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俸
」 懲戒法院 監察院 睿森銀樓 檢察官 國光獎金
檢察官黃錦秋慘遭重判轉任觀護人 法務部本來不想讓她當公務員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錦秋擔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期間,邀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等人,前往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的「八八會館」、及涂誠文的睿森銀樓地下室的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懲戒法院二審今天上午宣判,認為黃錦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判決黃轉任臺北地檢署觀護人,全案確定。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免除黃錦秋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黃錦秋109年1月17日晚間邀請王涂芝等人,參加警政署政風室的年終尾牙,並於聚餐結束後,與王涂芝等檢警人員,前往郭哲敏的私人招待所(八八會館),接受業者無償招待,還於同年7月10日晚間找王涂芝參加警政署政風室舉辦的專案破案慶功宴,並於餐宴結束後,與王涂芝等檢警人員,前往涂誠文位於睿森銀樓地下室的私人招待所,接受業者無償招待。王涂芝恰好承辦郭哲敏的地下匯兌案,在郭出境時未能適時拘提,媒體曝光後認為她有縱放嫌疑。懲戒法院日前已判決王涂芝罰款3個月月俸、約50萬元。全案確定。懲戒法院認為,檢察官須有高於一般公務員之期待與要求,為維護檢察官群體榮譽及尊嚴,回應人民對檢察官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之信賴與期待,黃錦秋違失行為動機、目的,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尊嚴與公眾信任之程度等,及其在事發後,試圖掩飾,迄本件審理中仍未見其知所警惕等後續態度呈現之人格圖像,客觀上已達失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之信賴,堪認其已不適任檢察官。懲戒法院徵詢法務部有關黃錦秋轉任職務之意見結果,法務部函復:黃錦秋所涉違失行爲已不宜繼續擔任公務員,且不符合轉任檢察事務官資格,建請依法官法爲「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爲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另就懲戒法院函詢有何職務可供轉任部分,表示職缺計有臺北地檢署觀護人 1 名、高檢署一等書記官兼科長 2 名及屏東地檢署一等書記官兼科長 1 名,且說明:觀護人業務須具備理解與耐心等人格特質,始能勝任,應審慎審酌被付懲戒人是否適宜擔任,而本部前已說明,建請爲「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爲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參據被付懲戒人之資歷,尚乏管理檢察機關行 政科室之相關經歷,不宜使其轉任書記官兼主管職務等語。懲戒法院考量法務部意見,並審酌其長期任職檢察官,曾兼任大學講師之經歷,認其仍能在主管監督下配合執行公務,擔任觀護人職務尚屬適當,再審酌其家庭、 生活等個人狀況,爰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 第 3 款規定,處以上述之懲戒處分。
獨/新北檢漂亮女檢能鬆一口氣了! 懲戒法院僅判王涂芝罰俸3月確定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接受時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等人邀約,到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的「八八會館」、及涂誠文的睿森銀樓地下室的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且在郭哲敏出境時未能適時拘提,王涂芝遭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日前審結,維持職務法庭一審見解,判決王涂芝罰款3個月月俸、約50萬元。全案確定。王涂芝109年1月17日晚間受黃錦秋邀請,參加警政署政風室的年終尾牙,並於聚餐結束後,與黃錦秋等檢警人員,前往郭哲敏的私人招待所(八八會館),接受業者無償招待,還於同年7月10日晚間參加警政署政風室舉辦的專案破案慶功宴,並於餐宴結束後,與黃錦秋等檢警人員,前往涂誠文位於睿森銀樓地下室的私人招待所,接受業者無償招待。王涂芝恰好承辦郭哲敏的地下匯兌案,在郭出境時未能適時拘提,媒體曝光後認為有縱放嫌疑。全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職務法庭一審判決王涂芝罰款3個月月俸,監察院及王涂芝皆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上訴審日前審結,駁回兩造上訴,全案確定。職務法庭上訴審判決指出,王涂芝有其粗疏、不夠謹慎的人格特質,且其先後二次出席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及涂誠文管領的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又極為湊巧地承辦郭哲敏涉犯違反銀行法的刑事案件,雖無證據顯示王涂芝有縱放或包庇郭哲敏的違法事實,但其有欠謹慎的行為,確實導致外界對檢察官執法公正性的嚴重質疑及誤解,應認情節重大,有懲戒的必要。郭哲敏(中)的「八八會館」引發兩女檢察官遭懲戒風暴,郭2022年10月潛逃出境,在泰國落網被押解返台。(圖/報系資料照)#不過王涂芝兩次至私人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的違失,係受其信賴的資深檢察官黃錦秋及警察同仁邀請而赴約,與會者均為檢警人員,亦無其他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在場,致警覺性降低,而疏於查證場所的適當性,且其偵辦郭哲敏刑事案件,未能謹慎使用拘票並妥為填載系爭管制表,係急於掌握郭哲敏行蹤,為其後續偵查的彈性及便利而便宜行事,違失行為的動機、目的及方式並非惡劣。王涂芝有四次拘提郭哲敏的機會,但沒有執行,開立拘票有欠謹慎,但也因未實際執行,未對人民的基本權利產生侵害,且無證據顯示王涂芝不執行拘提係包庇或縱放郭哲敏,但她兩次至地下匯兌業者的招待所無償接受招待,致外界對其後續偵辦郭哲敏所涉刑事案件的公正性產生質疑,確減損公眾對司法的信賴,影響較大。檢視王涂芝107年1月至112年8月31日平時考核紀錄表,大多堪稱良好;佐以王涂芝所提辦案實績,整體觀察,尚屬認真、投入工作的檢察官,亦無不良素行的紀錄,且她在檢方行政調查時,坦承前往八八會館,並主動說明亦至睿森銀樓地下室接受招待,且自行簽請迴避郭哲敏刑事案件的承辦,無隱瞞之情,亦未因黃錦秋的慫恿而否認有至八八會館,行為後態度堪稱良好。因此維持一審的罰其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即足對她產生警惕效果,督促其記取教訓,導正有欠謹慎的違失根源。
鍾文智案引爆審檢內戰 劍青檢改批法評會輕放高院審判長邱忠義
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不滿承審股市炒手鍾文智強制處分庭的審判長邱忠義處分過輕,今(8月4日)發表聲明抗議,痛批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公,且刻意包庇審判長邱忠義,請司法院依法行使職務監督權。劍青檢改指出,高院今(114)年3月爆發違法解除鍾文智電子監控,釀成重大逃亡事件,合議庭違法裁定且甩鍋最高法院、檢察官及書記官,經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上周五(8月1日)傍晚,司法院突發新聞稿,最後結論竟刻意包庇邱審判長,完全不必懲戒,更對於邱審判長事發後散播假訊息甩鍋之惡劣行徑,全部不予處理,本會嚴詞譴責並聲明如下:一、上週五司法院之新聞稿,法官評鑑委員會明確認定,邱審判長和陳法官二人之裁定程序明顯違法,且均屬「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但最後「量刑時」竟又決議,陳法官應移送職務法庭且建議罰俸10個月,邱審判長則「尚無懲戒之必要」,兩者差距之大,宛如雲泥,令人驚愕。為何兩人都違法且均情節重大,卻只有陳法官一人要處罰,邱審判長就都不用?二、依司法院新聞稿內容記載,法評會考量「邱審判長歷年考評良好,應係偶發而非慣行」,「經此評鑑程序,當已記取教訓…,尚無懲戒之必要」,真是好寶寶不忍苛責。至於陳法官,則雖然「其平時考評紀錄良好」,但是「其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之慣行…,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直接加碼「慣行」給你一腳,兩人描述令人大開眼界。對邱審判長呵護至極,連《法官法》第21條最輕的「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都捨不得下,這顯然就是刻意迴護邱審判長,不想讓他留下一絲不良紀錄。三、本會要指出,鍾文智逃亡事件爆發後,邱忠義審判長不知悔改,玩弄法律文字,違反司法院對外發言相關規範,擅自向《知新聞》表示「各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檢察官也未提出鍾文智可能棄保潛逃、偷渡出境的具體事證」等不實訊息,甩鍋給檢察官和書記官,引發全體法界嘩然,更遭台灣書記官工會發文砲轟譴責。四、當時,合議庭法官更透過媒體群組,大量轉發「當時受命法官問過最高法院、檢察官都回覆對於是否延長科控沒有意見」的假訊息,邱忠義審判長更在今(114)年3月29日接受《知新聞》採訪直接指出,「合議庭只是代替最高法院處理相關強制處分,而經手案件的最高法院完全不表示意見」,第一時間攻擊檢察官及最高法院,試圖帶風向卸責,如今皆已證實虛假。但法評會對這些惡劣行為也全都不處理,就算邱審判長已涉情節重大的違法裁定,最輕處分的「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也不給,本會對法評會的功能不彰、不公正、不公平,深感失望與痛心。祈請司法院本於司法自律,依據《法官法》第20條、第21條進行職務監督,甚至參酌同法第51條第2項逕送監察院辦理。股市炒手、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TDR狂撈4億元,未電子監控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當初裁定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等強制處分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和受命法官陳勇松,遭移送評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8月1日決議邱忠義不須懲戒,僅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則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鍾文智棄保潛逃案法官評鑑出爐 建議輕放邱忠義、陳勇松罰俸10月
股市炒手、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被控炒作TDR狂撈4億元,未電子監控遭最高法院重判,合計刑期超過30年。當初裁定鍾文智加保2000萬元等強制處分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和受命法官陳勇松,遭移送評鑑,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今(8月1日)決議邱忠義不須懲戒,僅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則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法官評鑑委員會指出,邱忠義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陳勇松嚴重侵害當事人之權益,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並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情節重大;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另嚴重侵害檢察官之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之公平性,情節重大。兩法官違反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差別待遇行為」、第5條「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溝通」之規定,均屬情節重大。法評會考量邱忠義時任該庭審判長,事後坦承係一時失慮,當已記取教訓,其歷年考評紀錄良好,前開行為係偶發而非慣行等一切情狀,尚無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陳勇松為受命法官,除有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之違失,尚有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屢將裁定正本未及時送達檢察官,足見其有未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之慣行,所為已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併參酌其平時考評紀錄良好,以及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及對公務秩序影響之程度暨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有懲戒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多次性騷女書記官 前彰化檢察官施教文判罰240萬
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施教文,任職期間自2020年4月至2023年7月,多次在辦公室或公出執行職務時,對同署3名女員工及女書記官以言語或行為進行性騷擾。施教文曾觸碰被害人胸部、腰部、臀部,並以言語評論對方身材,行為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性騷擾情形。被害人向彰化地檢署申訴後,案件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請求評鑑成立,認定施有重大違失,建議懲戒,法務部據此將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另對施提案彈劾,案件合併審理。職務法庭審理時,合議庭認為施教文多次在職場對女同事以言語或肢體性騷擾,已侵害多名被害人人格尊嚴,造成冒犯性工作環境,行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形象與榮譽。法院指出施違反職務義務程度非輕,雖考量其已退休、在職期間工作表現良好等情狀,最終判處罰款,金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總額一年,約新台幣240萬元。根據職務法庭判決,施教文罰款金額相當於其最後月俸總額一年,全案依法得提起上訴。目前尚無資料顯示施是否已提起上訴,判決結果尚未確定。該案經由彰化地檢署申訴機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法務部移送以及監察院彈劾程序,歷經層層審查,最終由職務法庭作出裁判。
新北女檢座捲88會館案! 涉助洗錢大亨郭哲敏潛逃遭彈劾下場曝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涉嫌出入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所管領的「88會館」,並且接受無償招待,甚至還指示放行郭哲敏導致其潛逃國外,王涂芝遭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罰款3個月月俸、約50萬元。可上訴。王涂芝日前遭彈劾,曾出入私人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經查後發現其出入之招待所竟為郭哲敏所管領的88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而郭哲敏洗錢案由王涂芝指揮偵辦,且王涂芝於2022年認定郭哲敏有逃亡、串供之餘,故簽發拘票,函請移民署於郭哲敏等4名被告入出國時,暫時留置並通知刑事局執行拘提,及於通知禁止入出境暫時留置管制表記載限制郭哲敏出境、出海。2022年9月22日,郭哲敏從洛杉磯入境,並於同年10月18日於紐約出境,10月23日再度自紐約入境,並於10月26日於新加坡出境。經行前旅客資訊系統得知郭哲敏即將入境以後,移民署將資訊告知刑事局聯絡人,原本應由刑事局執行拘提,但王涂芝卻下指示,表示暫不將郭哲敏拘提到案,同時告知移民署讓郭哲敏得正常通關入出境。10月26日郭哲敏於新加坡出境後,新北地檢署於同年11月11日發布通緝,並在2023年8月10日由法務部調查局、刑事局、航空警察局、移民署、外交部駐泰代表處等機關共同協力,將郭哲敏自泰國押回國歸案。監察院指出,王涂芝在該案偵查初期,已認定郭哲敏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串供、滅證之虞的具體事證,並審酌有拘提之必要而簽發拘票,及於通知禁止入出境暫時留置管制表記載限制出境、出海,但卻又仍任由郭正常通關,明顯有重大違失。王涂芝經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進行審理。王涂芝也在行政調查過程中,主動坦承曾前往88會館,並說明亦有至睿森銀樓地下室接受招待,自行簽請迴避郭哲敏刑事案件的承辦,無隱瞞之情。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現有事證無法斷定王涂芝有包庇郭哲敏之舉,但因她2度至私人招待所受招待,以及開立拘票有違比例原則等,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經審後,職務法庭認為,王涂芝違失情節尚未達不適任檢察官或公務員,而應予汰除的程度,施以罰其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應足以產生警惕效果。對此,王涂芝也做出回應,她先是感謝懲戒委員會還他清白,釐清其並無縱放,並肯定她過往對於工作的認真與投入。但她也表示很遺憾即便自己在本案扣得了史上最高的2.4億元仍需要面臨罰俸。
審毒品案竟「拖4年半」 這法官下場慘了
法官王榮賓擔任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期間,審理一起刑事案件卻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王已損及當事人權益暨對司法之信賴度,影響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法院今(25)日宣判,判決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可上訴。王榮賓擔任新竹地方法院擔任刑事庭法官期間,2017年3月10日承審該院葉姓、梁姓及許姓被告(其中梁姓及許姓被告二人涉案當時均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等三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擔任該案合議庭之受命法官。合議庭就梁姓及許姓被告涉犯刑事犯罪部分誤依判決公訴不受理,梁姓被告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2018年12月28日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2019年2月12日將該發回之卷宗資料交由原承辦股書記官,書記官於翌日即將該卷宗資料送交王榮賓法官核示。但王榮賓擱置案件,未依該院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直至遷調嘉義地院前2天,在2023年8月28日,才以審理單批示該案件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新竹地院請求個案評鑑。法評會審酌王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已損及當事人權益暨對司法之信賴度,亦影響一般人對法官應有勤勉、妥速、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之形象,情節重大,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併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以昭警惕。《CTWANT》提醒您:拒絕毒品,珍惜生命
車禍要女大生「肉償」!男檢察官遭降調 基層氣炸:事務官很賤?
男子陳立儒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料他於2023年與1名女大生發生車禍,竟要求對方「肉償」,一審遭判罰俸3個月。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重懲,判決陳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不過,傳出基層不滿判決,認為應直接予以免職,而非降調,「請問檢察事務官是什麼很賤的工作嗎?」判決指出,陳男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任職期間的112年5月21日(星期日)晚間騎乘腳踏車行經臺北市萬華區時,與騎乘機車的A女發生行車糾紛後,雙方就報警、索賠等事宜進行商討過程中,陳男以A女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為由,不斷地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等言詞性騷擾A女,嚴重違反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且情節重大。經法務部及監察院移送,而經原判決認定屬實,情節重大,對被付懲戒人陳男諭知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案經上訴,懲戒法院認為,陳男的行為是「趁機欺凌弱勢」,當他發現女生身上只有300元現金、戶頭存款只有11元時,立即趁機要求陪睡以抵付賠償金,完全不管對方是否已滿18歲。合議庭審酌,原判決未充分評價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所徵顯的個人人格圖像,已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和尊嚴,失卻人民對其「檢察官適任性」的信任,因此原判決劃定本案懲戒種類上限為罰款,顯然係因評價不足致違反比例原則而失之過輕,尚非妥適,已無可維持。最終,懲戒法院廢棄原判決,判處陳男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對此,網紅「巴毛律師」陳宇安透露,「我檢事官朋友說:請問檢察事務官是什麼很賤的工作嗎?這種人直接免職就好了還降調事務官。北檢的女檢說不想跟這種人當同事,事務官也不想好嗎?」◎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謝宜容涉霸凌能否領年終獎金?人事總處:已非發放對象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公務員疑遭霸凌輕生,矛頭指向分署長謝宜容,遭到行政院長卓榮泰記2大過、免職處分,接受調查中。公務員年終獎金將於明年1月17日發放,外界好奇謝宜容能否領獎金?人事總處表示,除非謝宜容提起行政救濟且獲撤銷原處分,否則她已失去年終獎金發放資格。據民國113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是依據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1.5個月俸給的年終工作獎金;2月1日以後新進到職人員,如12月1日仍在職者,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不過,若軍公教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遭列丙等以下,以及年度中受記過以上的懲戒處分判決確定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都不會拿到年終工作獎金。謝宜容因涉及對下屬霸凌,導致對方輕生,已遭記兩大過免職,但仍有公務員身份,外界關心她是否有資格能領年終獎金?人事總處對中央社記者表示,根據規範,公務員獎懲互抵後,記一大過,就無法拿到年終獎金,加以謝宜容已經是兩大過免職,12月並不在職,現階段非年終獎金發放的對象。人事總處強調,謝宜容若沒有走救濟管道,就是確定領不到年終獎金。
檢界「退案王」違法簽結及不傳被告遭罰俸百萬 上訴再被打臉
已退休離職的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因結案品質草率輕慢,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因此被外界封為「退案王」。他任內偵辦2起槍砲、毒品案件時,明顯可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卻數度想簽結,更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指揮監督,遭監察院提出彈劾,送交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一審將他罰俸6個月,吳志成不服,上訴二審。職務法庭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吳志成將損失上百萬元。吳志成現年68歲,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28期結業。他在1991年6月1日到2022年6月7日期間擔任檢察官,曾服務過花蓮、宜蘭地檢署,不過因為辦案正確率很低、態度草率,曾在一年內遭主任與檢察長核退上百件,被外界封為「退案王」。另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吳志成還曾因年度考績遭打「丙等」打起行政官司,要求宜蘭地檢署改變評定,最終敗訴。之後,吳志成已於2022年6月間退休,並轉任律師。吳志成在2019年4月到2020年2月任職宜蘭地檢署期間,承辦包括槍砲及毒品2起案件有違失,另外辦案時有重大缺失,遭監察院對吳志成進行調查,並以以下理由在2023年5月4日對他提出彈劾:「吳志成檢察官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等,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吳志成承辦某起槍砲案件時,明知已經發現監視器畫面、現場採集到彈殼,仍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打算簽結案件。另外在偵辦某起毒品案件時,他也不顧現場查獲安非他命等證據,試圖將案件簽結。此2案都經主任檢察官請其注意事證及規定,但吳志成均不予理會,執意為之,案件只好改簽由其他檢察官辦理。此外,監察院也發現,他在2019年到2021年間偵辦的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監察院認為吳志成的作法嚴重影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權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提出彈劾,移送職務法庭議處。職務法庭於2024年4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吳志成在偵辦槍砲、毒品兩案中試圖簽結,這部分有疏失應予懲戒,因此判決罰款、罰款金額為當時的月俸6個月,約1百萬元。但對於101案並未傳喚被告的部分,職務法庭則認為這部分不付懲戒。吳志成認為一審違反比例原則,判決不當,據此上訴二審,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勇奪金牌獎金2千萬怎麼使用? 李洋、林郁婷都做「暖心」事
中華隊在此次巴黎奧運共拿下2金、5銅,金牌數追平雅典奧運與東京奧運。而據教育部《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只要在奧運獲得金牌,就可獲得國光獎金新台幣2000萬元。對此,有許多人好奇,分別在拳擊、羽球雙打奪金的林郁婷、李洋會如何使用,兩人18日一同出席服飾品牌活動時,李洋表示希望能「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林郁婷則喊話,「希望能讓曾經黑暗的地方都能照得到光。」很多民眾都好奇得牌選手可領多少獎金,根據教育部《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奧運屬一等綜合運動賽事,只要在奧運獲得金牌,就可獲得國光獎金新台幣2000萬元;銀牌700萬元;銅牌500萬元,選手也可選擇「終身月俸制」,金牌月領12.5萬;銀牌月領3.8萬;銅牌2.4萬。而分別在拳擊、羽球雙打奪金的林郁婷、李洋,18日一同出席服飾品牌活動時,被問及會如何使用,兩人先是相當有默契的說會選擇「月領」,接著李洋表示,「希望可以持續回饋給故鄉金門縣,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就像上次金酒有回饋給金門縣一樣。林郁婷則表示,「拿到金牌之後,希望可以利用大家的關注,多做一些公益」,例如把錢用在回饋母校、公益,「希望讓曾經黑暗的地方都能照得到光。」
前宜蘭檢察官辦案疏失、不服指揮 吳志成遭罰俸6個月
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服務期間,對於明顯可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卻違反規定擅自簽結,還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指揮監督,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合議庭認為他違反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懲戒必要,判決罰款「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6個月。」還可上訴。懲戒法院判決指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對外獨立行使職權,應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當程序,並負有真實發現的義務。檢察官辦理他案時,須符合相關內規,才能簽請檢察長核准報結。不料吳志成承辦l08年度他字第234號案件(下稱甲案)、108年度他字第1055號案(下稱乙案)時,均無視於卷內證據資料,有繼續偵查必要,卻違反「他」字別案件簽結規定,2次欲簽結甲案、3次欲簽結乙案。其中乙案部分,又有1次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指揮監督。懲戒法院認為,如檢察官基於法律專業知識,卻違反客觀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明顯與卷內證據不符,即有濫權之違法失職。吳志成承辦相關案件時,偵查作為未就有利及不利被告之情形,一律注意,亦未兼顧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且有不服從配屬主任檢察官之合法指揮監督。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已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應予懲戒。懲戒法院考量吳志成擔任檢察官職務逾30年,曾被記警告,還曾指示書記官製作2種版本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分送當事人及上傳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影響機關形象,經法務部令其嗣後注意;近年職務評定達良好6次、未達良好4次之職務表現;行為時未受到特別的刺激或動機,處理甲案、乙案未遵守職務規定,還拒不服從主任檢察官意見,因此予以罰俸6個月。至於監察院還移送吳志成自108年至110年間,偵辦彈劾案文附件所列101件案件,未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即提起公訴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承辦109年度他字第837號案,3次簽結;承辦108年度聲字第7號案件,受理律師聲請閱卷,未依規定簽具意見等部分,因均查無積極事證有何違失,不構成違失行為,均不併付懲戒。
中研院年花近2億?特聘研究員傳待遇驚人 近5年預算成謎引議論
行政院長陳建仁原職為中研院特聘研究員,月薪上看新台幣50萬元,消息曝光後,這起終身職的科研職務便引起各方關注,外界也十分好奇其高薪價值何在。而爬梳歷史資料,僅在105年度立法院回覆中研院預算評估報告中有相關數據紀錄,且預算高達1億9千多萬元,5年增加3700多萬元,但此後再查無相關經公開紀錄。有鑑於特聘研究員人事制度近來引發諸多討論,本報記者主動查閱中研院歷年業務報告,發現呈現相關資訊的年度報告,僅在105與106年度。根據立法院網站顯示,在104年10月公開的〈中央研究院10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第4項要點敘明:「特聘研究員支領學術研究獎助費逐年成長,惟無法源依據,屬非法定給付項目,且相關資訊未臻透明,人才延攬成效難以評估。」105年度報告也呈現101年度到105年度的特聘研究員決算,並說明:「中研院特聘研究員除支領本俸、專業加給外,尚領有學術研究獎助費,105年度預算案人事費科目編列學術研究獎助費為新台幣1億9633萬2千元」,比起101年度的研究獎助決算1億5890萬7千元,增加3742萬5千元。105年度報告並提到,逾7成特聘研究員支領研究獎助費接近或超過月俸總額,然僅以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備註為發放依據,誠有欠妥;獎助費並非薪俸,應視服務情形調整,俾具激勵效果;相關資訊未臻透明,研究獎助費對於人才延攬產生之成效難以評估。而在105年12月立法院發布的〈中央研究院106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當中,又再度提到對於特聘研究員的檢討,其中說明為:「特聘研究員約7.5成聘自國內研究機構及大學,延攬國外人才誘因有待強化,另其聘期允宜於法令中明定,以避免爭議。」透過連續2年立法院對中研院的評估報告,可以看出當時立法委員普遍對特聘研究員制度有所質疑,認為需要檢討的地方不少。不過在之後的中研院年度業務報告中,都沒有再看到對特聘研究員經費等相關紀錄、討論。為此,中研院回應,並無單獨就各級別研究人員獨立編列預算,而係通盤考量用人需求及往年執行情形後,統一編列整體人事費。
石木欽懲戒案二審改判撤職 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翁的官司訴訟期間,石的兒子卻買賣翁的公司股票,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將石判罰俸1年共354萬多元,上訴後,第二審廢棄改判撤職。全案確定。石木欽懲戒案,懲戒法院第一審經參審員共同審理後認為,石到任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2008年透過妻子以兒子名義購買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公司100張股票,並在2016年陸續售出,但這期間翁有多起 民刑事官司爭訟中。第一審審酌石木欽違失行為的動機、所生的損害或影響等,在適用法規的懲戒處分種類有限的情形下,只能依修正前《法官法》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判罰月俸1年。石離職前月薪29萬5735元,共判罰354萬8820元,第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女檢察官言語偏激飆罵律師 遭判罰俸10個月逾百萬元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顏汝羽恫嚇被告並責罵「謊話連篇」,她還上網罵律師白目;去年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後認為她情緒控管不佳、無法調適工作壓力,使當事人對司法產生負面觀感,判決罰款月俸10月、逾百萬元,顏女不服提上訴,職務法庭第二審駁回確定。2018年9月27日顏女辱罵竊盜案件被告「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另同年10月29日她也對聲請覆議車禍鑑定書的過失傷害案 被告,要求具結指認員警瀆職,否則要辦他誣告。前年4月1日顏女還在檢察官論壇,批評曾與她在司法特考補習班同學的黃姓律師,罵對方「白目」、「編劇本給當事人」,公開對方臉書截圖;她也不滿蔡姓律師庭訊時遲到,影響她開庭,竟直接發函給律師和當事人,質疑對方專業能力。職務法庭認為,顏女恣意地批評黃姓律師,不僅有損律師的名聲評價,也可能影響承辦檢察官在該案的相關訴訟作為,而危及該案被告的訴訟上權益及公平審判,更對檢察官的職位尊嚴造成傷害 。職務法庭表示,顏女以不正當的方式訊問,對其訴訟上的防禦權侵害甚鉅,且她用不正當干預律師的辯護權行使,破壞當事人對律師的信賴關係,顏女思想偏激執著、情緒敏感反覆與控管不佳,有懲戒的必要。職務法庭考量,顏女坦白認錯,她仍在候補檢察官階段,相關案件 都是在她剛分發前幾年,偵查實務經驗尚有不足,但檢評會建議對她 申誡處分過輕,因此判決對她罰款現職月俸10個月,經上訴後遭第二審駁回。
遭控與富商不當接觸「判罰月俸354萬」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回應了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罰1年月俸約354萬多元,石木欽回應表示,職務法庭認為他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無不當行為,且其餘餐敘、球聚及監察院指控本人未迴避之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他有違反任何規定,監察院對他的指控及主張本案件沒有時效適用,明顯不實。他也將提上訴。石木欽聲明表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認定本案有10年追懲時效適用,就監察院指控他買怡安、佳和公司股票、與翁茂鍾餐聚等節,判認超過10年時效「免議」,及餐敘、球聚及監察院指控他迴避之部分,不付懲戒。石說,職務法庭既已認定前述事實,且認確係他接洽兒子2008年買進聯亞股票,此部分縱有不當,然追懲時效已完成,但惟職務法庭竟將他兒子於2015年、2016年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之個人行為,與他在1998年介紹買賣的行為,具有違失行為一體性。石木欽說,這樣對他課本人違失責任,並判應罰俸一年,顯然將他兒子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之個人行為,當作他的行為,對此深表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
「監控風波」擴大 女法官父種菜也被偷拍
桃園地方法院「監控法官」風波持續擴大,桃院曾姓女法官遭法官蔡政佑偷拍,她淚灑法庭控訴要求真相,也讓監控爭議浮上檯面,雖然桃院強調,絕無司法高層假借調查進行司法打壓情事,不過院內人士爆料,職務宿舍有名法官父親種菜卻遭同仁錄影後向院長檢舉,該法官為此一度無法「升任」審判長,證明監控陋習早就存在。司法界戲稱「種菜」醜聞,發生在2019年間,時任台東地院民事庭法官郭玉林,把判決書當成個人抒發工具,在判決書內把他與同僚女法官吳俐臻住在職務宿舍發生的紛擾寫在其中,指評吳俐臻和吳父的種菜及職務宿舍使用問題。郭玉林的行為遭法官評鑑委員認定違失情節重大,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並建請免除法官職務或其他較重處分。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後,合議庭考量他一時失慮,且擔任9年審判工作,表現平穩認真,判罰現職月俸5個月。桃園地院位於桃園區仁愛路的法官職務宿舍,2019年也發生類似種菜爭議,知悉者說,有人發現同棟宿舍1樓的游姓法官父親,在宿舍「公用花圃」種菜,就向院長檢舉,但院長表示須有具體事證佐證,此人就從自己住的樓上宿舍錄影蒐證後舉發。桃園地院為此將宿舍內花圃及菜園全部鏟除,雖然許多法官有不同意見,但因台東地院的種菜醜聞事件引發外界負面觀感,最後許多法官選擇隱忍不吭聲。但據了解,單身的游姓法官因父親遭檢舉在宿舍種菜,成為被高層關注的對象,原本游姓法官按資歷可任審判長,但院長卻一直跳過不讓其「升職」,也因此惹來司法首長監控法官及打壓異己的爭議。法界人士表示,老一輩的法官都知道,以往司法行政首長為了擔心受法官醜聞連累,常將「自己人」安插到合議庭內,或是法官監控庭長、庭長監視法官,但隨時代改變,這種做法除了不合法更可能侵犯審判核心,早已被摒棄不用,交由檢調政風單位立案調查。桃園地院表示,院長找法官任眼線是不可能的事情,否認司法監控法官情事。並澄清2019年4月間,有好幾位住在宿舍的法官向當時的邱院長反映,有其他住戶的家人,在宿舍區花圃內種植農作物,因施肥有異味且易引來老鼠、蟲類,當時剛好有台東地院發生住戶家人在宿舍空地種菜事件,邱院長到場勘查後,就在宿舍區公告請勿占用宿舍空地,並請總務科移除花圃內的農作物。
「無止境的燒錢」與「做完想做的事」 40歲絕症患者大嘆「窮人好像不能生病」
近日有網友在FB社團上發文,表示自己已經身染絕症,如果不治療的話只剩下1年的壽命,詢問許多網友在「無止境的燒錢」與「做完想做的事」該如何選擇,甚至大嘆「窮人好像不能生病」。這篇文章引起不少網友的討論,也有不少網友出言安慰發文的網友。最後,這名網友表示「決定出院去環島,把相見的人見一見,就安寧療法好了。」近日有網友在FB社團「爆廢公社公開版」發文,內容中表示自己現在40歲,但是卻被診斷出絕症,自費的標靶藥物目前一天一萬,必需無止盡的服用,如果不治療的話,預估自己只有一年的壽命,他甚至為此歎言「窮人好像不能生病」,也詢問其他網友,在「無止境的燒錢」與「做完想做的事」會如何選擇。不少網友看到這篇貼文後,紛紛留言鼓勵該名網友,而也有其他網友留言表示「把握時間的當下,好好放鬆」、「 不論治不治療都要開心珍惜渡過每一天,祝你能夠會有奇蹟順利康復」、「去看看想去的地方 做做想做的事」、「朋友加油 想做什麼事情就去做吧!」、「去做自己想做的事,不管是治療還是珍惜最後的時光,做了決定就努力把它做得不留遺憾」。而在之後,該名網友透過編輯的方式,更加詳細的敘述自己的狀況,他表示自己目前正在住院檢查中,已經是癌症第四期,抗癌已經兩年多,曾復發兩次、骨髓穿刺六次、一次3.6萬的正子四次、每三個月一次電腦斷層、大化療15次、標靶療程一次六劑、自體幹細胞移植一次,但即便如此,他還是半年後又再復發。該名網友表示自己目前尚未婚配、父母雖然健在但是有退休月俸可以使用,房子是自己的,存款還有幾十萬元,自嘲「如果白髮人送黑髮人是大不孝,那把家裡拖到負債應該是更不孝吧!」而對於先前詢問的問題,該名網友後來決定去環島,把想見的人見一見,真有事情時就選擇安寧療法。
郭婞淳2千萬入袋!可選終身俸月領125K 她親吐獎金規劃「一定做這事」
中華代表團出征東京奧運屢獲佳績,「舉重女神」郭婞淳今(27日)出戰女子59公斤級舉重項目,以抓舉103公斤、挺舉133公斤的表現海放其他選手,摘下中華隊在東京奧運首面金牌。根據國光獎金獎勵辦法,郭婞淳奪金可獲得2000萬元獎金,可選擇一次領或「終身月俸制」,而她稍早也透露未來獎金規劃。今天的比賽,郭婞淳是第9位上場的選手,抓舉開把100公斤輕鬆達成,之後將重量往上加,雖然第2次試舉103公斤遭審判委員挑戰,判定失敗,但第3次試舉維持103公斤成功,抓舉項目擁有7公斤的領先優勢,海放其他選手;到了挺舉開舉,她開把定在全場最高的133公斤也成功舉起,一舉拿下金牌。(圖/達志/美聯社)據了解,郭婞淳自2010年在首屆青年奧運奪銀後,陸續於世大運、亞錦賽、世錦賽和亞運奪得金牌,獨缺一面奧運金牌就能完成「金牌大滿貫」;2016年里約奧運,郭婞淳被看好能完成大滿貫目標,未料在最後關頭表現失常,以銅牌收場,當場哭成淚人兒,加上本屆奧運因疫情延期,使這面金牌整整遲到了5年。這次在東京奧運奪金,郭婞淳除了達成「金牌大滿貫」成就,也進帳2000萬元國光獎金,加上贊助商富邦集團的10萬美元(約新台幣300萬元),總共2300萬元,是生涯進帳最多獎金的單一賽事。針對獎金用法,郭婞淳提到,這筆錢會先拿來照顧家人,接著會跟長輩討論,再想想看如何幫助社會。(圖/達志/美聯社)事實上,郭婞淳一向樂於助人,2016年在里約奧運拿下銅牌後,就捐出180多萬元給澎湖馬公惠民醫院添購救護車,且每年都會固定捐10萬元給台東基層學校,2017年世大運打破世界紀錄奪金後,一樣默默捐錢行善;她曾笑說,希望更多人因為自己愛上舉重,「最開心的是,有很多運動員主動問我,該怎麼捐錢幫助別人。」根據國光體育獎章獎勵辦法,奧林匹克運動會屬於最高級別的一等賽事,獎金依序為金牌2000萬元、銀牌700萬元,以及銅牌500萬元;獲得奧運前三名者,可選擇一次請領或按月領取;若選擇後者,選手每個月可領取12.5萬(金牌)、3.8萬(銀牌)及2.4萬元(銅牌)。
奪銅牌可獲500萬國光獎金 被問怎麼花?羅嘉翎傻了
台灣19歲的跆拳道甜心羅嘉翎今(25日)晚間勇奪跆拳道女子57公斤級銅牌,為台灣拿下本次奧運第2面獎牌,而根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她將獲得500萬元國光獎金,不過被問到這筆獎金打算要怎麼花時,羅嘉翎竟馬上瞪大眼說「我不知道有這麼多錢」。根據《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運動選手於奧運獲得前3名將獲得第1等獎金,金牌得主可獲2000萬元、銀牌可獲700萬、銅牌則可得500萬元,選手可以選擇要一次領取,或是終身月俸,如果照此方式計算,羅嘉翎每個月可領2.4萬元。對此,羅嘉翎今日受訪時被問到獎金要怎麼用?她卻顯得相當意外,隨後哈哈大笑道自己其實不知道會有這麼一大筆錢,接著就表示應該會交給爸媽處理啦;今晚約9點時,羅嘉翎和父母視訊時,母親則笑道向她說,這筆錢可以拿去買房子。此外,教練劉聰達也於晚間向羅嘉翎父母祝賀,雙方互道感謝,羅父表示教練劉聰達為了替女兒訓練,特別舉家從新北市到高雄,而且教練的老婆是位藝人,生活繁忙,但在訓練期間給了女兒非常多的幫助,讓他相當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