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訴訟參...
」
少事法修正草案政院通過 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可參與訴訟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司法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草案」,增訂少年重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將少年刑事案件假釋門檻分級,並分設前案紀錄塗銷的觀察期間,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在被害人訴訟參與方面,草案針對故意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少年刑事案件,增訂被害人可聲請參與訴訟;被害人若依法無法聲請,可由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代為聲請;若被告本身就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且沒有其他可聲請的人,則由被害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獲少年法院准許參與訴訟者,可到庭陳述意見、就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並可聲請修復式司法程序;法院准許參與時,審理程序須採取保護少年的必要措施。在假釋部分,修正條文第81條區分少年重大犯罪或嚴重侵害法益的犯罪與一般少年刑事案件,前者須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才可假釋,其他宣告有期徒刑者則為逾三分之一。法務部並提出建議條文,明定矯正機關辦理假釋審查時,應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必要時可委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前案紀錄塗銷方面,修正條文第83條之1至第83條之5區分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分別設1至3年、1至5年不等的觀察期間。少年保護事件在觀察期間內未再犯者,期滿視為未曾受宣告,並於少年滿21歲時自動塗銷前案紀錄;少年刑事案件則採法院裁定塗銷制,觀察期間未再犯者,由少年法院裁定視為未曾受宣告,裁定確定時塗銷紀錄。為防止少年遭犯罪集團利用,草案也增訂成少共犯案件若有調查共犯、保全證據的必要,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才能向法院聲請同行書,並可先將少年護送至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後,再連同卷證送交少年法院。對此,行政院會銜意見認為,同行書聲請程序應維持由司法警察(官)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以與其他少年強制處分程序一致、掌握辦案時效;但成少共犯案件有調查共犯關係、保全證據必要時,檢察官可指揮司法警察(官)將少年護送至檢察署訊問,並提出第18條之2建議條文,明定送交少年法院的資料包含訊問筆錄及原移送卷證,若有妨害偵查之虞,訊問筆錄可不檢送。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與被害人程序權益的關注,同時兼顧少年健全成長、復歸社會,以及防制少年遭犯罪組織利用;行政院會銜意見提出的建議條文,則是為保障被害人表意權,並讓檢察官能有效溯源、追查利用少年犯罪的幕後集團。
兒少重案被害人權益卡關 立委籲盡速補足重案漏洞
立法院今(6)日召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現況進行質詢,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到,許多被害人團體指出被害人仍只是「旁觀者升級版」,而在像是新北市國中少年割喉案等重大刑案,被害人仍無訴訟參與資格,藍營立委林倩綺也提出,應透過去識別化等陳述方式,在保障少年更生與維護被害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務部表示,7月9日將與司法院共同召開協調會議,並將委員提出的修法建議一併納入研議。翁曉玲指出,2020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章,讓特定重罪案件的被害人可以聲請參與訴訟,但在像是新北市國中少年割喉案等重大刑案,因少年事件法對少年的保護條款,被害人仍無法參與訴訟,翁指出,法務部應加速法案推進,以保障被害人訴訟上地位和權益。林倩綺提到,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排除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參與假釋程序,導致重大案件被害人家屬無法提前獲知相關資訊,也無法表達意見或做相關準備,她建議可透過去識別化、重大案件例外、保密義務、有限度書面陳述等方式,使司法程序能在保障少年更生與維護被害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務部則回應,7月9日將與司法院共同召開協調會議,並將委員的修法建議納入研擬。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讀通過! 洩露「國家關鍵技術」祕密將關5年以下
營業祕密訴訟與審理,因涉及高度專業,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觸犯《營業祕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另外,違反祕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並提高罰則,違規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洩漏受保護的營業祕密,屬於國安法所指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可關5年、最高可罰300萬元。2014年起,《營業祕密法》賦予刑事責任,國家檢調可以介入調查,但營業祕密的偵辦與審理有相當難度,先前刑事案件一審在地方法院,也讓許多地方法院的法官相當頭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讀修正後,《營業祕密法》的一審刑案,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至於罰則,三讀條文規定,違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祕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受保護的營業祕密,屬《國家安全法》所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祕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犯罪者,不問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適用此規定。本次修法包含10大重點,修正重點包含強化營業祕密訴訟保護、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專利及商標救濟採行對審制、紛爭解決一次性、促進審理效能、司法E化升級、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以及解決食物爭議。三讀通過條文,包括引進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以及為求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的紛爭,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規定等。另外,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規定,並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祕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
鈕承澤性侵女助理 被害人可適用「保護與訴訟參與新制」
「豆導」鈕承澤涉性侵劇組女助理遭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判刑4年,他不服提上訴,由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今年1月10日已生效施行,受害的女助理可獲得適當隔離保護,並可向法院提出聲請,參與訴訟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今年1月10日修法通過的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新制,分為「一般保護被害人規定」與「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兩大部分,基本上未改變刑事訴訟程序中審、檢、辯之三面關係,以維持刑事訴訟之公平性及兼顧被告之訴訟權益。新制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或警方調查時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完善,及被害人與被告或第三人間之適當隔離保護措施,除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外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亦得在場陪同並陳述意見。法院於審判中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完善被害人與被告或旁聽人間之適當隔離保護措施,除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外,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亦得在場陪同。另外,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告知書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以白話文方式,讓被害人第一時間了解友善法庭措施。及時申請移付調解,或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至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適用案件範圍,包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罪名,因故意或過失致人於死、重傷、刑法部分罪名等,被害人無法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聲請。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由法院經徵詢意見及斟酌相關因素後,作成准許或駁回訴訟參與之裁定,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之權利及卷證資訊獲知權,期日受通知及到場之權利,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權利。
被害人保護流於形式 王婉諭提「有溫度」的四大改革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今(18)日召開「有溫度的連結:啟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改革」記者會,並邀李宣毅律師和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王薇君理事長等人出席,共同提出四大改革訴求,包括「決策貼近被害人需求」、「保障被害人經濟安全」、「強化被害人訴訟參與」及「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王婉諭指出,在過去的經驗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希望協助被害人的,但很可惜的,落實的情況卻往往流於形式;王婉諭舉例,「像是事發後,他們隨即提供一整疊相關文件給我,但在當時混亂的狀態下,我們根本沒有心力去閱讀這麼大量又繁瑣的文字;另外,每逢三節固定的訪視與慰問,卻令人感到像是例行公事。」王婉諭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以達到「專責人力一路相伴」為目標,但受限於人力、經費與層級的不足,提供的服務難以貼近被害人的需求。李宣毅律師指出,犯罪被害人在事發當下,必須面對警詢筆錄、相驗解剖、喪葬準備與司法程序等一連串的過程,往往已心力交瘁,另一方面,遭逢變故的醫療支出或喪葬費用,乃至頓失生計的情形相當常見,但台灣的犯罪被害補償仍長期停留在「國家代償民事賠償」與「社會保險補充性質」。王薇君理事長則說,「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從屬於檢察體系之下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董事會組成未廣納被害人及實務工作者代表,組織決策不易貼近被害人的需求。因此,首要之務應該將董事會成員納入一定比例之犯罪被害人、家屬代表,以及具有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經驗的實務工作者,促成組織改造,並提升專業自主性。最後,王婉諭也說「行政院應設立常設性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會」的主張,其實是源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決議內容,因為犯罪被害人的保護,並不僅限於金錢補償或訴訟程序中的法律協助,而是需要「以人為本」的支持網絡,由警政、社政、衛政、勞政、教育及法務等相關部門共同撐起,有賴行政院層級的權限予以整合,積極敦促各機關與各地方政府,落實具整合性、計畫性的保護措施。面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草創時期至今的階段性任務,王婉諭肯定已奠下相當的基礎,但希望政府能夠具體回應,面對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的結構性困境,建構「以人為出發點」的制度,朝向有溫度的連結,陪伴受害人邁向復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