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結果
」 大法官
繼承法修正的美麗誤會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隱憂:認定舉證等五項困難缺陷
法務部委託研究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於114年12月正式出爐。報告以鄰國日本為師,提出多項繼承法修正建議,用意固然良善,然而其中關於「特別貢獻分」制度的設計,卻存在若干值得社會大眾與法律實務界深思的根本性問題。恰在此時,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115年4月1日排審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在野黨立委提出多達20份修正案,針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一事幾乎無異議。然而法務部在會中表示,是否採取外國立法例的「貢獻分」作為配套,法務部版本將在本會期結束前預告。這個表態,正是本文必須直接回應的核心問題。(文末有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一、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本身即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法務部目前似乎傾向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必須搭配貢獻分制度作為配套,也就是說法務部似乎認為用所謂的特別貢獻制會有助於化解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的爭議。但其實法務部看似周延的修法建議,是將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制度,強行綑綁在同一個修法框架之中,卻產生更大的爭議。特留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自由,應受到何種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益。 特別貢獻分制度處理的問題是:共同繼承人或非繼承人之間,如何因應照護貢獻而調整遺產分配的比例。兩者規範的對象不同、功能不同、法律結構也截然不同。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基於核心家庭普及化、兄弟姊妹對被繼承人財產累積通常並無實質貢獻的現實考量,具有完全獨立的修法正當性,根本不需要貢獻分制度作為前提或配套。目前立法院各黨委員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無異議,這個共識本身就足以支撐修法前進。法務部採取的「包裹式立法策略」,恐在無意間阻礙了已具高度共識的社會改革。這對於長期深受兄弟姊妹特留分困擾的高齡生存配偶而言,並不公平。二、特別貢獻分制度本身的根本缺陷退一步言,即便接受法務部「需要貢獻分作為配套」的前提,現行研究報告所提出的貢獻分條文設計,也存在若干嚴重的制度缺陷,根本尚未達到可以預告立法的成熟程度。(一)認定困難「特別貢獻」是一個幾乎無法客觀化的概念 特別貢獻分制度的核心,在於必須認定請求人的照護行為是否構成「特別貢獻」,以及該貢獻的金錢價值究竟為何。然而這兩個問題,在實務上都面臨極為困難的認定挑戰。首先,什麼是「特別」貢獻?因條文使用「特別之貢獻」四字,但何謂特別、何謂普通,條文完全沒有提供客觀標準。子女每週回家探視一次,是特別貢獻還是子女本分?媳婦在公婆生病時協助就醫,是特別貢獻還是家庭義務?這條線在不同家庭、不同文化背景下,答案可能截然不同,一旦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就只能由法院認定,但又因為沒有標準,可預見將來各法官的裁判結果必然嚴重分歧。其次,貢獻的金錢換算標準為何?即便法院認定某照護行為構成特別貢獻,其金錢價值如何計算,仍是一大難題。是按照護工市場行情換算?還是按照被節省的安養機構費用計算?抑或按照被繼承人財產實際增加的數額計算?不同的計算基準,可能導致天差地別的結果,而報告的修法條文對此完全付之闕如。(二)舉證困難照護行為多發生於私密空間,通常缺乏契約、收據或打卡紀錄。當被繼承人離世,唯一能證明事實的當事人已不在,請求人如何證明照護的時數、強度與具體成效?在缺乏客觀證據下,審判將高度仰賴利害關係人的證詞,結果恐造成:真正無私照護者因無心蒐證而求償無門;善於布局者卻能憑藉事先準備的資料(錄音錄影)輕易勝訴。(三)已受薪資的子女仍可主張貢獻分?未來將衍生爭議報告中建議的第1240條,在條文結構上存在許多問題。該條文列舉的貢獻類型第一項是:「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因條文中完全沒有附加「無償」的限制條件,雖然報告立法理由提及「通常必須具有無償性」,但條文本身並未明文排除已受薪資的情形,易生文義解釋爭議。例如子女在父母公司上班並已領取薪資,依第1240條文義:其「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的要件完全符合,而條文既未排除已受薪資者,已領薪資的事實在文義解釋上並不構成主張貢獻分的障礙。唯一可能的過濾機制是「特別之貢獻」四字,但如前所述,這個標準本身就充滿主觀性,完全仰賴法院自由心證。薪資偏低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薪資只是部分對價,剩餘貢獻應列入貢獻分」?薪資正常但自認貢獻突出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實際貢獻遠超薪資所反映的價值」?甚至薪資已完整反映勞務對價的子女,是否也可以嘗試主張貢獻分?這些都是將來爭議的來源。(四)無法達成保護照顧老人的人 報告中另外建議的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請求權,其條文要件要求:「對於被繼承人無償為療養看護及其他勞務提供,而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之非繼承人……」。試想一個場景:一位獨居老人,子女在外地工作,鄰居每天早晚登門,為老人準備三餐、陪伴就醫、陪老人聊天。當老人過世後,這位鄰居能否依據特別貢獻分制度獲得任何法律上的認可與補償?答案是:不能。因為照顧三餐、陪伴就醫,是對老人生命與尊嚴的直接貢獻,但對老人的財產並無顯著的維護或增加效果。條文規定必須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才有權利請求貢獻分,顯然將純粹愛心照顧行為,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報告在研究緣起中雖多次強調「視這些有愛心之社區志工為新家人」,但第1241條條文卻以「財產之維護或增加」為必要要件,兩者出現明顯落差。(五)制度可能會汙名化真正有心照護的人 特別貢獻分制度更嚴重的問題,是它對照護行為本身的道德意涵所造成的扭曲。在特別貢獻分制度實施之前,一個人若長期無償照顧老人,大家會認為這是愛、關懷、責任、孝順、善良。但貢獻分制度實施後,同樣的行為就可能會被質疑是為了日後主張貢獻分,使行為本身可能被汙名化。例如當某位子女或親屬積極投入照護時,其他繼承人可能開始質疑:「你這麼熱心,是不是打算事後主張貢獻分?」這種懷疑一旦種下,無論做什麼事都可能被誤解,最後為了避免被質疑,有心照護的人可能反而不敢積極付出,或者必須事先聲明「我不會主張貢獻分」,才能讓其他家族成員安心。財產繼承本來就很敏感,特別貢獻分制度將照護行為與金錢請求直接掛鉤,等於強迫家族成員在每一次照護互動中,都隱含著財產計算的可能性。報告特別提到媳婦在配偶死後繼續照顧公婆的情形,作為非繼承人特別貢獻分的典型案例。然而在台灣社會,媳婦的照護行為本就承載著複雜的文化期待,制度實施後,她的付出將被置於「是盡媳婦本分」還是「是覬覦遺產」的二元解讀之下,其處境比制度實施前更為艱難。而對於照顧獨居老人的鄰居或社區志工而言,亦是如此。這些人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一旦有了特別貢獻分制度,很容易被子女或是其他繼承人以「外人覬覦遺產」為由加以攻擊或阻止,反而使鄰居或社區志工對於照護弱勢長者產生心理防衛。三、有問題的法令應即刻修法特別貢獻分制度並非毫無意義,但諸多問題仍待深入研究及凝聚共識,而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與建立特別貢獻分制度,是兩條可以平行分開推進的立法道路。法務部若真正關心高齡社會的繼承正義,實在應該將這兩件事分開處理,讓已有共識者先行,讓尚需研議者從長計議。台灣特有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所造成的社會問題與悲劇,每天都在社會各角落發生,我們實在等不起一個要畢其功於一役的完美版本出現。問卷調查:請問你是否同意民法增列遺產貢獻分請求權?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RGkC4JWsyt4Req7iH6LsYUqTIIr7XmkvUzLETjwOWQFpjcg/viewform
京華城案承審法官個資遭起底 司法院籲勿逾越言論自由界線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及政治獻金等4大爭議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判決結果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討論,相關爭議持續延燒,期間更有社群平台貼文曝光承審法官及檢察官個人資料,引發爭議。對此,司法院昨(27)日發布聲明強調,相關行為已嚴重逾越言論自由界線。京華城案一審判決受到各界矚目,柯文哲遭判重刑,也引發部分支持者情緒反彈。近期網路上陸續出現揭露承審法官、檢察官個資的討論,甚至伴隨攻擊性言論相關貼文底下湧入大量情緒性留言與攻擊言論,輿論迅速升溫。對此,司法院籲社會各界保持理性,共同守護審判獨立。司法院指出,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是憲法保障民主法治的核心。司法審判皆依循法定程序,當事人若不服裁判結果,應循「審級救濟」制度,依法提起抗告或上訴,交由上級法院進一步檢視與審理,才是保障自身權益、釐清爭議的合法正途。司法院表示,若將對裁判的不滿,轉化為對司法體系的無端詆毀,甚至在社群平台散布仇恨圖文、揭露法官個人隱私及發送威嚇言論,對法官個人攻擊或網路霸凌,已嚴重逾越言論自由界線。相關行為不僅可能涉及民、刑事責任,更對法官人身與審判安全造成實質威脅,企圖破壞審判獨立,恐將損害國家憲政秩序並加劇社會對立。司法院強調,誠摯呼籲社會大眾保持理性自制,回歸法治精神,循合法程序表達意見,尊重審判獨立的正常運作。唯有全民共同守護法治底線,留給司法純淨的審判空間,才能確保法官無畏無懼,公正執行審判職務。
澎湖退休警轉任保全不滿被解聘「連丟4次死老鼠」到社福館洩憤
澎湖縣望安鄉68歲陳姓退休員警轉任保全工作後,因未獲續聘心生不滿,竟多次前往前工作地點望安社福館丟擲死老鼠洩憤,甚至騎車在周邊徘徊觀望,嚇壞4名昔日同事。望安警分局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將陳男移送,但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無具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之意思表示,決定不起訴處分。陳男4名同事委託律師提出再議,高檢署發回繼續偵查。據悉,官司結束後陳男仍持續拋擲死老鼠,警方已加強巡邏。不起訴書指出,陳男2025年5月6日上午6時許、同月12日上午5時許、同月18日上午8時許、同月29日上午11時許,在望安社福館圍牆、停車場附近丟擲死老鼠。此外,陳男於5月3日至5月22日之間,數次騎車於望安社福館門口張望後離開,讓4名同事深感不安而報警。據《自由時報》報導,陳姓保全今年未獲續聘保全工作,因而心生不滿,才會丟死老鼠。陳男辯稱是知道有人打掃,才會丟棄小動物屍體。望安警分局受理報案後,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移送。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陳男行為無具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之意思表示,決定不起訴處分。陳男的4名同事委託律師提出再議,認為原本檢察官偵查結果並未完備,尚有瑕疵,高檢署發回繼續偵查。望安警分局表示,全案是依法受理、偵辦並移送在案,尊重司法機關個案裁判結果,轄區分局將持續強化各機關、設施的安全維護,並加強巡邏約制。
司法院譴責網傳京華城案承審法官圖文 應負民、刑責任亦易引發輿論獵巫
社群媒體昨(7月2日)陸續出現承辦京華城案檢察官及法官和司法高層姓名、照片,並以潑灑血跡、標示「命債,命還」、「記住他們的名字跟臉」等煽動、仇恨性之恫嚇文字與畫面,司法院今嚴正譴責網友於社群平台散布合成之仇恨性圖文,揭露京華城相關案件承審法官姓名、照片之行為,發表三點聲明如下:一、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人干涉,係憲法明定之司法制度核心,尊重司法獨立與審判尊嚴則為民主法治之根本。法官依法所為裁判,固當虛心接受社會公評,惟因不滿裁判結果即恐嚇危害法官的人身與生命安全,業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界線。再者,任意公布繫屬中個案承審法官個人影像,並搭配恫嚇、辱罵文字之行為,非但應承擔民、刑事責任,亦易引發輿論獵巫,對法官人身安全及審判中立構成實質威脅,為民主法治社會不能容忍的犯罪行為。本院已積極進行蒐證,並報請警方依法偵辦,更呼籲各界應共同譴責此種不法行為!二、 任何惡意詆毀司法制度及法官之言論,不僅會激化社會對立,損害憲政穩定,亦會間接影響追隨者從事不理性行為,製造社會不安。本院籲請各界理性自制,尊重法官職權的行使,且在報導與評論時,應基於事實,避免未經查證的推測與指控,留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亦勿採取違法手段影響司法公正,或對法官進行人身攻擊或網路霸凌。三、本院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合作,強化法官個資保護及人身安全維護措施,並依法追究相關行為責任,以確保法官能無畏無懼、公正審判,維持司法體系的正常運作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警方已鎖定社群軟體恐嚇京華城案法官和檢察官案嫌犯。(圖/翻攝畫面)
重犯潛逃頻傳!最高檢籲提「保全羈押」制 盼杜絕棄保潛逃
朱國榮、鐘文智、徐少東、貴婦奈奈等棄保潛逃案例頻傳,為此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棄保潛逃罪」。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針對此次的條文增訂,最高檢察署認為應效仿美、日、德等國法例,增定「保全羈押」制度,對有高度逃亡動機者,施以較強的拘束處分,來更有效的避免棄保潛逃案例一再地發生。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刑法中增訂「棄保潛逃罪」,已修正現行「脫逃罪」有限的約束力。「脫逃罪」僅適用於判決確定之逃脫者,而涉案被裁定交保,但尚未判刑確定者卻無法可罰,導致不少經濟條件較佳者,如朱國榮、鐘文智、徐少東、貴婦奈奈不惜被沒收鉅額保金,也要逃亡海外。而「棄保潛逃罪」經檢察官或法官下令具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後,在經司法程序中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此,最高檢察署也於14日發文強烈建議增訂「保全羈押」,並表示目前的行政規則僅是由由法院於判決後將裁判結果通知檢察署,惟依實務情形檢察官受通知時,該判重刑的被告多早已失去蹤跡,故縱然通知,實際成效有限。又目前雖有科技設備監控措施,然對有心要逃亡的被告而言,也未必是最有效手段。最高檢察署指出,如美、日、德之法例,一旦被告經事實審法院判決有罪,就會以羈押為原則例外始交保,如此才符合常理及國民法律感情。反觀我國現行法規,即便被告被判處重刑,仍保有人身自由,於是才會利用各種機會逃亡。最高檢察署提出,法務部就曾於105年擬定相關制度,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例如 5 年)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以確保後續上訴程序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至於宣判一定刑度以下,或個案確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替代措施。如此也能對有高度動機者,有更強的約束力,以避免當今這種種「抓放曹」「走過場」的現況一再重演。
高虹安貪汙案!高院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加班費合計46萬30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7年4個月有期徒刑。二審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並停審。憲法法庭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裁定,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指出,本件原因案件,如聲請人所陳,涉及高虹安等人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加班費之行為事實,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或刑法第214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僅是聲請人為評價上開行為事實,以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否所欲參考或引據之法律規定。憲法法庭表示,是系爭規定本非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作成高虹安有罪與否之終局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亦難謂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高虹安就系爭規定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已有不合。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立法院組織法其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其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之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之解釋,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此外,立法委員依相關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相關規定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憲法法庭認為,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據上,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憲法法庭也提到,聲請人另空泛主張相關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等語,未有基本法理論據,尤未敘明系爭規定作為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之規定,究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之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中究有如何之「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之要求、系爭規定又如何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等,就此而言,本件聲請自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綜上,憲法法庭裁定,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知名律師吳孟勳父接最高院院長 仍接14案「違反律師法」遭律懲會警告
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之子、知名律師吳孟勳,在父親吳燦擔任最高法院院長期間,未能依規定迴避,仍接受前立委吳光訓等當事人委任,辦理最高法院14件民、刑事訴訟案件,涉及自身利益衝突,違反《律師法》,遭司法院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北檢將吳孟勳移送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給予警告,併要求吳須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台北地檢署認為,吳孟勳身為執業律師,明知父親吳燦2020年3月27日經總統令特任為最高法院院長,自同年4月1日生效,依規定吳孟勳自父親人事案生效日起,不得在最高法院辦理訴訟事件,但吳孟勳卻仍最高法院辦理14件民、刑事訴訟事件,明顯違反《律師法》規定,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律懲會調查時,吳孟勳辯稱《律師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已限制律師的執業自由及人民訴訟權,手段與目的間不符比例原則,欠缺正當性。吳孟勳稱他未特別注意該條規定,固有疏失,但其中6件案件,均是2020年4月1日前已接受委任,而且有9案均已於2021年3月2日與當事人終止委任契約;僅有1案是父親任職最高法院院長期間,他接受委任且由最高法院審理終結的事件,該案裁判結果亦屬不利益他的當事人,本件應不付懲戒。但律懲會認為,吳有6案雖於2020年4月1日前已接受委任,但在其父接任最高法院院長後,他仍持續受任處理至法院審理終結,或遲至2021年3月2日司法院發函移請台北地檢署偵辦本件律懲案件時,始終止委任。吳還有數案是在父親接任最高法院院長後,才接受當事人委任,並接續辦理至法院審判終結或至2021年3月2日才終止委任,可見吳在父親擔任最高法院院長期間,未依規定迴避,持續接受委任最高法院訴訟案件,確已違反《律師法》規定。律懲會認為,吳孟勳身為專業律師且執業十餘年,就執行業務限制之相關法令尚難諉為不知,其本應遵守法律及維護司法正義之實現,卻未能迴避自身利益衝突之事件,致外界產生偏頗疑慮,行為嚴重違反職業倫理。但律懲會審酌吳已坦承疏失,並主動提供其父任職最高法院院長期間,他在最高院所承辦案件,協助偵辦,且就最高法院尚未審結之訴訟事件立即終止委任,因此決議從輕處分,給予吳警告,併要求吳須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6小時研習。
大法官趕進度?翁曉玲認國會改革法「暫時處份」恐兩週內出爐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立院院會昨日雖通過藍白黨團決議,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邀賴總統到立院國是報告,但根據她先前親自上憲法法庭的觀察結果,大法官們其實最關心的是「立院是否有權邀總統國是報告」,因此國會改革法案要不要做暫時處份、又是否違憲,裁決的時間會非常短,可能會超出大眾預期。她分析,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等好多位大法官任期,都將在10月31日屆滿,由於憲法法庭為讓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份」先討論,已罕見的讓原訂9月初裁定的「廢死」爭議,延後處理,就是要方便國會改革釋憲案插隊。翁曉玲直言,若大法官急著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做成決定,她很憂心,大法官究竟有沒有時間細看立院修正的「國會改革法案」、慎重做出裁定?「我推測國會改革法是否違憲,最快9月初就有結果,至於該法案的暫時處份恐怕更快,不是本週就是下週」。翁曉玲指出,總統府昨晚已回應,指立院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憲法法庭已在7月10日對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應等候憲法法庭裁判結果,在裁判前,任何憲政機關均不宜採取行動。翁曉玲說,此舉被解讀總統不想到立院國是報告,再加上大法官任期將屆,廢死案宣告也要處理時間,國會改革案釋憲結果又必須先公布。因此,國會改革法會不會因被判違憲而「遭煞車」,立院新會期9月中旬開議前,應會有答案。但她也提醒大法官們,「暫時處份」重點應該是實施國會改革法案,會不會造成憲法上權力或者公益有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具有急迫性,也沒有任何手段得以回復。翁曉玲說,就算立院依法邀請總統到立院進行國事報告,賴總統會有什麼「違背公益、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更重要的是,總統原本就能拒絕立院邀請,立委也不能對總統怎麼樣,綠營支持者更會挺總統與在野黨繼續對抗,賴總統根本連「救濟手段」都不必用上。她也因呼籲大法官不要用「想像的損害」做出「暫時處份」,畢竟立院現在只是成立調查小組,根本沒有展開運作,啟動調查,也沒有干預司法及監院職權,「一切都還沒發生,哪裡來的損害」?
立院決議通過「邀賴清德國情報告」要求依法回應立委問題 總統府表態了
立法院會今天表決通過邀請賴清德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對此,總統府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目前釋憲案及暫時處分案正由憲法法庭審理當中。為了尊重憲法嚴肅性,在憲法法庭裁判前,任何憲政機關均不宜採取行動。立法院今天先後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決議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邀請總統賴清德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委的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關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憲法法庭已經在7月10日召開過準備程序,目前釋憲案及暫時處分案皆正由憲法法庭審理當中。她呼籲,為了尊重憲法嚴肅性,在憲法法庭裁判前,任何憲政機關均不宜採取行動。郭雅慧強調,賴清德總統不只一次表達,願在合法、合憲前提下,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然而,此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相關法案,審議程序引發社會高度疑慮,雖然憲法法庭裁判的結果未知,但既有違憲疑慮,自應等候憲法法庭裁判結果。
大巨蛋座椅顏色引判決爭議 議員憂影響國際賽事申請資格!遠雄回應了
台北大巨蛋取得使照前,就有不少人擔心白色座椅會導致球員看不見棒球。民眾黨台北市議員陳宥丞批評,7日賽事因容易吃球的白色系座椅造成判決爭議,但早在1年前就曾要求市府改善,未來也令人擔憂會影響國際賽事的申請資格,犧牲台灣球迷的權益。遠雄集團回應,尊重裁判結果,若對場館設備有意見也可溝通。中華職棒中信兄弟隊7日作客大巨蛋與統一獅隊交手,中信兄弟隊岳政華敲出右外野方向飛球,第一時間裁判判決為全壘打,但受座椅顏色影響難以判斷落點,經電視輔助判決後仍維持全壘打判決,引起獅隊總教練林岳平不滿,直接衝上前向裁判抗議。陳宥丞指出,大巨蛋因出現離奇設計引起的判決爭議,就算重播輔助判決也是爭議不斷,透過電視重播輔助判決仍看不清楚球打中座椅還是欄杆,聯盟人員看了許久,最終仍維持原判。他說,大巨蛋是全世界棒球場唯一採用白色系的座椅,因容易吃掉小白球而遭人詬病,早在1年前就對此不斷提醒蔣市府應全面改善,但市府和遠雄仍自我感覺良好。陳宥丞批評,只要市府和遠雄仍是鴕鳥心態,爭議就會持續,除判決爭議外,也可能對球員造成運動傷害甚至中斷職涯,還可能影響國際賽事的申請資格,更是犧牲台灣球迷的權益。請市府硬起來、遠雄動起來,這種「白色幽默」別再發生。遠雄集團副總經理楊舜欽回覆,尊重賽事期間裁判結果,活動主辦方若對場館設備有任何意見回饋,遠雄皆可以隨時直接溝通,也請外界放心。
豬頭戰爭2/「賄選罪」法力無邊? 當選無效之訴打贏也沒轍
選罷法案件中,當選人涉及的刑事案件獲判無罪定讞,但當選資格卻因民事「當選無效」確定、而喪失公職身份的案例相當多,不過花蓮玉里鎮長龔文俊所涉的「豬頭、傷殘豬隻賄選案」卻相反,他的當選無效之訴在2024年1月15日二審逆轉改判無罪確定,但是刑事案件的賄選罪一審重判5年徒刑,形成「民、刑不同調」的罕見情形,使得即將在2024年4月進行言詞辯論的二審刑事賄選案,備受政壇和法界矚目。法界人士指出,當選無效之訴由民事庭法官審理,賄選的刑事案件由刑事庭法官負責,民、刑事法官在取得證據上有很大不同。民事採取「優勢證據法則」,舉證的責任在原告,如能提出有力證據,才能打贏官司;刑事案件則對賄選證據的要求較為嚴格,採取「嚴格證據主義」,也就是法院要判人有罪,罪證必須「不足以產生合理懷疑」才行。在上述前提下,民事當選無效的採證相對寬鬆,因此判決當選無效的機率,通常較刑事判決賄選罪成立的機率大得多。 以桃園選出的前立法委員廖正井為例,廖在2007年競選第7屆立委時,被指控透過樁腳買票,最後雖因賄選證據不足,且檢方採證有瑕疵,獲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但他的立法委員資格卻早經民事庭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而喪失,就是因為刑事案件對證據的認定較為嚴格所致。另外,苗栗縣前立法委員李乙廷也有類似情形。前立委廖正井被控賄選無罪確定,但當選無效之訴未能翻案成功,引起法界討論。(圖/報系資料照)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程明修曾在法學研討會指出,我國現行賄選案件的選舉訴訟是雙軌形式的機制,使得本應屬於司法一體的裁判結果,因分由民、刑事不同的審判系統,或者是甚至在同一審判系統當中,卻因為法規的操作與解釋,出現極大歧異的裁判。 對檢察官來說,偵辦暴力、金錢介入選舉案件時,除了可以依《刑法》、《選罷法》提起公訴外,也可以根據《選罷法》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等於檢察官握有兩把利刃,可對賄選案件進行兩種不同程度的追訴。不過兩者相較,刑事的威力顯得較為強大,因為根據《選罷法》和《地方制度法》規定,一審判決有罪就「當然停職」,即便民事當選無效之訴被駁回確定,也無法回復公職,所以只有刑事改判無罪,且任期尚未屆滿才能復職。不過這也讓民眾感到十分困惑,為什麼同一個選舉案件,卻得面對民事和刑事兩個不同性質的審判,彼此判決結果又互不拘束,恐怕這也是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原因之一。
35死囚釋憲求生失敗 大法官判決「連身條款」合憲
38名死囚中的35人,認為最高法院規定的:「更二連身條款」及「重大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時宣判,認定上述連身條款合憲,35名死囚無法從此次釋憲案脫身,也未能獲得重新審理的機會。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死囚黃春棋等35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的連身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等,陸續聲請釋憲。由於總統蔡英文多次強調廢除死刑是普世價值,去年9月3日蔡英文出席「總統與高中生面對面論壇」,回應死刑存廢議題時聲稱,「無須依賴嚴厲的刑罰來嚇阻犯罪」,顯示她廢死立場不變。另外,許多主張廢死團體向來與執政的民進黨關係密切,釋憲結果出爐前,外界都十分懷疑這些因素是否會影響憲法裁判結果。另外,由於法務部近年鮮少執行死刑,加上最高法院去年起開始不判死刑,形同實質廢死,名律師陳長文曾指出,倘蔡政府「有意」將「廢死」作為政策方針,就該開天窗說亮話,而非用暫緩執行死刑以拖待變!政府有責任向全民交代死刑存廢何去何從。1987年被綁架殺害男童陸正的爸爸陸晉德,也曾痛批法務部竟然拖2、30年,不執行最高法院定讞的案件,他斥責法務部「為什麼不執行死刑、阻擋死刑?」並強調:「我們老百姓不同意!」台灣歷次民調皆有超過8成以上民眾反對廢死,加上去年8月22日台南員警曹瑞傑、凃明誠執勤時慘遭殺害,不但家屬悲痛不已,也讓全民義憤填膺。法界一度傳出大法官可能透過連身條款釋憲案替死囚解套,引發極大民怨,結果大法官還是認定連身條款合憲。
福原愛遭江宏傑逆襲開國際記者會 發聲明開戰「不公開家事案件內容」
前桌球選手兼藝人的江宏傑和前妻福原愛的官司持續,今(27)日他大動作帶律師到日本開國際記者會,公開日本法院的判決結果,要求福原愛把帶走的OO歸還,「希望福原愛可以配合法院裁判」,對於家事再度鬧大,福原愛稍早也發出聲明反駁並回應,「沒有任何綁架的事實」。江宏傑要求福原愛盡快歸還OO。(圖/達志/美聯社)江宏傑在東京國際記者會上表示,「今年的7月20號,收到日本法院的裁判結果,法院要求福原愛小姐將OO歸還的命令,很感謝日本法律的裁判,也很希望趕快跟OO見面。」,並認為如今的福原愛惡意失聯,讓他們心生恐懼怕再也見不到OO的行為,讓他們覺得是「綁架」的行為。日本媒體報導,對於江宏傑的控訴與大動作開國際記者會的動作,福原愛稍早也強硬發出聲明回應,強調日本和台灣審理的法院案件,都是家事案件,完全沒有綁架等刑事案件,否認誘拐或綁架的行為。同時她也呼籲對方應要避免公開爭執,來保護OO的身心。另外也和她昨(26)日發出的聲明相同,認為「新竹地方法院的法官在2023年3月27日上午10點開始的法庭上就指示,不公開這個家事案件的內容,前夫江宏傑也承諾服從法官的指示。」,因此福原愛也會聽從法院指示,「這是為了保護OO的福利和最佳利益,OO還很年輕,處於非常容易受傷的階段,我們想避免利用或傷害OO們的方式在公開場合發生爭執。」。不只日本發聲明,福原愛也透過台灣律師發出聲明。(圖/報系資料照)福原愛也透過委託的台灣律師發出聲明,寫出「感謝各位媒體朋友的關心,就27日下午江宏傑先生於日本召開的記者會之內容澄清如下」。一、日本的法院裁定只是暫時處分,並不是最後的判決,詳細說明請參照日本律師的聲明。二、福原愛帶OO回日本後,他有表示一些問題,此外他也很明確表達他的意願,福原愛有讓江宏傑與他一起視訊,因此江宏傑所言並非事實。三、福原愛委任的日本律師,一直都有與江宏傑委任的日本律師聯繫,相關案件也都交由律師在互動,並無江宏傑所言完全無法有對接窗口。四、把OO推到媒體第一線完全違反臺灣法官在開庭時的諭示,嚴重違反臺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況且公開的召開國際記者會,不但是在製造高衝突,甚至是在刻意撕裂家庭關係,讓OO傷心與造成離間,是家庭暴力。五、父母離婚背後都有很多原因,我們基於保護這位爸爸在螢幕中的良好形象,所以一直都沒有進行正面的攻擊,請江宏傑也能成熟的面對離婚,況且,臺灣的大法官也說要尊重OO的意願,請不要把OO推到螢幕前霸凌他的母親。
江宏傑泛淚開國際記者會控訴福原愛 公開日本法院判決結果要求交付
前桌球國手江宏傑在2021年正式與日籍妻子也是日本前桌球天后的福原愛離婚,結束兩人5年的婚姻。但兩人離婚後溝通不良的狀況持續,如今江宏傑更是帶著律師飛往日本,於今(27)日下午2點在東京召開國際記者會,揭開前妻福原愛失聯,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的惡劣行徑。江宏傑眼眶泛淚。(圖/翻攝自日本外国特派員協会YT)江宏傑在記者會上表示,「先跟大家抱歉,自己的事情讓大家擔心了,謝謝大家來參加,聚集在這裡。」並宣佈「在今年的7月20號,收到日本法院的裁判結果」他提到內容是法院要求福原愛必須履行交付命令,他很感謝日本法律的裁判。江宏傑與日本律師大渕愛子、台灣律師徐崧博一起跨海發聲開記者會,台灣律師徐崧博以日文向媒體表示,江宏傑與福原愛2021年4月透過台灣法院訴請離婚,當時江宏傑與福原愛共同持有相關權益,但2022年7月23日,福原愛沒有履行約定,因此向日本法院訴訟。江宏傑抱著恐懼面對訴訟,徐崧博表示「我好幾次與江先生開會,看到他的眼淚,我真的很難過」。江宏傑委託律師大渕愛子也表示,福原愛的作為違反《海牙公約》,是犯罪行為。記者會上對於媒體提問「兩人到底為何離婚?」,江宏傑也回應,「兩人也已經離婚,今天的重點應該要以目前法院判決來做回應」。至於江宏傑是否會向福原愛求償,他也表示「希望尊重日本法院的判決,希望與福原愛和平解決,之後的事情會再做討論。」
提滿滿不給新總統空間?大法官提名爭議 立委籲民眾自救
針對蔡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立院很可能在本月中旬召開臨時會審查,不過,因為蔡總統堅持大法官全額提名、完全不留給下任總統有提名空間,再加上提名人選一片綠油油,尤其是名單中的「廢死律師」尤伯祥,還遭踢爆涉嫌教唆證人偽證,引發軒然大波,檢改團體「劍青檢改」今日更發表聲明,強調台灣大法官動輒凌駕立法權之上,恣意「廢法」及「造法」,質問未來大法官是否會為捍衛一己名聲,運作憲法裁判結果?令人憂懼, 呼籲本屆4位被提名大法官明確表態,對於「律師接觸證人」法制長期規範闕漏,是否支持重建法制?立委江啟臣今天也在臉書上指出,當司法超然獨立無法期待,民眾自己的公平正義只能自己救。江啟臣說,回顧美國大法官任命史,在2016年2月,距離總統大選還有9個月,大法官史卡利亞(Antonin Gregory Scalia)因病猝逝,時任總統歐巴馬提名賈蘭德(Merrick Garland)遭到參議院拒審,當時參議院多數黨領袖麥康諾(Mitch McConnell)說:「美國人民對於大法官人選有權發聲,這個空缺必須交給新任總統任命。」!他指出,蔡政府完全執政後,過去從促轉會、NCC、中選會的人事任命,到監察委員提名,通通利用國會多數強渡關山,從獨立機關到憲政機關一片綠油油,這次提名的四位大法官同樣也遭外界質疑都是綠友友,其中更有被提名人遭爆教唆偽證之事、先生是檢察總長者,面對各界反彈,蔡政府不以為意、堅持提名,無視司法獨立的重要,斲傷司法審判公信,摧毀民主憲政制衡機制。江啟臣強調,憲法賦予總統大法官提名權力,但更重要的是要守護憲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確保司法審判公正,讓社會公義得以實現,絕不容將國家名器私相授受,把五權納為一權,滿足政黨私利。「一個任期剩不到一年的總統,是否適合替新民意決定握有司法最終解釋權的人事任命?」,江啟臣反問蔡總統,當提名人選又具特定意識形態,人民如何期待司法超然獨立、實現公平正義?江啟臣指出,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為捍衛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民基本權而存在,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捍衛司法獨立、還是破壞司法公信,就在總統的一念之間。如果總統一意孤行,就請所有民眾在明年的1月13日,用選票討回公平正義!
大法官寒假作業1/死刑和誹謗罪怎麼判? 憲法法庭左右為難
今年農曆春節期間適逢新冠肺炎疫情減緩及國門開放,悶了許久的民眾莫不歡欣鼓舞,不過司法界有群人,面對這個難得的假期卻絲毫不能放鬆,那就是被認為是「第四審」的司法院大法官,因為春節連假過後,他們就得為38個死囚釋憲案作出憲法裁判,還要處理包括誹謗罪除罪化在內的重大釋憲,堪稱是大法官們高難度的「寒假作業」。其中最讓大法官頭痛的首推38死囚釋憲案。38死囚釋憲案起源於黃春棋等死囚們以「更二審連身條款」違憲為由聲請釋憲,再併入民進黨重量級人士、前立委高志鵬貪污案衍生的法官迴避案,成為這次釋憲案的主要源由。所謂「更二審連身條款」是司法院為讓案件早日確定,1987年起函令最高法院,要求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大刑案,以及案件經二次以上發回更審,再上訴最高法院,須由同一法官審理,避免案件一再發回,影響當事人權益,不料竟成為38死囚爭取翻案、以及衍生高志鵬的貪污案能否再審的契機。38死囚之一的黃麟凱殘殺2人遭判死刑定讞,他主張最高法院法官重複審判他的案子違憲。(圖/報系資料照)由於總統蔡英文多次強調廢除死刑是普世價值,去年9月3日蔡英文出席「總統與高中生面對面論壇」,回應死刑存廢議題時聲稱,「無須依賴嚴厲的刑罰來嚇阻犯罪」,顯示她廢死立場不變。另外,許多主張廢死團體向來與執政的民進黨關係密切,這些因素是否會影響憲法裁判結果,讓外界十分好奇。不過,台灣歷次民調皆有超過8成以上民眾反對廢死,加上去年8月22日台南員警曹瑞傑、凃明誠執勤時慘遭殺害,不但家屬悲痛不已,也讓全民義憤填膺。大法官最後究竟要選擇「上意」、還是民意,大家都在看。大法官另外一個高難度的寒假作業,就是3月14日要召開言詞辯論的誹謗罪應否除罪化釋憲案。本案源起朱姓台商、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電台負責人許榮棋等人不服被判誹謗罪確定,聲請釋憲。根據大法官會議在2000年間做出的釋字第509號解釋,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構成誹謗罪。509號釋憲案雖然維持了誹謗罪,卻大幅降低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從「言論須為真」,變成「有理由信其為真」就可過關。誹謗除罪化可能導致許多爭議案件無疾而終,圖為中國小姐張淑娟到北檢控告媒體人周玉蔻加重誹謗。(圖/趙世勳攝)不過社會上對於誹謗除罪化的聲浪一直沒停過,總統蔡英文在2016年到2017年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決議廢除包括誹謗罪在內的妨害名譽罪,理由是妨害名譽罪會影響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還會增加警察和檢察官的負擔。司改國是會議統計了2014年到2016年間,全國地檢署共偵結28073件妨害名譽案,僅有5745案起訴,而且這3年內所有妨害名譽案判決,幾乎沒人被抓去關,似乎未能達到刑罰的目的。反對誹謗除罪化人士則認為,一旦除罪化後,民眾遭到抹黑和污蔑只能尋求民事賠償,「難道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亂罵人、造謠生事?」另外,現在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網路霸凌事件層出不窮,還有人因此想不開輕生,如果廢除誹謗罪的目的僅為了減少檢警和法院工作量,就犧牲掉尋求正義的管道,似乎也無法符合民眾的法律情感。贊成與反對都言之成理,看來大法官有得傷腦筋了。
法院簡訊招詐1/最高行即時通知裁判結果 檢警憂詐騙集團搭便車
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底搶占便民頭香,首創以簡訊和Email發送訊息,通知案件當事人裁判結果,堪稱終審法院創舉。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這項新措施是為實現透明的司法與便民禮民的目標,訴訟當事人可立即知悉案件終結及裁判結果,讓正義更即時。然而不少檢警人士則對這項新措施持保留態度,認為可能引起詐騙集團仿製假訊息及釣魚網站,趁機詐騙個資及財物,建議最高行政法院做好資安並重新評估。最高行政法院去年12月2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以往訴訟案件除了經由法院言詞辯論而公開宣判,當事人想知道裁判結果,就要到法院看公告、自行聲請線上案件查詢服務、或等候法院郵寄主文和裁判書,才能得知裁判結果,當事人無法即時得知訊息。為了大幅提升便民效率,最高行政法院運用簡訊、Email,將經宣示或公告的裁判主文透過中華電信門號(0911510401)及司法院電子郵件主機發送「最高行政法院○年度○字第○號裁判主文已上傳,請至司法院主文公告網查詢https://bd.judicial.gov.tw」,讓當事人可以在第一時間查詢裁判結果,大幅提升便民效率。不過檢警人士對此表示憂慮,有資深檢察官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利用簡訊和Email通知裁判結果,便民措施值得敬佩,不過台灣詐騙集團實在太猖狂,希望能做好資訊安全,避免當事人個資外洩。這位資深檢察官指出,只要機關作業沒有違失,當事人本來就會收到法院寄送的判決書,是否真的會差那幾天,非要提早發簡訊和寄Email,反而讓不法人士有可趁之機,值得再斟酌。政府發放三倍券時,曾遭詐騙集團搭便車騙民眾個資,內政部緊急製作防詐圖片。(圖/翻攝內政部臉書)一位資深刑警指出,近年來政府的救濟金、防疫資訊等,只要能搭上政府機關訊息便車的事件,都成為詐騙集團眼中的宿主肥羊,像政府之前發放三倍券消息一出爐,馬上就有詐騙集團傳簡訊騙民眾個資,或是謊稱可以代辦幫忙領券,甚至還有假網拍,謊稱能幫民眾用低價預購三倍券,真是花招百出。連專門打擊犯罪的刑事警察局見狀都不禁大呼:「真厲害!」呼籲民眾提醒家中長輩,千萬別亂點簡訊內容。資深刑警分析,詐騙集團常會假借大眾矚目時事議題發送釣魚簡訊,藉此誘騙民眾點擊釣魚連結,民眾一旦輸入個人資料、金融帳戶帳號或信用卡號等資料,或遭植入惡意程式竊取認證碼後,詐騙集團即可取得民眾重要的個人資料及金融資訊,詐騙民眾金錢。就算民眾點擊釣魚連結後沒被直接騙錢,詐騙集團也會利用民眾輸入的個資當人頭帳戶,進行洗錢等不法勾當,因為對詐騙集團來說,這些個資是最新鮮、最好用的,大家千萬要小心。
7個月大被拋棄…「母女法庭重逢」媽討每月1萬 她5年後收這公文心死
「拜託你,早死早超生好嗎?」一名女網友控訴,媽媽在她7個月大時拋家棄子,母女再見面已是在法庭上,當時自己抱著2個月大兒子,孰料生母見到孫子毫無喜悅之情,反而一開口就討每月1萬元的撫養費,事隔5年她收到新北市政府發來的公文,竟要求她每個月幫忙付1萬多元的安置費,徹底崩潰。原PO在臉書社團「匿名公社」發文,「致拋家棄子的媽媽:你在法庭上說你很可憐、很無奈,你生病。你拿出了殘障手冊,你訴說了你找不到工作,說你須要生活費,你申請了法扶律師來找我打官司。我就想問問:我學走路的時候,你在哪?我學騎腳踏車的時候,誰教我?我上幼稚園的時候,誰牽著我的手?」女網友淚喊,「我上小學的時候,誰幫我帶便當?我放學回家,誰幫我煮晚餐?我國中的時候,誰幫我簽聯絡簿?我大學畢業典禮,有誰參加?我結婚見家長,誰代表?我生小孩,誰幫我做月子?以上這些,不是我爺爺就是爸爸姑姑、叔叔。當年你想追求自己的生活,我只有七個月大,我被迫接受了。所以,你能不能接受我不會撫養你?」原PO提到,「法庭上見面,我抱著剛出生兩個月的兒子,你沒有關心我手上的孩子,你只有一開口就一個月要一萬。法庭上,我訴說了我的童年,我就是沒勇氣,問你有沒有愛過我。事隔五年,我依舊記得你當庭訴說的可憐,事隔五年,社會局來函:令堂接受政府安置,安置費云云。事隔五年,一張新北市政府的公文就是要我每個月一萬多拜託你,早死早超生好嗎?」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建議「換你去找法服,如何避免這債務陷阱」、「可以打官司不撫養她嗎?這種人根本不是媽媽!只圖享樂、自私自利的女人」、「您需要的是即刻發出免除(減免)扶養義務的訴訟,在判決確定前的費用,的確還是要繳付,裁判結果如若是免除,則自判決日起算,之後的費用免除」。
台義爭女案判違憲…類似案件卻裁定不受理 法界人士譏:搞雙標?
詹姓空姐與義大利藍姓商人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官司,在女童寫信給蔡英文總統後,憲法法庭上月判決,法院未讓女童陳述意見是違憲,引發軒然大波。新竹一名家長爭取2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主張法官未讓小孩到庭陳述意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法界人士譏稱,台義爭女案,女童因寫信給蔡英文,大法官就受理裁判憲法審查,但同樣情形的其他案件,大法官卻不理會,憲法法庭是不是也搞雙標?義大利籍藍姓男子與台籍詹女跨海爭女的官司,最高法院裁定在改定親權結果出爐前,詹女應將女兒交付給藍男,讓他帶女兒出境回義大利同住。詹女為此依憲法訴訟新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受理評議後,在5名大法官反對、10名大法官同意下,5月27日判決「最高法院確定裁定」違憲。這起台灣首件裁判憲法審查判決出爐後,引發外界相當議論及批評。不料,日前新竹一名家長也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家長指出2名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中,歷審法院都沒有讓兩名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侵害其表意權,主張終局裁定結果違憲。大法官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組成的審查庭認為,確定終局裁定已說明清楚,本件未成年子女年僅5歲、1歲,過於年幼,無法理解裁判結果對其影響,未使幼童至法院表達意見,且聲請人也未具體指摘終局裁定有什麼牴觸憲法的地方,裁定不受理。張瓊文及蔡宗珍大法官在上月的台義爭女案的憲法判決中,曾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違憲判決」對家事事件相關制度所造成的衝擊與破壞性效果之鉅,實令人憂慮。另外,台義案憲法法庭也諮詢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她引用德國聯邦憲法法庭判決,認為3歲小孩也應該可到法庭說明,法院可聽取其意見。但大法官們對如此看法意見歧異,最後多數大法官作成違憲判決,但仍有大法官另案裁定不受理類似聲請案件。法界質疑,裁判憲法審查是大法官針對終局裁判的個案審理,但有些案件有些大法官受理了,有些案件大法官卻直接在審查庭封殺。大法官們是不是也要設立「大法庭」統一見解,才不會「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台義爭女案憲法法庭上月認定違憲後,最高法院已收到判決書,21日分案給另1位法官審理,未來如何裁判深受各界關注。
纏鬥4年終於勝訴 林志玲成功討回上陸綜2期通告費1700萬
女星林志玲與「放浪兄弟」成員AKIRA(黑澤良平)結婚後定居日本,如今生活重心似乎都放在家庭上,加上疫情影響,已有一段時間不像婚前一般常到中國大陸工作,不過根據陸媒報導,今(24日)林志玲贏得一件官司,討回遭積欠的40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765萬元)節目通告費。根據「鳳凰網娛樂」報導,中國大陸商業資訊查詢平台「天眼查」顯示,喀什元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上海御葵影視文化工作室(普通合夥)演出合約糾紛等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相關內容顯示,2017年7月,元純公司邀請林志玲擔任節目《極限挑戰》第三季嘉賓錄影,費用共計400萬人民幣,付款前提為在付款前,元純公司必須收到東方衛視出具的付款確認通知書。林志玲和AKIRA結婚後定居於日本。(圖/翻攝自林志玲臉書)而後,在東方衛視某員工以郵件通知元純公司,可向林志玲工作室「上海御葵工作室」支付協議款後,元純公司表示因未收到東方公司蓋章的通知書,故未支付400萬元。一審法院查明後,認為東方公司作為協力廠商,已經對御葵工作室的履約作為進行確認,故對御葵工作室的付款要求予以支持,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林志玲2017年受邀參與《極限挑戰》錄影。(圖/翻攝自《極限挑戰》微博)林志玲2017年7月受邀上東方衛視《極限挑戰》節目錄影,當時她與黃渤、黃磊、孫紅雷、羅志祥、姚晨、王珞丹等人,一同到海南島錄製2期外景,並且穿著性感洞洞裝與黃渤大演《鐵達尼號》經典戲碼,令觀眾印象深刻,但她卻在結束錄影後未領到酬勞。而她成功討回錄影費用消息曝光後,隨機引發網友討論,不少人留言向她道恭喜,不過也有許多人訝異「2期節目400萬?這合理嗎?」、「嘖嘖,綜藝這麼掙錢嗎?」、「不是國際巨星都這麼多酬勞,其它比她大牌的明星得多少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