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
」 川普 財政部 關稅 美國 所得稅
關稅法發威!美337調查鎖定記憶體股啟動調查 若裁定違規將發布「排除令」
美國監管再出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27日宣布,將對NAND與DRAM記憶體晶片業啟動調查,包括日本業者鎧俠、韓國SK海力士等都在調查名單之內,市場聚焦此舉恐導致全球供應鏈波動加劇。這次調查是來自美國半導體公司Monolithic 3D在今年2月17日提出的投訴,其指控相關業者在向美國進口及銷售部分NAND與DRAM晶片時,違反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侵犯其專利權,並請求美國ITC發布有限排除令及停止令。美國《關稅法》第337條主要是ITC專門針對進口貿易中侵犯美國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或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調查。一旦裁定違規,該委員會可發布「排除令」禁止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人士指出,記憶體產業近年來正處於價格復甦的循環週期,如果本次ITC的調查結果,使得NAND與DRAM晶片的出口因而受到限制,恐對該產業的供應與價格造成連鎖影響。特別是SK海力士與其他亞洲製造商在全球DRAM與NAND市場的市占比高,任何貿易限制都恐將導致雲端、AI與消費電子等終端需求受衝擊。而近期,南亞科公告,SK海力士子公司Solidigm、Sandisk子公司Sandisk Technologies、鎧俠及思科(Cisco)認購南亞科私募普通股,合計3億5157萬股,每股223.9元,共計新台幣787.18億元。調查展開恐導致雲端、AI與消費電子等終端需求受衝擊。
網紅稅上路!課稅重點一次看 「這天前」自動補報僅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使個人於網路平臺從事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平臺分潤收入,其綜合所得稅課徵有更明確之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並於同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網紅如在115年6月30日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者,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財政部發布之作業規範,主要針對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其重點如下: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二、考量網紅提供勞務及觀眾收看之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如其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跨境活動(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自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之收入),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三、個人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屬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非我國來源之所得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財政部每年頒定之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君為境內居住者,發表創作在境外平臺A,113年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2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10萬元,此部分收入之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甲君應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25萬元(20萬元×100%+10萬元×50%)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5萬元(30萬元-25萬元),甲君可提示帳簿文據申請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如其未能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可依財政部頒定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分別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及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之成本費用,並就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25萬元×(1-45%)〕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30萬元-2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該局表示,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因此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之情形,只要在該期限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今年雲端專屬獎加碼70萬組 財政部提醒「少做1事」恐錯過獎金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1-6月期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統一發票特別獎1組、特獎1組,頭獎至六獎各3組;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85萬組,預計今年1-6月期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合計可開出396萬6,030組。賦稅署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編列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具法定義務支出性質,該署依據當年度預算案數及審酌前一年度中獎統一發票兌領情形,於每年初規劃統一發票開獎獎別及組數。經賦稅署審慎估算中獎獎金及手續費後,今年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將增開70萬組,也就是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開獎組數由315萬組提高為385萬組,以鼓勵民眾消費以手機條碼或其他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財政部說明,民眾消費時使用手機條碼或其他載具(記得先歸戶至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即有機會抽中多項大獎,包括特別獎1,000萬元1組、特獎200萬元1組、頭獎至六獎3組,以及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30組、2,000元1萬6,000組、800元10萬組、500元385萬組。為避免錯過獎金,財政部建議先設定領獎帳戶。開獎前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領獎設定頁面啟用匯款,未來手機條碼(含已歸戶載具)的雲端發票若中獎,獎金將於領獎首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自動入帳。據了解,若雲端發票已歸戶但未設定自動匯款,須透過APP「我要領獎」或「快速領獎」領獎,或使用超商多媒體服務機列印中獎證明後紙本領獎;若未歸戶,則需營業人通知,或至平台/超商多媒體服務機查詢中獎,再以紙本方式領獎。
小確幸來了!115年發票加碼 雲端專屬5百元獎將增開70萬組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1-6月期統一發票每期開出統一發票特別獎1組、特獎1組,頭獎至六獎各3組;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獎30組、2,000元獎1萬6,000組、800元獎10萬組及500元獎385萬組,預計今年1-6月期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合計可開出396萬6,030組。賦稅署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8條規定編列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經費,具法定義務支出性質,該署依據當年度預算案數及審酌前一年度中獎統一發票兌領情形,於每年初規劃統一發票開獎獎別及組數。經賦稅署審慎估算中獎獎金及手續費後,今年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將增開70萬組,也就是每期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開獎組數由315萬組提高為385萬組,以鼓勵民眾消費以手機條碼或其他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賦稅署強調,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民眾設定領獎帳戶,中獎雲端發票獎金自動匯入指定帳戶;又該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提供24小時線上即時領獎服務,呼籲民眾多索取雲端發票,並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兌獎APP進行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及兌領獎,落實從消費索取發票到中獎發票兌領獎全程無紙化,為節能減碳保護環境盡一份心力。
川普祭全球15%關稅添變數 柯志恩籲年後立院全面審視因應方案
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宣布對全球課徵15%臨時性關稅,為各國進出口產業情勢再添變數。國民黨立委柯志恩今(22)日指出,產業將面臨何種衝擊,政府必須提出具體因應策略,朝野也須在年後立法院大會中透過審查,全面檢視應對方案。台美自去年4月啟動對等關稅談判,今年1月進入總結會議,達成包括台灣對等關稅調降為15%且不疊加MFN、半導體及半導體衍生品等232關稅及其他232項目關稅取得最優惠待遇。不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近日以6比3裁定,川普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課徵對等關稅違法,不得再以該法作為關稅法源;川普隨即宣布對全球課徵10%臨時性關稅,不到24小時又調升至15%,全球關稅情勢再添變數。川普祭出全球15%暫時性關稅之際,再度掀起產業界一陣焦慮情緒。行政院長卓榮泰在大年初五火速公開美方態度指出,232條款不受影響,他已要求談判團隊與美方密切溝通,確保已達成232條款最惠國的待遇不變,一切以確保國家及產業最大利益為目標。對等關稅談判的全過程,一直是朝野聚焦課題之一。柯志恩對此表示,目前較為慶幸的是,涉及232條款的半導體與鋼鋁產業似乎獲得一定保障,但其他產業將面臨何種衝擊,政府必須提出具體因應策略,「不能只報喜、不報憂」。她強調,無論朝野,都應共同關注,並在年後立法院大會中透過審查,全面檢視應對方案。
川普怒課全球15%關稅 林沛祥憂出口旺季添變數促政府說明對策
美國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課徵對等關稅違法,不得再以該法作為關稅法源;川普隨即改依《貿易法》第122條款宣布對全球課徵10%臨時性關稅,不到24小時又調升至15%,全球關稅情勢再添變數。在此背景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沛祥今(22)日表示,今年開市迎財神之際,國家關稅帳本卻讓不少人「看不太懂」,並提出三項具體問題,要求政府就談判進度、承諾調整與企業風險管理向社會清楚說明。林沛祥表示,賴清德總統在關稅協議簽訂後成立國家經濟戰略指導小組,並親任召集人。他質問:對美關稅現況如何評估?協議是否仍持續洽談或調整?小組是否已召開會議?是否召開過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會議相關討論?何時能向社會正式說明政策方向?他強調,政策宣布之後,更重要的是政策進度,國人期待看到的是運作,而不只是架構。第二,原有承諾與新現實落差,是否重新談判?林沛祥指出,對美國關稅原本設定15%,如今全球普遍降至10%。那麼,先前承諾的5000億美元投資是否需要重新評估?協議中列入的GDP 3%年度支出(約新台幣9500億元)是否調整?另行規劃的約新台幣2.67兆元採購安排是否有下修空間?當基準條件改變,談判內容是否也應同步調整?政府是否已有重新協商規劃?第三,出口旺季將至,企業風險如何管理?林沛祥表示,台灣出口美國旺季集中於下半年,尤其8月至11月為關鍵採購期。目前雖採全面加徵10%,但仍面臨多項貿易條款可能隨時調整,包括232、201、301、122、338等機制,對出口業者形成高度不確定。他請問賴政府:是否已有完整因應方案?是否建立風險預警與產業支援機制?未來談判是否能更公開透明,避免再次出現政策與結果落差?他強調,企業需要的是可預測環境,而不是政策變動帶來的反覆震盪。「開巿迎財神,更要守財本。」他認為,經貿政策不只是數字,更是國家長期競爭力與產業信心的基礎。政策宣示可以振奮人心,但最終仍需回到實際結果與制度運作。迎財神象徵好兆頭,但真正的財運來自清楚的帳本、穩定的制度與透明的決策。他最後呼籲政府,把數字講清楚、把進度說明白、把談判公開化、把風險管理好。唯有如此,國家的財神,才不只是節日象徵,而是長久駐守。
輸美76%享「232條款」金鐘罩 鄭麗君:洽簽MOU協商優惠不停歇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昨(21)日夜間表示,美國最新行政命令是對部分進口至美國的貨品在現有稅率上加徵10%的「暫行性關稅」,但我方輸美產品中高達76%金額根本是美方《1962年貿易擴張法》232條款保護的範圍,加上我方與美國已洽簽「臺美投資合作MOU」持續協商雙方優惠待遇,因此近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對等關稅」判決違法一案,產業界其實不必擔心被影響。美國最高法院20日以6比3的票數作出歷史性判決,直指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John Trump)拿著《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到處對全球多個經濟體課徵「對等關稅」一案違法。川普旋即宣布改採《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改對全球輸美多數物品在現有課徵稅賦基礎上,再加碼為期150天的10%「暫時性關稅」,但「暫時性關稅」終究是過渡而顯得安定性不足,未來如何進一步讓政策定錨以利成本控管,各界關注。身為談判小組靈魂人物的鄭麗君坦言,由於川普政府將另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啟動對各經濟體輸美的貿易調查,未來會依據調查結果逐項決定是否對輸美物品加徵關稅,目前確實還沒完全塵埃落定,但台灣會與全球各經濟體一同密切關注美國政府的關稅政策動態。她舉例,除了《1974年貿易法》、《1962年貿易擴張法》增加調查變數外,其實像《1930年關稅法》第338條等攸關貿易稅賦的可能解套法,在在都應該密切關注。鄭麗君重申,我方面對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態度明確,那就是維繫台灣競爭優勢就是唯一的目標,因此對於已簽署的「對等貿易協定」後續與洽簽「臺美投資合作MOU」過程不必擔心受本次判決影響,我方將會與美國政府保持密切聯繫溝通,一切以確保國家及產業最大利益為目標,並適時向全民說明。鄭麗君強調,2024年占我國輸美金額76%的項目,屬於適用232條款已調查或正在調查中的範圍,對我國經濟發展至關重要。歷經前階段的談判,臺美已洽簽「臺美投資合作MOU」,談判團隊已經達成232條款各項關稅最惠國待遇的目標,不受此次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影響,預期將具體助益於降低相關產業衝擊,並減緩未來可能的半導體及其衍生品相關關稅對高科技產業供應鏈帶來的不確定性。我方除了將持續確保這些談判成果,關於232條款可能增加的調查項目,我方已於「臺美投資合作MOU」中納入「針對未來232調查項目,臺美雙方將持續協商優惠待遇」等相關條文。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John Trump)(圖)的對等關稅政策慘遭美國聯邦法院打臉。(圖/達志/路透社)
美最高院判對等關稅無效 白黨團憂動搖台美協定籲政院說明對策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課徵對等關稅的政策違法,不得再以該法作為關稅法源,引發國際關注。對此,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陳清龍今(21)日指出,台美日前才剛簽署貿易協定與投資MOU,文本尚未送交國會審議,如今卻出現動搖協定法律基礎的判決,恐為台灣產業帶來高度不確定性,呼籲行政院應藉此機會向社會充分溝通與說明。陳清龍表示,台美才剛簽署貿易協定及投資MOU,文本尚未送到國會審議,美國最高法院便判決美國總統並無權力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徵收關稅,動搖貿易協定的法律基礎,為台灣產業及民眾權益帶來高度不確定性。陳清龍指出,遺憾的是目前行政院回應仍非常空洞,僅說會適時因應;但台美關稅協定是否需修改或重新談判、鉅額採購是否應兌現,依「貿易法」所徵收的150天10%關稅所受影響及如何因應,賴總統與卓榮泰有責任盡速說明。他強調,此外,過去台美關稅談判一路黑箱,簽訂前什麼都沒講,簽訂後就急著逼國會背書,政府應藉此機會與國會充分溝通,並向民眾清楚報告因應方式,降低因不確定性所帶來的衝擊,爭取產業及勞工最佳利益。
川普關稅遭判違法 黃國昌讚「司法令人尊敬」:勇於向違憲濫權總統說不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日就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課徵關稅發布判決,裁定這項關稅違法,不得再以該法作為關稅法源。對此,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21)日表示,勇於向違憲濫權的總統說「不」,才是值得令人尊敬的司法。川普先前援引1977年制定的IEEPA,向幾乎所有各國徵收「對等」關稅。美國最高法院20日裁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並無授權總統徵收關稅的權力。對於美國和他國在這些關稅下所談判達成的貿易協議是否仍算數,川普在記者會回應表示,其中許多協議依然有效,雖然有些會失效,但將被其他關稅取代。對此,黃國昌在臉書發文表示,聯邦最高法院清楚宣示,雖然IEEPA賦予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管制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的權力,但這並不包括徵收關稅的權力,「因為美國聯邦憲法明定徵稅權屬於國會,可以合理預期的。」黃國昌直言,聯邦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勢必引發川普的憤怒。同時,川普也將想辦法透過其他途徑達到他的目的。儘管如此,黃國昌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至少展現了什麼是一個獨立的司法,一個敢向集大權於一身的總統說「不」的司法,才是真正令人尊敬的司法。
高資產家族最容易忽略的風險:如何預留稅源,守住一生積累的財富
在協助企業家與高資產家庭進行財富傳承規劃的過程中,曾有客戶說過一句話,至今仍印象深刻:「律師,我們家不是沒錢,而是沒有可以立刻拿出來的錢。」這句話,看似簡單,卻精準點出了多數高資產家族在傳承時最真實、也最危險的盲點。許多人認為,只要資產規模夠大,財富自然能順利傳承;然而事實往往相反——資產越多,結構越複雜,流動性反而越低。當主要資產所有人過世後,繼承人面對的第一道關卡從來不是遺產如何分配,而是:「遺產稅,要從哪裡來?」這個問題,往往直接決定一個家族數十年累積的財富,是否能完整延續。一個殘酷的制度現實:沒有繳稅,就沒有辦法辦理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8條、第41條及第50條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不可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者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再依遺贈稅法第23條規定,必須於死亡後6個月內完成申報,並於核定後須限期繳納。換言之,若未繳納遺產稅,房地即無法過戶,無法真正繼承。例如知名藝人大S離世已餘一年,其名下高價不動產仍未完成過戶。原因可能涉及稅務程序繁複、遺產內容待釐清,或繼承人尚未完成相關手續。無論實際原因為何,都凸顯了一件事:即使資產龐大,若缺乏現金,傳承仍可能停滯。多數高資產家庭的財富通常集中於:精華地段不動產、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家族企業)、長期投資資產,這些資產很值錢,卻無法迅速變現。於是,許多高資產家庭被迫做出最不願意的決定,如在市場低點出售資產、引入外部投資人導致股權被稀釋,進而引發公司經營權爭奪;家庭成員為是否出售資產產生激烈衝突,甚至告上法庭對簿公堂、抑或背負高額借款壓力。對此,需要提醒企業主:傳承最大的敵人,不是稅金,而是沒有準備好繳稅的現金。而這也是成熟完善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項核心制度:預留稅源。預留稅源是什麼?為何高資產家庭都在做?所謂預留稅源,即指在風險發生的那一刻,立即準備好一筆可動用的資金。在眾多傳承工具中,人壽保險長期被多數高資產客戶採用,關鍵在於它同時具備三大特性:,是因為它同時具備三個特性:即時性、確定性、指向性。更重要的是,從法律結構而言,若保單已指定受益人,依遺贈稅法規定原則上不列入遺產總額,可直接由受益人取得。這代表,這筆錢不會卡在繼承冗長程序中,而是能立刻用於支付遺產稅。依保險法第34條,文件齊備後保險金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未約定者,通常須於15日內支付。相較於動輒數月甚至數年的資產處分流程,保險可說是少數能在短時間內創造現金的工具。以下分享兩個案例說明某製造業董事長名下資產約5億元,其中:不動產占80%、銀行現金僅約500萬元,死亡後估算遺產稅高達約 4,000萬元。【若未事先規劃:】繼承人可能面臨:不動產短期難以出售,尤其市場正處修正期,若強行出售,恐被迫低價拋售;甚至家庭成員對出售標的(出售哪一棟)產生衝突,造成核心資產流失。然而,董事長生前配置了5,000萬元終身壽險,董事長過世後,其指定受益人可於兩週內取得理賠金並完成繳稅,不動產得以完整過戶。保險守住的,不只是資產,而是家族的長期布局。另一個案例為家族企業利用保險制度避免公司經營權被稀釋某傳產企業創辦人持有未上市櫃公司70%股權,公司年營收數十億,但公司資金多用於公司營運,個人流動資產有限。預估遺產稅約 6,000萬元。【若未規劃】繼承人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股權,引入外部投資人,甚或質押股票融資,最終結果導致家族失去公司控制權。若透過事前規劃7,000萬元壽險,稅款得以一次繳清,股權完整移轉,經營權穩定交棒給第二代,預留稅源本質上是在保護企業治理。從上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預留稅源的重要性,可以化解三大傳承風險:1. 流動性風險:避免富有卻拿不出立即可動現金的風險。2. 決策被迫風險:避免在市場最差時出售資產。3. 家族衝突風險:避免討論誰該出錢繳稅。此外,保險還具備一個極具戰略價值的特性:槓桿。透過長期規劃,以相對可控的成本,即可鎖定未來可能高達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稅源。這並非投資報酬概念,而係利用小成本,避免大災難。但律師要提醒:保險不是買了就好。近年稅捐機關高度關注形式保險、實質避稅案件,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審查投保動機。常見高風險特徵,以八大特徵判斷包括:躉繳巨額保費、高齡投保、重症投保、短期密集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等。若稅捐相關機關對於八大特徵進行綜合判斷後,被認定規避稅負,仍可能被併入遺產課稅。因此律師會一再強調,預留稅源利用保險是一種法律架構設計,而不是金融商品選擇。必須整體考量:投保人結構、受益人安排、保費來源及持有期間等。亦即高資產規劃從來不是單一專業可以完成,而是法律、稅務與金融的整合工程。此外,高資產家族如何做資產傳承配置,不會只使用一種工具。真正成熟的傳承設計,通常採取組合策略:例如透過保險 × 家族信託:避免受益人(大多為未成年人)一次取得巨額資金而不會妥善運用資產;透過保險 × 生前贈與:降低遺產規模,同時建立稅源;保險 × 遺囑:利用遺囑指定保險金受益人方式確保遺囑內容不因欠稅而無法執行;保險 × 股權架構:讓家族公司接班人不必出售股份即可完成繼承。組合有很多種,核心精神只有一個:讓家族保有選擇權,而不是在壓力下被迫選擇。最後,想提醒所有企業主,多數人花一輩子努力追求如何賺更多、如何投資、如何擴張事業版圖,但極少人認真問自己:「如果明天不在了,家人有沒有足夠現金繳稅?」真正成熟的傳承,不只是留下財富,而是替家人先解決最困難的問題。保險在資產傳承中最深層的價值,從來不是報酬率,而是:在最關鍵的時刻,為家族創造時間、創造空間、創造選擇。因為保險守住的,從來不只是資產,而是整個家族的未來。
領年終獎金才發現被扣稅 國稅局解惑!超過這金額要扣5%
年終獎金被許多上班族視為1年辛勞的回饋,近日有不少民眾等到年終獎金入帳,部分人卻發現被「預扣稅款」,感到不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需扣繳稅款,呼籲勞雇雙方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與三節獎金在稅法上被歸類為「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若達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中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點,即115年度的90501元時,扣繳義務人(公司)應先行扣取5%稅額,並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民眾的年終獎金低於此門檻,則無需先行扣繳,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年度薪資總額,由公司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為了讓民眾更易理解,國稅局舉例指出,若某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與乙,金額分別為8萬元與10萬元。員工甲因獎金未達90501元的門檻,不需預扣稅款,全額入帳;員工乙則因獎金已達起扣標準,公司發放時須先預扣5000元(100000元×5%)的稅款,因此乙實際領到的金額為95000元。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的納稅金額,而是預繳性質。員工在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這筆已扣繳的稅款可以列入計算並抵減應納稅額,採取「多退少補」原則。除此之外,無論獎金是否達到扣繳門檻,扣繳義務人都應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免)繳憑單的申報。建議民眾可先檢視自己的獎金金額,提前做好個人稅務規劃,避免對入帳金額產生誤解。
大樂透頭獎1.39億落台中 一人獨得晉升億萬富翁
第1150000010期大樂透於今(3)日晚間開獎,頭獎獎金高達1.39億元,由一注獨得,開出地點為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34號1樓的「錢飛來彩券行」,也讓這家名字吉祥的投注站再度成為話題焦點。根據台灣彩券公司公布,中獎號碼為:06、14、32、33、39、43,特別號13。這期僅一人抱走頭獎鉅款,若依稅法扣除20%的中獎所得稅後,實領金額仍高達約1.11億元,讓人羨慕直呼「財神爺真的下凡了!」「錢飛來彩券行」因店名招財又討喜,開出頭獎後更顯得名副其實。附近居民紛紛議論這位億萬幸運兒的身分,有人猜測可能是鄰近工業區的上班族,利用下班順路買彩券,沒想到一夕致富、提早退休。台彩也提醒,曾在該投注站購買彩券的民眾,務必儘快核對手上號碼,別錯過抱走獎金的機會。CTWANT提醒您:購買彩券應該量力而為,勿因過度投注而影響正常生活。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律師潮1/錄取率創新高讓律師公會不爽 學者籲:強化進修比限制人數重要
去(114)年度律師錄取人數首度破千,在法界掀起激烈討論。全國律師聯合會抗議錄取名額過多,造成市場供需失衡,卻遭不少考生及法界人士打臉,直言「律師公會很多檯面上人物就是當初提高錄取率後上榜的!」有學者直言,律師專業可廣泛運用於各行各業;與其限制門檻,不如強化進修義務、提升整體專業水準,才能回應社會期待。考選部日前對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二試放榜,錄取人數達1,042人,刷新律師考試歷史新高紀錄。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去年12月29日發布聲明,批評考選部、法務部及教育部長期未調整律師教考訓制度,造成考訓銜接斷層。錄取人數大幅增加恐衝擊市場,非本科系只要修滿20學分即可報考,門檻也過低。全國律師聯合會發表聲明表達不滿,批評考訓制度失衡、錄取名額過高衝擊律師市場,並要求主管機關啟動修法機制。(圖/翻攝自臉書)然而,律師公會的聲明卻也引來不少業界人士反彈。有法界人士私下表示,以前律師錄取率很低,目前律師公會很多檯面上人物就是當初提高錄取率後上榜的,如今卻主張再度限縮名額,「是否對後進世代公平,值得檢視。」一位不具名應屆考生指出,名額增加對考生而言本屬正向發展,取得律師資格後能否站穩腳步,仍取決於個人能力與努力,「受訓與就業本來就是各憑本事」。他進一步表示,即便非本科系,考生往往需投入三至四年時間修習學分、準備考試,如今卻出現「刪除學分班」的討論,讓人感覺制度標準反覆,長期努力彷彿一夕被否定,對認真準備者並不公平。該考生提到,他目前就經常在社團為民眾做法律服務,台灣並未強制民眾聘請律師,多數民眾遇到法律糾紛,仍會先自行到法院提告或應訴,是否真的「人人都會請律師」就值得打一個大問號;甚至許多民眾都沒有「請律師」的概念,市場需求是否真如外界所稱般飽和,仍有討論空間。學者指出,律師人數多寡並非問題,與其限制門檻不如強化進修,排除不良律師,提升整體水準。圖為上百位律師上街遊行。(示意圖/報系資料照)此外,並非具律師資格一定要執業,警政署廉政專員吳偉豪就是一例,他多年前考取律師資格後進入政府機關工作,並未投入實務執業。他指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本質是「資格考」,並非就業保證。「即便錄取人數增加,也不代表所有人都會執業,因為律師實務訓練期間需留職停薪,對部分考生仍是現實考量。」吳偉豪強調,取得資格代表具備一定程度的法律專業,無論是否執業,皆可在其他機關或職場中加以運用。「資格只是進入市場的門檻,並不保證就業,反而增加律師間的競爭;對民眾而言,更多選擇也能促使法律服務品質提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姜世明直言,律師人數多寡本身並非問題。他以國際比較說明,德國人口約8,300萬,登錄執業律師約16萬5千人,每年約有一萬多名考生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取得資格;美國人口超過2億,律師人數約130萬,律師密度甚至高於德國,「在街上丟一塊石頭,就可能砸到一個律師。」姜世明指出,美國律師不僅侷限於訴訟市場,而是廣泛分布於各行各業,是健康法治社會的表現,而非制度失敗。因此台灣與其限制入門門檻,不如強化進修義務,對違反者加重處罰並予以淘汰,同時排除品格不良律師,才能提升整體專業水準。至於錄取率設計,他建議維持第一試錄取三分之一,第二試錄取率調整為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再搭配專業科目400分以上的限制,便可在人數與專業品質間取得彈性平衡。對此,考選部表示,現行律師考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選試科目(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律師考試及格人數是反映報考律師人數,114年律師考試第二試報名人數為3,472人。至於律師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則表示,尊重考選部權責。
買境外保單避稅恐「省小錢、花大錢」 僅適合這類極少數族群
近年來,許多民眾在理財顧問、社群平台或非正式通路的引導下,購買了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亦未在台合法銷售的「境外保單」。這類商品常被包裝以「高預定利率」、「美元資產配置」或「隱形資產」為賣點,甚至出現「資金存放海外,政府查不到」等誤導性話術。對此,金管會近年已多次公開提醒:境外保單因非我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商品,不受我國保險監理制度保障。作為法律從業人員職業律師,必須嚴正指出:購買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存在高度資訊不對稱,難以完整確認商品真實內容、費用結構、解約條件與實際風險,一旦發生爭議,往往也難以透過我國既有的申訴與救濟機制有效處理,投保人將面臨「法律保護真空」的困境。以下將從銷售境外保單合法性、契約風險、稅務風險及跨境繼承程序四個層面,進一步做法律分析。一、 法律定性:銷售端違法,購買端則自負風險1. 銷售端:在台銷售境外保單之行為,依照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除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因此,透過地下管道(如保險經紀人私下招攬、舉辦說明會、透過網路平台仲介)銷售境外保單,均屬違法行為。該銷售人員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2. 購買端:行為不違法,但可能淪為法律救濟無門我國法律目前並未處罰購買境外保單之消費者。若是屬於客戶自行飛往國外或透過網路簽署保單,該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然而,不違法不代表有保障。這類保單自始不受台灣主管機關(金管會)監管,亦不適用台灣保險法或相關法令有關理賠與爭議處理規範。二、 投保後之契約及稅務法律風險若客戶已持有或打算購買在台被招攬的境外保單者,需審視以下法律風險:1. 法律管轄與救濟風險境外保單的發行主體為未依我國保險法設立經營之外國保險公司,因此無法適用台灣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機制。一旦發生拒賠或理賠爭議,金管會無權介入,消費者(投保人)無法在台進行申訴程序。 更嚴重的是,境外保單契約之準據法(Governing Law)與管轄法院(Jurisdiction)通常約定在公司設立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這意味著,若客戶發生理賠爭議時,必須依據外國法律,至外國法院,委請當地律師進行仲裁或訴訟。跨國仲裁、訴訟的高昂律師費與差旅費,往往可能超過保險金額本身。2. 缺乏保險安定基金保障只要是購買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財產及人身保險業在我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皆受到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若上開合法設立之保險公司倒閉,安定基金會依法予以墊付予投保人。 然而,境外保單完全不適用此機制。若該外國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如2008年金融海嘯時的AIG危機),我國主管機關無法提供任何援助,投保人恐面臨血本無歸之風險。3. 稅務補稅風險許多人購買境外保單是為了節稅,但在我國法規底下,這往往是錯誤的期待:遺產稅: 依據財政部95年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函釋,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所給付之壽險理賠金,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換言之,境外保單的死亡給付,必須全數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得稅(最低稅負制): 依照我國所得稅法與財政部解釋函令,即使是壽險性質保單,若非屬於金管會核准者,其理賠金可能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的免稅規定。因此,該境外保單的理賠金,可能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其他所得,依法應課稅。而境外保單之收益(如解約金、理賠金、分紅給付)屬於「海外所得」。若一申報戶全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750萬元(2024年最新標準),即須申報並繳納20%的所得基本稅額(AMT)。CRS 全球資產透明化:錢放海外政府查不到已是過時觀念。在CRS(共同申報準則)架構下,我國依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已與日本、澳洲、英國等多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且與美國簽有FATCA協定。跨境金融帳戶資訊已趨漸透明化。國稅局可透過資訊交換掌握海外保單價值,若刻意不申報,除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4. 保險服務中斷與匯率風險保險服務可能中斷: 境外保單業務員因在台從事非法銷售,流動率可能極高,保險服務鏈可能隨時中斷。一旦無人服務,投保人(或受益人)需具備自行處理保費催繳、契約變更及繁瑣的理賠文件認證程序(如死亡證明需經外館驗證)。甚者,該等境外保單大多為英文條款,投保人(或受益人)亦須具備處理跨境文件的能力。商品本質風險: 境外保單標榜的高利率,本質上是投資型保單或結構型商品,並非保證獲利。且匯率風險由保保人自負,若台幣升值,匯損可能侵蝕所有獲利。三、 投保人死亡後的繼承難題:Probate(遺囑認證)程序當被保險人身故,繼承人在處理境外保單理賠時,恐會面臨跨國法律程序障礙,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Probate(遺囑認證)制度。1. 若保險契約有指定受益人:原則上可繞過 Probate,但程序仍繁瑣若境外保單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理賠金原則上可 Avoid Probate(繞過遺囑認證) 直接給付予受益人。但實際執行上,境外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受益人提供經駐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的死亡證明、除戶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受益人需在台灣將該等文件翻譯、公證,再送交外交部及該國駐台辦事處驗證,往返極為耗時。2. 若保險契約無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者,則可能須進行 Probate程序若境外保單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理賠金將視為遺產(Estate)。此時,繼承人必須在保單管轄地(如香港、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百慕達等)啟動遺囑認證程序。如透過Probate程序,須負擔高昂費用: 需聘請當地律師,律師費、法庭費用、執行人報酬、評估費通常佔遺產總額的 3%~8%。尚須負擔時間成本:Probate 程序大約需時 9個月至2年 才能完成資產分配。再者,Probate 是公開程序,遺產內容與分配細節將在國外法院變為公開資訊,任何人都可查閱,這對重視隱私的高資產客戶是一大打擊。總言之,境外保單並非全然不可觸碰,但它僅適合極少數族群:擁有雙重國籍、長期跨境生活,且背後有完整國際法律與稅務團隊支援的高資產人士。對於大多數生活在台灣的民眾而言,若意圖透過境外保單進行傳承或避稅,往往是「省小錢、花大錢」。建議在做出重大財務決策前,應諮詢律師與會計師,切勿僅憑非正式管道的銷售話術,將資產置於不可控的境外法律風險之中。
提高長照特別扣除額天花板三讀後 時力續喊:別讓學齡家長當稅制犧牲者
時代力量今(9)日表示,當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中,把「長照特別扣除額」自新台幣12萬元增加50%額度至18萬元,確實能減輕照顧者的負擔,但別忘了育兒家庭也正被低薪高物價壓得直喊救命,呼籲要顧到7至18歲學齡者的家長,別讓他們老是當「稅制犧牲者」。因應台灣社會高齡化海嘯勢不可擋,朝野立委已達成共識要透過稅賦優惠支持長照家庭,不要在長照壓得喘不過氣之餘還得扛高額所得稅,因此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只要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福部公告的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那麼回溯自2025年元旦起,每人每年的「長照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預計2026年5月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有高達35萬戶家庭適用,希望能減輕「三明治世代」(同時需撫育父母與子女者)的壓力。《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調高了「長照特別扣除額」,然而學齡小朋友的養育開銷也不少,被認為也該適度檢討養育扣除額。(示意圖/CTWANT攝影組)對此時代力量表示支持,但也直呼還有一塊沒顧到,原來現行制度對 6 歲以下孩童提供每年15 萬元特別扣除額,但小孩一旦滿 7 歲後,撫養者所享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便瞬間歸零,也沒有相對應的小學生撫養特別扣除額。時代力量續指,2022年衛福部其實有一件針對兒童生活狀況調查,發現0至6歲兒童每月平均花費約1.1萬元,而6至12歲則大約1.3萬元,顯見育兒成本真的隨幼兒年齡增加而上升。時力拿出國際例子一比,直指美國為符合資格的家庭提供每名未成年兒童每年折合約新台幣6萬元的稅額抵減,若稅額不足抵減還可退稅;日本則提供每月每童大概折合新台幣2,000多元的兒童津貼,相較之下台灣這塊簡直真空。時力強調,小學生的開銷多數比幼兒園還高,不少家長反應,這項兒童優稅在孩子一滿7歲就與納稅義務人「斷崖式分手」也沒銜接者,顯與現實生活負擔不符。時力呼籲,長輩和孩子都需要照顧,必須補齊育兒支持缺口,才能打破窮者愈窮的惡性循環,打造更友善的照顧環境。時代力量對育兒相關政策著墨甚深。(圖/CTWANT攝影組)
長照扣除額增至18萬三讀通過!追溯至今年1/1起 估35萬戶受惠
立法院會今(9)日在朝野無異議下,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將長照特別扣除額從現行的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且預計追溯自今(2025)年1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說,明(2026)年5月報稅即適用新法,預計35萬申報戶受惠。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而朝野立委紛紛提案提高長照特別扣除額至18萬元、20萬元、24萬元及36萬元不等。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攸關所得稅扣除額的「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財政部表示,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在2018年修法時新增,已經過一段時間未調整,多數立委提案提高至18萬元,希望就以18萬元為主;以現行條件估算,1年減稅利益約10億元,但因修法後條件放寬,未來實際稅損應該超過10億元。朝野立委最後達共識,初審通過長照扣除額由現行的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自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明年5月報稅適用。
拋棄繼承省麻煩?理財顧問揭「台灣人最貴誤解」 做錯多繳百萬稅金
許多家裡有中風、失智、行動不便長輩的民眾為求程序簡便,常常會建議對方辦理拋棄繼承,希望能在親人逝世後盡量避免麻煩。不過,理財專家提醒,這項看似替長輩節省麻煩、避免負擔的建議,其實是在替全家丟掉1,246萬的扣除額,還可能因此多繳124萬元至249萬元的遺產稅,建議民眾三思而後行。理財顧問「R姐」廖嘉紅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許多家裡有長輩中風、失智、行動不便的民眾,都會聽過「媽說她不要繼承啦,她也用不到,乾脆辦拋棄吧?」、「媽中風很嚴重,讓我們兄妹處理比較快吧?」等類似說法,認為讓長輩辦理拋棄繼承,能幫忙對方省麻煩、避免負擔,但真相完全相反。專家指出,繼承人身分消失等於「所有扣除額全部蒸發」,不僅僅是少拿遺產,而是把政府給的扣除額整袋丟掉,如果長輩同時符合配偶身分、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中風、失智等),依法可以使用的扣除額包括配偶扣除額553萬、重度以上身障扣除額693萬,兩者總計達1,246萬元,一旦「拋棄繼承」,扣除額瞬間歸零。廖嘉紅進一步說明,除了扣除額,拋棄繼承可能使全家多繳上百萬遺產稅,若以遺產稅率10%及20%計算,需多繳124~249萬元遺產稅。另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身障子女或父母皆可再加扣693萬元,然而只要一辦理拋棄,就不能反悔或撤回,法律沒有模糊空間。專家點出3個最常見、也是最貴的誤解,首先為了不要讓長輩以後再走一次遺產稅,所以叫對方拋棄,結果反而害「這一次」就多繳上百萬;第2,很多人認為長輩不會花錢、孩子處理比較快,但不等於要讓她喪失扣除額,正確做法是遺產分割協議;最後,拋棄只是程序、與稅務無關,這是台灣家庭最容易踩的稅務地雷。廖嘉紅建議,不要叫長輩拋棄,而是先讓對方「接受繼承」保留扣除額,再簽《遺產分割協議》決定怎麼分,如此一來便能保留1,246萬扣除額,少繳百萬稅金,至於財產分配則可以按需求來調整,「家人離開後,我們做的每一個決定,都會變成留給下一代的智慧,也成為我們給上一代的尊重。一次對的決定,可以少掉一筆稅、避免一場誤會、也替家人的愛,留下一個最好的出口!」
網紅課稅規範來敲門!台北國稅局說明
Youtuber、網紅要注意!因應個人經常性在網路上,包含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媒體發表或分享資訊,若有取得像是Youtube等分潤,超過起徵點就要辦理稅籍、依法規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於今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俗稱網紅課稅規範,只要符合將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上傳到平台,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提供相關的電子勞務,例如付費或訂閱,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如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觀眾斗內等收入,應依照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報繳營業稅。台北國稅局舉例,如果甲Youtuber是表演性質的網紅,今年10月取得分潤30萬元,該Youtuber應該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果甲Youtuber從Youtube收取30萬元的分潤,其中有來自境內觀眾80%,那麼甲就有24萬元(30萬X80%),應該按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另外剩下的6萬元,是境外觀眾收看,甲可以零稅率方式報繳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乙Youtuber則是小網紅,10月取得的分潤是7萬元,表演算是「勞務」性質,超過起徵點5萬元,所以乙Youtuber還是要去登記稅籍。台北國稅局表示,乙屬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由國稅局以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統一發票。值得注意的是,乙自Youtube取得分潤就不分觀眾是來自境內還是境外,全部收入按照1%來繳納營業稅。財政部表示,考量網紅是新興的交易方式,新制施行後,民眾可能對法規不熟悉,因此,訂今年9月10日到明年6月30日是輔導期,這段期間如果網紅有依照規定辦理稅籍、開立統一發票,都可以免依《營業稅法》和《稅捐稽徵法》處罰,呼籲網紅們依法登記稅籍並主動補報補繳。
綜所稅免稅額調高了! 四口家庭爽省逾1.7萬元
物價漲幅達標,115年度綜所稅可望再減稅,免稅額將從9萬7000元,增加到10萬1000元,增加4000元;標準扣除額13萬1000元,提高到13萬6000元,增加5000元;薪資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扣除額從21萬8000元提高到22萬7000元,增加9000元,民眾在116年度報稅時就可適用。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到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按上漲的程度調整此外,課稅級距也因此調整,所得淨額從59萬適用5%以下稅率,調高到61萬元;59萬到133萬元適用12%稅率,則提高為61萬到139萬元;而適用20%者則是從133萬到266萬提高調整為139萬到277萬;而30%稅率者則從266萬到498萬調整為519萬元;而最高稅率40%以上,則從498萬提高到519萬元。而以四口之家綜所稅來說,扣除額可以增加4.4萬元,省稅約2200元到1.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