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
」 社會福利基本法
政院「請不起手語老師」惹議 障礙研究學會:優先選擇犧牲聾人資訊權
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遭刪減2075億元,行政院23日在記者會上取消手語翻譯,稱「新傳處費用遭在野黨全數刪除,無法聘用手語老師」,引發爭議。對此,台灣障礙研究學會發出三點聲明,表示這顯示行政院盤整資源後,優先選擇犧牲聾人資訊權,對此給予嚴厲譴責。並提出,了解行政院想透過手語翻譯服務中斷,顯示立法院無差別亂刪或凍結預算將帶來的困境,但也必須要指出整個事件並非要先犧牲障礙者的資訊權才能凸顯被立院刪除預算的問題。行政院在23日舉行記者會回應總預算案,直播畫面原本應出現手語翻譯員部分,被替換成「本院新傳處費用遭在野黨全數刪除,無法聘用手語老師」字樣。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說明,因行政院新聞傳播預算全數被立院刪除,所以請不起手語翻譯員。查行政院已於去年底將手語翻譯服務委託給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但因立院刪除新傳處費用後,終止與該協會契約,所以無法在記者會提供手語翻譯。對此,台灣障礙研究學會昨發布3點聲明,第一,行政院與台灣聽障人協會的委託契約中出現「本採購案決標後所需經費,需俟114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確定,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或未通過,或遭立法院決議凍結而未經解凍者,本院得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台灣障礙研究學會指出,如此委託契約對得標的社福服務團體是一個雙方地位極不對等的服務契約。該契約條款完全不符合《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要求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以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而該條款本質上不符服務委託之目的。第二,不提供手語服務,形同損害手語使用者的權益。台灣障礙研究學會指出,台灣手語屬於《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之國家語言,政府機關應於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不提供手語服務,形同損害手語使用者的權益,行政院新傳處預算遭刪減,即日起就不提供手語翻譯服務的同時,其他新聞傳播項目(如行政院自己的YouTube影音公開資訊平台)依然持續進行。這顯示行政院盤整資源後,優先選擇犧牲聾人資訊權,對此給予嚴厲譴責。且目前預算案尚未出立院,行政院「立即」透過不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來反應預算刪減結果,似乎有拿聾人資訊權祭旗之嫌。第三,台灣障礙研究學會表示,在野聯盟在刪減或凍結預算時應考慮對既有人權保障之影響,無差別胡亂刪減行政院新傳處預算時,不僅完全未考慮聾人/聽障民眾的資訊權,此外還有與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相關的其他預算受到影響。若未經人權影響評估之預算刪減成為事實,將嚴重損害全國身心障礙民眾的權利,給予最嚴厲的譴責,並冀望各黨莫以障礙人權當成政治籌碼。台灣障礙研究學會最後強調,了解行政院想透過手語翻譯服務中斷,顯示立法院無差別亂刪或凍結預算將帶來的困境,但也必須要指出,整個事件並非要先犧牲障礙者的資訊權才能凸顯被立院刪除預算的問題。
社福基本法歷經25年終三讀!重點看這裡
從1998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開始有「社會福利基本法」的呼聲,到今天三讀通過,成為台灣第九個基本法,一共歷經25年。25年來,兒、少、婦、老、障等弱勢族群的福利有具體進步;我國補強社會安全網、落實長照服務、推動社會住宅並減輕育兒負擔,期間更陸續完成兩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C(兒童權利公約)、CRPD(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施行法立法及公約批准。針對今天通過的社福基本法,社福總盟表示,近年修改的政府採購法,合理化社會福利採購,也逐步制訂了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今天把社福委辦的條件協商入法,讓官民間的夥伴關係更上一層樓;且社福基本法,讓透過訴訟來倡議福利服務成為可能。社福基本法把「社會住宅」納入社會福利的範圍;並規定政府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使用者代表,針對委辦事項溝通協商;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成立社福政策審議會;各級政府應在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定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納入規劃,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社福總盟強調,相信社會福利的建構,是個嚴肅而多面向的過程,主要牽涉社會變遷、民眾需求、執政價值、組織倡議、社會溝通、專業服務、以及預算和空間分配。台灣一定要邁向一個互相扶持、公平分配、照顧弱勢、居住正義的社會。
「社會福利基本法」三讀通過 中央應訂定社福政策綱領
「社會福利基本法」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確立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長簡慧娟說明,過去有很多社福相關法規,但缺乏基本原則性的法規,因此制定社會福利基本法,希望保障國人社福基本權益,作為未來推展社福政策的參考。我國自1998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以來,歷經25年,社會福利基本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衛福部說明,社會福利法明定社會福利定義及範圍,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本次立法重點包括: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尊重差異,國民接受社會福利機會一律平等;政府對於原住民族、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族群等需要協助者,應考慮其自主性與特殊性,依法予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另外,中央政府應訂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並定期檢討,以及明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權責事項;各級政府應寛列社會福利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布建,均衡區域發展。該法亦明定各級政府福利服務提供方式與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實施原則,以及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簡慧娟說明,社會福利基本法第30條明定「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照本法之規定,制定、修正或廢止社福相關法規。」也就是各級政府需要重新檢視社福相關法規及實務操作,如有違法社會福利基本法,須啟動修法或改善相關流程。
為因應經濟及環境變遷 行政院今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會15日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共31條,明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訂定及定期檢討,並寬列社會福利經費,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畫布建,均衡區域發展,而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也要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衛福部指出,草案明定社會福利定義及各福利項目內涵,和基本方針及目標,政府肯認多元文化,國民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等需協助者之社會福利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相關社會福利權益。此外,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須訂定及定期檢討;民間有參與社會福利政策機制,制定各級政府社會福利支出負擔原則及社會福利經費運用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資源不足地區,優先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草案內也要求,政府機關應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建立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社會福利行政體系。辦理社會福利評鑑相關評鑑內容必須公開,而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也要納入社會福利土地與空間使用需求。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本次立法係為因應經濟及環境變遷,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貼近國民對社會福利的需求,從社會福利內涵、提供方式、資源布建、民間參與、社會責任、福利權等面向,訂定一套社會福利共通性規範,提升政府對社會福利的重視,落實社會福利事項,促進公私夥伴關係及社會福利事業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