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權時效
」 免訴 性侵 追訴期 陳水扁 陳敏薰
性侵追訴權修法三讀 被害人滿20歲前不列入時效計算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盼避免被害人因年幼、創傷或權力不對等,錯失透過司法追究加害人的機會。行政院及司法院指出,性侵害案件具有高度隱密性,不少被害人因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或受創傷及權力關係影響,無法及時求助,導致追訴權時效屆滿,失去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三讀條文明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的期間,不列入追訴權時效計算。朝野提出的修法版本方向一致,僅在法條文字及體例上有所不同。此外,立法院也同步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案,增訂第2項規定,明定在115年7月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適用修正後的新規定,不再適用舊法。
藍白推《刑訴法》修法挨批「柯文哲條款」 莊瑞雄:不該淪政治攻防
立法院國民黨與民眾黨團推動《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遭外界質疑是替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量身打造的「柯文哲條款」。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莊瑞雄今(11)日表示,相關討論應回歸法律專業,不應淪為政治攻防;若修法不會影響犯罪偵查與社會安全,當然可以討論,但必須向社會清楚說明可能帶來的影響。針對民眾黨主張,民進黨過去在前總統陳水扁遭羈押期間,也曾提出類似修法版本,莊瑞雄表示,當年的修法提案最終並未完成立法,社會當時也存在相當大的討論與壓力,因此不能簡單類比。莊瑞雄指出,關於追訴權時效等條文,各黨普遍以實現司法正義為出發點,較容易取得共識;但涉及羈押事由的修法,特別是刪除「勾串證人或被告」作為羈押理由的部分,則必須嚴肅看待。他表示,若未來勾串證人或共同被告不再構成羈押理由,法院將失去部分防範串供的工具,甚至可能出現重大犯罪嫌疑人在審理期間獲得交保的情況,對司法偵查造成衝擊。莊瑞雄指出,民眾黨過去曾多次批評重大犯罪嫌疑人遭法院裁定交保,如今提出的修法方向卻與過去立場相反。他認為,目前社會高度關注打擊詐欺與毒品犯罪,若削弱司法機關防止串供的能力,恐將影響犯罪偵辦成效。莊瑞雄表示,過去推動相關討論的核心精神,是避免出現「押人取供」的情形,但他認為,目前部分受矚目案件與過去所討論的情境並不相同,應個案分別看待。他強調,若司法機關真的出現以羈押方式逼迫供述的情況,民進黨一定會站出來反對;但現階段修法若影響防制犯罪的制度設計,仍須審慎評估。莊瑞雄呼籲朝野各黨理性討論修法內容,回歸法律專業與社會治安需求,不應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簡化為政治議題或特定個案攻防。
兒少性侵追訴期擬延長 立院初審支持20歲起算時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1)日審查《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討論延長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朝野立委普遍支持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但也關注法律安定性、證據保存及實務審判等問題。經討論後,委員會支持司法院及法務部提出的院版草案,未來未成年兒少性侵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將自被害人年滿20歲後開始起算。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追訴時效制度不僅涉及刑法,也牽涉民法及行政法等整體法律體系,是司法正義與法律安定性之間的重要平衡。若單從追求正義角度出發,犯罪不應有追訴時效限制,但法律制度仍須兼顧司法資源配置與社會秩序穩定。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則表示,支持延長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因許多受害者往往在成年後才有能力或勇氣揭露過往遭遇。不過他也提醒,若僅延長追訴期限,卻未同步檢討證據法則及審判配套措施,恐讓被害人面臨舉證困難問題。吳宗憲指出,不少案件歷經多年甚至數十年後才曝光,相關物證可能已消失,證人記憶也可能隨時間淡化,最終僅剩被害人陳述。在現行證據制度下,案件定罪難度相當高,因此建議研議專門審理指引及證據評價原則,以回應此類案件特殊性。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表示,兒少性侵案件具有「不知、不能、不敢」等特性,許多被害人因年紀尚幼、身心創傷或權力關係影響而無法及時求助,因此有必要給予特殊保護。法務部提出20歲起算追訴權時效的方案,也是參考多國相關立法制度。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則指出,雖然時間經過可能造成證據滅失,但法院實務上仍會綜合被害人陳述、曾向他人傾訴的內容、日記紀錄等間接證據進行整體判斷。未來也可進一步研究相關審理指引及證據認定標準,以兼顧被害人權益與程序正義。在朝野各黨皆表達支持下,委員會最終決議採納司法院及法務部院版草案,未來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將延長,並改由被害人年滿20歲後開始計算。
17歲女工讀生疑遭性侵案引關注 王婉諭籲檢討追訴期制度
一名曾在麥當勞任職的17歲女工讀生,生前疑遭主管長期權勢性侵長達一年,離職後罹患憂鬱症並不幸離世。案件經警方移送偵辦後,檢方兩度作出不起訴處分,少女母親不服提起再議仍未獲支持,引發社會關注。對此,時代力量主席王婉諭表示,許多兒少性侵受害者在年幼時無法即時發聲,當長大後欲訴諸司法時,往往已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提告。她呼籲憲法法庭應儘速審理相關案件,檢討「性侵追訴期」制度,避免受害者在沉默中成長卻失去法律救濟機會。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呂政諺律師指出,過去20年間已有超過千名性侵受害者因追訴期限制而無法提告,顯示《刑法》第80條未能充分考量兒少性侵案件常見的「延遲揭露」現象。研究亦顯示,受害者平均需約20年才能說出經歷,但現行制度卻自案發起即計算時效,形同對加害人提供保護。律師李惠暄進一步說明,相較於成年人,兒少性侵受害者更可能因恐懼、創傷或解離等心理因素延後求助,甚至需長達20年至35年才能面對創傷並提出告訴。她呼籲立法院儘速審議相關修法,並期望透過憲法解釋,讓已逾時效的案件也有機會重新獲得救濟。此外,李毓倫律師指出,現行司法實務對於受害者陳述反覆、延遲揭露或與加害人持續互動等情形,常缺乏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與解離性失憶的理解。他呼籲未來審理相關案件時,應納入精神醫學鑑定作為重要依據,並強化兒少與身障被害人的鑑定機制,以避免因證詞不完美而剝奪受害者的司法救濟權。
強化兒少保護、落實憲法精神 行政院院會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今(29)日表示,為擴大保護性侵害犯罪未成年人被害人之訴訟權利、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同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考量社會變遷需求,通盤檢討偽造文書罪章及保安處分章,法務部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擬具《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至為重視,召開多次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於今日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指出,相關修正重點如下,增訂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時效(刑法第80條第3項修正條文)及從新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修正條文)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法務部續指,增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刑法第77條第3項、第78條之1及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條文)。為強化社會安全網,增訂「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配合此新制,明定修法前已裁定監護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之適用原則,以利制度順利銜接與落實。此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刑法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相關規定,感化教育另由專法加以規範,使兒少處遇機制更符合法治與人權保障原則。刪除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偽(變)造公文書罪刑度(刑法第211條修正條文)。法務部說,考量特種文書之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殊無適用較低刑度處罰之必要,爰刪除刑法第212條規定,回歸適用一般公私文書之規定。又為避免個案情輕法重,刪除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法定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下限規定,以利法院妥適量刑。修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故配合上開判決意旨修正,以衡平言論自由與公權力之行使。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要件及刑度(刑法第309條、第310條及第313條第1項修正條文,並增訂第313條之1),法務部說明,鑑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犯本章之罪者,侵害人民之名譽及信用甚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是類犯罪。另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罰金刑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法攸關性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之訴訟權利、社會安全網之健全,及回應憲法判決意旨,以維護人民權益。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阿扁涉洗錢案拖過追訴期2度判免訴! 檢不服上訴遭高院駁回
台灣前總統陳水扁涉洗錢案,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疑似洗錢,台北地院判免訴以後,檢察官上訴後此案發回北院,更一審後依法仍判免訴,檢方不服再度提出上訴。高院經審酌後,於今(10月23日)宣判上訴駁回,全案得上訴。全案源於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給吳淑珍,並由陳水扁運用職務權限讓陳敏薰於同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份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最終被選任為101董事長。不過,因陳水扁的健康問題,此案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最終由北院合議庭在去年(2024)5月20日經台北地院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於2016年9月25日完成,判陳水扁免訴。北檢上訴後,此案於去年8月28日經高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於去年的12月31日更一審再度判免訴,北檢不服再度上訴。此次檢察官上訴主張,陳水扁與吳淑珍涉及陳敏薰買官案的前案偵審期間,已就被告本案洗錢罪嫌為偵查及實質審理,應屬本案審判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故本案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案經審酌後,高院認為前案的判決已認定本案洗錢行為「未據起訴」,且前案「亦未就被告所涉洗錢罪嫌為實質審理」,因此無從以前案作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依據。另,法院依據醫院診斷證明,確認被告因疾病停止審判的原因「仍繼續存在尚未消滅」,故認為原審未裁定繼續審判亦屬無不當。基於時效已完成且時效停止的主張不成立,裁定上訴駁回,全案得再上訴。
何博文碩士學位因抄襲而飛! 遭告違反著作權因1理由不起訴
民進黨副秘書長何博文遭爆論文涉抄襲,淡江大學也因而撤銷其法學碩士學位,並遭另名被抄襲的作者張淳翔提告。台北地檢署今(10月13日)偵結此案,檢方認為何博文涉及抄襲一案已經過了法定追訴權的10年,但張卻在20年後才提告,因此依法不起訴處份。2024年選舉期間,何博文代表民進黨競選第一選區新北市議員,但遭到國民黨爆料其2004年的碩士論文涉抄襲,對此何博文的法學碩士學位,也遭到母校淡江大學給撤銷。此外,國民黨更爆料,何博文的論文疑似抄襲由文化大學陸研所學生張淳翔在1993年所發表的論文《中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改革之研究(1978–1992)》,且何博文寫資料來源為國立中央圖書館,但國立中央圖書館早已在1996年改名為國家圖書館。事後何博文也遭到張淳翔提告,而台北地檢署今日偵結,認為何遭控非意圖營利重治罪,為罪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依法追訴權時效為10年,但張淳翔2024年6月才提告,已過了追訴權,因此依法不予起訴。
劉冠軍貪1.9億潛逃25年 「追訴期過」檢方1理由上訴失敗
前國安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劉冠軍,涉嫌侵占「奉天專案」基金孳息高達新台幣1.9億元,並於2000年(民國89年)潛逃中國大陸遭通緝。歷經長時間的審理與追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台北地方法院免訴判決,理由是追訴權時效已屆滿。據了解,事件可追溯至1999年,劉冠軍時任國安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掌管秘密經費「奉天專案」基金。他被控與會計長徐炳強等人合謀,在外交部歸墊公款美金1070萬元後,將剩餘美金799萬餘元(折合約新台幣2.4億元)挪用,當中美金750萬元更被以禮盒形式,送至中華開發銀行董事長劉泰英。劉冠軍於2000年9月3日棄職潛逃,上午自新竹南寮漁港搭漁船偷渡,當日下午即抵達中國大陸,隨即遭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並被撤職停役。台北地檢署也於2003年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因劉冠軍長期逃匿,法院在2004年5月21日發布通緝。北院審理認為,依當時法律規定,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另因被通緝,依法停止計算期間的1/4,共延長5年,合計25年。依此計算,自犯罪行為終了日1999年4月2日起,追訴權時效已於2025年4月21日完成,北院遂於今年4月30日裁定免訴。檢方不服,主張劉冠軍潛逃期間涉及投敵、間諜等罪,與侵占罪具牽連關係,應重新計算時效。但高院認定,檢方起訴書僅記載侵占罪,並未提及投敵罪,依「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逕行審理;且兩罪在行為模式、地點與時間上均不同,難認屬同一案件,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童年遭性侵卻逾追訴期難究責 范雲籲修正刑法80條補法治破網
民進黨立委范雲今(21日)陪同一名吳性小姐出面陳情,揭露其家族中包括她在內,共有三名女性幼年時期遭到一名現任警官性侵害。然而,由於現行法律規定,該名警官恐因刑事追訴權時效已過而無需受到處置,引發社會譁然,為此,范雲呼籲法務部儘速提出修法版本,也期盼立法院跨黨派委員能為受傷的兒少們完成修法,建立更完善的保護機制,以彌補法律漏洞。受害人之一的吳小姐回憶道,過去童年期間,堂哥便對她進行性侵。她指出,當年年幼無知,無法理解加害者的行為,逢年過節被帶到房間性侵,卻無力反抗。多年來,她選擇沉默並承受痛苦,但噁心的畫面卻反覆在腦海中浮現,擔憂說出實情會遭受異樣眼光,更擔心加害者動用權力掩蓋事實。「小時候不懂,無力求救,但更無奈的是,有能力面對時,法律卻沒有站在她這邊。」吳小姐表示,由於案件已超過追訴期,該名警官可能免於懲罰,為此,她懇請立法院加快修法腳步,並呼籲警政署確保此事能得到妥善處理。面對制度性漏洞,立委范雲指出,受害者需要極大的勇氣才能出面陳情。她引用衛福部統計數據指出,學齡前性侵害案件中,高達九成的加害人是被害者熟悉的熟人,這使得受害者難以在當下說出實情。她提及, 儘管《公務員服務法》、《警察人員獎懲條例》可能對犯下性侵的警察進行懲戒,但前提是必須經過特定委員會認定,或遭到司法起訴、判刑確定。但是警察體系沒有特定單位可認定性侵害屬實,加上本案性侵事實已過多年且過了司法追訴期,導致現行制度對曾犯下未成年性侵案的警察缺乏對應措施。范雲強調,未成年性侵的追訴期應從受害者成年起計算,以便對加害人進行告訴。她已於本會期提出《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但法務部雖表明將研議,卻遲遲未有下文。因此,她再度呼籲法務部積極提出修法版本,也期盼立法院跨黨派委員能為受傷的兒少們。
退休16年難逃法網!狼師涉性侵逾10名女童 更一審判8年半
台南市1名國小退休尚姓男老師,2002到2004年涉嫌性侵及猥褻10多名女學童,他退休16年後,直到2020年狼行才被揭發,雖時隔10多年,仍有2名女童受害追訴期仍在,一審依性侵、猥褻等26個罪名,判尚男應執行13年。上訴二審改判10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8日更一審認定他連續猥褻性侵2名女童,改判8年6月。可上訴。判決指出,70多歲尚姓男師在2004年8月退休,他在台南市2所小學任教20多年,目前尚羈押中。他從2003年12月到2004年1月間,以每周兩次的頻率,在學校某大樓的頂樓夾層,違反其中一名被害女童意願強吻、猥褻上下其手,要求女童以手、嘴為他性服務,該名女童共遭尚男猥褻12次、性侵4次。尚姓男師被查出另在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間,在該小學頂樓夾層強吻及猥褻另一名女童2次。他侵害女童時,還語帶下流地稱讚女童胸部漂亮,甚至找另一名女學生輪流為他性服務,還以「很營養」等語,要求被害女童吞精。被害女童還被尚男甜言蜜語迷惑,以為老師愛她,老師是以父親立場來照顧她。判決指出,2名被害女童於受害時均屬秉性善良、單純之學生,並聽從尚姓男師的教導,2名女童對尚姓男師不敢反抗,他利用此等身分關係,假意鼓勵或以言詞哄騙,使2女童對於尚男的行為縱使感到驚恐、羞恥、噁心,亦無法立即做出反擊或拒絕之反應,使被告一再得逞。合議庭法官認為,此等隱藏在校園中之犯罪陰影,如非日後2名女童日漸成熟而得以面對心中之傷痛,且藉助於社會風氣之轉變,使性侵害之被害人不再對自己的傷痛感到羞恥或自責,並藉由媒體或公益團體之呼籲,使社會各界正視少年或兒童受侵害後,經常因年幼不知、不敢求救,甚至不知受害,或於受害後因表達、記憶能力不佳,形成司法程序中之弱勢地位。本件幸得2女在被告犯行罹於追訴權時效前,訴諸司法台南高分院指出,尚姓男師所為屬違反意願之妨害性自主手段,犯罪手法為親吻、撫摸、舔胸、摸下體等犯罪情節,他竟在2名被害女童在場之情況下,對其等猥褻,惡性非輕,量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貴婦奈奈返台200萬交保境管 橘子成外逃通緝首頁
本名蘇陳端的網紅「貴婦奈奈」涉吸金詐騙近2億元,潛逃加拿大遭通緝,她逃亡7年後搭機返台,檢方前天讓她以200萬元交保並境管,實施科技監控配戴電子腳環,調查局也將她從「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撤下,目前該網頁首頁是逃亡中的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的祕書「橘子」許芷瑜,她被檢方認定逃亡未歸,且與柯文哲有串供可能性。8個多月前,京華城案爆發後,北檢就以柯文哲供詞歧異且他的祕書許芷瑜人在境外未歸,有羈押必要為理由,向法院聲押柯文哲,柯也被法官認定有串證、滅證之虞,偵查中、起訴後一直被羈押禁見至今。北檢懷疑許芷瑜2022年「某時地」協助保管沈慶京行賄柯的1500萬元, 被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洗錢防制法》通緝,依《刑法》規定許女追訴權時效為30年,加計三分之一為40年,通緝時效至2064年止。對於檢方指控,柯文哲相當不以為然,他多次在法庭上表示,許芷瑜非本案共犯,充其量僅是證人,且其僅涉政治獻金案,未回國接受偵訊對貪汙案沒有影響。柯文哲還曾在法庭上說,橘子只是愛玩的小朋友,不是週刊講的地下黨主席,她之前就常去日本短期留學十多次,也不是他要求對方出國。至於備受矚目的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及政治獻金案,北院從5月8日起幾乎每周二、周四都提訊柯文哲進行審理程序,開始證人交互詰問等證據調查程序,檢方認定本案最關鍵的證人許芷瑜通緝中,也將影響檢方在後續法庭攻防的訴訟策略。
時效為患2/性侵案恐陷「起訴卻無補償」矛盾 各界呼籲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兩年前修法將犯罪致死、重傷或性侵害的被害者補償金申請時效延長至5年,然而上述犯罪行為的「刑罰追訴權時效」卻長達20-30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如此一來,將會出現國家「一邊起訴,一邊拒絕補償」的矛盾情形,因此提出民間版修法草案,盼在檢察官起訴後2年內被害人也可以申請補償,加強保障其權益。依《犯保法》規定,補償金申請時效是從「事發起」開始起算,民間司改會律師呂政諺指出,補償金申請與刑法追訴權兩個時效有非常大的時間落差,導致許多案件檢察官起訴時,被害人卻無法申請補償,也就是:明明認定犯罪者有罪,國家卻拒絕補償被害人。呂政諺進一步指出,補償金是確認犯罪後才會發放,補償委員會無法自行認定,而是須依靠檢察官,所以就算是被害人在時效內提出申請,也只是先放在那邊,等待檢察官提出起訴;可被害人如果決定先搜集好證據,確認檢察官起訴後再申請補償金,可能就已超過時效。犯罪被害人提出補償金申請後,必須靜候檢察官提起公訴,最後法官判決確認犯行,國家才會給予被害人補償金。(示意圖/報系資料照)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等11個團體去年6月曾行文法務部,希望在新法法律解釋上有放寬的空間,卻遭法務部以「法安定性」為由拒絕,呂政諺不解表示,「此法安定性究竟是基於哪種公益考量?是將被害人排除於犯罪補償制度之外的安定性嗎?」因此,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提出修法建議,更端出修法草案,盼合理化犯罪補償制度,並讓過去遭拒的被害人也能重新提出申請。民間版《犯保法》在第63條中另加入「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兩年之內可以提出請求補償」,以避免邊起訴邊拒絕補償的問題;以及修正第100條,讓過去依照舊法已遭拒絕的案件,同樣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兩年內再次提出請求,希望可以「接住」過去遭國家拒絕的被害人。立委范雲表示,她在上一屆曾接獲多起狼師性侵學生陳情案,都遇到追訴權問題,依據現行《犯保法》兒時遭性侵者,雖可向國家請求賠償,但期限只有到成年後5年,讓被害人實務上難以申請,形同具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呂政諺呼籲,犯罪被害人應可以在起訴後兩年內提出補償金申請,以避免出現國家「邊起訴邊拒絕補償」的矛盾情形。(圖/翻攝自民間司改會臉書)除民間版草案之外,她一併要求法務部評估未成年性侵案的被害人權益研議修法,包括修正刑法第80條,新增規定「未成年性侵案件被害人追訴期限」從成年起算,並針對《犯保法》有關未成年性侵案件,應修法加強保障被害人權益,全面使未成年性侵案被害人能依法取得國家補償金。民眾黨立院黨團也已提出草案,目前已通過一讀,盼在此會期推動此案。
發表兒少性侵害訪查報告 人權會:你的聲音種下改變的種子
國家人權委員會昨(8日)舉辦「你的聲音種下改變的種子—校園及安置機構兒少性侵害系統性訪查案專案報告發表會」,邀請媒體及關注兒少權益的各界人士參與,由督辦委員張菊芳、田秋堇以及蘇麗瓊共同發布訪查結果。報告指出,性侵害通報案件中,未滿18歲的被害人占了54.76%,兒少性侵害不僅是受害者個人的傷痛,更是全社會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期盼社會各界正視兒少的聲音與感受,並攜手打造支持及信任兒少的環境。人權委員會指出,「校園及安置機構兒少性侵害系統性訪查案」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於2020年成立後的第一個系統性訪查案,試圖瞭解兒童性侵害的成因,並探討未來國家如何預防、辨認兒童性侵害等問題。本次訪查一共有74案,其中3分之2受訪對象為性侵害被害人,另外3分之1為被害人之重要他人,而其中8成的被害人,都是在被害之後至少好幾年,才有辦法揭露。國家人權委員會副主委王幼玲表示,依據衛生福利部資料,2023年性侵害通報案件中,未滿18歲的被害人占了54.76%,共有5,155人,讓人無法忽視,特別感謝每一位受訪者分享自己或身邊的人的被害經驗,讓台灣的政府和社會能有更多對被害人更友善的改變,為揭露性侵害問題的結構性根源貢獻力量。每一個聲音,都是推動改變的種子,邀請各界重視問題、共同改善,讓每個孩子都能擁有安全的成長環境。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致詞時表示,行政院除了會持續營造友善社會氛圍、支持兒少勇於發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重視之兒少表意權以外,他也強調,推動人權保障工作不是單純地向國際社會看齊,而是將這些國際人權規範轉換為國內實際執行上應注意的細節,也就是說,推動各公約的人權教育,需引導每個人去思考,如何因應自身情況落實公約。這些都是政府機關和民間夥伴一起持續要努力精進的目標。張菊芳指出,從訪查中發現,許多身為教職員的加害人濫用學生的信任,利用權威控制、情感操控、學生的不利處境,或是出其不意的身體接觸等進行性侵害或性虐待;同儕間的霸凌行為伴隨性侵害或性虐待、藉由身體接觸伴隨言語騷擾,或是利用關係、友情或社交壓力進行加害行為。事發時被害人年紀很小,不知所措或難以設想該怎麼求助。田秋堇分享訪查實例,讓大眾了解相關事件如何發生,以及為什麼那些曾經想開口求助的孩子們最後決定不揭露或不求助的原因。她特別呼籲社會應該破除完美被害人的形象,因為每個被害人都可能展現出不一樣的生命樣貌。蘇麗瓊提出訪查後的建議,發生問題的當下孩子揭露與求助不易,應避免在第一時間質疑被害人,建立被害人支持環境,落實CRC內涵、維護兒少表意權及身體自主權,以防範性侵害或性虐待的發生;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優先加強教育人員的性別敏感度;建立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及師生倫理界線;建立調查獨立性,強化性平事件處理相關機制,避免處理階段的二度傷害;並建立承辦人的支持系統,延長吹哨者保護與追訴權時效。國家人權委員會再次重申,兒少性侵害不僅是受害者個人的傷痛,更是全社會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完整的訪查報告已於專屬網頁公開(https://nhrc-yourvoice.com.tw),邀請社會大眾深入了解,並且用行動參與這場改變,讓每個孩子都能在愛與安全中成長。
「橘子」遭通緝至2064年!3大查詢系統竟未刊登 北檢回應了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容積、政治獻金等案,涉嫌收賄後讓貼身帳房「橘子」許芷瑜保管錢,並在檢調搜索前指示對方出國。由於許芷瑜目前仍滯留海外,今年10月遭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發佈通緝。依刑法規定,橘子涉及的罪嫌追訴權時效為30年,加計3分之1共40年,通緝時效至2064年。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檢廉8月30日前往台玻大樓搜索,在3樓主席辦公室找到1張被撕碎的紙條,經拼湊還原後,發現上面寫著「晶華->orange出國」。檢察官認為,該字條很可能是柯文哲下令許芷瑜出逃的手諭。不過,柯文哲應訊時辯稱,是自己寫錯字,將英文的arrange(安排)寫成orange(橘子)。北檢審酌,柯文哲有違市長就宣誓條例所揭示應恪守國家法令、不收受賄賂等誓詞,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並收受千萬賄賂,侵占數千萬政治獻金,犯後尚於辦公處所遭查獲撕碎便條紙,上載指示共犯出境及木可內帳有無檢查等文字,足徵其諉言矯飾、犯後態度不佳,日前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嫌起訴,求處28年6月徒刑。另一方面,許芷瑜今年8月29日出境至日本後,迄未返國,且經檢方透過其友人策動並呼籲其返國說明案情,亦無所得,足認其有逃亡或藏匿之事實,檢察官審酌上情,已於今年10月25日發布通緝,並依護照條例第25條第2項第1款、第24條第2項第2款、第23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護照,並註銷。據了解,許芷瑜的罪嫌追訴權時效為30年,加計3分之1共40年,通緝時效至2064年。然而,自北檢發布通緝至今已2個多月,3大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卻完全查不到許芷瑜的資料與照片。對此,刑事局表示,並未接獲地檢署要求刊登查緝專刊;北檢則回應,相關通緝資訊已上傳各司法警察機關,護照也已註記,警方只要發現「橘子」便可立即逮捕。
前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涉貪遭通緝 追訴期滿獲免訴
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哥哥、前台中縣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因涉貪汙等8項重罪遭起訴,但他於1997年逃逸至大陸,遭通緝至今24年,台中地院以他追訴期已滿,日前判決免訴。鄭銘富是鄭銘坤的三哥,在台中縣市合併之前,當選大甲鎮代表與代表會主席,1996年涉入教唆殺人案,被列為治平對象且判刑7年半,在偵辦該案時,中檢發現他於擔任大甲鎮代會主席期間,涉嫌貪汙且經營賭場,以8項罪名對他提起公訴,但鄭卻於1997年11月間趁著交保機會潛逃至大陸,台中地院於2000年8月25日發布通緝,至今已逾24年。判決書指出,鄭銘富遭中檢指控他觸犯修正前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非法圖利罪」、修正前刑法「妨害公務罪」、「妨害自由罪」、「行賄罪」、「妨害自由罪」、「意圖營利賭博罪」、「普通賭博罪」等8項罪行。其中,修正前的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是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得併科最高300萬元罰金,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判決書指出自鄭犯罪終了日是1995年12月22日,因鄭逃匿,台中地院於2000年8月25日發布通緝,從犯罪終了日起算,加上20年時效、因通緝而時效停止進行的5年,加計偵查起至發布通緝期間,再扣除起訴至繫屬日期,計算後鄭貪汙收賄追訴時效已於今年10月10日完成,判處本件免訴。
陳敏薰買官案!陳水扁與吳淑珍洗錢1千萬元「一審判免訴」 高院今撤銷發回更審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涉嫌洗錢,被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1月起訴,不過北院合議庭今年5月認為,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此案已完成10年追訴權時效,依程序判決免訴;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認為,應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訴訟程序,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北院更審。前總統陳水扁。(圖/報系資料照)根據高院28日判決指出,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為由而裁定停止審判後,其原因消滅、或因其他事由欲為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的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踐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北院認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即逕為免訴判決,其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認妥適,故撤銷發回北院原審。回顧這起案件始末,檢方指控陳水扁在2004年1月間,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協助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兩人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而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認定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檢方認為陳水扁也涉洗錢,分案偵辦,2015年1月19日依洗錢罪嫌起訴陳水扁。台北地院認為,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根據醫院的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即2年6月,另外,檢方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4年7日,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為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日。合議庭計算,本案犯罪行為終了日為即2006年1月25日,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停審期間2年6月,共為12年6月,加上檢方行使追訴權的4年7日、北院於停審前行使追訴權的3月18日,全案共已追訴16年9個月25日,追訴權時效早已完成,因此判決免訴,不過北檢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6月21日上訴。
男走私毒品遭陸扣留獲釋返台 23年私菸案時效消滅免訴
高雄市蔡姓男子23年前涉嫌以漁船走私200餘萬元私菸,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蔡男對此上訴後,在中國大陸走私毒品遭到扣留,直到去年才減刑獲釋返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蔡男追訴時效消滅,判決前案免訴,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2001年3月,蔡男出資僱用吳姓男子等人駕駛塑膠管筏,在領海內涉嫌私運260箱完稅價格216萬元的香菸,經海巡人員查獲,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依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起訴蔡男,高雄地院判刑2年,蔡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蔡男又涉嫌走私毒品,遭中國大陸逮捕、判處無期徒刑,之後歷經7次減刑,在2023年2月底獲釋出獄。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蔡男追訴權時效為19餘年,2022年1月初已屆滿,此前都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東莞監獄服刑,因此改判免訴,可上訴。
移工刺殺女友後逃亡 「羅密歐」逃過25年追訴期獲免訴
25年前,在台南工作的菲律賓移工羅密歐與同鄉女友麗莎相約在某假山公園,兩人發生性行為後,因故爭執,羅密歐竟憤而持刀猛刺麗莎十餘刀,麗莎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羅密歐卻像是人間蒸發一樣,逃過25年追訴權時效,台南地院日前判決免訴。判決書指出,羅密歐和麗莎是男女朋友,1998年7月11日晚間9時許,兩人相約在某工廠後方相見後,轉往某假山公園發生性行為後,卻因故發生爭執,麗莎抓羅密歐臉部,慘遭羅密歐以疑似瑞士刀猛刺十餘刀,麗莎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隔天清晨5點半,被早起運動民眾發現後報警。警方調查死者男友羅密歐涉嫌殺人,全案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台南地院1999年5月25日發布通緝。不過,據悉,羅密歐在案發後即已畏罪潛逃離境,全案追訴權時效到今年4月26日,已逾追訴權時效。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被告被訴殺人犯行為1998年7月11日,經檢察官同年月28日開始偵查,同年10月1日提起公訴,同年月13日繫屬於台南地院,後因被告逃匿,隔年5月25日發布通緝,如今,本案已逾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
陳敏薰買官洗錢案追訴時效過了!陳水扁判免訴 北檢提上訴:法官算錯時間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嫌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由於扁因病停審,致案件拖延超過16年,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本案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但台北地檢署認為法官時間「算錯了」,21日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北檢認為,目前扁有3案停審中,若本案獲判免訴成功,恐將影響其他3件停審案,扁可能繼續以「拖字訣」將3案都拖過追訴權時效獲免訴判決。最高檢20日特別邀集台灣高檢署、北檢開會討論,決定由北檢在昨天提起上訴。檢方指控,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祕書將1000萬元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珍取得賄款後,扁即運用其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台北101董事長。扁為避免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查覺,由珍將支票轉交友人分成6筆定期存款進行洗錢。北院認為,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這部分時效為2年6月,檢方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扁犯罪行為終止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已超過追訴時效,於5月20日判免訴。扁2015年1月獲保外就醫迄今,除本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獲判免訴,另國務機要費貪汙案因《會計法》修法除罪,2022年扁也被判免訴,他另有北院的隱匿國家機密案及高院的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案共3案停審中。
前總統陳水扁涉洗錢案停審 追訴時效已完成獲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扁因案停審,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洗錢罪追訴時效10年再加上停審及檢方追訴期等,從2006年至今,犯罪追訴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當天判決免訴。檢可上訴。檢方起訴指控,扁在2004年1月間因收受龍潭購地案賄賂後,已與吳淑珍共同為隱匿、掩飾重大不法所得而為洗錢犯行,故已預見吳淑珍為避免本次收受之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發覺,仍容任吳淑珍買官案的洗錢之犯行,而吳淑珍也將所收受之1000萬元支票轉請知情之友人。1000萬元再於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之定期存款,而就收受陳敏薰賄賂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接續實行洗錢行為,檢方指控扁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台北地院認為,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他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即2年6月,此外,檢方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4年7日,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為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日。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北院指出,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他被訴之犯罪,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