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期
」 追訴期 性侵 性騷擾 免訴 逃亡
修杰楷涉閃兵案會被關?律師曝「大部分判2至4個月」 涉及1情況刑責更重
藝人閃兵案持續延燒,曾被封為「國民好老公」的修杰楷如今也捲入調查。雖然他當年服的是替代役,但據了解,其實曾以15萬元試圖以「假裝高血壓」方式獲得免役資格,最終失敗改服替代役。目前檢調已將他列為被告,並以新台幣50萬元交保。針對修杰楷涉及閃兵案,律師蘇家宏日前透過影片說明相關法律責任。他指出,逃避兵役屬於刑事犯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時涉及偽造公文書等情節,則可能面臨更重刑責。他也解釋,許多人疑惑為何事隔多年仍被追查,實際上依法律規定,兵役逃避行為的追訴期可長達20年。至於實務上刑度,蘇家宏指出,大多數案例的判刑範圍為2至4個月,且通常可易科罰金。但即便如此,一旦遭判刑,仍會留下前科紀錄。對於修杰楷個案,蘇家宏補充表示,因他目前年滿36歲,早已超過服兵役年齡,不會再補服兵役。不過,他仍面對刑事調查與責任。他也呼籲,若仍有涉案者尚未被查獲,應盡早自首以爭取較輕處分。修杰楷事後於社群平台坦承曾「做錯事」,並對此感到懊悔。他表示,事件對妻子賈靜雯與女兒造成驚嚇,深感自責與抱歉。「身為公眾人物應以身作則,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對所有受到影響的人,我深表歉意。」他強調將全力配合司法程序,也懇請媒體給予空間,讓事件獲得妥善處理。
阿扁涉洗錢案拖過追訴期2度判免訴! 檢不服上訴遭高院駁回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涉洗錢案,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疑似洗錢,台北地院判免訴以後,檢察官上訴後此案發回北院,更一審後依法仍判免訴,檢方不服再度提出上訴。高院經審酌後,於今(10月23日)宣判上訴駁回,全案得上訴。全案源於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給吳淑珍,並由陳水扁運用職務權限讓陳敏薰於同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份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最終被選任為101董事長。不過,因陳水扁的健康問題,此案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最終由北院合議庭在去年(2024)5月20日經台北地院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於2016年9月25日完成,判陳水扁免訴。北檢上訴後,此案於去年8月28日經高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於去年的12月31日更一審再度判免訴,北檢不服再度上訴。此次檢察官上訴主張,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及陳敏薰買官案的前案偵審期間,已就被告本案洗錢罪嫌為偵查及實質審理,應屬本案審判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故本案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案經審酌後,高院認為前案的判決已認定本案洗錢行為「未據起訴」,且前案「亦未就被告所涉洗錢罪嫌為實質審理」,因此無從以前案作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依據。另,法院依據醫院診斷證明,確認被告因疾病停止審判的原因「仍繼續存在尚未消滅」,故認為原審未裁定繼續審判亦屬無不當。基於時效已完成且時效停止的主張不成立,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得再上訴。
劉冠軍貪1.9億潛逃25年 「追訴期過」檢方1理由上訴失敗
前國安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劉冠軍,涉嫌侵占「奉天專案」基金孳息高達新台幣1.9億元,並於2000年(民國89年)潛逃中國大陸遭通緝。歷經長時間的審理與追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台北地方法院免訴判決,理由是追訴權時效已屆滿。據了解,事件可追溯至1999年,劉冠軍時任國安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掌管秘密經費「奉天專案」基金。他被控與會計長徐炳強等人合謀,在外交部歸墊公款美金1070萬元後,將剩餘美金799萬餘元(折合約新台幣2.4億元)挪用,當中美金750萬元更被以禮盒形式,送至中華開發銀行董事長劉泰英。劉冠軍於2000年9月3日棄職潛逃,上午自新竹南寮漁港搭漁船偷渡,當日下午即抵達中國大陸,隨即遭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並被撤職停役。台北地檢署也於2003年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因劉冠軍長期逃匿,法院在2004年5月21日發布通緝。北院審理認為,依當時法律規定,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另因被通緝,依法停止計算期間的1/4,共延長5年,合計25年。依此計算,自犯罪行為終了日1999年4月2日起,追訴權時效已於2025年4月21日完成,北院遂於今年4月30日裁定免訴。檢方不服,主張劉冠軍潛逃期間涉及投敵、間諜等罪,與侵占罪具牽連關係,應重新計算時效。但高院認定,檢方起訴書僅記載侵占罪,並未提及投敵罪,依「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逕行審理;且兩罪在行為模式、地點與時間上均不同,難認屬同一案件,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狼醫性侵兒少頻傳 法制局建議刪除追訴時效
近年頻傳「狼醫」事件,其中更有人將狼爪伸向兒少。根據國外統計,兒少性犯罪的被害人往往經歷多年才得以面對加害事實,並提出告訴。立法院法制局指出,被害人可能面臨追訴權已過時效而消滅,建議我國應借鏡歐盟,研議排除兒少性犯罪的追訴時效。精神科醫師孔繁錦被控2021年性侵未成年少女,遭判處1年有期徒刑。他假稱要在臀部打針,將被害人帶到注射室用手指性侵得逞,少女逃離後告知男友,事後到身心診所求診,醫師察覺異狀並通報,由社工陪同報案。小兒心臟科醫師紀孟宏遭指控2022年替女童檢查心臟時,以手持超音波將探頭放在女童胸部上游移,並以手指抓取、碰觸乳房和乳頭,由於女童無法判斷用意,並未明確表示反對。之後紀男又以「遺傳」為由為女童母親檢查,並以同樣手法猥褻,遭識破後才停手,女童母親事後詢問才得知女兒已遭狼爪。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兒少性犯罪被害人可能因年紀幼小,對犯罪事實認知不足、犯罪行為人身分為師長或親屬長輩等因素,導致未能及時尋求司法救濟。根據澳洲全國兒少性侵調查報告,在兒少時期遭受性侵的被害人,平均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理事長林健禾指出,無論成人或兒童,性犯罪的被害人通常非常隱諱,只有在建立良好關係及隱私性時,才有足夠的安全感而願意揭露。相較於大人可以獨立生活,小朋友更不容易向他人表露受侵害的訊息。立法院法制局指出,歐盟已積極檢討朝向「刪除兒少性侵害犯罪追訴時效」的方向立法,建議我國主管機關正視,應研議排除兒少性犯罪的追訴時效。
王室醜聞延燒!挪威王儲妃長子涉26項罪名案件 遭控性侵與傷害罪
挪威奧斯陸警方於6月27日對挪威王儲妃梅特瑪麗特(Mette-Marit)之子瑪流斯博格荷伊比(Marius Borg Høiby)正式提出多項刑事指控,內容涵蓋三起強姦、四起性侵及兩項身體傷害等罪名,該案調查歷時數月,涉及受害者人數已達雙位數。荷伊比因涉嫌強姦與性侵震驚挪威社會。(圖/翻攝自X)根據《美聯社》與BBC報導,現年28歲的荷伊比為王儲妃與前伴侶所生,為王儲哈康(Haakon)的繼子。警方表示,他自2024年起三度被捕,先後在8月、9月與11月因涉嫌性犯罪與傷害罪名遭到拘留。警方檢察官克魯謝夫斯基(Andreas Kruszewski)表示,荷伊比在偵訊過程中配合辦案,警方蒐證範圍涵蓋簡訊、證人證詞及現場搜索資料。具體指控包括一件涉及性交的強姦案、兩件未涉及性交的強姦案、四件性侵與兩件傷害罪。對於案件涉及多少名受害者,警方僅證實為「雙位數」,不願透露更多細節。有些案件則因證據不足或追訴期已過被撤銷。辯護律師賽庫利奇(Petar Sekulic)透過電子郵件表示,荷伊比「對所有指控極為重視,但否認大多數罪嫌,尤其是否認涉及性侵與暴力相關案件」。挪威王室目前不對個案進行評論,僅透過挪威通訊社NTB表示,案件將依正常司法程序進行,不予置評。案情在挪威媒體引發極大關注,因王室在當地長期受到人民喜愛。荷伊比曾與王儲一家及其子女英格麗亞歷山卓拉公主(Princess Ingrid Alexandra)與斯維雷馬格努斯王子(Prince Sverre Magnus)同住,現則搬至鄰近住所。荷伊比雖無正式王室頭銜,卻在公眾視野中長大,案件目前仍在候審中,依法他享有無罪推定原則,據悉,其生父莫頓博格(Morton Borg)曾因涉毒與暴力服刑,荷伊比本人亦曾坦承曾經吸食古柯鹼並出現成癮問題。王儲妃梅特瑪麗特於2001年與哈康結婚時,也因其過往背景成為媒體焦點。荷伊比因涉嫌強姦與性侵震驚挪威社會。(圖/翻攝自X)
媽媽常碎念「財產都是你弟弟的」 她長大驚覺被私刻印章拋棄繼承權
一名女網友近日在臉書社團「靠北婚姻」發文,控訴母親長年偏心弟弟,甚至在她國中時期私自盜刻印章、代為簽署放棄父親遺產繼承的文件,直到她成年後才驚覺自己可能早已失去應得的財產權,卻因時效問題無法追訴,內心深感被剝奪與不公平,「如果父母的教育方式不當,你生多少個小孩,他們也都會彼此變成仇人」。該名網友指出,其父親在她年幼時即因病過世,留下了一棟透天厝,所有權登記在母親名下。祖母並未介入,租金也持續交由母親處理。三年後,母親再婚,帶著她與弟弟另組家庭。然而自高中起,母親開始頻繁告知她:「以後我們家的財產都是你弟弟的。」當時她並不理解,只感覺話語突兀。直到上大學後逐漸了解遺產與特留分等相關法律,心中產生疑問與不滿。直到成年後,原PO查詢戶籍資料時震驚發現,早在國中二年級那年,母親竟盜用她的印章,代為簽署「拋棄繼承」文件,使她喪失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經諮詢律師後得知,因案件已過追訴期,無法採取法律行動。更令人痛心的是,原PO從親戚口中得知,母親後來以「買賣」名義將原屬父親的透天厝過戶給弟弟,而土地狀況尚未明朗。她坦言,除非能取得母親身分證,否則無法進一步查證。原PO也提到,母親在經濟上對她要求甚高。從大學起即每月提供5000元生活費給母親,畢業後甚至上繳1萬元,直至結婚才停止給付,「那年代大學生能給家裡錢的真的不多,但我從不計較。」即便如此,母親仍曾口出重話:「養你不如養一條狗」,讓她徹底心寒。如今母親年邁、健康轉差,原PO坦言內心矛盾,不知是否還有機會依法取得自己應得的「特留分」財產。這也讓她無奈感嘆,家庭的不公平對待已嚴重影響她與弟弟的關係,雙方幾乎斷聯,「人家說獨生子女很寂寞,但父母若不能公平對待,就算有再多兄弟姊妹,也只會變成仇人。」原PO也沉痛指出:「有人用童年治癒一生,我卻用一生來治癒我的童年。」並呼籲為人父母者,若無法一視同仁地對待每個孩子,「那就只生一個,別讓孩子為了愛與公平付出一輩子的代價。」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留言表示,「遺產部分妳可以請教律師,至於母親她如何對妳,妳就如何對她!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相同也有不是人的父母!自己過得好最重要」、「她擅自刻妳的印章去蓋就已經觸法了。可以去問看看,當時妳年紀小未成年,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法律上是否有保護當時未成年的妳,可以讓妳母親當時蓋那章是無效,同時妳母親是否要負上偽造的刑法」、「這就是人性,該你的去拿,打官司就對了」。
李俊俋請辭閃人監院無人到立院備詢 吳宗憲這樣說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原本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等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但李俊俋近日捲入濫用公務車風波,先是悍然表明,無慣例他要到立院說明,昨晚也發出辭職聲明,辭去監院祕書長獲准,而監院今日也並未派人參與司法委員會的議程,會議召委吳宗憲則提醒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濫用公務車已有觸法之嫌,追訴期長達20年,請相關單位依法行政、進行調查,不要雙標。吳宗憲今天在質詢時首先說明,他之所以排定今日的議程,原本是為探討政院剋扣地方縣市補助款的議題,因為這種行為已經有觸法之嫌,當時還沒有監察院濫用公務車爭議,因此不是刻意針對監察院秘書長。至於已經請辭的李俊俋秘書長原先向司法委員會請假一事,吳宗憲說,近期總統府秘書長、國安會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都拒絕到立院委員會備詢,雖然民進黨立委也質疑,立法院秘書長同樣也沒到立院委員會報告。但差別在於,立院秘書長是立院內部人員,但總統府、國安會、監察院秘書長是立院外單位,若拒絕到立院備詢,立院就不可能瞭解這些單位處理行政事務引發的爭議。他舉例,國安會組織條例第八條明確記載,國安會秘書長要向立院負責,但國安會秘書長仍拒絕到立院備詢。他想問,請問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的國會改革法案會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甚至其它行政單位的秘書長都拒絕到立院備詢,現在甚至連政府預算(刪減地方補助款),立法院都不能管「請問有哪個民主國家的國像中華民國立法院這樣的弱」?吳宗憲表示,依照他個人看法,監委濫用公務車已經觸犯詐欺、背信、侵佔等罪,甚至貪污治罪條例,固然檢察官有個人主觀,但是他要提醒調查局長、法務部長,廉政署長,上訴罪刑追訴期是20年。「調查局長最近不是很愛辦偽造文書案件嗎,請調查局一併偵辦,監察院派公務車的派車單是否有記載『帶小狗看病』,有沒有其它類似登載不實的問題,包括看牙醫、送小孩出國等用途有無確實記載等」,吳宗憲語帶酸氣的表示。廉政署長馮成說明,監委涉嫌濫用公務車案已進入司法程序,若北檢指派廉政署調查,就會配合,廉政署也會請監察院政風單位進一步瞭解,但吳宗憲指出,過去濫用公務車已經有很多公務員觸法,監察院濫用公務車事件不能輕輕放下,程序一定要一視同仁,就像偵辦罷免案涉嫌偽造文書,不能只是辦藍不辦綠。審計長副審計長李順保答詢時則表示,各行政單位都有對公務車派車的規定,審計部通常不會通盤性的檢查,但如今已經有人檢舉監察院公務車有濫用問題,審計部受理後,會前往監院瞭解,依法行政。吳宗憲今天在委員會開始前曾受訪指出,他尊重每位公務員、政務官對於自己人生的選擇與規劃,但很多事還是要公私分明,目前還有其他監委也被爆出有類似情況,他們會請法務部、調查局與監察局好好釐清相關事實。對於李俊俋請辭一事,吳宗憲說,把公務車當成私人用車,法律上牽涉兩個層面。第一是刑法層面,可能涉及詐欺、侵佔、背信等問題;第二是在行政部分可能涉及懲戒與彈劾。至於其他監委也有相同問題,是否應該辭職、是否該調查?吳宗憲回應,台灣的法律本就應該一視同仁,雖然近年來自己對法律運作有些期待落空,但仍會履行立法委員的監督責任,要求司法機關該查就查。
童年遭性侵卻逾追訴期難究責 范雲籲修正刑法80條補法治破網
民進黨立委范雲今(21日)陪同一名吳性小姐出面陳情,揭露其家族中包括她在內,共有三名女性幼年時期遭到一名現任警官性侵害。然而,由於現行法律規定,該名警官恐因刑事追訴權時效已過而無需受到處置,引發社會譁然,為此,范雲呼籲法務部儘速提出修法版本,也期盼立法院跨黨派委員能為受傷的兒少們完成修法,建立更完善的保護機制,以彌補法律漏洞。受害人之一的吳小姐回憶道,過去童年期間,堂哥便對她進行性侵。她指出,當年年幼無知,無法理解加害者的行為,逢年過節被帶到房間性侵,卻無力反抗。多年來,她選擇沉默並承受痛苦,但噁心的畫面卻反覆在腦海中浮現,擔憂說出實情會遭受異樣眼光,更擔心加害者動用權力掩蓋事實。「小時候不懂,無力求救,但更無奈的是,有能力面對時,法律卻沒有站在她這邊。」吳小姐表示,由於案件已超過追訴期,該名警官可能免於懲罰,為此,她懇請立法院加快修法腳步,並呼籲警政署確保此事能得到妥善處理。面對制度性漏洞,立委范雲指出,受害者需要極大的勇氣才能出面陳情。她引用衛福部統計數據指出,學齡前性侵害案件中,高達九成的加害人是被害者熟悉的熟人,這使得受害者難以在當下說出實情。她提及, 儘管《公務員服務法》、《警察人員獎懲條例》可能對犯下性侵的警察進行懲戒,但前提是必須經過特定委員會認定,或遭到司法起訴、判刑確定。但是警察體系沒有特定單位可認定性侵害屬實,加上本案性侵事實已過多年且過了司法追訴期,導致現行制度對曾犯下未成年性侵案的警察缺乏對應措施。范雲強調,未成年性侵的追訴期應從受害者成年起計算,以便對加害人進行告訴。她已於本會期提出《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但法務部雖表明將研議,卻遲遲未有下文。因此,她再度呼籲法務部積極提出修法版本,也期盼立法院跨黨派委員能為受傷的兒少們。
台男星狂逃兵!網問「滿36歲就沒事?」 律師解答:「這歲數」才算安全下莊
33歲男星王大陸日前砸百萬向「閃兵集團」購買造假醫療證明,以躲避兵役,檢警擴大追查,檢警今(14)日兵分多路帶回多名藝人,包括38歲歌手陳零九(陳志豪)、棒棒堂(Lollipop)成員39歲威廉(廖亦崟)、37歲「小蝦」陳大天(陳道賢)等等。對此,就有不少人疑惑,超過36歲逃兵被逮還要不要服兵役?律師李思漢就說明,檢察機關可在逃兵者滿36歲年底後的20年內提起公訴,「得撐到56歲才算真正安全下莊」。據了解,陳大天、34歲「超克7」李銓疑似花費20至30萬,請「閃兵集團」協助製造血壓異常的假病歷來逃過兵役,而24歲舞台劇演員黃博石也以30逾萬價格找上「閃兵集團」,透過造假手法驗出高血壓,復驗時因是配戴機器在外監測,只要再找實際有高血壓的人當槍手,就能取得免役資格。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律師李思漢表示,依照《兵役法》第3條,男性滿18歲的「隔年1月1日」開始就算是役男,直至36歲當年年底才會退役,這意味著,如果今年某天滿36歲,不管有沒有滿37歲,過了今年12月31日之後就不再算是役男。李思漢指出,根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逃兵最重可以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類案件通常事證明確,加上當事人多半會認罪,法院便會判「易科罰金」或「緩刑」,不需要真的去坐牢,「但要注意,如果還沒滿36歲,除了要負刑事責任,還是得去當兵;滿36歲以上的人,處罰完就結案,不用再入伍」。李思漢說明,逃兵者若已過36歲,只要接受處罰即可,不需要再補兵役,如果還沒到36歲,不僅要被法律制裁,也得乖乖入伍。李思漢強調,依《刑法》第80條,逃兵的追訴期是20年,而這20年是從逃兵狀態「結束」之後才開始算,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可在逃兵者滿36歲年底後的20年內提起公訴,逃兵者必須撐到56歲,才算真正「安全下莊」,不需再擔心還會被檢察官起訴。
退休16年難逃法網!狼師涉性侵逾10名女童 更一審判8年半
台南市1名國小退休尚姓男老師,2002到2004年涉嫌性侵及猥褻10多名女學童,他退休16年後,直到2020年狼行才被揭發,雖時隔10多年,仍有2名女童受害追訴期仍在,一審依性侵、猥褻等26個罪名,判尚男應執行13年。上訴二審改判10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8日更一審認定他連續猥褻性侵2名女童,改判8年6月。可上訴。判決指出,70多歲尚姓男師在2004年8月退休,他在台南市2所小學任教20多年,目前尚羈押中。他從2003年12月到2004年1月間,以每周兩次的頻率,在學校某大樓的頂樓夾層,違反其中一名被害女童意願強吻、猥褻上下其手,要求女童以手、嘴為他性服務,該名女童共遭尚男猥褻12次、性侵4次。尚姓男師被查出另在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間,在該小學頂樓夾層強吻及猥褻另一名女童2次。他侵害女童時,還語帶下流地稱讚女童胸部漂亮,甚至找另一名女學生輪流為他性服務,還以「很營養」等語,要求被害女童吞精。被害女童還被尚男甜言蜜語迷惑,以為老師愛她,老師是以父親立場來照顧她。判決指出,2名被害女童於受害時均屬秉性善良、單純之學生,並聽從尚姓男師的教導,2名女童對尚姓男師不敢反抗,他利用此等身分關係,假意鼓勵或以言詞哄騙,使2女童對於尚男的行為縱使感到驚恐、羞恥、噁心,亦無法立即做出反擊或拒絕之反應,使被告一再得逞。合議庭法官認為,此等隱藏在校園中之犯罪陰影,如非日後2名女童日漸成熟而得以面對心中之傷痛,且藉助於社會風氣之轉變,使性侵害之被害人不再對自己的傷痛感到羞恥或自責,並藉由媒體或公益團體之呼籲,使社會各界正視少年或兒童受侵害後,經常因年幼不知、不敢求救,甚至不知受害,或於受害後因表達、記憶能力不佳,形成司法程序中之弱勢地位。本件幸得2女在被告犯行罹於追訴權時效前,訴諸司法台南高分院指出,尚姓男師所為屬違反意願之妨害性自主手段,犯罪手法為親吻、撫摸、舔胸、摸下體等犯罪情節,他竟在2名被害女童在場之情況下,對其等猥褻,惡性非輕,量處有期徒刑8年6月。
爆已婚戰4男「叫聲太大」被法院認證 汪小菲愛妻怒發3聲明反擊
女星大S(徐熙媛)的前夫汪小菲去年和新歡Mandy(馬筱梅)登記結婚,即將在本月17日補辦婚禮,沒想到Mandy的前夫鄭揚融(Robert)指控她婚內出軌,而且叫聲超大讓鄰居很困擾,還有中國網友整理2020年至2023年的重疊約會照片證據。針對爆料,Mandy也發出3點聲明回擊了。網友整理出Mandy「疑似出軌3人、交往4男」時間軸,Mandy在2016年1月和前夫Robert公開交往,2018年10月辦婚禮,2022年6月打離婚官司。不過,早在2020年8月她就和一名「婚紗男」拍攝婚紗影片,同年10月還出席朋友聚餐,被標記留言「感謝小情侶們」。到了2021年,Mandy被發現和一名「數字男」互動頻繁,2月一起到清境農場旅遊、5月到動物園餵水豚、11月入住萬豪酒店。另外,Mandy與另一名「房仲男」互動頻繁,多次在IG隔空放閃,包括同款黑貓畫像、同地點打卡,甚至在2023年初男方還曬出她愛犬的合照,2人更PO出同一間咖啡廳、同樣姿勢的照片,十分引人遐想。值得注意的是,Mandy在2023年和汪小菲出遊被拍,時間線重疊令人質疑「無縫接軌」,而Robert之前控訴的內容提到,好友的網路爆料文被Mandy提告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成為法院認證。Mandy疑似出軌3男。(圖/翻攝自微博)對此,Mandy向《三立新聞》提出3點聲明,駁斥相關指控。1.拍攝婚紗是幫佳能拍攝的,那位男士是和我們一起拍攝扮演新郎的人,而朋友為何會那樣寫小情侶?是因為那位朋友本身就是化妝師,當天拍攝的時候她也在,所以聚餐時才會那樣寫並沒有別的意思,聚餐同時還有好幾位朋友一起在場,請不要帶給無辜的人困擾。還有數字男就是普通朋友,你我看到四宮格里面有打馬賽克的那位女士並不是我,是人家那時候的女友。2.那份法院判決書我告的是惡意誹謗,當初我不知情那位網友是誰?所以直接去警察局報案,後來立案開庭後才知道是前任的朋友,那位被告是鄭先生前女友的朋友,後來這位被告跟鄭先生前女友吵架後,反而他們兩個成為好朋友,好到哪種程度我不確定,後來檢方問被告,被告說他不是惡意誹謗,因為東西是前任給他的,再加上我是公眾人物,有可受公評之事,所以檢方才駁回不認定她是惡意。3.其實後來我可以再上訴或對前任提告,但我真的很失望,沒有想過多年沒有連繫的人會做這種事,加上後來因為工作忙碌,我就先把案子擱一邊,直到過了追訴期,對方卻在婚禮前做這種事,並且是有意的在微博發表,你覺得基於什麼他們要在這時候出現?
反被黑人提告求償千萬!大牙確診重度憂鬱症想輕生 醫生1句話她爆哭
女星大牙(周宜霈)於2023年指控,多年前曾遭黑人(陳建州)性騷,而她至今演藝工作幾乎停擺,月收入僅剩1萬多元。而在近期,她在節目上透露,MeToo事件爆發後,她反遭對方求償千萬,還被酸民罵「又在裝可憐」,讓需要負擔家裡支出的她一度萌生輕生念頭,並確診重度憂鬱症,後來醫師認出她,告訴她「妳是善良的人,謝謝妳」,使她當場在診間崩潰大哭。大牙2023年6月在臉書公開指控,一行人在2012年7月到香港錄製節目時,她遭到黑人從背後環抱,還受言語騷擾,事後男方否認並以加重誹謗罪對她提告,更求償1千萬元,但最終法院裁定不起訴大牙。然而,大牙的演藝事業卻因此受嚴重影響,近1年無戲可拍,日前她出席活動時也自曝,目前每月收入僅約1萬元。近日,大牙的在《ETtoday新聞雲》的Podcast節目《我在案發現場》分享,自己能夠理解電視台不敢找她演戲的原因,畢竟一部戲的完成,凝聚很多工作人員的努力,自然會希望作品內容受到肯定,如果她參與演出卻因官司成為焦點,對整體作品來說不是好事。大牙說到,MeToo事件爆發,她除了面臨高額求償外,還要負擔家裡的支出,加上許多網友指責她「又在裝可憐」,讓她情緒陷入極大低潮。而在某天,她和朋友提到「我在思考要用什麼方式離開,才不會帶給大家麻煩」,意外被老公聽見,才立即通知她的經紀人。經紀人得知後,臭罵大牙一頓,對她說「有這麼多人支持妳,怎麼會想要離開」,也讓大牙意識到自己生病、心理出狀況了,決定尋求精神科的幫助。後來填寫憂鬱症量表時,被診斷出重度憂鬱症。大牙也透露,在初診時,主治醫生並沒有認出她的身份,直到第二次她提及自己深受官司所苦,對方才驚覺她就是大牙本人,接著醫生便說出「妳是善良的人,謝謝妳」,讓她瞬間在診間淚崩,如今再次談起此事都還會哽咽。大牙指出,2023年發出控訴文章前,她有先打電話告知母親「明天會有我的新聞」,當時還不敢告訴家人真相,只是跟媽媽說「如果有人問,妳都不要回,如果一直被問,只要說『我女兒很勇敢,她在做對的事情』。」此外,大牙遭黑人反告後,就有求助律師,當時對方建議她前往香港報案、提告,她隨即帶著一名證人飛到香港,「我去做了6個小時的筆錄,他們很重視這件事,告訴我『香港的判決是沒有期限的,也沒有過了追訴期這種事』。」令她感動的是,香港警局特地安排了女性巡佐帶她至案發的酒店,詢問她「確定是這家飯店嗎」,她便點頭回應。不過,由於陳建州(行為人)沒有去香港,這個案件仍一直被擱置。《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董座外遇生子「還帶小三會計回家」 正宮忍30年提告贏了
知名機電公司董座沈姓男子長達30餘年與公司女會計詹姓女子維持婚外情關係,2人生下一子,並與元配洪姓女子共住一個屋簷下10多年。但由於詹女與元配洪女的子女發生衝突,洪女決定提告小三侵害配偶權,並求償250萬。近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定詹女需賠償25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定讞。根據判決書指出,洪女控訴,1984年至1986年間詹女擔任沈男所屬公司會計,2人日久生情,1993年在大陸經商時產下一子,沈男甚至已經辦妥認領手續,將母子2人接回台灣與洪女及3名子女同住10多年,但洪女為了家庭和諧,選擇隱忍。沒想到,詹女卻變本加厲,不僅在外自稱「沈太太」,協助沈男處理各項社交事務,甚至在2006年及2008年要求洪女不得出席子女在大陸的婚禮,連喜帖上的主婚人都被改為詹女的名字。洪女表示,詹女多年來不僅處處干涉家庭事務,還在2018年慫恿沈男奪取她與丈夫共同創立的事業,導致沈男與子女發生衝突,與詹女搬到他處同住。且2021年沈男與洪女爆發口角,沈男被控家暴、恐嚇案時,詹女在警局裡自稱是沈男的「另一個妻子」,洪女終於忍無可忍,提告詹女侵害配偶權,求償250萬元精神慰撫金。對此,詹女否認有阻止洪女出席子女婚禮等行為,辯稱自己於1993年至2007年間在沈家時,與洪女相處和睦,顯然洪女對此並無意見且已接受,如今此案早已超過10年的民事追訴期,目前她與沈男僅為事業夥伴,並無侵犯洪女的配偶權。法院審理後,認定洪女一直未原諒詹女介入她的婚姻,多年來只是為了家庭和諧選擇隱忍,且洪女的子女出庭作證,指控詹女早已逼宮多年,婚禮喜帖上的確印有詹女名字。一審高雄地院判處詹女需賠償25萬元,但詹女與洪女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駁回2人上訴,全案定讞。
時效為患2/性侵案恐陷「起訴卻無補償」矛盾 各界呼籲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兩年前修法將犯罪致死、重傷或性侵害的被害者補償金申請時效延長至5年,然而上述犯罪行為的「刑罰追訴權時效」卻長達20-30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如此一來,將會出現國家「一邊起訴,一邊拒絕補償」的矛盾情形,因此提出民間版修法草案,盼在檢察官起訴後2年內被害人也可以申請補償,加強保障其權益。依《犯保法》規定,補償金申請時效是從「事發起」開始起算,民間司改會律師呂政諺指出,補償金申請與刑法追訴權兩個時效有非常大的時間落差,導致許多案件檢察官起訴時,被害人卻無法申請補償,也就是:明明認定犯罪者有罪,國家卻拒絕補償被害人。呂政諺進一步指出,補償金是確認犯罪後才會發放,補償委員會無法自行認定,而是須依靠檢察官,所以就算是被害人在時效內提出申請,也只是先放在那邊,等待檢察官提出起訴;可被害人如果決定先搜集好證據,確認檢察官起訴後再申請補償金,可能就已超過時效。犯罪被害人提出補償金申請後,必須靜候檢察官提起公訴,最後法官判決確認犯行,國家才會給予被害人補償金。(示意圖/報系資料照)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等11個團體去年6月曾行文法務部,希望在新法法律解釋上有放寬的空間,卻遭法務部以「法安定性」為由拒絕,呂政諺不解表示,「此法安定性究竟是基於哪種公益考量?是將被害人排除於犯罪補償制度之外的安定性嗎?」因此,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提出修法建議,更端出修法草案,盼合理化犯罪補償制度,並讓過去遭拒的被害人也能重新提出申請。民間版《犯保法》在第63條中另加入「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兩年之內可以提出請求補償」,以避免邊起訴邊拒絕補償的問題;以及修正第100條,讓過去依照舊法已遭拒絕的案件,同樣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兩年內再次提出請求,希望可以「接住」過去遭國家拒絕的被害人。立委范雲表示,她在上一屆曾接獲多起狼師性侵學生陳情案,都遇到追訴權問題,依據現行《犯保法》兒時遭性侵者,雖可向國家請求賠償,但期限只有到成年後5年,讓被害人實務上難以申請,形同具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呂政諺呼籲,犯罪被害人應可以在起訴後兩年內提出補償金申請,以避免出現國家「邊起訴邊拒絕補償」的矛盾情形。(圖/翻攝自民間司改會臉書)除民間版草案之外,她一併要求法務部評估未成年性侵案的被害人權益研議修法,包括修正刑法第80條,新增規定「未成年性侵案件被害人追訴期限」從成年起算,並針對《犯保法》有關未成年性侵案件,應修法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全面使未成年性侵案被害人能依法取得國家補償金。民眾黨立院黨團也已提出草案,目前已通過一讀,盼在此會期推動此案。
我是台灣人1/陸配父母亡、對岸無財產 兒準飛官、女台大畢還要她補證明
移民署4月2日針對目前已取得台灣戶籍陸配發出通知,要求陸配與子女須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撤銷台灣戶籍,瞬間引起陸配震驚與譁然!本刊實際採訪1996年就嫁來台灣的陸配花花(化名),花花氣憤又無奈的指出,她來台30年,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如今雙親雙亡、對岸沒有任何財產,到大陸還得以「台胞證」入境,現在要她何去何從?花花說,當初等了8年才領到身分證,早已在台落地生根,工作、生子、依法納稅,就連兒子都報考空軍官校以報效國家,原身分證明文件早在領到身分證的那刻被銷毀,來台30年後卻收到一張通知書要求補繳,否則將撤銷台灣身分,但包含中國身分證在內資料早已全部銷毀,中國公安系統也早已將她註銷,「要我去哪裡生證明文件?」陸配無奈指出,她來台近30年,卻被通知補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否則就會撤銷台灣身分。(圖/民眾提供)花花表示,她在1996年時嫁來台灣,在台灣落地打拼,從一開始的人生地不熟到後來逐漸有了穩定工作,隨後生下一雙兒女,排隊排了8年才領到台灣身分證,同時依規定放棄對岸國籍,只為教育栽培一雙兒女成人,如今女兒台大畢業、兒子更是考上空軍官校,決定報效國家,卻在4月7日突然收到一封來自移民署的雙掛號「通知書」。花花指出,當下打開來發現並非是正式公文,內容要求她在通知書送達的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大陸籍)公證書等證明文件,若逾期未繳將被依規定撤銷定居證,同時撤銷戶籍登記。整張通知書上未有負責承辦人,也未有大小章,僅有移民署署名,原本還以為是詐騙,孰料撥電話詢問才赫然發現該通知書是「真的」。當下緊急詢問移民署,移民署承辦人先是表示,2004年3月1日前已要求繳交原籍喪失證明,最近正好在全面清查,因此針對電腦內未有相關資料的對象全面寄發通知,「剛好也給你們一個機會選擇」、「若不繳交就是撤銷」、「定居我給的,我也可以收回!」最讓花花氣憤與不解的是,事隔30年,她的雙親早已身故,在中國早已沒有任何直系親人、也未有任何房產,就連進出中國大陸還得以「台胞證」進出,嫁來台灣近30年的時間裡,只回去過3次,一次父親過世、一次母親過世、一次在疫情前回去,但「台胞證」卻無法作為原籍喪失的證明,僅能以向公安申請原籍喪失證明,再經海基會認證才能繼續保留台灣人的身分,而21年已過,當時申請放棄原籍的文件,包含中國身分證在內早已全部銷毀,中國公安系統早已將她註銷,「你要我去哪裡生證明文件?」,但移民署僅表示,「你去申請一定有,不可能沒有」。她無力表示,嫁來台灣30年的時間,她認真工作、依法繳納所得稅、努力栽培一雙兒女,卻在30年後突然被一只通知書要求繳交早已被銷毀的原籍喪失文件,否則就要撤銷她在台戶籍,「我父母都過世了,已經沒有直系親屬了,在那邊也沒有房子財產,我的家在台灣,你要我回哪裡去?」。陸配指出,她去大陸還得以「台胞證」入境,但移民署表示,「你去申請一定有」。(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對此,移民署8日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如有實際上無法克服之困難,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之解決方案。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臺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不過,專研《兩岸關係條例》的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她表示,依據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內政部卻在未有法令依據下,竟公然要求已經取得我國身分證的陸配與陸配子女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圖/陳麗玲臉書)除了違憲以外,內政部主張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要求台灣民眾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在2004年前的法律明定不需檢附「原籍喪失證明」,當初政府經審核後發出身分證,卻在事隔21年後才要求民眾檢附,且不檢附就將除籍,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顧中國大陸近年快速變遷之下,不少派出所早已拆遷,「你要民眾去哪裡生證明?」。何況民法追訴期限為15年、行政法追溯期限為7年,更有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內政部竟在事隔21年後才要「溯及既往」,明顯違法。陳麗玲律師強調,內政部此次發出的並非正式公文,僅是一紙「通知書」。她歡迎陸配們找她登記,並說明當時已提供除籍說明,而不是在21年後才要求補件,若陸配因無法補件而遭到恐嚇、騷擾,甚至因此被除戶、驅逐出境,都可以聯絡她,她將協助對內政部公務員提告瀆職與民事賠償。此外,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何謹言律師也願意協助受害陸配打官司。
我是台灣人2/陸配子女也要補證明 他從小在台念書哀嘆:去哪找?
移民署4月2日針對目前已取得台灣戶籍陸配發出通知,要求陸配與陸配子女須依據「兩岸條例」的規定,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否則將撤銷台灣戶籍,瞬間引起在台陸配震驚與譁然,然而本刊也掌握相關消息發現,不僅僅是陸配收到通知,就連陸配的子女也同樣被要求繳交原籍喪失證明,否則就將註銷在台戶籍。今年30歲的小傑(化名)受訪時表示,他的母親是陸配,和台灣籍的父親認識後生下他,孰料原本預計回到台灣才要進行生產,卻因他等不及出世,緊急改在廣西生產,因此所有的出生證明文件均是中方所有,事後更為了順利取得台灣身份,他在5歲以前每半年就得出境一次,順利取得台灣的國籍後,隨後也在台灣念幼稚園,並在台一路求學、工作至今。只是清明連假快過完,就突然收到通知,詢問移民署後得到只要拿出「原籍喪失證明」就可繼續保有台灣戶籍身分,但小傑無奈表示,他當時就僅僅只是在中國「出生」,中國那邊「並無任何相關資料」留存。第一時間也已請親戚向公安查詢相關資料,對面系統顯示「查無此人」。儘管已將自己的狀況明確告知移民署,但卻仍被告知就是必須要拿出「原籍喪失證明」,移民署也強調若真的有困難可以「打報告」給政府,他們會來審核,讓他也質疑移民署,這份「報告」會由誰來審核?誰會來看?要以什麼格式進行?因為他現在就可以將自身狀況打出報告,但卻無法明確得到回應。小傑指出,4月8日他親自跑移民署一趟,抽號碼牌詢問相關事宜,當下就已有約60個人拿著通知書在場等待,男女老少都有,每一個人的狀況都不盡相同,卻在短時間內被告知僅有3個月時間可以處理,但光是跑流程就至少得花上2個月期間,還被告知「所以我們多給你們一個月了」,手段讓人感到相當逼迫。移民署大廳近日擠滿同樣收到通知書的人,想要抽號碼牌詢問解決方式。(示意圖/資料照)小傑表示,移民署要求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但大部分人來台至少都20年以上,在那個電腦並不普及的年代,以中國的戶政來說,很多人甚至僅有紙本資料,根本不會上傳,20年過後,紙本還在不在根本就是一個大問題,「但移民署要你親自跑一趟辦也好,請親友代辦也好,不管你能不能申請,甚至給不給辦,因為對岸就是『查無此人』,他就是要你生出來,而這期間一切衍生費用,全數由自己負擔,不然就是廢戶籍。」。他將親身經歷打成貼文PO出,卻被攻擊「中配和中配子女不能永遠只談自己的委屈,卻長年對中共打壓台灣、家裡甚至就是被作為統戰入口之一來裝聾作啞」,甚至質疑「你媽怎麼來的?是清白的嗎?為什麼不願意主動說清楚?為什麼不切割、譴責?你們的沉默就是我們的恐懼來源」。而這樣的留言竟還非少數,甚至有人將經歷貼出後成為網路霸凌的對象。儘管被攻擊,但仍有人暖心留言指出,「很多人以為只是補一張紙而已,不是不願意申請,是根本不知道要去哪裡申請?怎麼申請?申請不到怎麼辦?每一條行政流程的模糊地帶,都是他們真實的壓力來源」、「政府要你補的,不是證明,而是『我不該被懷疑』的自證程序」、「你們本來就在這裡生活、本來就屬於這裡,現在卻要用錢、用時間去申請一張不確定能不能辦到的公證書,來換取一個早就用人生證明過的身份」,讓小傑也直言根本就是把他們的心境說出來。對此,移民署表示,目前已獲准在臺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惟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為。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之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之實質上困難,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陸配與子女如未補繳「喪失原籍公證書」,內政部移民署就會撤銷其台灣戶籍。(示意圖/內政部長劉世芳/劉耿豪攝)不過,專研《兩岸關係條例》的律師陳麗玲痛批內政部「違憲又違法」!她表示,依據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內政部卻在未有法令依據下,竟公然要求已經取得我國身分證的陸配與陸配子女繳交「原籍喪失證明」。除了違憲以外,內政部主張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要求台灣民眾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在2004年前的法律明定不需檢附「原籍(大陸籍)喪失證明」,當初政府經審核後發出身分證,卻在事隔21年後才要求民眾檢附,且不檢附就將除籍,明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顧中國大陸近年快速變遷之下,不少派出所早已拆遷,「你要民眾去哪裡生證明?」。何況民法追訴期限為15年、行政法追溯期限為7年,更有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內政部竟在事隔21年後才要「溯及既往」,明顯違法。陳麗玲律師強調,內政部此次發出的並非正式公文,僅是一紙「通知書」。她歡迎陸配們找她登記,並說明當時已提供除籍說明,而不是在21年後才要求補件,若陸配因無法補件而遭到恐嚇、騷擾,甚至因此被除戶、驅逐出境,都可以聯絡她,她將協助對內政部公務員提告瀆職與民事賠償。此外,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何謹言律師也願意協助受害陸配打官司。
悲傷兒童節2/自閉童臥床2年爸媽撐不住 求真相屢碰壁對司法失望
7歲自閉童小俊已2年無法和爸媽開心過兒童節了!小俊於112年8月4日早上,突然因顱內出血在早療機構昏迷,家長懷疑教保員有疏失憤而提告。孰料檢方在醫師報告提到小俊症狀為24小時內受重擊所致下,仍只調閱當天上午的監視器畫面,後續更是以證據不足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家屬提出再議及自訴也沒用,如今小俊已經在家臥床近2年,受傷的真相仍不明,而民事訴訟的2年提告期限即將到期,家屬已無力承擔龐大的費用支出。小俊爸爸表示,當時向早療機構討要說法時,除教保員表示:「孩子在地上翻滾然後突然不會動了」,早療機構的主任竟反指控他們:「搞不好是你的孩子自己在家裡撞到」,讓家屬憤怒不已。而家屬表示,起初早療機構的社工在小俊住院期間,還會打電話來關心狀況,但在得知不起訴後,就再也沒打電話,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如今,小俊已失去活動能力,躺在家中由媽媽24小時照顧,除每4個小時要利用鼻胃管餵食小俊,更要每2個小時為他翻身一次,平時還要幫他按摩與復健,維持小俊關節與肌肉的健康。雖然醫師曾向小俊爸爸解釋,小俊並非植物人,但小俊爸爸淚訴:「這對我來說又有何區別?」照顧小俊不僅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在金錢上更是一大筆驚人開銷。尤其小俊長期臥床,抵抗力明顯下滑,經常小病成大病導致需住院療養。「有段時間小俊需頻繁住院,常常光是醫藥費就要5到6萬元」而小俊家的經濟由爸爸一肩扛起,且家中除小俊外,還有一雙年邁的父母需照顧,讓小俊爸爸備感壓力。相較於小俊昏迷前的活潑模樣,雖然醫師認為小俊並非植物人,但對小俊爸爸來說並無差別。(圖/家屬提供)接連收到不起訴、再議駁回、自訴駁回的書狀後,萬念俱灰的小俊爸爸向本刊表示,現在若想要用法律找回真相,只剩下民事訴訟這條路。據了解,若要提起民事訴訟,原告需要先支付求償金額1.5%的裁判費,且律師的費用也需由原告自行負擔,這對經濟狀況本就緊繃的小俊一家人來說,實在是一大挑戰。除裁判費與律師費外,民事訴訟的法律的追訴期2年期限也即將到來,先前因為等待自訴結果,一等就是7個月,如今小俊一家若是真的要進行民事訴訟,僅剩4個月的時間可以準備。知情人士也向本刊記者表示,目前自訴制度仍未明確規範法官審酌案件的時間,因此很難舉證法院那邊有意拖延或是怠惰處理,只是按照常理來看,通常審理時間並不會這麼久。小俊爸爸說:事隔近2年,也許當初他想要看到的那段監視器畫面早已被覆蓋,但他實在是不甘心結果如此。他表示,當初醫師提供的評估報告中,提及小俊症狀為24小時內受重擊所致,但檢方蒐證時卻沒有調閱昏迷前一日的監視器畫面,「實在對司法太失望了!」此外,小俊爸爸也認為檢方採用搪塞的態度回應,讓他很不滿,他知道監視器畫面或許已不復存在,但他寧可檢方直接向他表明已無法勘驗當日的畫面,而非像現在這樣利用不合理的說法,企圖敷衍過關。「若小俊還能活蹦亂跳,實在是很想趁兒童節的時候帶他和全家人四處走走。」小俊爸爸記得,小俊被診斷為自閉兒後,好不容易漸漸學會自我表達,但沒過多久,意外就發生了。他含淚哽咽表示:「我的要求其實都一樣,就是想看那段監視器畫面,想知道我兒子究竟為何受傷而已。」若小俊還健康,小俊爸爸會趁著兒童節帶全家人一起出遊。(圖/黃耀徵攝)資深律師李巾幞表示,若醫院已認定被害人的症狀可能為24小時內遭外力撞擊,檢方就應該調閱這段時間的監視器畫面。也就是說,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在蒐證過程中,不應略過8月3日的監視器畫面,才能判斷當初早療機構有無發生此事,若未發現可疑畫面,才有排除理由,如此也能有效解決爭議。李巾幞律師強調:檢方只要多調閱到前一天的監視器畫面,就可以解除爭議,為什麼不做呢?對此,苗栗地檢署發言人廖倪凰主任檢察官表示,當時承辦檢察官考量到小俊母親在警詢時,曾表示前日晚間並無發現異狀,因此將蒐證聚焦在昏迷當天的影像。台中高分檢發言人張宏謀主任檢察官則表示,再議處分書已交代駁回原因。苗栗地院庭長林卉聆回應指出,當初審酌自訴時,是按照法律規定,且審查案件時間有限,因此才會花費較長的時間,但仍屬合理範圍。至於駁回自訴的部份,林卉聆強調,綜觀全卷以後,確定該案審酌過程並無不妥,故尊重承辦法官判定。
王大陸涉逃兵役!律師曝閃兵罰不大 「王大陸們」3年暴增116%
33歲的藝人王大陸今(18)日驚傳涉嫌逃避兵役而遭逮捕、偵訊,依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捏造免疫或緩徵原因者,恐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法院判決往往都只是罰錢了事,也導致「王大陸們」愈來愈多!就算是最嚴重的偽造病歷者,通常判4到5個月有期徒刑,待執行完畢後,若是36歲以下,須排隊入伍服役。根據《TVBS新聞網》引述專為軍公教人員權益保障的士德高法律事務所律師陳佳鴻表示,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逃避兵役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實務判例上,大多是緩刑或易科罰金,最嚴重偽造病歷者,通常判4到5個月有期徒刑,待執行完畢後,若是36歲以下者,則須入伍服役。陳佳鴻還表示,按照《刑法》第80條,逃兵可保留20年追訴期,另照《兵役法》法令,男性國民年滿18歲,依法都要接受徵兵處理,身分上就屬於「役齡男子」,也就是「役男」,直到36歲才能完全除役,意指36歲以下逃兵須入伍服役,36歲以上則接受完罰則即可,不用當兵。不過現行大多實務判例,其實法官都會給予緩刑、易科罰金,至於真的被認定很嚴重違反者,會判4個月到5個月有期徒刑,至於「閃兵集團」仲介若是犯罪行為屬實,會依《刑法》第30條幫助犯共同偵辦。另據新北市政府主計處統計,2021到2023年被抓到的「閃兵」人數從43人增至93人,增幅高達116%,對此,《FTNN新聞網》引述民代看法,認為「閃兵激增」原因和軍隊負面觀感有關,而役政單位則認為主因是罰則「太仁慈了」。報導引述新北市民政局兵役徵集科長吳麗玉說法,閃兵會暴增,除了是因為役期調回1年,再來就是罰則太輕,不少役男出境後因為獲得好工作或取得國外身分,等到超過徵兵年齡返台,案例中僅有1例被罰逾2百萬元,其餘僅繳納3到5萬元罰鍰。由於役政單位毫無干預空間,僅能透過司法機關獨立判決,因此,若要解決閃兵問題,恐怕只能從源頭修法提高刑責。CTWANT 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尋親3年終團圓…他意外揭駭人真相 「竟被親奶奶賣了」生父也知情
大陸陜西省男子牛雨航出生不久就被人拐賣,23歲時得知實情,開始了歷時3年、跨越1000多公里的尋親之路,最終在警方幫助下,成功找到了親生父母。不過,有一個謎團始終沒有解開,當年牛雨航到底是怎麽和親生父母分開的?經過一番詢問和梳理,他得出一個讓人無比震驚的結論,原來一切都是謊言。綜合陸媒報導,1997年農歷3月某天,2男1女抱著男嬰來到河北省邯鄲涉縣西戌鎮東戌村1戶人家,分別自稱是男嬰的舅舅、叔叔和大姨,說孩子養不起了,想找個好人家。夫妻倆決定收養男嬰,取名牛雨航,2人擔心孩子是被拐賣的,還要求對方留下字據。事後,3人向牛家索要了人民幣9000元(約新台幣4萬元)的「營養費」。23年後,牛雨航長大成人,養父母講述了一切,並鼓勵他去尋找自己的親生父母。2020年10月,牛雨航在寶貝回家網登記了尋親信息,並採集了DNA信息。機緣巧合中,牛雨航找到了當年涉嫌拐賣他的嫌疑人,通話中幾人至今沒有一點悔意,不僅對他愛答不理,甚至語帶挑釁,這讓他更加難以接受。於是,牛雨航選擇報警。警方認為該案已過追訴期,決定不予立案。牛雨航不服,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他堅決認為,涉事的犯罪嫌疑人應該受到法律懲治,「如果當初我找到他們的時候,他們能告訴實情,我也能原諒他們。但到了現在,他們還在說謊,這就更讓我無法接受。」另一方面,牛雨航從未放棄尋找親生父母,歷時3年、跨越1000多公里的尋親之路,最終在警方幫助下,成功找到雙親。事件看似完滿落幕,但背後謎團始終沒有解開。當年牛雨航到底是怎麽和親生父母分開的?經過一番詢問和梳理,他得出一個讓人無比震驚的結論,原來一切都是謊言。牛雨航透露,當年生母臨盆時由奶奶接生,他一出生就被奶奶抱走,隨後祖母告訴生母她生了1個女孩,而且是死胎;由於剛經歷完難產,生母恍惚之間便相信了。牛雨航說,經過自己到處打聽,得知生父當時出車禍撞到人,急需一筆錢賠償,所以奶奶便把他給賣了,以此換取賠償款,且生父也知情。對此,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受訪時表示,如果經警方查證,牛雨航所言真實,奶奶將其抱走並且具有出賣目的,涉嫌拐賣兒童罪;無法證明出賣獲利等主觀故意,但具有使牛雨航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故意,可能涉嫌拐騙兒童罪。
前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涉貪遭通緝 追訴期滿獲免訴
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哥哥、前台中縣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因涉貪汙等8項重罪遭起訴,但他於1997年逃逸至大陸,遭通緝至今24年,台中地院以他追訴期已滿,日前判決免訴。鄭銘富是鄭銘坤的三哥,在台中縣市合併之前,當選大甲鎮代表與代表會主席,1996年涉入教唆殺人案,被列為治平對象且判刑7年半,在偵辦該案時,中檢發現他於擔任大甲鎮代會主席期間,涉嫌貪汙且經營賭場,以8項罪名對他提起公訴,但鄭卻於1997年11月間趁著交保機會潛逃至大陸,台中地院於2000年8月25日發布通緝,至今已逾24年。判決書指出,鄭銘富遭中檢指控他觸犯修正前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非法圖利罪」、修正前刑法「妨害公務罪」、「妨害自由罪」、「行賄罪」、「妨害自由罪」、「意圖營利賭博罪」、「普通賭博罪」等8項罪行。其中,修正前的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是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判決書指出自鄭犯罪終了日是1995年12月22日,因鄭逃匿,台中地院於2000年8月25日發布通緝,從犯罪終了日起算,加上20年時效、因通緝而時效停止進行的5年,加計偵查起至發布通緝期間,再扣除起訴至繫屬日期,計算後鄭貪汙收賄追訴時效已於今年10月10日完成,判處本件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