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畫面
」 過失傷害 監視器 大陸 謝侑芯 黃明志
獨/台大醫院上演八點檔!孫女要祖母告媽媽被打巴掌 詐傷提告贏了
台大醫院有一對母女在病房走廊上發生爭執,媽媽不滿女兒慫恿祖母告她,動手打女兒一巴掌,女兒驗傷堅持提告。監視器拍到媽媽打女兒左臉,診斷證明卻記載右臉挫傷,照理說女兒「傷勢」與媽媽動手無關,而且檢察官最初只起訴傷害罪,原本有判決無罪的空間,但檢方在到法院審理時追加強暴侮辱罪,媽媽對此找大法官「救援」,引用憲法法庭限縮公然侮辱罪的判決以主張她只是希望女兒小聲點、不要打擾醫院安寧,台北地院不採信,仍判媽媽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本案被告詹姓女子在2025年2月15日下午與家人前往台大醫院探病,在走廊聊天時,婆婆也到病房外找她講話,講著講著就吵起來,路人經過將食指擺嘴邊比出「噓」的手勢,要她們降低音量。詹姓女子的女兒在病房內聽到爭執,走出來跟媽媽講話講3秒鐘,左臉臉頰就被打了一下,其他家人見狀立刻隔開兩人,但無法澆熄母女戰火從醫院燒到法院。女兒直接在台大就醫,並在警方詢問是否提告時,回覆「我要對我母親提出傷害告訴」,台北地檢署依據醫院5樓走廊監視器畫面、驗傷單起訴詹姓女子。詹姓女子否認打巴掌,堅稱只是輕推額頭;對於檢方追加起訴強暴侮辱罪,她解釋動手目的是避免女兒大聲喧嘩、希望女兒節制言行,並未下重手侮辱女兒,並提出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主張本案不成立公然侮辱,客觀上更不構成強暴侮辱的要件。北院調查,詹姓女子不高興女兒介入她跟婆婆之間的爭執,在醫院走廊這種公開場合掌摑女兒,屬於直接以外力對人體表達不屑,也有人格攻擊的效果,這跟憲法法庭判決只提到「口語」言論是不一樣的,足以使被害人身心難堪、人格名譽受損,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法官指出,詹姓女子如果真要女兒安靜一點,在她動手前已經有路人示範過了,比個「噓」就可以,她打女兒巴掌只會帶來反效果,製造更大的聲音;詹姓女子跟女兒起衝突,無法理性處理、互相忍讓包容,控制不了情緒掌摑羞辱女兒,事後也沒得到女兒原諒,因此以強暴侮辱罪量處拘役15日。本案可上訴。詹姓女子向北院聲請傳喚女兒、兒子、婆婆、妹妹作證,法官基於兩個理由打回票,第一個是監視畫面夠清楚了,第二個是找其他家人出庭「無助事實釐清,卻可能加重家庭紛爭」,所以沒有傳喚必要。法院雖認定詹姓女子掌摑女兒可能同時觸犯傷害、侮辱罪,比對女兒證詞與醫院診治情形出現矛盾。女兒對警察和檢察官都說「左臉」被打,但台大急診醫師依據女兒描述對她的「右臉」拍照存證,實際上看不出明顯外傷。醫師出庭作證表示,驗傷部位是右臉挫傷,可能因為病人說被打會痛,即使外觀沒有紅腫、瘀青,仍會開立挫傷的診斷證明,法官因此判斷,詹姓女子打女兒左臉並不會導致女兒右臉受傷。
獨/為女病患聽診被控襲胸 男醫師衰捲性騷案4度4關
台北市一名男醫師去某診所代班,為感冒女病患看診時,使用聽診器輪流聽左胸、右胸,沒拿聽診器的中指、無名指、小指碰到女病患共5秒鐘,2個月後,女病患去警局告性騷擾,士林地檢署不起訴,她提出申訴但接連遭台北市政府、衛生福利部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法官看監視器發現女病患講話不老實,男醫師碰到她胸部並非「指腹」而是「指背」,而且在診療過程中,女病患並無任何異常反應,都配合看診,因此仍判她敗訴,從檢察官、法官、行政機關共4度打臉。本案發生在台北榮總附近的診所,陳姓醫師2025年3月22日早上代班看診,有一名女病患反映咳嗽、喉嚨不舒服,當時診間只有他們兩人,陳醫師將聽診器放在女病患右上胸2秒,再放左上胸3秒,隨後聽背部右上方3秒及背部左上方1秒,聽這四個部位時,都有請女病患吸氣和吐氣;聽診結束後,陳醫師拿壓舌板和手電筒查看女病患喉嚨,將診斷結果打電腦並解釋病情,最後在女病患咽喉噴藥,診療過程大約4分半完成。女病患一出診間,就找護理師進來,向陳醫師表達剛剛聽診時「手放到胸部上」讓她不舒服,之前的醫生不會這樣,還說「雖然自己老了但仍是女生」,陳醫師解釋他需要聽肺部症狀,護理師也幫忙安撫女病患。陳醫師原本以為講清楚就沒事了,但女病患5月21日又感冒就醫時,得知陳醫師還會來代班,自認在「步行1分鐘的生活範圍內隨時可能碰到曾經性騷擾」她的男子,讓她焦慮、失眠,因此在隔天上警局報案。從士檢偵查到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衛福部審查,都認定陳醫師聽診時有碰到女病患胸部,但不構成性騷擾,女病患仍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以及北市府應處分性騷擾成立。北高行勘驗監視畫面,陳醫師以右手拇指、食指夾著聽診器,中指、無名指、小指的指背碰觸女病患右上胸與左上胸,但時間極其短暫,也沒有撫摸或亂動的行為,依據社會大眾的常識,這不叫性騷擾,北市府處分無誤。女病患堅稱陳醫師以「指腹」碰觸她胸部,診間監視影片是偽造的,跟地檢署看到的畫面不同,還要求北高行傳喚檢察官、診所其他醫師作證,法官認為沒有必要,也不採納女病患的主張。
獨/「擺拍詐保」慘了!怪手砸轎車謊報貨車肇事 拖13天報案仍露餡
台北市一名怪手司機操作不慎,鏟斗碰撞路邊停放的轎車,他擔心怪手沒保險賠不起,另外開小貨車過來「擺拍」想詐領保險金,等了13天才去報案,聲稱小貨車撞到轎車,信義分局為釐清事發過程調監視畫面,揪出怪手司機自導自演假車禍現場,沒讓他詐保得逞,台北地院以詐欺未遂罪判拘役40天、緩刑2年。2025年12月23日上午9點多,蔡姓男子在信義區永吉路200巷61弄操作怪手,將機械手臂向右轉動時,沒注意幅度太大,把路邊一輛Nissan Cefiro的左前車門敲出凹痕。蔡姓怪手司機闖禍之後通報業主,因為沒保工地險無從獲得理賠,兩人講好由蔡姓司機開自己的小貨車到場,停Cefiro旁邊拍了6張照片,打算以小貨車的保險金賠償受害車主。蔡姓司機拍完照並未在第一時間報案,而是等到2026年1月5日才去信義分局,謊報小貨車在2025年12月「26日」與Cefiro發生碰撞,不過警方監視器一查就戳破這場騙局。怪手司機事後開自己的小貨車過來「擺拍」,意圖詐領保險金。(圖/翻攝畫面)台北地檢署起訴蔡姓司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台北地院認為應變更起訴法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的性質,雖然就像是訊問筆錄,但上面有記載「如訪問人員發現陳述內容與實際狀況不符時,應具體補充說明之」,代表這份文件只是記下當事人陳述,不是用來擔保車禍的真實情形,而且警方有公權力調查事發經過,所以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警方調監視畫面查出並非小貨車肇事,而是這輛怪手。(圖/翻攝畫面)法官認定蔡姓司機以移花接木方式詐領保險金,有害車輛保險的交易秩序,涉犯詐欺未遂罪,考量他詐保不成、已認罪,並支付1萬5千元與受害車主達成和解,量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另宣告緩刑2年,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蔡姓司機供出業主叫他「假報案」,他當下一時糊塗才會答應,那次做完就再也不跟業主聯絡。北院認定教唆謊報的業主也是詐保共犯,但因為蔡姓司機也不知業主真實姓名而無從追查。
獨/阿聯酋航空女經理被告偷1萬8紅包 3同事都咬她仍判無罪
阿聯酋航空台灣分公司一名女主管下班時間逗留辦公室還進入同事座位,剛好人資回公司拿東西,便順手拍下傳給「受害」同事,未料將職場內鬨檯面化,這名同事聲稱桌上1萬8千元紅包不見了,對主管提告竊盜罪,台北地檢署起訴,不過台北地院認為,人資影片只拍2秒,看不出主管偷東西,她也不確定主管有拿紅包,全案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訴,以罪證不足判決經理無罪。創立40餘年的阿聯酋航空在全球飛安評比、最佳國際線航空評比均名列前茅,2013年12月在台設點,公司名稱登記為「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阿聯酋國際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2014年2月起開通台北到杜拜直飛航線。本案發生在2025年6月9日晚間9點多,黃姓業務經理走進丁姓同事的座位疑似翻東西,張姓人資返回辦公室拿便當袋碰巧見到,她認為經理做這種事已經很多次了,也聽過其他人抱怨,因此氣到拿手機當場錄影,再傳給丁姓同事看,並告知經理在桌上東翻西翻。黃姓經理因此吃上竊盜罪官司。丁姓同事提告主張,案發前一天家庭聚餐由父母買單,隔天他為了還錢,向友人借7千多元,加上原本帶的1萬多,總共裝了1萬8千元在紅包袋,但當天因為太太身體不適,他急著離開公司去捷運站會合太太,把紅包忘在辦公桌上,6月10日上午8點提前到辦公室,發現紅包已消失,所以懷疑是經理偷的。黃姓經理否認偷紅包,還辯稱她有摺紙鶴的習慣,案發時她要去茶水間,所以會路過丁姓同事的座位,但沒有翻桌上物品,因為當時手上正忙著做紙鶴。本案無監視畫面,僅有阿聯酋張姓人資的2秒手機影片,拍到黃姓經理在座位隔板外走動;檢方起訴依據是告訴人丁姓同事的指控以及3名證人的證詞,其中一名馮姓同事作證表示,從沒看過經理摺紙鶴,如果從經理的座位前往茶水間只須直走到底,不須右轉進入丁姓同事的位子。北院審理期間,黃姓經理仍喊冤,當天看到丁姓同事桌上A4紙所記的行程地址錯誤,基於好奇才進去看了一下,出來時剛好碰到人資,辦公室都知道兩人關係差也都不講話,人資說她心虛,她承認不該隨便進入同事座位,但真的沒偷竊。法官傳喚張姓人資、丁姓同事的友人作證,認為只能證實丁姓同事有借錢、黃姓經理走進去同事的座位;關於經理是否動手拿走紅包,人資其實沒看到也沒拍到,甚至丁姓同事辦公桌上是否真的有1萬8千元紅包,也只有他一個人的說法。判決指出,黃姓經理擅自進出同事座位的行為固然可議,但相關事證不足以證明她竊取紅包,應諭知無罪。本案尚未確定,可上訴二審。
獨/狗界暖男變猛犬?餐廳沒開女客硬闖被狗吠摔下樓 求償65萬
台北市西門町的「阿毛餐廳」以黃金獵犬坐鎮看店而聞名,沒想到「狗店長」意外引發官司。餐廳在2樓,未營業時段1樓鐵捲門會放下來,去年有一名女客人在開店前1小時抵達,見到鐵捲門「半開」仍上樓,卻因為店狗靠近吠叫,她受驚滾下樓送醫急救,手腳多處擦挫傷、腳趾骨折,因此歸咎餐廳老闆沒教好阿毛,也沒設置「內有猛犬」的警告標示,提告求償65萬4645元,不過台北地院認為,案發時並非營業時間,老闆無法預期客人會進來,店狗自由活動、看到陌生人會叫都是正常情形,並非主人沒管好,判決店家免賠。劉姓女子2025年3月22日上午11點跟吳姓前夫一起前往阿毛餐廳,他們聲稱1樓鐵捲門已打開、招牌亮燈,覺得可以上樓吃飯,走到2樓樓梯口,一隻黃金獵犬突然衝出來叫,好像要攻擊人,害劉姓女子從2樓摔下去,送急診驗出右側腳趾閉鎖性骨折、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及左側手部挫傷等傷勢。劉姓女子先對阿毛餐廳老闆陳先生提告過失傷害罪,檢方不起訴確定,她另外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主張老闆沒善盡教養黃金獵犬的責任導致她摔傷,支出醫藥費、工作損失、眼鏡修理費共38萬5700元,加上精神慰撫金26萬8945元,合計求償65萬4645元。陳姓老闆喊冤,餐廳營業時間是中午12點到晚上10點,當時1樓鐵捲門開一半是方便店員和廚師進入準備,正常人看到鐵捲門半開,都知道還沒開始營業不能進去;店內黃金獵犬人氣很旺,從網路評論、餐廳招牌、門口菜單看板可輕易得知店裡有狗,何況劉姓女子之前就來過,怎會說被狗嚇到才跌下樓?提告理由太牽強了。北院傳喚餐廳員工、1樓銀飾店員工、劉姓女子的吳姓前夫作證,認定1樓鐵捲門只開一半,1樓的菜單壓克力板放在樓梯內,並未推到外面,由此可知餐廳還沒開始營業及服務客人,劉姓女子擅自闖入才出事,不能依消保法主張業者應負責。法官指出,既然阿毛餐廳事發時並未營業,店狗不綁起來、關籠子、戴口罩而在店內自由走動是常態,老闆不用去考慮會不會造成客人危險;餐廳監視器拍到劉姓女子走到門口時,店狗雖然靠近吠叫,但沒有撲咬,狗見到不速之客會叫,這是正常反應,無關主人有沒有教好,所以劉姓女子求償無理,判她敗訴。吳姓前夫雖與劉姓女子離婚,證詞仍有迴護之意,他說1樓鐵捲門往上拉到3分之2,還說前妻只去過阿毛餐廳一次,就是摔傷那次。但法官比對其他證人說法,確認鐵捲門只開一半;監視畫面顯示劉姓女子走到1樓時沒停下、也沒跟前夫討論餐廳,而是直接上樓,可判斷劉姓女子之前去過,也清楚去阿毛餐廳吃飯會遇到黃金獵犬,不能因為自己摔得很慘就怪老闆沒警告「內有猛犬」。
第一時間灌籃玻璃竟碎!SBL洋前鋒練球挨告 免賠關鍵曝光
SBL奈及利亞籍前鋒伊波卡2021年前往籃球培訓中心練球時,接獲隊友傳球上演第一時間灌籃(Alley-oop),只吊在籃框上0.4秒,就造成籃板玻璃碎裂,經營訓練中心的晧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此付出修復費用及停止營運2天,向伊波卡求償11萬9918元,法官比對FIBA(國際籃球總會International Basketball Federation)規則及維基百科的灌籃注釋,認為伊波卡的動作並非技術犯規,場館也沒禁止灌籃,判決免賠。26歲洋將伊波卡身高198公分,場上位置大小前鋒雙挑,在台期間效力過新竹街口攻城獅、台北富邦勇士等球隊,目前在彰化璞園柏力力打球;「扣碎籃框案」發生在他尚未加入職籃,仍就讀世新大學期間。2021年4月17日,伊波卡前往新店的晧宇國際亞洲區籃球培訓中心打球,他看到隊友高拋傳球,立刻跳起來飛身扣籃,不料籃板強化玻璃因此碎裂,場館花了6萬6150元修繕費,維修兩天無法營業的損失5萬3768元,合計11萬9918元。晧宇國際歸咎伊波卡扣籃後抓住籃框,強化玻璃承受不了他全身重量才會碎掉,提告要求伊波卡為籃框修復與營業損失買單。伊波卡認為他灌籃沒有違規,從抓框到放開的時間很短,而且球場並未公告禁止灌籃,不該叫他賠。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審理,運動設備本來就有耐用年限,用久會壞,而且可能也有品質不佳的疑慮,不能因為用到一半受損,就認為是運動員的錯,應該看怎麼使用。法官勘驗監視畫面,伊波卡從扣籃到放開籃框落地只有0.4秒,在FIBA規則中屬於「短暫抓籃圈」,目的是避免自己或別人受傷,從伊波卡當時躍起接球扣進籃框的連續動作可研判,如果他不抓籃框,可能會撞到籃球架或摔得很慘,因此認定他灌籃並不構成技術犯規。法官還查詢維基百科對於灌籃的註解:「從法律角度講扣碎籃板是不需要賠償的。扣籃是正常情況不存在扣分行為。而籃板在製作時其設計標準扣籃應該是允許扣籃發生行為的。所以說扣籃者不需要為扣碎籃板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維基百科誰都可以改,但這個解釋在晧宇國際提告之前就寫好,因此可視為一般大眾對灌籃的普遍認知。晧宇國際在訴狀寫著「原告為亞洲區籃球培訓中心,並提供FIBA級籃球訓練場地」,這段話也成為敗訴關鍵,法官指出,既然案發場館自認設備符合高規格標準,現場沒告示禁止灌籃,球員灌籃動作也沒違規,即使籃板被灌壞,也難以認定有過失侵權行為,判決伊波卡不用賠11萬給晧宇國際。本案上訴後,台北地院已在9月16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獨/叫外送要等6小時?政大巴基斯坦男學生宿舍偷玉米棒卻瞎掰
政治大學一名接受華語教師培訓實習的巴基斯坦男學生,偷走宿舍外送區的黃金玉米棒和茉莉蜜茶被抓包,卻變出一張foodpanda訂購單影本,辯稱他有叫外送,當天吃感冒藥精神不好誤拿別人的,但他無法解釋為何上午11點半叫玉米棒和蜜茶需要等到晚上6點才去拿?法官要求他交出手機勘驗原始訂購紀錄,他說回老家摔壞了,加上監視器拍到他犯案前左顧右盼,確定沒目擊者才下手,並非神智不清的狀態,因此仍認定他涉犯竊盜罪,判罰4千元。2025年2月6日傍晚5點17分,政大一名女學生在萊爾富買了2個便當、1罐400毫升的茉莉蜜茶和1支黃金玉米棒,帶回自強十舍,她沒先用餐而是擺在外送桌上,去找宿舍輔導員,晚上8點出來時,發現只剩2個便當,疊在上面的玉米棒和茉莉蜜茶不見了,輔導員獲報調監視畫面,認出嫌犯是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學生馬蘇德。依據監視畫面,馬蘇德在案發當晚6點5分現身,左右張望共11秒後靠近外送桌,先拿玉米棒放進外套口袋,再拿起飲料離開;隔天傍晚5點多,他提了一袋東西擺回外送桌,裡面裝著玉米棒和蜜茶。馬蘇德之所以物歸原位,是因為宿舍輔導員一直找不到他,案發隔天下午才聯絡到,他辯稱自己透過外送平台也叫了類似的東西,不過被偷女學生堅持提告,台北地檢署以竊盜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時,馬蘇德仍不認罪,提出一張外送訂單影本,訂購時間是2025年2月6日上午11點半,買了一罐250毫升的茉莉蜜茶,但他拿走的茉莉蜜茶是400毫升。法官質疑,只是超商賣的罐裝飲料和小吃,外送員再怎樣都不會超過1小時才送到,為何馬蘇德訂完過6小時才拿?馬蘇德提不出合理解釋,對於法官要求提供手機以確認原始外送訂單資料,他的說詞變來變去,在地檢署說手機帶回巴基斯坦留給媽媽用,到了法院改口,回老家時不小心摔到地上,讓法官覺得他只是找藉口不勘驗手機。馬蘇德堅稱,當天感冒吃藥昏昏沉沉才會誤拿,卻沒有病歷可佐證,加上北院看了監視畫面,更不採信病情牌,認定他隨意竊取別人的財物,法治觀念薄弱又各種狡辯,審酌本案犯罪金額僅64元,他有意願調解但未成立,判處罰金4千元。馬蘇德犯案時,正在進行華語教師培訓實習,這也成了他不被趕回巴基斯坦的金鐘罩,法院考量他長期在台灣念書,目前讀博士班,偷玉米棒和茉莉蜜茶犯罪危害不大,也看不出他將來還會危害我國治安,所以不需要驅逐出境。
獨/排「甜不辣天花板」找完錢就跑!他犯這重罪 騙900元判1年半
台北市一名蘇姓慣竊因朋友欠債以千元假鈔抵債,他為了兌現,前往龍山寺排隊名店、被喻為甜不辣天花板的「頂級甜不辣」,騙店員收假鈔找錢,他一拿到900元,沒等甜不辣做好就閃人被抓包;用假鈔消費並非單純詐欺行騙,而是觸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的重罪,法官衡量犯罪金額及手段,輕判1年半,蘇姓慣竊不但沒吃到甜不辣,還為了900元面臨牢獄之災,他在法院審理期間未出庭遭通緝,落網歸案遭羈押,甚至提前失去自由。位於台北市萬華區廣州街與梧州街口的小吃店「頂級甜不辣」,靠近廣州街夜市及華西街夜市,經營超過30年,老饕讚賞甜不辣嚼勁佳、蘿蔔軟嫩、湯頭鮮甜、沾醬甜鹹恰到好處,美食評價恰如店名,是艋舺人氣老店常大排長龍,卻有客人好不容易排到了卻不吃。2024年12月22日傍晚,49歲蘇姓男子到店裡買2碗甜不辣外帶,總共110元,他付1010元讓店員找900元,店員原本沒發現1000元是假鈔照樣收下,但蘇姓男子自行露餡,不等2碗甜不辣,900元到手馬上走,詭異行徑引起店家注意,這才發現原來他用假鈔,因而報警處理。檢警調查,蘇姓男子的友人欠他錢,給3張1千元假鈔當作還債,蘇姓男子為了兌現才去買甜不辣,全案事證明確,有監視畫面、店員指認以及扣案千元假鈔,台北地檢署以偽造貨幣罪偵結起訴。本案案情並不複雜,卻因為蘇姓男子都不出庭遭到通緝,足足拖了一年多,直到今年7月初落網,台北地院認定他犯罪嫌疑重大又有逃亡事實,裁定羈押。蘇姓男子逃得堅決也認得痛快,自始至終都坦承犯罪。使用假鈔因危害金融秩序、影響國家通用貨幣的信用,法定刑度3年起跳、最重10年,法官審酌蘇姓男子只用1張千元假鈔也有悔意,如果判3年以上會顯得情輕法重,因此以「顯可憫恕」為由減刑,最低刑度打5折判刑1年6個月。
郭書瑤怒撕欠費公告影像外流 副主委挨告認錯內幕曝光
藝人郭書瑤前年遭鏡週刊爆料積欠管理費、包裹堆著不領,還撕下電梯公告,為此懷疑社區管委會外洩監視影像,對副主委提告妨害秘密及個資法;蘇姓副主委原本立場強硬,渾不知檢方已問過社區離職秘書,掌握私訊及群組對話紀錄,可證實就是副主委指示調閱郭書瑤撕公告畫面,對副主委「亮牌」後,她意識到自己可能觸法才軟化,承辦檢察官把握「柔性司法」的良機,花了一年時間力勸雙方放下,讓副主委道歉坦承行為失當,郭書瑤也具狀撤告成立調解,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不起訴。依據不起訴書,郭書瑤長期不繳管理費又不理管委會多次催繳,雖在2024年5月8日繳清3月和4月管理費,但沒告知社區財務秘書,仍被貼出催繳公告,郭書瑤在5月14日看到,詢問財務秘書已繳費可不可以拿下公告?財務秘書向蘇姓副主委確認,副主委說等她回家再處理,不過郭書瑤沒等副主委回社區就自行撕掉;郭書瑤第二次撕公告在2024年5月15日,因為社區把她包裹不領走堆大廳的事昭告天下。鏡週刊2024年5月27日爆料此事並公開郭書瑤撕公告的畫面,2025年6月10日她前往北檢提告,因為副主委才是掌管社區大小事的關鍵人物,郭書瑤並未對所有可能接觸監視畫面的人都告進去,只告副主委一人。本案由北檢主任檢察官陳映蓁親自偵辦,傳喚副主委之前,先確認有哪些人參與調閱監視影像。由於郭書瑤社區的物業公司人事異動頻繁,檢方花了一番功夫才找到案發時擔任財務秘書、已經離職的程姓男子,他出示手機對話紀錄,蘇姓副主委指示他調畫面,收到影片後再傳到一個群組「事事如意」,裡面4名成員都是社區管委。蘇姓副主委最初到案態度堅定,不認錯也不認罪,直到陳映蓁告知前財務秘書已供出她下令調畫面並轉傳,才讓她鬆動,但她強調影片已傳到群組,不知誰去爆料;後續歷經區公所多次調解,蘇姓副主委終於致歉,郭書瑤向北檢遞狀撤告。副主委被告兩項罪名,妨害秘密屬告訴乃論,因郭書瑤不追究所以不起訴;個資法屬公訴罪,檢方認定副主委找財務秘書調郭書瑤撕公告的畫面並轉傳群組,動機是處理社區公共事務以保障住戶權益,而且並無具體事證可證明副主委不當利用監視影像,因此也不起訴。檢方對「事事如意」群組4名管委都傳過,但無人承認外流影像,至於鏡週刊記者則未傳喚到案。
獨/急救變猥褻!昏倒女老師控揉胸舌吻 保全無罪撤銷改判8月
從CPR急救變強吻揉胸大逆轉!桃園一名國小女老師校內昏倒,醒來時靠在保全懷裡,有感覺到保全碰她胸部、意圖伸舌頭到她嘴裡,她懷疑假急救真猥褻而提告,一審認定保全有CPR只是姿勢不標準,判決無罪,二審卻認為保全供詞矛盾,從監視器畫面、目擊者證詞都無從證明保全有進行CPR,保全利用目擊者離開找總務主任的空檔,對無力抗拒的女老師佔便宜,涉犯乘機猥褻罪判刑8月,保全從清白之身轉為面臨入獄危機,端看他是否上訴最高法院。本案發生在2023年4月27日晚上6點多,女老師工作太累又胃痛,在4樓教室昏倒,起來後搭電梯下樓,抵達1樓時再度暈倒,在校內慢跑的民眾柳姓男子見狀通報,楊姓保全過來處理。當柳姓民眾還在場時,保全有嘗試叫醒女老師,但他後來上樓找總務主任,留下保全與女老師獨處,是否發生猥褻行為形成各說各話。本案有四項關鍵事證,第一個是監視畫面。電梯外剛好沒有監視器,只有電梯內的鏡頭拍到「部分」案發過程,共有兩段,第一段是女老師從4樓進電梯就站不穩,到1樓出去馬上昏倒;3分鐘後,因為柳姓目擊者進電梯上樓找總務主任,在門打開時,有10秒鐘拍到保全扶起老師的上半身靠著自己,用右手在老師左胸前上下移動,再抬起老師下巴,另外用左手撐住老師後腦杓,接著將臉貼向老師的臉。第二個是女老師的指控內容,她說在1樓電梯外昏倒再恢復意識,已被保全扶起摟在懷裡,但保全搓揉她胸部時她無力反抗,後來感到保全嘴對嘴碰觸並伸舌頭,她用僅存的力氣緊閉嘴唇,才沒讓保全得逞。第三個是楊姓保全的答辯,他說女老師平躺地上時,有先用手按壓她的胸部,再扶起來靠到自己腿上,拍她的胸部幫她順氣,但還是覺得她沒有意識,用嘴吹氣兩到三次後從口腔吹氣,之後聽到她有聲音、恢復意識,就停止動作,他堅稱這是CPR。第四個是柳姓目擊者在桃園地院的證詞,他說看到女老師倒在電梯外,通報保全後打119,保全要他上2樓找總務主任,印象中保全翻動老師、拍老師的臉和脖子嘗試叫醒老師,一審無罪判決就引述到這,但柳姓男子一審作證時,其實還說他看保全「在老師旁邊好像沒有很緊張,離得很近,但沒有做CRP」,這段話在二審有罪判決才引用。桃園地院與高等法院對於監視畫面的解讀、女老師證詞可信度、保全的行為及心態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桃院法官認為,監視器拍到保全拍打老師胸口、貼臉、抬高下巴的行為,研判他有意進行CPR但姿勢不標準;高院法官認為,保全聲稱老師平躺地上時有先按壓她胸部,但監視器只拍到目擊民眾上樓前,保全已將老師扶起,從目擊民眾證詞也可知道保全沒做CPR。桃院法官認為,老師跟保全立場相反,證詞可信度不如一般證人的說法,即使陳述內容沒有矛盾,仍不能做為有罪的唯一證據;高院法官認為,老師從2023年7月17日警察做筆錄、2023年10月17日檢察官偵訊、2025年7月16日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對於猥褻方式和順序的描述一致,可知是她親身經歷、感受,並非憑空想像。桃院法官認為,保全熟悉校內監視器位置,如果真的要佔便宜不會就地動手,而是會移到其他監視器死角,何況保全請目擊民眾上樓找總務主任,他不可能明知隨時有人下樓仍猥褻老師,否則容易被當場抓包;高院法官認為,保全任職這間國小4年多,很清楚老師昏倒的地方沒有鏡頭可以「直接」拍到,所以有把握在目擊民眾離開的空檔對女老師揉胸舌吻。二審合議庭還挑出兩個重大矛盾:保全去警局做筆錄說不認識老師,但老師說醒來時,有聽到保全叫她名字,目擊民眾也說,保全拍打老師的時候有呼喚老師名字,顯見保全「心態已屬可疑」;保全在警詢、偵訊敘述急救的順序前後不一,而且堅稱在老師平躺時才按壓胸口,扶起來之後就沒碰到胸部,與監視畫面不符。高院認定楊姓保全趁女老師意識薄弱、無力反抗之際猥褻,侵犯女老師的性自主權事證明確,原審無罪判決不當,因此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個月。
獨/女騎士鬼切、運將背鍋畫面曝光!他對司法超怒 今衝撞北檢
衝撞北檢的邵姓計程車司機聲稱抗議司法不公,其中一件案子是2018年他開車行經三總汀州院區時,前方一輛機車為了轉進巷子突然鬼切,害他反應不及發生車禍,台北地檢署以過失傷害罪起訴他,台北地院認為錯的是女騎士而非計程車司機,判決無罪,但案件上訴高院逆轉,改判司機拘役20天,他曾在一審判決後接受媒體訪問大喊無奈,從監視畫面也可看出,女騎士明明可看到計程車路邊臨停跟她一起等紅燈,卻在綠燈起步後繞過計程車馬上右轉,引發這場車禍。本案發生在2018年6月19日,邵姓司機當時在三總汀州院區對面靠邊讓乘客下車後,因為路口紅燈沒立刻走,一輛機車停在他左前方,變燈起步時往右硬切想騎進巷子,結果被邵姓司機從右後方撞倒,左手和左膝蓋挫傷。女騎士倒地,左手、左膝蓋挫傷。(圖/邵姓司機提供)警方初判認定,計程車起駛與機車右轉均未注意其他車輛,兩者可能都有肇事責任。北檢起訴邵姓司機,北院勘驗監視畫面,機車騎士超車立刻右轉顯然違規,而且右轉僅1秒鐘就發生碰撞,可判斷這讓後方計程車毫無反應時間;如果歸咎計程車司機未注意車前狀況,等於強迫駕駛對於車道遭侵入的情況必須隨時保持高度警戒,因此判無罪。北院判決中還批評受傷騎士違規闖禍卻要被告負責,讓交通規則形同虛設,邵姓司機一審判決後受訪表示,覺得很無奈,遵守交通規則還被違規騎士提告;但後續發展更令他無奈的是,檢方上訴使他從無罪變有罪,也加深對司法不滿的心結。警方初判認定機車和計程車可能都有肇責。(圖/邵姓司機提供)
雙刀男嚇壞北捷乘客!永安市場搭到南勢角 警破解通勤習慣逮人
捷運中和新蘆線永安市場站昨天(8月31日)晚間驚傳持刀乘客出沒,大批警力衝到現場時,嫌犯已搭捷運離開,並在目擊者報案後10分鐘從南勢角出站,不過中和分局從嫌犯的刷卡紀錄分析通勤作息,今天清晨埋伏在南勢角站,果然順利逮捕一名40歲白姓男子並查扣兩把露營刀,將進一步釐清是否涉及不法。中和分局表示,8月31日晚上7點40分接獲報案,永安市場站一名男子的背包疑似藏有刀械,因此立即派出快打部隊,但進站後並未發現他的行蹤,向報案人了解並查看站內監視畫面,並未發現明顯刀械的影像。警方擴大調閱中和新蘆線監視影像及比對嫌犯悠遊卡使用情形,發現他從永安市場搭到南勢角,7點50分出站離開。專案小組從嫌犯刷卡進出捷運站的紀錄得知,他每天搭車的時間很固定,因此在今天上午6點半埋伏在南勢角站1號出口和匝門處,一見到目標就上前攔檢,在他隨身背包發現兩把露營刀,帶回訊問後,將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大眾運輸法》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獨/台大法研所正取生女廁偷拍認罪 備取一破天荒遞補上榜
國內最高學府台灣大學昨天(27日)公布碩博士班缺額遞補公告引發議論,法律研究所由於競爭激烈,往年備取第一順位是「看得到吃不到」,幾乎沒有機會因為正取生放棄而上榜,但今年的碩士班丙組(主修民事法學)罕見出現備取生遞補成功的情形,知情人士透露,原本正取第17名的胡姓學生因大學時期涉及偷拍案,遭校方取消入學資格,才有空缺讓給備取一的考生。本刊追蹤,胡姓男子原本就讀台北大學法律系,2024年12月9日、同年12月25日分別在法學院4樓及2樓尾隨女同學進入廁所,持手機穿過隔板下方縫隙偷拍,兩次都被當場抓包。第一案的受害女學生曾上DCARD敘述事發經過,她剛蹲下,眼角餘光就撇見手機從門下伸進來,立刻伸手制止,對方已快速撤離,她形容「人生中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我現在整個人都在發抖」。事隔半個月又有女同學遭殃,同樣在DCARD寫出偷拍過程,她在案發前就注意到有個男生從4樓跟到2樓,想起不久前才發生偷拍案,因此提高警覺,當她真的看到手機伸過來拍攝,馬上尖叫並大喊變態;當時在外面的男學生卻否認犯案,還說手機相簿裡沒有偷拍照。檢警獲報調閱監視畫面,當時女廁除了被害人之外,只有法律系胡姓男學生進出;兩名受害女學生都指控他偷拍,雖然手機裡確實沒偷拍照,但他已坦承「畏罪刪除」。胡姓男學生偵查中認罪,檢察官仍認定他犯後態度不佳、飾詞狡辯,因為有一名被害人提出對話紀錄,胡姓男學生曾主動接觸並打聽案情。胡姓男學生就讀台北大學法律系時期兩度偷拍,曾在DCARD引發討論。(圖/翻攝DCARD)新北地檢署去年2月偵結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期間,胡姓男學生與一名女同學賠錢和解,跟另一名女同學調解成立,並同意給被告緩刑。法官在今年8月22日以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並指出胡姓男子歷經這些司法程序,應該知所警惕沒有再犯之虞,宣告之刑可暫不執行,因此宣告緩刑2年,給他自新的機會。臺灣大學表示,考生個人資料無法對外說明。臺大處理相關事件的通則是依據『國立臺灣大學115學年度碩士班招生簡章』注意事項第十六點:錄取生如在入學之前有重大行為偏差,經查證屬實並經招生委員會決議,臺大得撤銷其錄取資格。被撤銷資格者若有不服,仍可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法律救濟。
逼砲警不理2/又是蕭惠珠!女兒頻突槌 「毒舌警」案害母女尋短
法院認證警方擺爛的「分手砲恐嚇案」發生在2024年2月中,當時內湖分局分局長是蕭惠珠,她與丈夫吳敬田(台中市警局長)同為高官,卻被爆女兒淪為詐團人頭戶;蕭惠珠執掌內湖分局期間還有另一件警紀爭議,港墘所劉姓員警受理母女遭詐千萬的案件,打電話聯絡時脫口說出「不會自殺吧」、「還活著喔」等言語,之後這對母女果真走上絕路,懲戒法院認定員警未秉持同理心協助被害人,有損警察機關信譽,判決休職6個月。2024年有詐團冒用網紅「柴鼠兄弟」的名義投資詐騙,害內湖一對母女損失1200萬元,兩人在同年12月8日陳屍家中,媽媽遺書寫下對不起兒子,不能再為你做飯;女兒手機有一個12月6日打好的備忘錄,標題取名:「To這社會」,內容提到「今天媽媽接到警局電話,還沒出聲就聽到昨天作筆錄的爛警察跟旁邊的人說,她已經自殺了吧,然後我媽說話,他竟然還說『喔,你還活著喔?』才接著說其他事。就如你所願,我們一起死給你看,抱著最後掙扎去報案,遇到這種人,可能老天也不讓我們活了,不懂這種人抱著什麼心態當警察」。內湖分局調取港墘所通話錄音與監視畫面,劉姓員警打了3次電話都沒通,打到第4次,遭詐媽媽才接起來,一開始沉默了一會,劉姓員警才會說「不會自殺了吧?喔,你還活著」,當時他四周沒有其他人,只是自言自語,但純聽對話內容會讓人以為,他是不是邊拿話筒邊跟同事聊天「諷刺被害人」。「毒舌警事件」害內湖一對遭詐千萬的母女尋短,時任分局長蕭慧珠出面道歉。(圖/報系資料照)蕭惠珠在「毒舌警」事件爆發時,因輿論撻伐出面致歉並懲處劉姓員警,但她不只前院狂燒、後院也失火,女兒在2024年底為了借15萬元,將提款卡及密碼寄給詐團當人頭戶;3名被害人總共匯款18萬元,報警追查發現洗錢嫌犯竟是高官之女。蕭惠珠宣導打詐,女兒卻提供帳戶給詐團洗錢。(圖/翻攝內湖波麗士臉書)蕭惠珠女兒委任律師頗有來頭:警政署政風室前主任黃錦秋(曾為檢察官)的姐姐黃秀惠,她為了說服法官被告多麼無辜,猛誇詐團「騙術真的很高明」、「真的是蠻厲害的」、「用盡心機的騙」、「話術蠻厲害,而且蠻有耐心」,最令蕭惠珠及吳敬田顏面無光的恐怕是這段答辯:「雖然政府一直有在宣導不要輕易把帳戶交給別人,不過,他們真的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形成父母打詐、女兒助詐的諷刺對比。女兒為詐團洗錢的事曝光後,蕭惠珠回應女兒社會經驗不足,一時不察誤信詐團話術,經此案例已學到經驗與教訓。蕭惠珠的女兒或許如母親所言社會經驗不足,但進出法院的經驗倒不少,2021年她在拿坡里披薩東湖店工作時,跟劉姓客人發生爭執,林姓客人加入戰局後,兩名男子到店外「釘孤枝」,眼看林姓男子佔上風快要打贏,蕭惠珠的女兒衝到店外拿安全帽狂K劉姓客人的頭部,遭法院以傷害罪判拘役20天並賠償1萬1千元。「披薩店扁客案」4個月後,蕭惠珠的女兒又突槌,在內湖疲勞駕駛連撞路邊停車格四輛車,其中一輛車上還有駕駛,因此以過失傷害罪判決拘役40天;總結蕭惠珠的女兒涉案類型涵蓋打人、開車撞人、人頭戶洗錢,「以身試法」的經歷倒非尋常警眷能及。◎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逃票告性騷1/OL省172元不甘被逮 反控台鐵員工6度騷擾
台北地檢署7月3日偵結不起訴一件跟蹤騷擾法的案件,還給被告苦等206天的清白!一名OL搭台鐵普悠瑪「四度」逃票須補票172元,原應自知理虧,卻反告舉報她的台鐵男員工「六度」性騷、跟騷,其中一次的案發時間,這名男員工甚至在20多公里外的車站值勤,根本不可能在場。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2025年11月底獲報一名火車女乘客反映遭到性騷擾,時間橫跨半年,第一次是同年(下同)5月12日、第二次5月15日、第三次5月16日、第四次9月9日、第五次9月15日、第六次11月20日,都在早上8點多她抵達台北車站這段通勤時間。台鐵員工黃先生舉報逃票,反遭違規女乘客告性騷擾。(圖/方萬民攝)警方在去年12月9日約談涉案的台鐵員工黃先生,他否認騷擾但記得那名提告的二十多歲女性上班族多次持悠遊卡搭普悠瑪列車,未依規定購買實體車票。黃先生告訴檢警,他從七堵站下班習慣搭普悠瑪回台北,出站前只要看到有乘客掏出悠遊卡而不是普悠瑪車票,他馬上可斷定這是逃票,會請「票口師傅」(即站務員)攔截處理;他原本就常常舉報逃票行為,並非只針對提告女子。對於女乘客提告的前四次騷擾,黃先生已想不起來是否因為他舉發逃票遭報復。女乘客告黃先生第四次騷擾的時間:2025年5月16日上午8點多,黃先生甚至人在七堵站上班,有差勤紀錄可證明。從去年5月12日到9月15日這段時間的監視影像,在女乘客報案時已無存檔,警方也調不到畫面還原過程。但黃先生對於去年9月15日那次印象深刻,當天他又見到那名女乘客搭普悠瑪,提醒站務員「這個女生她有逃票」,不過女乘客那一趟其實有買實體車票,因此抗議,黃先生不想爭執下去,回答:「沒關係,我有密錄器,我會交給鐵路警察」。女乘客控訴的第六次「騷擾」,實則她搭普悠瑪又沒買票,疑似因為見到黃先生而心虛,出站後主動去補票窗口補繳現金,雙方並無互動或交談,監視器還拍下黃先生先出站走前面,女乘客反而走在後面。黃先生調取台鐵資料,發現那名女乘客在2025年5月12日、5月15日、9月9日和11月20日的交易紀錄業務項目都註明「無原票(加收)」,加收區段是南港到台北,交易方式為現金。普悠瑪女乘客告台鐵員工跟騷罪不起訴,實情是她不甘逃票被逮須補票172元。(圖/示意圖、報系資料照)依據台鐵規定,搭乘普悠瑪、太魯閣、3000型自強號的對號車種,禁用悠遊卡、TPASS等電子票證,若補票應加收50%票價;該名女乘客在去年6月23日台鐵漲價前的兩次逃票須各補35元,漲價後兩次逃票須各補51元,四次逃票合計172元。女乘客4度逃票卻反告黃先生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審視本案事證,女乘客控訴的前五次騷擾都沒有監視畫面;所謂第四次「騷擾」,黃先生有不在場證明,第五次「騷擾」,黃先生的密錄器畫面可證明並未性騷或跟騷,第六次「騷擾」有監視器拍下黃先生未跟蹤女乘客,也沒有任何肢體碰觸。。檢方指出,黃先生碰都沒碰到女乘客,也沒有尾隨或意圖使人恐懼的行為,本案對被告不利的積極證據並不充足,不能只憑告訴人單方面指訴就認定有罪,因此不起訴處分。本刊透過管道想了解逃票女乘客對於提告性騷不起訴有何看法,但截稿前尚無回應。
獨/IKEA餐廳候位爆衝突 阿伯嗆女童「你爸沒禮貌」倒餐盤羞辱慘了
網友戲稱「被家具耽誤的餐廳」IKEA宜家家居賣場,每逢週末人氣爆棚,由於用餐不限時、飲料可無限續杯,更讓餐廳一位難求,許多消費者都有點完餐等空位的經驗,卻有人為此爆發衝突,甚至得跑法院。IKEA內湖店有對父女走到一個55歲阿伯旁邊候位時,阿伯自稱感到壓力,拿手機拍攝讓父女難堪,並對女童說「有沒有覺得你爸爸很沒禮貌?」父女檔另尋位子仍沒被放過,阿伯鎖定父女的座位走過去,假裝腳軟拿不穩餐盤,把餐具、沒吃完的殘渣和醬汁倒在那位父親身上,法官認定鬧事阿伯有惡意羞辱的行為,以強暴侮辱罪判刑4個月定讞(得易科罰金12萬元)。本案發生在2024年6月23日中午12點多,許先生在IKEA內湖店餐廳找空位,看到55歲陳姓男子快吃完正在滑手機,就帶女兒走過去等,陳姓男子卻突然拿起手機拍攝許姓父女,並對女童說會不會覺得妳的爸爸很沒禮貌?許先生雖不高興但不想計較,先離開找其他位子。14分鐘過後,陳姓男子收東西準備走,快經過許先生的座位時改成單手拿餐盤,隨即在2秒內將餐盤倒在餐桌上,餐具、殘渣和醬汁灑落桌面跟地上,也弄髒許先生的短褲。許先生向內湖分局報案,經士林地檢署偵查起訴陳姓男子公然侮辱及毀損罪。陳姓男子一審期間出了4個怪招,他宣稱斷過腿,左邊無力走路不穩,並主張IKEA餐廳地板溼滑,還說自己住天母多年、去大葉高島屋50幾次,那邊美食街的餐盤很輕、防滑、可以單手拿,相較之下IKEA的餐盤太重,很難單手拿起來;陳姓男子甚至向法院聲請前往IKEA現場勘驗,要確認他走向餐盤回收區的動線,也希望帶回現場餐具,以確認IKEA餐盤實際重量會造成拿不穩的結果。士林地院指出,勘驗IKEA餐廳監視畫面便足以證明陳姓男子沒病、地板不滑、餐盤未過重,也不須現場勘驗或扣回餐具,他的行為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而且不只是普通公然侮辱(判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已達到對被害人使用強制力的程度,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強暴侮辱罪(最重可判1年)判刑4月。至於許先生的短褲遭醬汁污損,一審認定不構成毀損罪,因為他洗完之後還穿過一次,尚未達到不堪用的程度。陳姓男子上訴高等法院,除了繼續主打他並非假摔再倒餐盤,還想澄清自己沒有犯案動機。案發時他還沒吃完,許先生與女兒「長時間停留」在他座位旁邊,即使他說了很多次位子有人、還沒要走,父女倆還是繼續等,讓他感到壓力也不太舒服,基於自我保護才拿手機拍照。二審法官認為,許先生與女兒看到陳姓男子即將用餐完畢,暫時在旁等候,這符合其他消費者遇到餐廳熱門時段一位難求也會找位子等的習慣,怎能說有侵害到陳姓男子的權益?他明知許先生和女兒靜靜等候從未挑釁,卻採取針對性極強的冒犯手段:拿手機對著拍,顯見他的確不滿有人在旁邊等座位,並因此報復。陳姓男子二審期間持續出招,聲請傳喚IKEA餐廳員工出庭作證、請法官函詢台北榮總的病歷以證明他長期左半邊無力,高院均駁回,因為沒有調查的必要,仍維持原審刑度,全案確定。被害人父女檔走到陳姓男子座位旁邊等候時,究竟他吃了多久?他承認當時獨自一人用餐,從上午10點38分吃到中午12點18分,在爆發衝突前,其實已經吃了1小時40分。
102歲人瑞娶68歲看護係金欸!子孫爭8億怒告假結婚 結局出爐
台北市102歲王姓人瑞因身價高達8億元,今年2月初在馬偕醫院引發「68歲新婚妻」與兒孫輩的搶人大戰,王家後輩深信68歲看護與王姓人瑞是假結婚真奪產,提告偽造文書罪,不過台北地檢署調閱戶政事務所監視畫面,並傳喚當時處理的公務員,王姓人瑞登記結婚時意識清楚,問他問題都能正常回應,因此相信這位百歲人瑞確實要娶女看護為妻,處分不起訴。檢警調查,王姓人瑞年輕時從事土地代書致富,坐擁多筆不動產,市值約8億,過去20年一直由小他34歲的賴姓看護照顧,今年1月兩人結婚另找越南看護,但王家其他成員懷疑賴姓看護假結婚,還阻止人瑞與兒孫接觸。今年農曆春節前一個多禮拜,王姓人瑞與賴姓妻子前往台北馬偕就醫,遇到王家多人爭搶,一陣混亂後,賴姓女子掛彩,她對人瑞3位兒子、3位媳婦、7位孫子共13人提告,檢方起訴其中一位媳婦、一位孫子涉嫌過失傷害,7月15日開庭時,孫子認罪、媳婦不認罪。王家人則告賴姓女子偽造文書,檢方找來今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的戶政所公務員,證實王姓人瑞不但可以清楚說出姓名,也能一題一題回答公務員的詢問,全案並無證據顯示王姓人瑞與看護結婚有違反他的意願。
獨/醉女告男網友性侵大逆轉 無罪關鍵是她用FACE ID解鎖手機
台北市一名妙齡女子應朋友邀約,與一群網友唱KTV又喝酒,隔天她向朋友表示「被奇怪的人摸胸、舌吻卻都沒印象」,而且在旅店床上醒來時全裸、錢包少1千元,懷疑遭到撿屍性侵,報警鑑定身上的DNA,確認來自案發前晚在KTV和她親熱、再帶她去旅店發生性行為的余姓男子。台北地檢署以乘機性交罪起訴余姓男子,但台北地院比對提告女子與友人的對話紀錄、KTV包廂與旅店監視畫面,認定她有喝但不到爛醉如泥的程度,更特別的是,包廂監視器拍下她滑手機、她也承認可能有用FACE ID解鎖,這代表手機主人仍有「一定程度身體控制力」才能拿穩手機對準臉部,余姓男子並非藉由女方酒醉去佔便宜,因此獲判無罪。2024年10月28日晚間6點多,余姓男子與眾多友人、網友相約錢櫃中華新館,為當天壽星開慶生派對,在包廂歡唱5小時期間,余姓男子讓本案告訴人坐大腿上唱歌同時十指交纏,後來還摸女生胸部、舌吻,毫不避諱當眾親密;慶生派對結束散場後,兩人一起走到140公尺外的旅店發生性關係,到了29日凌晨2點半左右,余姓男子自行離開留下女方,她在早上6點多醒來,發現自己沒穿衣服而且「下體有異樣感」,立刻傳訊息給邀她唱歌的女性友人訴苦「我整個超慌,真的超慌」、「我好想哭」。告訴人前往醫院掛急診,告訴醫護人員她喝到斷片遭性侵,因此有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是99mg/dL(換算酒測值大約0.495);檢警獲報偵辦,認定余姓男子利用告訴人意識不清無法抗拒的狀態侵犯她,以妨害性自主起訴。余姓男子向法官喊冤,當天與告訴人互有好感才會在KTV親吻、撫摸,散場時先在KTV門口聊了幾十分鐘,再相約去開房間,他沒有犯罪。北院勘驗本案監視畫面,告訴人坐在余姓男子大腿上的時候,可以配合包廂播放的歌曲正常唱歌,她和余姓男子去旅店一路上摟摟抱抱,看不出走不穩或意識不清,聽到旅店櫃台人員要求看證件,她有翻包包找出來,互動交談的過程也沒有異狀,辦理check in時還主動吻了余姓男子,搭電梯上樓仍繼續擁抱親吻。告訴人案發隔天與一名網友有對話,網友說余姓男子在包廂內「摸胸、喇雞、抱來抱去」,告訴人抱怨「直接趁我喝醉侵犯我」、「我應該很明顯就是喝醉吧」,但網友回她「看得出來有喝醉,但不知道多醉就是了」,告訴人再問「所以是他拉著我不放?我的意願呢?」網友回答「你看不出來不開心」。法官看過對話紀錄與監視畫面,對於告訴人案發時是否看得出來喝掛了,已經有所懷疑;再詢問告訴人在KTV包廂內以手機連上社群軟體,是否需要先解鎖?她說要使用FACE ID或者輸入數字密碼,法官藉此判定,告訴人操作應用程式之前,必須先把手機拿好才可對臉解鎖,如果不行,也得用手指在螢幕上輸入密碼,這些動作都需要告訴人保有身體自主控制能力。告訴人與友人對話中,雖講到「我看得出有醉,那就是超級無敵醉」不過法官審酌告訴人與余姓男子原本不認識,余姓男子對於告訴人酒量如何、喝醉是什麼樣子完全不清楚,而且KTV其他目擊者也不知道告訴人有多醉,更不用說案發當天才第一次見面的余姓男子,因此法官認定他並未撿屍性侵。告訴人另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想對余姓男子索賠,刑事判決無罪,原本應連帶駁回,不過因為告訴人已聲請移轉民事庭審理,所以余姓男子後續仍得面對告訴人求償。
獨/推走椅子害圖書館女館員「坐空」慘摔! 她收闖禍同事45萬仍拒給緩刑
新北市立圖書館板橋四維分館一名女館員,因為女同事在她站起時推走椅子而「坐空」摔傷,她認為同事是故意的,決定一路告到底,一審法官相信女同事只是不小心,以過失傷害罪拘役45天,受傷女館員請檢方上訴,希望二審法官改以普通傷害罪判刑。高院審理期間得知,受傷館員另提民事訴訟,已與同事達成45萬元和解也收了錢,但她仍堅持不給同事緩刑。法官指出,被告是否緩刑不應只考量被害人是否同意,否則形同「刑罰私事化」,將國家刑罰權交到私人手上;對於女館員又收和解金又要讓同事留下前科,合議庭研判這只為了「滿足一時的懲罰慾望」無益於社會,也有礙被告重新站起,因此二審判決除了維持原審的過失傷害罪及刑度,還宣告緩刑2年。普通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傷害罪最重僅1年。本案發生在2024年11月5日上午8點多,洪姓女館員站起來整理前面的櫃臺物品時,跟她一起值班的蕭姓女同事從櫃臺內側走出去,把書本放上書車。洪姓女館員整理完畢要坐下,滑輪椅卻已不在原位,她一屁股直接坐到地上,頭再撞到書車,送醫驗出腦震盪和脊椎底部骨折。洪姓女館員控訴蕭姓女同事明知她站起來工作,經過她身旁時推開滑輪椅卻不推回去也沒提醒她,顯然是等著看她會不會沒注意就坐空跌倒,事後她向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報案,新北地檢署「如她所願」起訴普通傷害罪。蕭姓女同事承認推開滑輪椅但沒有傷害的意圖,強調她不是故意的;新北地院勘驗監視畫面,蕭姓女同事左手拿一本書,要從洪姓女館員座位後方通過時,剛好她起身,蕭姓女同事以右手順勢將滑輪椅往前推開,並非無緣無故去動別人椅子,而且在意外發生後,蕭姓女同事立刻上前扶著洪姓女館員關心傷勢,法官認定,如果被告故意製造坐空的風險,她對被害人不會是這種反應。一審法官衡量被告雖認罪但沒有賠錢,以過失傷害量處拘役45日,可易科罰金4萬5千元;檢察官上訴的主張之一,就是被告未賠償也沒取得被害人諒解,另一個理由仍是主攻被告明知推開滑輪椅沒歸位可能讓人受傷,她卻存著看好戲的心態。蕭姓女同事刑事一審判決後,在民事賠償案一審期間達成45萬和解並給付完畢,所以她向高院請求給予緩刑。二審合議庭也看了監視畫面,認為被告推開被害人的椅子只是為了清出通道,不一定會想到被害人馬上就坐下,可能以為被害人還會多站一點時間,或者坐下時先往後看,不論是哪種心態,頂多觸犯過失傷害罪,原審的罪名與刑度都合理。高院判決書特別解釋宣告緩刑的考量:緩刑制度可避免因刑期太短而無法使被告改過向善,設立目是「特別預防」,若是將被害人的同意提升為法定絕對要件,等同將國家刑罰權的裁量交由私人決定,不僅違背罪刑法定與責任原則,也可能導致經濟弱勢的被告因無力賠償而喪失受緩刑宣告的機會,衍生階級不公。合議庭指出,如果法院「預測」被告不會再犯,本來就可以宣告緩刑,不應以被告是否已達成和解或被害人同意緩刑作為唯一的決定因素。二審法官對於本案45萬元和解金的解讀,這是一位月薪3萬多元圖書館員超過一年的年收入,代表已有盡力修補損害;告訴人在民事案件同意和解也收下賠償金,卻在刑事案件堅決反對讓被告緩刑,法官說雖然不去猜測這是什麼心態,但可研判為告訴人的情緒尚未平復,或者希望被告得到報應,但不給緩刑除了滿足告訴人一時的懲罰慾望之外,對於社會防衛或被告更生並無實質幫助,甚至可能因執行刑罰而影響被告的工作與家庭,因此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本案已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獨/騎機車不滿吸二手菸反噴芳香劑!他喊「淨化空氣」仍犯強制罪
兩名機車騎士互看不順眼,一個讓對方吸二手菸,另一個「回敬」芳香劑,後來鬧上法院,結果噴芳香劑的騎士敗在抽菸騎士當下有個「轉頭」的反應,遭法官認定涉犯強制罪,因而輸掉官司。邊騎機車邊抽菸,堪稱用路人極為厭憎的交通亂象,網友曾兩度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討伐」,提議禁止邊騎車邊抽菸或提高罰款至6千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去年年底初審通過,對於汽機車駕駛手持香菸或抽菸導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將從600元罰鍰提高至1200元。這件二手菸PK芳香劑的案件發生在2025年4月9日中午,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84巷22弄,他不滿前方蘇姓騎士一路上讓他聞到菸味,騎到對方旁邊說:「可不可以不要邊騎車邊抽菸?」,蘇姓騎士回嗆:「X你娘,甘你屁事」,講完後揚長而去。陳姓男子一邊追上去一邊掏出芳香劑,以右手催油門、左手伸長朝右側的蘇姓騎士噴芳香劑的方式表達不滿,但也因此被蘇姓騎士報案處理,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強制罪。陳姓男子辯稱,二手菸對身體有危害,蘇姓騎士的菸味很臭,朝他前面噴芳香劑很合理;不過他也坦承,聽到蘇姓騎士回罵三字經,的確讓自己「情緒上來」。蘇姓騎士是否真的因為抽菸引發衝突?法官說,光從卷內勘驗的「案發片段」看不出來,何況兩人機車前後位置多次互換,很難確認陳姓男子一直吸到二手菸。台北地院比對監視畫面及蘇姓騎士的證詞,他自稱眼睛、鼻子、喉嚨會癢會刺痛,監視器也確實拍到芳香劑一朝他面前噴出去,他就向右撇過臉,而這個受到干擾的反應會影響行車安全,因此認定噴芳香劑構成強制罪,判處陳姓男子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陳姓男子上訴仍主張無罪,強調蘇姓騎士在前面抽菸又有菸灰從他正面襲擊,「嚴重違反呼吸安全」,也影響空氣品質,他噴芳香劑目的是淨化空氣、排除二手菸危害,無意干擾蘇姓騎士的行駛路線。高院法官也注意到蘇姓騎士轉頭迴避的動作,這代表芳香劑造成不適,也使他無法注意車前狀況,已具體妨礙正常行駛的權利。二審特別指出,就算蘇姓騎士一路上都在抽菸,頂多行政罰,不會構成可處刑罰的不法侵害,但陳姓男子「淨化二手菸」的動機與「噴別人芳香劑」的做法並無合理關聯性,社會上大多數人不會認同,最終駁回上訴,判15天拘役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