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七爆霸凌2/北院認「脫褲子放屁」無損社會評價 女秘書求償吞敗
保七總隊核稿秘書李蕙蘭不滿保防科科長郭元榮辱罵其脫褲子放屁,怒對其提告求償50萬元。(圖/示意圖/AI生成)
保七總隊核稿秘書李蕙蘭2025年時為一份保防科採購案簽呈,與保防科科長郭元榮撕破臉,雙方對簿公堂,李蕙蘭主張郭元榮在保七總隊行政大樓辦公時,手持簽呈怒罵她:「妳很行嗎」、「妳這樣簽長官怎麼蓋章」、「脫褲子放屁」,認為郭元榮以羞辱性言語損害其名譽,提告求償50萬元,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李蕙蘭敗訴。
判決書指出,李蕙蘭2025年於保防科採購案的簽呈加註意見,卻在同日下午於辦公室時,被保防科科長郭元榮手持簽呈靠近李蕙蘭怒罵表示,「妳什麼意思」、「妳很行嗎」、「妳這樣簽長官怎麼蓋章」等語,李蕙蘭隨即回應表示,「最好的方法是分成兩案辦理,這個提示也沒有反對這個簽」,卻再被對方辱罵是「脫褲子放屁」。
李蕙蘭認為郭元榮以粗俗、引發對生理上具體事務聯想之俗語,對生理性別相異的她辱罵,破壞友善職場環境,以帶有貶抑、羞辱或足以引發其心理壓迫與不安的不當言語,明顯已逾越一般職務互動的合理界線,更對其人格尊嚴與職場專業評價造成具體損害,因此對郭元榮求償50萬元。
庭審時,郭元榮則回應表示,當時是前往辦公室請教簽呈相關事宜,期間或有言語爭論,卻沒有李蕙蘭所稱的強勢之舉,縱使有李蕙蘭所稱之相關言論,也都是因為李蕙蘭在簽呈上加註的內容為多此一舉之意見表達,並沒有侮辱李蕙蘭的意思。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郭元榮對李蕙蘭稱「妳什麼意思」、「妳很行嗎」、「妳這樣簽長官怎麼蓋章」等語,頂多是質疑李蕙蘭在簽呈上所加註的內容妥適與否,核屬意見表達,是郭元榮對雙方工作事項內容的合理評論,縱使其用語強烈導致李蕙蘭心生不滿,但客觀上並未有貶損其社會上之評價。
法官認為,針對言論中「脫褲子放屁」等語,從李蕙蘭主張之事發經過來看,可見該等言論是因郭元榮不滿李蕙蘭在簽呈中加註,指其多此一舉,儘管用字粗俗,但在客觀上並無性別羞辱、貶損李蕙蘭於社會上評價之意,不能認定郭侵害李蕙蘭之名譽權。儘管李蕙蘭曾聲請傳喚證人,以此證明郭元榮確實曾說過這些言論,但法官認為郭元榮所說之相關言論,並未侵害李蕙蘭的名譽權,因此判定李蕙蘭主張求償50萬元無據。全案仍可上訴。
針對媒體關切本總隊前後勤科長李蕙蘭涉及職場霸凌及受懲處乙案,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今(20)日說明如下:
一、秉公落實申訴調查,主動提供心理諮商關懷:
本總隊於接獲同仁申訴後,即啟動調查程序。經本總隊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下稱防護小組)於113年12月30日召開會議審議,認定被申訴人於擔任主管期間,採取高壓強勢手段對待所屬,管理措施不當且言語失當,已構成職場霸凌。同時,為關懷撫平受害同仁身心受創狀況,本總隊亦已主動轉介其接受專業心理諮商與協助。
二、召開考績會審議懲處,並調離主管職務:本總隊隨後於114年1月7日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決議採納防護小組調查結果,核予李員記過之行政懲處;並於114年1月10日將李員由後勤科長改調為非主管職務,以維護內部紀律與工作秩序。
三、本案經保訓會實質審查,確認處分合法妥當:
李員不服記過處分向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案經保訓會實質審議,認定本總隊於調查過程中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完備;且其言行失當、影響警譽屬實,本總隊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所為之記過處分洵屬合法妥當,保訓會已於114年12月23日正式作成「復審駁回」之決定。
四、李員對其遭受記過及調職處分提起救濟,目前仍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五、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打造友善職場:
本總隊強調,對於任何職場霸凌或不當管理行為均採取「零容忍」態度。未來將持續強化內部溝通管道與主管管理素養,落實職場安全與身心健康保障,確保全體同仁皆能在公平、尊重的環境中安心工作。
◎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