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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誰的錯?打詐修法竟愈判愈輕! 法務部槓上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5月14日)下午做出重要裁定:詐欺犯罪成員如在偵審期間自白、自動繳交自己實際的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上述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引發法務部強烈反彈,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強調將啟動修法作業嚴懲詐欺犯罪,同時不忘指責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本部深感遺憾」!法務部指出,對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5月14日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宣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47條關於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得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說明如下:一、最高檢察署於該裁定之言詞辯論時,指出本條規定為刑事政策之減刑,適用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該規定所指「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應以被害人取回財產所受損害為必要。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與立法目的相違,本部深感遺憾。詐防條例本條文立法目的,乃為使案件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減輕其刑。依立法意旨,此應繳還犯罪所得之範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此立法理由業已闡述立法原意甚明。三、為避免個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造成不當減刑結果,本部將儘速啟動修法作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之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之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背離立法最初減刑之規範意旨。
快訊/詐團自白並繳交實際所得 最高法院大法庭宣示: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下午做出重要裁定:詐欺犯罪成員如在偵審期間自白、自動繳交自己實際的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例如詐團車手實際獲得7千元不法所得,但被害人損失60萬元,車手被捕後自白並吐出7千元,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天見解,該車手可減輕其刑。最高法院強調,法院於適用前段減刑規定後,應具體審酌行為人在詐欺集團中之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占被害金額比例,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誠摯努力等量刑減讓幅度情狀,量處行為人相當其罪責之刑度,並非不分情節一律減輕其刑二分之一,自屬當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後段規定: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上述條文引發最高法院不同見解,最高法院大法庭多數說(甲說)採用今天裁定的見解。
總統府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 司法院正副院長張文貞、姚立明
現任大法官15人,其中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大法官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等7人將於今年10月31日任期屆滿。對此,總統府30日召開「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提名人選有,首位女性司法院長張文貞、司法院副院長姚立明,另外五位大法官分別為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總統府於今年7月15日核定成立「113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審薦小組將協助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蕭美琴副總統今早主持「113年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介紹記者會」,公布新任大法官被提名人選。蕭美琴指出,5位大法官任期將於今年10月31日屆滿,為了讓大法官任期順利銜接,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提名張文貞為大法官並為司法院長,姚立明為大法官並為副院長,並在今日咨請立法院同意。蕭美琴表示,張文貞是首位女性司法院長被提名人,熟悉司法改革,姚立明富有參與憲政改革的經驗,洞悉台灣民主發展脈絡,兩位都有憲法學專長,期待不同世代超越黨派組合,領導推動司法改革,也期許台灣司法不只有國民法官,全體司法官更應該是人民的法官,維護社會公益的信心。蕭美琴說,總統會繼續推動司法改革,因此正副院長人選需要具備持續推動司法改革決心,以及領導司法行政的能力,司法體系應該以價值領導為重要導向,徵詢各界意見審慎思考後,決定提名年輕新銳的國際法律學者張文貞擔任大法官並為院長,跨黨派領袖的姚立明擔任大法官並為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女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合聘教授、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董事長,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曾經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委員,並多次擔任釋憲案之鑑定人,最為指標的案件,例如釋字第 748 號「婚姻平權」法案,其均能秉持學術專業,提供前瞻且宏觀的專家意見。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姚立明,現任財團法人國會觀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德國畢勒佛大學法學博士。姚在德國求學期間,專研憲法理論,曾在國立中山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教授與憲法相關的課程,長達20多年。長期關注台灣民主發展,撰文剖析時政,對憲政體制、政黨政治及國會運作等有深刻且豐富的論述,也曾擔任立法委員,熟稔政府體制,是跨越不同黨派的政治意見領袖,並擅長運用深入淺出之表述,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大法官被提名人何賴傑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專精刑事程序法領域之研究,自德國學成歸國後,長期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曾任法律學系系主任、法學院院長及該校主任祕書。另曾擔任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小組委員、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協助政府推動改革,也曾為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法官迴避案,提供專家諮詢意見,尤其關注人權保障,重視法治價值,對於大法官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職能必能有所助益。大法官被提名人陳運財,現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長期任教東海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從事刑事訴訟法領域之教學與研究,著作豐碩。在實務參與上,曾擔任大法官釋憲案件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鑑定人,參與機關法案草擬、研修工作,提供法學專業意見。尤其具台、日刑事訴訟法比較研究專長,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之研究,協助創建我國「國民法官」制度,將理論化為實證 並發起成立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積極促進兩國刑事法界學術交流。大法官被提名人王碧芳,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歷任3審法院法官,長期辦理行政訴訟審判業務。任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期間,所主筆的《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違憲爭議釋憲聲請,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 641 號解釋審理關廠工人案,判決影響深遠 任職最高行政法院審判繁雜土地案件,建立多則重要終審法院見解,,也曾擔任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熟悉釋憲實務,且銜命推動憲法訴訟法修法,讓台灣之釋憲制度邁入新的里程碑。大法官被提名人廖福特,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中研院以國際人權法及憲法為研究主軸,並於國立台北大學、東吳大學等校教授相關課程。所撰國際人權法著作是台灣本土實踐的重要基礎,也曾參與規劃國際人權條約國內法化之藍圖,並投身「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成立倡議、設置規劃與運作諮詢,對於促進我國人權法制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著力甚深。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現任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長期在台灣大學及中研院從事憲法、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法學之研究與教學,中外文論著均豐,法學專業深受肯定。
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 構成貪汙重罪將褫奪公權
民代收錢後構成貪汙行為態樣。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一審判決11人有罪,目前上訴二審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日的裁定,只要這些立委收了錢,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或對官員施壓關說,都構成貪汙重罪並遭宣告褫奪公權。議員或立委等民代在議場外的活動五花八門,但如果基於民代身分及職務,只是為民服務、關切,不構成貪汙罪,但收了錢打電話向人施壓或關說、對其他有同意權限的民代請託施壓、聯繫代為提案或代為質詢,都恐觸犯收賄、圖利等貪汙罪。目前高院二審中的立委集體貪瀆案,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涉嫌透過白手套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徐永明等,以《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李在2012年找蘇向經濟部施壓。其中靠著「太陽花運動」在政壇竄起的前時代力量黨主席徐永明,被檢方起訴指控,因李恒隆為了SOGO百貨經營權,請託他協助辦理公聽會,徐開口要錢,一審遭重判7年4月徒刑。至於立委陳超明遭檢方指控收賄幫李恒隆辦公聽會,他應對方要求向經濟部施壓,指名要時任經濟部次長的王美花出席,但最後次長沒出席,且因陳的收費太高、效果不好,賄款遭李恒隆對半砍價,陳超明一審被判刑7年8月。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的收賄罪重判涉案立委,由於刑事大法庭已對立委涉貪行為勾勒出違法態樣,二審如果採用此法律見解判刑,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涉案立委等人未來恐將遭重判定讞,因須宣告褫奪公權,就失去參選及從政機會。
24年前絞死少女焚屍判刑14年半 兇手引用劉邦友血案追訴權時效聲請釋憲
24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前年才偵破,今年3月最高法院將殺人的潘子鑑、陳諭詩判刑14年6月定讞,陳女在6月聲請釋憲,主張因劉邦友血案才修法的追訴權時效,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受理、審理中。陳女說,1996年桃園縣長劉邦友等8人遭殺害至今懸而未破,在追訴權時效將屆滿前的2016年檢調又開始偵查,因偵查動作使20年時效延長,再加上又修法,讓已經終結的殺人行為改變追訴權時效,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從舊從新原則。憲法訴訟今年1月4日上路至今,有高達1815件聲請案,在審查庭就遭封殺,陳女因殺人案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順利通過審查庭審查,進入實質審理是罕見的案例,未來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她可獲平反翻案的機會。本案是因43歲潘子鑑、44歲陳諭詩,及42歲吳男、39歲的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並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祕密檢舉破案。承審的最高法院法官提案統一見解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認定依當時的訴訟法規定,就算犯人不明,檢察官調查所進行的偵查程序,仍是對犯嫌行使追訴權,殺人凶手仍須受追訴。最高法院承審法官駁回上訴,將潘等人判刑確定。民事求償部分,法院認定潘及陳在1998年殺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償訴訟,超過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長時效,請求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賠。今年6月8日陳諭詩聲請釋憲,主張判刑定讞的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受理。
院檢又槓上!大法庭裁定累犯由檢方舉證 劍青檢改痛批:亂來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天(27日)裁定,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及加重其刑事項,應由檢方舉證,引來檢方一片罵聲,大法庭成員之一的最高法院庭長林勤純提出不同意見書,但無力回天。劍青檢改今天發出聲明反擊,痛批最高法院大法庭應光明磊落提出正確解方,勿胡亂下指導棋,自行造法,徒增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擔,更無助於實現正義本案導因男子張邱群因涉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殺人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未請求對張男的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且法院於審理時,檢察官亦未就張男構成累犯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但一審及二審法院判決時,自行認定張男犯行成立累犯,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張提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提案大法庭審理。刑事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認為,法院在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劍青檢改質疑最高法院經常吹毛求疵撤銷下級審判決,是造成基層工作負擔的始作俑者;其次,大法庭裁定錯誤解方,反增加基層司法人員無謂的工作負擔;再者,大法庭捨棄「前科表」不用,改要求審查海量的執行文書,實在太離譜。劍青檢改呼籲,大法庭不應變相技術性妨害基層法官適用累犯規定,使被告犯行無法受到妥適的刑罰,這樣反而將禍及基層法官及司法自身。
法官退休潮1/憲法法庭成第4審 終審法院4法官不幹了
司法院改變釋憲制度將憲法法庭成為第4審後,侵奪了各審級法官權限,其中尤以義大利富商與前空姐的奪女案讓各審級法官群情激憤,司法院長許宗力主導的憲法法庭,竟推翻台北地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和社工3年來的家訪調查,以及最高法院民事庭的終審裁判,硬把前空姐的女兒留在台灣,引發全國法官不滿。屬於「終審法院」的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對此感受特別強烈,據了解,最高法院已有3位法官申請退休獲准,包括1位庭長、1位審判長和1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也有法官申請退休,似乎引爆了退休潮,且情勢愈演愈烈。義大利富商和前空姐女友爭女兒撫養權,不料憲法法庭要求孩子暫留台灣,義大利富商寫公開信給女兒後,淚灑桃園機場離台。(圖/報系資料照)據了解,最高法院申請本月(4月)退休的是刑庭庭長許錦印,他曾擔任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獵槍案非常上訴調查庭的受命法官,2016年11月29日王光祿案在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創下司法史上非常上訴案開庭首例。最高法院認為此案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大法官2021年5月7日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相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違憲,但王光祿仍被判刑3年6月定讞,不過總統蔡英文特赦,並未執行。剛從最高法院刑事庭長一職退休的許錦印受訪表示,憲法法庭變成第4審後,終審法官寫判決時都會特別小心,「會不會寫下去跑到第4審」,雖然目前還不至於影響多數法官的退休意願,但是最高法院解除限量分案後,本來每月要結的案件數量是18件,馬上增加為20至30件,終審法官都是有年紀的人,工作量和壓力愈來愈大,體力則是愈來愈差,不少法官都表示做到60歲就想退休,形成一種惡性循環。被問到退休後的計畫,許錦印笑著說,他做到這個月(4月)70歲屆齡退休,「做到滿了!」以後年輕人像他這樣的可能不多了,他退休後不會再從事法律工作,想把多餘的時間留給自己,以前審判工作太忙、沒甚麼時間看書,退休後想多看看書,歷史、地理等人文類的書籍他都有興趣,有空還會到風景區走走,等疫情解封,還會出國旅遊。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違反《槍砲條例》等法律遭判刑定讞,承審本案的最高法院法官許錦印和吳信銘近期退休引發關注。(圖/報系資料照)最高法院申請5月間退休的是刑庭審判長吳信銘,他身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成員,也曾審理王光祿案,此外,吳信銘和許錦印曾對狠殺前妻和女兒的李宏基判處死刑確定,是近年來極少數願意依法審判、對罪大惡極被告下重手的終審法官,獲得不少法界人士佩服。本刊調查,有家暴前科的李宏基不滿前妻不讓他見女兒,2014年4月到女兒就讀的幼兒園外,持藍波刀殺死前妻,並擄走女兒一同燒炭自殺,搶救後,李宏基撿回一命,但女兒治療2個月後仍不幸身亡。另一位將在6月退休的最高法院民事庭女法官滕允潔,是2004年總統大選當選無效案的陪席法官,當時滕與審判長吳景源及受命法官鄭純惠共3人,花了半年時間審理,整整一個月的時間,3位法官每天關在辦公室內一張張核對共4萬多張的爭議選票,甚至連睡前都不斷思索如何向其他單位調卷,半年多來3人長了許多白頭髮,就連眼鏡度數也加深了,所幸全案圓滿落幕,未爆發激烈衝突和重大爭議。最高行政法院方面,去年已有法官劉介中提早退休,考慮今年退休的是資深法官陳秀媖,她擔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時,曾經對《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的審判權歸屬案聲請釋憲,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3號解釋,認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民眾,涉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土地的優先購買權案時,屬於私法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法官、檢察官統稱司法官,享有憲法保障的終身職,退休福利比起一般公務人員除退休金外,還多出專屬的退養金,這是國家給予司法官的退休保障,希望他們在職期間公正審判、偵辦案件,退休後無後顧之憂。如法官年滿60歲以上、或任滿30年以上者,可領取月退金約8萬元、月退養金約10萬元,共約18萬元。如法官年滿70歲,須停止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檢察官年滿70歲不能辦案,一樣應改從事案件研究等工作。除了上述4位終審法官準備退休,其實終審法院近年來不少資深法官外放擔任行政職務,也掏空不少終審法院的「戰力」。以最高法院而言,陳駿璧轉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黃瑞華擔任台南高分院院長,梁玉芬擔任新竹地院院長,周玫芳接任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呂丹玉則是調任工作相對輕鬆的懲戒法院,法界都在看司法院長許宗力、秘書長林輝煌等司法高層,對於終審法院人力大量流失有何對策?
17歲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 兇手逍遙22年落網判囚定讞
24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人毒打絞死焚屍,直到前年才偵破,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認為本案仍有刑事追訴權,承審法官據此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殺人等罪,將行凶的潘子鑑、陳諭詩判囚14年6月,殺人時15歲的陳姓少女判刑14年2月,全案定讞。現年43歲的潘子鑑、44歲陳諭詩,及42歲吳男、39歲陳女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1998年潘男等4人因細故共同毆打並拘禁當時只有17歲的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祕密檢舉破案。刑責部分,去年高院考量潘子鑑、陳諭詩殺人時太年輕,思慮欠周,輕判14年6月徒刑,同案陳姓女共犯,因犯案時未成年判刑14年2月,潛逃國外的吳昶弘則通緝中,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民事求償部分,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潘子鑑等4人殺害少女,造成林父痛失愛女,天人永隔,精神極大痛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因潘、陳主張已超過10年求償時效,抗辯應免賠,法官只判決陳諭詩及逃亡中的吳昶弘各賠177萬7873元。陳諭詩不服提上訴,高院二審認定他在1998年殺人,但林父去年才提求償訴訟,超過《民法》所定10年的最長時效期間,請求權時效已完成,改判免賠。
「前龜山鄉鄉長」陳志謀貪汙逾500萬元 二審再度重判!
2011年擔任龜山鄉鄉長的陳志謀,利用鄉長可決定核撥各期工程款項期程之公權力,向民間廠商強募財物20萬元,又公用工程之數量向廠商收取賄款498萬多元,桃園地院一審重判20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等10罪,各判刑5年至7年4月不等刑度。高院撤銷改判後,依先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於本案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對陳男犯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判刑7年4月,收賄2年罪各判5年6月、6年,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至5年6月,未來定讞後,將由檢方另定執行的刑期。時任桃園縣龜山鄉鄉長陳志謀憑藉其核定工程款之權勢,指示由祕書聯繫安提阿公司,強令對方捐款30萬元予龜山國小,又利用核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自灃碩公司先後收到「99年度龜山地區公共設施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賄賂共計為23萬4000元。陳志謀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核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對坪頂地區淹水改善工程及二期工程,鄉内區域排水疏浚工程、全鄉營建廢棄物清運工程,全鄉道路挖掘修復機動養護坪頂地區第一期工程等,陸續貪汙收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