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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監院遞彈劾卓榮泰陳情書 張啓楷籲監委導正憲政秩序
針對行政院長卓榮泰未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通過提案,決議移請監察院調查並研議彈劾。藍白立委今(23)日正式向監察院遞交彈劾陳情書。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表示,行政院長卓榮泰未依法行政,已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其作為「已構成毀憲亂政」,監察院應依法啟動調查,導正國家憲政秩序。民眾黨立委張啓楷向監察院遞交彈劾行政院長卓榮泰的陳情書,呼籲監委依法啟動調查,導正憲政秩序。(圖/周志龍攝)張啓楷指出,此次陳情聚焦三項立法院已完成立法、卻未獲行政院落實的重要法案。首先,立法院三讀通過《軍人待遇條例》,明定志願役官兵每月加薪3萬元,但法案送交行政院後,至今未見任何執行作為,形同行政院公然漠視法律。其次,針對警消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議題,張啓楷表示,現行制度「已砍過頭」,立法院主張將替代率合理調整回8成,並非全面回復。他強調,多項民調顯示社會並不存在世代對立,年輕世代亦支持「停砍至8成」的方案,但行政院仍未依法辦理。第三,張啓楷指出,行政院大幅刪減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已直接衝擊學童營養午餐、防洪治水及基礎建設等公共支出。他以台中捷運為例指出,藍線工程已完工,依法明年度補助款應編列到位,卻面臨補助比例遭削減的情況,恐對地方建設與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張啓楷強調,今日正式向監察院陳情,要求依法啟動調查,期盼監察委員能為人民把關,捍衛憲政體制,促使國家回到依法行政的正軌。
卓榮泰拒副署財劃法 翁曉玲批違法失職向監院遞彈劾陳情書
針對行政院長卓榮泰未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通過提案,決議移請監察院調查並啟動彈劾程序。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23)日表示,卓榮泰相關作為已明顯違反依法行政與權力分立原則,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已正式向監察院遞交彈劾陳情書,要求監察院依法行使職權,徹查其是否涉及違法失職。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日於監察院召開「懲治國賊、捍衛憲政」記者會,正式向監察院提出彈劾行政院長卓榮泰。與會成員包括國民黨籍立委翁曉玲、王鴻薇、立委徐巧芯、民眾黨籍立委麥玉珍等人出席;現場亦有多個軍公教警消與教育團體代表聲援,包括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消聯合總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中華民國八百壯士捍衛中華協會等團體,共同表達對彈劾行動的支持。翁曉玲指出,卓榮泰身為全國最高行政首長,理應依法行政、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卻在多項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上拒絕編列預算或不予執行,包括《軍人待遇條例》、《警消人員條例》,以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與軍公教退休金相關法案,形同以行政手段杯葛立法權,已明顯違反依法行政精神。她並指出,行政院亦拒絕撥付已通過的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嚴重侵害地方財政權益,相關作為已呈現系統性違法失職。翁曉玲強調,卓榮泰的覆議權與否決權既已行使並遭立法院否決,依法就應接受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與決議,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執行。在此情況下,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及多個公民團體決定向監察院正式提出彈劾陳情書,請求依法調查卓榮泰是否涉及違法失職。
澎湖縣望安鄉長許賢德涉收賄280萬元 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19)日發新聞稿表示,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28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監察院於114年12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院指出,澎湖縣望安鄉鄉長許賢德,於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之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之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臺幣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復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之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監察院於114年12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指出,本件(114年劾字第30號彈劾案)已於114年12月19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彈劾案文指出:一、被彈劾人藉職務之便,於清潔隊員人事案中收受賄賂,於其兩屆鄉長任期內,針對4件清潔隊員人事案,共計期約賄賂360萬元,實際收受賄賂280萬元。二、被彈劾人假借公益活動名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用於私人開銷及清償債務,合計詐取19萬7,740元。包括:以辦理「東吉村環保宣導活動」名義,詐取公益支出經費,詐得5萬5,000元;以辦理「東安村等7村」睦鄰宣導活動名義,要求商家配合,浮報公益活動支出經費,共詐得14萬2,740元。三、被彈劾人身為望安鄉鄉長,本應廉潔自持,恪遵法令,竟未能禁絕貪念,利用其對清潔隊員之人事任用權,公然賣官鬻爵,索取並收受賄賂,視公務員人事進用之公平性與廉潔性為無物;復利用其職務上辦理國防部睦鄰補助款計畫之機會,非但未思將經費用於地方公益,竟視公款如私囊,先以「假活動、真廟會」之方式,詐領活動經費,供其私人餐敘、捐獻;更甚者,指示下屬勾結廠商,以浮報、虛報採購單據之方式,將公款挪為清償其私人酒帳、禮品等債務,並將浮報差額「寄款」於廠商,形同設置私人小金庫,其貪瀆舞弊,顯有違失。四、核被彈劾人所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等罪嫌外,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顯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19日巡察行政院 卓榮泰將率部會首長進行簡報
監察院訂於19 日上午9時,依據監察法、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之規定,巡察行政院。監察院今(18)日表示,本次巡察將由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率相關部會首長,就行政院114年施政重點工作及預算執行情形進行簡報,再由監察院針對114年調查、彈劾、糾舉、糾正、審計等職權行使之結果,作綜合性說明,期使行政院重視監察院所提各項議題及意見,督促各部會進行研究改進,並列管追蹤,切實解決社會關注之問題,以符合人民期望。監院指出,本次巡察行政院,主要針對社會關注的通案性議題提出詢問,其中7常設委員會將針對「校園如何不再有體育暴力?檢視高中以下體育班、運動代表隊教練涉性平、暴力體罰、霸凌處理機制問題」、「警察執勤不當及風紀問題之檢討」、「刑事法律程序之實踐與檢討改進」、「打詐政策回顧與檢討」、「行政系統失靈之現象探討-以國有土地管理為例」、「從現行庇護工場運作方式,檢視CRPD國內法化後的實踐」、「國軍反情報機制與外交人員性平案件之系統性檢討」等7 個議題,以及個別委員分別就「記取九二一教訓,第二類活動斷層亦可釀巨災」、「攜子入監的處遇問題」、「原住民族土地管理編制、共管與編制」、「機構、校園結構性性侵案件,請建立非法律訴訟之國家賠償機制」、「跨部會族群主流化政策之推展」等5 個議題分別提出口頭詢問。監院說,上述議題行政院卓院長及各相關部會首長將就重點項目提出說明,並於會後以書面回復監察院。
遭藍白移請監院彈劾 卓榮泰:證明沒有人獨裁
行政院長卓榮泰15日宣布,依《憲法》決定不副署《財劃法》,創下憲政首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8)日移請監察院彈劾卓榮泰。對此,卓榮泰表示,這證明「沒有人可以獨裁,只要有任何憲政機制都可以來引用」,如果從此都能在中華民國憲法的體制裡面好好運用、討論,總會談出一條在憲政體制之下國家應該走的正常道路。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和王鴻薇今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具名移請監察院彈劾行政院長卓榮泰。卓榮泰下午出席活動前受訪表示,行政院引用憲法第37條的規定,啟動行政院的權力,真正目的是要所有的議題都回到憲政機制討論。卓榮泰說,所以今天也證明2件事情,第一,監察院雖然在今年年初預算被大幅刪減跟凍結,但至少沒有像大法官會議一樣被整個喪失功能,也證明了維持憲政機關運作必要性。卓榮泰表示,第二,「沒有人可以獨裁,只要有任何憲政機制都可以來引用」,而自己也願意面對,最重要的是,如果從此都能在中華民國憲法的體制裡面好好運用、討論,總會談出一條在憲政體制之下國家應該走的正常道路。
質疑法制局長、立院秘書長幫高虹安脫罪 民進黨團赴監院檢舉周萬來、郭明政
針對臺灣高等法院就前立委高虹安「助理費」案所作判決,民進黨團今(18)日表示,已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正式向監察院檢舉,要求調查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法制局長郭明政,是否越權對司法機關提供資料,涉有違法失職情事,請監察院依法釐清真相。民進黨團指出,究竟是誰授權立法院,得以用機關名義對特定案件、特定被告向法院「說明」?又是誰決定,讓全體立法委員被迫承擔法律與道德風險?這份所謂的說明,是否經過院會授權或跨黨團討論?憑什麼代表 113 位立委?民進黨團說,助理費並非立法委員薪資,這是長期且明確的制度事實。然而立法院長韓國瑜署名回函,卻刻意混淆助理費與薪資性質,不僅錯誤,更形同替貪汙行為開脫。民進黨團強調,立法院不應成為替特定個人洗白的工具,更不該踐踏制度界線與民主授權。
藍白請監院彈劾卓榮泰提案通過 黃國昌:將對賴清德提彈劾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和王鴻薇今(18)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具名移請監察院彈劾行政院長卓榮泰。黃國昌表示,賴清德在憲政下面的法律責任,民眾黨團會正式在院會提出彈劾案,藉由全院委員會的審查,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範得非常清楚,被彈劾人、也就是賴清德必須要列席說明。「潘孟安今天不來躲得掉,等到立法院開全院委員會,針對賴清德進行彈劾時,賴清德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必須要來列席說明」。對於潘孟安以憲政慣例為由不出席,司委會國民黨籍召委翁曉玲表示,「本席強烈譴責潘孟安的行為。」民主政治基本原則,權力需要受到監督,國家最高領導人也是行政體系最高中樞,一切需向國會負責,不容有模糊空間。就算秘書長不到,副秘書長也應到,潘沒出席嚴重失職瀆職,傷害國會民主、藐視國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8)日開會,會中處理臨時提案,內容提到依我國歷來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憲法》第三十七條有關總統公布法律需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之規定,係對總統權力的制衡,然而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卻扭曲《憲法》第三十七條之憲政意義,對於國會三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總統拒絕公布,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創下憲政史上嚴重惡例。臨時提案指出,若行政權可恣意推翻國會三讀通過之法律,僭越司法權隨意認定法律是否違憲,權力分立原則將蕩然無存,無異於綠色獨裁體制,為捍衛民主憲政,爰建請做成決議,對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毀憲亂政作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要求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對於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應依憲法副署、依法公布,另針對卓榮泰院長拒絕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失職行為,由提案委員具名移請監察院彈劾卓榮泰院長。黃國昌發言時表示,中華民國憲政史上,從來沒有一部法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甚至在經過覆議程序,被立法院否決覆議維持原決議以後,而總統可以不公布法律、行政院長可以不副署的,從來沒有過。黃國昌指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寫得非常的清楚,法律案經過行政院提覆議,立法院決議維持原決議的時候,行政院必須接受,白紙黑字沒有任何模糊的空間,甚至去年12月25日,總統府祕書長潘孟安列席的司法法制委員會備質詢時回覆,總統會公布,如果不副署、不公布,會造成憲政危機,言猶在耳。黃國昌續指,去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通過以後,行政院主張違憲,但是在憲法法庭沒有做任何裁決以前,這個法律還是有效的,「這是民主憲政的ABC啊。有上過公民課的高中生都知道」。黃國昌指出,正因為該法律即使聲請釋憲,但它還是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院送到本院明年的總預算,是按照行政院所主張新版的財劃法,他們所主張違憲的新版財劃法、也就是本院去年三讀通過、經過覆議被維持的財劃法所編的預算。行政院自己也很清楚,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有效生效的法律,行政機關就必須要遵守,這是依法行政的ABC,不是主張違憲就可以不執行。黃國昌痛批,現在是變本加厲到,行政權主觀認為三讀通過的法律違憲,總統可以不公布。什麼時候中華民國的憲法給總統、行政院長如此大的權力,大到踐踏國會的立法權?大到自己扮演大法官的角色?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集於一人之身,集於賴清德之身。很多評論說現在實質等同戒嚴,也有人說賴清德終於宣告登基了。黃國昌表示,賴清德在憲政下面的法律責任,民眾黨團會正式在院會提出彈劾案,藉由全院委員會的審查,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範得非常清楚,被彈劾人、也就是賴清德必須要列席說明。潘孟安今天不來躲得掉,等到立法院開全院委員會,針對賴清德進行彈劾時,賴清德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必須要來列席說明。「我們再來看看,到時候總統會不會又主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違憲?」黃國昌說,他不要事先預斷,到時候再看,這個總統要違憲違法、自居太上皇到什麼程度。黃國昌指出,但本天提案內容是針對卓榮泰,卓榮泰依照法律、依照憲法,沒有不副署的空間,副署是義務,連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對在野黨即使有再多不滿、有再多批判,這一條憲政紅線,柯建銘都不敢跨過去。結果卓榮泰,竟然濫用憲法37條規定,副署權是行政院院長在節制總統的權力,什麼時候變成他拿來對抗立法院的權力?他跟立法院彼此之間的對抗,增修條文覆議程序寫得非常的清楚。黃國昌表示,面對賴清德跟卓榮泰毀憲亂政的行為,「我們在立法院,在野黨或許沒有足夠的票數可以讓它成立,但是在憲政史上,開大門走大路應該遵循的憲政程序,我們還是要進行」。
內政部堅持「變性需摘除性器官」官司連敗 監院要求檢討:忽視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
監察院今(20)日指出,據訴,內政部遲遲未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合稱兩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註)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荷蘭110年公開道歉並提出財務賠償計畫,日本最高法院112年裁定「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要求申請人進行絕育並變更後的性器官手術是「違憲」。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約4分之1)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即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三種:(1)「強醫療模式」: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如羅馬尼亞、新加坡、黎巴嫩、韓國等。(2)「弱醫療模式」:保留部分醫療或司法程序,但多已取消強制手術或不孕證明的要求,如:英國、奧地利、義大利等。(3)「性別自我認同模式」。允許個人透過自我聲明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無需醫療診斷、手術或法院許可,強調去病理化與尊重個人性別認同,如:阿根廷、丹麥、比利時、挪威、瑞士、德國、西班牙…等。紀惠容說明,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陳情人向紀惠容表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紀惠容提到,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年21日最高行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其實,我國行政法院已有穩定見解。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有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均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紀惠容強調,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紀惠容提到,有學者專家指出,內政部僅用行政命令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廢除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之後,應回歸母法即戶籍法第21條規定,並依國際人權公約辦理。法律保留原則是拘束行政機關,而非成為少數族群的阻礙,反過來拘束人民。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然內政部迄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之修正及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之職責。紀惠容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
核電廠耐震能力堪憂 監院請台電、核安會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7)日發新聞稿指出,台電公司於104年依循SSHAC Level 3程序,耗資近5億,費時逾4年,對三座核電廠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分析」,發現所有核電廠最大地動加速度,均遠高於建廠時的安全停機地震值,凸顯耐震能力堪憂,恐有安全疑慮,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請台電公司、核安會檢討改進。田秋堇、趙永清、蔡崇義監委於去(113)年啟動調查發現,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後,NRC(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要求全美核電廠須依循SSHAC Level 3(「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專家委員會」所訂定第3層級)程序,重新評估廠址的地震危害。104年4月,台電公司因應我國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依偱SSHAC Level 3程序,委託國震中心辦理「核能設施地震危害重新評估案」,針對當時除役之核一廠,以及仍運轉之核二廠、核三廠,耗資近新臺幣5億元,歷時超過4年,評估結果︰各核電廠反應器廠房基礎輸入地震反應譜(FIRS)分別為核一廠0.698g、核二廠1.272g、核三廠1.384g,遠高於3座核電廠安全停機地震值(SSE)0.3g、0.4g、0.4g。此外,迄今年10月,三位委員於監院提出調查報告時,核一廠、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仍在反應爐內未能退出,而各核電廠「用過燃料池」內用過核子燃料需待乾式貯存設施啟用、預計10年後才可完全移出,擔任諮詢委員之學者專家表示,此期間對於安全系統的要求實不亞於運轉狀態。在地震風險無法預測的情況下,三個核電廠經SSHAC Level 3評估結果,於安全停機地震值大幅提高(約2~3倍)、各廠運轉超過40年之際,台電公司除針對攸關緊急停機設備組件之先期耐震補強作業外,尚乏對於各核電廠結構體耐震及系統老化影響等之評估,顯有安全疑慮,核有未當。監委表示,臺灣位處板塊交界,又在環太平洋地震帶上,斷層密布、地震頻繁,據SSHAC Level 3程序產出之地震源特徵(SSC)模型,山腳斷層由陸域延伸至海域,全長約134公里(超過車籠埔斷層),距離核一廠約7公里、距離核二廠約4.3公里;恆春斷層包括外海斷層,全長約140公里,距離核三廠僅700公尺。此外,據歷史記載,山腳斷層、恆春斷層臨近之基隆、恆春皆曾有海嘯紀錄。監委指出,海溝型地震極易引起海嘯,據查,琉球海溝距離核一廠約65公里、距離核二廠約55公里;馬尼拉海溝距離核三廠約13公里。諮詢委員表示,馬尼拉海溝被美國地質調查局警告是全世界發生錯動機率很高的一條斷層,另據日本「地震研究推進本部」預估,與琉球海溝連接的南海海槽,未來30年內,約有80%機率會發生規模8至9的大地震。因此,大海嘯對核電廠的威脅實不可輕忽,允宜妥為因應。此外,監委提到,台電公司雖持續執行核二廠、核三廠機率式地震安全度評估(SPRA)併同行審查送核安會審查,惟伴隨地震而來的地質災害(例如山崩及土石流危害、砂土液化或黏性土軟化、海嘯溯上高度等)亦有可能造成核災,緣是,除SSHAC Level 3程序已評估之各核電廠半徑320公里內可能的地震源外,亦宜妥為評估各核電廠地震相關地質災害,俾周延檢視其整體耐震安全性。調查報告指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雖於114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第6條,將核電廠運轉期限延長至60年。惟目前各核電廠運轉執照均已屆期,皆進入除役期間,已無延役可能性,倘若有重啟之需要,自應根據SSHAC Level 3程序所完成之評估報告,進行核電廠整廠結構體耐震、系統及設備組件老化評估,並對外進行風險溝通,以免引發爭議,並依法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請,經該會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投資台灣三大方案」逾半未完成 監察院:經濟部、國發基金須檢討
因應美中貿易衝突,經濟部提出推動「投資台灣三大方案」,行政院今年7月也通過延長方案且擴大適用範圍。而據監察院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該方案雖有一定成效,但仍有逾半數投資案件未完成等缺失,有3位監委歷經1年調查後,在昨日提出調查報告揭露,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仍有若干缺失,監院要求經濟部與國發基金檢討。監委賴振昌、蕭自佑、王幼玲表示,經濟部已核定之投資台灣三大方案,截至113年底,投資計畫合計1,619件,金額合計達2兆4,556億元;且已有801家廠商完成投資,投資金額達1兆880億元,實際聘用勞工已達243,358人,尚具一定成效。監委提到,然仍有高達739家廠商,因COVID-19疫情衝擊、俄烏戰爭導致的地緣政治風險、全球航運延宕等事件,造成投資計畫變更,並經經濟部核准調整投資計畫變更展延,更有100家廠商終止投資。考慮目前我國正值美國政府所提出之對等關稅政策挑戰中,經濟環境仍面臨極大衝擊,監委希望經濟部應持續改善我國投資環境,並對投資中廠商所面臨之困境,積極協助處理,以利我國經濟之發展。經查,經濟部與國發基金辦理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專案融資之自行查核時均發現,投資臺灣三大方案融資案件中,確有廠商之貸款用途與投資計畫不符,而要求承貸銀行繳回委辦手續費之案例。調查委員認為,除應持續加強宣導廠商應依投資計畫進行外,更應強化專案融資案件貸款用途之查核,並可考量與承貸銀行稽核單位建立聯繫與合作機制,以杜絕廠商貸款資金未依投資計畫進行之情形。此外,審計部就經濟部所掌握資料中,將實際投資金額與貸款資料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竟發現已完成投資案件之實際貸款金額超過計畫投資成本80%,與規定未合者,計有25案,其中甚有7案貸款比率竟超過100%。本院調查中,經濟部清查上述25個案之實際貸款情形後,確認貸款金額占投資計畫成本之比率皆於80%以內,符合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專案貸款要點之規定。監委認為,經濟部與國發基金之內部參考資料,有明顯重大疑慮情事,然竟未適時主動查證並進行更正,致與實際情況存有重大落差,不利有效評估與掌握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之實際情形與成效,應該要檢討改善。調查報告也指出,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已核定案件中,竟有少數案件之申請廠商,租用未登記工廠放置設備等情事,而經濟部未能適時掌握並輔導廠商改正,調查報告要求經濟部應就廠商申請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時之投資地點設於未登記工廠一節,研擬具體防範機制並落實執行,以杜絕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另外,調查報告提及,其他國家也積極改善投資環境並對廠商提供各項優惠措施,以爭取包括我國在內之廠商對其國內進行相關投資,對於我國廠商之投資決策而言,在臺進行設廠或擴廠之投資,並非唯一之選擇。調查報告指出,故政府於研議獎勵投資措施時,允應確認政策之目的性,宜避免為求兼顧各具潛在衝突性之政策目標,反導致獎勵措施失效之情事。調查委員提醒,因時代進步而認為廠商享有政府資源協助投資時,即要求廠商應善盡利益與員工共享之企業社會責任,其立意雖誠屬良善,惟似應慎重行事,避免發生我國廠商因此降低在臺進行投資之意願,反不利達成政府創造就業機會與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重大政策目標之情形。
花蓮調查伍校長涉性別案件逾6個月 監院: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今(31)日指出,針對花蓮縣政府前校長伍玉成涉及損害A女權益等情案,案經監察院調查,並於114年10月7日全票提案彈劾通過,依法移送懲戒法院。經查,花蓮縣政府受理A女遭受性騷擾事件申訴後,雖業已辦理詢問及會議,至今迄未完成該案調查報告審議,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10月22日通過該份調查報告,並函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進。監委表示,花蓮縣立永豐國民小學前校長伍玉成(下稱伍校長)知悉A女已婚,且2人均為花蓮縣政府任務性編組組織職員,分別報名及奉派於113年11月21日至某大學參加會議,並住宿於主辦單位提供之教育訓練中心。監委指出,伍校長於當日會議結束後主動邀約A女與花蓮縣某國民中學校長(下稱甲校長)共同前往某小吃店與友人餐敘,餐敘結束後,甲校長以Uber APP為伍校長與A女叫車,擬返回教育訓練中心,然因甲校長將下車地點設定為與教育中心名稱同音之建案工地,又因該名Uber司機另有行程,無法再載伍校長與A女返回教育訓練中心,故Uber司機依伍校長指示載其2人前往鄰近的汽車旅館,當日由伍校長登記住宿,並與A女一同進入房內後發生性行為,伍校長再於翌日傳予A女具性或性意味之性騷言詞等。經本院調查,伍校長與已婚A女性行為及傳送性騷言詞予A女等行為屬實,不僅傷害A女人格尊嚴,其身為校長,言行舉止動見觀瞻,亦已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核有重大違失。調查報告中指出,114年3月31日A女向花蓮縣政府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指其於113年11月21日、22日因公務參加會議後,受伍校長邀約共同用餐,宴飲後遭伍校長性侵害。花蓮縣政府接獲A女性騷擾申訴後,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進行訪談及會議,經查花蓮縣府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介入調查迄今,卻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餘,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委強調,伍校長身為校長,社會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自屬當然。且其兼任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自負有防治學校性騷擾之責,卻未謹言慎行、以身作則,確屬不當。而花蓮縣政府辦理性別案件調查,本應依循法定期限及相關規定辦理,惟迄今已延宕辦理本案調查逾半年,後續將函請花蓮縣政府借鏡本案經驗、檢討改進,儘速審議本案調查,並詳實研議爾後類案處理流程。
監院促檢討供電穩定與復電速度 台電:將虛心檢討並持續精進
針對監察委員26日提出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檢討供電韌性與復電速度,台電表示,將虛心檢討並持續精進,努力提供用戶穩定電力。並指出,為因應國內用電持續成長,近年積極推動變電所設置、配電線路設備汰換及配電系統強化等工程,全面提升電網韌性。近年停電情況明顯下降,2024年全國配電事故停電件數較2012年已大幅減少超過1.3萬件,降幅約65%,顯示配電系統穩定度顯著提升,未來仍將持續努力精進。台電指出,台電亦針對防災需求推動電纜地下化,以降低天然災害事故發生時對供電造成的影響。然而,地下化雖具有提升供電容量、降低災害停電、減少外物觸碰、強化防災韌性等優點,但因建置成本約為架空線路的8至12倍,且道路主管機關要求孔蓋降埋,因而增加故障點查修難度,搶修復電時間平均較未降埋時增加3.5小時,故電纜地下化仍需審慎評估推動規模。此外,由於地下化工程需配合地方規劃及民眾支持,且建設成本高,目前尚無法支應大量的電纜地下化工程。台電說明,自動化饋線具有快速偵測及判斷故障區段的功能,復電時間由未自動化時的約1小時,縮短至5分鐘以內,台電每條饋線自動化開關建置初期達1.5具以上,即視為該饋線已自動化,為進一步縮短復電時間,確保電網改善成效加強推動智慧電網建置,台電目前每條饋線平均已達3.6具,下游5分鐘內復電率由2019年17%,提升至今(2025)年9月73.51%,加速縮小停電影響範圍。台電表示,隨著區域經濟發展,民生樂利,電力需求也隨之增加,變電所成為用電樞紐的必要電力設施,但社會氛圍仍常將其視為鄰避設施,導致新建計畫推動不易。為降低地方疑慮並兼顧景觀與公共利益,台電近年從設計、溝通及宣導三方面同步進行改善,包括採取屋內化與地下化設計,並結合多目標公共空間及綠化環境;主動與地方舉辦小型分眾溝通或大型說明會,同時提供友善睦鄰空間;並透過科學數據化解民眾疑慮,如委託第三方科學檢測與公開資訊,說明電磁場安全數據,逐步化解民眾疑慮。有鑑於電力建設攸關民生及產業穩定發展,台電強調,將持續強化地方溝通,化解民眾疑慮,透過公開透明的資訊與機制讓社會了解電網升級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台電說,也期盼社會各界給予支持與協助,共同提升供電穩定,為區域繁榮與長期發展奠定穩固基礎。
針對光電提出7問題 監院:行政院應強化協調與防範不法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20)日審議通過紀惠容委員、田秋堇委員、范巽綠委員有關「太陽光電申設相關疑義」案之調查報告,建議行政院應強化協調與防範不法。調查委員指出,能源轉型為我國重要政策,對綠能發展亦訂有目標,但調查發現,太陽光電推動面臨申設制度變動、行政程序透明度不足等,不僅影響投資信心,更衍生不法勢力介入風險。行政院允應督導有關機關確實檢討,以符合行政程序法意旨;法務部應研議有效查緝對策,遏止妨害綠能產業發展之不法情事,以健全投資環境與維護社會公信力。一、綠電發展攸關產業出口競爭力,但推動不符預期。因應全球暖化及國際倡議RE100,企業須承諾達成100%使用再生能源(不包含核能),已成為跨國大廠的重要採購標準,綠電發展攸關我國產業出口競爭力,能源轉型為我國重要政策,然行政院規劃於114年達成再生能源占比20%及光電發電量20GW(百萬瓩)目標,惟截至113年底,太陽光電實際設置量僅達14.28GW,推動進程延宕。調查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范巽綠發現,光電推動面臨機關間協調不足、審查程序繁瑣不夠透明、審查標準不一,以及土地取得困難等多重因素,導致大型案場開發期程冗長,部分外資母公司已評估調降我國投資評級。就此,行政院應強化綠能相關機關間之協調與整合,落實行政一體性。二、光電發展面臨不法勢力干擾,法務部應強化查緝對策。有關報導指出,有外資業者因開發案遭黑道恐嚇而退出臺灣市場,經調查委員詢問法務部及所屬調查局,法務部已就110年至113年間各地地檢署偵辦妨害綠能案件共71案、起訴114人,分析涉及貪瀆、地方勢力介入及勒索等不法行為。但因光電設施投資金額龐大,加上程序不夠透明,易引起地方勢力覬覦。就此,法務部應研議有效查緝對策以防範不法。三、光電申設審查標準不一,行政院應督導明確化審查規範。另調查報告指出,光電案場開發從中央至地方涉及:電業籌設許可、土地使用容許或變更、施工許可、道路使用許可、電業執照核發……等多階段行政程序,期程冗長,法規繁複。業者往往於前期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土地承租與整合,卻可能因審查標準不一、法規變動等因素而遭駁回,導致投資不確定風險上升。就此,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及農業部,明確化審查標準,並於法規修正時設合理過渡期,以符行政程序法所揭示「信賴保護」及「維護法安定性與政策可預測性」等意旨。四、應有完整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調查發現,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每年新增面積約全國農地千分之二,屢受「與農爭地」批評,然糧食安全與農業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農地閒置或違規使用等多重因素亦有相關。三位委員指出,行政院應督同內政部、農業部及經濟部,整體檢視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兼顧糧食安全與能源轉型目標。五、漁電共生未達預期,應檢討根本原因。漁電共生規劃至114年裝置容量4.4GW,截至113年底僅達997.2MW,進度約23%,又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函報監院,查核臺南市112年漁電共生案場,通過率不到一成。座談時業者亦反映,目前多以電費收益補貼養殖經營,若無光電收益,漁民普遍缺乏經營意願;若強制光電業者從事養殖,則學習曲線長。調查委員認為漁電共生政策立意良善,亦有相當成功案例,經濟部應檢討漁電共生推動落後原因,農業部則應檢討養殖產量不如預期之原因,研擬具體改善措施,營造有利發展環境。六、光電產業發展風險。調查委員發現,我國光電案場開發,多由土地開發業者主導,同時承攬案場施工、電業執照申設等,然部分業者缺乏足夠技術能力與資金,貿然採「以小博大」策略,後續難以支撐,於取得電業執照後旋即出售股權以賺取多數利益,引發各種亂象及訾議。惟據經濟部表示,現行「電業法」對於轉投資、股權轉讓及投資結構尚無相關限制與規範,致該部對此類完工後股權轉移之案場數量均難以掌握。爰此,三位委員認為經濟部允宜檢視並研擬改善合理申設資格與審核措施,確保產業健全發展並降低潛在風險。七、光電回饋金制度應明確與透明化,確保公益性運用。最後,調查報告指出,光電回饋金包括農地變更回饋金(農變回饋金)與電力開發協助金(電協金),但實際回饋至案場所在地的比例偏低。另,業者為爭取地方支持而提供額外捐款,易形成灰色地帶,遭不法分子藉機勒索。調查委員認為,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與農業部,研訂明確之回饋金分配原則與運用範疇,優先用於在地弱勢照顧、公共設施改善,以及農業與綠能協同發展等公益性用途。
濫用職權查個資追女性 前高院庭長遭降級、緩起訴1年
前台灣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為了「把妹」,涉嫌冒用高院16股法官承審案件、或不實案件案號,輸入司法院網路系統偷查134筆個資,包括欲追求的同院女法官、女職員或房客、妻子主治醫師在內,事後陳退休並遭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將陳降2級改敘,陳日前被告發涉嫌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因陳男認罪,17日給予緩起訴處分1年,命他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陳貽男是司法官17期結業,1993年擔任高院法官,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擔任高院庭長,陳自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2日止,假借法官職務機會,冒用高院16股法官承審案件、或不實案件案號、自己承審案件案號,輸入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戶役政之電子閘門、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等系統,查詢女法官、房客、醫師等與公務無關的個資資料達134筆,女性達24人。陳在事件爆發後,於2022年1月16日退休。監察院調查發現,陳貽男私下查詢已婚、未婚女法官等人資料,有多人是重複查閱,其中至少有2人是高院女法官。陳貽男於監院約詢時稱,他是因為妻子過世,知道某些女士未婚或無婚姻關係,因好奇心驅使而查詢,並未列印、下載,沒有任何不法利用行為。監院通過陳彈劾案,移送公懲會。公懲會決議將陳降2級改敘。陳貽男因此案在55歲提前退休,還被記大過,除少了退休金近800萬元,年終考績被打丙等,少拿3個半月的考績獎金和年終獎金共63萬3000多元,合計超過860萬元。民眾日前向北檢告發陳貽男涉嫌偽造文書,檢方調查時,陳自白認罪,檢方因他認罪且沒有前科,加上早已退休,不致再犯,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
監委涉濫用公務車慢慢查挨批 羅智強再爆監院5分鐘開7場會淪過場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今(16)日表示,根據監察院會議記錄,8月20日當天就曾連著5分鐘內開了7場聯席會議,內容包含性騷、台南學甲爐渣案、外籍漁工人權、家暴、長照健康、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各類重要議題,根本只是過場而已,實在誇張。監察院在5月底爆發監察委員涉嫌濫用公務車處理私務引爆爭議,甚至連時任秘書長李俊俋都請辭負責,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也宣示啟動調查,不過一晃眼4個月過去了,調查報告卻遲遲未出爐,更讓在野黨立委無法接受。羅智強近日質詢時就抨擊,監察院的年度施政目標號稱「針對行政機關違失立案調查,提出糾正案,追究相關責任,促其澈底注意改善」,結果監察院自己亂搞一通,大官濫權卻輕輕放下,監察百官者變成最該被監督的對象,人民很難信任監察院。羅智強繼續揭露,近期關心「台南學甲爐渣案」並了解監察院處理進度時,發現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月20日曾對此召開聯席會議,但下午3時42分開會,竟然3時42分就散會了;進一步看下去,當天下午監察院就有7場聯繫會議,而且會議記錄開會開始到結束的時間,居然都集中在3時37分到3時42分之間。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圖)認為監察院多場聯席會議光速開完會根本無法討論實質內容。(圖/方萬民攝)羅智強開酸,文化部補助拍攝《零日攻擊》影集已是爭議不斷,「監察院也要湊一腳零秒開會嗎?」他質疑。羅智強感嘆,在立法院常常開一場聯席會議都是一整天,甚至要挑燈夜戰。結果監察院5分鐘可以開7場會議,已經喪失了開會的功能,尤其這七場會議涵蓋的議題包括性騷、台南學甲爐渣案、外籍漁工人權、家暴、長照健康、食品安全、環境保護,每個領域都是大學問,如今要包裹成「撒尿牛丸」5分鐘內草草討論結束,這樣的陋習,難怪長期以來不被社會信任。王增華則對此回應,這些聯席案此前早就經過調查委員長期調查並討論才撰寫報告,8月20日下午的會議是確認有無補充意見,如無便快速開會過去,絕非全案才花1分鐘處理。監察院代理秘書長王增華(中)強調各案件都花了很長時間調查,絕非草率處理。(圖/報系資料照)
點名美濃天坑、馬頭山倒廢料、大坪頂柏油山 吳宗憲:高雄濫墾有完沒完
美濃大峽谷遭盜採濫倒案持續延燒,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今(1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高雄濫墾有完沒完?國在山河破!監察院還在睡」,監察院,你醒了沒?南台灣一坑接一坑:美濃天坑掏近水源、馬頭山倒廢料、大樹和山光電把山頭剃光,最新連大坪頂保護區都變「柏油山」。人民看到的是山河崩塌、國土災難,你們看的是政黨版圖與誰在執政嗎?吳宗憲提到,杜甫〈春望〉「國破山河在...」。國破山河在,悲哀的是皇帝跟政治人物;但國在山河破 悲哀的卻是全體人民。他想反問:政府為什麼要帶來這麼多的悲傷給人民?山被挖、溪被埋、地成坑,颱風一來,泥水直奔家門,受苦的是人民。吳宗憲指出,別說你們不會查,以前會,他提到:2003高雄觀音山濫墾:中央、地方同為民進黨,監院仍糾正;2016台東山坡地濫墾、2022雲林濫墾案、2023花蓮水保案:監院糾正。(花蓮案更是在調查期間即公告:政府有無善盡監督,有深入調查必要。)吳宗憲說,同樣是破壞國土水保案,面對藍營執政縣市,你們雷達超靈敏、調查糾正急如閃電,為何遇到綠營就停電!「況且,縱使官員沒有違法刑責,監察院一樣可以調查有無「行政怠惰」阿!」吳宗憲再指,去年國會改革釋憲案,你們不是還疾呼:捍衛監察權嗎?!吳宗憲說,別再講資料正在蒐集中,不便說明。監察院不是檢方;重大公益案件,檢方尚可適度揭露,你們會比檢方還神祕?回想當年新北恩恩案適逢選舉期間,連約談公務員的題目,隔天就被記者完整披露,今天全院遇到綠營就失聲了!吳宗憲表示,監察院該對美濃天坑、馬頭山、大樹和山、大坪頂立刻説明進度、公開調查;該糾正就糾正,該移送就移送,別再選擇性執法。此外,吳宗憲表示,面對行政院長卓榮泰違法拒編軍警消預算,不依法行政,依《公務員懲戒法》追責,該彈劾就彈劾。吳宗憲強調,辦藍不辦綠、護綠不護法,監察權一旦成了執政權的附庸,不只是沉睡,而是墮落。當監察權向權力屈膝,今天你們不監督行政權,明天人民就會監督你們。
性騷、下毒、霸凌全在同一班 監院報告揭「黃金葛下毒案」關鍵人:班導師失職
2023年,台中市某國小發生「黃金葛汁」事件,4名女學生因不滿班上一名男同學言行,竟聯合購買具有毒性的「黃金葛汁」放入男學生水壺中,最終導致該學生腹瀉、嘔吐等症狀。此外,該班級事後又爆出「案外案」,一名特教生在事後拿滅火器作勢攻擊遭下毒男同學,又在美術課上持美工刀追趕同名男同學。對此,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該班級的資深蔡姓男導師是將學生推向壓力鍋狀態的關鍵人物,而這名蔡姓導師也因為多項失職行為,被台中市社會局開罰6萬元根據監察院報告,4名國小女學生會向同班男同學下毒的原因,是因為受不了對方長期以言語、行為性騷擾,包含對女同學拍頭、拉頭髮、拍肩膀、故意撞身體、彈內衣、公開討論女同學胸部大小、在游泳課時近距離盯著女同學看並以言語騷擾等行為,甚至會在女同學上廁所時跑到女廁外站崗等候,讓女同學心生恐懼。然而,被騷擾的女學生在下毒前,曾多次將遭到騷擾的狀況向這名任教20多年的資深班導師反應,卻遭到導師以「那有什麼」的態度漠視,並未積極介入處理,也未依規在24小時內通報性平事件,反而在班上公開談論事件,已侵害受害學生隱私與尊嚴,也導致該名男同學行為變本加厲。4名女學生忍無可忍,最終決定透過下毒的錯誤手段「讓他受點教訓」,招致後來的下毒事件發生。此外,報告中還指出,該名班導師最嚴重的問題行為,在於對班上一名特教學生的長期不當對待。蔡姓導師在2022年11月到2023年6月間,對該名特教學生刻意排擠、不善對待,包含在該名特教學生抗議抬營養午餐不公平拒絕吃飯時,非但不加以安撫,反而指示同學將餐點吃完,導致該名特教生當天沒飯可吃。又在對該特教生至關重要的期末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上無故缺席,以及多次無視特教生想擔任班級小幫手的意願,明顯差別待遇。導致該名特教生身心受創,出現抗拒上學、需服藥控制焦慮等嚴重情況,經調查認定蔡師「校園霸凌事件成立」。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蔡姓導師在得知女學生遭性騷狀況後,不僅未在24小時通報學校權責單位,還漠視班級學生不斷的零星衝突,也未能及時介入協助調整班級經營之作法,該名導師在事後遭記過處分,並被教育部重罰10萬元,目前蔡姓導師仍在上訴中。此外,蔡姓導師對特教生涉及排擠、羞辱、剝奪等多項失職行為,也被認定「霸凌」成立,台中社會局因蔡師行為已違反《兒少權法》,今年4月開罰6萬元。監察院調查報告又指出,事發國小在黃金葛事件後,3名女童反映男童疑似性騷行為,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行為已影響當事人權益;黃金葛事件前,也有2名學生對教師疑有言語性騷行為,被國教署退回調查報告至今補正未完成。報告指出,該校處理性平事件的專業能力有待強化,國教署的督導也屬延遲,均應檢討。
苗栗電子遊戲場全台最嚴 限制級距學校需2公里以上
苗栗縣政府15年來暫停受理電子遊戲場業者申請營業登記許可,業者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勝訴後再向監察院陳情,監院發函要求縣府說明,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因此訂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明訂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學校等場所2公里以上,違者不予核准,9月30日在縣務會議上通過後提交縣議會審議。縣府工商發展處長詹彩蘋表示,苗栗縣目前登記電子遊戲場總家數為46家,普通級3家、限制級43 家,營業中31家,停業中15家,另因近15年來暫停受理業者新登記與設立,業者提出行政訴訟勝訴,並向監察院陳情,稱苗栗縣政府不受理民眾申請新設登記,嚴重損害人民權益。監院立案調查,並於去年9月來函要求縣府說明,為免遭民眾指涉行政怠惰,因此才制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工商處在昨日縣務會議中提案審議,引來縣長鍾東錦擔憂會成為眾矢之的,指苗栗縣政府放水業者。詹彩蘋強調,過去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商業登記法」審核,其條件過於寬鬆,對青少年身心及治安影響甚鉅,因而對設置條件採取全國最嚴格標準,營業場所應距離住宅區300公尺以上,並應符合規定,包括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等機構1000公尺以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等機構2000公尺以上。詹彩蘋說明,第5條並明文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日起3年內,該營業場所同一地址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
遭「法拍蟑螂」索700萬美元! 網通大廠控「司法坐視」現行犯:將向監院陳情
近期受注目國防概念股的網通廠合勤控(3704),告訴CTWANT記者決定向監察院陳情檢警涉瀆職,原因出自一年前花費近7.7億元依法拍所得竹南廠房,其消防水電管路電線等動產被登記為動產擔保品,遭人地面與高空強行入廠拆除,斷水斷電,被喊出700萬美元荒唐條件之外,還傳出一名準備結婚員工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身亡,引爆公司同仁群起激憤。合勤法務長余忞學指出,合勤買下的竹南廠目前作為倉庫使用,不至於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但如今也不得不依靠外接發電廠維持部分運作;「這並非單一事件,在合勤之前,傳出類似手法高達8千多萬案件,有人熟悉司法的緩不濟急,廠商無法忍受長期癱瘓停工,藉此獲利。」合勤因此提告30多件,直到今年8月才見檢方以涉嫌妨害自由與侵入住所起訴,合勤控因此首度向媒體反映心聲,並決定站出來爭取合理權益,盼司法等公部門能力挺合法廠商。合勤控法拍購得竹南廠房,在2024年10月遭人侵入拆除設備,報案之後警方雖到場,未見有逮捕現行犯行動。(圖/合勤控提供)余忞學說,「對方可向法院主張民事債權,但無權刑事入侵住居進行毀損,這群黑衣人卻公然闖入廠區拆除設備,斷水電,霸佔廠房,司法卻讓多數案件一動不動,長達近三個月,幾乎天天報警,警方也未積極作為,不立即逮捕現行犯,提告30多件整整一年沒動靜。」當代表國家門面的科學園區被侵門踏戶,公權力消失,企業如何安心營運投資?員工如何安心工作?CTWANT調查,去年5月合勤控參與苗栗地院「不動產法拍」程序,包含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以7億6950萬元成功得標位於竹南科學園區兩棟共約12000多坪的廠辦合一廠房,7月繳清款項,8月底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此同時,苗栗地院民事執行處也同步對同一廠房的「動產擔保」點交,也就是該廠房的水管電線、消防設施、發電機、自來水、回收水等固定附著物與部份使用中儀器設備等,但該債權人未拆除設備,而是等到不動產廠房法拍賣出給合勤控之後,才開始有動作。去年8月初起至10月下旬,該廠的另名債權人則出動大型怪手機具,未經合勤控的同意,強行透過怪手吊臂高空將黑衣人運至廠房4樓露臺,然後破壞欄杆、鐵捲門等進入廠房內拆除設備;還爬窗潛入機電控制室切斷電力,幾乎日日遭黑衣人入廠隨意行為。合勤控股法務長余忞學告訴CTWANT記者,法拍買到的廠房裏頭的水電管線等,並非法院公告的主建物的附屬設施。(圖/李蕙璇攝)另因有貨櫃屋堵住廠房停車出入處,讓合勤控一名準備結婚的30歲男性員工臨時改借機車前往婚宴廳試菜、騎駛西濱公路發生車禍意外身亡。合勤控向負責園區治安的保二總隊警察報案,警方竟說,「檢察官沒指示,現行犯合勤也可以逮捕……」,從合勤控自行錄影的畫面來看,可證實警方出動人員到場的說法。法界人士告訴記者說,通常一棟不動產建物包含附屬從物與設施等,若其中的水電路線等遭另一名債權人作為「動產擔保」項目,在法拍時極容易引發紛爭,則是業界稱之為「法拍蟑螂」手法,最後民眾為了盡早取得安寧,最後得妥協付出龐大金額而取得動產部分。回過頭來看合勤控此案,依苗栗地院法拍公告為不動產與附屬建物、設施等,但未清楚定義哪些是附屬設施;因此當隨著廠房存在20多年的消防、水電、冷氣等設備,被登記為動產擔保物,以及整廠的管路電線也被他債權人主張為其所有,即是該案爭議的最源頭之處,這也是讓合勤控購買此廠無從可得知之處。對此,CTWANT採訪保二總隊,回應說「本案衍生糾紛的二家企業,總隊皆不認識,所稱瀆職與不作為皆非事實,113年8-10月合勤報警遭人非法侵入、竊盜、毀損等並以現行犯逮捕計7次,均依法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並補充說,依刑事訴訟法,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現行犯,意及警方的說法無誤;並確實有請示檢察官,「可現場蒐證不逮捕,或通知到案」。苗栗地檢署則回應CTWANT,該案涉及法拍後產權移轉爭議,均依法妥適偵辦,採取各項偵查作為。苗栗地院則說,該案為不動產法拍,非動產法拍,因此不會列出動產擔保部分。
4資深軍官詐取國家經費 監院彈劾並提案糾正國防部所屬機關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8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林文程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所屬甲機關。監委今(19)日表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A員、B員、C員與該部所屬乙機關D員均為資深軍官,卻於任職期間,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除經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在行政責任上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前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處理。監委指出,由前開人員所涉情案顯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就所屬人員之教育訓練、管考機制及對於相關工作成果、費用之核實機制,確有疏失,爰提案糾正移送國防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監委再指,本案涉及國家機密,涉案人員姓名若遭媒體揭露及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載明,渠等個人權益及國家安全是否因此而受有影響,有待相關機關與偵審機關共同研議未來可行因應作法。監委提到,監察院依據憲法對公務人員之彈劾權及調查權,目的係為發動司法懲戒程序,以追究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事,本即有調閱任何機密卷宗之權,然本案監察院為調閱已起訴後之相關偵查卷證,卻直至案件繫屬刑事法院三審審理始取得原始偵查卷證,為落實刑懲併行制度,監察院請司法院、法務部與相關掌管機敏工作之部門共同研議因應作法供所屬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