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
」 國民黨 交保 黃子佼 檢方 有期徒刑
洪孟楷推鞭刑公投 張景森反問:若不信任司法,為何還要讓司法握有鞭刑?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力推「鞭刑入法」公投,並獲國民黨團支持,預計將與核電公投等提案一併送交立法院院會處理。對此,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今(2)日質疑,洪孟楷一方面批評民進黨操控司法、對司法制度缺乏信任,另一方面卻主張將鞭刑納入法制,「如果真的不相信司法,為什麼還要把鞭刑這項權力交到司法手上?」洪孟楷日前表示,推動鞭刑公投並非出於政黨立場,而是希望透過制度設計,提高重大犯罪的嚇阻效果,保障守法民眾安全。他也以新加坡為例指出,當地鞭刑屬於法律明定的刑罰,從判決、執行程序、適用對象到醫療評估都有完整規範,是依法執行而非私刑。不過,張景森今日透過臉書發文,對洪孟楷的主張提出質疑。他表示,自己始終無法理解洪孟楷的邏輯,既然過去一再指控民進黨可能操控司法,代表對司法體系缺乏信任,那麼如今卻又主張將鞭刑納入司法制度,「不是等於把更大的權力交給自己所質疑的司法嗎?」張景森認為,若依照洪孟楷過去的說法,司法可能遭政治力介入,那麼新增鞭刑作為法定刑罰,豈不是讓司法擁有更強的制裁工具。他質疑,在這樣的前提下,洪孟楷仍堅持推動鞭刑公投,前後立場難以自圓其說。張景森也以反諷語氣表示,民進黨對鞭刑制度始終持保留態度,但洪孟楷卻積極推動相關公投,令人質疑其政策邏輯。他並認為,任何掌握公權力的執政者,都可能希望擁有更多刑罰工具,因此更應審慎評估是否有必要將鞭刑納入我國法制。國民黨團則預計明日於立法院院會提出包括核電公投及鞭刑入法公投等提案,相關議題後續也將成為朝野攻防焦點。
國防部修法重懲閃兵 逃避兵役、仲介造假最低刑責提高至1年
藝人王大陸閃兵案引發社會關注,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大幅提高逃避兵役及協助閃兵相關刑責,未來閃兵、逃避教召及仲介造假等行為,最低法定刑將提高至1年有期徒刑,強化嚇阻效果,維護兵役制度公平性。國防部表示,近年妨害兵役案件多遭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以易科罰金執行居多,恐讓外界誤以為閃兵代價不高,因此決定修法加重處罰。此次修法重點包括逃避徵兵處理、逃避現役徵集、逃避動員召集及臨時召集等行為,均增列最低法定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針對刻意拖延至除役年齡才被查獲者,將加重刑責至原刑度三分之二,以杜絕僥倖心態。此外,國防部也鎖定協助閃兵的不法仲介集團,新增頂替或介紹他人頂替徵兵檢查等犯罪態樣,並加重煽惑、唆使、庇護及提供便利等協助逃避兵役行為的刑責,希望從源頭遏止造假病歷及規避兵役問題。國防部強調,兵役制度攸關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平,未來將透過修法提升違法成本,維護兵役制度公信力,避免再有類似閃兵案件發生。
高雄毒駕案增近7成 柯志恩:嚴懲酒駕與毒駕
「終結毒駕,政府別讓無辜生命成為代價」。國民黨高雄市長參選人、立委柯志恩今(5)日表示,根據統計,今年 1 月至 5 月高雄已發生高達 739 件毒駕案件,較去年同期增加 299 件,增幅將近七成。為此,在本會期初自己即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全面聚焦「酒毒駕防治」,明確確立三項修法方向。並強調,「支持修法,嚴懲酒駕與毒駕,讓我們共同把安全防線拉回最前面!」柯志恩於臉書發文指出,凌晨的街頭追逐、大白天的瘋狂衝撞,這些驚險畫面近期正密集地真實上演在台灣的街頭巷尾,成為每一個家庭最深層的恐懼。6月4日凌晨在左營,一名男子拒檢逃逸,沿路闖紅燈、逆向狂飆逃入死巷,更瘋狂倒車衝撞警車與多輛無辜汽機車,警方最後在車內查獲安非他命與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無獨有偶,前兩天在三民區也連續發生駕駛突發脫序、逆向直衝市場攤位,或是無照起步狂衝輾過整排機車卡進店面的駭人事故,肇事者同樣被搜出喪屍煙彈與毒品。柯志恩說,這些宛如「移動式炸彈」的危險駕駛,正無差別地威脅著每一位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不僅新興毒駕頻傳,根據統計,今年 1 月至 5 月高雄已發生高達 739 件毒駕案件,較去年同期增加 299 件,增幅將近七成。日前小港區「三寶媽」遭毒駕撞死的悲劇,至今仍讓社會大眾難以撫平傷痛。一場無妄之災,留下悲痛欲絕的丈夫,與天天盼望母親歸來的年幼孩子。如此令人心碎的悲劇,究竟還要奪走多少無辜生命?柯志恩指出,每一次的失控衝撞,都代表著有人可能再也回不了家,有家庭在一瞬間徹底破碎。每天都在發生的社會案件,正是一個個無法重來的人生。絕對不能任由法律與制度,永遠落在悲劇發生之後!為此,柯志恩提到,早在本會期初自己即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全面聚焦「酒毒駕防治」,明確確立三項修法方向:一、 提高毒駕基本刑度提高毒駕行為的法定刑責,強化法律的實質嚇阻力。基本刑度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最高五年刑期,併科罰金提升至最高 300 萬元。若毒駕致人於死,最高刑期可達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提高至 1,000 萬元。但近日行政院研議將毒駕刑責提高為死刑,只要朝野有共識,我也支持,無論如何,請政院盡快把版本送來併案審查,不要再拖延了!二、 致死從重處罰針對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大幅提高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與受害代價。三、 祭出「三不鐵律」杜絕僥倖針對五年內再犯者,明定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確保肇事者實質執行刑期。柯志恩強調,一條平安回家的路,絕對不該仰賴運氣;一個家庭的平安,更不能寄望於肇事者微薄的自制力。把酒毒駕擋在上路之前,是對彼此最基本的責任。「支持修法,嚴懲酒駕與毒駕,讓我們共同把安全防線拉回最前面!」。
卓榮泰宣布依托咪酯升列一級毒品 毒駕刑責與管制全面加重
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近年快速擴散,引發毒駕與治安問題。行政院長卓榮泰今(4)日在行政院會中宣布,政府將推動依托咪酯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同步強化毒品查緝、電子煙管理及毒駕處罰措施,希望從源頭到末端全面遏止毒品危害。行政院今日聽取法務部、內政部、衛福部及交通部相關專案報告後,針對毒品防制與毒駕問題提出多項改革方向。卓榮泰表示,政府將從源頭管理、執法查緝及加重刑責三大面向同步推進,提升整體防制力道。在毒品管制方面,卓榮泰宣布將依托咪酯提升至第一級毒品管理層級,未來涉及製造、運輸及販售等重大犯罪行為,將面臨更嚴格法律責任。同時,也要求相關部會加速完成法制作業及審議程序。行政院也規劃進一步強化電子煙管理制度,包括提高違法供應與販售責任,並研議擴大相關處罰規範,避免新型毒品透過電子煙載具流入校園及社會。針對毒駕問題,卓榮泰表示,現行處罰已不足以回應社會期待,未來將推動提高法定刑度,並加重行政處分。相關修法完成後,毒駕行為將面臨更嚴格的駕照處分與刑事責任。此外,行政院也要求相關單位研議導入更多科技執法工具,包括擴大快篩檢測機制與檢驗量能,縮短案件認定時間,提高第一線執法效率。卓榮泰強調,毒品問題已成為影響公共安全的重要議題,尤其毒駕不僅危害駕駛人自身,更可能造成無辜民眾傷亡。政府將以最快速度完成修法與配套措施,展現打擊毒品與毒駕犯罪的決心。法務部則表示,預計於6月17日召開相關審議會議,針對依托咪酯列管等議題進行審查,後續將配合法制作業加速推動相關措施。
毒駕頻傳! 法務部擬將「喪屍煙彈」升一級毒品
近期新興毒品流入、毒駕事故頻傳,法務部6月1日表示,除積極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加速推動相關法律修正案外,亦同步與司法院及相關部會展開跨院部協調,法務部也將進一步討論是否將「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類毒品從第二級毒品升級為第一級,屆時相關刑責將大幅提高。法務部指出,毒駕不僅挑戰法律底線,更對民眾生命安全及社會治安構成重大威脅。為此,法務部將採取以下7項作為,重申對於毒駕犯罪「零容忍」的堅定立場,將持續盡速推動相關法制修正,以全面提高毒駕防制之法律密度,嚴懲毒駕犯行。1、積極推動修法,嚴懲毒駕行為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惡害性不同,法務部已於5月29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朝向將毒駕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之修法方向,將儘速提出修正草案,就毒駕行為全面提高法定刑度,並嚴格假釋門檻,增訂義務沒收規定。2、持續溯源斷根,徹查毒品犯罪網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過二次修正,就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行為,依毒品分級為層級化處罰規定,最重法定刑為死刑;同條例第9條第3項就製造、運輸、販賣混合式毒品行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3、檢討毒品分級,建立預警機制法務部每3個月召開之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毒品類型、分級等議題,遇有需緊急討論議題時,亦得以召開臨時會方式為之。法務部將於6月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討論是否將「依托咪酯」類毒品從第二級毒品升級為第一級毒品。倘經審議通過並經公告,就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施用依托咪酯類毒品行為之刑責將大幅提高。4、落實毒品戒癮治療,抑制再犯,穩定復歸依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3期之毒品防制策略,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等供給毒品者,依法從嚴追訴及處罰;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者,結合醫療、司法及社政資源等建構戒癮治療處遇機制,全面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復歸家庭與社會,從源頭減少毒駕犯行。5、積極與司法院研商成少共犯程序處理事宜,避免程序割裂造成偵查斷點法務部多次與司法院協商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少年移送前程序章節增訂檢察官角色,以解決執法困境,已獲司法院共識,將儘速提出修正草案。在修法完成前,各檢察署均已與少年法院(庭)建立橫向聯繫管道,強化毒品案件溯源追查。6、強化毒品檢驗量能行政院及法務部多次召開專案會議,盤點相關單位之檢驗需求及量能,提出具體規畫,預計相關計畫在行政院核定後,將可滿足檢驗量能之需求;對特定毒品檢驗問題,已在台彎高等檢察署召開之跨部會議進行研討,現由衛福部食藥署積極研議中。7、檢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化規範密度法務部研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使各主管機關得使用唾液快篩方式進行相關檢驗。此外,有關施用及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之刑度及裁罰是否需再加重,法務部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評估。
柯文哲遭指收賄210萬判17年!律師親解關鍵:已經是打折的刑期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作出一審判決,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收賄、圖利,以及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遭判處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同案被告應曉薇則因收賄與洗錢等罪,被判15年6個月。對此,律師王至德分析,17年是4個罪加起來之後再打折的刑期。根據判決內容,柯文哲於京華城案中被認定收受賄賂210萬元,而應曉薇涉案金額則高達5250萬元。然而在最終刑期上,柯文哲反而較重。對此,律師王至德透過臉書專頁「法老王-王至德律師」分析指出,柯文哲所判17年刑期,並非單一罪名所致,而是多項罪責分別量刑後加總,再依法折算的結果。王至德說明,柯文哲涉及4項罪名,包括違背職務收賄罪、兩項公益侵占罪以及一項背信罪。各罪分別判處13年、2年、3年6個月及2年6個月,合計原本刑期達21年。依刑法規定,數罪併罰時,法院會在個別宣判後進行合併計算,並酌予折減,最終訂出應執行刑為17年,以避免刑期過度累加而失衡。在各項罪名中,影響刑度最重的關鍵,在於違背職務收賄罪。王至德指出,此罪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甚至可判無期徒刑,屬於高度嚴重犯罪。儘管法院最終認定收賄金額為210萬元,未採納傳出EXCEL資料中所列的1500萬元,但由於該罪本身法定刑度較高,仍對整體判決產生重大影響。相較之下,公益侵占罪的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即使涉及金額較高,包括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以及透過木可公司名義侵占「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逾6000萬元,法院分別判處2年及3年6個月,刑度仍低於收賄罪。此外,柯文哲亦被認定與他人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約827萬元,用於支付競選總部人事費用,構成背信罪,判處2年6個月。王至德指出,背信罪同樣屬於法定刑較輕的犯罪,因此在整體刑度中所占比重有限。王至德也提醒,儘管一審判決結果已出爐,但案件尚未定讞。依我國法律制度,案件仍可上訴至二審及三審,在最終判決確定前,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未來法院攻防仍具變數。
強化兒少保護、落實憲法精神 行政院院會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今(29)日表示,為擴大保護性侵害犯罪未成年人被害人之訴訟權利、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同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考量社會變遷需求,通盤檢討偽造文書罪章及保安處分章,法務部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擬具《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至為重視,召開多次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於今日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指出,相關修正重點如下,增訂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時效(刑法第80條第3項修正條文)及從新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修正條文)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法務部續指,增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刑法第77條第3項、第78條之1及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條文)。為強化社會安全網,增訂「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配合此新制,明定修法前已裁定監護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之適用原則,以利制度順利銜接與落實。此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刑法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相關規定,感化教育另由專法加以規範,使兒少處遇機制更符合法治與人權保障原則。刪除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偽(變)造公文書罪刑度(刑法第211條修正條文)。法務部說,考量特種文書之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殊無適用較低刑度處罰之必要,爰刪除刑法第212條規定,回歸適用一般公私文書之規定。又為避免個案情輕法重,刪除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法定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下限規定,以利法院妥適量刑。修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故配合上開判決意旨修正,以衡平言論自由與公權力之行使。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要件及刑度(刑法第309條、第310條及第313條第1項修正條文,並增訂第313條之1),法務部說明,鑑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犯本章之罪者,侵害人民之名譽及信用甚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是類犯罪。另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罰金刑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法攸關性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之訴訟權利、社會安全網之健全,及回應憲法判決意旨,以維護人民權益。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凌虐剴剴惡保母二審維持原判!律師分析「1關鍵」難判死:意料之中
高等法院27日針對剴剴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保母劉彩萱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則判處有期徒刑18年。判決結果出爐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討論,不少民眾對未能判處極刑感到遺憾。對此,「法老王」律師王至德在社群平台發文剖析判決關鍵,指出即便社會輿論普遍期待對惡保母判處死刑,但在現行法律框架與訴訟程序限制下,二審法院已無加重刑度、判處死刑的空間。王至德轉述法院見解表示,二審法官認同一審認定,劉氏姊妹「完全將剴剴視為宣洩情緒與取樂的工具」,剴剴在生命最後3個月裡,長期處於飢餓、寒冷、綑綁、毆打與恐懼之中,生前所承受的身心痛苦,遠超一般成年人可忍受範圍,因此維持有罪判決。王至德在原文中直言:「第一審判決,劉彩萱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則判處有期徒刑18年,我知道有的人會嫌這個刑期不夠重,我知道,我也覺得不夠重。」不過他也指出,依現行司法實務,劉彩萱幾乎不可能被判死刑,其中一大關鍵在於檢察官並未就劉彩萱的部分提起上訴,導致二審法院依法不得判得更重。他進一步說明,在檢方未上訴的情況下,被告單方面上訴,二審判決「只可能有好處或維持原狀,不會變得更糟」,因此劉彩萱在二審中不可能被判處死刑。至於劉若琳,雖然檢察官有針對量刑部分上訴,但由於本案屬於國民法官案件,二審合議庭基於尊重國民法官制度精神,原則上不會輕易推翻一審裁決,最終維持18年有期徒刑,結果並不令人意外。王至德也在文中表達個人感受,坦言自己認為判決「並不重」,他指出,若對象是未滿2歲的幼童,在毫無精神障礙、完全出於自由意志的情況下,長期施加凌虐導致死亡,是否仍不足以構成極刑,值得社會深思。他強調,這對保母姊妹是在「可以選擇是否凌虐剴剴的時候,選擇了『Yes』」,其行為泯滅人性。不過他也重申,依法論法,一審國民法官已將罪名定調為「凌虐致死」而非「殺人罪」,依照法定刑度,最重僅能判處無期徒刑。即便檢察官上訴,二審與後續審級也不可能判處死刑。王至德最後感嘆,從法律角度來看,判決已屬重刑,但從情感層面而言,「我覺得不夠,就只是覺得」。
《詐防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內政部: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落實執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修正草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表示,打詐是社會大眾共同目標,也是重要的治安工作,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支持與重視,讓法案迅速完成三讀,回應人民期待政府精進打擊詐欺犯罪的措施。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主要聚焦在加重處罰、加速攔阻詐欺金流與加強被害人保護等三大面向。首先,在加重處罰方面,下修高額財損詐欺犯罪金額,使被害人財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財損達1,000萬元之層級,同時提高財損達1億元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為遏止詐團吸收未成年人、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也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的規定,大幅加重詐欺犯嫌刑責,提高犯罪成本。其次,在加速攔阻詐欺金流方面,金融機構及虛幣業者將加強跨業照會、聯防通報與建立跨機構科技分析平臺,迅速阻斷詐團不法金流,減少詐團犯罪報酬。另授權由司法警察機關與業者合作,共同攔阻疑似被害人,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此外,也擴大警示帳戶、帳號發還剩餘款項的適用範圍,以利被害人早日取回財物,使人民有感。最後,為加強被害人保護,修正自首及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須於6個月內先支付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之全部金額,再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是否減免其刑。另外,詐欺犯罪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調(和)解金額前,如有豪奢行為,法院於量刑時將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內政部表示,將儘速與相關部會研議配套措施,以落實執行修正內容,並強調政府會持續精進各項防制作為,藉由跨部會合作與公私協力方式,從技術面及法制面加強防制詐欺犯罪發生,以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褫奪公權1年 法務部回應了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2024)7月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法務部強調,小額貪汙案修法草案去年就已陳報行政院審查,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士院指出,黃男自1990年12月起,就擔任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物品擅自占有、處分,而黃男的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侵占職務上持有物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黃男在檢方偵查時就坦承犯行,且已將電鍋繳回所屬清潔隊,加上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均符合減刑要件。此外,法官認為,本案動機單純、財物價值微小,亦未造成實質傷害,且黃男並未變賣電鍋以獲取利益,若以法定最輕刑度5月來論處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度減刑,宣告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對此,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以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的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法務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及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法務部說,針對小額且情輕法重的貪汙案件,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中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汙案件,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如符合要件者,所受有期徒刑的減刑得減至3分之2,法院也可依具體個案情節為免除其刑之判決。法務部提到,相關修正草案已於2024年5月3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也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議,法務部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針對本案,最高檢察署曾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貪汙小額犯罪可作不起訴處分,或建議檢察官審判中建請法官判免刑,期許檢察官作出更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黃員得知判決結果後,忍不住露出靦腆的笑容,關於無法繼續擔任清潔隊員一事,黃員僅回應「就…退休了」,同時強調未來會繼續幫助有需要的人。
大夜偷吃泡麵+拿菸不付錢 台南超商店員被監視器抓包判刑4月
台南市某超商鄭姓店員2024年8月值班時,利用職務之便拿走店內香菸 1 包、拿鐵 1 杯及蔥燒牛肉泡麵 1 碗,合計 243 元,卻未付款。店長事後盤點發現貨品短少,調閱監視器後才驚覺竟是自家店員所為,遂報警提告。台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 12 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據判決書描述,鄭男在統一超商大通門市擔任店員。2024 年 8 月 26 日凌晨,他利用深夜無人時段,在短短 2 小時內取走店內香菸、拿鐵,並在店內吃完一碗蔥燒牛肉風味泡麵,全程未結帳。店長清點時發現商品短少,調閱錄影才驚覺是自家店員所為。鄭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供稱過去因沒錢也曾拿過店內商品,當時已被店長警告,沒想到隔一段時間後竟又故態復萌。台南地院認為,鄭男身為店員在值班期間本應善盡保管責任,卻利用職務機會侵占店家財物,構成業務侵占罪。雖然侵占金額僅 243 元,且事後也從薪水中扣除,與業務侵占罪最低法定刑度6個月徒刑相比顯屬情輕法重,法院因此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最終判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 12 萬元。
行政院院會通過詐防條例修正草案 法務部: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
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研議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法務部就懲詐面向擬具詐防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彙整陳報行政院,經召開多次審查會議並廣泛聽取各機關意見後,於今(13)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修正重點為:「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加速嚴懲重罰以嚇阻不法」、「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自首、自白且於一定期間內賠償調(和)解全額之人,始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之餘地」、「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針對高額詐欺犯罪提高法定刑責,加速嚴懲重罰以嚇阻不法」,法務部表示,考量新型態詐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鉅大,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尚難適切評價行為人惡性,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本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下修為達100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第44條第2項,使詐欺犯罪均適用獨任審判,加速審判機關效能,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貫徹嚴懲詐欺犯罪目標。「強化填補被害人損害,自首、自白且於一定期間內賠償調(和)解全額之人,始有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寬典之餘地」,法務部指出,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避免行為人以籌措或分期支付相關款項為由延滯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本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透過減刑誘因促進填補被害人損害效率,以維人民權益。「增訂禁奢條款,作為量刑參考標準」,法務部說,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且有違國民法律感情,故本次詐防條例修正增訂第50條第2項,明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法務部表示,詐防條例修正草案已於今(1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持續積極偵辦查處詐欺犯罪,向上溯源追查,查扣犯罪所得,落實罪贓返還,貫徹打詐目標,以維護民眾權益。
年輕人視服役為浪費時間?「閃兵」案件上升 國防專家籲提高刑度
針對男藝人涉嫌非法「閃兵」案,國防院研究員柯永森近日撰寫報告指出,統計民國103至112年,平均每年「閃兵」案件為105.1件,但自113年1月1日義務役役期恢復為1年起,年平均增加為133.33件,有增加趨勢。報告建議,應強化「徵兵處理」機制、逐年檢討修訂兵役體位、提高現行法定刑度並不得易科罰金,修補制度漏洞,讓心存僥倖者徹底斷念,杜絕不法逃避兵役。該報告指出,年輕人覺得「4個月或1年服役只是浪費時間」,建議政府檢討兵役制度缺失與漏洞,杜絕不法逃避兵役;加速部隊訓練轉型,扭轉外界對軍中刻板印象;提升軍隊形象,重建社會尊敬;落實「國防安全」教育,重建榮譽與責任的社會價值。柯永森是退役少將,關切國軍人力問題,除本月4日發表「從『浪費時間』到『榮譽』,重塑台灣國防意識」報告外;今年2月也曾發表「國防部修訂志願士兵甄選條件的省思」,關切國軍編現比自109年起逐年下滑,分別為88.57%、87.57%、82%、80%,113年為78.6%,5年來已減少近10%。最新報告指出,多年兵役制度改革,在役期快速縮短下,訓練思維與課目未能及時更新,致許多年輕人覺得「4個月或1年服役只是浪費時間」,而心生排斥。現行制度下,有人自願從軍、有人依法服役、亦有人可延役或免役,導致社會對制度公平性產生疑慮。此外,報告也指出,在社會價值偏重經濟與個人發展的現實社會裡,高競爭、升學與就業壓力大,年輕人覺得軍中訓練偏向勞務性質,缺乏實質學習與挑戰,1年(或4個月)的役期被視為職涯「中斷」,服役形同浪費時間,只是「去混一下而已」,意義不大。他建議,國軍應結合科技與裝備(如無人機操作、資安、戰場急救、災害應變),加速引進現代化作戰訓練概念,革新訓練模式,使服役者學到具社會價值的技能,讓服役成為「貢獻社會」的延伸。報告指出,國人深受傳統「好男不當兵」與軍隊科層組織不良印象,社會對軍人的尊敬度仍不高,媒體輿論多聚焦於弊案與荒謬事件,忽略了默默付出的10餘萬基層官兵。報告建議,軍方應主動改革管理文化,減少階級濫權與形式化命令,建立專業化的職業軍人制度,讓人民相信「服役」是一種榮譽,而非被迫,這份義務才具有真正的社會價值與實質意義。
最高檢建議閃兵刑責提高至7年 顧立雄:會與相關部會研議
藝人「閃兵」案連環爆,最高檢近日函請各檢察機關對相關案件「從嚴、從速」偵辦,並建議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兵役法第32條以下之「徵兵處理」機制,核實兵役體位的認定,並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此,國防部長顧立雄今(6)日回應,將與內政部與相關部會進行研議,並強調除役年齡將依軍種與職務需求進行整體評估。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日邀請國防部報告「國軍無人載具部隊建置與訓練規劃」。顧立雄會前受訪表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相關刑責,會由國防部、內政部跟相關部會進行研議。顧立雄指出,除役年齡跟妨害兵役其實並無直接關聯,事實上有構成妨礙兵役的行為,就會以妨礙兵役治罪條例來治罪。至於除役的年齡是如何,顧立雄表示,這考慮到我們對於每一個不同階層,他們能夠達成任務所需要的年齡,會來作適切的考量。
民眾清晨排隊抽籤 安倍槍擊案首日審理「32旁聽席爆滿」
日本奈良地方法院於28日開庭,首次審理發生於2022年7月8日在奈良市的安倍晉三槍擊命案。因殺人等罪遭起訴的山上徹也(45歲)在歷經超過3年的鑑定留置後迎來初審。而這起事件也吸引不少民眾注意,奈良地方法院上午便湧入民眾排隊索取旁聽券,地方法院準備的一般旁聽席僅32席,目前已確定完全爆滿。根據《讀賣新聞線上》、《時事通信》與《NEWSポストセブン》報導,奈良地方法院上午8時30分起,法院人員發放腕帶型抽選券。從愛知県豊田市趕來的50歲男子,表示自己主要是在意槍手的母親、世界平和統一家庭連合(旧統一教会)信徒在庭上的證言,想知道山上徹也是否意欲把母親從教團「奪回」。來自兵庫県伊丹市自營業者桂毅也與女兒到場,希望看見被告的表情與聽見在庭上的看法;横浜市22歲女大學生則盼親耳聽見山上徹「為何走到殺人」的直接說法。目擊事發過程的奈良縣天理市市長並河健描述,自己當時距離講台約20公尺的地方聽演說,在聽到槍響後,馬上衝上前尋求護理師協助「無論如何想把人救回來,只有『遺憾』二字」。而村議員大谷敏治則想到,當時在步道拍攝時,聽到兩聲「咚」,鏡頭記錄被壓制的嫌犯與現場急救,影像其後流傳各地。而對於行兇的山上徹,並河健表示希望釐清行凶過程中的痛苦與經過,將事件放回「現代社會的問題」來思考。並河健談及從媒體得知的成長背景,認為需要建立不讓不條理轉向對他者攻擊的社會;僅靠警備難以杜絕悲劇,減輕親子與兒少的生存困難、打造可求助的場域才是關鍵。大谷敏治則是期盼聽到「為何把對教團的憤怒指向安倍晉三,甚至走到殺害」的答案,並關注成長境遇對量刑的影響。報導中提到,槍殺事件發生之後,大谷敏治一度因創傷難以再拿攝影機,直到最近才開始使用同一台攝影機來記錄大阪的關西萬博。後續檢方依殺人、違反槍砲刀劍類所持等取締法、違反武器等製造法、違反火藥取締法、建築物毀損,對山上徹起訴五罪。報導中提到,日本法律規定,殺人法定刑為5年以上,單獨計算時有期刑上限20年,合併加重時上限可至30年;外界研判檢方藉多罪並科爭取較高上限。辯方在公判方針上不爭執殺意,意在說明「宗教性虐待與受害遭擱置」是導致事件的主要背景,尋求情狀減輕。報導中也提到,原先申請由臨床心理師與宗教學者鑑定遭法院駁回後,辯方改申請情狀證人;奈良地裁在9月21日第9次公判前整理手續決定採用5名情狀證人,分別是兇手的母親、年幼的兄妹、全國霊感商法對策律師連絡會的2名律師與宗教社會學者。檢方曾以不應涉入宗教問題為由反對專家出庭,對親族證言則主張縮短時間;最終5人全數獲採。目前辯護律師準備就以山上徹的母親對教團高額捐獻、父親自殺後的家庭失衡、長兄罹病與自殺等脈絡呈現證據,說明金錢困窘與社會救濟不足如何累積風險,並觸及教團與政界連結構成的「被擱置的受害」。由於山上徹的母親仍為教團信徒,法庭上不排除出現「家庭內問題、對教團致歉」等說法的可能;辯方律師認為,只要忠實敘述成長歷程即可,庭上將由法官與裁判員衡量其對量刑的意義。
藝人閃兵「最高檢也怒了」 發函各檢察機關「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
藝人閃兵案持續延燒,新北檢近日發動第三波行動,藝人陳柏霖、修杰楷和坤達等人都已認罪,最高檢察署24日表示,少數知名人士充分享受社會資源,卻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嚴重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應予嚴厲追訴。最高檢提到,兵役制度公平落實是凝聚民心士氣的重要指標,也是國防安全的保障,國內外皆然,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3 條規定,年滿18歲至屆滿36 歲之男子為「役齡男子」,其意圖逃避兵役,而不依法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等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等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檢表示,少數社會知名人士充分享受社會資源,卻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嚴重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影響民心士氣至鉅,檢察機關應從嚴從速追究,並函請各檢察機關於偵辦「閃兵」案件時,對於破壞兵役制度情節重大者,從嚴從速偵辦,以維兵役制度公平性。最高檢強調,目前我國對於妨害兵役制度刑事案件過於輕縱,對於惡性重大之閃兵案件,檢察官應具體求刑、法院判決過輕時,應依法上訴。但以不正當手段變更體位方式逃避兵役者,受刑事追訴的被告僅冰山一角依1999年起至2025年9月的統計資料,涉犯「閃兵」案件的被告共計2198 人,其中1,670 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528 人獲緩起訴處分。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分析前開統計資料,就「閃兵」案件,役男滯留境外占最大宗(計1012人),依序為無故不接受徵兵檢查(計437人)、接受徵集令卻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計417人)等。最高檢表示,至於以不正當手段詐稱疾病、偽造或變造醫療證明、行賄醫師或以其他不正方法變更體位,以達免役目的之役男,累計16年來僅48人被查出並移送法辦,其他未被查出者不知凡幾。對照近期因藝人「閃兵」事件到案人數已達20餘人,足徵此類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的「閃兵」犯罪態樣,目前被查出者,僅冰山一角。最高檢也認為「閃兵」案件法院量刑過輕,自1999年迄今入監服刑者僅千分之一,在1670涉閃兵案件遭起訴的被告中,僅2024和2025年各有一件判處1年以上,但未逾2年,其他1,668人之宣告刑均在6月以下,以不正當手段逃避兵役入監服刑者僅千分之1,可見目前法院對於此類案件之量刑過輕。最高檢強調,最高檢察署已函請各檢察機關於偵辦「閃兵」案件,經查明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而提起公訴時,應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如認個案判決量刑過輕,則依法提起上訴。最高檢認為目前我國兵役制度存在諸多缺失與漏洞,2023年5月30日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修訂後之免役率高達16%,修訂前之2022年免役率更達25%,若資料屬實,兵役制度顯然存有嚴重缺失與漏洞,亟需重新檢討與整頓,呼籲有關機關應重新檢討兵役制度,杜絕不法逃避兵役的管道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分析,自2024年1月1日義務兵役役期恢復為1年起迄今,「閃兵」案件每年平均件數已從2012至2023年間之平均105.1件增加為133.33件,顯示整體「閃兵」案件有增加趨勢。為遏止此一逃避兵役嚴重影響民心士氣的情形一再發生,最高檢察署強烈建議,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兵役法第32條以下之「徵兵處理」機制,核實兵役體位的認定,並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不得易科罰金,填補制度漏洞,讓心存僥倖之役男徹底斷念,杜絕不法逃避兵役之管道。
轉贈32元回收電鍋給拾荒婦 北市清潔隊員被依「貪污」提起公訴!肇禍電鍋下落曝光
近日,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案件曝光,引起社會熱議,而那只釀禍的大同電鍋,如今下落如何也引起關注。有媒體進一步追查,終於找到真相。據《ETtoday新聞雲》獨家報導,黃姓清潔隊員日前在出庭後受訪指出,自己在清潔隊服務30多年,從未擅自拿過任何回收物。坦言自己當時只是覺得電鍋外觀完整,又想到住家附近的拾荒婦人家中沒有電鍋可以熱飯,確認過電鍋能用後便將其轉贈對方,希望她能過得好一點,「沒想過會這麼嚴重。」孰料,黃員的行為遭人檢舉,清潔隊得知後要求他將電鍋歸還,但他實在不好意思再開口向婦人討回電鍋,最終自掏腰包買了一個新的電鍋補上。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指出,黃員將回收車上的大同電鍋私自帶回家,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由於該罪屬重罪,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涉案金額僅32.56元、動機單純,法律上仍無裁量空間,只能依法提起公訴。不過,檢察官也指出,黃員是在未被發覺前就主動向廉政署承認,後續偵查中也自白犯罪事實,並繳回電鍋,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自白的減刑規定;再加上涉案金額僅32.56元,屬於情節輕微,依同條例第12條也能再減輕其刑,因此建議法院量刑時從輕處理,讓他有機會獲得減刑甚至緩刑。至於本案中引起偌大風波的那只電鍋,北市清潔隊指出,由於檢方並未將其列為扣案證物,清潔隊已依照原本流程將該電鍋回收處理。
「白狼之子」張瑋潛逃香港列追緝犯 懸賞金額曝光
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兒子張瑋涉業務侵占等案,遭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定讞,而檢方多次傳喚及拘提未到案本月14日發布通緝。法務部調查局懷疑張瑋早在2024年11月就棄保潛逃至香港,因此本月28日將張瑋列「外逃通緝犯」名單,全面追緝,檢舉獎金最高25萬元。台北地檢署多次傳喚及拘提張瑋未到案,刑事局日前緊急將張瑋列為緊急查緝對象。然而,調查局懷疑,張瑋早於2024年11月20日出境前往香港藏匿,在北檢發布通緝後,將張瑋列為「外逃通緝犯」名單。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規定,無論是否為本國人,只要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經由法務部核定,獲得依據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法定刑而定之獎金;侵占罪法定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等同最高可獲得25萬元獎金。根據檢方起訴書,中華統一促進黨成立後,張安樂等人於2006年間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前,收受209萬7800元的個人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修正前政治獻金法。張安樂、張瑋與妻子王姝茵另涉嫌自2014至2016年間,陸續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款項,涉犯業務侵占罪。另張瑋、王姝茵被控依張安樂指示,以旅行社名義租小發財車供統促黨使用,虛增華旅行社租金支出以逃漏稅;張安樂等人未如實記入黨帳冊,涉犯偽造文書罪。法院最終依業務侵占判張瑋1年,須入獄服刑;其餘8案判處2月到4月不等徒刑,可易科罰金;被控銀行法部分獲判無罪。張瑋列外逃通緝犯。(圖/調查局官網)
國民黨台中市黨部死亡連署案!竟偽造4258份 34人遭起訴
台中地檢署日前偵辦「死亡連署」一案,調查指向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多名黨務人員涉入偽造連署書的行為。隨著偵查告一段落,檢方今天正式起訴34人,統計顯示遭偽造的連署書多達4,258份。涉及選罷法的關鍵人物包括總幹事伍康龍、書記長陳劍鋒、姜姓秘書與王姓黨工,4人皆因涉犯偽造文書與個資法等罪名,被檢方提起公訴。據ETtoday新聞雲的報導,案件起於今年初,國民黨台中市黨部於1月下旬召開內部會議,針對當時的「大罷免行動」進行策略部署,決議發起對民進黨立委蔡其昌與何欣純的罷免案。當時由伍康龍擔任罷免行動的總負責人,陳劍鋒則協助推動連署事宜。根據規定,欲罷免蔡其昌須募集至少2,235份提議人名單,何欣純則需3,297份。為了迅速達成目標,伍康龍據傳決定動用黨員名冊進行抄寫造假,作為應對手段。檢方進一步指出,參與偽造的34人遍及台中市各區黨部,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專員、秘書與一般黨工。他們在送件與補件過程中,皆有抄寫名冊、偽造連署書的行為,每人偽造份數平均達數十至上百份,累積總數逼近4,300份。檢方強調,伍康龍與陳劍鋒身為國民黨台中黨部的高層,策畫並主導整起造假行動,其行為嚴重破壞選舉制度的正當性。2人不僅在事後刪除對話記錄,試圖掩蓋事實,初到案時也未坦承所為。儘管在偵查終結前2人已認罪,但檢方仍認為應依法從重求刑,以儆效尤。對此,許多法界人士分析,檢方近日只針對藍營罷綠委的行動展開搜索,不免讓人質疑有政治力介入,尤其偽造文書法定刑期5年以下,許多判決更可以易科罰金,缺乏大動作搜索的必要性。建議檢方應該藍綠都要辦,不然偵辦力度差異如此之大,恐會破壞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為普發6000元勒死兄 母多次到庭為兒求情!最高法院這樣判
45歲男子陳皇村2023年不滿當時48歲胞兄1天內就花完政府普發的6000元現金,雙方發生口角,隨後以遛狗繩勒死哥哥後打電話向警方自首,陳母多次到庭替兒子求情,稱「已死了一個兒子,希望法院對於還活著的兒子能夠輕判」,最高法院考量陳男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依殺人罪判刑13年10月定讞。陳皇村2023年4月3日9時30分,在新北市蘆洲區住處內,因與哥哥發生口角爭執,他手持遛狗繩,勒住對方之頸部,以此方式違反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對方因遭狗鍊勒頸造成窒息,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一審及二審認為,陳男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但他否認有殺人犯意,因細故對其患有中度身心障礙之長兄遂行本案手段凶殘之犯行,沒有科以最低法定刑仍嫌過重之情,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歷審考量陳母到庭多次哭泣表示「我已死了一個兒子,希望法院對於還活著的兒子也就是被告能夠輕判。被告的兒子目前尚在就學,也在工讀,我有勸孫子說暑假結束後就不要再工作了,專心唸書,我會繼續工作供給孫子念到畢業等語。」,但陳男對被害人有家暴情形外,對於同住之其他家人也有家暴之情,不宜判處過輕之刑度,依殺人罪判刑13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