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
」 台積電 洩密 國安法 內鬼 羅唯仁
竊台積電21件機密圖謀赴陸蓋半導體基地 前副理首度曝光
國內首度破獲中共情治人員來台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不法案件,台積電前副理陳志堅為配合共諜丁小琥在中國大陸佈建「藍海計畫」,進而削弱台灣半導體實力,涉嫌竊取21件公司內部機密文件,5月底落網羈押,高檢署7月20日偵結以《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起訴求刑7年,今日將在押的陳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午開庭決定是否續押。依據起訴內容,丁小琥接受中共軍委政治部聯絡局南寧工作站主任的指示,多次假藉商務活動或觀光名義頻繁來台,除了為中共發展組織,也積極收集、刺探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相關的情報。丁小琥先吸收一名黃姓台灣人,再透過他引薦時任台積電副理陳志堅,共謀在大陸設立中國半導體材料分析公司(簡稱CSMAC),由陳志堅負責擬好「藍海計畫」(中國製造半導體基地),規劃高薪挖角台灣半導體產業人才,以逐步侵蝕台灣半導體的國際領先地位。陳志堅遭求刑7年,移審後由法官裁定是否續押。(圖/周志龍攝)陳志堅一邊滲透臺灣半導體產業,一邊伺機竊取台積電高階奈米晶片相關製程、流程等營業秘密,以充實CSMAC的競爭實力。檢調掌握,陳志堅在2023年5月到2024年2月期間,為了對丁小琥介紹的大陸金主和技術專家展現他的半導體製程、材料相關知識,擅自重製21件台積電機密再帶回家裡研讀,但正因如此遭台積電察覺異狀展開調查,並取回所有機密文件。高檢署智財分署今年5月28日指揮台北市調處兵分五路搜索、約談3人,陳志堅收押禁見,歷經一個多月密集偵訊他和相關證人,以及分析電磁紀錄與證物後,於7月20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台積電是領先全球的半導體製造公司,技術領先優勢不僅帶動國內經濟民生,更進一步成為嚴峻國際環境中我國整體半導體產業競爭力維持的指標,被告深知此情,竟罔顧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大量非法擅自重製取得台積公司國安、一般營業秘密,以執行他的「藍海計畫」,意欲扶植大陸地區半導體科技發展,犯行實不足取,請求法院就量處有期徒刑7年。丁小琥另外涉嫌滲透我國國軍遭起訴,今年2月因病過世,獲判公訴不受理,檢調從共諜案扣案證物挖出台積電竊密案的線索進行偵辦,丁小琥同樣因為已身亡,處分不起訴。檢調查出,陳志堅竊取台積電21件機密文件以實行「藍海計畫」。(圖/周志龍攝)
共諜滲透台積電首例!前副理密謀「藍海計畫」 起訴求刑7年
台積電遭中國大陸特務滲透!中共軍委政治部聯絡局透過一名香港人丁小琥來台發展組織,並吸收台積電陳姓副理,藉由竊取高階奈米晶片製程等營業機密,打算實施「藍海計畫」扶植大陸半導體發展,所幸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及時攔截,今年5月底由高檢署智財分署指揮搜索陳姓副理聲押獲准,並將遭竊的台積電內部文件全部取回,全案今日偵結,以《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起訴陳姓副理並求刑7年,這是國內首度破獲中共情治人員來台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不法案件。依據起訴內容,丁小琥接受中共軍委政治部聯絡局南寧工作站主任的指示,多次假藉商務活動或觀光名義頻繁來台,除了為中共發展組織,也積極收集、刺探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相關的情報。丁小琥先吸收一名黃姓台灣人,再透過他引薦時任台積電陳姓副理,共謀在大陸設立中國半導體材料分析公司(簡稱CSMAC),由陳姓副理負責擬好「藍海計畫」(中國製造半導體基地),規劃高薪挖角台灣半導體產業人才,以逐步侵蝕台灣半導體的國際領先地位。陳姓副理一邊滲透臺灣半導體產業,一邊伺機竊取台積電高階奈米晶片相關製程、流程等營業秘密,以充實CSMAC的競爭實力。檢調掌握,陳姓副理在2023年5月到2024年2月期間,為了對丁小琥介紹的大陸金主和技術專家展現他的半導體製程、材料相關知識,擅自重製21件台積電機密再帶回家裡研讀,但正因如此遭台積電察覺異狀展開調查,並取回所有機密文件。高檢署智財分署今年5月28日指揮台北市調處兵分五路搜索、約談3人,台積電前陳姓副理收押禁見,歷經一個多月密集偵訊他和相關證人,以及分析電磁紀錄與證物後,於7月20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台積電是領先全球的半導體製造公司,技術領先優勢不僅帶動國內經濟民生,更進一步成為嚴峻國際環境中我國整體半導體產業競爭力維持的指標,被告深知此情,竟罔顧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大量非法擅自重製取得台積公司國安、一般營業秘密,以執行他的「藍海計畫」,意欲扶植大陸地區半導體科技發展,犯行實不足取,請求法院就量處有期徒刑7年。丁小琥另外涉嫌滲透我國國軍遭起訴,今年2月因病過世,獲判公訴不受理,檢調從共諜案扣案證物挖出台積電竊密案的線索進行偵辦,丁小琥同樣因為已身亡,處分不起訴。
食安危機敲醒修法警鐘 廖偉翔:應保護吹哨者不被報復
中聯致癌油案持續延燒,國民黨立委廖偉翔17日表示,他將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及第47條修正草案,廖指出,此次毒油事件反映我國食安管理檢驗頻率過低和通報體系漏洞的缺失,而他提出的修法內容是為明定高風險食品的最低檢驗週期底線,並建立強制通報與吹哨者揭弊免責機制,以完善國內食安防線。廖偉翔說明,他的提案版本是想增訂《食安法》第7條第4項,針對經評估為食品安全高風險特定類別之食品業者,其最低自主檢驗週期不得少於每季一次,若為特定高風險品項,其自主檢驗週期不得少於每月一次。廖偉翔表示,現行《食安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公告訂定食品業者的自主檢驗頻率,此舉讓許多高風險品項的最低檢驗週期偏長,甚至出現流於形式的情形,讓食品產生長期的監管空窗期,廖強調當危害物質在第一時間未被阻絕、流入市面並被國人食用,容易發生重大系統性食安危機。廖偉翔指出,草案特別增訂「吹哨者免責與通報機制」,明定廠商一旦發現危害健康物質超標,須立即向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且相關人員或機構不受營業秘密、契約保密約款或雇主指示的限制,此規定是希望保障專業人員不因揭弊而遭受法律追責或職場報復。廖偉翔表示,食品安全不分黨派,補上法律漏洞也刻不容緩,此案目前將積極邀請立法委員共同提案或連署,盼能儘速送交委員會排審,用最嚴密的防護機制,為全國人民的飲食健康把關。
生技拚專利財3/奈米醫材配方涉遭客戶模仿 司法勝訴維護授權商權益
國內生技股除了藥華藥拚專利自主,CTWANT獨家取得另一樁涉及侵害產品配方秘密的官司判決案,奈米醫材(6612)歷經多年的訴訟奮戰,取得勝訴,奈米創辦人董事長樂亦宏婉拒記者採訪,僅低調的說,「為了保護醫療器材塗層產品開發及技術授權的權益,奈米絕對堅持立場,維護經營團隊與股東權益。」奈米醫材的塗層技術在人工水晶體植入器件中具關鍵潤滑功能及業界領先的專利優勢,且授權收入穩定,係從美國塗層起家切入白內障手術植入器、高階水晶體,國產品牌aspicio、Asqelio單打獨鬥辛苦打世界盃市場。奈米醫材在全球白內障手術人工水晶體塗層市場約有5成市占率,堪稱市場寡占者,也就是說,全球每2個人工水晶體植入器中,就有1個使用奈米醫材的塗層技術,其客戶包括全球最大眼科藥廠及人工水晶體龍頭企業,這使奈米醫材成為全球醫療器材塗層市占率第一大且最具競爭力的公司。奈米醫材創辦人董事長樂亦宏對於過去授權合作廠商司法訴訟之案,表達維護研發團隊的專有技術、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堅定立場。(圖/報系資料照)奈米醫材董事長樂亦宏提到此司法案緣起,主要是在2000年初,與國內一家生醫公司合作初衷,係協助台灣企業進入國外成熟的醫療器材塗層領域。然而,隨著合作時間的推移,雙方對於專有技術、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認知逐漸產生落差,奈米為了保護美國子公司在醫療器材塗層產品開發及技術授權的權益,因而提起訴訟。根據CTWANT調查,應用奈米醫材(ICARES)其集團美國子公司AST Products, Inc. (簡稱ASTP)於2026年3月,取得台北地院、高等法院勝訴,主要是涉及營業秘密侵害之訴訟,成功捍衛公司長期投入研發之核心技術成果。該案由ASTP對台灣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提起營業秘密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支持ASTP的主張,認為塗層溶液是ASTP的營業祕密,在授權協議到期後,對方無權仍繼續使用ASTP的塗層溶液,構成不當得利,計算出有三個月仍使用其塗層溶液,判決對方須賠償ASTP權利金逾百萬元。這也確認ASTP於相關技術領域的研發成果與法律保護地位,ASTP認為,這是對產業釋出明確訊號,「企業之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應受到充分尊重與保障」,對ASTP數十年深耕生醫材料技術的專業肯定。本案所涉及之核心技術,為ASTP多年來持續投入於生物材料與醫療器械表面處理領域所建立之關鍵成果,主要應用於提升產品表面潤滑性與操作穩定性。該技術透過材料設計與製程整合,有效提升產品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一致性與可靠性,對醫療品質與使用安全具有重要影響。
生技拚專利財4/奈米塗層技術授權國際大廠 多年合作續約締造穩定營收
對於奈米醫材(6612)於國內司法審理中爭取營業秘密的勝利,維護醫材研發授權商權益,CTWANT採訪到總經理陳秉淳,他很有信心地說,奈米醫材技術在性能表現與量產穩定之間取得良好平衡,具備高度技術門檻與實際應用價值,並已於多項產品中成功導入,也因此獲得市場與客戶長期驗證。陳秉淳說,奈米醫材營收來源主要分為三大類,權利金收入約佔20%,技術服務收入約佔18%,及人工水晶體等醫材、射出成型等銷售收入佔62%。其中,塗層技術授權和技術服務屬於穩定的獲利來源,該公司近年重點大幅拓展高毛利的人工水晶體、植入器等醫材完整產品線。奈米醫材每年投入可觀研發費用,建立產品獨特市場性。(圖/翻攝自Yahoo股市)奈米醫材產品線,從塗層、到植入器,再到人工水晶體的研發與製造,專注施作白內障手術、眼科系列的醫材產品,並從美國開始,併購大陸、美國等多家公司,作為台灣、美國、中國等區域市場的生產與行銷基地。陳秉淳說,奈米醫材1989年成立後持續投入研發經費,在塗層技術上,不僅授權知名國際大廠,替多家國際品牌大廠提供技術服務,擁有一定全球市佔率,尤其是在此訴訟中關鍵的「塗層溶液」,更是讓奈米醫材在市場上佔有領先地位。此外,奈米醫材並積極布局歐洲、澳洲、南美、中東、東南亞等區域,並已通過歐盟MDR及CE認證;特別是在歐洲市場,前進西班牙的人工水晶體市占率超過8%,高階產品市占率達15%。美國則因收購MBI公司增強了品牌與通路覆蓋。針對本次訴訟,陳秉淳說,當發現市場上出現疑似不當使用相關技術成果之情形時,經審慎評估後決定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智慧財產權並確保產業之公平競爭環境。案件歷經完整審理程序,最終法院認定相關侵權事實,支持 ASTP之主張。此次判決的意義不僅在於個案結果,更代表對創新價值與長期研發投入的肯定,亦有助於建立產業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共識與規範。未來,ICARES集團將持續深化全球技術研發,並積極推動國際專利與技術保護布局,以確保創新成果獲得完善保障。陳秉淳說,同時,應用奈米集團亦將秉持開放且正向的態度參與市場競爭,並對任何侵害智慧財產權或營業秘密之行為,採取必要且適當之行動。他強調,這不只是一次勝訴,更是對技術價值與長期研發投入的再次確認。我們將持續以創新為核心,為產業與客戶創造更高價值。
台積電內鬼案宣判!東京威力科創遭罰1.5億元
智慧財產暨商業法院針對台積電內鬼案一審宣判後,認定半導體設備商台灣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未盡監督責任,依違反《營業秘密法》判處罰金1.5億元,並宣告緩刑3年,但附帶條件為須支付1億元予台積電,以及繳交公庫5千萬元。此判決結果在公司與台灣高等檢察署均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已經確定。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本案源於去年7月初,高檢署接獲台積電通報指出,曾任職台積電、後轉任東京威力公司行銷部門的工程師陳力銘,疑似利用在台積電時建立的人脈,竊取2奈米製程的營業秘密。調查顯示,他透過在台積電任職的2名學弟吳秉駿與戈一平,以遠端工作的方式登入台積電系統,再以拍攝筆電螢幕的手法,大量翻拍並取得機密資料後傳送給陳力銘。檢方進一步查出,陳力銘還另外還找上台積電工程師陳韋傑,持續竊取涉及「14奈米以下製程之IC製造技術」以及關鍵氣體、化學品與設備技術等營業秘密。此外,在案件曝光後,東京威力公司行銷主管盧怡尹還涉嫌協助湮滅犯罪事證。檢方因此對上述相關人員提起公訴,並同時以監督不周為由,對台灣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一併起訴,並最初求處2500萬元罰金。案件於今年4月一審宣判,主嫌陳力銘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餘涉案工程師則分別判處2年至6年不等刑期;盧怡尹則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宣告緩刑3年。至於東京威力公司則因違反《營業秘密法》遭判罰1.5億元,但因已與台積電達成和解,獲得緩刑3年,條件為支付1億元給台積電及5千萬元入公庫。針對一審結果,陳力銘、陳韋傑及盧怡尹3人均已提出上訴,但上訴期限於19日屆滿時,台灣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上訴,而高等檢察署亦認為一審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量刑上均屬合理,因此決定不上訴。至於其他被告的上訴期限仍在進行中,尚未確定是否會再上訴。由於東京威力公司部分已先行確定,後續將由檢方依法啟動執行程序,預計由高檢署智慧財產分署或囑託新竹地檢署負責執行相關判決內容。
台積電內鬼洩密案判決出爐!陳力銘判10年 東京威力要賠1.5億
台積電2025年爆發內鬼洩密案,時任工程師陳力銘勾結內鬼吳秉駿、戈一平竊取2奈米晶片機密後,交付給東京威力公司。經追查發現,另名工程師陳韋傑亦參與竊密行動;東京威力公司高階主管盧怡尹則涉嫌配合滅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27日)宣判,判處5人有期徒刑10月至10年不等,另判罰東京威力1.5億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酌,被告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盧怡尹、東京威力公司均已坦承犯行,並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另被告陳韋傑雖承認擅自重製而取得台積電公司內部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之客觀事實,否認具有域外使用之意圖,然依其所述對於陳力銘任職台積電公司蝕刻機臺設備供應商均為外商公司之認知暨本案圖檔涉及之資訊內容等事證觀之,認陳韋傑所為辯解不足採信,各該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茲就各該被告涉犯罪名之量刑、定應執行刑、宣告緩刑部分進行說明。判決指出,陳力銘主動向檢察官供出犯行,並因而查獲共犯陳韋傑,應依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5項後段規定,免除其刑;另就其所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犯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均有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6項前段減輕其刑事由,審酌陳力銘為求個人之工作表現而犯案,造成台積電公司營業秘密可能外流之危險,並危及產業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安全。惟經台積電公司具狀表明東京威力公司屬於其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之在臺服務公司,並非其競爭對手,復經調查陳力銘蒐集之營業秘密,均未洩漏與東京威力公司及其母公司日商東京威力科創株式會社以外之第三方,且被告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經台積電公司表明願意接受其道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法院表示,吳秉駿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就所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犯行,具有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6項前段減輕其刑事由,審酌吳秉駿造成台積電公司2奈米製程之機密資訊可能外流而喪失競爭優勢之危險,惟其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對於犯罪事實之釐清及加速偵查機關進行本案之調查,具有相當貢獻,並經台積電公司具狀表明原諒,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戈一平部份,法院考量其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並因而查獲共犯陳力銘,應依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6項後段減輕其刑,審酌被告造成台積電公司2奈米製程之機密資訊可能外流而喪失競爭優勢之危險,惟其充分配合且協助調查,對於犯罪事實之釐清及加速偵查機關進行本案之調查,具有相當貢獻,並經台積電公司具狀表明原諒,爰量處有期徒刑2年。判決書指出,陳韋傑僅坦承客觀事實,且其擅自重製之營業秘密屬於14埃米製程之機密資訊,此為台積電公司半導體製程從「奈米」邁入「埃米」時代之先進技術節點,乃延續並保持在全球最先進製程領導地位之關鍵,迄今亦未取得台積電公司之諒解,爰量處有期徒刑6年。至於盧怡尹刪除陳力銘翻拍台積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圖檔,湮滅後者涉案之刑事證據,嚴重妨礙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然其在發現刪除之電磁紀錄因不明原因回復後,主動通報東京威力公司,復由東京威力公司將此事發經過記載於書面陳報偵查機關,事後亦坦認犯行,具有裁判確定前自白之事由,應依刑法第166條規定減免其刑,爰量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萬元,暨參加法治教育課程6場次。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酌,東京威力公司未能善盡監督受雇人之企業社會責任,且依據該公司對陳力銘工作績效表現之考核資料,可知東京威力清楚明瞭陳力銘可能利用舊識情誼而非法蒐集不易取得之台積電公司內部資訊,侵害台積電公司之營業秘密,考量惟被告承認犯罪,積極配合檢察官偵查及台積電公司內部調查,盡力降低本案對於台積電公司、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及國家經濟安全所生危害,並偕同其母公司與台積電達成和解,爰量處罰金1億5,000萬元,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台積電支付1億元,並向公庫支付5,000萬元。
面試多報3000元卻被要證明 網一面倒:不用給
面試時是否需要揭露前職薪資,引發網路熱議。一名網友表示,自己在面試時將前一份工作薪資多報約3000元,未料錄取後公司要求提供薪資證明,讓他陷入兩難。不過貼文曝光後,多數網友一面倒認為,薪資屬於公司營業秘密,「無需提供」,成為討論焦點。該名網友在《Dcard》發文指出,前一份正職薪資約為3萬多元,面試時為爭取較佳條件,將數字略為提高。近期收到錄取通知後,公司要求報到時繳交資料,包括最近一次薪資證明與前公司開立的相關文件,讓他不知該如何處理。貼文曝光後,引發大量網友回應,多數人認為,前職薪資並非新公司必要掌握的資訊,「薪資本來就是公司內部資料」、「沒有義務提供薪資證明」,甚至有人直言,若公司強硬要求,可能需要審慎評估是否入職。也有網友分享實務經驗,指出可改以勞保投保紀錄或在職證明佐證工作經歷,而非直接提供薪資內容;另有人建議,可主張與前公司有保密約定,作為拒絕提供薪資資料的理由。此外,有意見指出,薪資結構本身包含獎金、津貼等不固定項目,不同計算方式可能出現差異,若僅以單一數字要求證明,未必能完整反映實際收入狀況。整體而言,此事件反映出求職過程中對薪資透明與隱私界線的不同看法。多數網友認為,薪資資訊涉及個人與公司內部資料,是否提供應由求職者自行決定,而非強制要求,也提醒求職者在面試談薪時需審慎應對。
龍巖爭議2/業務員離職百萬佣金沒了 法院風向逆轉推翻競業條款
殯葬界龍頭、龍巖集團的業務員一旦離職,就會被老東家依競業條款沒收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的續約佣金,不少人打民事官司,但大多敗訴,但近兩年法院「風向」逆轉,陸續有判決認定龍巖集團與業務員係「承攬關係」,因此「雙方契約終止後,不影響原已成交案件應發而未發之續期獎金」。前龍巖高階業務員Sam指出,法官的態度改變,讓這些已跳槽、想跳槽的業務員有了盼頭。 Sam透露,過去許多離職的龍巖業務員敗訴,係因為法官認為,業務員入職之初,是自願簽下同意規定競業條款的「業務人員管理辦法」,被扣款也是早就知道有此結果,因而敗訴;但近兩年,接連有離職人員獲判勝訴。例如,Sam的上司劉姓主管,向台北地院請求龍巖公司返還佣金705萬元,法官認為雙方既是承攬關係,承攬契約終止後「不影響原已成交案件應發而未發的續期佣金」。判決書指出,業務員離職後「不影響原已成交案件應發而未發之佣金」。(攝影/林慶祥) 法官判決龍巖返還雙方不爭執的250萬元,其餘400多萬元因劉男提出單據不明確,予以保留,暫時無須返還;律師李學鏞指出,從該判決來看,法官完全不支持龍巖「競業條款」的主張。律師李學鏞指出,龍巖無差別對所有基層業務員主張競業條款,恐難說服法官。(攝影/林慶祥)李學鏞進一步解釋,「競業條款」規定在「勞基法」第九條之一,該法規定,雇主必須有「應受保護之正當利益」,且勞工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機密」。李學鏞說,龍巖恐怕很難提出有什麼必須保護的營業秘密,其「無差別」的要求所有基層業務員必須遵守競業條款,在法庭上也很難自圓其說。 更何況,競業條款有規定區域範圍,雇主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兩年),還必須給付半薪給員工,作為補償,換句話說,不是逼員工簽競業條款,法官就會買單。勞資專家陳慧明指出,保險業務員離職後,續期佣金可以繼續領,政府應該對殯葬業同樣有明確規範。(圖/陳慧明提供)勞動部「獨任勞資調解人」陳慧明則指出,龍巖與業務員係承攬關係,根據民法490條第一項規定,承攬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亦即,當業務員讓客戶簽下生前契約,龍巖就必須給付約定好的佣金,即使該員離職。 陳慧明進一步指出,生前契約的業務員被扣獎金,其情形跟保險公司很像,過去保險公司業務員若跳槽,也是不能領續約佣金,但2019年「台中高分院108年重勞上字第一號判決」認定離職業務員有權續領佣金,金管會受此影響,作出改革,新制將佣金分成「續期佣金」與「續期服務」兩筆費用,前者離職業務員可續領,後者則必須留給未來實際服務客戶的在職人員。 陳慧明指出,因為保險公司是金管會與財政部管轄,而殯葬業、生前契約買賣是內政部管,因此沒有規範法令,他認為政府應該針對龍巖多起訴訟之亂象,規定離職員工的佣金如何分配,保障其工作權,別讓收入不固定的業務員到法院去碰運氣了。龍巖回應表示,本公司為維護經銷商展業秩序,如違反相關約定,則循司法途徑,維護本公司及所有經銷商權益。相關案件司法程序進行中,均回歸司法辦理。
遭舊愛鍾成虎告上法庭 全數不起訴陳綺貞說話了
陳綺貞與前男友鍾成虎分手後鬧得不愉快,更因爆出合約問題而對簿公堂,鍾成虎指控她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陳綺貞則提出民事訴訟反控。經過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罪嫌不足,陳綺貞被控訴的6項罪名皆不起訴,對此她也做出回應。鍾成虎指控陳綺貞未經公司同意,透過經理將公司擁有專屬授權的專輯、單曲及演唱會影音等內容複製至NAS硬碟,涉嫌「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無故洩漏電腦秘密」、「背信」、「無故取得電磁紀錄」、「違反著作權法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及「違反營業秘密法重製營業秘密」等6項罪名。陳綺貞感謝檢察官讓真相大白。(圖/翻攝自陳綺貞IG)不過台北地檢署認為陳綺貞相關備份行為僅屬於保存用途,並未對外洩漏資料,也沒有造成告訴人實質損害,因此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決定不起訴。對此陳綺貞發文表示:「感謝檢察官明鑑,也感謝我們法律團隊的努力,真相終究大白,全部罪名都不起訴。」並說:「我相信這對所有音樂人以及像我一樣的創作人都有莫大的意義,也謝謝大家一直以來的支持。」
台積電內鬼工程師2人交保免押! 吳秉駿、戈一平三限、科控
台積電內鬼案共有5人涉案被起訴,其中涉案的3名工程師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押期將屆,智財法院日前裁定3人延押禁見2月。不過,吳、戈聲請具保停押以後,合議庭今(2月5日)裁定吳秉駿、戈一平分別以300萬、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實施科技監控。回顧案情,高檢署先前查出陳力銘曾為台積電12廠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進入台積電的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行銷部門,隨後便於2023年到2024年間,勾結在職的台積電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高檢署於去年8月起訴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認定3人涉犯營業秘密、國安法等罪嫌,分別求處14年、9年、7年,全案目前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高檢署於同年12月再追加起訴東京威力公司,認其涉犯國安法等罪嫌,並建請罰金1.2億元。後續檢方又於去年11月10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並訊問工程師陳韋傑,並且同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高檢署表示,陳力銘經提訊後主動坦承犯行,並供出陳韋傑,求處7年有期徒刑;而陳韋傑被檢方求刑8年8月;盧姓高階主管為圖卸責,刪除本案犯罪證據且否認犯行,求處1年。
台積電新內鬼陳韋傑完了!同「挖」護國神山被反咬 智財法裁繼續押
台積電2025年爆發內鬼洩密案,先前時任工程師陳力銘勾結內鬼吳秉駿、戈一平竊取2奈米晶片機密後,交付給東京威力公司,目前案件仍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3人均處收押狀態。然而,後續陳力銘又透露另名內鬼工程師陳韋傑參與竊密行動,東京威力公司高階主管盧怡尹還涉嫌配合滅證,高檢署於1月5日追加起訴2人,並向東京威力求處2500萬罰金。案件將於今日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後,法官裁定陳韋傑續押禁見3個月。檢方於去年11月10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並訊問陳姓工程師,並且同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高檢署表示,陳力銘經提訊後主動坦承犯行,並供出另名陳姓(陳韋傑)工程師,求處7年有期徒刑;而陳姓工程師迄今仍未坦承犯行,態度欠佳,檢方求刑8年8月;盧姓高階主管為圖卸責,刪除本案犯罪證據且否認犯行,求處1年徒刑。回顧本案,高檢署先前查出陳力銘曾為台積電12廠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進入台積電的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行銷部門,隨後便於2023年到2024年間,勾結在職的台積電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高檢署於去年8月起訴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認定3人涉犯營業秘密、國安法等罪嫌,分別求處14年、9年、7年,全案目前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3人仍在押。高檢署於12月再追加起訴東京威力公司,認其涉犯國安法等罪嫌,並建請罰金1.2億元。
台積電內鬼再加一!陳姓工程師遭求刑8年8月 今移審智財法院
台積電2025年爆發內鬼洩密案,先前時任工程師陳力銘勾結內鬼吳秉駿、戈一平竊取2奈米晶片機密後,交付給東京威力公司,目前案件仍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3人均處收押狀態。然而,後續陳力銘又透露另名內鬼陳姓工程師參與竊密行動,東京威力公司盧姓高階主管還涉嫌配合滅證,高檢署於1月5日追加起訴2人,並向東京威力求處2500萬罰金,案件將於今日移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檢方於去年11月10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並訊問陳姓工程師,並且同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高檢署表示,陳力銘經提訊後主動坦承犯行,並供出另名陳姓工程師,求處7年有期徒刑;而陳姓工程師迄今仍未坦承犯行,態度欠佳,檢方求刑8年8月;盧姓高階主管為圖卸責,刪除本案犯罪證據且否認犯行,求處1年徒刑。回顧本案,高檢署先前查出陳力銘曾為台積電12廠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進入台積電的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行銷部門,隨後便於2023年到2024年間,勾結在職的台積電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提供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高檢署於去年8月起訴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認定3人涉犯營業秘密馬、國安法等罪嫌,分別求處14年、9年、7年,全案目前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中,3人仍在押。高檢署於12月再追加起訴東京威力公司,認其涉犯國安法等罪嫌,並建請罰金1.2億元。
台積電內鬼案再爆延燒!檢又起訴2人 他因態度不佳被求刑8年8月
台灣高等檢察署偵辦台積電洩密案,日前依法起訴工程師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以及東京威力公司,全案交由法院審理中。不過,台高檢持續追查以後,發現陳力銘又透過另位陳姓工程師竊取台積電機密,而東京威力的盧姓高階主管還涉嫌滅證。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日前偵辦此案過程中,發覺被告陳力銘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另位陳姓工程師亦另涉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2項擅自重製台積公司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罪嫌,被告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京威力公司)另名盧姓被告亦涉有湮滅刑事證據罪嫌。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向法院對陳力銘等3人以及東京威力公司依法追加起訴,並分別求取被告陳力銘有期徒刑7年、陳姓員工因未完全坦認犯行,態度欠佳,被檢方求刑有期徒刑8年8月,盧姓被告有期徒刑1年,及對被告東京威力公司求處罰金2,500萬元。台高檢指出,在偵辦台積電洩密案件過程中,為釐清東京威力公司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7項後段所稱「盡力為防止行為」之要件,經查發覺該公司雲端硬碟內,尚存有台積公司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次19,即「14奈米以下製程之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等營業秘密資料。台北地檢署於2025年11月10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約詢、訊問陳姓員工,於同日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台積電3內鬼竊2奈米機密! 檢再起訴東京威力、罰金1.2億
台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跳槽到東京威力科創公司服務以後,聯手吳秉駿、戈一平竊取台積電2奈米製程營業機密,檢方於8月依照《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等罪嫌提起公訴,本案由智財法院審理中。今日(12月2日)檢方也依法對東京威力公司提起公訴,並向法院建請處罰金1.2億元。檢方接獲台積電提告以後,於今年7月開始傳喚相關人等到案,認為陳、吳男、戈已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於8月依照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等罪嫌提起公訴。檢方對陳求處14年,對吳求處9年,對戈求處7年,此案目前本案由智慧財產暨商業法院審理中。高檢署指出,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另依職權簽分東京威力公司,是否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7項等之法人刑事責任,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查證後,認東京威力公司涉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國家安全法第8條第7項等法人刑責共計4罪,於今日偵查終結,向法院追加起訴,分別求處罰金新臺幣4000萬元、800萬元、4000萬元、4000萬元,並請定應執行刑1.2億元。劉怡君。(圖/翻攝自台灣高等檢察署網站)據了解,承辦此案的檢察官為劉怡君,於司法官第50期結訓,畢業於政大法律系及法研所。任職新竹地檢署期間,劉怡君曾承辦台積電前徐姓工程師離職前大量竊取公司 28 奈米製程技術、並轉交中國某半導體企業的案件,並於 2017 年 5 月依《營業祕密法》提起公訴。
柯文哲聲請公開播送辯論程序了! 台北地院獲准了
台北地院審理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以及政治獻金案,將於本月中旬展開言詞辯論,柯文哲向合議庭聲請公開播送,台北地院於今日(12月2日)裁定言詞辯論以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准予實施公開播送,本案可抗告。北院指出,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聲請就本案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本院審酌本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復為社會矚目之案件,公開播送尚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對程序參與人及他人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造成損害之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北院表示,依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0條規定,實施公開播送以完整播送為原則,併考量本案被告等人經起訴之事實具相關連性,難以分割,除聲請人聲請部分,本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就本案其餘當事人及參與人全案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均公開播送。針對柯文哲意旨另稱司法院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已僭越修正後法院組織法之立法意旨,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北院查詢後認為,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授權訂定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公開播送之言詞辯論錄音、錄影,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該實施辦法說明為「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導致開庭過程中揭露之相關隱私、個資或其他機密資訊,沒有被適當處理,產生外洩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虞,爰明定法庭錄音、錄影之公開播送應於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及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上述規定是為免法庭錄音、錄影以即時公開播送方式時,造成參與訴訟程序者如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財產或嚴重影響審判公平性之情形時,無從為適當處理,致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規定該案件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以便得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處理。此外,為避免公開播送時間延宕過久,同時於第2項規定最遲應公開播送之時限為該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5日。已衡平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難認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立法目的相悖離或逾越同條第9項授權範圍。因此有關柯文哲這部份的聲請意旨自難憑採。
快訊/羅唯仁北市、新竹的家遭檢方搜索 智商法院核准扣押他的股票、不動產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偵辦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涉嫌洩密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智財分署昨(26)日執行搜索扣押行動,對羅唯仁位於臺北市、新竹縣之住居所執行搜索,扣得電腦、隨身碟等相關證物。智財分署檢察官亦於昨(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2項規定向智商法院聲請扣押羅唯仁之股票、不動產並經法院核准。台積電25日正式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對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的訴訟,理由是違反競業禁止同意書及營業秘密法等規定。智財法院指出,受理後隨即進行電腦分案作業,經分案號為114年度民暫字第19號,本案由(信股)王碧瑩法官審理,承審法官收案後將盡速閱卷並依相關規定審理。台積電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跳槽英特爾一事持續延燒。面對外界傳出羅唯仁「帶槍投靠」的說法,英特爾執行長陳立武上周強調此為不實謠言。然而,在台積電近日正式提告後,陳立武態度更趨明確,不但承認羅唯仁已加入公司,且透過內部備忘錄公開力挺,表示所有指控皆無根據。智財分署強調將秉持勿枉勿縱的態度,審慎積極釐清本案,並堅定秉持捍衛國家關鍵核心技術營業秘密之精神,與產業界共同維護國家核心競爭力。
台積電前資深副總羅唯仁挨告 龔明鑫鬆口:啟動撤銷工研院士資格流程
台積電正式提告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違反營業秘密法等訴訟。經濟部部長龔明鑫今(26)表示支持,需要政府什麼樣協助,會盡力來協助。至於撤銷羅的工研院士資格,已經啟動流程。對羅唯仁涉竊密案有沒有涉及國安法?以及人在美國,台灣政府怎麼應對?龔明鑫表示,國安法的部分,高檢署已經啟動調查,經濟部當然配合這個調查,來定義是不是有涉及到國安法部分。至於羅拿走什麼資料,要由台積電來說明。有關於違反營業秘密法部分,龔也表示支持,說台積電如果需要政府相關什麼協助,就盡力來協助。至於撤銷羅唯仁的工研院士資格,龔明鑫說工研院已經啟動,可能撤銷院士的流程。
羅唯仁竊密案台積電向英特爾求償?律師:舉證難度高
台積電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7月底退休後涉嫌帶走數十箱手寫稿轉赴英特爾任職,引爆晶片竊密風波,台積電25日發聲明已對羅唯仁提告,不過專家認為,台積電若要對英特爾求償,舉證的困難度是相當高。目前外界關注台積電能否對英特爾求償,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吳奕綸認為,舉證的困難度相當高。他表示,一方面英特爾一定會要求羅唯仁任職前先簽一張不得外洩前公司台積電機密的保證書,當作防火牆,台積電必須要舉證英特爾有從羅唯仁那邊取得台積電二奈米的機密資料,而台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雖然有準用第19條,得選任查證人,對英特爾持有或管理之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但如果實施查證所需的負擔太大,查證有困難,法院可能不會同意查證。如果要針對英特爾,他認為,台積電應該會選擇在美國提告,因為就先前中芯國際挖角台積電員工竊取機密的案件,就是台積電透過美國司法的證據調查程序,取得中芯國際內部資料,發現中芯國際內部有台積電高階製程的內部營業秘密資料5萬多件,最終於2024年底達成和解,中芯同意賠償台積電2億美元,並無償轉讓8%股權予台積電。吳奕綸也分析羅唯仁個人刑事部分,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可能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刑責最高可加重至12年有期徒刑。國科會在2023年就已將14奈米以下製程的IC製造技術公告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反營業秘密法的部分,主要是2種類型,第一種是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第二種是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吳奕綸認為,將來在訴訟上,法院會調查羅唯仁在離職前是否還有權利調閱二奈米的機密資料,及是否有將機密資料帶出,如果台積電能證明羅唯仁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機密資料,就可以對羅唯仁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包括可得預期之利益。
羅唯仁疑帶機密資料投奔對手 台積電打破沉默認「高度可能洩密」:已經提告
今年7月,台積電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退休,卻在10月轉戰競爭對手英特爾(Intel)擔任執行副總裁。近日傳出,羅唯仁退休前動用高階主管職權,要求研發部門向他提供資料了解正在研發中以及未來規劃之先進製程技術,引起輿論譁然。今(25)日,台積電終於打破多日沉默,宣布認為羅唯仁「高度可能」洩漏台積電機密資訊給英特爾公司,已於今日向他提告。台積電指出,羅唯仁自2004年7月起任職於台積公司並擔任副總經理,於2014年2月升遷為資深副總經理,並於2025年7月27日正式自台積公司退休。然而,在2024年3月間,台積電將羅唯仁調任於「企業策略發展部」資深副總。台積電表示,「企業策略發展部」性質為供董事長暨總裁諮詢的幕僚單位,職責上無須再監督或管理研發部門事務,但羅唯仁仍要求研發部門召開會議,並提供資料以了解正在研發中以及未來規劃之先進製程技術。台積電指出,羅唯仁任職於公司期間,曾簽署保密條款及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承諾離職後不為競爭之同意書。台積電法務長方淑華法務長在今年7月22日與羅唯仁進行離職面談時,也特地提供提醒信函供其詳細閱讀。當法務長說明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義務,並詢問其離職後去向時,羅唯仁回應「將至學術機構任職」,並未說明將前往英特爾公司任職,未料離職後旋即前往英特爾公司擔任執行副總裁。台積電認為,羅唯仁高度可能使用或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台積公司營業秘密及機密資訊予英特爾公司,因此台積公司有採取法律行動(包含違約賠償)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