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鋕雄
」 律師
律師名門劈腿2/前女友掏百萬送高價名牌 還幫寫報告夢醒討債被拒
全台最大的理律法律事務所王姓實習律師遭前女友控訴劈腿,出身自律師名門的王姓實習律師,父親曾任知名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母親以及哥哥都是律師,不料王男與A女交往期間,竟劈腿前女友郭姓女子長達一年。更惡劣的是,王男多次向A女表達想要各種「高價奢侈品」,其中包括中古浪琴、勞力士、卡地亞等名表,以及Burberry大衣、Gucci樂福鞋等,可列出明細的金額就高達92萬6200元,堪稱「愛情和精品掠奪者」。 A女願意為愛埋單,沒想到卻慘遭欺騙,王姓實習律師東窗事發後原本答應歸還其中17萬2188元,不料神隱一週後卻由王男的哥哥透過律師告知「不返還任何金額」,令A女心碎氣憤。 A女向本刊指出,王姓實習律師因個人問題,需要有「獎勵機制」才有動力做事。她心疼男方壓力大、工作繁忙,為了鼓勵王男振作,王男開口想要什麼,她幾乎都照單全收。雖王男家境也不差,但常抱怨家裡控管他的金流,沒辦法自由買想要的東西。每當他說到某樣精品「快絕版」、「很稀有」,語氣帶著無奈與失落,A女總會心軟,決定掏錢幫他買下。查看金額明細可發現,其中不僅有名錶、奢侈品等,還有代繳卡費8萬多元以及匯款,總價高達92萬6200元,甚至不包含A女平日所購買的晚餐、日本代購機票花費及住宿等。(圖/投訴人提供)查看A女所列物品清單,王姓實習律師索要禮物清單幾乎都是「精品等級」,其中包括中古勞力士Explorer 14270、中古卡地亞Tank Louis、中古浪琴18K金腕錶,兩件古著Burberry大衣、Gucci 1953樂福鞋,以及Bryceland’s品牌衣物多樣合計近12萬元;另外還有代繳信用卡費8萬多元與多筆匯款,總金額高達近百萬元。 王姓實習律師平時會以訊息「暗示」想要的東西,語帶憂鬱稱「這支我看好久了」、「什麼時候可以買1953呢」、「我現在身無分文」,甚至還會說「家人不給我錢付帳單」、「被家人誤解難過到快發作」。A女心疼他壓力大、又怕他出狀況,總是軟下心回覆「我能力沒有很強,但可以先做這些」,於是一次又一次掏錢。 最讓A女難過的是,自己在發現劈腿的前幾天還親自飛去日本幫對方「視訊代購」,王姓實習律師在出發前會先列出想要的物品清單,她在日本時也會幫忙看新的物件。事後才發現,自己在日本幫忙採購的那段時間,王男竟跟前女友郭女在一起。 A女更無奈爆料,王姓實習律師不只在金錢上屢屢開口,連工作上的事都要她幫忙。她指出,王男在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期間,曾請託自己代為處理事務所工作,要求她用ChatGPT協助搜尋判決內容,找出特定法律條文中「無罪」的案例段落。王男經常向A女表達「覺得……很漂亮」、「這支錶我看了6年」,A女為愛付出卻慘遭欺騙。圖為A女所送卡地亞Tank Louis中古錶。(圖/投訴人提供)A女忍無可忍,在事發後狠下心清算過往支出,向王姓實習律師要求歸還金額。起初,王男以個人因素為由神隱多日,直到幾天後,才丟來一長串冷冰冰的文字訊息,語氣疏離又帶著算計,「未曾向妳索要禮物或向妳借錢,基於友善的理解,決定將直接轉入帳上的17萬2188元匯給妳。」 A女透露,自己平時有記帳習慣,所有花費都清楚記錄。她回覆王姓實習律師「即便不是直接匯入帳戶的金額,也有代購、代繳卡費等支出,請將所欠金額全數歸還。」沒想到這封訊息發出後,王男再度音訊全無。 眼見對方避不見面,A女決定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她委託律師寄出存證信函,希望王姓實習律師能誠信面對、返還金額。未料不久後,王男竟透過哥哥出面聯絡A女的律師,轉達訊息「連那筆17萬也不會還。」一句話讓A女心寒不已,直言王男「連最後一點體面都沒有。」 對此,法律倫理專家、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指出,本案如涉嫌詐財可能觸犯詐欺罪,若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律師懲戒委員會可根據刑度評估懲戒與否。若是單純拒不還錢則屬民事糾紛。 對此,王姓實習律師表示,該等指控均非事實。本人未曾有任何不忠行為,也不存在任何欠款、任何未償還債務或任何違反事務所工作規則之情形。指控者所提之內容,並非真實情況,且多為片面捏造或斷章取義。相關互動紀錄本人均已保留,足以證明指控不實。王姓實習律師指出,近期對方持續不斷不當騷擾,包括以訊息、電話、黑函甚至威脅爆料等方式向本人或身邊的朋友、家人施壓,企圖迫使本人接受其要求。這些行為已對自己造成困擾與影響,相關證據亦已完整留存。本刊也致電理律法律事務所,截稿前尚未回應。
呂秋遠暖男人設崩! 法學院長嘆「影響律師形象」:不完全是私事
知名網紅律師呂秋遠最近捲入私生子風波,不僅被爆逼迫實習林姓女律師墮胎,還將對方開除,更嗆聲「這不是小孩,只是受精卵」、「我對他完全沒有感情」,引發各界撻伐。對此,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就指出,「這件事涉及呂律師平常的專業活動,並不完全是呂律師個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律師形象問題」。據悉,呂秋遠被爆出有非婚生子女後,曾於上(4)月22日深夜發聲回應,「隱私這種事很重要,即使被認為是公眾人物,我也不覺得自己應該要交代我所有的個人生活」、「這是我的隱私好嗎?我有必要交代這件事嗎?媽媽都沒意見了,你怎麼意見這麼多?」、「這是個人隱私,真的不勞社會關注」、「我沒有做錯事,你們不可以污衊我」。針對此事件,陳鋕雄表示,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五項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實習制度是律師公會建立的制度,指導律師可判斷實習律師取得正式律師資格,兩者之間的權力關係顯然處於不對等的關係,而呂秋遠案中的林女曾說出「害怕實習無法通過」,故指導律師對實習律師實施性騷擾,可能構成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陳鋕雄說到,呂秋遠本身是以強調性別平等為其主要的律師執業形象,其行徑可能影響民眾對於律師界的信任與職業形象,甚至委任律師的意願,「這件事涉及呂律師平常的專業活動,並不完全是呂律師個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律師形象問題」。根據《壹蘋新聞網》報導,陳鋕雄指出,林女單方面自承因在原律所學不到東西,想找別的律所實習,並在呂秋遠的事務所實習時,出現被指導律師「拉手」的狀況,造成當事人在實習過程中產生懷疑,擔心拒絕是否會直接影響實習成績,「從現行的律師實習制度規範來看,這些現象是有可能發生的」。陳鋕雄解釋,台灣原就要推行的四合一國家考試,看似是在學習德國考試制度,但德國對於實習制度有套嚴謹的規定,但台灣推行的四合一考試,似乎沒有在實習品質的控管上有清楚的描述。陳鋕雄接著說明,目前規定在「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的實習制度中,對於指導律師的義務或責任並無明確界定,僅於第11條提到,但也未講明條文中何謂「不當」。而據美國律師倫理規範,其不當行為(Misconduct)包括:「基於種族、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宗教、國籍、民族出身、年齡、殘疾、婚姻狀況、社會經濟地位等因素,從事歧視或騷擾行為」。其中,「騷擾(harassment)」包含性騷擾,不管是口頭、非語言或身體行為,該規定適用於律師在專業執業範圍內的任何行為,例如對實習律師、下屬律師、助理等的性騷擾。相關條文中,性騷擾又包括:不受歡迎的性暗示或性要求、有性意味的言語或肢體接觸,及帶有貶低、羞辱性的言行。陳鋕雄說到,在我國律師倫理規範中,對於律師事務所內的上下級指導監督關係,並沒多做描述,但有2個條文涉及「個別律師對整個律師業應負的責任」,包括第3條「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以及第6條「律師應謹言慎行,避免損及律師形象,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陳鋕雄認為,本案的另一個重點在於,呂秋遠「說一套作一套」的行為,會影響到民眾對於律師界的信任,「這件事並不完全是系爭律師個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律師形象的問題」。另關於實習律師究竟該如何發展職涯?他建議,如果能念個有培養律師專業能力的研究所,當能力越好,就越容易找到能協助開展職涯的律所。此外,陳鋕雄昨(8)日也在臉書發文道,「我與呂律師素不相識,毫無恩怨。但必須說,這真的不是私事。執業前的實習制度是我國法律證照專業教育中很弱的一環,也是比較法學上幾乎沒人研究的領域。實習律師遇到性騷擾無法反抗,這樣的制度要如何培養捍衛正義的法律人?」
綠色神功護體1/公會無視親綠律師不倫 學者批猶如縱容性剝削
網路上遭謔稱為「綠師」的網紅律師呂秋遠被爆有私生子,甚至在女方表明不願墮胎後開除她。法界人士質疑,呂秋遠與手下學習律師(實習律師)產下私生子,已涉嫌違反律師倫理,且台北律師公會竟稱此為私事,未積極介入調查,護短之舉猶如縱容性剝削。近來綠營側翼接連人設翻車,身為立委葉元之罷免連署案領銜人的牙醫史書華,被爆出外遇民進黨民代妹妹後,又烏龍爆料「台灣有醫院活摘器官」,最終透過臉書道歉。號稱「台派」的律師呂秋遠也遭到「孩子的母親」林女控訴,寧願花500萬去美國跟不認識的女人做小孩,也不願意留下與台灣女性的小孩,他不僅要求林女趕緊墮胎,跟他「盡快恢復之前的關係」,在林女不從後不僅開除她,甚至還自稱受害者,令林女不禁反問「我拿掉小孩傷到的是我的身體,我留下小孩傷到的是我的律師工作,你到底哪裡受傷?」呂秋遠經常發表婚姻、兩性感情與批評藍白兩黨的文章,政治立場鮮明,被網友稱為「綠師」,在臉書上有87萬名粉絲。呂秋遠曾兩度因涉及在兩造當事人的家庭糾紛中未迴避利害衝突,而遭到律師公會懲戒; 2019年也曾被媒體踢爆與當事人及女粉絲上床,當時媒體拍到呂與兩名不同的女子進出住家及旅館,不過,呂秋遠否認這些指控。律師倫理在台灣的法學院並非必修課,律師考試內容又是選擇題,陽交大科技法學院院長陳鋕雄認為多數法律人未能掌握倫理分際。(圖/翻攝自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臉書)2016年,一位曾姓律師在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內,與尋求法律諮詢女子發生性關係,甚至在得知對方已婚後,仍兩度相約在汽車旅館等地發生性行為,曾姓律師遭婦人的丈夫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雖然後來撤告,但桃園律師公會認為曾男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移付懲戒,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最終決議停止職務3個月。一位曾擔任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委員的律師指出,呂秋遠曾遭懲戒,依規定不得指導實習律師,但他「借名帶實習」,已涉嫌違反規定;而與手下的實習律師上床、產子,還被指控因不願墮胎就開除對方,不僅可能涉及違法,也嚴重損害司法形象。他進一步質疑,呂所屬的台北律師公會竟未討論懲處,此恐怕與呂有大批粉絲有關,且其政治立場與執政黨一致,「簡直就像是義和團的神功護體、刀槍不入。」該律師譏評倡議女權、勞權的立委與名嘴此時全都噤聲。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是法律倫理專家,他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實習制度是律師公會建立的制度,指導律師可判斷實習律師取得正式律師資格,兩者之間的權力關係顯然處於不對等的關係,呂秋遠案中的林女便曾表示「害怕實習無法通過」,因此指導律師對實習律師實施性騷擾,可能構成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這件事涉及呂律師平常的專業活動,並不完全是呂律師個人的私事,而是涉及律師形象問題。」陳鋕雄說,呂秋遠本身是以強調性別平等為其主要的律師執業形象,然而自己的行徑卻與其形象大相逕庭,試問民眾會不會懷疑律師總是「說一套作一套」,進而影響民眾對於律師界的信任與職業形象,甚至委任律師的意願。台灣的律師實習制度是規定在「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對於指導律師的義務或責任並無明確的界定,但在美國的律師倫理規範中有明文規定,與實習律師發生性行為,在美國一定會被認定違反《美國律師公會專業行為示範規則》(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8.4條。「接著就看律師公會如何維護律師專業形象,並向外界說明其判斷標準問題。」陳鋕雄說。披袍執業的律師在民眾眼中是對抗強權的代表,專業形象不同一般行業,因而個人品德操守極易牽動職業評價與定位。圖為上百位律師在2024年走上街頭,參與「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圖/報系資料照)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姜世明說,律師與委任當事人發生性關係,除非二人是在委任前就是配偶或男女朋友關係,否則就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六條應謹言慎行的規定;指導律師與學(實)習律師間,有評量的權力不對等關係,也不得有性誘引、威迫的情況,就算不是掛名的指導律師,而是同事務所的其他律師,但只要實質上能影響學習律師實習評量或成績者,都應該受到規範。姜世明說,就算是一位考上律師的成年人,處在權力控制的環境裡,面對權力者的性誘引,都可能進入心裡的慌亂和掙扎,常會糾結在舉發後證明困難,及權力者放話「此人不好相處」,而最後「自我說服不是受害人」及「妥協」的心理狀態,把受權控狀態下的妥協,當做是真的,告訴自己是「他有可能是真心的」、「別人可能誤解他」,而成為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現象。因此不適宜動輒檢討有權控關係的被誘引的人。目前台灣還沒有指導律師因此受懲戒的例子,因為這種事,很少被揭發岀來,「不是毎個人都能像房思琪一樣,最後用死明志。」不過,他指出,士林地院有庭長性騷好幾個女同事二十幾年,直至前幾年Metoo風潮才被揭發岀來。現階段「律師職前訓練規則」內容主要只規範學習律師的義務,他建議未來律師公會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做出更明確的倫理規範,禁止指導者對學習律師有性暗示或誘引,而一旦發生性平事件,必須保障學習律師能順利換軌,更換正派的指導律師或轉換事務所,才能保護被害人。姜世明指出,律師有很多行為都不該被輕易淡化為「私事」,而不予追究,否則無異縱容不倫及性剝削。尤其涉及與當事人或實習律師之間的性關係,一旦發動相關程序,律師公會不能以「私事」為由不處理,否則未設典章於前,事後又未援引律師倫理規範,無異鼓勵指導律師行使不當誘引,這種制度就應該被譴責。
健保資料大戰1/我的就醫資料是大家的? 憲法法庭要言詞辯論
攸關全台灣2300萬人健保資料隱私權的憲法訴訟案,4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人權團體、法界和醫界透過各種管道發聲,希望獲得憲法法庭青睞,做出最有利己方的判決。本案緣起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認為,衛福部健保署未經全民同意釋出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等資料給學者做研究,部份人民希望能退出竟遭拒絕,形同強制全民無條件貢獻健保資料供目的外利用,因此而聲請釋憲。贊成民眾有權退出健保資料庫者以人權團體和法界團體為主,包括台權會、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等,連監察院也表態支持;反對者則以醫界為主,再加上部分法界人士,包括臺大醫院院長吳明賢、台北榮民總醫院院長陳威明、發起連署的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副院長吳俊穎、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等人。人權團體主張,他們從未要求終止健保資料研究,只是期望參與研究的人,應該重視每個人的資訊隱私權、更甚於資料的價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促進資料合理利用」,但現行《個資法》並未說明研究涉及的公共利益範圍,也未規範公共利益審查程序,因此在規範不足且過時的設計中,無法保障公民隱私不受侵害,且等於將民眾健保個資大開目的外利用的大門。聲請釋憲的前台權會長翁國彥律師指出,去識別化的健保資料,與特定族群串聯公開資料,仍能辨識出資料背後活生生的個體。雖然衛福部禁止研究者攜出原始資料,但隨著資料串連的來源與種類增加,以及不特定的研究目的,面臨的再識別風險也可能提升。翁強調,公務機關未有正當程序規範下,大規模強制留存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限制《憲法》22條保障的資訊隱私權,已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保障資訊隱私權意旨,應屬違憲。人權團體主張,醫學界使用健保資料庫時須重視民眾隱私權,且應讓民眾有選擇退出研究的權利。(圖/123RF提供)不過主張現行規定已經太嚴格的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副院長吳俊穎指出,台灣的健保資料庫產生許多重要的科學及醫學研究成果,例如以健保大數據研究降低肝癌死亡率、預測肝癌發生風險,改變全世界肝癌治療臨床指引,並貢獻給全台民眾、全世界肝癌患者。目前臉書、Google、金融機構、網路商店等,取得、分析和應用蒐集個人的生物行為、生理、心理等大數據,以推銷產品、促進公司利益,不但沒回饋,也沒任何規範,因此對於追求公益使用健保資料庫的法律規範密度,不應高於商業利用。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認為,世界上的立法潮流對於健保資料的處理方式,應該由國會決定,而不是司法單位,各國的立法模式幾乎都認為可以不需經由當事人同意,就可以利用健保資料庫。目前台灣在利用健保資料庫的研究過程中「看不見個資、只能看到統計資料」,且需要經過專人審查、3天之後才會收到,避免研究者透過串接再識別的風險,個資從頭到尾都沒有離開衛福部。醫學界主張使用健保資料庫不應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否則會影響醫療發展。左為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右為該校醫學院副院長吳俊穎(圖/黃威彬攝影/本刊繪圖組合成)民眾楊小姐表示,如果健保資料去識別化後,不會回復勾稽她的身分,在這個前提下,她願意讓健保資料提供醫療和公共衛生使用,但台灣的資安問題令人擔憂,一定要在資安無虞下,她才願意提供。另一位民眾王小姐則不贊成自己健保資料供其他人使用,她表示,政府嘴巴上常說民眾個人資料會去識別化,但最後個資還不是被流出去,如醫學界和公衛界認為有調查必要,應該自己去醫院調查,政府不該不顧人民意願,就粗暴使用民眾的健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