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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修法強化餘土管理 鬆綁土資場設置並導入全流向監控

苗栗縣政府 土資場 餘土管理 營建工程 GPS監控
苗栗縣政府召開縣務會議,通過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強化餘土流向監控並優化土資場設置規範。(圖/報系資料庫)

苗栗縣政府召開縣務會議,通過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強化餘土流向監控並優化土資場設置規範。(圖/報系資料庫)

苗栗縣政府為解決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去化問題,並因應現行法規已不符需求,完成「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並於縣務會議通過,後續將依法推動施行。

縣府指出,原條例自民國93年制定至今已逾20年,部分用詞與規範已不符合現行需求,且易產生認定模糊與管理困難。本次修法除調整定義與權責分工外,也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的餘土「全流向管制政策」,全面強化管理機制。

此次修正重點包括,明定營建工程產生的餘土若經專業認定為可再利用資材,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可直接運往砂石場、水泥廠或預拌混凝土廠等進行再利用,提升資源循環效率。

此外,新增餘土「臨時暫置地點」規範,要求須納入施工計畫並經核准,且僅限單一工程使用,需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同時設置標示、隔離設施及環境保護措施,並須於期限內清運完畢。

在收容處理場所方面,修法也提高設置門檻與管理標準,包括基地規模、日處理量、道路寬度及與周邊設施的距離限制等,同時刪除原第19條部分設置限制規定,適度鬆綁場址選擇彈性。

另新增電子聯單申報制度,並要求清運車輛裝設GPS即時追蹤系統,配合遠端監控與抽查機制,以強化餘土流向管理與防杜非法棄置。

縣府表示,修法後亦規定土資場使用期限原則不得超過5年,若仍具處理能力且容量未滿,可申請展延,每次最長5年。整體制度將兼顧工程需求與環境管理,提升餘土處理效率,避免工程進度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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