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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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粿粿認侵害配偶權!連帶賠100萬 她反告范姜彥豐竊盜
藝人邱勝翊(王子)與江瑋琳(粿粿)捲入不倫風波,遭粿粿丈夫范姜彥豐提告侵害配偶權並求償1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4月28日宣判,由於王子與粿粿在庭上對范姜主張當庭「認諾」,等同承認侵權事實與賠償請求,法院因此判決兩人須連帶賠償范姜彥豐100萬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不過民事判決才剛出爐,雙方又爆出另一樁官司,粿粿先前已赴派出所報案,指稱自己的iPad疑遭范姜取走,並對他提出竊盜告訴,全案已函送地檢署分案偵辦。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粿粿去年12月曾赴派出所報案,指稱自己的iPad疑似遭范姜彥豐取走,並提出竊盜告訴。警方受理後,已將全案函送地檢署,目前檢方已完成分案,後續將進入偵辦程序。不過,據悉該台iPad實際上是由家人收走,並未真正遺失,也一直在住處內,是否構成刑事責任仍待檢方進一步釐清。由於該案涉及夫妻或親屬間財產爭議,法律適用也可能與一般竊盜案件有所不同。法律人士指出,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原則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警仍可依法偵辦。但若涉及配偶或一定親屬間的財產糾紛,依刑法規定,可能屬於告訴乃論案件,須由當事人提出告訴,且後續也可依法撤回。就本案來看,粿粿對范姜提告竊盜,若檢方認定屬於配偶間財產爭議,就可能適用告訴乃論規定。再加上相關iPad最終確認並未遺失,也未發現遭人不當使用,范姜是否構成刑責仍有待檢方調查。法律界人士研判,范姜彥豐最終不排除獲不起訴處分。回顧整起風波,范姜彥豐於2025年10月29日透過社群平台發文指控婚變,引發外界關注。粿粿當天也證實婚姻確實出現狀況,但否認有外遇。之後范姜對王子與粿粿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兩人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范姜在民事訴訟中主張,粿粿與王子於2024年4月赴美旅遊返台後,互動明顯出現變化,不僅頻繁往來、同進同出,交往程度已超越一般朋友界線,甚至有逾矩行為,且毫不避諱周遭親友目光,導致他精神承受極大痛苦,因此向兩人求償100萬元。本月14日民事庭開庭時,案件出現關鍵轉折。王子與粿粿在庭上對范姜提出的主張當庭「認諾」,也就是對原告請求表示承認。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認定既然被告已認諾,便無須再進一步調查證據,即可依認諾內容作成判決。士林地院4月28日判決出爐,王子與粿粿須連帶賠償范姜彥豐100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不過,判決書內容相對簡略,並未詳列具體親密互動細節,而是以「超越一般朋友間社交應有之界線之交往,並有逾矩之行為,且毫不避諱使周遭親友知悉其等關係親密」等文字概括描述。
湖南女子追回丈夫贈與款!第三者深夜47次轉250、438」羞辱 法院裁罰了
大陸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與婚姻財產爭議相關的執行案件作出裁罰決定。一名女子在法院裁定退還贈與款後,竟多次利用深夜轉帳方式傳送具有侮辱意味的金額,最終遭法院認定構成故意羞辱行為,依法處以人民幣5千元(約新台幣2萬2千元)罰款,並責令其當面向申請人道歉。根據《三湘都市報》報導,2024年5月,李女士發現其丈夫楊某與王女士(化姓)發生不正當關係,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轉帳「520」、「1314」等特殊金額給王女士,累計金額為人民幣2萬5730元(約新台幣11萬3212元)。李女士隨即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該款項屬夫妻共同財產,請求王女士返還。案件由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審理認為,此類贈與違反公序良俗,依法無效。經雙方調解,王女士同意於2025年5月13日前,一次性返還全部金額。然而,王女士未依約履行返還義務,反而從此後開始於凌晨兩三點時段,分47次以「250元(約新台幣1,100元)」「438元(約新台幣1,927元)」等金額轉帳至李女士帳戶,該數字具強烈侮辱含義。除此之外,王女士還多次撥打電話及傳送辱罵簡訊騷擾李女士,造成對方長期失眠,生活受到嚴重干擾。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王女士名下確有存款,具備履行返還能力,卻反覆以轉帳手段進行精神騷擾。法院認定其行為不僅違反協議,更藉由侮辱性數字蓄意羞辱對方,構成對司法尊嚴的挑釁,並損害申請人之人格尊嚴。最終,法院依據相關法條對王女士處以人民幣5千元(約新台幣2萬2千元)罰款,並要求其當面向李女士公開道歉。寧鄉市人民法院亦提醒民眾,所有民事紛爭應依法理性處理,任何惡意騷擾、挑釁法院裁決或侵犯他人精神權益的行為,均將依法追責。
林穎孟控前夫家暴反被掀「要求分產5千萬」 深夜發聲反擊了
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指控前夫、誠泰銀行董事長林致光對其施以家庭暴力,導致身體受傷。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21日正式依傷害與違反保護令等罪嫌,對林致光提出起訴。林致光指控,林穎孟對於僅維持9月婚姻財產分配一度提出5000萬,對此,林穎孟也反擊了。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內容指出,林穎孟在婚姻期間曾多次遭受林致光施暴,且行為已觸犯相關法令,因此依法提出公訴。起訴書指出,林男的行為不僅構成傷害,亦涉嫌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林穎孟方面表示,對於能依法走到起訴階段感到遺憾但無悔,並希望藉此提醒社會重視家庭暴力問題。面對相關指控,林致光則透過法律代理人反駁,強調從未有任何推擠或肢體接觸,並認為相關刑事控告與財產爭議可能有關。他指出,目前雙方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仍在審理中,林穎孟曾提出要求5000萬元的金額。對此,他質疑對方是否因財產爭議而多次提起告訴,呼籲對方應秉持理性,回歸法庭尋求解決。林穎孟昨深夜打破沉默,透過律師發表聲明,指稱林致光為「家暴男」,並嚴正否認對方聲稱的「分產」要求,形容其說法為「無稽之談」。她表示,自己並非為金錢提告,而是希望喚起社會對女性人身安全的重視,並強調「願全世界女性能永遠免於受暴力恐懼的威脅」。林穎孟聲明如下:1.我的通常保護令已於2024年4月11日由法院核發並三審定案,再說一次,我有通常保護令。而家暴男則於今日(2025年8月21日)媒體報導被以違反保護令及傷害罪起訴了。足見一直以來家暴男及其律師總是在媒體放話說謊胡謅,不值得我回應。2.家暴受害多為密室,蒐證不易,如果可以,請錄影,即便必須冒著生命危險。因為就算有錄音和驗傷單仍可能被視為證據不足,尤其遇到有資源的NPD。這次多虧有錄影才讓家暴無所遁形。3.物理傷害始終存在不可抹滅。感謝社工和我的律師一直努力沒有放棄希望,願全世界女性能永遠免於受暴力恐懼的威脅。另外,林穎孟委由律師事務所張榮成律師發出聲明:一、林穎孟女士於婚姻期間長期遭林致光先生家暴,林致光先生受到起訴,正因其公然違反保護令,挑戰法律底線。現今更藉散布不實言論,掩飾家暴本質,造成二度傷害。二、林致光先生聲稱林穎孟女士請求五千萬元剩餘財產分配,純屬無稽之談。實際上林致光先生帳戶內有諸多不明金流,難以計算作為當事人所受家庭暴力之賠償或剩餘財產之補償。三、家庭暴力非單純婚姻糾紛,而是嚴重侵害人身安全之犯罪。任何抹黑造謠,均無法改變檢方已起訴之事實。呼籲社會正視家暴問題,支持被害人,並透過司法釐清真相,使被害人不再生活於恐懼之中。◎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84歲父3年87萬退休金遭「保姆」轉走 對方亮結婚證喊冤:我們是合法夫妻
大陸河南鄭州王姓女子近日爆料,84歲的父親在退休後每月領有約8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5萬元)退休金,2年前堅持與家人分開住,並自行找了一名「保姆」。20天前父親突發疾病住院,現已無法正常溝通,家人查看其銀行卡後卻驚覺,帳戶僅剩149元人民幣(約新台幣650元),懷疑多年積蓄已被「保姆」轉走。河南鄭州84歲王老先生住院,家屬驚覺其帳戶僅剩149元人民幣(約新台幣648元)。(圖/翻攝自看看新聞)根據《極目新聞》報導,王女士表示,父親3年間共領得20多萬人民幣(約新台幣87萬元)退休金,如今帳戶只剩不到150元,「我們可以不要這些錢,但要知道它去哪了」。她懷疑保姆挪用父親的資金。當記者前往病房查證時,發現所謂「保姆」其實比老人小十多歲。當被問及是否為保姆時,該女子掏出結婚證,顯示兩人於2022年登記結婚,至今已是夫妻3年多。河南鄭州84歲王老先生住院,家屬驚覺其帳戶僅剩149元人民幣(約新台幣648元)。(圖/翻攝自看看新聞)王父的妻子強調,當初並未告訴子女婚訊,且兩人的生活開銷一直共用退休金,沒有額外存款。她否認將錢轉給自己子女,強調所有開銷都用於日常生活與添購家具,「卡是他清醒時交給我的」。對此,王女士質疑:「你取走我爸卡裡的錢,還說沒圖財?」雙方雖各執一詞,但都同意現階段以照顧老人健康為先,並願意對帳釐清疑慮。王老先生的「保姆」亮出結婚證,稱兩人已是合法夫妻。(圖/翻攝自看看新聞)另據《上觀新聞》與《澎湃新聞》先前報導,2016年,61歲王老伯與小16歲的任姓女子再婚,不料結婚當天突發腦梗,之後長期中風臥病。2020年家中獲舊改安置房與200多萬元補償款,王老伯分得約110萬元(約新台幣478萬元)。然而,2023年至2024年間,女兒發現父親帳戶每日透過ATM大量提現,最後僅剩42.29元(約新台幣183元),引發財產去向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為,巨額款項被轉入任女名下帳戶,對老人財產權益造成現實風險,遂判決由任女與王老伯的女兒共同監護,財產處分須雙方同意,並駁回分割房產請求。法官強調:「不能為了爭產,讓老人晚景凄涼。」
養父逝世多年!高雄男申請回歸本姓 法院1理由同意了
高雄一名男子近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終止與養父之間的收養關係,法院審理後裁定准許,原因為收養關係已不具實質功能,且終止不涉顯失公平情形。據了解,該男子早年經由收養程序成為養子,並辦理戶籍登記。養父已於2002年過世,至今已逾23年,期間該男子並未繼承任何遺產。此外,其生父母亦已先後過世。近日男子因宗教信仰因素,盼能回歸原生家庭,遂提起訴訟,請求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指出,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惟若法院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法院指出,該條文係於2007年修正,修法目的在於放寬原先過於嚴格的要件,以保障養子女身分與權益之自主性。法院審酌本案後認為,男子並無不良動機,其主要目的為恢復本姓,且既未繼承養父遺產,也無其他潛在財產爭議或繼承糾紛,與利害關係人間亦無衝突。因此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虞,依法准許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