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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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修法強化餘土管理 鬆綁土資場設置並導入全流向監控
苗栗縣政府為解決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去化問題,並因應現行法規已不符需求,完成「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並於縣務會議通過,後續將依法推動施行。縣府指出,原條例自民國93年制定至今已逾20年,部分用詞與規範已不符合現行需求,且易產生認定模糊與管理困難。本次修法除調整定義與權責分工外,也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的餘土「全流向管制政策」,全面強化管理機制。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明定營建工程產生的餘土若經專業認定為可再利用資材,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可直接運往砂石場、水泥廠或預拌混凝土廠等進行再利用,提升資源循環效率。此外,新增餘土「臨時暫置地點」規範,要求須納入施工計畫並經核准,且僅限單一工程使用,需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同時設置標示、隔離設施及環境保護措施,並須於期限內清運完畢。在收容處理場所方面,修法也提高設置門檻與管理標準,包括基地規模、日處理量、道路寬度及與周邊設施的距離限制等,同時刪除原第19條部分設置限制規定,適度鬆綁場址選擇彈性。另新增電子聯單申報制度,並要求清運車輛裝設GPS即時追蹤系統,配合遠端監控與抽查機制,以強化餘土流向管理與防杜非法棄置。縣府表示,修法後亦規定土資場使用期限原則不得超過5年,若仍具處理能力且容量未滿,可申請展延,每次最長5年。整體制度將兼顧工程需求與環境管理,提升餘土處理效率,避免工程進度受阻。
強化餘土管理、舒緩建築工程餘土去化壓力 台中市公告異地暫置規定
為因應台中市建築工程施工期間營建剩餘土石方暫置需求,及舒緩土資場後端去化困難壓力,並建立明確且可管控的管理制度,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今(6)日公告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異地臨時暫置相關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市府都發局表示,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如基地內確無足夠空間暫置營建餘土,可於台中市轄內選擇適當地點作為異地臨時暫置區,暫置地點包括建築工程基地或未有建築許可的空地等2大類,其中未有建築許可的空地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都發局說明,異地臨時暫置須事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納入或修正施工計畫及餘土處理計畫,報經都發局備查後,視為施工基地延伸,納入施工管理範圍,且僅限供單一工程使用,以確保餘土來源明確、責任歸屬清楚,避免衍生管理風險。為落實施工管理透明化及公共安全,暫置地點應設置明顯標示,載明餘土來源工程基本資訊,並依相關規定設置安全圍籬、維持邊坡穩定,同時落實防塵等環境保護措施,以降低對周邊環境及民眾生活影響。都發局指出,暫置的營建餘土須於建築工程地下室頂版勘驗完成(無地下室者為基礎勘驗)後9個月內清除完畢並完成報備;如屬逆打工法等特殊工法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都發局同意者,得酌予延長清除期限,以兼顧工程實務需求。都發局長李正偉強調,此次公告前提為兼顧工程彈性與管理秩序,建立制度化、可追溯的營建餘土暫置機制,透過事前報備、施工管理及期限管制,持續強化台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確保公共安全與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