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政治
焦點

性侵追訴權修法三讀 被害人滿20歲前不列入時效計算

性侵 立法院 刑法施行法 追訴權時效 行政院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圖/CTWANT攝影組)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圖/CTWANT攝影組)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盼避免被害人因年幼、創傷或權力不對等,錯失透過司法追究加害人的機會。

行政院及司法院指出,性侵害案件具有高度隱密性,不少被害人因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或受創傷及權力關係影響,無法及時求助,導致追訴權時效屆滿,失去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

三讀條文明定,性侵害犯罪自犯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的期間,不列入追訴權時效計算。朝野提出的修法版本方向一致,僅在法條文字及體例上有所不同。

此外,立法院也同步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案,增訂第2項規定,明定在115年7月7日修正條文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適用修正後的新規定,不再適用舊法。

性侵 立法院 刑法施行法 追訴權時效 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