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綱微調
」 高金素梅
招出收陸1.7億發展第五縱隊 高金素梅2幕僚認罪仍續押
高金素梅立院團隊捲入助理費詐領及共諜風暴,台北地檢署偵辦貪污案6月起訴,高檢署偵辦國安法案於今日起訴高金素梅等4人,在押辦公室主任陳智葟、助理林怡君移審高等法院,儘管兩名幕僚都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仍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得在看守所跨年。高檢署認定高金素梅、張俊傑、陳智葟、林怡君統合部落工作隊及國會團隊,合成「祖靈之邦團隊」,在2005年到2016年以接受中共捐贈原鄉部落建設經費的名目,私下透過親友帳戶收受對岸1.7億元,累積競選、問政、聯繫原鄉部落所需的資金,安排相關人員赴陸接受統戰訓練、滲透原民部落以發展第五縱隊。檢調查出,高金團隊依照中共官員指示,在立法院利用她身為程序委員會委員的職權影響議事,並針對「反軍購」、「課綱微調」等議案與兩岸外交重要議題,配合中共的立場發聲、抗議,這跟高金團隊收原民選區建設費已構成對價關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高金素梅助理林怡君。(圖/劉松霖攝)高金素梅曾召開組團赴聯合國反日記者會、對日本代表處質詢刪除預算,也被認定涉犯《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嚴重危害我國國安、主權完整與社會安定。依據起訴書,陳智葟與張俊傑共同統領「祖靈之邦團隊」,林怡君作為高金素梅與張俊傑的代理人,居間穿梭兩岸,接受中共官員指示並進行傳達。9月8日高檢署傳喚陳智葟、林怡君聲押獲准,今日起訴移審後,高院認為兩人認罪,代表犯罪嫌疑重大,又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而且有事實足認具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涉共諜案遭起訴求刑14年 高金素梅:起訴書所載犯行均非事實
台灣高等檢察署今(6)日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等4人,並對高金素梅求刑14年。高金素梅隨後發表聲明,強調「我沒有為中共發展組織,也沒有收取任何陸資,起訴書所載犯行均非事實」,並指檢方是因查緝張俊傑失利,才草率起訴、轉移焦點。高金素梅對高檢署11月6日起訴書的聲明如下:我沒有為中共發展組織,也沒有收取任何陸資,起訴書所載犯行均非事實,不能因查緝張俊傑逃亡失利,就草率起訴,轉移焦點,謹聲明如下:一、起訴書所載因靖國神社事件而赴日本及聯合國抗議、反對軍購、課綱微調,均是我一貫主張,並非中共授意,也沒有任何對價,更沒有一毛錢流入我的口袋!二、起訴書所載部落工作隊,在另案已釐清,與我無關,高檢署用顯然矛盾的邏輯,將我羅織入罪,我深表遺憾。三、我在民國115年11月2日第一次接受國安處及高檢署訊問,已詳細說明本案狀況,並由辯護律師點出本案時序、金流均有重大瑕疵,檢察官當庭諭示要辯護律師具狀說明,在短短三日後竟草率起訴,明顯是為了轉移張俊傑查緝不利的責任。四、我無法想像這二十四年來,一步一腳印走訪部落,握上每一個族人的手,關切族人的需求,連任七屆,竟然會遭起訴書指控我收取陸資才能連任!倘若真的如起訴書所述,我自民國94年到105年間就涉犯國安法等,有需要監聽我二十多年嗎?而且在事隔十年後,趕在選舉前,將我起訴!我會在審判中提出相關證據,捍衛自身清白!絕不妥協!五、看著當權者天天大量生產著各種抹黑、抹紅在野力量的「反共」文本和「抓匪諜」的留言,我們難道只能束手無策嗎?這還是民主的真諦嗎?我始終相信,這人間一定有正向的善良力量存在,它才是引導世道方向的真正依靠,我所能做的就是本於這份善良的本心,問心無愧地堅持下去。六、最近,我讀到了明朝中興名臣于謙的石灰吟,摘錄下來和大家共勉:千錘萬鑿出深山;烈火焚身若等閒;粉身碎骨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
2在押幕僚認罪!高金素梅共諜案涉收陸1.7億 起訴求刑14年
立委高金素梅立院團隊捲入共諜風暴,高檢署在高金大帳房張俊傑9月6日棄保潛逃後緊急收網,9月8日傳喚辦公室主任陳智葟、助理林怡君並聲押獲准,兩名幕僚已認罪並供出全案情節,因此檢方於11月2日約談高金素梅後僅4天火速偵結,認定高金素梅、張俊傑、陳智葟、林怡君涉嫌11年收1.7億元為中共發展在台組織,因此起訴4人並對高金求刑14年、張俊傑15年。檢方調查,張俊傑、陳智葟、林怡君及高金素梅在2005年到2016年間將部落工作隊及國會團隊統合成「祖靈之邦團隊」後,以「一套人馬,兩塊招牌」之手法,由張俊傑、陳智葟統領該團隊之競選、問政及原鄉部落聯繫工作,而由林怡君做為高金素梅及張俊傑之代理人,居間穿梭兩岸接受中共官員指示並進行傳達,再由張俊傑以檯面上接受中共捐贈原鄉部落建設經費充實高金素梅競選連任資源,及以檯面下利用親友帳戶等管道將巨額資金(約1億7千多萬元)匯入國內,渠等引入中共資源,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起訴指出,高金素梅依照中共官員及所派遣之人授意指示,在立法院分別以召開組團赴聯合國反日記者會、對日本代表處質詢刪除預算、質詢反對軍購案、透過程序委員會委員身分影響法案審議及針對課綱微調於委員會發聲支持等行為,影響我國議事運作,並針對兩岸、外交等重要議題進行抗議發聲,對我國主權完整、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重大危害。渠等所為,係共同涉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檢察官認為,高金素梅自2002年迄今擔任立法委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及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職司審議法律案、預算案及其他議案,並對行政機關施以質詢及監督反映選區民意並監督政府施政,其明知張俊傑長期提供運營部落工作隊及高金素梅國會團隊統合成「祖靈之邦團隊」,而用以競選、問政及原鄉部落聯繫工作之巨額資金,或中共做為其競選政績之直接捐贈,係其配合張俊傑、陳智葟及林林君居間傳達中共官員指示,而在國會內擔任程序委員影響議事,或針對「反軍購」、「課綱微調」等議案及兩岸、外交等相關議題配合進行發聲、抗議等行為之對價,其收受巨額資金運作委員辦公室及「祖靈之邦團隊」,收受中共捐贈經營原民部落選區,與其職務上特定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高檢署批評高金素梅擔任立法委員,原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公正議事、善盡職責,竟為競選連任及牟取不法利益,與張俊傑等人合謀收受境外敵對勢力提供的資源和巨額資金,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企圖動搖民心向背,且罔顧法令,利用對於行政機關監督之職權,就監督問政之職務上行為,尤其是反軍購、兩岸、外交及國防等重要議題,依中共官員及其派遣之人授意指示,在我國國會配合發聲並影響議事進行,內外勾連,有違國民神聖付託,對我國主權完整、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危害甚鉅,所犯情節極為重大,且於偵查中推諉卸責誆飾犯行,毫無悔悟之意,故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4年。至於張俊傑,檢方認定他長期從事原住民事務,主導原民團體運作,並擔任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職務,本應廉隅忠誠,戮力從公,遵守法令行事,竟為牟取不法利益,與高金素梅等人合謀收受境外敵對勢力提供之資源及巨額資金,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安排相關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接受島內統戰工作等訓練課程,滲透原民部落地區,試圖作為「第五縱隊」使用,並依中共官員及其派遣之人授意指示,在我國國會配合發聲影響議事進行,內外勾連,對我國主權完整、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戕害甚深,且事後為規避查緝棄保潛逃,惡性極為重大,故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5年。檢方表示,陳智葟、林怡君雖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並就其他共犯間之犯罪情狀供述明確,惟渠等犯行,危害我國主權完整及國家安全甚鉅,請審酌上開情狀及其於審理中之供述情形,量處陳智葟、林怡君適當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