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蕙蘭
」 保七總隊
保七爆霸凌1/前科長控長官霸凌反遭下屬告 首宗成案就是她
保七總隊核稿秘書李蕙蘭先前爆出其怒告保防科科長郭元榮批評其「脫褲子放屁」,以羞辱性言語損害其名譽,提告求償50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遭判敗訴。不過有知情人士指出,李蕙蘭狀告科長涉嫌霸凌,但在保七總隊內真正涉嫌霸凌的人反而是她,甚至成為保七總隊設立以來第一件遭判定霸凌案成立的主管。有知情人士透露,李蕙蘭時任保七總隊後勤科科長時,讓原本人人艷羨的單位,瞬間成為地獄般的存在。據了解,李蕙蘭時常對組員惡言相向,疑似因長期對科內成員進行言語霸凌,造成編制8人的科室一度幾乎全數成員調離,僅剩2名成員因剛調來才「跑不了」。據悉,先前曾因疫情緣故導致警方不少單位辦伙全數暫停,為解決吃飯問題,保七內有員警自發性跳出來幫大家訂餐,成立群組,協助統計訂單數量與聯繫廠商,總算解決大夥吃飯問題;然而有一次恰逢遇上颱風天,平時協助大家訂餐的員警擔心颱風天商家恐不會營業,就算有營業若風雨太大恐也難將午飯送達,因此前一天特別在群組內提醒大家隔天務必自己解決午飯問題,避免餓肚子。然而就算該名員警已盡到提醒義務,卻仍遭李蕙蘭攻擊,李疑似未看到群組內員警的提醒訊息,因此未帶到午餐,沒帶到午餐的李當場大發雷霆,認為員警怎麼可以擅自取消訂便當,就算颱風天無法得知商家訂餐狀況,那員警也應要「未卜先知」提前準備才對,讓對方當場氣得直接將協助訂餐群組全部解散。但事件卻還沒結束,當事員警越想越氣,決定怒寫報告調離保七,在報告上委婉地表示自己因「能力不足,無法達到長官要求」,期望能調走,但李蕙蘭看到報告後不但未批准,還將人叫來洗臉,怒罵對方「你哪的自信說你有能力」,並拒絕同意其調離。所幸後續當事員警憑自己的能力,成功調離保七,事後怒回頭提霸凌申訴,而後續霸凌申訴也經認定成立,成為保七總隊成立以來第一件霸凌成立案例。事後,李蕙蘭也因此被調離科長職務,改任核稿秘書。李蕙蘭的特殊事蹟還不只一件,有員警也因無法忍受李蕙蘭持續性的言語霸凌,因鄰近退休時間,期望能在剩餘的幾個月調離保七,卻被李冷嘲熱諷表示就算要退休也應要戰到最後一刻。後續儘管同意對方調離,卻疑似在明知當事人住新店,其原編制大隊位於台南的情況下,將當事人歸建調回原大隊;或是上班時間異常關注大家的一舉一動,就曾有人將公文交到其桌上,便前往上廁所,孰料李蕙蘭看完公文後暴跳如雷,怒吼要對方出來,同事回以對方去廁所時,李竟一度欲衝進男廁叫對方出來,直到被其他同事緊急攔下。針對媒體關切本總隊前後勤科長李蕙蘭涉及職場霸凌及受懲處乙案,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今(20)日說明如下: 一、秉公落實申訴調查,主動提供心理諮商關懷:本總隊於接獲同仁申訴後,即啟動調查程序。經本總隊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下稱防護小組)於113年12月30日召開會議審議,認定被申訴人於擔任主管期間,採取高壓強勢手段對待所屬,管理措施不當且言語失當,已構成職場霸凌。同時,為關懷撫平受害同仁身心受創狀況,本總隊亦已主動轉介其接受專業心理諮商與協助。 二、召開考績會審議懲處,並調離主管職務:本總隊隨後於114年1月7日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採納防護小組調查結果,核予李員記過之行政懲處;並於114年1月10日將李員由後勤科長改調為非主管職務,以維護內部紀律與工作秩序。 三、本案經保訓會實質審查,確認處分合法妥當:李員不服記過處分向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案經保訓會實質審議,認定本總隊於調查過程中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完備;且其言行失當、影響警譽屬實,本總隊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所為之記過處分洵屬合法妥當,保訓會已於114年12月23日正式作成「復審駁回」之決定。 四、李員對其遭受記過及調職處分提起救濟,目前仍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五、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打造友善職場:本總隊強調,對於任何職場霸凌或不當管理行為均採取「零容忍」態度。未來將持續強化內部溝通管道與主管管理素養,落實職場安全與身心健康保障,確保全體同仁皆能在公平、尊重的環境中安心工作。◎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保七爆霸凌2/北院認「脫褲子放屁」無損社會評價 女秘書求償吞敗
保七總隊核稿秘書李蕙蘭2025年時為一份保防科採購案簽呈,與保防科科長郭元榮撕破臉,雙方對簿公堂,李蕙蘭主張郭元榮在保七總隊行政大樓辦公時,手持簽呈怒罵她:「妳很行嗎」、「妳這樣簽長官怎麼蓋章」、「脫褲子放屁」,認為郭元榮以羞辱性言語損害其名譽,提告求償50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李蕙蘭敗訴。判決書指出,李蕙蘭2025年於保防科採購案的簽呈加註意見,卻在同日下午於辦公室時,被保防科科長郭元榮手持簽呈靠近李蕙蘭怒罵表示,「妳什麼意思」、「妳很行嗎」、「妳這樣簽長官怎麼蓋章」等語,李蕙蘭隨即回應表示,「最好的方法是分成兩案辦理,這個提示也沒有反對這個簽」,卻再被對方辱罵是「脫褲子放屁」。李蕙蘭認為郭元榮以粗俗、引發對生理上具體事務聯想之俗語,對生理性別相異的她辱罵,破壞友善職場環境,以帶有貶抑、羞辱或足以引發其心理壓迫與不安的不當言語,明顯已逾越一般職務互動的合理界線,更對其人格尊嚴與職場專業評價造成具體損害,因此對郭元榮求償50萬元。庭審時,郭元榮則回應表示,當時是前往辦公室請教簽呈相關事宜,期間或有言語爭論,卻沒有李蕙蘭所稱的強勢之舉,縱使有李蕙蘭所稱之相關言論,也都是因為李蕙蘭在簽呈上加註的內容為多此一舉之意見表達,並沒有侮辱李蕙蘭的意思。台北地院審理李蕙蘭提告案,法官認為科長所言並未貶損她社會上之評價,判其敗訴。(圖/周志龍攝)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郭元榮對李蕙蘭稱「妳什麼意思」、「妳很行嗎」、「妳這樣簽長官怎麼蓋章」等語,頂多是質疑李蕙蘭在簽呈上所加註的內容妥適與否,核屬意見表達,是郭元榮對雙方工作事項內容的合理評論,縱使其用語強烈導致李蕙蘭心生不滿,但客觀上並未有貶損其社會上之評價。法官認為,針對言論中「脫褲子放屁」等語,從李蕙蘭主張之事發經過來看,可見該等言論是因郭元榮不滿李蕙蘭在簽呈中加註,指其多此一舉,儘管用字粗俗,但在客觀上並無性別羞辱、貶損李蕙蘭於社會上評價之意,不能認定郭侵害李蕙蘭之名譽權。儘管李蕙蘭曾聲請傳喚證人,以此證明郭元榮確實曾說過這些言論,但法官認為郭元榮所說之相關言論,並未侵害李蕙蘭的名譽權,因此判定李蕙蘭主張求償50萬元無據。全案仍可上訴。針對媒體關切本總隊前後勤科長李蕙蘭涉及職場霸凌及受懲處乙案,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今(20)日說明如下: 一、秉公落實申訴調查,主動提供心理諮商關懷:本總隊於接獲同仁申訴後,即啟動調查程序。經本總隊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下稱防護小組)於113年12月30日召開會議審議,認定被申訴人於擔任主管期間,採取高壓強勢手段對待所屬,管理措施不當且言語失當,已構成職場霸凌。同時,為關懷撫平受害同仁身心受創狀況,本總隊亦已主動轉介其接受專業心理諮商與協助。 二、召開考績會審議懲處,並調離主管職務:本總隊隨後於114年1月7日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採納防護小組調查結果,核予李員記過之行政懲處;並於114年1月10日將李員由後勤科長改調為非主管職務,以維護內部紀律與工作秩序。 三、本案經保訓會實質審查,確認處分合法妥當:李員不服記過處分向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案經保訓會實質審議,認定本總隊於調查過程中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完備;且其言行失當、影響警譽屬實,本總隊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所為之記過處分洵屬合法妥當,保訓會已於114年12月23日正式作成「復審駁回」之決定。 四、李員對其遭受記過及調職處分提起救濟,目前仍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五、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打造友善職場:本總隊強調,對於任何職場霸凌或不當管理行為均採取「零容忍」態度。未來將持續強化內部溝通管道與主管管理素養,落實職場安全與身心健康保障,確保全體同仁皆能在公平、尊重的環境中安心工作。◎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獨/保七女幕僚控性羞辱! 男科長不爽她簽呈加意見罵「脫褲子放屁」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去年為了一份採購案公文,爆發女幕僚控訴男主管性別羞辱的事件。時任保安科科長郭元榮不滿主秘室核稿秘書李蕙蘭在簽呈上加註意見,質疑「妳很行嗎?」、「長官怎麼蓋章」,還批評李蕙蘭的看法「脫褲子放屁」;李蕙蘭控訴郭元榮以羞辱性言語損害她名譽,提告求償50萬元,不過台北地院認為郭元榮只是表達李蕙蘭多此一舉,縱使用語粗俗仍不具有性別羞辱的意思,判決免賠。保七總隊職司環保、森林保育、國家公園及臺灣銀行的鈔券安全,第七大隊的大隊長邱盛煥,最近才被爆料同居婚外情對象、霸凌部屬。「公文吵架案」則發生在台北市文山區萬盛街保七總隊隊址。2025年9月4日下午,郭元榮帶著保防科採購案簽呈去李蕙蘭的辦公室討論卻發生爭執,李蕙蘭控訴郭元榮語帶憤怒說出:「妳什麼意思」、「妳這樣簽長官怎麼蓋章」、「妳很行嗎」,她回答:「最好的方法是分成兩案辦理,這個提示也沒有反對這個簽」,接著郭元榮就罵「妳是脫褲子放屁」。李蕙蘭認為這逾越一般職務互動的合理界線,郭元榮身為男性,「以粗俗、引發對生理上具體事物聯想之俗語」辱罵女性同仁,已破壞友善職場環境並損及她的尊嚴、專業評價,因此索賠50萬元,並要求郭元榮不准再對她說出貶損人格及名譽的言語。郭元榮喊冤,他去李蕙蘭辦公室純屬「請教」簽呈事宜,也許雙方意見不合,但他沒有強勢的言行,就算他真的有說脫褲子放屁,只是評論李蕙蘭在簽呈上加註的內容多此一舉,並未侮辱。法官指出,「妳什麼意思」、「妳很行嗎」、「妳這樣簽長官怎麼蓋章」聽起來語氣強烈也讓人不滿,但這些話是郭元榮質疑李蕙蘭加註的意見並不適當,屬於合理評論,無從認定侵害李蕙蘭的名譽;至於「脫褲子放屁」固然用字粗俗,「惟客觀上實無性別羞辱、貶損原告於社會上評價之意」,郭元榮講這句話,純粹是不滿李蕙蘭建議採購案應該分兩件辦理。北院認為李蕙蘭以名譽受損為由求償50萬、禁止郭元榮批評她的「禁黑令」都站不住腳,判郭元榮勝訴。本案為一審判決,可上訴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