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過失
」 國賠
兒福督導髮夾彎式「翻供」!稱陳尚潔無過失 反控檢方筆錄有問題
不到2歲的男童剴剴遭到劉姓姊妹保母虐死,台北地院今(12月11日)開庭審理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涉過失致死等罪部份。今日北院傳喚急救凱凱的醫師黃聖心、兒盟副處長李芳玲、督導江怡韻3人作證。江怡韻大改原先認為陳尚潔有疏失的供詞,表示對方「該做的都有做」,並稱「不知道為何筆錄記成這樣」。李芳玲解釋,若遇到像剴剴一晚掉了3顆牙的情形,社工該做的就是求助專業,事件發生以後,陳尚潔有請保母帶剴剴去看牙醫,並追蹤後續的就醫情形,李芳玲說「我不能說陳尚潔完全沒有做得不好的地方,但我不會說本案是陳尚潔個人的錯」。檢察官庭上問李芳玲,為何陳尚潔9月家訪時明明有拍到剴剴頭上的瘀青,但卻要等10月傷好了以後,才把照片傳給家屬看。李芳玲回答,兒福內部並沒有規定傳照片的頻率,檢察官略帶激動地問那有規定說要等傷好了才傳照片給家屬看嗎?李芳玲回應道「當然沒有」。江怡韻為陳尚潔的督導,她在庭上表示,當時在偵訊過程會說「疏失」是因為檢察官針對此案問她是過失還是疏失,她以為只能2選1,等到第2次偵訊時,江怡韻想要改口但被檢方警告會有偽證罪的問題。且在看完檢方提示的筆錄內容後,她也表示沒有印象自己是這樣回答的,並聲請勘驗偵訊內容。庭末,法官當庭念出筆錄內容給江怡韻聽,其中記錄到對方曾說「我們確實有疏失而導致剴剴死亡」但江怡韻聽了以後表示沒有印象自己這樣回答,稱當時訊問時自己保持沉默,但檢察官卻在她面前把筆錄記載為「是」。法官聽到以後提高音量表示「這是很嚴重、很大的指控」並詢問她是否要改變證詞,江怡韻則回答肯定答案,主張陳尚潔沒有過失。
追酒駕誤射乘客致死 桃園警前副所長遭判無罪確定
2020年時任桃園市警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的曾沛恩,為追緝酒駕且拒檢衝撞警車的車輛,連開5槍意外導致後座乘客楊姓女子中彈死亡,他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合理使用槍械應該是以一個身歷其境的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認定曾案發當時是合理使用槍械沒有過失,16日駁回檢方上訴,判決曾無罪確定。八德分局昨日表示,全力協助同事維護其權益,並支持員警依法正確使用警械執行職務。目前擔任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所長的曾沛恩則說,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感謝桃園市警察局長官給予支持,他將持續維護社會公益,依法使用警械執行職務,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2020年3月27日晚上,吳姓男子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490巷口違規停車,曾沛恩發現後用廣播示意吳男停車受檢,但當時吳擔心酒後駕車被警方發現,於是開車加速逃逸,並倒車衝撞曾的警車2次後,再倒車1次並向前將車頭朝右行駛打算逃離。曾沛恩為了制止吳開車脫逃,下警車先從吳的車輛後方射擊2槍,吳仍未停車且將車駛離,曾再朝該車後方射擊3槍,其中2槍射中車內副駕駛座後方的乘客楊姓女子,楊女中彈後經送醫急救仍死亡。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警械使用條例》所稱的「合理使用槍械」,應該是以一個身歷其境的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而非以事後諸葛的角度。審酌案發現場狀況及外在環境綜合判斷,曾男依照當時合理認知,除了使用槍枝射擊吳的車輛,已經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高院指出,曾男使用槍枝射擊前,多次要求吳男停車,如果不停車就開槍,可見曾男使用槍枝射擊前,已發出口頭警告,且他射擊時已盡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用槍屬合理適當,難認有何過失,應判決無罪,最高法院昨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員工送錯餐竟「嗆聲要打人」被懲處 家長進店大鬧:不挺員工就是爛老闆
做生意通常都以和為貴,顧客至上。一名老闆抱怨,員工送錯餐還作勢打客人,自己因此請對方考慮要自請離職,還是減少時數,結果過幾天後,對方的父母竟來店裡大鬧,讓他很委屈。原PO在《匿名公社》表示,上星期店裡的某外場員工送錯餐,沒想到沒有先跟客人道歉,反而還嗆聲,「我們當場查閱監視器,我們員工的確在顧客反應送錯餐時態度不好,還嗆顧客『我就送錯想怎樣』,我當場就跟顧客道歉,並且給員工少時數或是自請離職的選擇。」原PO透露,原本以為這件事就這樣落幕了,豈料對方的家長居然在用餐時間來鬧,說什麼「為老闆不挺員工就是爛老闆」,但坦白說,光是員工作勢在店裡跟客人動手,自己早已有合法理由解聘對方。原PO嘆,當下解釋了非常多遍,然而對方家長仍不停指責他,讓他相當無奈,「難道老闆無論如何就要挺員工?就算她錯了也要挺?」貼文一出引起討論,網友紛紛留言「做錯事沒叫他賠就不錯了還要挺」、「這種父母就教出這種小孩,所以,如果態度不改就趁早請他走路」、「叫客戶回來告員工恐嚇」。另外也有人說,「我個人沒有過失的情況下,還是被店長唸一堆,真的不是很喜歡顧客至上這種爛觀念,只會讓員工心寒,當然你那位員工行為不是很好。」
沒禮讓行人挨罰6千 駕駛喊冤「迴轉到一半綠燈」
一名駕駛小智(化名)去年1月間行經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迴轉時遇到紅燈轉成綠燈,見行人開始通行,他選擇繼續完成迴轉,卻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開罰6000元。小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確實違規,裁定駁回,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小智去年1月間開車經過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當時迴轉到一半紅綠燈轉為綠燈,路口已經有行人開始過馬路,但小智仍繼續迴轉,沒有停車禮讓,遭警方當場舉發,遭罰款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且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智不滿裁罰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他的車子已經在行人穿越道上,如果停下禮讓,會影響到後方的車輛行駛,而且他不想妨礙行人通行,不得已才繼續完成迴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小智的行為是為了搶快闖紅燈迴轉,即便他強調並非故意違規,也難以認定沒有過失,因此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閱採證光碟影片發現,小智車輛迴轉時,已經有2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車輛與行人距離不到3公尺,依法應停下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但小智還是選擇繼續迴轉。法官表示,此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駕駛行經斑馬線時,應有「行人優先」的觀念,確保行人能安全穿越馬路,最終裁定駁回小智的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為咬死馬匹浪犬說話 女留言遭圍剿怒告黃偉哲與8網友
台南市立馬術場11月30日發生流浪犬闖入事件,造成3匹馬死亡、2匹受傷,當中還包括曾代表台灣參加仁川德國品種馬術馬「阿伯絲」,此事則引發網路熱議,陳姓愛狗人士在網路上為浪犬護航,質疑是場地安全措施不足才導致悲劇,引來200多名網友圍剿,陳女6日則怒告8名網友涉及恐嚇、公然侮辱、違反個資法等罪嫌,並控告市長黃偉哲涉嫌瀆職。據了解,有9隻遊蕩犬11月底潛入馬園發動攻擊,受害馬隻身價不斐,「阿伯絲」身價高達800萬元,更造成2隻寵物馬死亡,另還有1隻賽馬、1隻寵物馬受傷。而此案引發熱烈討論,陳女在網路上為狗兒護航,質疑業者申請上千萬補助,保護馬兒的安全措施卻不足才導致悲劇,留言表示「業者沒有過失嗎?沒有責任嗎?不要把責任都推給浪犬,因為狗不會說話,是人的問題最大。」此言論也引發撻伐。陳女表示,其遭網友集體肉搜,連個資和住家照片都被放上網路,還有不理性的網友號召私下抓人,她更無法想像在官方粉絲專頁竟會被網路霸凌,6日上午到台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女提告8名網友涉及恐嚇、公然侮辱、違反個資法外,也以黃偉哲未能充分監督台南市立親水公園、馬術場和台南市立馬術場官網平台,導致出現集體霸凌,甚至恐嚇、洩漏個資為由控其瀆職。台南市府則呼籲,針對遊蕩犬處置及後續衍生問題,網友應回歸理性討論,對洩漏個資、涉嫌恐嚇等行為則不予認同,市府已建置遊蕩犬暫置區,並採訓練工作犬、鼓勵認養等方式積極處理。目前台南市立馬術場及其官網乃由市府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會請管理單位針對社群網站加強管理審視,避免觸法。
房客遭龜殼花咬傷!怒告墾丁民宿「沒標示」 法院判決敗訴
去年一名男子入住屏東墾丁國家公園內一間民宿,在民宿範圍內草皮遭毒蛇「龜殼花」咬傷,認爲民宿沒有設置告示牌提醒,提告民宿過失傷害。屏東地院近日審理後,判決民宿負責人陳女無罪。根據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去年9月1日入住該民宿,當晚9時許,在民宿草皮活動時,遭一隻毒蛇龜殼花咬傷左腳掌,造成蜂窩性組織炎、左下肢出血性腔室症候群等傷害。他認為民宿在範圍內草皮區,並未設置毒蛇警告標示,因此向民宿陳姓負責人提告過失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方認為,陳姓女負責人同為實際管理該民宿的人,明知該民宿位於野生動物保護範圍的墾丁國家公園內,蛇類自然也會較多,甚至可能會進入該民宿的範圍,應該要在民宿範圍內設置相關警示措施。不過陳女辯稱「我認為我沒有過失」,主張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民宿沒有設置相關警示措施的義務;她也未曾在民宿草皮見過毒蛇,無預見可能性。法院審理判定,鄭男提供的證據,僅足以證明在民宿被龜殼花咬傷腳,以及民宿沒有設置標示;加上法官函詢屏東縣府、墾管處後,依據《民宿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墾管處法規,並無針對國家公園內民宿範圍內可能出現野生動物出沒地點,需設置警告牌等相關規範。法院認定,陳女雖有違反注意義務,但並未有法律依據,不足以證明負責人有過失傷害犯行,判處無罪,可上訴。
拖吊車遇閃光黃燈未減速撞殘女騎士 駕駛態度不佳遭判10月
新竹魏姓拖吊車司機前年行經竹科園區二路,遇閃光黃燈未減速,撞擊剛下班的蔡姓女騎士,致蔡女頭部重創,需全天候專人照顧,魏男事後未賠償,且否認有肇事責任,新竹地方法院認為他態度不佳,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10個月。新竹地院調查,2022年10月21日凌晨,魏男駕駛拖吊車沿竹科園區二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1 點14分許時經過園區二路與力行三路口,本應注意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而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然而,魏男卻疏未注意,貿然進入路口,當時蔡女騎機車經過,遇交岔口閃光紅燈號誌,未讓幹道車優先通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蔡女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缺損合併水腦症及創傷性腦損傷,經治療後仍認知功能欠缺、四肢無力、日常生活需24小時專人照護,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重傷害。魏男辯稱,他當時有減速,且因視線被路燈及路樹擋住造成死角,所以無法注意,自身沒有過失。法官審酌魏男事發時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減速接近小心通過,與被害人蔡女機車發生碰撞,致被害人重傷,魏男否認犯行,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亦無賠償任何損害,且無任何善後處理措施等,顯見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10個月。
高雄氣爆第二波宣判市府疏失負8成責 榮化、華運連帶賠償金降為1110萬元
10年前高雄氣爆事件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分6案控告中油、榮化、華運索賠,其中2案日前二審宣判,認定市府有管理疏失,應負8成責任,重新計算損害數額,榮化、華運僅需賠償2847萬餘元,可上訴。17日高分院進行第二波宣判,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3869萬改為1110萬元。可上訴。高雄氣爆將滿10周年,高雄市政府位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計畫,分6案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求償,高雄市府主張,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為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榮化、華運卻未檢出管線破洞。另外,晚上氣體外洩,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認為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其中2案高雄法院審理時,認定高市府則要負起4成過失,計算求償數額後榮化、華運應連帶共賠償市府7900多萬元,中油則無過失免賠,案件上訴二審10日宣判逆轉,認定高雄市府應負8成過失責任,改獲賠2847萬元。高市府及榮化均喊上訴。高雄高分院17日再進行第二波宣判,同樣認為高市府過失責任由4成改為約8成左右,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原審3869萬縮減為1110萬元,中油沒有過失。均可上訴。
追捕拒檢車輛 連開3槍導致乘客亡!員警仍判無罪
新北市警中和分局警員張伯雍2022年追緝拒檢的賓士車,連開3槍導致該車後座乘客中彈死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男因對方逃逸且危險駕駛才朝輪胎處射擊,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用槍符合警械條例相關規範並無過失,29日仍判決無罪。本案檢方可上訴,但一、二審都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嚴格限制上訴規定,未來上訴三審難度高,張員幾乎底定無罪。2022年3月10日晚間,張伯雍駕駛警用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時,發現林姓男子所駕駛搭載藍姓乘客、洪及鍾姓友人的賓士車,懸掛偽造車牌,就使用警報器向前欲攔檢該車。林男沒有停車受檢,反加速逃離,張駕駛警車在後追趕,但檢方起訴指控,林男雖不服攔檢盤查而駕車逃逸,張男下車持警用配槍貿然朝林所駕駛自小客車連續射擊3發,致不慎誤擊後座乘客鍾男的頭部,造成鍾男當場受有頭部槍傷、顱枕骨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害,經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仍不治,張男涉犯過失致死罪。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張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林男當時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闖紅燈12次,行經行人穿越道也未減速慢行,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男為制止林繼續危險駕駛,在林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右轉過程中,朝車輛開槍射擊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高院指出,張男射擊目標為林的汽車輪胎,他在車輛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他衡酌當時情況的急迫性,林男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是不得不為之舉,縱使擊發子彈不慎射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亦不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必要程度。高院表示,張男開槍擊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因其材質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彈道偏向擊中車內乘客鍾姓男子的風險,但這並非張男所能預見,他在林男高速危險駕駛之急迫情況下,於追捕過程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注意義務,沒有過失,判決無罪。
聯發科工程師游泳心肌梗塞亡!家屬認定「延誤就醫」求償寒舍艾美董座敗訴
聯發科王姓工程師2020年到台北市寒舍艾美酒店泳池游泳,因身體不適,自行到池畔休息後,請飯店人員協助送醫,最後心肌梗塞死亡,家屬控酒店負責人蔡伯翰等9人延誤就醫,涉嫌過失致死;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蔡男9人,高檢署發回北檢續查,北檢仍認為罪嫌不足,二度不起訴蔡男9人。但家屬又聲請交付審判,法官認為飯店沒有過失,駁回家屬聲請。民事部分,家屬求償2566萬餘元,台北地院民庭判決家屬敗訴。可上訴。2020年7月29日晚間,王男到寒舍艾美的游泳池游泳,不幸猝死。家屬認為,當時王男曾兩度向櫃台求救,卻飯店沒進一步作為,導致延誤就醫,控告泳池救生員、飯店櫃台人員、經理、酒店負責人蔡伯翰9人涉嫌過失致死。檢方調查,當時王男獨自在泳池游泳後,自行爬到岸上,曾向服務人員表示需要食物、飲料補充體力,當時服務人員見王男疑似喘不過氣情形,曾詢問王是否需要協助,但遭王婉拒。20分鐘後,王離開泳池,跟服務人員表示希望酒店人員陪他一起搭計程車去醫院,但當王男走出更衣室後,就在休息區倒地不起,一旁的服務人員見狀通報119送醫,但送醫後因心肌梗塞死亡。檢察官認為,當時救生員等酒店人員已注意到王男有喘不過氣問題,並表明可協助就醫,王男第一時間曾拒絕,還能主動表明要去醫院,沒有人能預判之後王會因心肌梗塞暈倒,因此以罪嫌不足等理由,不起訴蔡伯翰等9人。家屬不服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為偵查不完備,發回北檢續查。北檢二度偵查後,仍認為蔡伯翰9人罪嫌不足,再度不起訴9人。但家屬又聲請交付審判,法官認為飯店沒有過失,駁回家屬聲請。民事部分,王男家屬向蔡伯翰、寒舍等他們認定有賠償責任的被告,共求償2566萬多元。但蔡男等人均以沒有因果關係為由,拒絕賠償。北院指出,寒舍艾美會館雖未遵守游泳池規範而有缺失,然與王男之死沒有因果關係,故王男家屬無從依消保法規定提告求償,判家屬敗訴。
苗栗幼兒園長10年「詐6千萬」!發文道歉挨轟 園方急發聲切割喊告
苗栗縣通霄鎮陳姓已離職私立幼兒園長,被控涉嫌以投資幼兒園名義,詐騙家長與友人,詐騙金額高達6千萬元,目前已有18名被害人報案,警方估計受害人數恐達50餘人。該幼兒園16日也發聲明強調是陳女個人行為,已研議對陳女提告據了解,已離職的陳姓女園長,以每股10萬元、每月利息8000元條件,邀集友人、家長,投資她成為幼兒園最大股東,涉詐金額達6千萬元,通霄警分局接獲18名被害人報案,推估受害人數恐達50餘人。多數被害人提到,陳女在職時為人親切、認真工作,10多年來沒有過失,更從老師升任園長,因此信任其說法,有人甚至投資數百萬元,未料是場騙局。事件爆發後,陳女公開發文回應,強調此事是個人行為跟學校沒有關係,但仍引起眾人撻伐。該幼兒園昨天則發表聲明,指出有家長來電求證,園方初聞非常詫異,為求謹慎3月22日向陳女求證,陳也坦承此事,當天就要求陳女辦理離職。園方強調,陳女對外謊稱各種名目向家長招攬資金,都是個人行為,對於陳女偽冒園方名義犯罪行為,將研議對陳女提起相關民、刑事訴訟。該聲明在社群網路擴散,網友一面倒不領情,更指日前園方發生老師言語霸凌幼兒,卻隻字不提。對於霸凌事件,園方昨天回應,指涉案老師已調離班級,不會單獨接觸任何幼兒,並全力配合警局和縣府教育局調查。對於園方聲明,部分受害者也不買單,直指園方3月知情,4月初仍有人受騙上當,園方說法難以服眾。根據警方調查,陳女銀行帳戶已遭凍結,但戶頭未見6千萬元詐騙金額,將持續追查金錢流向,並將依詐欺及違反《銀行法》偵辦。縣府教育處學前教育科長王芝翔表示,該案已進入檢警調查,會確保幼童受教權益,針對霸凌案件已成立調查小組,近幾天將入園調查,若經縣府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認定委員會確認,將視情節輕重裁處6000元到60萬元不等罰鍰,最重可處該名教保服務人員終身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服務。
施工逢汛期停工6個月 台鐵認廠商違約停權1年 反賠617萬
台鐵局2014年代辦嘉義市政府的橋梁改建工程採購案,由乙正營造得標,施工期間因逢汛期停工半年多,台鐵局卻以延誤履約為由對乙正停權1年。乙正提告請求國賠,因行政法院已認定處分違法,一審判台鐵局應賠償2290萬多元,二審重新計算金額判賠617萬多元。可上訴。乙正營造公司提告指出,橋梁改建在2014年10月16日開工,原定隔年7月16日完工,但因汛期考量,台鐵局又欠缺整體規畫,導致工程自2015年5月起停工逾6個月,要求解約遭拒,台鐵局還以延誤履約為由沒收保證金、將乙正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乙正主張,若非台鐵局通知停工,工程進度應該超前,他們沒有過失,是台鐵局停權1年的處分,導致乙正無法投標其他公共工程,受有營業、商譽及訴訟費損失共4992萬多元。因乙正針對本案爭議曾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停權處分違法確定,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據此認定台鐵局應負賠償責任,扣除舉證不足部分,共判賠2290萬953元,台鐵局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仍認定台鐵局有違法處分致乙正營造受損害,考量乙正遭停權期間之稅後營業利益損失金額應為602萬3770元,加計支出申訴審議費用及提起行政訴訟支付委任律師費用等,判決台鐵局賠償617萬3770元。
台中一福堂百年餅店大火波及8宅 第三代老闆遭判刑
台中市中區以檸檬餅聞名的百年老店「一福堂」,2020年間發生大火付之一炬,甚至波及鄰居8戶人家。事後,第三代老闆陳男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開庭時陳男辯稱自己沒有過失,但法官認為陳男疏於管理,店內也沒有放置滅火設備,導致無法在第一時間搶救火勢,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刑陳男8月。判決書指出,陳男是「一福堂太陽餅老店」第三代負責人,2020年12月3日一福堂發生火警,整棟木造建築瞬間陷入火海,警消獲報後,出動大批人車趕往救援,雖然火警無人傷亡,但火勢猛烈延燒旁邊8戶人家,以及燒毀11輛機車。法院審理時,陳男出庭辯稱,他幾年前就換過店內的電線,也有定期檢修,電線走火原因很多,例如老鼠啃咬等,該店且隔壁又有滷味店,附近又有遊民留置垃圾,可能會引來鼠類、鳥類或其他動物,他強調從未發現所謂的「電線老舊破損」。法官檢視消防局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等資料,認為火災是電線短路「可能性較大」,另外根據民眾錄影、目擊證人證詞,顯示起火位置是該老店騎樓前與廣告招牌之間的電線,陳男是經營者,負有隨時注意與檢修電線的義務,如果違背此義務而導致災害,「即屬不純正不作為過失犯」,依《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刑8月,可上訴。
女大生跑3200公尺倒地不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家長提國賠敗訴原因曝光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陳姓女大生於2020年4月28日在校方舉辦的3200公尺測驗中因心臟先天性缺陷而在中途倒地,送醫搶救後仍不幸身亡。對此,家屬以校方明知她是身障生,還讓她參加測驗為由,要求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賠償共323萬元,而屏東地院審理後也以老師於測驗前有告知學生可以不用參加測試等理由,判決家長敗訴,可上訴。據稱,在這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陳姓女大生於2019年入學前,校方已知悉她患有心臟疾病。她於2020年4月28日參與3200公尺跑步測驗並跑至4.5圈(約1800公尺)時突然倒地,經送醫救治仍宣告不治而死亡。家長以校方明知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罹患先天性室中膈缺損及心瓣膜疾病,需長期服用藥物控制,且不宜從事劇烈運動,還讓她參加測驗導致這場悲劇,因此,要求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等賠償共323萬元。不過屏東地院審理後,發現該名女大生為了避免同學異樣眼光、被貼上標籤等原因,已告知校方無特殊需求,且不須告知授課老師身體狀況,也無意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或參加體育適應班。而且當天上課的老師不但有帶學生做完足夠的暖身操,還在測驗前表示不舒服的同學可以不用參加測驗,若跑到一半身體不適也可以停下來跟老師說,等狀況好一點再補測驗。當天約有5人身體不適野有在旁邊休息,因此屏東地院認校方沒有過失,駁回該訴訟。
普悠瑪翻車事故釀18死 司機尤振仲二審強調已盡責沒有過失
2018年10月21日台鐵普悠瑪列車在宜蘭新馬站翻覆,造成18死、116人輕重傷,一審將司機員尤振仲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8日開庭,尤振仲否認有過失,強調已盡責,對18名往生者感到抱歉與愧疚。庭末,法官諭知25日進行辯論程序。尤振仲之前庭訊時也否認犯罪,他說有ATP系統減速,沒有超速駕駛釀禍,他說要聲請調查普悠瑪採購缺失,及調查2018年1至3月台鐵的受訓狀況,他稱自己受的是不完整的訓練,18日開庭,他又說沒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自己沒有過失。
空軍中士蔡學良命喪靶場 家屬提國賠再審遭駁回確定
空軍中士蔡學良14年前在靶場中彈身亡,家屬訴請國賠600萬元,只獲判賠148萬元確定,法院認為蔡學良也應負一半過失責任,蔡媽媽尤瑞敏主張兒子沒有過失,請求再審;高等法院認為,蔡母於台大法醫所鑑定報告結果出爐後,逾一個半月才提出再審,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30日期限,予以駁回,上訴後,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高院再審庭認為,國賠案於2015年7月9日判決確定,台大法醫所鑑定結果是在2020年1月16日做成,蔡母直到2020年3月9日才訴請再審,已超過法定的期限,因此未進入實質審理,即以程序駁回,二審合議庭安慰到庭聆判的蔡母,感同身受及體會其喪子之痛,但因不合法律規定,只能駁回再審訴訟。蔡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仍認為再審不符合法定程序,駁回上訴確定。蔡學良於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954旅服役期間,2008年5月9日隨部隊至台東太平營區靶場進行歸零射擊訓練,蔡擔任軍械士,負責看管、登記射擊線後方的預備槍枝,卻中彈身亡。
酸民嘴「何不無償幫打官司」…呂秋遠秒回:好 截肢女孩親回感謝
王姓女子去年11月在苗栗一間包裝廠工作時,右腳遭設備絞進,因此截肢,未料老闆娘事後竟嗆「截肢而已」,只願意賠10萬元,引發全民怒火。知名律師呂秋遠18日在臉書發文聲援,沒想到竟有人嗆「何不免費幫打官司」。對此呂秋遠回應「好」,而王女也在留言處感謝。呂秋遠指出,這起事件是基層工作裡,因為雇主沒有注意員工訓練、機器維修等等,發生的意外,這是公傷,如果是因為雇主的過失,雇主應該負起過失重傷害的刑責,以及損害賠償,並且在公傷期間,除非特殊狀況,否則不能解雇,必須給予有薪病假,醫藥費,往後應該安排相對應能力的工作,另外還有失能損害賠償等相關問題。王女右腳截肢。(圖/翻攝畫面/資料照)但在媒體報導前,雇主只有給付慰問金1萬元。呂秋遠說,雇主對於自己究竟有沒有過失,避而不談,甚至兩次將員工踢出公司群組,雙方進入調解以後,公司願意給10萬元,與員工和解,員工不願意接受,所以雙方調解不成立。然而在這段時間,有人勸王女放下,也有人勸她不要告公司,不然什麼都沒有,公司會脫產,且訴訟過程冗長。呂秋遠忍不住直呼,「放你媽啦!你腿斷掉,還要放下?」呂秋遠說,「因為發生在苗栗,引起的注意並不高,但這是一件我們可能都會遇到的事情,這位女孩已經有苗栗當地的議員與律師幫忙處理,我相信應該會有好結果,如果需要我幫忙,當然義不容辭。」未料竟有人嗆聲,「真的有心,呂大律師何不無償幫忙這可憐女孩打官司?不要只會嘴苗栗國,公司是在高雄註冊的!」呂秋遠回應,「好!但是我沒有嘴苗栗國啊。」而王女則在留言處感謝,「謝謝律師為我發聲……。」一字一句令人心疼。不少網友看到後,留言為她加油打氣「真的辛苦妳了,看到新聞拳頭都硬了,加油」、「妳很勇敢」、「妳不孤單」、「遇到這種老闆真的很無言,希望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我們為妳加油」。
屏東比特犬確定逃死將由專業人士認養 男童母短暫外出遭認「無過失」
屏東縣春日鄉日前發生3歲男童遭鄰居比特犬咬死的悲劇,此案引發熱烈討論,因原飼主無心飼養,肇事犬隻現由農業處帶回安置,而在動保人士請命之下,縣長潘孟安昨宣布在司法判決後,犬隻將交由具專業知識和相關背景的人士認養,犬隻逃死確定,而男童母親也被認定「沒有過失」。本月2日晚間,男童趁母親外出購買晚餐時,溜出門想跟鄰居家的比特犬玩耍,比特犬當時遭鍊在家中,誤將男童當成侵略者而攻擊,男童腹部和頸部遭狠咬,被民眾發現時已身受重傷,送醫後宣告不治,男童母親得知噩耗悲痛欲絕,比特犬飼主也不願繼續飼養犬隻,狗兒目前由農業處安置中。此案在社會上引發熱烈討論,而在過往案例中,若是狗兒肇事導致悲劇,往往會認定是犬隻問題而以安樂死解決,加上比特犬是列管凶猛犬類,遭「人道毀滅」的可能性又更大,但肇事犬隻進入收容所後親人撒嬌,讓不少動保人士心疼不捨,四處奔走請命希望能為牠爭取活路。而潘孟安昨日宣布肇事犬隻「免死」的消息,他提到,目前正在司法判決期間,事後會再媒合認養,由於比特犬是攻擊性相當強的犬種,加上農委會對其飼養有明確規範,所以會將狗兒交由專業人士認養,對一般民眾不會開放。此外,社工訪視後認為,男童母親當時僅外出約15分鐘,在住家附近百公尺外的地方購買晚餐,出門前也交代祖母將紗窗門關好,案發住家也非車輛經常來往處,已盡到防護措施,未違反兒少法,社會處枋寮中心社工人員將持續協助家屬喪葬、法律扶助事宜。
在軍方用地遭「電動車」撞嚴重骨折 肇事者竟無罪!受害者求償無門
一名王姓女子3月1日在桃園市龍岡大操場,遭兩名未滿7歲兒童駕駛的電動車從背後撞擊,導致膝蓋骨折、脛骨塌陷,但肇事者的家長不願賠償。警方表示龍岡大操場是國軍用地,所以無法可管,且肇事者未滿7歲所以無罪,讓王女求償無門。(圖/爆怨公社)王女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表示,當天一名3歲和一名5歲的兒童駕駛電動車,完全沒煞車就從背後撞上她;她前往中壢的X新醫院急診,院方表示「骨頭沒受損吃消炎藥即可」,但3天後還是痛到無法走路,她到骨科檢查才發現自己已經膝蓋骨折、脛骨塌陷,X新醫院的診斷是誤診。(圖/爆怨公社)王女隔天前往桃園國軍醫院檢查,立刻被醫生要求盡快住院開刀,所以她要求肇事兒童的家長支付醫藥費,但對方竟不願意面對,且直接大剌剌的說因為是單親家庭所以付不出錢。王女最終還是只能選擇報警,希望對方能出面。(圖/爆怨公社)「但警方告知肇事者未滿7歲因此無罪,對方家長只有民事責任,可以提告民事求償,而電動車業者在軍用地營業因此警方無法可管」,王女表示,警方的回應出乎她的意料之外,於是主動問:「當時電動車如果撞到的是小孩,可能會造成重傷甚至死亡,這樣是否也是無罪?」沒想到答案還真的是無罪。(圖/爆怨公社)王女現在求助無門,而且在軍用地營業的電動車業者也沒受到影響,還在繼續營業。王女只能上網提醒網友,「希望我的好友們到龍岡大操場時,注意小心謹慎,不要受傷」。網友看後紛紛表示「我要叫我兒子去開槍了,反正沒罪」、「小孩無罪大人也是嗎? 業者沒有過失傷害嗎?」、「放任5y跟3y玩電動車,結果家長免責?」、「建議您也對業者提告」、「軍方也不管嗎?」、「軍用地是可以營業的嗎?」、「不要被警察騙了,警察不受理等同吃案,有權說有罪無罪的是法官,要不要起訴的是檢察官」。(合成圖/爆怨公社)
男童好奇撿煙火殘骸!下秒爆炸「4指頭炸飛」血肉模糊 只剩小指
煙火的殘骸最好還是不要亂撿!大陸一名男童過年跟著父母回家拜年,結果在地上看見地上有煙火殘骸,,好奇把它撿起來,不料下秒突爆炸,手瞬間被炸傷,經治療後左手只剩小指。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判煙火生產公司需賠償男童各項經濟損失45萬餘元(約新台幣元194.9萬元)。根據《澎湃新聞》報導,唐姓鄰居過年期間在門口燃放煙火,但煙火沒有在空中爆炸就落地,結果被男童撿起來,導致對方炸傷。男童經救治後,左手只剩小指,被判定構成六級傷殘,傷後需一個護理90日,營養期60日。男童父母認為,放煙火的唐姓鄰居、銷售煙火的超市、煙火的製造者都有關係,因此將他們告上法院。對此唐姓鄰居表示,因產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他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責任,應該由煙花生產者承擔全部責任。賣煙火的超市也表示,對男童的損害沒有過失,不承擔責任。煙火公司則辯稱,公司生產的煙火是合格產品,沒有任何的缺陷;男童及他的父母法定代理人及放煙火的人均具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燃放煙火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近前,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具有監護的責任和義務,男童及他的父母具有重大過失,本公司沒有責任。法官審理後認為,煙火生產公司生產的煙火沒有在空中爆炸,不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的強制性規定標準,應當認定缺陷產品;此外,產品包裝上《燃放說明》和《警示語》並非對煙火升空後跌落到地上的殘骸應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因事發在煙火燃放後,而不是煙火燃放過程中,因而,放煙火的唐姓鄰居的燃放行為未違反產品包裝上《燃放說明》和《警示語》的規定,對原告損害發生不具有過失,不承擔責任。因原告被燃放後跌落在地上的煙花殘骸延遲爆炸致傷,系產品缺陷原因所致,並非其法定代理人及唐某可以預見的危險。如今男童左手只剩下小指,對其今後的生活、工作構成一定妨礙,最終法官判決,煙火生產公司需賠償男童各項經濟損失45萬餘元(約新台幣元194.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