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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女同志、未婚女適用 脫鉤代理孕母
行政院會昨天(11日)拍板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確定將脫鉤處理「代理孕母」問題,但受術者適用範圍擴大到年滿18歲的未婚女性以及女同性伴侶。衛福部長石崇良認為,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包括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等仍有歧見,未來會持續就這個議題進行社會對話、凝聚共識。衛福部國健署指出,此次《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重點,包含強化知情同意程序與生殖細胞捐用管理、評估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及維護血緣認知權與保障法律地位、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與未婚女性可合法接受人工生殖服務。國健署說,自109年起迄今,衛福部便邀請兒童權益、性別平等、法律及醫學等領域專家及權責機關,召開30餘次會議及2場公聽會,並於113年7月完成草案預告,在蒐集各界意見後,進一步全面檢討兒童權益、醫療品質、社會需求等面向,審慎研擬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一、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擴大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之授權範圍,並授權訂定本法施行細則,以滾動調整管理規範。另增訂手術及侵入性治療之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強化生殖細胞之捐贈及使用管理規範。二、維護子女最佳利益:1、評估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欲受術對象於實施人工生殖以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人工生殖機構需確認欲受術對象經評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適合人工生殖,才能提供人工生殖技術相關醫療服務,以確保人工生殖子女於穩定及安全的環境中成長。2、維護人工生殖子女血緣認知權:增訂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子女得知悉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血型、國籍等非辨識資料。若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等,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此外,當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若取得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該捐贈人同意提供的資料。3、保障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以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修正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規定,以使其親子關係更加穩固。三、維護婦女生育健康:讓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以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2條規定;另為降低婦女高齡生育的健康風險,增訂人工生殖機構先檢查及評估已滿45歲的高齡婦女,確認她們適合懷孕生產以後,方提供她們人工生殖技術的醫療服務。國健署提及,全球立法讓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服務的國家數,從2022年33個增至2025年41個,我國政府也持續研提政策,爰修正人工生殖法,以支持有生養子女意願的民眾,並加強人工生殖子女的權益保障機制。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表示,《人工生殖法》自民國96年施行以來,過去僅限異性夫妻適用人工生殖技術,對未婚、離婚、喪偶及同婚等女性群體,以無法平等保障其經營家庭生活的基本權利,這次修法是以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為基本理念,將未婚及同婚女性納入,同時落實「兒童最佳利益」的保護,明確規範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完善母子權益與家庭支持體系,確保每個家庭能在法律保障下平等發展。鄭麗君呼籲,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另外,關於「代理孕母」部分,衛福部長石崇良強調,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包括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各方面尚有歧見,在沒有很高社會共識之前會先脫鉤處理,但未來衛福部仍會持續就這個議題做社會對話、凝聚共識。
內政部堅持「變性需摘除性器官」官司連敗 監院要求檢討:忽視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
監察院今(20)日指出,據訴,內政部遲遲未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合稱兩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註)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荷蘭110年公開道歉並提出財務賠償計畫,日本最高法院112年裁定「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要求申請人進行絕育並變更後的性器官手術是「違憲」。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約4分之1)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即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三種:(1)「強醫療模式」: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如羅馬尼亞、新加坡、黎巴嫩、韓國等。(2)「弱醫療模式」:保留部分醫療或司法程序,但多已取消強制手術或不孕證明的要求,如:英國、奧地利、義大利等。(3)「性別自我認同模式」。允許個人透過自我聲明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無需醫療診斷、手術或法院許可,強調去病理化與尊重個人性別認同,如:阿根廷、丹麥、比利時、挪威、瑞士、德國、西班牙…等。紀惠容說明,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陳情人向紀惠容表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紀惠容提到,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年21日最高行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其實,我國行政法院已有穩定見解。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有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均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紀惠容強調,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紀惠容提到,有學者專家指出,內政部僅用行政命令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廢除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之後,應回歸母法即戶籍法第21條規定,並依國際人權公約辦理。法律保留原則是拘束行政機關,而非成為少數族群的阻礙,反過來拘束人民。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然內政部迄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之修正及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之職責。紀惠容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
藍領移工難翻身 工會揭仲介剝削亂象籲政府改革
台灣照顧勞動產業工會(SBIPT)今(18日)於勞動部召開記者會,指出政府針對藍領移工設限,不僅保留12年工作年限,還以中階制度名義推動延長工期,實則讓移工陷入更深的剝削。工會呼籲,應無條件廢除藍領移工的工作年限限制、修正中階制度確保公平與透明,並全面廢除仲介制度,以直接聘僱取代,實現真正的勞權保障與平等待遇。工會表示,雖然台灣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國際人權公約,實施《就業服務法》已逾30年,但對藍領移工仍設有12年工作年限限制。政府雖在2022年推出「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PTTM)」延長工期,卻反而讓移工陷入由雇主主導,導致移工須透過仲介付出高額費用,加深剝削與不平等處境。其中政府所制定的中階制度恐對於移工造成不同層面的影響,工會指出,現行中階技術人力制度表面上是為了留才、提升移工待遇,實則讓移工陷入更深層的剝削。為了取得中階資格,不少移工被迫接受低於制度規定的工資,或雖有小幅調薪,卻得負擔更繁重的勞務,與制度初衷背道而馳。工會指出,家庭看護工更因資訊落差與缺乏休假,常淪為證照黃牛詐騙對象,為取得應該免費的證照支付數萬台幣,進一步加重原本已遠低於最低工資的薪資負擔,甚至需付出兩個月薪資給仲介才能轉換身分。 「中階制度的掌控權完全掌握在雇主與仲介手中,使得真正有技術、經驗豐富的移工也難以獲得轉中階的機會。」工會強調,許多工廠移工即使工作超過十年,技能純熟,卻因雇主不願調薪而無法取得中階資格。而已取得中階身分的移工若返國後再度來台,也常因仲介無利可圖而拒絕協助。種種制度漏洞證明,現行中階人力政策真正的受益者是仲介與資方,而非移工本身,與「提升技術人力、保障勞權」的初衷背離。為此,工會提出3大訴求,第一,應無條件廢除對藍領移工設下的工作年限限制,讓他們能依自身意願持續工作;第二,修正現行中階制度,確保制度運作公平透明,並真正保障移工的基本權益與談判能力;第三,全面廢除仲介制度,改以直接聘僱機制取而代之,杜絕仲介剝削。工會強調,藍領移工應享有選擇工作的自由與平等對待,政府必須對整體移工政策進行全面檢討與改革,才能實現真正的人權保障。
「事後避孕藥」轉類仍無共識 林靜儀出席藥師公會春酒允諾「給交代」
緊急事後避孕藥是否轉為指示藥,爭議多時。醫界認為國內就醫方便,在藥局直接取得將有安全疑慮;藥界則認為台灣已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應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權。今藥師公會全聯會舉辦春酒,民眾黨立委、藥師林憶君向在場的衛福部次長林靜儀喊話,希望給藥界交代,林靜儀也在台下比「OK」。針對事後避孕藥爭議,藥師公會全聯會常務監事李懿軒日前指出,戴保險套是最好的防護措施,但仍會有懷孕的可能,例如性行為時保險套破裂,或氣氛好時被拿掉等。若不想生,須把握72~120小時內至婦產科診所掛號,取得事後避孕藥,終止懷孕,費用約介於300~600元,但時間稍縱即逝,可能還需要請假看診。墮胎的風險絕對比及時阻斷懷孕大且昂貴。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黃金舜今指出,今天是他任內最後一次的春酒,令他百感交集。5年多來,他開的支票一張一張兌現,感謝團隊的鼎力相挺。藥界在疫情期間的表現,贏得民眾的尊重和信任,也讓台灣被國際看見。最近藥界有些困難,例如事後避孕藥的討論、中藥商經營問題,會用最大力氣,一一克服。林憶君表示,目前已有88個國家將事後避孕藥轉類為指示藥,質疑為什麼要去醫院開?台灣10個團體開會,有8個團體贊成,只有2個團體不贊成。她在台上點名林靜儀:「次長可以帶回去嗎?給我們藥界一個交代」,林也比出「OK」致意,隨後離開現場。
推動性別暴力防治計畫 卓榮泰:積極朝性平社會前進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6日提出「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報告,為我國首部國家級跨司法院、 行政院以及所屬部會的性別暴力防治計畫。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營造性別平權的社會,是國家的責任,未來相關部會應依權責強化各特定群體之性別平等及暴力防治意識,營造暴力零容忍的社會。政府推動的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114-116年),聚焦於四大核心議題,其中包括預防、建構被害人服務體系、法律及司法權益、統計資料建置與研究發展。計畫涵蓋10項總體指標與23項子議題,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強化性別暴力防治工作。在預防方面,政府目標提升性別暴力防治意識,強化公部門與特定群體的培訓,並推動旁觀者介入機制,以營造零容忍的社會環境。在被害人服務體系上,將強化113保護專線與庇護安置措施,並提升性影像比對與下架能力,確保受害者獲得完整支援。法律與司法權益方面,將完善性別暴力相關法令,強化司法友善環境,推動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落實,並加強加害人教育與處遇計畫。統計與研究發展部分,政府將強化性別暴力案件的統計與數據分析,並建構跨部會調查研究機制,以深化政策應用與精進防治策略。整體計畫並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友善多元性別、防治數位性別暴力等議題,以推動台灣性別平權與社會安全發展。性平處強調,儘管性別暴力受害者多為女性,但男性及多元性別者遭受性別暴力的問題同樣需要被關注,特別是因年齡、社經背景等交織因素而處於不利境遇的受害者,其經歷往往更為特殊,並可能因社會刻板印象與偏見而難以獲得充分的重視與支持。本計畫持續提供多元且個別化的支持措施,以滿足被害人不同需求,並布建各式中長期庇護資源,協助被害人自立及重返社會。
放寬條件!未來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 行政院預計今拍板
法務部去年公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20日行政院會可討論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依照預告版本,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贍養權利人再婚後,就不能再拿贍養費。台灣離婚率位居亞洲第2,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全年有5萬3469對夫妻離婚,粗離婚率為0.228%,亦即每1000名台灣總人口中,約有2.28對離婚,是近5年新高,2023年則有5萬3085對離婚,粗離婚率為0.227%。現行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啟動修法,包含離婚、贍養費及被撫養者順序等相關規定予以修正,去年公告修正草案,修法重點除依釋憲放寬離婚條件,也增修贍養費規定,另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還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裁判離婚部分,草案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另參酌外國立法例的破綻主義精神,放寬裁判離婚要件,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夫妻一方可訴請離婚。不過,審酌分居並非雙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規定過苛,草案也設計細項條款,法官如認為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現行有關請求贍養費規定,以夫妻「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才能請求,但贍養費給與乃基於婚姻法上公平原則而生,屬離婚效力之一,所以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不宜因離婚型態而有所不同,故這部分予以刪除,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意旨。使得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離婚後生活。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事由,也就是養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給贍養費,或減少支付。另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說,收受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其中草案也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並不適用再婚喪失贍養權利規定。
刑法墮胎罪罰金擬提高 王婉諭:恐龍修法使女性權益倒退
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懷孕婦女墮胎者,從新台幣3000元提高為8萬元;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罰金從1萬5000元提高為50萬元,致婦女於死者併科200萬元罰金,引發社會熱議。對此,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批評,該修法讓女性權益倒退40年,法務部大開性平倒車。王婉諭批評,法務部的修法,完全就是大開性平倒車,拿國際公約混淆視聽,讓台灣的女性權益倒退40年,再度鎖上父權的枷鎖,強調女性的身體不是生產的工具,籲請法務部立即退回提高墮胎罪罰金的恐龍修法。王婉諭表示,我國刑法中雖然有墮胎罪的設計,但早在1985年「優生保健法」通過後,就已經列入數項規範,讓多數合乎規定的人工流產,都得以透過正當的程序來阻卻違法。但即便如此,這項修法也不是肯認女性自主選擇「人工流產」的權利。王婉諭指出,過去這段時間,民間團體一直在倡議的,是「人工流產」的「去刑罰化」。時代力量黨團也在去年提出「生育保健法」修法,主張不論流產或結紮,都不需經配偶同意。重點都是要讓女性拿回自己的自主權,自己的身體、自己決定。王婉諭說明,法務部沒能與時俱進推動「墮胎除罪化」就算了,居然還反過來提出荒腔走板的「大退步」修法。該草案冠冕堂皇的提到,是為了符合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相關規定及一般性建議之要求,但CEDAW一向都主張「墮胎除罪化」,結果去調查後發現,「法務部根本就是公然說謊、張冠李戴」。王婉諭表示,CEDAW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建議第31點第C款,明明就是說,盡可能修訂視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且2022年第4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和建議也指出,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懷孕女孩和婦女的墮胎應除罪化。而《優生保健法》則應取消配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要求,以確保女性的自主性。「這跟法務部的修法方向,已經不是略有偏差,而是南轅北轍、完全相反」,她質疑法務部,是看不懂文字,還是背後有人授意,讓他們決定曲解國際委員的意見,而不論是哪一種,都不可原諒。王婉諭指出,女性懷孕,本來就不是100%出於自願,有時候,甚至可能是因為遭受到性暴力、性犯罪而不幸受孕。面對懷孕後的生理風險、生養責任,甚至是社會中的各種歧視。國家如果無法給予他們適切的協助,反而用法律來限制他們的選擇權,強迫他們去承擔一個生命的重擔,是對女性最不公平的限制。王婉諭強調,女性的子宮,不是任何人的所有物,身為女性與一位前立法者,呼籲法務部,儘速撤回這種荒唐的修法,別讓向來自詡亞洲人權燈塔的台灣,貽笑國際。
人權會建議政府改善女空服員裙裝限制 消除職場性別歧視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112年8月向國家人權委員會申訴,多數國籍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須穿著裙裝制服、絲襪、跟鞋、妝髮等服儀規範,是嚴重的性別歧視,違反CEDAW,亦恐影響緊急應變能力,且容易曝光,建議政府應積極履行CEDAW之國家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國家人權委員會今日表示,通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申訴案之調查報告,認為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服儀規範構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禁止的性別歧視,建議政府應積極履行CEDAW之國家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一如歐美紐澳地區航空公司已近100%兼有裙裝及褲裝制服選項;而在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時,應參照CEDAW規定,並應依據CEDAW制定指引,協助業者訂定符合性別平等、職業安全、兼具多元民主參與決策機制的服儀規範。經人權會調查發現,國籍航空公司對男女空服員的服儀規範確有區別,且對女性空服員妝髮容貌有多項細節要求;不論是將服儀表現列入獎懲或考核項目,或是透過繁瑣的檢查和管考來執行服儀要求,都造成女性空服員絕對或相對不利的後果及影響,也加深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此外,女性空服員飛安訓練時係著褲裝而無裙裝的緊急應變經驗,制服鞋襪樣式又使女性承受較高跌倒、性騷擾、遇火易燃等風險。人權會提醒,特定性別的服儀規範,容易導致婦女和不同性別認同者在勞動市場遭到排除或面臨不利處境。政府須確保所有的工作場所都不歧視,並應提升雇主和勞工對於性別平等與基本人權的認識,才能達致CEDAW所保障的實質平等。人權會建議政府,應積極訂定服儀指引,協助業者共同建立性別平等和安全健康的職場。而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差別待遇、性別歧視之認定,應參照CEDAW及CEDAW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在處理申訴時,應嚴格要求雇主有關「真實職業資格」的舉證,避免申訴人遭受申訴上的不利益。另建議政府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有效處理集體性別歧視問題,且應加強對空服員職業安全與健康的保障。
「月經平權」三黨有共識! 生理用品免營業稅可望快速通關
立法院開議至今朝野紛爭不斷,不過,下周財政委員會將審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三黨的提案難得共同爭取「月經平權」,明列月經生理用品免營業稅。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相信此案不用走到協商,就能盡快通過並實施。民進黨立委黃捷也說,三黨共識對社會的性別友善環境是好的開始。朝野一片和諧,也讓此法有望成為本屆首件完成修法的草案。民眾黨團於上屆就曾提出過月經平權修法,然進度卡在一讀付委後就無下文,此次捲土重來再次提案。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副總召黃珊珊說,生理用品免營業稅其他各國很早就有,台灣算是落後,英國、肯亞等都免稅,蘇格蘭甚至免費,現在台灣也要做到免稅,但她希望5%營業稅可以回饋到消費者,而不是生理用品價格不變。民進黨立委黃捷也提案表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2條指出:「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為符合意旨,可透過減免生理用品課稅,以減緩女性的財務壓力。國民黨則由立委吳宗憲、牛煦庭等人共同提案,其強調生理女性需比男性多支出一筆費用,然而在薪資水準上卻沒有與男性相同,甚至更低。根據勞動部所公布之「111 年我國兩性薪資差距」,女性平均薪資低於男性,薪資差距高達15.8%,每月購買的生理用品還需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實為不合理。由於藍綠白難得有共識,提案立委吳宗憲即表示,雖不敢說此法可能是第一個三讀通過之法案,然大家都有共識的情況下,進程應該會很快,相信不用走到協商就能盡快通過並實施。據估計,每位女性一生花費在生理用品上約9萬餘元,若以我國5%營業稅估算,每位女性的生理用品約營業稅負擔約4000多元,我國每年約課徵生理用品營業稅約1.7億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彭渰雯對此樂見其成並表示,雖然不是每個女性都無法負擔起生理用品,但世界各國越來越注意月經貧窮議題,並檢討為何是女性長期承受這些成本,但除了衛生棉外,也應納入如月亮杯、月亮褲等進而鼓勵重覆使用的生理用品。
空姐限裙裝涉性別歧視!民航局預算遭立委凍結 盼航空公司提供多元設計
國籍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只能穿裙裝,遭質疑性別歧視,立委凍結民航局預算,並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多元設計,讓空服員自行選擇。圖為穿褲裝的荷蘭航空空服員。(圖/中國時報陳麒全攝)國籍航空長年限制女性空服員著裙裝、要化妝,朝野立委批評涉及性別歧視,13日提案凍結交通部民航局預算一般行政費10%、約5千萬元,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多元設計,讓空服員自行決定,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始得解凍,民航局長林國顯承諾會邀航空公司討論提出新方案。華航表示,華航重視性別平等,致力員工均衡發展,有關空勤組員服裝,公司將參考員工意見評估。長榮航空表示,長榮航空向來主張性別平等,未來會廣納客艙組員意見,為新一代制服設計兼具服勤便利性與時尚有型之款式。星宇航空公關長聶國維則說,空服員的制服都是員工共同參與設計。不少女性空服員私下抱怨,裙裝制服因裙襬窄,行動不便,且萬一發生緊急事件,穿裙裝根本難以逃生。立院交通委員會13日審查民航局2024年度預算,民進黨立委陳素月提案指出,國際航空早已開放女性空服員穿著褲裝的制服,但國內航空公司仍限制女性空服員要穿裙裝、高跟鞋,不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神,民航局應要求國籍航空公司去落實。民進黨立委何欣純表示,各航空公司設計空服員服裝,若沒考慮過褲裝的設計,代表從源頭的理念就有問題,裙裝不是罪惡,最重要是女性空服員穿著緊身裙,走路可能受到限制,萬一發生緊急事故或狀況,如何協助旅客做緊急狀況應變?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提案指出,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2013年裁定韓亞航空限制穿裙子是性別歧視,在歐洲國家空服員穿褲裝司空見慣,然而台灣大部分國籍航空公司強制要求穿裙子、化妝,非常落後,空服員點名長榮航空尤為嚴重,台灣要跟上國際趨勢做調整。民航局長林國顯回應,空服員制服並沒規定裙裝或褲裝,是根據機上作業方便性跟公司規定,目前僅虎航有褲裝,民航局已發函要求航空公司增加多元設計,讓員工票選,航空公司並非反對,只是設計要重新調和規畫,民航局會跟各航空公司討論。但何欣純批評,民航局不能增加多元設計一句話就帶過,航空公司多設計一個褲裝,不需要等到5年、8年改變,民航局要更積極且承諾具體時間點。林國顯允諾,3個月內邀集航空公司討論提新方案。
馬英九出訪歐洲 將到愛爾蘭世界年會發表演說
前總統馬英九今(25日)訪問歐洲,預計將出席國際蘭馨世界總會於愛爾蘭舉行的世界年會發表演說,弘揚中華民國對維護婦女權益的貢獻,而馬英九此行也將訪問聖母大學倫敦分院發表演說,並率「大九學堂」學員與聖母大學交流。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前總統馬英九任內對維護婦女權益不遺餘力,不僅推動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保障婦幼權益,深獲國際肯定,因此國際蘭馨世界總會特別邀請馬英九蒞臨世界年會發表演說,闡述任內對婦女權益的貢獻。蕭旭岑表示,相較於當今的蔡政府,雖然蔡英文是首位女性國家元首,卻創下「女性閣員比率最低」的紀錄,近日還引發諸多性別平權爭議。他指出,馬英九關心慰安婦議題,注重性別平等,任內還敦促立法院於2011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因此獲得國際蘭馨世界總會特別邀請。蕭旭岑提到,馬英九也將率「大九學堂」學員訪問英國,出席聖母大學倫敦分院邀請的交流並發表演說,暢談今年3月訪問中國大陸,以及日前邀請大陸5所大學的陸生回訪相關經驗,說明兩岸青年交流刻不容緩,對穩定兩岸和平與區域情勢,都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意義。
社福基本法歷經25年終三讀!重點看這裡
從1998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開始有「社會福利基本法」的呼聲,到今天三讀通過,成為台灣第九個基本法,一共歷經25年。25年來,兒、少、婦、老、障等弱勢族群的福利有具體進步;我國補強社會安全網、落實長照服務、推動社會住宅並減輕育兒負擔,期間更陸續完成兩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C(兒童權利公約)、CRPD(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施行法立法及公約批准。針對今天通過的社福基本法,社福總盟表示,近年修改的政府採購法,合理化社會福利採購,也逐步制訂了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今天把社福委辦的條件協商入法,讓官民間的夥伴關係更上一層樓;且社福基本法,讓透過訴訟來倡議福利服務成為可能。社福基本法把「社會住宅」納入社會福利的範圍;並規定政府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使用者代表,針對委辦事項溝通協商;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成立社福政策審議會;各級政府應在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定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納入規劃,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社福總盟強調,相信社會福利的建構,是個嚴肅而多面向的過程,主要牽涉社會變遷、民眾需求、執政價值、組織倡議、社會溝通、專業服務、以及預算和空間分配。台灣一定要邁向一個互相扶持、公平分配、照顧弱勢、居住正義的社會。
澎湖高中以下8月1日起 提供生理用品供學生使用
澎湖縣政府10日宣布,8月1日起在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定點設置生理用品供有需要的學生取用,此政策為協助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的學生,在生理期來臨有所需的生理用品可以使用,同時加強正確月經教育破除月經汙名化,一起響應該全球議題。這項由中央發起的政策,對於離島女性落實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減輕女性生理期額外財務負擔助益很大。澎湖縣政府表示,為避免女性因未有足夠生理用品而加深貧窮情況,今年1月起澎湖縣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馬公湖西社福中心(兒少館、湖西站)、白沙西嶼社福中心、望安七美社福中心(望安站、七美站)等處,就已經實施提供「生理用品共享盒」的服務,免費提供生理用品給有需求的民眾使用。澎湖縣政府社會處表示,為能落實性別平等及月經教育,經立委提案、由教育部推動全國各級學校及所屬場館,放置免費的衛生棉、生理衛生用品,深獲好評;澎湖縣將自8月1日開始,在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校園定點位置,方便讓學生能取用生理用品,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導師認定學生(含家庭突發因素)則採實物個別發放給學生。縣府教育處已預先統計,對於縣內學校4年級以上不利處境學生,友善並尊重其使用生理用品類、材質的不同,規畫適性體貼的發放方式,後續將加強對所有學生人權、性別平等、月經、生理用品正確使用等進行教育宣導,同時研發補充教材、拍攝教學影片,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精進專業知能與強化相關服務,共同宣導落實校園性別平等工作。
8/1起「免費提供」女學生生理用品 教育部改善「月經貧窮」估9.5萬人受惠
教育部8日宣佈,從今年8月1日開始,實施友善提供多元生理用品計畫,以改善「月經貧窮」現象。該計畫將向各級學校的不利境遇學生提供多元的生理用品,並尊重學生使用不同種類和材質的生理用品,規劃適性友善的發放方式。預計2023年度該計畫總經費約為1.2億元,將惠及約9.5萬名不利處境學生,並在各級學校和教育部所屬場館設立定點,以便學生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據統計,女性一生平均花費約10萬元購買生理用品。為改善「月經貧窮」現象,教育部長潘文忠在去年11月立法院備詢時,承諾向各級學校免費提供多元的女性生理用品。今天,教育部正式宣佈從8月1日起實施該計畫。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月經貧窮及不利處境者交織性議題,教育部表示,該計畫針對不利處境及有急性需求的學生提供多元生理用品,並除了免費提供生理用品給不利境遇學生外,還將尊重學生個人使用習慣選擇,並教導他們認識不同種類的生理用品,制定關懷輔導教育措施,減少學生在月經期間的身心窘迫。教育部指出,將個別提供生理用品給高中以下學校的不利處境學生,並採用實物或票券等方式提供,由地方政府或學校評估,考慮各地方、學校區域位置、環境、資源差異等因素,規劃因地制宜且適當友善的提供方式。教育部將予以補助,並已報行政院爭取全額補助地方政府。此外,還將在學校設立定點,以便急需學生取用生理用品實物。針對大專院校的不利處境學生,該計畫主要針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的對象,將多元生理用品補助納入計畫內的生活助學金發放中。對於有急需的學生,學校可以兼採定點取用和定點銷售的方式。而教育部所屬場館針對有急需之入館民眾,則採定點取用,例如將生理用品放置於服務台、哺集乳室及醫務室等,民眾可洽服務人員索取。此外,教育部亦持續鼓勵場館辦理定點販售,提升民眾急需之近便性。
台灣性平成績居亞洲前段班 蘇揆:持續精進勞動參與率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28)日主持「性別平等會第27次委員會議」時表示,依據國際權威機構發布的性別平等相關指數,近年台灣性別平等成績已位居亞洲第一、第二的前段班,為落實性別平權理念,政府除建立法治基礎防治性騷擾、設立育嬰假制度外,亦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放寬申請規定,並於本月完成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持續督導各機關落實改善及精進作為,也期許各部會持續推動策進作為,讓台灣性別平權能逐步落實。蘇貞昌表示,本次第6屆性平會委員有8位續任委員、9位新加入委員,期盼讓台灣性別平權能夠落實在各個面向,以及性平人權可以實質平等,尤其今年適逢《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滿20週年,政府建立法治基礎,防治性騷擾、設立育嬰假制度等,希望逐步消除職場性別歧視;此外,去年7月起,政府再提高育嬰留職津貼,由6成薪提高至8成薪,並放寬申請規定,盼能彌平落差,落實性別平權理念。蘇貞昌指出,今年3月16日行政院性平會通過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並於11月28日至12月2日完成國際審查,在此要特別感謝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及所有參與同仁,政府也特別邀請國內外人權專家提供寶貴意見,並持續督導各機關落實改善及精進作為,期待未來和與會委員攜手合作,精進各項性別平等工作,讓台灣更好。隨後,蘇貞昌聽取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我國性別不平等指數(GII)、性別落差指數(GGI)表現及策進作為」報告後表示,性別平等是衡量國家民主進步的關鍵指標,根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發布的「性別不平等指數」,以及世界經濟論壇發布的「性別落差指數」計算,近年台灣的性別平等成績已位居亞洲第一、第二的前段班,在健康權、經濟權及教育權等方面,都有高於各國平均的優異表現,殊值肯定,也感謝各委員的參與指教及各部會的努力。蘇貞昌指出,仍有出生嬰兒性別比、勞動參與率等部分指標尚待改善,請衛福部與其他相關部會持續關注並努力改善。此外,性平委員所提意見如有未盡之處,也請各部會參酌委員建議,積極推動相關策進作為,讓台灣性別平權能逐步落實、大步向前。
代蘇貞昌接見德國會訪團 羅秉成:台灣自願將人權公約國內法化
德國國會人權委員會訪團來台訪問,由於行政院蘇貞昌因確認新冠病毒仍在居隔中,由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昨(24)日代表接見。羅秉成表示,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目前9大國際核心人權公約,已有6部具有國內法效力,今年共計提出5大公約的國家報告,目前已完成與限制死刑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際審查;下半年「兒童權利公約」(CRC)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際審查也將接續上陣。訪團成員另包括:團長、德國聯邦議院海特(Peter Heidt)議員、恩爾哈特議員(Heike Engelhardt)、圖爾克-娜寶議員(Derya Türk-Nachbaur)、布蘭德議員(Michael Brand)、博德瑟議員(Dr. Carsten Brodesser)及米榭托維克議員(Boris Mijatović)。羅秉成向訪團成員表示,感謝德國於今年5月不分黨派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加入世界衛生大會(WHA)及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活動及機制,以及德國本年擔任七大工業國集團(G7)輪值主席國於相關會議中呼籲各國重視台海安全,盼藉由此次會晤機會,汲取德國轉型正義經驗,使台灣轉型正義做得更好。羅秉成指出,台灣自願將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並參考聯合國審查模式,發展出一套「自主承諾、在地審查」模式,建立台灣獨特的公約審查機制,包括我國邀請曾擔任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的各國專家學者來台,依國際標準審查我國所提出的國家報告,且能與台灣政府官員及民間團體組織直接面對面交換意見;此外,政府也傾聽國內非政府組織對政府在人權方面施政的建言,而這套機制已運作良好,並臻成熟,深受國際人權專家的高度肯定。海特議員致詞時表示,他此次有機會率領訪團一行造訪台灣,深感榮幸;訪團成員主要來自德國國會4大政黨,此跨黨派的訪團不僅具德國國會的代表性,亦展現德國對台灣的重視。海特議員表示,此行訪台,除期盼能深化台德關係外,同時也要讓德國、台灣人民以及中國瞭解,台德雙方的合作關係至關重要。
第3個婦女後援會成立 林耕仁提新女力政策4目標
國民黨新竹市長參選人林耕仁昨日上午舉行「KMT新女力-新竹市婦女菁英座談會」,並宣布繼東區、北區之後,成立第3個婦女後援會;林耕仁今(22)日也提出「安心新竹-女力政策」,包含強化婦女安全、做好家暴防治、弱勢女性支持培力、推動性別平權議題,以及消除性別偏見,達到「共生共治、環境安全、性別平等、機會保障」4大政策目標。新女力後援會成立大會昨日出席者眾,包含國民黨新女力工作委員會主委聶惠如、新竹新女力主委鄭鈺英、中評委張蔡美、顧問曾妙美和姜文嬌,以及新竹市議長許修睿、副議長余邦彥、市議員陳治雄、徐信芳、鍾淑英、蕭志潔、黃文政、段孝芳和顏政德,還有議員參選人徐美惠、吳旭豐、張文興、何志勇與鄭正鈐委員副主任黃希聖等人。林耕仁表示,新竹市是全台最年輕的城市之一,新竹市45萬人口中,女性占50.6%,有將近23萬人。他感謝女性在社會、家庭都扮演重要角色,尤其在疫情之下,也看到許多女性醫護人員冒著健康風險站在第一線,守護全民健康,相當偉大,真的很令人感動。林耕仁今日則提出「安心新竹-女力政策」,包含推動跨局處「全方位社會安全網」,結合警察、社會、衛生和教育等單位,在各方面協助強化保護機制,防治隱形的家庭暴力,確保婦女幼童在每個角落都能夠安心生活。其次,林耕仁也支持女性進入職場、二度就業,透過公私部門合作,開設多元化培力工作坊,並且媒合就業機會與創業輔導。他也會合理有效地安排現有資源,讓市政府作為女力崛起的堅實依靠,例如新竹市婦女館與親子館館場的使用,除了營造溫暖的生活充電站、開設各類課程外,並將規劃女力創業空間、小物市集等,鼓勵女性勇敢邁出第一步。林耕仁指出,女力崛起的國際趨勢下,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推動性別平權。他未來也會從市政府帶頭做起,承諾提升一級局處主管女性比例達1/3,營造平等共生的環境,並鼓勵在地企業重視女力為公司帶來的貢獻,提供更友善工作環境,以及更多的就業與升遷機會。林耕仁認為,女力崛起的未來,是趨勢也是機會,現代女性在各行各業都是不可或缺的力量,未來會與社會力量努力消除一切偏見與歧視,成為最照顧市民的市長,打造尊重彼此、包容不同、多元發展的城市。此外,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爆各界大反彈,民進黨立委林靜儀進一步指稱國民黨、民眾黨皆曾提出類似法案,企圖甩鍋在野黨;對此,林耕仁表示,事實勝於雄辯,民進黨再多的辯解,只是不斷考驗民眾智慧。他批評,提出《中介法》的NCC,早已成為民進黨的東廠、政黨的打手,喪失社會公信力,栽贓他人、企圖抹黑,只會讓人覺得執政黨沒有擔當,更沒有治理國家的能力。談及民進黨新竹市長參選人沈慧虹指稱對手「只講得一口好菜」,林耕仁則表示,沈參選人到底做了什麼,大家其實很清楚,包含她與前市長林智堅成為地方自治史上首度雙辭,跑去選舉的正副首長,也讓新竹棒球場未驗收就開打,導致球員受傷、賽季報銷。林耕仁也批評,沈慧虹始終力挺被台大判定論文抄襲的林智堅,甚至也抄襲議員提案當政見。他說,沈還忘記公務員官箴,在公費活動上公然違反規定拉票,以上種種,確實展現其執行力,讓人難望其項背。
CEDAW第4次國家報告 台灣4年來最大進步為「通過同婚」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於今年3月提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並於今天召開記者會發表。負責督導告的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呂欣潔說,這4年來台灣性平最大的進步就是通過同婚,法的改變,推動了社會的改變,讓大家共同思考同志家庭、伴侶與同志個人的存在,台灣的模型非常值得世界學習。《CEDAW施行法》明訂,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我國業於2009年提出初次報告,並依法每4年提出國家報告,最新的第4次報告,於今年3月底公布,行政院今召開記者會再次對外發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第4次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指出,目前已納入國內法律體系的人權條約,9大核心人權公約除《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是我國未退出聯合國前已完成批准書存放程序,對我國生效外,其餘5個已完成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係採制定施行法方式完成國內法化。報告指出,除制定施行法,亦可依《條約締結法》第11條規定方式完成國內法化,二種作法效力及實踐均相同。而為符民間團體期待,另也訂定「各核心人權公約撰提國家人權報告及辦理國際審查共通性作業規範」,明定已完成國內法化的人權公約,均應依各該公約規定及該共通性作業規範程序要求。報告也提到,國內法律保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權利,包含施行《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保障人身安全;同時,也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教育及職場之性別平權。同時,為強化CEDAW各項教育及宣導資源,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架設「CEDAW專區」,放置CEDAW及其一般性建議中英文版、國家報告、落實CEDAW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辦理情形、法規檢視案例彙編、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彙編、各式訓練教材;透過製作宣導短片、廣播帶及平面海報、數位學習課程、教材及講義等向社會大眾推廣性別平權觀念。為提升教師性別人權意識,教育部修訂「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透過教師專業素養指標,規範各師資培育大學將「性別平等教育」等議題納入課程規劃;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相關課程,目前總計49校302系所已開設性別教育相關課程,開課科目達825科,計1萬6544人次修習課程,其中女性參與比例高達66.6%。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儘管國內疫情緊張,但回頭看2022年的人權有值得標誌的意義,在上半年政府通過漁業與人權計畫,通過首部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成立行政院人權與轉型正義處,5月完成了兩公約國際報告審查。往後看下半年也是非常精彩,除了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將進行國際審查,要將進行在地審查與在地實踐。羅秉成說,各政府部門為了人權,做了很多準備作業,審查也都非常盡心盡力,雖然人權是寂寞的工作,但台灣能在國際被看見,除了經濟,也有人權的成長。他說,人權貴在實踐,這不是集郵,而是落實與實踐,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成員,但願意遵照聯合國規範進行國家報告,所以也推戳性別暴力四法,希望在網路上有進展,再透過跨部會合作才能突破困境。羅秉成強調,在公共托育上,政府也提出很多面向的政策,除了擴增托育機構,減低年輕父母負擔,性平會也提出建議,讓父母育嬰留職薪資從6成提高到8成。現在五院共同花了1年多時間完成CEDAW報告,民間團體就可以在年底進行國際專家的審查,希望透過這樣的機制,讓政府部門把這件事放在心裡,在政策上有所實踐,累積下來,性別平等與人權就會提升,國家的軟實力也會提升。督導CEDAW國家報告的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呂欣潔表示,這4年來台灣性平最大的改變與進步就是同婚的通過,這條路非常辛苦,到現在雖然還有很多可以努力的地方,但看到各部會通過相關法案,也看到法的改變,推動了社會的改變,共同思考同志家庭、伴侶與同志個人的存在。呂欣潔說,法案通過後,很多民眾都了解行政系統的調整,共同解決思考的方案。而透過同婚的改變,民間團體的意見與公私部門的同心合作,公民社會與政府一起推動落實人權的價值,同婚這條路是非常好的例子。她說,台灣的模型非常值得世界學習,希望能與國際社會一起分享。呂欣潔強調,這幾年除了CEDAW,政府也審定了未來10年性別平等的綱領,在不利的處境下,可以看到國家已經清楚看到交織性的重要,包括原住民、身心障礙與弱勢者的身分,在國家政策上也都有清楚的方向,完全符合聯合國永續目標的原則,也回應到CEDAW的精神。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處長吳秀貞表示,針對(CEDAW)第4次國家報告,預計在6月至11月之間,國家報告及民間團體平行報告,將提供給國際審查委員,並製作國家報告手語版,對於國際審查委員提出的問題清單,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也都會提出回應。吳秀貞表示,國際審查會議預計將於11月28日至12月2日舉行,屆時將由國際審查委員與政府、民間廣泛且深入的討論,最後將公開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國家人權委員會首次撰寫獨立評估 將交國際審查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 2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獨立評估意見書,有別於過去台灣提出的「國家報告書」與「NGO報告書」,這是首次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的獨立評估意見,由人權委員紀惠容、高涌誠共同主持。紀惠容、高涌誠指出,聯合國為了推動落實國際公約,所有締結國際公約的國家,應該在一定時間內提供三份報告,包括「國家報告書」、「與「NGO(非政府組織)報告書」和一份由獨立人權機關撰寫的「國家獨立評估意見書」,交由國際審查委員審查。台灣已簽署的國際公約如兩公約、兒童人權公約、身心障礙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之前對國際審查都有提出「國家報告書」與「NGO報告書」,但因為當時尚未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均未提出「國家獨立評估意見書」,此次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第一次撰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獨立評估意見書。紀惠容及高涌誠指出,為了撰寫「國家獨立評估意見書」,了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在臺灣落實的狀況,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間,啟動一系列焦點團體方式,分別針對性別暴力、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與表達、家事移工、不利處境群體之婦女、女性就業與經濟機會等主題,與會團體代表以第一線觀察與經驗出發,提出具體的立法訴求與政策建言,例如數位性別暴力之法制保障、性別變更制度設計、同志家庭收養非血緣子女權利、制定家事服務法專法、育兒照顧制度、移民婦女離婚後之家庭團聚權,以及原住民、身心障礙等不利處境女性低勞動參與率及高失業率等課題。紀惠容、高涌誠表示,以上都是非常重要的建言,有新興議題與最迫切或最弱勢者權益的問題。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就焦點團體中蒐集到的意見,再邀集相關權責機關進行對話,以釐清爭點,並依據公約條文與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針對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內容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立場與建議,提供國際審查專家參考。
行政院拍板通過「贍養費制度修法」!5年內皆能提出
為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的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報「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今拍板通過,未來離婚要求贍養費,不再有「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該草案待立法院審議後實施。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範,夫妻離婚時請求贍養費的條件,限於要贍養費的一方不能有過失責任,且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另一人支付贍養費。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法務部提出修法草案,行政院會今通過。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的要件,予以刪除;過去須判決離婚才能提出贍養費要求,修正後,不論是協議、判決、調(和)解離婚,都能提出贍養費的要求。針對贍養費請求權時效,草案明定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至於贍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的情形,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則適用民法第126條時效規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不適用本草案贍養費。至於贍養費的多寡,草案亦明定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明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方式,將使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更完善,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