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仁德電鍍廠有害廢水排進三爺宮溪 廠長20萬元交保
台南市仁德區一家電鍍工廠,疑似將含有重金屬汙染物的電鍍廢水直接排進三爺宮溪,台南地檢、環保署等單位接獲線報後,檢方指揮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台南市調處昨日前往工廠搜索,查扣水汙染防治相關資料等證物,將陳姓廠長及公司員工等5人帶回偵訊,發現汙染水源行為已有近2年時間,陳姓廠長20萬元交保,其餘4人則請回。經檢察官複訊後,認為電鍍工廠陳姓廠長、負責廢水處理的梁姓員工,將工廠製程產生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水,以繞流方式從未核准登記的放流口直接排放到三爺宮溪中,造成汙染,排放時間已經有約2年時間,涉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台南仁德一家電鍍工廠涉嫌排放有害廢水汙染河川,已經長達2年時間,檢環調前往查緝,帶回廠長及員工偵訊,陳姓廠長以20萬元交保。(圖/翻攝照片)此外,陳男、梁男還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2款的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事業相關人員非法處理廢棄物致汙染環境罪,以及刑法第190條之1第1、2項的事業場所受僱人,因事業活動而犯放流有害健康之物汙染河川罪嫌等,檢察官訊問後,當庭對陳姓廠長諭知交保20萬元;其他人則請回。台南地檢表示,將持續查緝此類環保犯罪、守護民眾健康,呼籲業者應遵守環保法規,勿心存僥倖觸犯法網,此案也持續偵辦,政府相關部門後續應會對違法業者開罰,持續整治受汙染河川。
泰籍移工遭電鍍廠內機台壓傷 送醫搶救仍不治身亡
電鍍工廠49歲泰國移工「通迪」來台工作5年,卻在上午10點於台南市安南區一家電鍍工廠,遭電鍍自動線機台的機具傷背部,消防救護人員獲報後立即前往協助,過程中「通迪」還保有意識,卻在救出後意識模糊,失去生命跡象,經送醫搶救後仍不治,勞工局已要求停止機台作業,由警方調查當中。據了解,「通迪」來台工作5年,今日上午到機台拿東西時,遭突然掉下的機具壓傷背部,導致他摔落管線空間中。消防局獲報後到場,為將人救出,消防隊員迅速拆開機台,把「通迪」抬出,全程「通迪」都有回應,卻不料在救出後,「通迪」逐漸意識模糊,且失去生命跡象,救護人員見狀立即實施CPR,未見起色後,便立即送往醫院急救,卻仍舊回天乏術。台南市勞工局表示,會派員查訪,而該公司屬30人以下小型工廠,多處理機車電鍍零件,過去也未有過公安致死的意外,如今已要求工廠停止機台作業,整起事件將交由警方及勞檢所等單位調查釐清。
電鍍廠偷排廢水致下水道包商死亡 判8年還要賠逾千萬
7年前新北市地下汙陳姓承包商在地下涵管施工時吸入有毒氣體致死,檢方查出是秋棠企業排放含氰化物的工業汙水奪命,死者家屬提告求償獲判賠725萬多元確定。案發後,新北地檢署先支付死者家屬415萬多元,檢方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秋棠企業實際負責人張皓竣須如數給付,可上訴。刑事部分,秋棠企業負責人的兒子、張皓竣,因負責公司電鍍製程中所產生廢水的處理、排放工作,去年遭最高法院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之非法繞流排放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秋棠企業判罰450萬元定讞。2015年6月3日水利局委託包商施作三重區中正北路汙水下水道抓漏工程,45歲包商工人陳益智傍晚7時許帶著21歲愛子陳峻偉上工,父子倆進入深6米地下道後,旋因吸入不明氣體昏厥現場並失去生命跡象。事後陳峻偉送醫不治,陳益智則挽回一命,初步調查認為是陳益智父子便宜行事,進入下水道前未依程序檢測沼氣,「僅用鼻子聞」而肇禍。但新北地檢署調查逆轉發現,殺人元凶是電鍍業者秋棠企業排放的劇毒汙水。檢方及新北市環保局在案發後1個月重回廠區採樣,發現水中仍有劇毒的氰化物及銅、鎳、鉻等重金屬,其中氰化物超標4.34倍、銅超標13.7倍、鉻超標24.6倍,鎳更是超標120倍,追查後確認為秋棠企業所排。死者家屬事求償部分,一審新北地方院判賠1229萬多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氰化物毒氣伴隨大量水體由下水道底部導水槽流至人孔,秋棠公司非法排放須負賠償責任,扣除已受領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415萬多元後,判賠725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黑心電鍍廠偷排毒水害死人 包商遺屬獲賠725萬元確定
新北市下水道包商陳峻偉等人到三重區下水道工作時意外昏厥死亡,原本以為是吸入沼氣致死,檢警追查後,發現陳男死因是吸入附近電鍍廠偷排含有氰化物的廢水所致,家屬憤而求償。最高法院判決電鍍廠秋棠企業公司及負責人張長發、其子張皓竣須連帶賠償725萬餘元確定。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去年已判決張皓竣8年徒刑、秋棠企業罰金450萬元定讞。判決指出,在三重經營電鍍廠的秋棠企業公司,小開張皓竣領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證照,負責廢水處理與排放工作。張男為了節省公司成本,竟在2015年6月3日,將未經處理的電鍍廢水,透過廠區內的民生污水口管線,排放到三重中正北路巷弄內的一般民生污水下水道。不料當晚7點多,承包新北市水利局下水道工程的21歲工人陳峻偉和爸爸陳益智等人,進入下水道檢測老舊管線,父子等人進入深6米地下道後,最先進入下水道的陳峻偉,吸入秋棠企業排放廢水所揮發至空氣的氰化物,全身軟癱無力,昏迷跌落前向父親求救:「爸爸我不行了!」;陳父及另名工人搶救時也昏倒受傷。送醫後,陳峻偉仍因呼吸性休克死亡。檢察官偕同法醫相驗陳峻偉遺體後,發現死因主要是氰化物中毒,追查後認為秋棠企業嫌疑最大,同年7月2日檢方及新北市環保局重回廠區採樣,發現水中仍有劇毒的氰化物及銅、鎳、鉻等重金屬,其中氰化物超標4.34倍、銅超標13.7倍、鉻超標24.6倍,鎳更是超標120倍,均超過環保署公告有害健康物質放流水標準,確認毒水為秋棠企業所排。陳男父母及妻子、2名小孩訴請2千多萬元償金,一審新北地院判賠1229萬多元,上訴後,高院扣除被害家屬已領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判賠725萬8379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電鍍廠偷排汙水奪命 判賠725萬確定
7年前新北市地下汙陳姓承包商,在三重地下涵管施工時吸入有毒氣體致死,外界原本認為是沼氣肇禍,檢方查出是秋棠企業排放含氰化物的工業汙水奪命,死者家屬提告求償,一審判賠1229萬多元,二審判賠725萬8379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刑事部分,秋棠企業負責人的兒子、張皓竣,因負責公司電鍍製程中所產生廢水的處理、排放工作,去年遭最高法院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之非法繞流排放廢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管制標準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秋棠企業判罰450萬元定讞。2015年6月3日水利局委託包商施作三重區中正北路汙水下水道抓漏工程,45歲包商工人陳益智傍晚7時許帶著21歲愛子陳峻偉上工,父子倆進入深6米地下道後,旋因吸入不明氣體昏厥現場並失去生命跡象。事後陳峻偉送醫不治,陳益智則挽回一命,初步調查認為是陳益智父子便宜行事,進入下水道前未依程序檢測沼氣,「僅用鼻子聞」而肇禍。但新北地檢署調查逆轉發現,殺人元凶是電鍍業者秋棠企業排放的劇毒汙水。檢方及新北市環保局在案發後1個月重回廠區採樣,發現水中仍有劇毒的氰化物及銅、鎳、鉻等重金屬,其中氰化物超標4.34倍、銅超標13.7倍、鉻超標24.6倍,鎳更是超標120倍,追查後確認為秋棠企業所排。死者家屬事求償部分,一審新北地方院判賠1229萬多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氰化物毒氣伴隨大量水體由下水道底部導水槽流至人孔,秋棠公司非法排放須負賠償責任,扣除已受領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後,判賠725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台南電鍍工廠遭勒令停工 偷排廢水又被抓到下場悽慘
台南市歸仁區一家電鍍工廠,去年6月底因涉嫌以每星期2至3次的頻率,違法將有害廢水排入三爺宮溪,經南市環保局勒令停工後,今年1至2月間偷偷復工又重施故技,違法排放廢水,案經台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郭姓女負責人和郭姓男員工被依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罪嫌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郭女和郭男2人明知該公司製程所產生廢水,如未經相當污水處理加以淨化過濾,或交由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若逕行排放至溝渠後,經由地表水體溢散,將嚴重破壞環境生態,進而污染土壤、河川或其他農漁業生產水源,但2人卻仍故意為之。去年6月30日,2名被告以每星期約2至3次頻率,將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製程所產生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私自接塑膠軟管將未經處理廢水排放於廠前排水溝渠後流入三爺宮溪。南市府環保局獲通報,派員前往監測,於2019年7月25日晚上7時實施稽查,採取水質樣本檢驗後,測得水質中有銅、鋅、鎳等有害健康物質,已逾越放流水標準濃度廢水。電賭場排放廢水呈青綠色,檢測後有大量重金屬反應。(圖/台南地檢署提供)環保局於去年10月16日勒令該電鍍廠產生廢水的製程全部停工,但2被告未遵守停工命令,今年1月13日至1月17日止以及2月3日起至2月6日止,自行復工後,又繼續偷排廢水遭查獲。環保局派員在放流口採取水質樣本檢驗後,測得鋅、鎳、總鉻及六價鉻有害健康物質。案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檢方認為,被告2人貪圖無須額外負擔清理成本,將成本轉嫁由全民犧牲承擔環境污染所受損害,賺取自己財物,危害不輕,但念及被告事後能坦承犯行,允諾配合改善廢水處理設施,由於目前仍為試車階段,有待後續環保局追蹤與稽查,建請法官請量處適當之刑,以示懲儆。
工廠董娘偷吃小王!董字輩上摩鐵「躺床裸聊」 電鍍廠老闆破門崩潰
台中1名工廠董娘淑芬(化名)和丈夫阿火(化名)結婚10多年,去年卻被抓包和另間公司的負責人阿明(化名)一起上摩鐵,還赤身裸體和對方同床共枕,氣得人夫提出離婚,並向小王提告求償。庭訊時,被告辯稱自己和淑芬僅為朋友關係,且2人當時並未裸體,但法官不採信,遭判賠60萬元。全案定讞。根據判決書,阿火主張,他和妻子於民國95年結婚,豈料阿明明知淑芬是已婚身分,卻仍於去年1月10日晚間和她共赴摩鐵,還全身赤裸同床共枕,其行為已超越社會通念容忍之範疇,且嚴重侵害自己的婚姻生活,加上他是彰化某知名電鍍公司負責人,老婆紅杏出牆導致名譽受損,因此向小王求償精神撫慰金200萬元。針對原告指控,阿明則辯稱,他和淑芬為朋友關係,雙方當時只是在摩鐵聊天,並無赤身裸體之情事,也沒有第三者在場,況且阿火未經允許就闖入房間,所拍攝之畫面不具證據能力,不得引為判決基礎云云。法院認為,人夫情急之下闖入房間拍攝,已屬侵害最低之蒐證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畫面應認有證據能力。法官勘驗影片後,發現片中男子和阿明是同一人,且他和淑芬起先確實全裸躺在床上,顯已違反男女正常交往分際,被告侵權行為事證明確,審酌雙方智識程度、職業、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後,判處阿明須賠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