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
」 監察院 公務車 李俊俋 監院 民眾黨
核電廠耐震能力堪憂 監院請台電、核安會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7)日發新聞稿指出,台電公司於104年依循SSHAC Level 3程序,耗資近5億,費時逾4年,對三座核電廠進行「機率式地震危害分析」,發現所有核電廠最大地動加速度,均遠高於建廠時的安全停機地震值,凸顯耐震能力堪憂,恐有安全疑慮,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請台電公司、核安會檢討改進。田秋堇、趙永清、蔡崇義監委於去(113)年啟動調查發現,日本福島核災事故後,NRC(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要求全美核電廠須依循SSHAC Level 3(「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專家委員會」所訂定第3層級)程序,重新評估廠址的地震危害。104年4月,台電公司因應我國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依偱SSHAC Level 3程序,委託國震中心辦理「核能設施地震危害重新評估案」,針對當時除役之核一廠,以及仍運轉之核二廠、核三廠,耗資近新臺幣5億元,歷時超過4年,評估結果︰各核電廠反應器廠房基礎輸入地震反應譜(FIRS)分別為核一廠0.698g、核二廠1.272g、核三廠1.384g,遠高於3座核電廠安全停機地震值(SSE)0.3g、0.4g、0.4g。此外,迄今年10月,三位委員於監院提出調查報告時,核一廠、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仍在反應爐內未能退出,而各核電廠「用過燃料池」內用過核子燃料需待乾式貯存設施啟用、預計10年後才可完全移出,擔任諮詢委員之學者專家表示,此期間對於安全系統的要求實不亞於運轉狀態。在地震風險無法預測的情況下,三個核電廠經SSHAC Level 3評估結果,於安全停機地震值大幅提高(約2~3倍)、各廠運轉超過40年之際,台電公司除針對攸關緊急停機設備組件之先期耐震補強作業外,尚乏對於各核電廠結構體耐震及系統老化影響等之評估,顯有安全疑慮,核有未當。監委表示,臺灣位處板塊交界,又在環太平洋地震帶上,斷層密布、地震頻繁,據SSHAC Level 3程序產出之地震源特徵(SSC)模型,山腳斷層由陸域延伸至海域,全長約134公里(超過車籠埔斷層),距離核一廠約7公里、距離核二廠約4.3公里;恆春斷層包括外海斷層,全長約140公里,距離核三廠僅700公尺。此外,據歷史記載,山腳斷層、恆春斷層臨近之基隆、恆春皆曾有海嘯紀錄。監委指出,海溝型地震極易引起海嘯,據查,琉球海溝距離核一廠約65公里、距離核二廠約55公里;馬尼拉海溝距離核三廠約13公里。諮詢委員表示,馬尼拉海溝被美國地質調查局警告是全世界發生錯動機率很高的一條斷層,另據日本「地震研究推進本部」預估,與琉球海溝連接的南海海槽,未來30年內,約有80%機率會發生規模8至9的大地震。因此,大海嘯對核電廠的威脅實不可輕忽,允宜妥為因應。此外,監委提到,台電公司雖持續執行核二廠、核三廠機率式地震安全度評估(SPRA)併同行審查送核安會審查,惟伴隨地震而來的地質災害(例如山崩及土石流危害、砂土液化或黏性土軟化、海嘯溯上高度等)亦有可能造成核災,緣是,除SSHAC Level 3程序已評估之各核電廠半徑320公里內可能的地震源外,亦宜妥為評估各核電廠地震相關地質災害,俾周延檢視其整體耐震安全性。調查報告指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雖於114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第6條,將核電廠運轉期限延長至60年。惟目前各核電廠運轉執照均已屆期,皆進入除役期間,已無延役可能性,倘若有重啟之需要,自應根據SSHAC Level 3程序所完成之評估報告,進行核電廠整廠結構體耐震、系統及設備組件老化評估,並對外進行風險溝通,以免引發爭議,並依法向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申請,經該會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投資台灣三大方案」逾半未完成 監察院:經濟部、國發基金須檢討
因應美中貿易衝突,經濟部提出推動「投資台灣三大方案」,行政院今年7月也通過延長方案且擴大適用範圍。而據監察院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該方案雖有一定成效,但仍有逾半數投資案件未完成等缺失,有3位監委歷經1年調查後,在昨日提出調查報告揭露,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仍有若干缺失,監院要求經濟部與國發基金檢討。監委賴振昌、蕭自佑、王幼玲表示,經濟部已核定之投資台灣三大方案,截至113年底,投資計畫合計1,619件,金額合計達2兆4,556億元;且已有801家廠商完成投資,投資金額達1兆880億元,實際聘用勞工已達243,358人,尚具一定成效。監委提到,然仍有高達739家廠商,因COVID-19疫情衝擊、俄烏戰爭導致的地緣政治風險、全球航運延宕等事件,造成投資計畫變更,並經經濟部核准調整投資計畫變更展延,更有100家廠商終止投資。考慮目前我國正值美國政府所提出之對等關稅政策挑戰中,經濟環境仍面臨極大衝擊,監委希望經濟部應持續改善我國投資環境,並對投資中廠商所面臨之困境,積極協助處理,以利我國經濟之發展。經查,經濟部與國發基金辦理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專案融資之自行查核時均發現,投資臺灣三大方案融資案件中,確有廠商之貸款用途與投資計畫不符,而要求承貸銀行繳回委辦手續費之案例。調查委員認為,除應持續加強宣導廠商應依投資計畫進行外,更應強化專案融資案件貸款用途之查核,並可考量與承貸銀行稽核單位建立聯繫與合作機制,以杜絕廠商貸款資金未依投資計畫進行之情形。此外,審計部就經濟部所掌握資料中,將實際投資金額與貸款資料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竟發現已完成投資案件之實際貸款金額超過計畫投資成本80%,與規定未合者,計有25案,其中甚有7案貸款比率竟超過100%。本院調查中,經濟部清查上述25個案之實際貸款情形後,確認貸款金額占投資計畫成本之比率皆於80%以內,符合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專案貸款要點之規定。監委認為,經濟部與國發基金之內部參考資料,有明顯重大疑慮情事,然竟未適時主動查證並進行更正,致與實際情況存有重大落差,不利有效評估與掌握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之實際情形與成效,應該要檢討改善。調查報告也指出,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已核定案件中,竟有少數案件之申請廠商,租用未登記工廠放置設備等情事,而經濟部未能適時掌握並輔導廠商改正,調查報告要求經濟部應就廠商申請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時之投資地點設於未登記工廠一節,研擬具體防範機制並落實執行,以杜絕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另外,調查報告提及,其他國家也積極改善投資環境並對廠商提供各項優惠措施,以爭取包括我國在內之廠商對其國內進行相關投資,對於我國廠商之投資決策而言,在臺進行設廠或擴廠之投資,並非唯一之選擇。調查報告指出,故政府於研議獎勵投資措施時,允應確認政策之目的性,宜避免為求兼顧各具潛在衝突性之政策目標,反導致獎勵措施失效之情事。調查委員提醒,因時代進步而認為廠商享有政府資源協助投資時,即要求廠商應善盡利益與員工共享之企業社會責任,其立意雖誠屬良善,惟似應慎重行事,避免發生我國廠商因此降低在臺進行投資之意願,反不利達成政府創造就業機會與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重大政策目標之情形。
花蓮調查伍校長涉性別案件逾6個月 監院: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今(31)日指出,針對花蓮縣政府前校長伍玉成涉及損害A女權益等情案,案經監察院調查,並於114年10月7日全票提案彈劾通過,依法移送懲戒法院。經查,花蓮縣政府受理A女遭受性騷擾事件申訴後,雖業已辦理詢問及會議,至今迄未完成該案調查報告審議,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10月22日通過該份調查報告,並函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進。監委表示,花蓮縣立永豐國民小學前校長伍玉成(下稱伍校長)知悉A女已婚,且2人均為花蓮縣政府任務性編組組織職員,分別報名及奉派於113年11月21日至某大學參加會議,並住宿於主辦單位提供之教育訓練中心。監委指出,伍校長於當日會議結束後主動邀約A女與花蓮縣某國民中學校長(下稱甲校長)共同前往某小吃店與友人餐敘,餐敘結束後,甲校長以Uber APP為伍校長與A女叫車,擬返回教育訓練中心,然因甲校長將下車地點設定為與教育中心名稱同音之建案工地,又因該名Uber司機另有行程,無法再載伍校長與A女返回教育訓練中心,故Uber司機依伍校長指示載其2人前往鄰近的汽車旅館,當日由伍校長登記住宿,並與A女一同進入房內後發生性行為,伍校長再於翌日傳予A女具性或性意味之性騷言詞等。經本院調查,伍校長與已婚A女性行為及傳送性騷言詞予A女等行為屬實,不僅傷害A女人格尊嚴,其身為校長,言行舉止動見觀瞻,亦已嚴重影響政府信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核有重大違失。調查報告中指出,114年3月31日A女向花蓮縣政府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指其於113年11月21日、22日因公務參加會議後,受伍校長邀約共同用餐,宴飲後遭伍校長性侵害。花蓮縣政府接獲A女性騷擾申訴後,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進行訪談及會議,經查花蓮縣府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介入調查迄今,卻已延宕調查期程逾6個月餘,更未依法函知當事人辦理延期等,侵害相關當事人權益,核有疏失。監委強調,伍校長身為校長,社會對於其形象與品格之要求,較一般公務員更為嚴謹,自屬當然。且其兼任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自負有防治學校性騷擾之責,卻未謹言慎行、以身作則,確屬不當。而花蓮縣政府辦理性別案件調查,本應依循法定期限及相關規定辦理,惟迄今已延宕辦理本案調查逾半年,後續將函請花蓮縣政府借鏡本案經驗、檢討改進,儘速審議本案調查,並詳實研議爾後類案處理流程。
監院促檢討供電穩定與復電速度 台電:將虛心檢討並持續精進
針對監察委員26日提出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檢討供電韌性與復電速度,台電表示,將虛心檢討並持續精進,努力提供用戶穩定電力。並指出,為因應國內用電持續成長,近年積極推動變電所設置、配電線路設備汰換及配電系統強化等工程,全面提升電網韌性。近年停電情況明顯下降,2024年全國配電事故停電件數較2012年已大幅減少超過1.3萬件,降幅約65%,顯示配電系統穩定度顯著提升,未來仍將持續努力精進。台電指出,台電亦針對防災需求推動電纜地下化,以降低天然災害事故發生時對供電造成的影響。然而,地下化雖具有提升供電容量、降低災害停電、減少外物觸碰、強化防災韌性等優點,但因建置成本約為架空線路的8至12倍,且道路主管機關要求孔蓋降埋,因而增加故障點查修難度,搶修復電時間平均較未降埋時增加3.5小時,故電纜地下化仍需審慎評估推動規模。此外,由於地下化工程需配合地方規劃及民眾支持,且建設成本高,目前尚無法支應大量的電纜地下化工程。台電說明,自動化饋線具有快速偵測及判斷故障區段的功能,復電時間由未自動化時的約1小時,縮短至5分鐘以內,台電每條饋線自動化開關建置初期達1.5具以上,即視為該饋線已自動化,為進一步縮短復電時間,確保電網改善成效加強推動智慧電網建置,台電目前每條饋線平均已達3.6具,下游5分鐘內復電率由2019年17%,提升至今(2025)年9月73.51%,加速縮小停電影響範圍。台電表示,隨著區域經濟發展,民生樂利,電力需求也隨之增加,變電所成為用電樞紐的必要電力設施,但社會氛圍仍常將其視為鄰避設施,導致新建計畫推動不易。為降低地方疑慮並兼顧景觀與公共利益,台電近年從設計、溝通及宣導三方面同步進行改善,包括採取屋內化與地下化設計,並結合多目標公共空間及綠化環境;主動與地方舉辦小型分眾溝通或大型說明會,同時提供友善睦鄰空間;並透過科學數據化解民眾疑慮,如委託第三方科學檢測與公開資訊,說明電磁場安全數據,逐步化解民眾疑慮。有鑑於電力建設攸關民生及產業穩定發展,台電強調,將持續強化地方溝通,化解民眾疑慮,透過公開透明的資訊與機制讓社會了解電網升級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台電說,也期盼社會各界給予支持與協助,共同提升供電穩定,為區域繁榮與長期發展奠定穩固基礎。
針對光電提出7問題 監院:行政院應強化協調與防範不法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20)日審議通過紀惠容委員、田秋堇委員、范巽綠委員有關「太陽光電申設相關疑義」案之調查報告,建議行政院應強化協調與防範不法。調查委員指出,能源轉型為我國重要政策,對綠能發展亦訂有目標,但調查發現,太陽光電推動面臨申設制度變動、行政程序透明度不足等,不僅影響投資信心,更衍生不法勢力介入風險。行政院允應督導有關機關確實檢討,以符合行政程序法意旨;法務部應研議有效查緝對策,遏止妨害綠能產業發展之不法情事,以健全投資環境與維護社會公信力。一、綠電發展攸關產業出口競爭力,但推動不符預期。因應全球暖化及國際倡議RE100,企業須承諾達成100%使用再生能源(不包含核能),已成為跨國大廠的重要採購標準,綠電發展攸關我國產業出口競爭力,能源轉型為我國重要政策,然行政院規劃於114年達成再生能源占比20%及光電發電量20GW(百萬瓩)目標,惟截至113年底,太陽光電實際設置量僅達14.28GW,推動進程延宕。調查委員紀惠容、田秋堇、范巽綠發現,光電推動面臨機關間協調不足、審查程序繁瑣不夠透明、審查標準不一,以及土地取得困難等多重因素,導致大型案場開發期程冗長,部分外資母公司已評估調降我國投資評級。就此,行政院應強化綠能相關機關間之協調與整合,落實行政一體性。二、光電發展面臨不法勢力干擾,法務部應強化查緝對策。有關報導指出,有外資業者因開發案遭黑道恐嚇而退出臺灣市場,經調查委員詢問法務部及所屬調查局,法務部已就110年至113年間各地地檢署偵辦妨害綠能案件共71案、起訴114人,分析涉及貪瀆、地方勢力介入及勒索等不法行為。但因光電設施投資金額龐大,加上程序不夠透明,易引起地方勢力覬覦。就此,法務部應研議有效查緝對策以防範不法。三、光電申設審查標準不一,行政院應督導明確化審查規範。另調查報告指出,光電案場開發從中央至地方涉及:電業籌設許可、土地使用容許或變更、施工許可、道路使用許可、電業執照核發……等多階段行政程序,期程冗長,法規繁複。業者往往於前期已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土地承租與整合,卻可能因審查標準不一、法規變動等因素而遭駁回,導致投資不確定風險上升。就此,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及農業部,明確化審查標準,並於法規修正時設合理過渡期,以符行政程序法所揭示「信賴保護」及「維護法安定性與政策可預測性」等意旨。四、應有完整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調查發現,地面型光電所需用地每年新增面積約全國農地千分之二,屢受「與農爭地」批評,然糧食安全與農業人口老化、勞動力不足、農地閒置或違規使用等多重因素亦有相關。三位委員指出,行政院應督同內政部、農業部及經濟部,整體檢視能源發展與國土利用規劃,兼顧糧食安全與能源轉型目標。五、漁電共生未達預期,應檢討根本原因。漁電共生規劃至114年裝置容量4.4GW,截至113年底僅達997.2MW,進度約23%,又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函報監院,查核臺南市112年漁電共生案場,通過率不到一成。座談時業者亦反映,目前多以電費收益補貼養殖經營,若無光電收益,漁民普遍缺乏經營意願;若強制光電業者從事養殖,則學習曲線長。調查委員認為漁電共生政策立意良善,亦有相當成功案例,經濟部應檢討漁電共生推動落後原因,農業部則應檢討養殖產量不如預期之原因,研擬具體改善措施,營造有利發展環境。六、光電產業發展風險。調查委員發現,我國光電案場開發,多由土地開發業者主導,同時承攬案場施工、電業執照申設等,然部分業者缺乏足夠技術能力與資金,貿然採「以小博大」策略,後續難以支撐,於取得電業執照後旋即出售股權以賺取多數利益,引發各種亂象及訾議。惟據經濟部表示,現行「電業法」對於轉投資、股權轉讓及投資結構尚無相關限制與規範,致該部對此類完工後股權轉移之案場數量均難以掌握。爰此,三位委員認為經濟部允宜檢視並研擬改善合理申設資格與審核措施,確保產業健全發展並降低潛在風險。七、光電回饋金制度應明確與透明化,確保公益性運用。最後,調查報告指出,光電回饋金包括農地變更回饋金(農變回饋金)與電力開發協助金(電協金),但實際回饋至案場所在地的比例偏低。另,業者為爭取地方支持而提供額外捐款,易形成灰色地帶,遭不法分子藉機勒索。調查委員認為,行政院應督同經濟部與農業部,研訂明確之回饋金分配原則與運用範疇,優先用於在地弱勢照顧、公共設施改善,以及農業與綠能協同發展等公益性用途。
濫用職權查個資追女性 前高院庭長遭降級、緩起訴1年
前台灣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為了「把妹」,涉嫌冒用高院16股法官承審案件、或不實案件案號,輸入司法院網路系統偷查134筆個資,包括欲追求的同院女法官、女職員或房客、妻子主治醫師在內,事後陳退休並遭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將陳降2級改敘,陳日前被告發涉嫌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檢署因陳男認罪,17日給予緩起訴處分1年,命他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陳貽男是司法官17期結業,1993年擔任高院法官,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擔任高院庭長,陳自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2日止,假借法官職務機會,冒用高院16股法官承審案件、或不實案件案號、自己承審案件案號,輸入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戶役政之電子閘門、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等系統,查詢女法官、房客、醫師等與公務無關的個資資料達134筆,女性達24人。陳在事件爆發後,於2022年1月16日退休。監察院調查發現,陳貽男私下查詢已婚、未婚女法官等人資料,有多人是重複查閱,其中至少有2人是高院女法官。陳貽男於監院約詢時稱,他是因為妻子過世,知道某些女士未婚或無婚姻關係,因好奇心驅使而查詢,並未列印、下載,沒有任何不法利用行為。監院通過陳彈劾案,移送公懲會。公懲會決議將陳降2級改敘。陳貽男因此案在55歲提前退休,還被記大過,除少了退休金近800萬元,年終考績被打丙等,少拿3個半月的考績獎金和年終獎金共63萬3000多元,合計超過860萬元。民眾日前向北檢告發陳貽男涉嫌偽造文書,檢方調查時,陳自白認罪,檢方因他認罪且沒有前科,加上早已退休,不致再犯,給予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須向公庫支付12萬元。
監委涉濫用公務車慢慢查挨批 羅智強再爆監院5分鐘開7場會淪過場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今(16)日表示,根據監察院會議記錄,8月20日當天就曾連著5分鐘內開了7場聯席會議,內容包含性騷、台南學甲爐渣案、外籍漁工人權、家暴、長照健康、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各類重要議題,根本只是過場而已,實在誇張。監察院在5月底爆發監察委員涉嫌濫用公務車處理私務引爆爭議,甚至連時任秘書長李俊俋都請辭負責,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也宣示啟動調查,不過一晃眼4個月過去了,調查報告卻遲遲未出爐,更讓在野黨立委無法接受。羅智強近日質詢時就抨擊,監察院的年度施政目標號稱「針對行政機關違失立案調查,提出糾正案,追究相關責任,促其澈底注意改善」,結果監察院自己亂搞一通,大官濫權卻輕輕放下,監察百官者變成最該被監督的對象,人民很難信任監察院。羅智強繼續揭露,近期關心「台南學甲爐渣案」並了解監察院處理進度時,發現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月20日曾對此召開聯席會議,但下午3時42分開會,竟然3時42分就散會了;進一步看下去,當天下午監察院就有7場聯繫會議,而且會議記錄開會開始到結束的時間,居然都集中在3時37分到3時42分之間。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圖)認為監察院多場聯席會議光速開完會根本無法討論實質內容。(圖/方萬民攝)羅智強開酸,文化部補助拍攝《零日攻擊》影集已是爭議不斷,「監察院也要湊一腳零秒開會嗎?」他質疑。羅智強感嘆,在立法院常常開一場聯席會議都是一整天,甚至要挑燈夜戰。結果監察院5分鐘可以開7場會議,已經喪失了開會的功能,尤其這七場會議涵蓋的議題包括性騷、台南學甲爐渣案、外籍漁工人權、家暴、長照健康、食品安全、環境保護,每個領域都是大學問,如今要包裹成「撒尿牛丸」5分鐘內草草討論結束,這樣的陋習,難怪長期以來不被社會信任。王增華則對此回應,這些聯席案此前早就經過調查委員長期調查並討論才撰寫報告,8月20日下午的會議是確認有無補充意見,如無便快速開會過去,絕非全案才花1分鐘處理。監察院代理秘書長王增華(中)強調各案件都花了很長時間調查,絕非草率處理。(圖/報系資料照)
點名美濃天坑、馬頭山倒廢料、大坪頂柏油山 吳宗憲:高雄濫墾有完沒完
美濃大峽谷遭盜採濫倒案持續延燒,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今(1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高雄濫墾有完沒完?國在山河破!監察院還在睡」,監察院,你醒了沒?南台灣一坑接一坑:美濃天坑掏近水源、馬頭山倒廢料、大樹和山光電把山頭剃光,最新連大坪頂保護區都變「柏油山」。人民看到的是山河崩塌、國土災難,你們看的是政黨版圖與誰在執政嗎?吳宗憲提到,杜甫〈春望〉「國破山河在...」。國破山河在,悲哀的是皇帝跟政治人物;但國在山河破 悲哀的卻是全體人民。他想反問:政府為什麼要帶來這麼多的悲傷給人民?山被挖、溪被埋、地成坑,颱風一來,泥水直奔家門,受苦的是人民。吳宗憲指出,別說你們不會查,以前會,他提到:2003高雄觀音山濫墾:中央、地方同為民進黨,監院仍糾正;2016台東山坡地濫墾、2022雲林濫墾案、2023花蓮水保案:監院糾正。(花蓮案更是在調查期間即公告:政府有無善盡監督,有深入調查必要。)吳宗憲說,同樣是破壞國土水保案,面對藍營執政縣市,你們雷達超靈敏、調查糾正急如閃電,為何遇到綠營就停電!「況且,縱使官員沒有違法刑責,監察院一樣可以調查有無「行政怠惰」阿!」吳宗憲再指,去年國會改革釋憲案,你們不是還疾呼:捍衛監察權嗎?!吳宗憲說,別再講資料正在蒐集中,不便說明。監察院不是檢方;重大公益案件,檢方尚可適度揭露,你們會比檢方還神祕?回想當年新北恩恩案適逢選舉期間,連約談公務員的題目,隔天就被記者完整披露,今天全院遇到綠營就失聲了!吳宗憲表示,監察院該對美濃天坑、馬頭山、大樹和山、大坪頂立刻説明進度、公開調查;該糾正就糾正,該移送就移送,別再選擇性執法。此外,吳宗憲表示,面對行政院長卓榮泰違法拒編軍警消預算,不依法行政,依《公務員懲戒法》追責,該彈劾就彈劾。吳宗憲強調,辦藍不辦綠、護綠不護法,監察權一旦成了執政權的附庸,不只是沉睡,而是墮落。當監察權向權力屈膝,今天你們不監督行政權,明天人民就會監督你們。
性騷、下毒、霸凌全在同一班 監院報告揭「黃金葛下毒案」關鍵人:班導師失職
2023年,台中市某國小發生「黃金葛汁」事件,4名女學生因不滿班上一名男同學言行,竟聯合購買具有毒性的「黃金葛汁」放入男學生水壺中,最終導致該學生腹瀉、嘔吐等症狀。此外,該班級事後又爆出「案外案」,一名特教生在事後拿滅火器作勢攻擊遭下毒男同學,又在美術課上持美工刀追趕同名男同學。對此,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該班級的資深蔡姓男導師是將學生推向壓力鍋狀態的關鍵人物,而這名蔡姓導師也因為多項失職行為,被台中市社會局開罰6萬元根據監察院報告,4名國小女學生會向同班男同學下毒的原因,是因為受不了對方長期以言語、行為性騷擾,包含對女同學拍頭、拉頭髮、拍肩膀、故意撞身體、彈內衣、公開討論女同學胸部大小、在游泳課時近距離盯著女同學看並以言語騷擾等行為,甚至會在女同學上廁所時跑到女廁外站崗等候,讓女同學心生恐懼。然而,被騷擾的女學生在下毒前,曾多次將遭到騷擾的狀況向這名任教20多年的資深班導師反應,卻遭到導師以「那有什麼」的態度漠視,並未積極介入處理,也未依規在24小時內通報性平事件,反而在班上公開談論事件,已侵害受害學生隱私與尊嚴,也導致該名男同學行為變本加厲。4名女學生忍無可忍,最終決定透過下毒的錯誤手段「讓他受點教訓」,招致後來的下毒事件發生。此外,報告中還指出,該名班導師最嚴重的問題行為,在於對班上一名特教學生的長期不當對待。蔡姓導師在2022年11月到2023年6月間,對該名特教學生刻意排擠、不善對待,包含在該名特教學生抗議抬營養午餐不公平拒絕吃飯時,非但不加以安撫,反而指示同學將餐點吃完,導致該名特教生當天沒飯可吃。又在對該特教生至關重要的期末IEP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上無故缺席,以及多次無視特教生想擔任班級小幫手的意願,明顯差別待遇。導致該名特教生身心受創,出現抗拒上學、需服藥控制焦慮等嚴重情況,經調查認定蔡師「校園霸凌事件成立」。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蔡姓導師在得知女學生遭性騷狀況後,不僅未在24小時通報學校權責單位,還漠視班級學生不斷的零星衝突,也未能及時介入協助調整班級經營之作法,該名導師在事後遭記過處分,並被教育部重罰10萬元,目前蔡姓導師仍在上訴中。此外,蔡姓導師對特教生涉及排擠、羞辱、剝奪等多項失職行為,也被認定「霸凌」成立,台中社會局因蔡師行為已違反《兒少權法》,今年4月開罰6萬元。監察院調查報告又指出,事發國小在黃金葛事件後,3名女童反映男童疑似性騷行為,逾1年無法完成調查,嚴重延宕行為已影響當事人權益;黃金葛事件前,也有2名學生對教師疑有言語性騷行為,被國教署退回調查報告至今補正未完成。報告指出,該校處理性平事件的專業能力有待強化,國教署的督導也屬延遲,均應檢討。
苗栗電子遊戲場全台最嚴 限制級距學校需2公里以上
苗栗縣政府15年來暫停受理電子遊戲場業者申請營業登記許可,業者不滿提出行政訴訟,勝訴後再向監察院陳情,監院發函要求縣府說明,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因此訂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明訂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學校等場所2公里以上,違者不予核准,9月30日在縣務會議上通過後提交縣議會審議。縣府工商發展處長詹彩蘋表示,苗栗縣目前登記電子遊戲場總家數為46家,普通級3家、限制級43 家,營業中31家,停業中15家,另因近15年來暫停受理業者新登記與設立,業者提出行政訴訟勝訴,並向監察院陳情,稱苗栗縣政府不受理民眾申請新設登記,嚴重損害人民權益。監院立案調查,並於去年9月來函要求縣府說明,為免遭民眾指涉行政怠惰,因此才制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工商處在昨日縣務會議中提案審議,引來縣長鍾東錦擔憂會成為眾矢之的,指苗栗縣政府放水業者。詹彩蘋強調,過去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商業登記法」審核,其條件過於寬鬆,對青少年身心及治安影響甚鉅,因而對設置條件採取全國最嚴格標準,營業場所應距離住宅區300公尺以上,並應符合規定,包括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等機構1000公尺以上。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等機構2000公尺以上。詹彩蘋說明,第5條並明文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及賭博行為者,自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日起3年內,該營業場所同一地址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
遭「法拍蟑螂」索700萬美元! 網通大廠控「司法坐視」現行犯:將向監院陳情
近期受注目國防概念股的網通廠合勤控(3704),告訴CTWANT記者決定向監察院陳情檢警涉瀆職,原因出自一年前花費近7.7億元依法拍所得竹南廠房,其消防水電管路電線等動產被登記為動產擔保品,遭人地面與高空強行入廠拆除,斷水斷電,被喊出700萬美元荒唐條件之外,還傳出一名準備結婚員工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身亡,引爆公司同仁群起激憤。合勤法務長余忞學指出,合勤買下的竹南廠目前作為倉庫使用,不至於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但如今也不得不依靠外接發電廠維持部分運作;「這並非單一事件,在合勤之前,傳出類似手法高達8千多萬案件,有人熟悉司法的緩不濟急,廠商無法忍受長期癱瘓停工,藉此獲利。」合勤因此提告30多件,直到今年8月才見檢方以涉嫌妨害自由與侵入住所起訴,合勤控因此首度向媒體反映心聲,並決定站出來爭取合理權益,盼司法等公部門能力挺合法廠商。合勤控法拍購得竹南廠房,在2024年10月遭人侵入拆除設備,報案之後警方雖到場,未見有逮捕現行犯行動。(圖/合勤控提供)余忞學說,「對方可向法院主張民事債權,但無權刑事入侵住居進行毀損,這群黑衣人卻公然闖入廠區拆除設備,斷水電,霸佔廠房,司法卻讓多數案件一動不動,長達近三個月,幾乎天天報警,警方也未積極作為,不立即逮捕現行犯,提告30多件整整一年沒動靜。」當代表國家門面的科學園區被侵門踏戶,公權力消失,企業如何安心營運投資?員工如何安心工作?CTWANT調查,去年5月合勤控參與苗栗地院「不動產法拍」程序,包含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以7億6950萬元成功得標位於竹南科學園區兩棟共約12000多坪的廠辦合一廠房,7月繳清款項,8月底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此同時,苗栗地院民事執行處也同步對同一廠房的「動產擔保」點交,也就是該廠房的水管電線、消防設施、發電機、自來水、回收水等固定附著物與部份使用中儀器設備等,但該債權人未拆除設備,而是等到不動產廠房法拍賣出給合勤控之後,才開始有動作。去年8月初起至10月下旬,該廠的另名債權人則出動大型怪手機具,未經合勤控的同意,強行透過怪手吊臂高空將黑衣人運至廠房4樓露臺,然後破壞欄杆、鐵捲門等進入廠房內拆除設備;還爬窗潛入機電控制室切斷電力,幾乎日日遭黑衣人入廠隨意行為。合勤控股法務長余忞學告訴CTWANT記者,法拍買到的廠房裏頭的水電管線等,並非法院公告的主建物的附屬設施。(圖/李蕙璇攝)另因有貨櫃屋堵住廠房停車出入處,讓合勤控一名準備結婚的30歲男性員工臨時改借機車前往婚宴廳試菜、騎駛西濱公路發生車禍意外身亡。合勤控向負責園區治安的保二總隊警察報案,警方竟說,「檢察官沒指示,現行犯合勤也可以逮捕……」,從合勤控自行錄影的畫面來看,可證實警方出動人員到場的說法。法界人士告訴記者說,通常一棟不動產建物包含附屬從物與設施等,若其中的水電路線等遭另一名債權人作為「動產擔保」項目,在法拍時極容易引發紛爭,則是業界稱之為「法拍蟑螂」手法,最後民眾為了盡早取得安寧,最後得妥協付出龐大金額而取得動產部分。回過頭來看合勤控此案,依苗栗地院法拍公告為不動產與附屬建物、設施等,但未清楚定義哪些是附屬設施;因此當隨著廠房存在20多年的消防、水電、冷氣等設備,被登記為動產擔保物,以及整廠的管路電線也被他債權人主張為其所有,即是該案爭議的最源頭之處,這也是讓合勤控購買此廠無從可得知之處。對此,CTWANT採訪保二總隊,回應說「本案衍生糾紛的二家企業,總隊皆不認識,所稱瀆職與不作為皆非事實,113年8-10月合勤報警遭人非法侵入、竊盜、毀損等並以現行犯逮捕計7次,均依法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並補充說,依刑事訴訟法,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現行犯,意及警方的說法無誤;並確實有請示檢察官,「可現場蒐證不逮捕,或通知到案」。苗栗地檢署則回應CTWANT,該案涉及法拍後產權移轉爭議,均依法妥適偵辦,採取各項偵查作為。苗栗地院則說,該案為不動產法拍,非動產法拍,因此不會列出動產擔保部分。
4資深軍官詐取國家經費 監院彈劾並提案糾正國防部所屬機關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8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林文程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所屬甲機關。監委今(19)日表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A員、B員、C員與該部所屬乙機關D員均為資深軍官,卻於任職期間,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除經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在行政責任上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前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處理。監委指出,由前開人員所涉情案顯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就所屬人員之教育訓練、管考機制及對於相關工作成果、費用之核實機制,確有疏失,爰提案糾正移送國防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監委再指,本案涉及國家機密,涉案人員姓名若遭媒體揭露及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載明,渠等個人權益及國家安全是否因此而受有影響,有待相關機關與偵審機關共同研議未來可行因應作法。監委提到,監察院依據憲法對公務人員之彈劾權及調查權,目的係為發動司法懲戒程序,以追究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事,本即有調閱任何機密卷宗之權,然本案監察院為調閱已起訴後之相關偵查卷證,卻直至案件繫屬刑事法院三審審理始取得原始偵查卷證,為落實刑懲併行制度,監察院請司法院、法務部與相關掌管機敏工作之部門共同研議因應作法供所屬參處。
運動水壺藏食安危機!遭監院點名「雙酚A標準過時」 食藥署回應
運動水壺、罐頭常見的雙酚A,是目前商業上使用最多的化學物質之一,與心臟血管疾病、肥胖、癌症等有關。歐盟已於去年底正式公告,食品接觸的產品,不允許使用雙酚A,但我國至今仍維持歐盟2009年小於0.6ppm的規定。食藥署回應,去年已再次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並重啟國人暴露風險評估,作為調整雙酚A管理規範的依據。雙酚A常用於感熱紙、收據、PC塑膠飲料瓶。監察院田秋堇、蔡崇義委員發現,衛福福部確實迄今尚未訂定雙酚A的每日人體耐受量(TDI)。衛福部於約詢時表示,2016年曾委託成大李俊璋教授團隊辦理「化學性污染物質危害風險之鑑別及評估」,抽樣調查250件市售食品中雙酚A的含量,國人雙酚A暴露劑量低於EFSA(歐洲食品安全局)所訂4微克的每日耐受量(TDI)。然而,歐盟TDI標準已在2023加嚴2萬倍,衛福部委託的研究結果早已過時。另外,歐盟已於去年12月31日正式公告,食品接觸的產品,不允許使用雙酚A,但我國至今仍維持歐盟2009年小於0.6ppm的規定。監察院指出,衛福部長期未滾動檢討有關雙酚A溶出限量標準,對於我國消費者面臨之健康風險保護恐有不足。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中心主任顏宗海表示,雙酚A主要用於生產聚碳酸酯、環氧樹脂、酚醛樹脂、四溴雙酚A、芳香族聚酯樹脂等,常用於食 物容器如運動水壺、罐頭內襯、補牙材料等。這些產品在正常使用下,雙酚A不會溶出,但在極端酸性、鹼性或高溫下,才可能會微量釋放。顏宗海說,雙酚A屬於低毒性物質,具有微弱的女性賀爾蒙作用。流行病學指出,雙酚A的暴露與心臟血管疾病、肥胖、胰島素抗性、生殖障礙、慢性 腎臟病、出生缺陷與發展障礙、呼吸道疾病、肝臟疾病、孩童行為和執行障礙、癌症等有關。雙酚A於人體內半衰期只有6小時,因不容易於體內累積。為減少暴露,顏宗海建議少吃有環氧樹脂內襯的罐頭食品、飲料及高湯,避免使用聚碳酸脂的水壺裝熱水。若接觸了發票、提款機的收據,務必先洗手再用餐。外出露營,也不要打開罐頭直接加熱。食藥署回應,現行「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業已優先針對嬰幼兒用奶瓶,從嚴規範不得使用含雙酚A的材質,並針對嬰幼兒奶瓶以外,使用雙酚A為原料之聚碳酸酯(PC)材質,訂有溶出限量0.6ppm的規定。有鑑於國際間已有更新的毒理研究資訊,食藥署已在去年再次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將重新依據最新毒理參數進行國人暴露風險評估,作為調整雙酚A管理規範的依據。
女足抽血案「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 監察院糾正台師大、教育部
針對台師大女足抽血案,監察院今(12)日表示,臺師大與教育部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後進行查核始發現研究團隊違反人體研究法,未善盡查核、監督及管理之責;且臺師大對於本件爭議事項處置不當,造成訾議不斷,嚴重斲傷學校形象,又該校審查會對於利益衝突迴避、抽血採集實驗等重大事項之審查流於形式,對研究對象權益保障嚴重不足;以及臺師大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支用控管寬鬆,內控機制存在嚴重漏洞等,均有嚴重怠失,監察院通過糾正。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調查「臺師大女足隊員遭迫抽血涉違反研究倫理」等情一案,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1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對於臺師大體育及運動科學系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之「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下稱本計畫),研究團隊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及教育部未善盡查核及監督管理之責,及就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等嚴重怠失通過糾正。監委復就本計畫涉及制度面缺失,提出亟應檢討改善優化之處包括:涉及權利侵害案件學生權益之積極維護;利益衝突迴避嚴格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體育教育系統下之權力不對等,學生運動員權益保障之整體體育教育制度問題;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學校生物醫療廢棄物查核管制機制;整合型計畫研究倫理審查強化橫向聯繫;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者費用(下稱受試費)繳回球隊究明癥結原因、受試費建立標準以資遵循;大學自治教評會運作機制及教育部監督功能界線建立;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審查會運作實務之檢視強化等等,促請教育部、衛福部、國科會共同通盤檢視研議改善。監委調查指出,臺師大執行國科會補助之本計畫,研究團隊未恪遵人體研究法規定,臺師大與所屬審查會負責查核、監督及管理該校研究計畫,直至爆發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審查會進行實地查核始發現前開違失,顯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對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實有不足。另臺師大清查本計畫主持人陳忠慶教授(下稱陳師)、共同主持人周台英(下稱周師)二人過往研究計畫,更發現高達9件計畫違反研究倫理情事,益證臺師大審查會審查把關功能不彰;而教育部負責管轄所屬大學研究機構之人體研究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然竟於國立大學發生違反研究倫理之嚴重違失,該部明顯監督不周等,均核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監委表示,本案受害學生控訴後,臺師大在未經完整調查前,即率予發出「經初步了解,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等5點不實聲明,僅圖息事寧人而未盡查證義務,誤導社會大眾對事件真相之理解,未優先保障學生權益與校園安全,顯有怠失。而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未正視本案之嚴重性,嗣本院介入調查後,對於違失事實之釐清,仍均僅轉請學校查處,未盡積極,該部允應檢討僅將公文層轉,未本權責積極處理之舊習,積極依法啟動對學校之行政監督,俾周全維護學生權益。監委也指出,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是人體研究中一項重要的倫理規範,臺師大審查會審查及監督本計畫執行時,實應就利益衝突迴避進行嚴格之把關,防止權力不對等情事發生,尤以研究對象身分屬弱勢、或不對等權力關係易受傷害者,其保障強度更應強化,詎該會事前未能嚴謹把關,復對於審查通過之計畫之監督查核又流於形式,肇致本計畫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共同主持人為臺師大女足隊教練,受試學生無法以自由意願選擇加入或退出,因而爆發此次衝突,核有嚴重怠失。監委表示,雖臺師大稱本計畫並無連續14天、每日3次抽血之情事,然經統計受試女足隊員有接受連續長達10天抽血之情事;又,據審計部調查發現,本計畫疑有實際非由護理師採血或未執行採血情事;計畫執行前或初期即有血液樣本送檢,顯有異常,且與計畫執行期程不合;進度報告所列血液樣本數及檢驗項目與醫事檢驗報告、檢驗費單據之相關項目均不同,且取具之檢驗報告未經醫事檢驗師簽章等違失情事,均待教育部會同衛福部澈底查明依法妥處。另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對於研究計畫涉及抽血採樣相關規範與監管機制,允應通盤檢討完備規定,以強化人體研究之審查與管理,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調查報告也指出,本計畫為整合型計畫,各子計畫均涉及人體研究,且均以臺師大女足隊員為研究對象,然計畫主持人竟僅以子計畫三送研究倫理審查,未納入整合型計畫之其他子計畫及所有研究團隊成員,而臺師大審查會未橫向聯繫各子計畫確認是否均已完備研究倫理審查,即逕予通過審查,審查作業嚴重疏漏,核有違失。再者,本計畫中各子計畫收案測試期間部分重疊,子計畫二與三均有對臺師大女足隊員進行抽血採集實驗,詎各子計畫之倫理審查未同步,實難有效保護受試者,造成受試的女足隊員接受頻繁測試及侵入性檢查,恐超逾其等身體負荷,損及其等健康權,該會顯未善盡對研究對象保護之責,自有怠失,而教育部對於類此整合型計畫之審查,允應積極督導改善。此外,國科會為本計畫補助機關,對於本計畫各子計畫有無送研究倫理審查,竟僅核對計畫名稱是否相符,未察覺計畫主持人僅以子計畫三之倫理審查核定書取代,相關審查作業容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該會每年高額補助研究計畫,允應強化監督管考作為,避免類案再生。監委調查發現,本計畫子計畫三未確實發放受試費,直至受害學生控訴受試費遭扣回,並經臺師大查處後,計畫主持人方以漏發為由,補發第1年之受試費;且113年參與計畫實驗之受試者人數與發放受試費總額不一致,再者,竟有流用他計畫經費核銷醫事人員費用之失;加上計畫主持人於國外短期研究期間,並未實際參與實驗,研究支出相關憑證竟均由他人代蓋本人章,綜合上情,均凸顯計畫主持人對於研究計畫經費核銷未盡核實、臺師大內部控制監督管理機制存在漏洞,經費控管寬鬆,核有嚴重違失,教育部與國科會均應積極督導強化監管機制,避免類似案件再生;又,本計畫受試費雖無回繳球隊情事,惟查陳、周二師過往研究計畫涉將受試費繳回球隊之金額合計竟高達新臺幣138萬餘元之情事,該校校隊及運動學門研究計畫諸多,究有無類此違失等,均待確實清查並通盤檢視積極改善,以保障受試者權益。此外,監委指出,本案爭議凸顯大學教評會存有審議公正性及程序透明度不足之問題,進而引發社會對「師師相護」的質疑,教育部允應依憲法第11條、第23條,及大學法第1條第2項等規定之意旨,於不損及大學自治保障之範圍內,就教評會成員組成、審議程序及「三級三審」機制之公正與有效性通盤檢討,建立明確的監督及審查機制,俾以制度化方式確保校園霸凌事件及後續教評會審議之客觀與專業,並與該部之監督功能間建立明確之權責分配。最後,監委強調,本案所生爭議雖肇因於本計畫研究團隊未確實遵法之行為,嗣臺師大針對本案延伸所揭露之研究倫理問題,對陳、周二師歷年執行之政府補助與自行研究計畫全面清查後發現之違失,亦已通過三級教評會給予懲處在案。然整體事件實反映出研究倫理審查把關機制嚴重失靈,衛福部為人體研究法之主管機關,允應以本案為殷鑑,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妥處,除徹查目前轄管研究機關相關研究計畫有無涉及違反倫理規範外,就審查會目前的運作實務,亦亟應通盤檢視改善以優化整體制度,強化研究計畫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與管理把關機制,確保參與者之權益不受侵害。監院表示,相關調查意見將公布於監察院網站,至人員違失部分,針對兼任行政職而屬監察院得依職權究責之教師,及陳師違反研究倫理之情事,將俟另案調查及通盤檢討後處理。有關計畫受試費未實際發放等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參處。
特教生遭獨關教室癲癇發作亡 監院報告助家屬獲國賠近600萬
監察院今(2)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宜蘭特教學校一名女特教生,2021年因被導師違規單獨留置在分組教室午休,導致其癲癇發作窒息身亡,在家屬歷經刑事訴訟挫敗後,監察院憑藉深入調查所得之事證,鍥而不捨追蹤司法進程並多次函請法務部重啟偵辦,最終促成臺灣高等法院在114年8月26日國家賠償訴訟判定校方應賠償家屬合計近新臺幣600萬元。本案彰顯了監察院作為憲法賦予的人權保障機關,為弱勢民眾伸張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監察院指出,該名患有腦性麻痺及癲癇病史的女學生,因午休時會影響其他同學,遭其劉姓導師長期違規單獨留置於分組教室,2021年1月14日時,因獨處長達54分鐘,導致癲癇發作無人發現而窒息,送醫搶救後於第5日離世。監察院表示,接獲陳情後由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葉大華立案調查,揭露學校多項違失,一、長期違規單獨留置,劉姓導師和張姓教師助理員自2018年10月15日起,未經家長同意,亦未載明於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便每天違規單獨留置女學生於分組教室午休,違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3項的意旨不符。二、漠視癲癇病史,女學生的健康檢查紀錄卡及多項轉銜資料,均寫明其有癲癇大發作之病史,家長屢次在聯絡簿上交代導師「勿讓學生單獨午休」,但劉師在調查過程中卻矢口否認知悉女學生有癲癇病史,其陳述經監察委員勘驗家長聯絡簿後,認定均為卸責之辭。三、教室巡堂怠惰與通報延遲,學校長期怠於辦理教室巡堂,未即時發現導師與助理員的常態性違失。事件發生後,學校更遲滯85日,在2021年4月9日才向宜蘭縣政府完成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的規定。然而,監察院指出,家屬提出的過失致死刑事告訴,宜蘭地檢署卻以劉師不知女學生有癲癇病史等理由,做出不起訴,家屬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均遭駁回;而監察院追蹤過程發現,宜蘭地檢署的偵查卷宗竟未納入家長聯絡簿等關鍵證據。監察院表示,在刑事訴訟遇挫的同時,女學生家屬轉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成為有力依據,高等法院二審廢棄了一審部分駁回的判決,認定學校應就其疏失負國家賠償責任,判學校需分別賠償女學生父親及母親,合計高達592萬元。監察院說,本案的國家賠償判決,正是監察院長期調查、追蹤及督促的成果,彰顯了監察院在維護人民權益、監督政府機關、實現公平正義上的關鍵角色,不僅是對呂姓學生家屬的慰藉,更是對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善盡照護責任的嚴正提醒。監察院呼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及特殊教育學校,應以本案為戒,確實檢視、落實特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執行,加強校園安全巡堂機制,強化全體教職員工對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及危機處理的專業知能及責任意識。唯有透過制度的完善與人權觀念的深化,方能確保不再有類似憾事發生,保障每一位特教生的學習權益與生命安全。
廖偉翔追問「誰給零日攻擊導演開口契約」 洪申翰跳針「已檢討」但拒提官員名
台劇《零日攻擊》製作團隊在2022年至2024年間,被踢爆連續3年獲得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共計2872萬元,用於拍攝、製作3部宣傳影片,而且還是不必年年重複送審、有效期長達三年的開口契約,與一般的政府單位招標宣傳影片拍攝作法大相逕庭,不僅讓「藝文界人士」嘖嘖稱奇,由於就安基金來源是外勞雇主每月繳交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也遭批評該開口契約,嚴重違反就安基金使用目的,連審計部查核時都直言「這很難檢驗履約結果」。值得注意的是,迄今為止,勞動部仍強調已經檢討,不會再用開口契約,但對於勞動部當初批准羅景壬(零日攻擊導演)團隊,能例外使用開口契約且長達三年的把關過程,都語焉不詳。民進黨也為此痛批國民黨,若覺得不法,大可向監院、司法單位檢舉「不用一直冷飯熱炒、含沙射影」,反讓外界更好奇,究竟是哪位勞動部官員有如此大的權力,一口氣就批准羅團隊使用三年「開口契約」?國民黨立委廖偉翔今天在立院衛環委員會質詢時,開門見山的問勞長洪申翰,零日攻擊導演團隊3年內狂拿2872萬元就安基金標案,按讚數卻僅2451個,究竟是勞動部哪位長官,批准羅團隊的三年開口契約?洪申翰說明,勞動部已在去年年底檢討就安基金使用,現在標案已暫停用開口契約方式簽訂,廖偉翔打斷洪的發言,再追問「究竟是誰簽字同意契約」,洪則答覆「我現在手邊沒有這份資料」,廖則追問「那勞動部有調查及驗收報告嗎,在哪」?不過,洪申翰仍跳針回答「我向立委說明,就安基金的案子已經......」,廖偉翔再度打斷、請洪不要又重複提「就安基金不當使用案已送檢調,因為查了這麼久,外界還是搞不清楚」,他重申,只想問究竟是哪位官員核准契約,而且媒體不是已經報導勞動部將懲處失職官員了嗎,不說明是哪位官員簽核,請問勞動部要如何懲處。廖偉翔鍥而不捨讓洪申翰只能苦笑,再度跳針「我們有檢討了」,廖偉翔再逼問,他非質詢制度面,要問的是,是誰同意三年開口合約?洪申翰則仍說「我們已檢討影片標案不適合放在政策宣導契約中」,廖眼見答詢彷彿「鬼打牆」,揚言他會持續追蹤此案決策者是誰,並問洪申翰,何時能提供三年連續開口契約的決策調查結果。沒想到,洪申翰此時改替「羅導演團隊」緩頰,指外界雖認為羅拍攝的三支影片按讚數很少,但羅導獲獎無數,該說法讓廖更不滿,強調若科學理性的探討,宣傳影片點讚數少,原因不外乎,一,影片本身有問題,標案亂搞。第二,勞動部驗收影片時刻意放水、影片成品根本就有瑕疵卻不自知,第三,其實影片本身非常優秀,但勞動部拿到影片後,完全沒有宣傳,問洪申翰這三種推估,哪一種是真相?洪申翰則說,批准開口契約時「非他主政,但應該與羅導演在廣告界有聲譽,在廣告界大好評有關」,廖偉翔問「所以日後舉凡有聲譽、有好評的導演,都不必尋正常管道參與招標,就可以拿到標案」?洪申翰則再度肯定「羅導」真的得獎很多,是事實。廖偉翔則冷不防的突襲「那究竟是誰驗收,驗收報告可否提供」?洪申翰則回答外界誤會影片標案,廖偉翔怎忍不住的打斷「你可不可以直接回答我的問題」?只是,洪申翰似乎已經鐵了心,舉凡廖偉翔怎麼追問,他就是稱讚「羅導」影片獲獎無數,當廖改要勞動部提供驗收報告,洪就改口「我回去再看看」,不願明確說明是是誰同意簽開口契約,更讓外界好奇,這三支耗費2872萬、由外勞雇主繳就安費出錢拍攝的勞動部宣傳影片招標與驗收過程,是否真有連洪申翰都無法說出口的貓膩。
涉飯店內性騷女下屬 外交官陳家彥遭監院彈劾
監察院今(19)日指出,外交官陳家彥於105年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在駐點飯店之長官休息房,趁乙女向其報告專案規劃之際,違反乙女意願,對乙女為具有性意味之行為,令被害人乙女有不舒服、恐懼、痛苦等感受,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4年8月1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紀惠容、范巽綠、葉宜津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在其駐點飯店之外交客房,趁乙女向其報告專案規劃之際,違反乙女的意願,對乙女為摟腰、抱至床上壓住上身、擋在房門欲阻擾乙女離去之行為,為具有性意味之行為,導致乙女感覺被冒犯,實已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嚴重影響乙女之人格尊嚴。彈劾案文提到,監察院調查後,認被彈劾人確有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乙女為性騷擾行為,亦業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惟外交部並未給予任何行政懲處。經衡酌被彈劾人身為外交人員,更位居簡任主管,卻違反乙女意願,對乙女為有性意味之行為,導致乙女感覺被冒犯,形成敵意環境性騷擾,且於監察院詢問時仍否認其有前開行為,應認前揭行政處置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自有移送懲戒之必要。彈劾案文強調,被彈劾人上開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乙女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蘇偉碩批京華城案政治獵殺柯文哲 監院:糾正的是機關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容積案遭羈押至今,社運人士蘇偉碩昨(18)日舉行「監委指鹿為馬,司法打手圖利誰」記者會,批評監察院自113年所公布的報告錯誤百出,曲解法令進行政治獵殺。監察院澄清表示,監察院所糾正的是「機關」違失責任,並是「個人」,公務員是否涉及「圖利」等刑責是屬於法院的職權,京華城原址容積獎勵違失糾正案程序嚴謹且有明確事證。監察院指出,台灣民眾黨記者會中,針對京華城原址容積獎勵違失案有諸多誤解,提案的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澄清指出,台北市政府2021年11月1日公告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容積獎勵細部計畫案,創設「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核給20%容積獎勵,不僅牴觸上位法規「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的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均有重大違失。監院澄清聲明指出,監察院所糾正的是「機關」違失責任,並不以公務員「個人」為對象,是以相關公務員是否涉及「圖利」等刑責,並非上述糾正範圍,而是屬於法院的職權,監察院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完全尊重法院之審理權限。監院表示,京華城原址容積獎勵違失糾正案,係監察院經過調卷、函詢與約詢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相關人員、諮詢相關專家學者等調查程序後,依照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所提出,程序嚴謹且有明確事證,台北市政府於監察調查過程中已詳實說明應適用台北市土管條例之規定;被糾正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後,亦已提出具體檢討改進意見。監院表示,台灣民眾黨記者會以「司法打手圖利誰」影射糾正案,提案委員澄清指,都市計畫法第22條僅規定細部計畫應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事項,完全無容積獎勵之相關規定,所以該條文當然不是各縣市都委會可用來創設核給容積獎勵的法令依據。其次、容積率(含容積獎勵)核給,原則上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在不違反中央法規之下,容積率(含容積獎勵)仍應依「各該縣市」之自治法規核給,自不得託言所謂「雙軌制」,而認為容積率(含容積獎勵)可毫不受地方自治法規之規範。第三、依台北市土管條例規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簡稱容積獎勵專章)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之限制,且該自治條例亦無賦予台北市都委會額外核給容積獎勵之空間,此與新北市等其他縣市規定條文有別。
蘇偉碩批監院、內政部曲解法令 京華城案政治獵殺柯文哲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容積弊案遭羈押至今,長期追蹤京華城案的社運人士蘇偉碩今(18)日批評,監察院自113年所公布的報告錯誤百出,內政部營建署明明能證明「引用都市計畫法24條給予容積獎勵完全合法」,卻回函監察院「審議過程有違法情事」,從監察院到營建署再到司法,曲解法令、黑手進行政治獵殺。蘇偉碩今日上午於立法院舉行「監委指鹿為馬,司法打手圖利誰」記者會,他指出,監察院113年1月公布的糾正報告對法律見解明顯錯誤,甚至與監察院101年的專案研究報告相違背。內政部在調查期間函覆監察院稱京華城容積獎勵違法,忽視都市計畫法及法理原則,導致監察院以此糾正台北市政府,檢察官依據報告關押柯文哲,牽連多位依法行政的公務員,甚至間接造成被告家屬喪命。蘇偉碩批評,監察院的糾正案立論基於三點:京華城案容積獎勵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4條、地方自治條例為上位法規、以及不當參採《都市更新條例》創設容積獎勵項目。他引用多份北市府都市計畫書指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辦理的容積獎勵案件,過去馬英九、郝龍斌、柯文哲及蔣萬安任內均有多案施行,唯京華城案遭糾正,顯示針對性明顯。蘇偉碩強調,京華城商三(特)區容積率上限可經由都委會審議程序給予有條件容積獎勵,並無違法;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管制採取雙軌制,其一是土地管制自治條例,其二則是透過都委會審議程序辦理,兩者沒有競合關係,監察院報告曲解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的法律位階,檢察官與法官據此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使多位公務員蒙冤。南港輪胎廠及都市更新案均存在類似獎勵容積程序,最高行政法院亦要求尊重行政裁量。蘇偉碩呼籲檢察官面對司法良心,保障柯文哲人權,讓民主政治回歸良性競爭。柯文哲妻子陳佩琪也出席記者會,她批評內政部早有計畫構陷柯文哲,並呼籲監委應說清楚事件真相,而非躲避責任。她指出,庭審過程中已有多位證人、學者及市府首長證實京華城容積獎勵合法,柯文哲亦未對公務員施壓。陳佩琪並透露,柯文哲自2014年從政以來,每年定期赴台大醫院健檢,今年3月因血尿症狀保外就醫並進行腎結石手術,同時有心臟問題,若在羈押期間未能及時掌握健康狀況,恐有生命危險。她批評民進黨政府利用司法手段迫害柯文哲,甚至影響地方自治法規實施。
查濫用公務車沒下文 劉書彬批監察院淪自肥護航院
立法委員劉書彬今(11)日表示,五月時監察院一連串被爆涉有濫用公務車問題,當時監院副院長李鴻鈞承諾立刻啟動調查,如今超過2個月了「調查結果在哪?懲處名單又在哪?」她批評監察院簡直自肥變成「護航院」。6月左右新北市議員林國春「開第一槍」爆出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涉嫌私用公務車接送寵物就診與美容,李俊俋在風暴中倉促請辭,但監委蘇麗瓊、王榮璋、林郁容等人也陸續被爆出涉有不當使用公務車情節,因而陸續被移送監察院內部紀律委員會。劉書彬對此回顧,其實監察院「正己」是有前例可循,在1997年曾彈劾前監委蔡慶祝、2003年更曾彈劾前秘書長陳豐義,監察院過去的風骨,如今看來卻是官官相護、自毀官箴。她也說,2024年同一批監委才因「濫用公務車」彈劾了一名駐守金門的少將,這種「雙標」,實在污辱了老百姓智商。民眾黨立委劉書彬(圖)認為監察院針對內部委員濫用公務車案調查結果應該出面說個明白。(圖/黃鵬杰攝)劉書彬直指,目前26位監委每人月薪新台幣21萬,加上正副院長,一年光薪資就耗費人民稅金超過 7,300 萬,其他雜項支出加上來至少破億。相較之下,認真辦案的監察委員沒幾個人,多數監委根本半年沒調查10件,甚至有監委調查案「掛零」,令人搖頭。劉書彬呼籲,監察院要立刻公布調查結果,該彈劾的委員就彈劾,依法辦理就好,千萬不要再雙標、護航,這樣會將認真的監委與全台民眾的信任,一起陪葬。劉書彬也強調,台灣民眾黨已在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推動廢除監察院不只是競選承諾,更早已著手進行,希望遏止貪腐、恢復公義,人民真的不需要尸位素餐的監察院,因此改革刻不容緩,長期要逐步廢除監察院,還權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