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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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歲夫妻因病臥床!「4子女都不願養」老人無奈提告 法院判了
重陽節前夕,大陸江蘇省金湖縣法院在村中巡回開庭,審理一對88歲夫妻起訴4名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案。據悉,夫妻倆因年老多病無法自理,多次協商未果後提告。法院認定子女應依法贍養,判決4人每月共付人民幣700元(約新台幣3020元)贍養費。庭後,法官並向村民說明法律,強調贍養父母既是美德,亦是法律義務。《江蘇新聞》報導,原告鮮姓夫婦均已88歲,育有4名成年子女。由於年事已高、健康欠佳,鮮先生今年突發腦梗後喪失自理能力,其妻亦長期臥病在床,夫妻生活難以自理。老倆口曾多次與子女協商,希望增加贍養費以聘請護工,或由子女輪流照顧,但均未得到回應,最終不得不訴諸法律。考量原告年邁行動不便,法院特別將庭審地點設於村內公共廣場。庭審中,法官指出,依《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有依法履行贍養、扶助及保護父母的義務。法院審酌2位原告均患重病,生活困難,其請求增加贍養費符合法律與現實情況,最終判決4名子女每人每月應向父母支付700元贍養費。庭審結束後,法官以此案為例,向在場村民講解法律條文,並結合農村常見的土地流轉、鄰里糾紛等案例,開展普法宣講。法官強調,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法律明確要求的公民責任。子女應在經濟與精神上給予父母必要支持,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
盡孝換來房產!弟弟照顧癱瘓母親5年 兄長拆遷時反悔求分補償金法院判了
母親過世近二十年,兄弟卻因房屋拆遷補償金鬧上法庭。大陸上海黃浦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房產爭議案件,最終判決支持照顧母親的幼子獨享全部補償款,明確肯定當年的遺產協議效力。據《新聞晨報》報導,已故的陳阿婆生前擁有一間位於上海黃浦區的私房,並育有五個子女。二十多年前,陳阿婆因病癱瘓,需長期照料。經家族協商並遵從母親意願,五個子女簽訂協議:由幼子小伍負責陳阿婆的全部生活起居與醫療、喪葬費用,其他子女放棄照顧義務並放棄繼承權,房屋則由小伍單獨繼承;另約定陳阿婆的退休金用於資助另一名經濟困難的子女。協議簽訂後,小伍信守承諾,照顧母親生活起居長達五年,直至其過世,並承擔全部喪葬事宜與費用。糾紛發生在2019年,該房屋面臨拆遷,小伍與兄長三明發生爭執。三明否認協議效力,要求平分拆遷補償款。然而,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當年因時間與經濟原因未盡贍養義務,認可小伍應獨得補償金。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承辦法官與助理走訪其他兄弟姐妹,核實當年協議背景與執行情況。法院審理認為,該協議屬合法的繼承權處分,具有法律效力,並據此判決小伍獨享母親名下房屋的全部拆遷補償款,駁回三明訴求。判決生效後,雙方均未上訴。黃浦法院民事審判庭助理法官孫娜強調,法律尊重並維護當事人間合法約定,契約精神不可輕忽。本案釋出明確信號:法律不會縱容「坐享其成」,也不會讓履行孝道者「流汗又流淚」。
與父母爭執後失聯30年 父母離世後繼承遺產遭親叔告上法院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民法典》頒布五周年,發表以「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題的典型案例。首起公布的案例聚焦於「子女未盡贍養義務而喪失繼承權」,指稱一名與父母失聯30年的小孩,在父母離事後想要繼承遺產卻失敗的案例。綜合中國媒體報導指出,本案主角小高,是父親高父與母親唯一的兒子。1992年,年僅20歲的小高因與雙親激烈爭執而離家出走,自此斷絕聯繫,對父母生活毫不過問。儘管父母曾向警方報案尋人,數十年來始終無法聯繫上他。期間,母親罹患癌症,父親則接受肺部與心臟等重大手術,但小高未曾探視或提供任何經濟協助。相較之下,高父的弟弟高小乙(化名)則長年對兄嫂提供照護,協助就醫與生活支援,成為照顧兩老的主要依靠。當高父過世後,高小乙仍試圖聯繫小高,希望他能出面處理後事,但對方無視多次電話與訊息。出人意料的是,小高卻在得知父親身故後,主張自己作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領走高父帳戶內的11萬元人民幣存款。這一舉動激怒了高小乙,他決定提起訴訟,主張小高自1992年起長期遺棄父母,應依法喪失繼承權,並請求法院判令該筆款項由自己繼承。其他三位兄弟姐妹,高小丙(化名)、高小丁(化名)與高小戊(化名)也皆支持此主張,並主動聲明放棄繼承。法院最終認定,小高自離家後三十餘年未盡任何贍養義務,父母去世時也未現身,屬於嚴重遺棄行為,依法構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所述的情節。法院裁定他喪失繼承權,並須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所領款項返還給高小乙。
妻偷轉帳5百萬給親媽 全職奶爸怒提告!法院判丈母娘要還159萬
大陸1名楊姓男子3年多前和高姓女子結婚,婚後無固定工作,平時全職在家照顧家庭,某天他偶然發現,妻子瞞著自己透過各種方式轉帳給丈母娘,總金額高達人民幣122萬元(約新台幣557萬元),氣得對老婆提告。當地法院審理後,認為丈母娘占有楊男夫妻共同財產,應返回女婿人民幣35萬餘元(約新 台幣159萬元)。綜合陸媒報導,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該起案例,楊男與妻子高女於2021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後女方在北京市1間美容店擔任店長,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楊男則沒有固定工作,全職照顧家庭。楊男某天偶然發現,妻子瞞著自己通過各種方式給丈母娘周女轉帳122萬餘元,認為自身合法權益遭侵害,憤而提告。高女辯稱,母親在自己婚前就有大額存款近人民幣160萬(約新台幣730萬元),婚後自己為了店鋪業績,多次向母親借錢周轉,所以她轉帳給媽媽是為了還債,這些行為丈夫全部知情,認為是母親去年時查出罹患肺癌,男方擔心她治病把錢花光,所以才提起訴訟。河北省承德市中級法院審酌,周女占有楊男與高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對女婿而言沒有法律依據,他有權主張丈母娘返還不當得利;但周女患癌病情屬實,高女作為獨女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因此轉帳中的15萬元作為贍養費用及醫療等相關費用,屬於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支出,合法有效,周女可不予返還。法院認定,周女應返還其占有楊男夫妻共同財產的50%,即人民幣35萬餘元。
老父告親生女「討每月2.2萬」養智能障礙兒 法院打臉:對女兒多些寬容
大陸上海市浦東新區一名70多歲的沈姓老翁,近日將40歲的女兒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每月支付人民幣5000元(約新台幣2.2萬元)贍養費。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沈翁主張女兒給付贍養費的依據尚不充分,最終駁回訴訟請求。綜合陸媒報導,沈女是老翁與前妻生的女兒,1991年沈翁與前妻經法院判決離婚,女兒隨父親共同生活。1996年,沈翁與現任妻子結婚,次年生下患有智力缺陷的小沈,現為智力三級殘疾人。如今,沈翁患有三高,妻子患有癲癇,2人都需每日服藥,每月醫藥費達數百元,30歲的兒子還有痛風,不能走路,每月也需100多元醫藥費。沈老伯夫妻雖生活能夠自理,但年事已高,無力照顧兒子,打算找住家保姆,費用每月至少人民幣8500元(約新台幣3.8萬元)。不過,沈老伯夫妻每月退休工資不到人民幣1萬1000元(約新台幣4.9萬元),兒子每月有2000多元(約新台幣9000元)殘疾補助,且家中無存款,如今已無力承擔昂貴的住家保姆費,遂將與前妻生的女兒告上法庭,要求女兒每月支付5000元贍養費。沈老伯提到,疫情期間自己腰傷在家躺了15天,女兒未曾看望;此前動遷獲得兩套安置房,因女兒夫妻做生意缺錢,他出售一套借款給女兒,又賣掉另一套置換現住房,剩餘房款30萬元及手續費至今未付清。此外,沈老伯還指出女兒家中有兩輛車,其中一輛是寶馬,卻長期不承擔家中任何責任與義務。沈女反駁,自己小時候隨祖母生活,與父親和繼母共同生活時曾遭欺負虐待,導致精神抑鬱,且弟弟完全可以一人在家,自理沒有問題,只需提前準備好餐食。每次父親夫妻看病打電話,自己都第一時間趕到,父親腰傷也是自己帶去醫院,況且自己身體不好,2年內2次骨折,父親也未曾看望。關於動遷安置房,沈女表示,父親出售一套並非借款給自己,而是自行花費。後來父親決定借款60萬給夫妻倆做生意,2人賣掉大房換小房還借了錢,才歸還父親60萬元。沈女透露,丈夫開網約車每月收入2000到3000元,自己在家帶12歲的孩子,生活困難。另沈老伯夫妻肯定有存款,他們不久前還換了新車。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贍養義務,但目前沈老伯主張女兒給付贍養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同時指出,孝敬贍養父母是中華傳統美德,贍養包含經濟幫助與精神撫慰,贍養費給付與否不影響親情。法院希望沈女能念及父親養育之恩,多陪伴年邁父親,給予精神關懷,也希望沈老伯體諒女兒成家後的小家庭壓力,對女兒多些寬容。
放寬條件!未來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 行政院預計今拍板
法務部去年公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20日行政院會可討論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依照預告版本,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贍養權利人再婚後,就不能再拿贍養費。台灣離婚率位居亞洲第2,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全年有5萬3469對夫妻離婚,粗離婚率為0.228%,亦即每1000名台灣總人口中,約有2.28對離婚,是近5年新高,2023年則有5萬3085對離婚,粗離婚率為0.227%。現行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啟動修法,包含離婚、贍養費及被撫養者順序等相關規定予以修正,去年公告修正草案,修法重點除依釋憲放寬離婚條件,也增修贍養費規定,另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還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裁判離婚部分,草案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另參酌外國立法例的破綻主義精神,放寬裁判離婚要件,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夫妻一方可訴請離婚。不過,審酌分居並非雙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規定過苛,草案也設計細項條款,法官如認為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現行有關請求贍養費規定,以夫妻「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才能請求,但贍養費給與乃基於婚姻法上公平原則而生,屬離婚效力之一,所以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不宜因離婚型態而有所不同,故這部分予以刪除,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意旨。使得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離婚後生活。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事由,也就是養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給贍養費,或減少支付。另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說,收受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其中草案也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並不適用再婚喪失贍養權利規定。
3套房產全給兒…不孝子竟「推倒老母」爸媽心碎 法院判決大快人心
老人贈與兒子的房產能撤銷嗎?為了安享晚年,大陸2位老人將自己名下3套動遷房的產權份額贈與給兒子一家。沒想到,房屋過戶後,兒子不僅沒有盡孝,甚至把老母親推倒在地,被判處刑事處罰。老人認為,兒子一家未履行贍養義務,並嚴重侵害其權益,導致生活困難、身心受傷,要求撤銷房屋產權份額的贈與。《新聞晨報》報導,年近90歲的賈老伯和沈老太育有多個子女。2005年8月,他們1套位於上海浦東新區的私宅拆遷,按政策可取得拆遷安置房4套。老兩口考慮到賈男是唯一的兒子,便商量將3套安置房的產權份額,贈與給兒子一家三口,希望能換來晚年的贍養,兒子表示同意。隨後,按照老人的意思,3套房屋的產權登記在了賈男及其妻女名下。 然而,產證辦完後,賈老伯和沈老太不僅沒有迎來期待中的晚年生活,反而依舊要為兒子一家照顧飲食起居。甚至,在2位老人生病時,賈男也沒拿出一分錢。更過分的是,2022年8月,賈男還將老母親推倒在地,造成其受傷,最終因故意傷害而被判處管制。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間,賈老伯還曾陸陸續續把40餘萬元養老錢交給兒媳張女保管,在要求對方返還時,卻遭到拒絕,老人於是訴至法院。法院生效文書認定,張女應向賈老伯返還42.2萬餘元。不過,即使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兒媳仍沒有返還這些錢款。 為了拿回自己相應的產權份額,2023年9月,2位老人再次將兒子一家訴至法院,主張賈男及其妻女未履行贍養義務,並嚴重侵害其權益,導致生活困難、身心受傷,要求撤銷三套房屋產權份額的贈與。賈男辯稱,自2006年起,自己就一直照顧父母,對母親的身體傷害也並未到達嚴重侵害程度,且即使他的贈與份額被撤銷,妻女的份額也不應被撤銷。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是私房被拆遷人,享有涉案3套拆遷安置房屋相應產權份額,然而原告放棄上述產權份額,將房屋產權均登記在3名被告名下,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成立。 法院認為,原告將自己的房產份額贈與被告,被告理應更加珍惜,但被告均未盡到其作為受贈人應盡的扶養義務,嚴重侵害贈與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原告贈與被告相應安置利益,是基於與其父母子女關係,並不會單獨贈與兒子的妻女。因此,浦東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原告對於被告贈與3處房屋產權份額的行為。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予以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9旬翁簽贍養契約「房產權歸年輕同事」 13年後反悔想取消…結局逆轉
高齡化社會中,有些獨居老人會與他人建立贍養關係,中國上海就有一名90多歲的老翁,和年輕同事簽訂10多年的贍養及財產贈與關係,豈料個人婚姻突然發生變化,突然宣布取消契約,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結果也出爐了。據《新聞晨報》報導,老翁因為和子女關係不好,2005年和顧姓同事(化姓)一家人簽訂《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內容提到過去10多年內,他雖未與同事建立過明確的贍養關係,但對方各方面的照顧都已做到,因此他想透過法律方式,確認財產的歸屬權。協議中提到,老翁若過世,房屋及家中所有物品,均歸屬顧姓同事夫妻所有,也列舉相關生活需求。然而到了2018年,93歲的老翁找到老伴,因此想反悔,曾在2019年、2021年向法院提起訴訟。顧家人提供雙方的合照、聊天紀錄等,證明他們過去常陪伴老翁,一起去旅遊等。即便提告後,顧家人依舊常發訊息關心老翁,但老翁卻直接封鎖,而且當顧家人上門探望,他也將人拒絕碰面。對此老翁駁斥,聲稱這些證據是雙方發生衝突後,顧家人刻意留下的,沒有矛盾之前並不會拍照,可以證明不合有多嚴重。法院審理指出,老翁自行書寫《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並簽字,顧家人雖未簽字,但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以實際行動履行協議,因此贍養義務的贈與關係成立。如今老翁卻稱該協議不成立,顧家人認為該協議效力待定的意見,法院均不予認可。老翁之前曾表示,自己是因為婚姻關係變化,需要家庭養老,才需要房屋。也就是說,此次撤銷贈與之舉,實質並非顧家人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所致,因此老翁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法院認為,在顧家人已照護老翁多年的情況下,老翁撤銷贈與,有違和諧社會善良風俗,隨意撤銷贈與也不利於贍養關係的穩定,最後對於老翁的訴請予以駁回。
「具荷拉法」通過了!無良父母犯2行為 不得繼承子女遺產
女星具荷拉逝世後,棄養她的生母突然出現爭遺產,引起韓國人民關注。具荷拉哥哥具浩仁在2020年發起請願,歷經近4年時間,韓國國會今(28)日以無反對票通過被稱為「具荷拉法」的《民法》修正案,無良父母若違反贍養義務和犯下嚴重罪行,將喪失子女遺產繼承權。綜合韓媒報導,已故女星具荷拉的哥哥具浩仁向國會請願而得名的「具荷拉法」,內容主要是限制未盡撫養義務、對被繼承人實施虐待或犯下重大罪行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韓國國會終於在今日通過「具荷拉法」,法案總表決結果為284票贊成、0票反對和2票棄權。通過的修正案中強調,往生者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繼承人,存在嚴重違反撫養義務或犯有嚴重罪行的情況下,將可能被剝奪繼承權,而要讓繼承權生效,要有公正的遺囑或共同繼承者提出。「具荷拉法」將於2026年1月正式實施,適用於2023年4月25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具荷拉在2019年離世後,震驚韓國演藝圈,在哥哥具浩仁、好友和粉絲還在傷痛時,具荷拉的親生母親竟為了爭奪遺產,與兒子鬧上法庭,讓外界看了咋舌;為此具浩仁2020年主動向國會請願,提出「禁止遺棄子女的父母繼承子女的財產」,並將其稱為「具荷拉法」,但在當時第20屆國會最後會議,裁定不通過,認為內容要有更深的研究。事實上具荷拉和具浩仁在年幼時,親生母親選擇離家出走丟下他們,她在兩人成長過程中完全沒有盡到為人母的責任;慶幸的是,具荷拉與具浩仁相依為命,健康長大,出社會後也相互扶持,兄妹倆關係非常親密。◎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父母年老喪失勞動能力 女兒拒撫養「他們重男輕女」遭起訴…結局曝光
假如父母重男輕女,肯定會造成孩子內心的不平。中國有一對老夫妻,因為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每年得花錢看病,但女兒認為父母以往偏心哥哥,按照農村風俗應該由哥哥撫養,自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經果法院審理後,結果也曝光了。根據《現代快報》報導,張男和陳女都已經80多歲,育有1對子女的2人,近年來患有較嚴重的高血壓,已喪失勞動能力,急需子女照顧,但因家庭糾紛,女兒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夫妻將子女起訴至法院,要求2人給付贍養費和醫療費。經過法院調解,要求子女每月各付850元人民幣贍養費,並分攤醫療費,但女兒一直不肯履行義務,法院透過承辦人與張女聯繫,進行強制執行。執行人員在村幹部的陪同下,來到張女家中,但對方抗拒執行,多次癱倒在地,還大吼大叫。在長時間的溝通下,張女最後心不甘情不願,從保險箱拿出近8000元現金,履行了義務。消息一出,引發一番討論,網友意見五花八門,「難道是:好處給了兒子,養老不忘記女」、「財產給誰,讓誰贍養」、「繼承家產的時候,把大多數東西都給了兒子,養老的時候卻要女兒長期照顧,本來就不合理,繼承多少付出多少才應該」、「把妳養大了,就應回報。至於回報多少,可以商量」、「贍養跟遺產怎麼能混為一談?」
《民法》修法!將放寬離婚條件 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
憲法法庭去年針對《民法》規定夫妻「有責」一方不准請求裁判離婚,判決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篇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只要夫妻在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增修「贍養費」規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另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贍養權利人再婚後不能拿贍養費,修法後將可溯及既往。法務部日前預告修正草案,收集各方意見,其中《民法》親屬篇共修正12條、新增7條、刪除1條,異動20條條文,幅度不小。修法重點,除依釋憲放寬離婚條件,也增修贍養費規定,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裁判離婚部分,保留《民法》第1052條有責主義的部分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已少有適用的要件,包括「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另參酌外國立法例,放寬裁判離婚要件,若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訴請離婚。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事由,也就是養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給贍養費,或減少支付。另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說,收受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不過,草案也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並不適用再婚喪失贍養權利規定。舉例而言,藝人大S與前夫汪小菲離婚,由於協議並無限制對方再婚條件,雙方自行約定支付贍養費,並無生活困難情形,縱使大S隔年閃電再婚,汪仍須依約支付贍養費。此外,草案明定法院7項審酌贍養費標準,包括夫妻年齡與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或有無職業退休年金分配請求權、需繼續照顧未成年子女程度、贍養權利人接受職業訓練及重返職場機會及費用、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人,以及人數、婚姻存續期間長短、生活水準及家庭分工情形,或其他影響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
約定「贈屋養老」!過戶後房產遭女兒變賣 法院逆轉判決出爐
居住在中國北京的張姓老太太已經年過七旬,名下有著一套房子,由於膝下只有一名女兒,因此先前與女兒約定好,自己將房產過戶給女兒,但是女兒要保留自己生前居住在這棟房子的權利,同時女兒還要善盡贍養、善待、安葬等義務。張老太甚至為此與女兒簽訂協議,但沒想到協議簽訂完畢、房屋過戶後,女兒轉手就將房產變賣。而目前,法院也針對這起事件做出逆轉性的判決。根據中國媒體報導指出,張老太於2021年2月與女兒秦姓女子簽訂一份「承諾書」,雙方約定好,母親張某自願將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無償贈與的方式贈送給女兒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贈與住房內永久性居住的權利。除此之外,女兒在接受贈與後,保證對母親盡生養死葬,贍養和善待義務,並且保證母親在案涉房屋內永久居住的權利。為此,雙方除了簽訂承諾書外,承諾書上還蓋有雙方的手印。而沒想到在張老太將房屋過戶給女兒後,張老太便與秦女發生衝突,而在過戶兩個月後,張老太又發現女兒正在試圖將房產賣掉。為了保障自己的養老權利,以及阻止房屋遭到出售,張老太便到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房屋進行異議登記,同時將女兒告上法院,要求撤銷房產贈與。張老太在法院上主張,自己的確承諾將房產贈與給女兒,但女兒同時也要善盡贍養、善待與後事辦理之義務,同時也要維護張老太在房子內居住到臨終的權利。最後法院也判決,女兒秦女的確違反了與張老太之間的贈與協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張老太對房屋的贈與應繫附義務的贈與,根據「承諾書」的約定,所附義務為女兒秦女對母親張女盡到贍養義務,並確保其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益。而秦女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案涉房屋,已經明顯違反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最後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女兒秦女應於判決生效10日內,將房產登記至母親張女名下。
房徵收金3千萬…遭子女怨不公平「偏心小兒子」 老婦慘無人顧靠贍養費度餘生
大陸一名老婦將房屋徵收的70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3100萬元)補償金分給4名子女,但因為分給小兒子較多,造成另3名子女認為母親偏心,因此心中怨氣,拒絕照顧老婦。根據陸媒報導,2021年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接收了一起分產案件,指出一名82歲的程姓老婦育有4子女,當時將房子徵收的700多萬元人民幣補償金,其中的約400萬元(約新台幣1769萬元)分給小兒子,200多萬元(約新台幣884萬元)分給大兒子,其餘的2個女兒則是分得各50多萬元(約新台幣221萬元)。原本程婦想著要輪流在4子女家居住養老,不料在大兒子及其中一個女兒家輪流居住2個月後,就因為生活細節等問題鬧出矛盾,無奈之下便開始住在小兒子家。怎料,小兒子因為金錢糾紛導致房屋遭法拍、背負債務,現在跟母親在外租屋卻也無力負擔租金、生活開銷及醫療費用。另3名子女則認為母親偏心,又一直私自貼補小兒子,對其心生怨氣,因此不願意盡贍養義務,但最後經調解後,達成共識每人給予8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538元,共約1萬4千元)作為母親每月的贍養費。
好心夫妻陪伴照顧 9旬獨居翁承諾「過戶房產」結婚後卻反悔…結局出爐
承諾過的事情,可以反悔嗎?中國有一名90多歲的王姓老翁,多年來一個人居住,受到一對夫妻的照顧,因此立遺囑要把全部的財產留給他們,沒想到後來再婚,因此想要回已經過戶的房子,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決也出爐了。據《澎湃新聞》報導,王姓老翁早年和妻子離異,子女也和他互不往來,多年來獨自一人生活,好在劉家上一輩和老翁熟識,夫妻倆和他既是同事又是晚輩,10幾年來對他一直很照顧,讓老翁十分感動,於是在2004年立下遺囑:「他們以勝似親人的關愛幫我度過傷病痛,關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許多事情…」。老翁表明過世後,由劉家夫妻繼承自己的房子和財產,隔年手寫《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明確提出願和劉家夫妻建立贍養關係,確定過世後他的財產全歸劉家夫婦。同年12月,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約,房子過戶到劉家人名下。老翁有新歡後就反悔了。(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一直以來,老翁從沒向劉家人要求房租,劉家人也沒要求他搬離,直到2019年6月,高齡93歲的老翁有了新歡,並在1年後登記結婚,期間2度起訴到法院,主張房屋買賣合約無效、解除房屋買賣合約,但均被駁回。老翁2022年8再度以劉家人未盡撫養義務為由提告,要求撤銷對房屋的贈與。對此,劉家人喊冤,提到過去經常陪伴老翁,帶他參加旅遊、聚會,還出示合照證明,後來微信卻被封鎖、拒絕登門探望,但他們依舊履行贍養義務,時常傳簡訊關懷。法院認為,老翁書寫《贍養及財產贈送協議》並簽字,劉家人雖未簽字,但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以實際行動履行協議,雙方贍養義務的贈與關係成立。此外,在獲得房屋贈與前,劉家人已照顧老翁10多年,也沒有證據表明他們不履行贍養義務,老翁卻因自身婚姻關係的變化需要房子,並非劉家人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法院判定,老翁以劉家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為由提出撤銷贈與,缺乏事實依據,因此駁回全部訴訟請求。針對結果,老翁不服上訴,但二審法院同樣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離婚冷靜期婆婆過世 尪拒分遺產妻提告…法院判決結果曝
夫妻在離婚前,財產最好先分配清楚,否則糾紛理不完。中國有一對夫妻2年前離婚,丈夫因未履行支付撫育金的承諾,妻子一狀告上法院,結果發現丈夫繼承了婆婆的房產,還把房子賣掉換錢,為此她要求分割賣房款項,法院判決在近日出爐。廣西高院本月21日發布一則案件,張姓人夫2021年和王姓妻子協議離婚,女兒跟隨妻子,雙方約定張男自願支付王女100萬人民幣撫育補償金,然而離婚後,張男卻沒有按照規定付錢,王女便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法院審理過程中,王女意外得知前婆婆在2人離婚冷靜期內過世,並留下一套房產,房子被張男變賣,王女便要求分割出售房屋獲得的金額。不過,張男不滿2人分居10多年,期間王女從未來探望過婆婆,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而且王女明知他需要繼承母親遺產後,才有能力支付撫育補償款,不應該再要求分割賣房的款項。針對張男指控王女未盡到對婆婆的贍養義務,而無權分得售房款的主張,法院認為王女要求分割賣房款項,並非基於王女直接繼承前婆婆的遺產所得,因此不予採信,最後判決張男須支付王女所繼承取得的賣房款項218萬餘元人民幣。
他退媽保險「取222萬打賞直播主」…母氣炸提告 法院判決出爐
大陸衡陽市一名母親不僅將保單投保人改為兒子的名字,且還贈與兒子人民幣30萬現金(約新台幣133萬),但兒子接受贈與後,不但不盡其贍養義務,還利用投保人的身份進行退保,取出人民幣50余萬元(約新台幣222萬)肆意揮霍,近日母親告上法院,請求撤銷對兒子的贈與。綜合陸媒報導,近日「兒子取母親50萬養老錢打賞女主播」登上熱搜,一名李姓母親離婚後,便和兒子周男及其妻子共同生活,由於周男沒有固定工作,母親便於2021年8月召集其兒女在家裡開家庭會議,周男及其妻子承諾今後負責母親的晚年生活,承擔贍養義務,母親遂同意將自己已繳清保費的理財險保單全部贈與周男並將投保人變更為他,隨後又贈與人民幣現金30萬元,並為周男的兩個孩子購買萬能險理財保險。沒想到周男接受贈與後,不但不盡其贍養義務,還利用投保人的身份進行退保並取出保費共計人民幣50余萬元肆意揮霍,用於購買網路遊戲裝備、打賞女主播等。母親得知情況後,為防止被告兒子繼續退保並轉移、揮霍全部保險財產,保障自身權益,遂將兒子訴至蒸湘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告李某對被告周某的贈與。法院判決出爐,法官指出被告周男未按約定履行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贍養義務的事實及維護社會善良風俗,蒸湘區人民法院最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李母的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原告李母對被告周男九份保單的贈與。
老夫婦「傾囊幫兒買房」卻被送進養老院 母心酸提告:說好養我的
上海一對老夫婦把老房子和股票賣掉,給大兒子買了一間新房,並約定好和大兒子同住,且大兒子需盡贍養義務,沒想到大兒子離婚後和母親關係惡化,不僅把房子賣了,還要將母親送到養老院,老母親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將兒子告上法院,最終法院裁定大兒子應當償付70萬元。上海一對老夫婦張老伯與李阿婆育有2兒2女,2007年張老伯因病行動不便,夫婦倆便賣了自己的老房子和股票,拿錢給大兒子買新房,並約定和大兒子同住,而大兒子需多盡贍養義務。但隨著張老伯去世,大兒子又經歷了離婚,和母親的關係逐漸惡化,隨後大兒子竟把和母親共同居住的房子賣掉,還堅持把母親送到養老院;李阿婆不得已,只能將兒子告上法院,並索賠150萬元(約新台幣665萬元),她表示曾和4名子女召開家庭會議,當時大兒子表示房子賣掉後,會分150萬元給她,供她去養老院使用,但卻遲遲不履行。對此,大兒子表示,即便說過給母親150萬元,也屬於單方贈與,在沒有實際交付之前有權變更。法院最終審理認定,大兒子因接受母親贈與,而附帶的義務並未妥善完成,應當償付70萬元(約新台幣310萬元)。
翁癌逝「百萬房產」全給看護!斷聯8年女兒氣炸爭產 結局超展開
大陸浙江一名60多歲的董姓男子去年因病去世,去世前將自己名下一套價值百萬的房產送給了看護,而沒有留給斷聯8年的女兒,讓對方相當不滿,於是百般阻撓。由於一直拿不到房子,看護起訴了董女和年逾8旬的董母。最終法院調解不成,對遺贈糾紛案做出了判決,判處看護需給董女15萬人民幣(新台幣64萬元)。綜合陸媒報導,董男一家3口多年前因老家拆遷,意外分得3套房,後來他與妻子鬧矛盾,由法院調解離婚,3人各分得一套房。因為夫妻矛盾鬧得有點僵,站在母親一方的女兒,就此與父親產生隔閡,一氣之下將近8年沒和爸爸來往,讓董男很寒心,去世前決定將價值百萬的房產留給長年照顧他的看護。女兒得知父親將房產贈與看護後十分不滿,多次阻撓甚至驅趕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因為父母感情產生了裂痕,所以較少來往,但並沒有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在得知父親生病後,她也立即履行照料義務,並為此負擔了部分醫療費、日常開銷、身後喪葬費等,主張父親當時可能意識不清,才把遺產留給看護。法院審理期間,董男的親友出示了自己拍攝的視頻,顯示他決定將房產贈與看護時,意識清醒、表達清晰,且老翁當時還接受了電視台採訪,表達要將房產贈與看護的意願。法院認為,董男通過電視台、書面遺囑等多種方式,多次明確表示將房屋贈與看護,體現內心真實想法,雙方協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法院審酌,在董男癌症晚期,女兒參與照料、陪同其前往上海等地看病及身後處理喪葬等事宜,有據可查的相關花費10餘萬元,判處看護需補償董女15萬元;另考慮董男親友拍攝的視頻中,他曾提及過房子贈與看護,並由對方贍養老母親的約定,因此法院酌情判處看護需補償董男的母親10萬元。
4子女拒養1300都不願給 法官聽完「老夫婦訴求」哭了:這樣的父母哪找
父母把子女拉拔長大,不求回報,而子女長大後在能力範圍內,應也要盡贍養父母的義務。大陸湖南省日前發生一起贍養糾紛,老太太因摔倒無法自理,沒想到4名子女竟不願負擔,讓她心寒告上法院。法官艾艷萍表示,老夫婦只要求一人負擔300人民幣(約新台幣1304元),「捫心自問一下,這樣的父母哪裡找?」她還一度落淚。根據《北京青年報》報導,一對高齡84歲的老夫婦婚後育有3子1女,隨著孩子長大、搬離家中,只剩下小兒子住在家裡;今年5月,老太太摔傷導致行動不便,需有人在旁全程照料,沒想到子女們都不願承擔贍養義務。無奈之下,老夫婦對4名子女提出告訴,要求他們要支付贍養費,並且承擔贍養義務。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陬溪法庭承辦法官艾艷萍考量老夫婦行動不便,決定到其居住地開庭。案件審理過程中,大哥、二哥以及小妹皆表示,爸爸媽媽一向偏愛弟弟,幾乎把東西全留給弟弟,那爸媽自然要由弟弟一人負責。艾艷萍耐心調解,「按照法律規定,你們的父母是可以要求你們每月給2500人民幣(約新台幣10873元)的贍養費的,但我反覆問了他們,他們只要求一位子女負擔300人民幣(約新台幣1304元),你們少買件衣服,少吃點好吃的,就可以拿出來了,你們捫心自問一下,這樣的父母哪裡找?」艾艷萍講到一度哽咽。不過幸好後續經過村民等人多方調解,老夫婦與4名子女終於達成贍養協議。
婚後才知妻絕育不能生…他隱忍換來離婚 反告結果被打槍:女性非生育工具
大陸四川省重慶市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做了絕育手術,拒絕再恢復,不願幫他生小孩,此舉侵害到他的生育權,因此對妻子提告求償15萬人民幣(約新台幣65.3萬元)。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法官認為,女性並非生育工具,且繼女未來在法律上也必須履行贍養義務,人夫不必擔心未生育子女而老無所養,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根據陸媒《人民法院報》報導,李姓男子與王姓女子2008年登記結婚,而王女為再婚,與前夫有一個女兒,婚後帶著女兒與李男一起生活。婚後,李男才知道妻子做過絕育手術,一度要求對方手術恢復生育能力,但遭到拒絕,由於太愛妻子,最終接受了這個事實,並且把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孩子視如己出。不過王女之後卻以吵架為由,分別於2019年、2021年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但都被以證據不足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遭法院駁回。對此李男認為,王女背棄當年白頭偕老的承諾,還拒絕生育,導致自己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給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因此對王女提告求償15萬人民幣(約新台幣65.3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同時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王女的女兒現已成年,與李男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女關係,李男有權在年老以後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不必擔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無所養,綜上,依法判決駁回了李男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