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戰隊新訓中...
」
海軍陸戰隊遺失手槍竟用「玩具槍」以假亂真 指揮官、營長被判休職6月
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指揮官上校潘東昇為了隱瞞實情,默許營長中校林家葳和4位連長共同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以假亂真,企圖掩飾丟槍疏失,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認為,林、潘身為主管,卻怠於執行職務,案發後未立即依規定逐級回報,反而文過飾非、魚目混珠,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30日各判兩人休職6個月,可上訴。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和郭文東調查得知,潘東昇發現第2營遺失1把45手槍,得知並確認槍枝短少後,並未按照規定於獲悉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而是隱匿丟槍責任,默許營長、連長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由林家葳挑選其中一把,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再由所屬連長偽刻槍枝序號,偽充真槍放入械庫中,企圖掩飾丟槍。監委並表示,在新任營長交接點交時就發現槍枝有異,向潘東昇反映,反被斥責,因此僅在交接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潘東昇所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及海軍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監委強調,潘東昇及林家葳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為整飭官箴,並杜絕僥倖,確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認定,依相關事證認定,林家葳、潘東昇兩人有向上級報告的義務卻違反規定,未於獲悉案況立即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林、潘兩人怠於執行職務,致所屬人員未依據械彈管理要綱相關規定領用、保管及登記、歸還槍枝,致使45手槍遺失,有監督查核之違失。經衡酌兩人犯後皆坦承犯行,兼衡其等家庭狀況及因本案受有職務上處分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事項等一切情狀等,經整體評價結果,認應各處以「休職,期間六月」之懲戒處分為適當。回顧這起丟槍事件始末,2022年3月間,當時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負責辦理111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並自2月7日起到3月4日止。海軍教準部規劃於2月24日到營區視察預檢新式教召整備情形,因此值星連長指派鄭姓、盧姓兩名士官前往聯合械庫提領該次預檢陳列各式武器,包含兩把45手槍。其中鄭姓士官提領一把手槍後,將槍枝送到另一教召場地給綜管科長及彈藥官測試手槍與槍套是否吻合,測試完後後,鄭姓士官竟疏未注意,遺失這把手槍,直到教召結束的3月4日,吳姓士官長清點槍枝時,才發現遺失了45手槍一把,於是層層通報到上級林姓中校營長處,但林姓營長並未依照《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只要求屬下4名連長在營區內仔細搜尋。3月20日,新訓中心的潘姓上校指揮官,因聽聞營區發生槍枝短少一事,才在指揮部質問林姓營長,林姓營長才向指揮官報告;但指揮官也沒有依規定通報。最後林姓營長與4名連長共同集資,在生存遊戲商店購買4把仿真槍,以及購買電動刻磨機與砂輪頭,接著眾人選定一把仿真槍,在新訓中心某處,先將假的空氣槍滑套上標語磨除,再鑽刻裝備序號「No399880」之字樣於假槍上,假冒真槍,繳回聯合械庫。
海軍爆共諜案!新訓中心士官「因欠債被引誘洩密」 4度曝機密撈17萬
國軍再爆發共諜案!調查局查出,前海軍新訓中心上士陳毅閔,因積欠債務,竟上網尋找借錢管道,遭偽裝成「業務經理張先生」的大陸情治人員吸收為共諜,利用職務機會,在宜蘭、屏東等地,以手機偷拍海軍人事、訓練、基地照片等機密資料,4度洩漏給陸方,獲利17萬元。台灣高檢署已依《陸海空軍刑法》、《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陳男。據了解,國軍近年屢傳士官兵因經濟狀況不佳,向地下錢莊或當鋪業者借款,遭到追債,導致士官兵在營區作息不正常,或出現違法情事,甚至疑被滲透,蒐集經手的公務機密或軍事祕密舉動,軍方為此已加強宣導,並注意部分士官兵異常行為。調查局獲報,指前海軍新兵訓練中心上士陳男,因積欠債務,需款孔急,2022年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TELEGRAM,尋找融資借貸機會,在某群組結識暱稱為「張先生 業務經理」等人。陳男疑遭逼債,急需款項,向對方請求以低利息或優厚條件放款應急,但當對方發現陳男時任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士官,即利誘陳男以提供海軍機密作為條件,換取報酬。調查局查出,包括「業務經理 張先生」在內的多名人士,其真實身分疑為大陸地區情治人員,或是受陸方指示在台發展共諜組織,為陸方蒐集我軍事、政經情報的台人。陳男在「張先生」等人利誘下,自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陸續在屏東、宜蘭等地,以手機拍攝多項國防上應祕密資料,再用LINE、TELEGRAM傳送予「張先生 業務經理」等人4次,獲取17萬元不法利益。據指出,由於海軍在宜蘭、屏東等地,設有宜蘭蘇澳軍港(海軍中正基地)、屏東龍泉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等重要營區,調查局不排除陳男涉嫌偷拍竊取新訓基地的人事、訓練等機密資料、甚至軍港、軍艦照片洩漏給陸方。調查局經蒐證後,報請台灣高檢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小組檢察官指揮偵辦,檢調搜索、約談陳男到案。台灣高檢署偵查後認為,陳男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交付收集軍事上應祕密電磁紀錄、《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依法起訴。至於涉嫌竊取海軍機密的「業務經理 張先生」等多名共諜,調查局仍繼續追查中。
海陸新訓中心丟槍竟用「玩具槍」以假亂真 監察院糾正海軍司令部
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指揮官上校潘東昇為了隱瞞實情,默許營長中校林家葳和4位連長共同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以假亂真,企圖掩飾丟槍疏失,最後監察院在本月6日決定彈劾潘東昇上校及林家葳中校,並依送懲戒法院審理,22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賴鼎銘及郭文東提案,糾正海軍司令部。國軍軍官以「玩具槍」代替真槍企圖掩蓋疏失,最終2軍官遭到監察院彈劾。(示意圖/報系資料照)監察委員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相關人員卻隱匿均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東昇竟還默許所屬第2營營長林家葳及4位連長上下勾結討論後,以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魚目混珠混儲於械庫。監委表示,第2營營長歷經主管交接、清點,新任營長雖發現槍枝有異向上回報,卻被潘東昇斥責,僅在清冊註記槍枝有異,未送鑑定也未向更上一級呈報違失情節重大,海軍司令部未能落實督導,肇致本案發生,確有疏失。王美玉、賴鼎銘和郭文東更強調,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及陸戰隊99旅因械彈庫房鑰匙管理及領用、人員進出登記管制、軍械安全鑰匙違反規定長期由一人保管、械彈領用與歸還清點、人員交接械彈清點及發生槍械零件遺失處理回報均有嚴重缺失。監委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及陸戰隊99旅因械彈庫房不僅未建置警監系統,也未依規定保存監視器檔案,包括教育召集時設置臨時槍械庫房等,均與國軍現行械彈爆材管理相關規定有悖,械彈管理便宜行事、等同紀律渙散,另外,海軍司令部未能善盡監督職責,精進官兵訓練,肇致槍械遺失事件發生,均核有違失,糾正海軍司令部。3位監察委員並指出,海軍教準部陸戰新訓中心發現遺失1把點45手槍後,上下層級沆瀣一氣,共謀隱匿案情,未能落實一級監督一級,且各通報系統亦均未向上陳報,本案監督及通報系統運作全部噤聲、失靈,未能發揮作用,肇生本案弊端發生,海軍司令部實應深切檢討改進。監院的報告並補充,陸戰隊99旅吳姓士官遺失T91步槍槍機,卻能趁在場清點幹部不注意時以替換、借用槍機矇騙方式,通過歷次槍械特別清點及主官交接清點,顯見基層連隊訓練鬆散,主官械彈實務交接及裝備檢查常流於形式,海軍司令部應予檢討改進。
海軍陸戰隊遺失槍械竟用「玩具槍」以假亂真!2軍官遭彈劾
去年3月5日至18日,海軍教準部陸戰隊新訓中心第2營舉辦新式教育召集,在同年2月間的整備過程中,不慎遺失了一把45手槍。指揮官上校潘東昇為了隱瞞實情,默許營長中校林家葳和4位連長共同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以假亂真,企圖掩飾丟槍疏失,最後監察院在本月6日決定彈劾潘東昇上校及林家葳中校,並依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潘東昇得知第2營遺失1把45手槍後,未按規定在知情後起30分鐘內立即回報至國防部,甚至還隱匿丟槍責任,默許營長、連長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企圖共同掩飾丟槍疏失,林家葳挑選仿真槍後,交由所屬連長偽刻槍枝序號,混儲於械庫中。事後,在新任營長交接點交時,發現槍枝有異的士兵向潘東昇反映,卻遭到斥責,當下潘東昇僅在交接清冊註記槍枝有異,繼續隱匿槍枝遺失以及以假槍冒充真槍混儲於械庫的情況。監委指出,潘東昇及林家葳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及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監委更強調,兩人的行為不僅嚴重傷害了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更影響了軍紀操守,監察院認為有懲戒的必要,因此最終決定彈劾兩人,以整飭官箴、杜絕僥倖。
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竟去生存遊戲店買模型槍調包 指揮官等5人遭起訴
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龍泉新訓中心於2022年3月間進行裝備檢查時,發現其中一把國軍「最資深」的祖父級「點45手槍」的機件及作動異常,經查證後證實為遭調包的模型槍。對此,海軍教準部主動移送司法單位偵辦,屏東地檢署獲報後進行追查,並在今(29日)正式偵結,依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將潘姓指揮官等5人起訴,另有李姓輔導長等5人也緩起訴處分。海軍陸戰隊龍泉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於去年3月間辦理2022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並自同年2月任務整備階段,將1把點45手槍寄存於與勾踐營區鄰近之子儀營區駐地內聯合械庫代管。同年2月23日,鄭姓教育班長提領、預檢、陳列包括上述點45手槍的各式武器後,竟遺失該把點45手槍,致生公眾與軍事之危險。至同年3月4日,該營士官長吳男清點時,才發現短少上述點45手槍1把,遂向值星陳姓連長報告。對此,陳連長立即通報林姓營長,營長再指示全營軍士官於營區搜尋,可惜並未尋獲,但相關單位事後卻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40點,也就是應自獲悉案況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且應儘速調查、處理,並按照邊處理、邊回報的原則,持續更新進度。同年3月20日潘姓指揮官獲悉該營區發生槍枝短少並質問林營長,營長始向潘指揮官報告上情,然而指揮官知悉後,林姓營長及李姓連長等5人仍不依上開規定逐級回報及報告,而是掩蓋實情,並於同年3月23、24日間,先在營長辦公室謀議由連長等4人共同集資,並四處查探生存遊戲店有無銷售外型相似之槍枝,接著連長購得4把仿真槍後,再經營長選定與遺失手槍外型相似,且無殺傷力、無法擊發之空氣槍。相關人等接著購得電動刻磨機等工具,並將系爭槍枝滑套上之標語磨除,再鑽刻槍枝序號「No399880」之字樣於上。同年3月28、29 日專案任務械彈特別清點之機會,將系爭槍枝放入新訓中心第二營第五連之槍櫃內的分儲箱內,試圖魚目混珠,供作該次特別清查之用而行使之。檢方偵查後認為,相關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海軍司令部對於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正確性,因此鄭姓教育班長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1條前段之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嫌。而潘姓指揮官則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6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林姓營長則犯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並涉有刑法第211條、第220條第1項、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陳姓等3人分別犯上述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另該營的李姓、蘇姓輔導長、趙姓彈藥官、林姓後勤官、陳姓軍械士等5人,亦配合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用以表彰該手槍並無遺失短少,犯下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承辦檢察官事後審酌5人均無前科,卻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根究全案起因於其等上級長官就武器遺失事件匿不通報,致以下各階軍職人員屈從配合,更非圖謀己利而使然,因此僅做出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