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
」 內政部 監察院 毒駕 交通部
控檢「押人取供、恐嚇證人」申請評鑑 柯文哲:林俊言威脅沈慶京「表」我
京華城案持續延燒,26日將一審宣判,涉案的民眾黨前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3日前往法務部,控訴檢察官押人取供,要求對此案的承辦檢察官林俊言、主任檢察官江貞諭和檢察長王俊力進行評鑑,並表示如今司法已出現破口,人民面對整個司法正當性的危機,證人和被告承受龐大壓力,彭振聲的妻子也因此輕生,他因而要為無辜被牽連的人,和彭振聲亡妻討回公平正義。柯文哲3日上午表示,司法唯一的目的就是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司法不是政治工具,更不可以是執政者打壓法對黨的工具,應當遵守程序正義,司法應該是以證據為基礎來辦案,而不是用編故事的方法來定罪。柯文哲痛斥,現在司法已經出現破口,人民面對的是整個司法正當性的危機,檢察官是國家司法的執行者和公權力的展現,檢察官如果違法,他不是個人行為的正義而已,更是國家機關的問題,如果違法的不是只是一個人,而是集團性的縱容,那麼人民將對整個司法失去信任。柯文哲說,若偵辦案件不是依賴證據,而是騙票搜索、押人取供、不正訊問、偽造筆錄、威脅恐嚇證人、勾結媒體淪為政治打手,那麼司法的正當性已經完全動搖。柯文哲也提到,林俊言2024年5月就去函監察院調取資料,監察院向內政部詢問給予容積獎勵的辦法和處理原則,內政部表示容積獎勵條件可以本於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都市計劃細部計畫當中規定。柯文哲強調,明知京華城案並不存在違背法令疑慮,林俊言還是指示廉政署捏造事實曲解法令,向台北地院申請搜索票,隱匿對他有利的證據,讓北院誤發搜索票來搜索我的住處、辦公室及台灣民眾黨中央黨部,再從中找資料羅織罪名、入人於罪。「我被羈押一年,在過程當中,台北地檢署高調洩密給特定媒體,完全看不到檢察官倫理規範和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柯文哲也指控法務部長鄭銘謙放任北檢,一手隱匿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一手洩漏資料給特定媒體做假新聞,然後說他們完全查不到洩密者,讓台灣司法的社會信任度完全破產。柯文哲表示,北檢檢察官林俊言、郭建鈺、姜長志、唐仲慶等人,透過否定、誤導、威脅和提供虛假資訊給證人和被告,讓他們在長期羈押或誤導下說出了檢察官要的證詞,林俊言甚至公開說謊,以醫院視察名義去突襲偵訊,趁沈慶京生病住院威脅要抽他銀根、斷他生路,威脅他要「表」柯文哲。「中華民國的檢察官可以這樣幹嗎?更重要,這不是一個人幹的,是一群人幹的。」柯文哲說,他一開始被羈押的時候,常常一大早被強行押解出庭,出庭前一分鐘才叫他在傳票上簽名,經室友告知才知道這已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其抗議後才改成事先發傳票,此事件卻成為他延長羈押的理由,林俊言在2024年10月向北院聲請延長羈押的申請書中,寫柯文哲抗拒到庭接受偵查審判,對司法毫不尊重故有逃亡之餘,讓他怒控是「故意抹黑。」柯文哲也提到,檢察官傳喚證人多達200多人,只要講得不合檢察官的意思就反覆傳訊、疲勞偵訊,「反正受不了就會認罪」。連對京華城案在媒體發表不同意見的專家,例如施威全也收到傳票,「這是民進黨執政下的綠色恐怖。」柯文哲說,林俊言前後兩次以訊問為目的,前往台北醫院偵訊審沈慶京,且刻意在律師不在場的狀況下突襲,在指證歷歷下,林俊言竟還可以公然說謊,讓台北地檢署發出兩次錯誤的新聞稿。柯文哲說,多名公務員在此事件中遭追殺迫害,主持都委會的彭振聲說沒有為髮,但檢察官說他有罪,他因而認罪了;邵琇佩也說她沒有違法,但是私慮不周而認罪,因為檢察官威脅她「如果你覺得可以呼攏過去的話,我們就來試試看」。柯文哲也提到,林俊言罵前北市都發局長黃景茂「上次要給你臉,你不要臉」,甚至在黃景茂始終否認有違法下,偽造筆錄成「我明知違法仍推進去」,質疑「主任檢察官江貞諭、檢察長王俊力,你們是監督不周?還是根本就是你們授意的?」柯文哲質問,面對這麼多檢察官的違法行為,江貞諭和王俊力卻完全不阻止,是監督不周,還是「什麼樣的理由要讓你們集體偏離正當法律程序來對付我?到底是為什麼?」柯文哲提到,申請評鑑不是為了他個人,他在沒有證據下被羈押一年,不見天日但可以忍耐,他是要為無辜被牽連的人討回公平正義、為被迫跳樓自殺的彭太太討回公平正義,如果檢察官評鑑不敢咎責,如果可以用編故事來代替證據,如果特定媒體可以取代法庭,那麼受害的不會只是他,而是每位國民。柯文哲強調,申請評鑑是要求台灣的司法可以反省改進,要求司法回到正軌,要求司法可以重新被人民信任,司法不可以成為政治工具,更不可以成為打壓反對黨的工具。如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不敢處理這一些明顯的違法行為,台灣的民主會跟著完蛋。
艾普斯坦案延燒!安德魯涉洩密遭逮 訊問整天後獲釋
淫魔富豪艾普斯坦案持續延燒至英國王室。英王查爾斯三世(King Charles III)胞弟、王位繼承順序第8的安德魯(Andrew Mountbatten-Windsor)因涉嫌在公職中行為失當,於本週遭到泰晤士河谷警察局(Thames Valley Police)逮捕並訊問整日,晚間獲准在「持續調查」狀態下離開警局。此舉在現代英國王室史上幾乎沒有先例。據《路透社》報導,調查焦點圍繞1項關鍵指控:安德魯在擔任政府貿易與投資特別代表期間,涉嫌將機密政府報告轉交給已故性犯罪者艾普斯坦(Jeffrey Epstein)。根據美國政府日前公布的逾300萬頁文件,2010年間他曾將出訪越南與新加坡等地的官方報告轉寄給艾普斯坦。後者早於2008年因涉及未成年人性交易遭定罪。雖然被捕並不等同定罪,但在英國法律體系中,「公職行為失當」屬於普通法(Common Law)下的重罪,一旦成立,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並須由「皇室法院」(Crown Court)審理。警方強調,該罪名因缺乏成文法細則而具高度複雜性。對此,查爾斯國王也發表聲明,強調「法律必須依法行事」,並表示王室將全力配合當局。白金漢宮(Buckingham Palace)事前並未獲通知逮捕行動,但王室此次公開支持司法程序,被外界視為刻意與案件當事人安德魯保持距離。事實上,安德魯早已因與艾普斯坦的親密關係而飽受爭議。2019年,他辭去所有王室公職;2022年他與第1個公開站出來指控艾普斯坦的受害者吉芙蕾(Virginia Giuffre)的美國民事訴訟達成和解;去年更遭剝奪頭銜與榮譽。此次刑事調查標誌著事件從道德與政治層面,進一步升高至刑事責任。若安德魯最終面臨刑事起訴,他將加入少數曾被正式控罪的英國高級王室成員行列。此案亦震撼跨大西洋政治圈。同樣與艾普斯坦關係密切的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稱該事件「令人悲哀」,而美國國會部分議員則要求安德魯赴美作證。前英國首相布朗(Gordon Brown)更呼籲重新檢視艾普斯坦是否透過倫敦史坦斯特德機場(Stansted Airport)進行人口販運而未被充分監管,並指出此問題在過往調查中遭忽視。對此,艾塞克斯郡警察局(Essex Police)18日表示正重新審視此事。
緝毒利器升級!新北警「唾液快篩」上路 42天逮832件
新北市警局統計,2024年下半年查獲依托咪酯毒品案件計133件,僅佔全般毒品案件之3.85%,直到2025年全年,查獲是類案件計2,740件,佔全般毒品案件31.16%,比例急遽上升三成,顯見依托咪酯毒品濫用情形嚴重,已經成為近年成長最快的新興毒品,考量依托咪酯對於治安造成極大威脅,行政院業於2024年11月27日將其提升為第二級毒品管制。施用依托咪酯毒品常伴隨意識不清,突發性肌肉失衡及感知扭曲,行為極不可預測,再執意駕駛交通工具上路,對用路人將會造成極大危害,隨著去年11月交通部及內政部完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修訂,明定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毒品唾液快篩試劑之相關檢測及拒測處罰程序,並可當場移置保管毒駕車輛,達到人車分離目的,遏止潛在交通事故,相關措施於2025年11月20日正式上路,數據顯示,自毒品唾液快篩上路自2025年底止,短短42天內,新北警即查獲毒駕案件832件,而2025年取締件數為1,769件,僅42天便占前年取締數的47%,2026年迄今(截至2月12日止),已查獲602件,新北警將持續採購毒品唾液快篩試劑,強化打擊毒駕作為,確保執法量能綿密不間斷。新北市刑大大隊長黃國師表示,毒駕為重點工作項目,將持續不斷取締,請投機駕駛人勿心存僥倖。警方肩負維護治安重任,永遠站在守護市民安全的第一線。
紅線臨停打雙黃燈也不行!黃線停3分鐘有條件 違規最高罰1200元
市區停車位一位難求,不少駕駛為了圖方便,選擇在紅線或黃線短暫停車,並打開雙黃燈示警,自認不影響交通即可。不過,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提醒,紅線全面禁止停車,黃線臨停也有嚴格時間與條件限制,即使打雙黃燈,違規仍將依法開罰。交通警察大隊指出,紅線依規定為「全面禁止停車」,不論停留時間長短,只要停在紅線上即屬違規,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呼籲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至於黃線部分,警方說明,每日上午7時至晚上8時原則上禁止停車,但在不影響交通的前提下,彈性開放車輛可「臨時停靠」。不過,臨停須同時符合多項條件,包括必須開啟雙黃燈、停留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且駕駛人需留在車內,保持隨時可以駛離的狀態。若超時停留或駕駛離車,即屬違規,將處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交通警察大隊進一步說明,每日晚上8時至隔日上午7時,黃線則開放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此外,若是接送未滿7歲的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上下車,也不適用3分鐘的臨停限制。不過,警方強調,若臨停位置位於慢車道或已影響其他用路人通行,仍將視個案具體情況依法裁處。針對部分駕駛為了閃避違規臨停車輛,而短暫逆向跨越雙黃線的情況,交通警察大隊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若屬不得已且情節輕微,執法時可優先採取勸導方式,不一定舉發。不過,警方也提醒,駕駛人仍須注意對向來車動態,避免因逆向行駛引發交通事故。對於已遭舉發的民眾,交通警察大隊指出,若對裁罰結果有異議,可在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依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警方強調,交通執法目的在於防制事故、維持道路順暢,呼籲駕駛人遵守停車與臨時停靠相關規定,共同維護用路安全。
媒體稱土石方可回填農地 民進黨:憑藉偏誤內容不當毀謗
針對近期網路流傳營建剩餘土石方可回填農地的錯誤訊息,民進黨發言人吳崢今(21)日嚴正駁斥,內政部及農業部已清楚宣布,政府從未宣布營建剩餘土石方可進入農地,未來也不會修法放寬。特定媒體以聳動標題斷章取義,憑藉偏誤內容不當毀謗執政黨,相關行為令人深感遺憾,民進黨對此嚴肅抗議。吳崢指出,政府守護農業生態環境的態度一貫且堅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依法不得回填農地。農業部並未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相關規定,法條亦明確規範,除適合種植的土壤外,均不得回填農地,且不因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絕不可能以合法掩護非法,助長農地淪為棄土天堂。吳崢進一步指出,內政部同樣從未宣布營建剩餘土石方可進入農地。為妥善解決土方去化問題,國土署已全面盤點可去化的土石方去處,包括臺北港、臺中港、高雄港,以及各縣市大型開發案與合法填埋型土資場等擴增方案,合計可提供約1.5億立方公尺容量,足以因應未來土石方去化需求。吳崢強調,任何將營建剩餘土石方直接傾倒於農地的行為均屬違法,政府將依法強力執法,絕不寬貸。中央也將持續與地方共同確保土石方管理與去化措施符合法律規範,並積極媒合既有合法土資場協助去化,對於任何破壞農地的行為,必定嚴懲不貸。
勞退新制修法5重點一次看!雇主拒繳恐挨罰 月退30天內可改一次領
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老年生活保障及經濟安全為廣大勞工關心的議題。根據最新一期的統計資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強制提繳規定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餘家,勞工人數約有783萬餘人,而擁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人數則達到1,310萬餘人,顯示勞工退休金已經成為我國勞工老年經濟重要保障。勞動部指出,實務上發現,有少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為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但卻無相關罰則可督促雇主履行。此外,也曾發生部分勞工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因企業行政作業問題,致誤選擇月退休金而無調整的機會;以及未成年之遺屬在成年後才知悉原本有權利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卻因已超過10年可請求的期間,導致無從請領等等,以上情形,皆影響勞工權益。為強化雇主法遵義務、明確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責任、保障勞工未成年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勞動部研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勞動部表示,為使本次修正內容更為周延妥適,經邀集專家學者、勞雇團體及相關單位等召開數場研商會議,共研擬10條修正條文,重點包含:一、明定雇主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處罰加徵滯納金。二、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三、勞工未成年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四、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五、明定欠繳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之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能精進勞工退休金法令與制度,強化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並擴大保障勞工及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之權益與彈性,讓勞工老年經濟生活更為安穩。本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外,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laws.mol.gov.tw)。本次法規修正草案自即日起預告30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內,提供勞動部。(圖/勞動部)
既有合法土方去化量能充足 內政部:從未宣佈營建剩餘土石方可入農地
有關媒體報導「內政部宣佈營建剩餘土石方可入農地」一事,內政部今(20)日表示,既有合法土方去化量能充足,「從未」宣佈營建剩餘土石方可入農地。近期,因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新制上路及為解決營造業者土方去化所面臨之困難,有持續與各縣市一同研商,目前已凝聚共識,會朝向「擴增去化量能」、「簡化土方運送流程」、「GPS雙軌並行並開放小貨車申裝GPS」等三項配套策略來執行,以強化現有土方場效能及提供大量最終處置地點,從而解決土方暫置及去化問題,內政部強調,會中討論並無涉及農業發展條例修法等情事。內政部指出,農業發展條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其施行細則第2-1條有已規定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從未要求農業部要進行修法,合先敘明。此外,內政部說明,有關農地改良回填之土方,現行規定是要適合農作物種植之土壤,且不得含有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事業廢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並附相關學術或試驗研究單位出具之檢驗報告證明文件,由農民依照農業用地申請改良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准後,方可回填土壤,以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兼顧農民耕作需求。內政部表示,為了遏止不肖業者回填廢土破壞國土永續,在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及各縣市的共同努力下,逐步落實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理制度,包括全面導入電子聯單及 清運車輛裝置GPS等措施,強化土方從來源、運輸與最終去化地進行全流程追蹤與管理。內政部強調,同時中央已盤點港區、大型開發工程及填埋型土資場等相關最終處置地,可以有效處理現有及未來土方達1.5億立方公尺。後續,中央與地方會繼續合作及推動土方循環再利用,有效減少營建廢棄物產出及防堵非法棄置,以達到守護國土及資源循環運用之永續發展目標。
花蓮地院少年庭法官庭訊態度惹議 監察院:司法院應加強專業教育
監察院今(18)日指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前少年家事庭周姓法官審理少年妨害性自主案件,有庭訊態度不佳、缺乏專業及同理心行為,監察院通過紀惠容調查報告,促請司法院加強法官職務監督及專業教育,並請司法院督導所屬會同衛福部,改進兒少司法訴訟平等、社工人員陪同出庭之身分定位,以完備兒少訴訟程序之保護機制。監察院表示,監委紀惠容調查發現,花蓮地院少年家事庭周姓法官承審妨害性自主案件時,開庭態度不佳,未考量被害少女(下稱A女)及其家屬(下稱甲)感受等,致周姓法官跟甲關係緊張、產生溝通困難或爭執。周姓法官一開始駁回甲聲請調取開庭錄音,並以職權告發甲涉及和誘罪嫌,且於知悉甲聲請將其移送法評會評鑑時,於庭訊時責怪甲,害他被院長罵、將他送評鑑等嘲諷、數落之言詞。周姓法官之行為損及人民對於法官之尊崇與司法之信賴,司法院允應督導花蓮地院、法評會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表示,司法院允應確保審理兒少性侵害犯罪案件之法官均已具備專業知能,並應加強對承審少年案件之法官專業教育。監委紀惠容指出,少年法庭屬專業法庭,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犯罪案件。為保護被害人避免遭受二度傷害,當由受過訊問技巧等相關專業訓練課程的法官,於專業法庭進行之訴訟程序,才能讓此類涉及個人極度隱私之被害人感受到司法之溫暖及正義。經查,本案周姓法官雖具有少年專業法官證明書,惟於審理其他案件亦有庭訊態度不佳、缺乏專業及同理心,如性受害者迷思等情事。是以,司法院允應監督所屬,確保審理兒少性侵害犯罪案件之法官均已具備專業知能,加強對承審少年案件之法官在職教育,並將專業訓練落實運用於審判實務,並與時俱進更新課程內容,避免兒少再度被傷害。 監委續指,此外,法官具獨立審判權威,與兩造當事人權力不對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雖可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第1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向少年法院(庭)聲請法官迴避。然就法官之迴避,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明定法官自行迴避事由之外,尚無法官得迴避之相關機制。司法院允宜檢視相關法令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及因應機制,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 監委表示,本案為少年涉犯性侵少女案件,依少事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就行為人(少年)部分,由少年調查官對行為少年進行審前調查,供法官決定少年處遇之參考;然此案被害人(被害兒少)之相關調查報告、訴求、案情或被害結果等資訊,承審法官卻付之闕如,又少年法庭法官向地方政府社政單位調取被害兒少個案紀錄或相關資料時,部分地方政府會以涉及個資、涉諮商或醫療資料等因素而拒絕提供,顯不利於被害人司法涉訟之進行。此情將影響被害兒少訴訟平等權益,司法院允應督導所屬會同衛福部研提改善對策,讓被害及加害兒少兩造資訊能被平等正視。調查報告也指出,社工人員陪同被害兒少出庭應訊,其目的係為於出庭應訊過程中穩定兒少身心狀況,以及結束後關照、安撫兒少情緒,除了維護其等司法權益,並與司法機關跨專業合作,提供個案適切之輔導處遇。調查報告表示,但本案涉及跨轄區,經查分別由不同機關/單位之不同且多名社工人員輪派陪同兒少出庭,對該個案及處遇情形並不清楚,且在某次應訊時卻因支援他案而提早離開,顯已影響兒少權益;又,就社工人員陪同被害兒少個案出庭應訊之身分定位,衛福部查復表示,社工人員有時會以「輔佐人」身分,有部分法官要求社工簽署「證人」結文,司法院則表示社工人員係屬法律明定之「專業陪同人」,倘社工人員係擔任司法詢問員,則需簽署證人、鑑定或通譯等三種不同結文。此情凸顯社工人員於陪同個案出庭應訊之身分定位不明,造成社工人員混淆及困擾;再者,社工人員於出庭時如遇法官於審理案件時態度不佳或專業知能不足,致損及兒少、社工人員權益時,欠缺即時反映管道等情,均待司法院督導所屬會同衛福部研議解決。
律師潮2/律師二試全面電腦化今年上路 考生憂心配套措施不完善
在律師考試錄取率連年攀升、制度爭議未歇之際,律師考試也將迎來重大變革。自今(115)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全面改採電腦化測驗。此舉被視為順應數位化時代的必要轉型,但也引發考生與實務界對公平性、防弊與設備穩定度等問題的憂慮,呼籲盡速完善配套措施,給考生一個公平的考試環境。依現行制度,考試分為一試與二試,兩試皆為筆試。第一試為選擇題,考科包括綜合法學(一)、(二);第二試則為申論題,涵蓋公法、民事法、刑事法、商事法、國文等核心科目,也被視為關鍵關卡。考選部於去(114)年8月公告,為因應數位化時代為國取材的考試趨勢,將擴大推動電腦化測驗,司法官與律師第二試皆納入改革範圍,除原有台北、高雄考區外,並增設台中考區,以分散考場壓力。不過,二試全面改為電腦作答,並非全然被視為進步。有業界人士指出,雖然現在3C產品已高度普及,但不同考生間仍存在因貧富差距,而導致的使用頻率與熟悉度的落差,尤其是打字速度、鍵盤操作習慣,都將成為實質影響作答表現的關鍵因素;另外,若考場的電腦鍵盤設備不靈敏,對長時間申論作答的考生而言,無異於額外的心理與體力消耗。考生指出,雖然電腦測驗可隨時修改答案,但相比傳統紙筆作答仍存在更多不確定性,尤其是設備或網路突發狀況主管機關如何應對。(圖/報系資料照)一位應屆考生坦言,對電腦作答「喜憂參半」。他認為,電腦作答的最大優點在於可以即時修改內容、調整結構;但壞處就是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若電腦鍵盤不是統一規格、網路是否敏捷、防弊機制是否完善,甚至機器或系統異常等意外出現,國家是否能及時補救都非常關鍵。「而目前相關作答細則與配套仍未完整公告,也讓不少準備的考生感到焦慮。」一位已執業律師從實務與備考角度分析,國考改採電腦作答,意味著考生必須提前培養打字速度,快捷鍵使用、基本排版與標點符號等文書能力。「對多數年輕考生而言或許不難,但若有年紀稍長、跨考或在職準備的考生來說,無疑是學科與工具雙重壓力。具有律師資格的警政署廉政專員吳偉豪持相對肯定態度。他指出,以電腦打字確實比較符合實務上操作,目前各機關包括法院、公部門等都是用電腦打字,很少用手寫,因此電腦測驗確實可以較好銜接未來工作使用。不過,畢竟是新的政策,在防弊等方面會不會難以預防,還需政府做研擬。考選部回應考生與法界的憂慮,指出相關配套措施與模擬網站將於3月上線,以協助考生熟悉電腦化作答流程。(圖/本刊攝影組)據了解,考選部預計於3月統一公告作答注意事項、模擬作答網站及相關配套,並規劃提供對電腦考試「確有困難」的考生申請替代措施。然而,在考生人數逐年增加、單次考試動輒上千人同時應試的情況下,防弊、設備規格統一與突發狀況應變機制,仍是各界關注焦點。對此,考選部表示,為周妥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電腦化測驗作答公平性、系統穩定性及考生操作便利性,部裡刻正研議試題與法條呈現方式、中文輸入法種類、作答注意事項、申論式試題線上作答介面優化及網路與電力備援性等議題,相關配套措施及模擬作答網站預定於115年3月公告。
政院拍板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女同志、未婚女適用 脫鉤代理孕母
行政院會昨天(11日)拍板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確定將脫鉤處理「代理孕母」問題,但受術者適用範圍擴大到年滿18歲的未婚女性以及女同性伴侶。衛福部長石崇良認為,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包括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等仍有歧見,未來會持續就這個議題進行社會對話、凝聚共識。衛福部國健署指出,此次《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重點,包含強化知情同意程序與生殖細胞捐用管理、評估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及維護血緣認知權與保障法律地位、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與未婚女性可合法接受人工生殖服務。國健署說,自109年起迄今,衛福部便邀請兒童權益、性別平等、法律及醫學等領域專家及權責機關,召開30餘次會議及2場公聽會,並於113年7月完成草案預告,在蒐集各界意見後,進一步全面檢討兒童權益、醫療品質、社會需求等面向,審慎研擬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一、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擴大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之授權範圍,並授權訂定本法施行細則,以滾動調整管理規範。另增訂手術及侵入性治療之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強化生殖細胞之捐贈及使用管理規範。二、維護子女最佳利益:1、評估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欲受術對象於實施人工生殖以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人工生殖機構需確認欲受術對象經評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適合人工生殖,才能提供人工生殖技術相關醫療服務,以確保人工生殖子女於穩定及安全的環境中成長。2、維護人工生殖子女血緣認知權:增訂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子女得知悉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血型、國籍等非辨識資料。若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等,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此外,當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若取得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該捐贈人同意提供的資料。3、保障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以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修正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規定,以使其親子關係更加穩固。三、維護婦女生育健康:讓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以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2條規定;另為降低婦女高齡生育的健康風險,增訂人工生殖機構先檢查及評估已滿45歲的高齡婦女,確認她們適合懷孕生產以後,方提供她們人工生殖技術的醫療服務。國健署提及,全球立法讓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服務的國家數,從2022年33個增至2025年41個,我國政府也持續研提政策,爰修正人工生殖法,以支持有生養子女意願的民眾,並加強人工生殖子女的權益保障機制。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表示,《人工生殖法》自民國96年施行以來,過去僅限異性夫妻適用人工生殖技術,對未婚、離婚、喪偶及同婚等女性群體,以無法平等保障其經營家庭生活的基本權利,這次修法是以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為基本理念,將未婚及同婚女性納入,同時落實「兒童最佳利益」的保護,明確規範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完善母子權益與家庭支持體系,確保每個家庭能在法律保障下平等發展。鄭麗君呼籲,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另外,關於「代理孕母」部分,衛福部長石崇良強調,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包括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各方面尚有歧見,在沒有很高社會共識之前會先脫鉤處理,但未來衛福部仍會持續就這個議題做社會對話、凝聚共識。
高市府積極營造人本環境 友善通行「雄」安全
為提供市民人本通行友善空間,高雄市政府不遺餘力改造道路環境,其中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處持續爭取中央補助辦理整體人本環境改善工程,自市長陳其邁上任至今,計獲核定補助34案,並已完工11案,另亦推動市府自有經費投入辦理重要節點周邊人行道、高雄厝周邊人行道等計畫型改善。鳳山區南京路(國泰路二段至五甲一路)人行環境改善工程。(圖片提供/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行人交通安全條例為首 策略設計導向人本城市】為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市府於今(114)年5月訂定「高雄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及新闢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並由工務局、交通局、教育局分工執行。透過人本策略設計,如人行道拓寬整新、擴大街角、退縮行穿線、導入無障礙系統、騎樓整平、設施帶整併、設置庇護島、減速平台、行人專用號誌、保護欄桿、加強路口照明、增設實體人行道、排除佔用、障礙物等措施,以達成行人路口穿越安全性、步行路徑連續性、動線友善串聯性等目標。陽明交大高雄校區崇德路人行道改善。(圖片提供/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景觀路網效「綠」串聯 兼顧淨零永續發展】目前人行道鋪面改善採用耐久性混凝土拉毛,比過去磚鋪面更加平整、耐用、符合當代都市美學,並配合植栽穴達保水效果,且取得容易、施作迅速、易維護,減少對民眾生活的影響,也降低維護成本及維修頻率,並於規劃時通盤考量周邊重要場域,如商圈、觀光景點、公園綠地、學校、醫院、大眾運輸場站等,將人潮活動頻繁的區域友善銜接,配合串聯捷運、輕軌周邊或增設YouBike站點,吸引更多民眾選擇轉乘公共運輸,建構高效益的綠色交通模式。如中央補助整體人本環境改善工程中,已完工的三民區正義路(九如一路至建國一路)、輕軌(C24~C32)沿線大順路(博愛路至中正路)、左營區左營大路(圓環至埤子頭路)、鳳山區南京路(國泰路二段至五甲一路)……等人行環境改善工程。楠梓區金和街新設人行道。(圖片提供/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巡查修補基本功 中央地方多管齊下】除每年編列本市各區人行道例行性巡查修補預算,於112年度追加預算改善完成33處重要節點周邊人行道,如楠梓區建楠路、鳥松區長庚路、三民區建國二、三路、鼓山區美術館路……等,113至114年度則由永續綠建築基金支應改善共28處高雄厝周邊人行道,如楠梓產業園區後昌路、果貿社區果峰街、陽明交大高雄校區崇德路……等,另楠梓運動園區環場步道、世運主場館及楠梓產業園區周邊左楠路、海岸路旗津輪渡站往旗后山燈塔步道、R20聯開案及楠梓產業園區周邊金和街等人行道亦於今年度改善完成。3.海岸路旗津輪渡站往旗后山燈塔步道改善此外中央補助改善工程尚有包含楠梓區後昌路(秀昌街至後昌路782巷)等7案施工中,及包含左營區新莊一路(翠華路至博愛二路)等16案已著手進行中。市府會積極挹注與爭取經費,系統性推動舒適友善的生活空間,打造永續人行安全城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處 廣告)
全民資料庫2/獨立監管機關「個資會」將成軍 制度框架藏三大風險
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中,要求政府三年內完成修法,除規範健保資料蒐用規範,也要求補強《個資法》及相關法律缺乏的獨立監督機制。立院今(2025)年10月1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修正案,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個資會),並要求各機關設置「個資保護長」,盼從結構上強化資料治理。不過,由於個資會僅為三級機關、個資保護長也由各政府機關自行指派,加上對公部門違法未設明確制裁機制,監管成效仍遭質疑。立法院在10月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除賦予個資保護委員會執法權限外,也明定各機關須設置「個資保護長」,負責通報個資外洩等事故。(圖/報系資料照)政府此次修《個資法》,除了成立個資委員會,也規定公務機關全面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並將其納入個資會的檢查範圍;另設置六年過渡期,讓無主管機關的業者優先納管,有主管機關者暫由原機關監理。修法雖被視為台灣個資保護制度邁向更實質的管理,但外界對其實際成效仍存疑慮。依《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個資會定位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委員可由各部會官員兼任。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周冠汝指出,個資會肩負監督其他機關的責任,卻是三級機關,恐出現權限與層級不對等、「下級監督上級」的問題。民團原建議提高首長職層級或補強職權,但均未納入修法;此外,若委員由部會官員兼任,可能形成利益衝突,易複製過去「多頭權責」、「缺乏統一窗口」的問題。至於主管機關或非公部門違法,周冠汝也指出落差,修法對私部門設有具體罰緩及強制性處罰,然轉向公部門違法,卻沒有相同的制裁制度,僅規定「可要求機關定期召開會議」,實際監督力道似乎有限。在個資法領域深耕多年的律師林鴻文則指出,政府機關在個資蒐集與使用上,最大的問題來自「法律定位不明確」。多數機關雖有「設置法」與「行為法」,但兩者在職權、目的與界線上並未被真正釐清,使得各機關的法定職務與資料使用範圍至今仍有模糊空間。專家指出,個資會能否發揮監管效果,關鍵在於政府授權程度及各部會的配合意願;若缺乏實質支持,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流於形式。(圖/黃耀徵攝)他提到,多數人常混淆「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兩個概念。資訊安全僅是避免資料外洩,而個資保護還包括蒐集的正當目的、比例原則,以及後續利用是否符合原先特定目的。儘管修法已通過,但相關細則、作業規範及配套仍未建立,使得各機關未來如何落實查核仍不明朗。過去政府對個資查核本就力度不足,如今即便設立新機關,若沒有充足的預算與人力,恐難以期待真正落實。對於外界質疑個資會層級不足,林鴻文坦言,雖然法律明文保障公務員執行監督不受不利益處分,但現實中「下屬糾正上司」仍不容易。若受監督機關不願配合,委員會即便擁有權限也難查出問題,形同「空有制度、難以落地」。他以會計師查帳為例,「若企業不提供資料,再高明的查核也無從著手。」不過,他認為,制度尚未正式上路,外界不宜過早斷言它一定無效。真正關鍵字在於政府高層是否願意賦予個資會充分權限、以及各部會是否願意配合。如果沒有足夠人力與預算的監督機關,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淪為「宣示性存在」,難以改善公部門長期的個資外洩與管理問題。
硬要列古蹟2/銀行增建翻新也逃不掉! 北高行轟「理由空泛」命撤原處分
華南銀行不服台北市政府文化於2度將位在台北市中正區的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今(2025)年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案經審理以後,北高行認為文化局審議程序缺乏財務規劃等全面資訊,恐難以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和比例原則,因此10月29日宣判撤銷城內分行被列為歷史建築的原處分以及北市府2024年12月24日的訴願決定。 華南銀行主張,城內分行首次於2023年7月7日被登錄為歷史建築時,就因定著土地範圍過廣被訴願決定撤銷,但文化局卻再度於2024年2月2日再度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且定著範圍與首次如出一轍,忽略後方原有木造房屋已拆除不復存在的事實,空言本案土地與建物保存有「必要且不可分割」的情事。 華南銀行指出,本案建物後方之新建兩層樓辦公空間於1960年代所建,性質上應為新建之「土地定著物」,與原處分登錄理由提及所載之西元1920年代京町改築建造物及歷史完全無關,卻依舊被文化局列為附屬設施,顯然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城內分行內部裝潢非常現代化,絲毫沒有殘留過多的歷史氣息,民眾很難把這樣的建築與歷史建築聯想在一起。(圖/翁靖祐攝)此外,華南銀行也認為,評估報告未依《文資法施行細則》規定具體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及「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僅記載「應由所有權人…管理維護」,未討論系爭建物未來如何保存管理維護,以及指定登錄範圍對於原告之影響,顯見本件審議結論係出於不完整的資訊。 台北市文化局則主張,原處分已經補正前次訴願撤銷原因無違反比例原則,並表示登錄範圍是經過專案小組再次會勘以及168次審議會討論後,認為建築群及土地全部範圍在空間使用上具有關聯性,並在文化資產價值保存上具有必要且不可分割之情事。 此外,台北市文化局說明,將本案建物後方之增建兩層樓辦公空間登錄為附屬設施,是考量基地歷史脈絡,乃建議將系爭建物之增建物登錄為歷史建築附屬設施,且2次處分根據資訊不同,並無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台北市文化局表示,評估報告已包含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並指出登錄歷史建築目的為確立所有人為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該歷史建築之義務人,台北市文化局僅立於協助、輔助之地位。 北高行指出,審議會評估報告中僅空泛記載由所有權人管理維護等語,但是為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和比例原則,評估報告中應包含「文化資產之價值估算」、「維護管理之財務預算規劃」、「關係未來活化資產及其可能性」、「土地價值減損之預估」以補足審查時必要資訊。華南銀行目前由陳芬蘭董事長掌舵,在判決書上,華南銀行的訴訟代理人皆由她掛名。(圖/報系資料照)北高行指出,在缺乏財務規劃等全面資訊的情況下所做的評估,無法擔保其正確性,亦無法選擇最小侵害的方式。最終北高行認定原處分有判斷違誤之情事,於今年10月29日宣判撤銷城內分行被列為歷史建築的原處分以及北市府2024年12月24日的訴願決定。 本刊致電台北市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該科官員表示,本案涉及法院見解,預定12月1日針對審議流程進行討論。針對北高行認為指定指理由不明確,文資科認為這是委員的專業判斷,並強調該處為台北市最早發展的一個區域,是一個歷史進程,但法院還是認為此理由不夠明確。至於是否上訴,目前內部還在商討,若沒有要上訴的話,將會再啟動一次文資鑑定,並再重新完整登錄理由。本刊致電華南銀行詢問有關本案相關回應,華南銀行表示,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行勝訴,本行對於相關司法判決予以尊重,並將依後續程序妥適辦理。
硬要列古蹟1/外牆貼滿白色磁磚竟2度列古蹟 華南銀行無奈提告
坐落於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的華南銀行城內分行2023年7月7日被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登錄為歷史建築。華南銀行不服提起訴願後於同年11月28日被撤銷。孰料,台北市文化局2024年2月2日再度決議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並於4月15日公告。華南銀行再提訴願遭駁回後改打行政訴訟官司,今年(2025)10月29日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支持戰勝文化局。 CTWANT記者實際至華南銀行城內分行查看系爭建築的實際情況,從對街望去,可見城內分行為4層樓的建築,外觀貼滿陳舊的白色磁磚。騎樓柱子頂端以半圓形的「牛腿」和天花板銜接,而這些「牛腿」也是當年文化局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的原因之一。 待記者走入城內分行後,可見其內部其實已經被裝潢得非常現代,絲毫沒有殘留過多的歷史氣息,加上華南銀行的行員們皆井然有序的為顧客進行說明,看起來和其他的銀行內部並無太大差別,民眾或許很難把這樣的建築與歷史建築聯想在一起。 據了解,城內分行在日據時期為酒類進口商「近藤商會」在台據點,近藤商會為日本殖民政府重要商會,曾透過「三十四銀行」取得改建工程費低利貸款,推動博愛路街區改建及市容整頓。本案建物於1927年所建立,作為商會的店舖、辦公室、住宅所用,其本體為「前店後住」的和洋混合建物。台灣光復後該棟建築1947年起由華南銀行使用,如今便是坐落於總統府附近的華南銀行城內分行。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在日據時期為酒類進口商「近藤商會」在台據點,該棟建築1947年起由華南銀行使用,如今是坐落於總統府附近的城內分行。(圖/翻攝自LF Kelvin臉書) 2023年4月24日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第159次審議會上,委員們考量到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建築現況有不少細節如窗框、騎樓牛腿、塔樓裝飾、水管座等,且所在地點是過去擁有「台北新銀座」美名的京町通等理由決議將其登陸為歷史建築,並於同年7月7日公告。北市文化局第159次審議會上,委員們考量到華南銀行城內分行建物保留不少細節如騎樓牛腿(照片右上方華南銀看板左右兩側)等,決議登錄為歷史建築。(圖/方萬民攝影) 華南銀行不服,向北市府提起訴願,認為本案提報人以及審議會的2位委員皆為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成員,並沒有做到應迴避而未迴避導致程序有瑕疵。此外,專案小組在審查過程中,並未評估建築「未來保存管理維護」及「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正當性。最後,原處分將建築登錄為歷史建築時,將2筆地號土地全納入公告範圍,違反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北市府認為,審議會紀錄中未記載文資審議會就本案歷史建物定著土地範圍擴大至空地區域的實質討論和專業判斷內容,因此無法確定原處分就定著土地範圍的公告是否符合合理性及必要性,涉及違反比例原則,於2023年11月28日撤銷原處分。 孰料,同年12月26日台北市文化局邀集華南銀行相關人員至城內分行進行會勘後,於2024年2月2日召開168次審議會再度決議將城內分行登錄為歷史建築,並特地針對登錄範圍增加補充理由,認為登錄範圍必須包含全部土地,並於同年4月15日公告。 事後華南銀行再度向北市府提出訴願,但於2024年12月24日遭到駁回,無可奈何下,華南銀行於今(2025)年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於10月29日宣告撤銷城內分行被列為歷史建築的處分以及北市府2024年12月24日的訴願決定。 本刊致電台北市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該科官員表示,本案涉及法院見解,預定12月1日針對審議流程進行討論。針對北高行認為指定指理由不明確,文資科認為這是委員的專業判斷,並強調該處為台北市最早發展的一個區域,是一個歷史進程,但法院還是認為此理由不夠明確。至於是否上訴,目前內部還在商討,若沒有要上訴的話,將會再啟動一次文資鑑定,並再重新完整登錄理由。本刊致電華南銀行詢問有關本案相關回應,華南銀行表示,本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本行勝訴,本行對於相關司法判決予以尊重,並將依後續程序妥適辦理。
比照重啟公地放領改革森林法 林岱樺:保障林地住民居住權
立法委員林岱樺今(27)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指出,台灣山區居民長年因地籍資料缺漏與制度不完善,被劃為「違規占用」而面臨拆屋、移送等危機。《森林法》第八條之一的增訂,並非替新違章開後門,而是處理國家對山區住民長期拖欠的歷史帳,讓真正的歷史長住戶在不破壞保育的前提下獲得合法與穩定的居住權。林岱樺指出,政府自民國58年起以航照圖認定既有居住與使用並啟動補辦,但歷經四次補辦作業,案件通過率卻始終偏低。例如,97年補辦案中約6,200件申報,最終僅684件通過,意味著大量世居居民在制度演變過程中被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在林務機關電腦裡,它叫林班地;在居民記憶裡,它叫家。」只要沒有法律補正,這些家庭會永遠被貼上「違規占用者」的標籤,卻得不到應有的權利承認。依照條文內容,只有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有實際居住使用事實者,並提出戶籍、房屋稅、水電證明、四鄰證明、法院判決、林保署列冊資料或政府當年圖資等客觀證據,且補繳歷年使用補償金後,始得承租。林岱樺強調,這是一套嚴格、可稽核、可追蹤的制度,時點明確、證據明確、責任明確,並不涉及全面合法化。林岱樺提出三項具體要求,請行政院與農業部主動執行。其中包括:一、暫緩強制拆除與刑事移送:凡初步認定符合「82年前居住使用」條件者,修法與施行細則完成前不得拆屋;二、三個月內完成全國盤點並公開圖資:防止黑箱或選擇性執法;三、六個月內完成施行細則:明確規範證明文件、審查流程、審查時限、例外排除、行政救濟與居民參與。對此,農業部表示,將持續與委員溝通,土地正義仍然會持續注重。國產署沒有清理、林保署有清理,以至於無法就地合法。召委陳亭妃裁示,除航測圖外,予以再補強,以保障長期居住於林區的民眾,居住正義。林岱樺強調,總統賴清德已重啟公地放領,協助1976年前合法承租並持續農用者承購土地;同樣精神也應納入國有林地的歷史住民。「在161萬公頃國有林地裡,不只有樹,也有一代又一代住在那裡的人。同一個家庭,在地籍上可以被叫做占用戶,在國家的記憶裡,應該永遠叫做國民。」修法目的並非犧牲森林保育,而是維持保育前提下,承認山區居民的法律地位,讓台灣的森林政策既能保護山、也能保護人。
升教授好難2/台大副教授升等3度卡關提告!行政法院指3瑕疵要求重審
國立台灣大學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的林怡秀副教授,2021年起3度升教授受阻,期間運管學程甚至不甩教育部訴願結果,身心俱疲的林怡秀相繼提出國賠官司以及行政訴訟,期待司法還她公道,所幸不只台北地院2023年11月17日宣判台大須國家賠償其10萬元精神撫慰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於今(2025)年10月30日宣判台大須依照判決意旨重為決定處分。除提出國家賠償案外,林怡秀2024年初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指出台大審議程序存在嚴重瑕疵。首先,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的細則規定研究項目評分由外審平均分數與教評會委員平均分數各佔 50%,使不具相同專業背景的數位委員權限,且可重複評價外審已評分內容,恐稀釋或推翻外審專業學術審定的結果。其次,運館學程教評會審查細則未針對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目建立明確的評量依據,導致委員評分時出現巨大差異,如在「服務項目」上,委員的評分落差就高達 30 分。任教於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的林怡秀副教授,研究室位在臺大綜合體育館2樓。(圖/翁靖祐攝)台灣大學主張,研究項目評分並無重複,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僅針對送審著作以外的其他學術研究成果及研究績效表現評價,與外審委員評分範圍不同,並指出林怡秀未通過的主因在教學項目分數偏低。另外,針對被指控未建立明確評量依據,台大表示審查細則已明訂各項評審比重、評分方式、及格標準,且早已於2018年施行,林怡秀在申請時已可預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審查細則規定研究項目的評分由外審平均分數與教評會委員評分各占比50%,教評會委員確實審閱了原告送審作品後並評分,構成重複評價。北高行認為,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的委員多數不具原告專業,此種評分方式對外審專業審定結果產生稀釋、降低甚至否定的效果,違反專業評量原則。台灣大學3度阻擋林怡秀升等教授,期間甚至無視教育部訴願結果。(圖/本刊資料照)此外,北高行認為審查細則部分欠缺針對教學、研究、服務三項目應如何明確評量之依據、方式及基準,導致評審委員在面對相同資料時,評分出現巨大差異,難以避免個別委員在評分時出現恣意之可能性。且2023年8月2日,林怡秀所收到的升等未通過函文,均未附具任何否准升等的具體說明與理由,明顯違反應敘明具體理由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最終於今年10月30日宣判,台大必須依照判決意旨重為決定。CTWANT記者試圖聯繫林怡秀教授本人進行受訪,然而考量到目前仍在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擔任副教授一職,對於本案不方便另作發言,便透過委任律師翁國彥向記者婉拒採訪。本刊也致電詢問台灣大學秘書室媒體公關中心,校方表示目前全部交由司法審判,不方便回覆,至於行政訴訟的部分是否上訴,仍在研議中。
勞工朋友注意了!4職業工會欠繳保費逾2月 勞保局:別再繳錢
勞保局昨天(21日)公開「欠繳保險費及不得預收保險費之職業工會名單」,全台有4家被點名,包括台北市美髮美容技術指導員職業工會、桃園市租賃管理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大台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及台中市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工會,因積欠保費已逾繳費寬限期,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提醒會員注意勿向該等工會預繳。勞保局指出,據統計截至114年11月19日,有台北市美髮美容技術指導員職業工會(會址:台北市萬華區)、桃園市租賃管理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會址:桃園市桃園區)、大台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會址:台南市安南區)及雲林縣勞動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會址:雲林縣斗六市)4家職業工會積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已逾繳費寬限期,勞保局針對該等工會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對所屬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勞保局並強調,工會人員若涉違法情事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侵占保險費行為已犯刑法業務侵占罪,經法院判決將處有期徒刑,並沒收全數犯罪所得,請工會人員切勿以身試法。勞保局表示,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職業工會欠繳保險費累計月份達2個月者,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依上開規定,台北市美髮美容技術指導員職業工會、桃園市租賃管理服務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大台南宗教服務職業工會及雲林縣勞動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4家職業工會已不得繼續預收保險費,請會員注意勿向該等工會預繳。勞保局說明,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保險費,如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期限彙繳至勞保局,其所屬會員被保險人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影響權益至鉅但為保障勞工權益,被保險人如能提供已向工會繳納保險費的相關證明(如:繳費收據、匯款單),足資證明其個人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已繳納於工會,勞保局即會發給給付;至於無法提供繳費收據或匯款單等證明者,則協調其繳清個人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後發給,以確保被保險人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益。勞保局補充,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日後保障權益之用。工會理、監事亦應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並提供工會會員有關工會財務管理是否正常運作之相關資訊,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
毒駕執法新制首日 北市警逮3人毒駕
交通部及內政部業於11月19日修正並頒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該新增條文主要係為推動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成為第一線員警執法檢測工具,並明確對車輛駕駛人實施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之檢測程序及拒測處置作為,以防制毒駕危害;另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的使用時機、執法流程及相關法規等,於11月20日函發「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正式啟動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而北市政府警察局首日執法,北市保安大隊就查獲3件毒駕,當場將3人逮捕送辦。北市警局20日在唾液毒品快篩檢測執法啟動首日,自辦「擴大取締酒駕、毒駕兼防制危險駕車勤務」,提供初篩試劑讓同仁用於勤務中。其中北市保安大隊以毒品唾液快篩取締毒駕3件3人,合計查扣大麻捲菸10支、依托咪酯菸彈4個、安非他命1包、安非他命殘留打火機1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證物,3名嫌犯均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取締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轄區分局接續偵辦。北市警局指出,依新規定,快篩陽性,則處新臺幣3~12萬元、吊扣駕照1~2年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另駕駛人若拒絕接受唾液快篩,將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及吊扣牌照2年。「毒品唾液快篩」需要以口腔內側採集唾液,並不會造成疼痛或身體不適,且採檢器具為一次性使用,民眾能安心配合。
毒品唾液快篩全面上路執法 拒測將重罰18萬並吊銷駕照
為有效打擊吸食毒品後駕車(毒駕)案件,警政署研議「毒品唾液快篩試劑檢測」執法策略,經會同交通部增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律定實施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及拒測之處置程序,相關條文已於114年11月19日正式公告施行。另為確保本項新式執法策略完備,警政署亦即函頒「毒品唾液快篩執法」作業程序,並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於20日起,正式全面上路執法。毒品唾液快篩試劑。(圖/翻攝畫面)未來駕駛人如毒駕經毒品唾液快篩檢測陽性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1年至2年;另拒絕檢測者,則重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駕照。員警後續並將依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採集尿液送驗,深入追查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犯行。警政署鄭重呼籲,施用毒品殘害一生,毒駕上路更是全民公敵,天理不容!毒品唾液快篩上路執法,矢將全力打擊毒駕危害,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害人害己!警方同時也籲請駕駛人務必配合執法,以免遭受重罰。
內政部堅持「變性需摘除性器官」官司連敗 監院要求檢討:忽視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
監察院今(20)日指出,據訴,內政部遲遲未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合稱兩公約)等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廢除或檢討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註)仍繼續延用此行政命令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忽視有性別變更登記需求者之困境與無援,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紀惠容指出,「強醫療模式」多已被國際判決認定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例如:瑞典102年甚至立專法賠償因被迫強制手術之跨性別者,荷蘭110年公開道歉並提出財務賠償計畫,日本最高法院112年裁定「性別認同障礙特例法」要求申請人進行絕育並變更後的性器官手術是「違憲」。全世界有近200國,其中約50國(約4分之1)已不強制要求手術(即免術換證),至少20國採自由換證,亦即不需醫療或非醫療證明即可換證。紀惠容說,各國性別變更登記的制度現分為三種:(1)「強醫療模式」:要求醫療手術作為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如羅馬尼亞、新加坡、黎巴嫩、韓國等。(2)「弱醫療模式」:保留部分醫療或司法程序,但多已取消強制手術或不孕證明的要求,如:英國、奧地利、義大利等。(3)「性別自我認同模式」。允許個人透過自我聲明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無需醫療診斷、手術或法院許可,強調去病理化與尊重個人性別認同,如:阿根廷、丹麥、比利時、挪威、瑞士、德國、西班牙…等。紀惠容說明,我國目前仍採行「強醫療模式」制度,為此行政院委託研究建議短期採「弱醫療模式」,建議長期採「性別自我認同模式」。陳情人向紀惠容表示,性別登記、反覆申請遭拒、持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讓他們飽受長時間、金錢與身心折磨,徒增訟累虛耗司法資源與基層戶政人員困擾。截至114年4月30日,訴訟進行中計5件,訴訟已裁判計7件,其中戶政事務所敗訴計6件,均已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紀惠容提到,經調閱我國判決文書發現,多起判決認可以弱醫療模式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110年9月23日北高行判決內容提到:「移除身體原有性器官,以剝奪其生育機能,傷害當事人身體健康之完整性……經參酌2家由精神科醫師鑑定等證據,原告已有獨立自主性別人格並持續相當期間而趨於穩定」;112年9年21日最高行判決「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健康權。」其實,我國行政法院已有穩定見解。內政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規定變更法定性別需有「2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與「已摘除性器官手術診斷書」。然而,現行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僅規範人民申請身分變更登記時需附證明,並無要求人民必須摘除原性器官。且我國迄今從未有規範性別變更的相關法律。在無法律依據下,僅由內政部發布上開行政規則,規範拘束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依據,紀惠容指出,這已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紀惠容說,行政院、內政部推動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與立法院均有提出專案研究報告,均指出:實務仍以行政規則作為限制依據,顯屬不當…應儘快整合各方意見,提出適切的性別變更登記法律草案。紀惠容強調,身為戶政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迄今怠不作為,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紀惠容提到,有學者專家指出,內政部僅用行政命令要求手術摘除性器官,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會違反比例原則。廢除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之後,應回歸母法即戶籍法第21條規定,並依國際人權公約辦理。法律保留原則是拘束行政機關,而非成為少數族群的阻礙,反過來拘束人民。紀惠容提及,鑑於強醫療模式現多已被認定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CEDAW及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早已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應廢除手術作為性別變更之要件,然內政部迄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要件之修正及法制化仍然牛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宜依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並參酌各級法院穩定見解及國外做法,於不侵害人民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之前提下,准予人民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積極作為促進人權實現之職責。紀惠容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