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龍」張錫銘入獄19年…自認表現良好 申請假釋20次全被駁回
前十大槍擊要犯張錫銘綽號「惡龍」,過去因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罪被判無期徒刑,自2007年入獄,至今已經在台南監獄服刑19年,自認表現良好,累計申請假釋20次,但都被駁回,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結果遭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張錫銘1995年在台南犯下槍殺案,隨後逃亡中國,2003年偷渡回台又犯案,先後綁架南投廣播電台主持人、台南當鋪業者、客運少東等。警方在2004年7月26日凌晨掌握犯罪集團行蹤,雙方展開攻堅,當時張錫銘手拿長槍,挾持路過的老農和保全,最後成功逃走,畫面震撼全台。張錫銘提報假釋共20次,但均遭到駁回。(圖/報系資料照)張錫銘後來又連續犯下多起重大綁架案,直到2005年才落網,共被判處3個無期徒刑,以及合計55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不過,他自2017年開始,每4個月就提報假釋,到去年底總共提報20次,去年2月決議不予許可假釋,因而提起復審,但同年6月19日遭駁回,他質疑假釋審議委員會判斷標準不一,且以他在監表現為主,和他相同刑度的受刑人都已經假釋,包括同案的詹龍欄也在2020年出獄,認為矯正署程序違法,於是又提行政訴訟。經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審酌張錫銘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認為他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對良善社會風氣戕害甚深,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等節,因此原處分並無不當,更無逾越權限或權利濫用等情,最後駁回他的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海鋒大隊班長「叫士兵借他150萬」遭記3大過撤職 他提行政訴訟結果出爐
海軍海鋒大隊王姓上士班長,於去(2022)年要求吳姓士兵以個人信用貸款新台幣100萬元給他花,卻未如期匯款給對方,後來不只又要吳兵融資貸款45萬元,還向洪姓士兵借5萬元,因此遭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對此,王男不服,並主張軍方的處分程序不合理,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再提出行政訴訟,最終經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定王男勝訴。根據判決書指出,關於王男的違失行為,經過海鋒大隊調查屬實,並於今年2月2日召開了人事評議會,依照3次的借款狀況,各核予大過1次懲罰,而由於其1年內累計大過3次,達到撤職標準,海鋒大隊權責長官在6日簽核並呈報王男,24日再次召開人事評議會,依照規定核予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不過,王男主張,他在3月8日才收受海鋒大隊的記3大過懲罰,並於同日收到撤職處分,表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狀態下累計3大過,且還未向上級申訴就直接收到撤職令,程序上是不合理的,因此希望法官能從輕考量,將原處分的「撤職」改為「汰除」,讓他還能有正常工作及領取退伍金可活用。該案經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記大過3次的懲罰處費尚未經海鋒大隊作成要式書面處分並送達王男,意旨該懲罰處分既未對外發生效力,因此當初在召開人事評議會時,王男並不符合「1年內累計3大過」這點,為海軍艦隊指揮部逕行決議,違反了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故判定王男勝訴,將撤銷原處分及王男訴願之決定部分,全案得上訴。
要求學生「寫600字報告」才准假 高中師下場慘了
高雄市一名張姓高中教師,管教上常與學生發生衝突,因為要求補請假的學生交心得報告等行為,被高雄市教育局認定為不適任教師,年終獎金僅剩一半。張師不滿提起訴訟,一審敗訴後再上訴,日前二審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據《自由時報》報導,張師106年間數次因管教方式引起學生爭議,家長也4度要求學校將孩子轉班,校方以歷來從未有先例為由拒絕,家長轉而向監察院陳情。監院認為,學生因生理痛請假,先請班上同學轉告老師,當晚傳訊補請假時,卻被要求「繳交600字心得報告」才准假,違反當時教育部對「書面自省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強迫學生為之」的規定。除此之外,學生爬樓梯時覺得熱,未將校服鈕扣全部扣上,也遭張師以服裝儀容不整違反校規為由,要學生寫300字心得報告,繳交後又再次責罵學生;學生上課滑手機,也被張師公然管教26分鐘,耽誤上課時間。監察委員認為,教師固然有管教義務,但管教方式應該適度作出調整。考核會決議處分張師申誡1次,年終獎金維持1個月。高市教育局卻認為張師違反「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的考核規定,依照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改核,張師年終獎金改為半個月。張師不服結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對學生的管教皆屬合理,沒有不適任的情形,而且他在108學年度曾獲嘉獎2次,應該依照考核辦法獎懲相抵,請求法院撤銷教育局處分。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張師行徑有不適任之情形,依規定不能列入年終考核,因此也無需審議「獎懲相抵」,高市教育局處分無誤,判張師敗訴。張師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教育局處分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受刑人能在監投票?最高行開庭審理 選委會:全國10個受刑人提告
總統及立委大選剩60天就要投票了,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不滿監所無法投票、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他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桃園市選委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上午開庭,選委會委任律師在法庭上透露,目前全國有10個受刑人提告,其中至少6人聲請假處分,選委會認為受刑人投票於法無據。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受刑人選舉權案開庭,林姓受刑人委任3名法扶律師出庭。(圖/趙世勳攝)除本案北監的林姓受刑人獲北高行裁准假處分投票,在花蓮監獄的賴姓受刑人提告,一樣獲北高行裁准假處分投票。由於監所內至今無法行使投票權,本案裁定結果成為全國首件法院是否准許受刑人在監投票的假處分案例,各界都相當矚目。對此,桃園市選委會和中選會委任律師開庭時指出,本案林姓受刑人沒有公法上請求權,因為《選罷法》未規定監所可設置投票所,值勤中的軍人和醫院的病人所在地也沒有投票所,如對受刑人特別設投票所,對其他人不公平。投票所的設置應該秉持公開、平等和秘密原則,要讓不特定人民能監督選舉過程和結果,但監所出入受到管制,全民無法監督投票,就算有錄影,鏡頭也只能瞄準特定角度,無法發揮監督功能。選委會委任律師表示,監所並不適合設置投票所,如果法院裁准假處分投票,就算未來本案判決敗訴,受刑人的目的也達到了,投出的選票能否剔除,存在很大爭議。法官問到,目前全國有多少受刑人提告,選委會委任律師指出,全國共有10個受刑人提告,其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轄區有7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有3人,至於聲請假處分的受刑人,目前資料顯示有6人。林姓受刑人委任的法扶律師指出,林男有投票權,但入獄4年來無法投票,且18年來全國監所都沒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無法投票,根據兩公約第3次審查意見,以及司法院長許宗力的釋憲意見,受刑人仍是穿囚服的國民,應享有投票權,就算無法外出投票,也應在監所設置投票所。本案林姓受刑人並非只有1人在籍,如北監設投票所,目前北監在籍的123個受刑人都能投票,不會有單獨剔除林姓受刑人選票的問題。 北高行認為,桃委會雖辯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無法以投票為由申請外出,且獄中管理人力吃緊,還得面臨人犯脫逃危險,因此國家仍應設置投票所等方式,保障其投票權。北高行指出,若由桃市選委會在北監內設置投票所,更能降低行政成本與意外風險。由於明年1月選舉即將到來,北高行認為來不及等待最後勝訴結果,因此參考歐洲法制,裁定桃市選委會應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先於北監內設置投票所供林男投票,還可抗告。林姓收容人在台北監獄服刑,他的戶籍設於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也就是台北監獄;他主張自己有投票權,因此提出本件聲請。
台南議長賄選案 「金牌大律師」陣容超堅強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台南地方法院10日再開準備庭,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仍否認檢方起訴犯行。因本案被告辯護律師陣容龐大,合議庭受命法官林岳葳花了不少時間安排證人詰問及言詞辯論程序庭期,下周起正式進入審理,預定明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指定宣判日期。據了解,邱莉莉等被告紛紛砸重金禮聘「金牌大律師」打官司,包括台北地檢署前檢察長周章欽、高雄地檢署前襄閱主任檢察官葛光輝、台南高分院前法官蘇清水、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石猛、前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台南地檢署前檢察官熊家興及吳岳輝等人,陣容超級堅強,備受法界期待未來精彩的檢辯大對決。鑑於10名被告因相互傳喚出庭作證,加上20多名律師分別來自台南、台北、高雄等地,為方便律師出庭,法官事前還特別提供每位律師勾選能出庭的時間,但因實在找不到大家可共同出庭的時間,法官昨天逐一確認每位被告證人的詰問庭期,及辯護律師能否到庭;如有傳訊但未申請詰問的律師,則可同意不到庭,事後閱卷再表示意見。法官預定從11月20日起至明年1月9日,連續7周密集安排每周一個半天庭期進行證人詰問後,明年2月5、6日再安排2次言詞辯論程序。
士官長偷吃人妻狂聊色 嗨喊「性奴皮鞭綑綁」要破7次…綠帽尪崩潰檢舉
高雄一名士官長偷吃人妻,大聊「要破7次、砲友、性奴、皮鞭、綑綁」等露骨內容,還多次發生性行為,後來女方懷孕,士官長竟假扮配偶陪對方到醫院墮胎。不倫戀曝光後,軍方接獲人妻丈夫檢舉,決議對士官長記2大過處分。不過,當事人不服懲處,循序提出行政訴訟,但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根據判決書,士官長主張,人妻(下稱A女)當時自稱已離婚,並主動示好,因其個性乖巧且雙方自幼相識,他並無防備,與A女有後續往來,主觀上未有從事不當情感關係之故意或過失,然軍隊長官均著眼於影響軍譽或A女家庭破裂,全然不問自己是否遭誆騙,並逕自做出大過2次之處罰,顯有裁量瑕疵。軍方辯稱,原告自109年4月間起與A女交往,並多次發生性行為,A女更於110年3月間懷孕,原告辯稱女方主動聯繫並告知已離婚云云,然衡諸常理,2人久未聯繫,原告也知道A女育有3子女,並正辦理離婚,對A女已婚之事實確有所知,也未提出證據證明自己遭誆騙,相關說法顯係事後卸責推託之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發現,根據原告於調查時之陳述,A女於109年4月至5月間最初與原告聯繫時,A女表示正在談離婚等語,足見2人最初聯繫時,原告明確知悉A女尚處於婚姻中;而以A女丈夫提出之簡訊內容觀之,時間在109年9月約中秋節前後,其內容有「要破7次、砲友、性奴、皮鞭、綑綁」等字語。法官認為,原告與A女自久別重逢到關係親密,甚至發生多次性關係,交往應有相當期間,既知悉女方尚存婚姻關係,應對A女與其丈夫間婚姻破裂之情況有所了解,倘2人開始交往係因A女告知離婚之故,原告豈有不知或完全不過問對方與丈夫近期辦理離婚具體過程之理,因此裁定軍方處分合乎規定,駁回上訴。
17年光陰都在牢裡!惡龍張錫銘第20次假釋仍遭駁 曝心願:2024想投票
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在監服刑17年,今年2月第20次申請假釋再遭駁回,施姓友人今日於臉書分享張錫銘公開信,張寫下「2024我要行使公民權義務投票」,監所關注小組指出,張已向矯正署提出復審聲請。張錫銘去年10月不滿5年內申請假釋18次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遭台南地院駁回原告之訴,他後來再狀告矯正署,也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台南監獄指出,張錫銘獄中表現如常,一級收容人每月可與親友懇親,張妻上個月曾來懇親。張錫銘友人今於臉書分享張錫銘公開信,信中寫著:雖屢遭「法律十萬條、要用自己喬」駁回20次假釋申請,大法官也打臉駁回他的釋憲聲請,但他仍尊重法院裁定,會再努力學習,盼大眾看見他改變自新的心,讓暗房的省思成為點亮復歸之路的一盞光。他於信中提到,第4次爭取權益訴訟準備中,堅信台灣是文明、法治進步國定,「我是驕傲、堅韌有勇氣的台灣人,也呼籲執政當局,2024我要行使公民權義務、投票。」監所關注小組指出,張這次假釋是在2月提報的第20次假釋,並在2月21日得知不予許可,目前張已向矯正署提出復審聲請。監所關注小組說,一級收容人依照監獄行刑法規定,每4個月應報假釋,張錫銘假釋提報在每年的2、6、10月,強調張和小組持續透過比申請假釋更耗時的訴訟程序,就是要搞清楚,究竟要如何才能夠符合假釋要求,又假釋評量時到底是如何考慮。針對張錫銘提到希望2024年能投下總統票,這是監所關注小組在去年1126針對修憲複決公投爭取收容人投票權的一項行動,該小組1個月內收到來自全台51個監所31個監所(包括明陽中學)共2526份請求書,並遞交給中選會啟動後續行動,張錫銘就是發出號召後第1位簽下請求書的在監收容人。
他騎機車超速罰1200元 敗訴又提釋憲遭駁回
2020年李姓機車騎士在速限為每小時40公里的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巷道,被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測得以時速53公里之速度行駛,他遭裁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他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主張警方取締違法、法官判決違憲,但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李男在2020年10月2日下午由南向北,行經速限為每小時40公里之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明誠一路往裕誠路),遭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測得以時速53公里之速度行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認為他超速,逕行舉發。高雄市交通局裁處李男罰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駁回其訴,提起上訴,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李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有關設置測試取締標誌規範之立法目的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進而得以維持行車安全,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卻認該規定並未要求舉發單位於所有可能行經取締處所之行車路徑均必須設置明顯標示,故舉發單位之取締難謂違法,無正當理由剝奪他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憲法法庭審查庭由吳陳鐶及黃昭元、呂太郎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李的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的規定不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惡龍」張錫銘不服假釋遭駁回提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庭判敗訴2連敗定讞
曾在1995年到2005年間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罪的十大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後,服刑迄今已17年,這段期間他提出18次假釋申請都遭到駁回,他去年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法官認為上訴無理由,判決敗訴,全案定讞不得上訴。張錫銘申請假釋部分,被台南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以「有傷害前科,復犯本案共同殺人、擄人勒贖及槍砲等罪,侵害他人生命和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需嚴評其假釋,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為理由不予通過,張提起訴願,也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理案,分別遭到駁回及不受理的裁定,他去年針對行政訴訟部分,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張錫銘列舉出四大點,首先,假釋為刑罰權,應由法院作出決定,法務部授權矯正署作假釋處分,不符憲法「正當程序」規範;其次,他自認符合刑法第77條、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81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第75條「表現良好」的假釋要件,矯正署對於「悛悔」意涵不得自行曲解。第三,張錫銘認為「課予義務訴訟」是最符合受刑人利益的救濟訴訟類型,但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卻規定,受刑人不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應提撤銷訴訟,無法積極保障受刑人訴訟權,且有違憲疑慮;最後,矯正署以他犯行重大、未與被害人和解等理由,不予假釋,但對共犯詹龍欄等人獲准假釋,卻未給實質解釋,是刻意對他差別待遇。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原判決,以及張錫銘上訴意旨,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認定,張錫銘不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而張錫銘所提訴求,公法並未有此類請求權存在依據,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上訴無理由,全案駁回定讞,不得上訴。
張錫銘第18次假釋仍被打槍 高雄高行駁回定讞
張錫銘2004年接連犯下多起綁票案,當時遭警方圍捕時還持長槍挾持老農,震驚社會,落網後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張錫銘自稱在獄中已悔過、表現良好、同夥早已假釋,力拚17次假釋均被駁回。日前提行政訴訟、力拚第18次假釋,但最後仍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定讞,假釋夢碎。張錫銘2007年起在台南監獄服刑。2017年2月符合假釋要件,假審會均以「本件受刑人前有傷害罪前科,再犯本件共同殺人、擄人勒贖、槍砲等罪,侵害他人生命、財產法益並對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危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需嚴評其假釋,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的理由,駁回張錫銘13次假釋申請。但張錫銘2021年2、6月拚第14、15次假釋申請時,一度闖關成功,假審會評定他「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言談間可見其思想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但最後仍遭法務部以「有傷害前科,持槍殺人,並於逃亡海外返國後再度組成犯罪集團,共同持有數量多且殺傷力強大之搶械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索鉅額贖款、持搶、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方對峙、任意投擲彈藥,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且無和解或賠償相關紀錄,仍有繼續教化之必要」為由駁回假釋申請。前年10月,張錫銘再提第16次假釋,假審會持法務部駁回意見不同意,法務部核准駁回,張錫銘不服,2022年2月第17次假釋申請闖關,依然遭駁回,決定向台南地院提行政訴訟。去年10月,張錫銘還親自出庭答辯,強調自己申請假釋一再遭駁回,是不公平的待遇。他早已符合假釋條件,當時與他一起犯案的同夥都已經假釋出獄,他也已改過向善,在獄中表現良好,未曾有處罰紀錄。張錫銘的妻子童玉如也在法庭外喊話,先生過去年輕、不懂事,不代表他不會成長,也不代表他不會改變,希望社會給予機會,讓他能為社會服務貢獻。法務部矯正署則說,張錫銘犯行情節嚴重,假審會已多次因此決議不同意假釋,迄今也未與被害人和解。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是否讓受刑人假釋屬於矯正署的裁量權行使範疇,且假釋考量要件為「悛悔」,並非只評估在監行為、教化矯治成效,還包含對其犯罪情節、犯行賠償修復與被害人意見及共犯執行狀況的刑罰執行。此外,張錫銘其餘共犯僅參與部分案件,犯罪數遠不及張錫銘,不能相提並論。張錫銘不服判決再提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仍判張錫銘敗訴,不得上訴。
屏縣府女科長指長官「讓基層像狗」被記過懲處 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屏東縣政府楊姓女科長3年前傳LINE給動保監督聯盟秘書長,指長官「讓基層像狗一樣」「被民代羞辱」「刁難」等,遭縣府記過懲處,她不服提告請求撤銷,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認定縣府處分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判她敗訴確定。楊女遭縣政府認定,她以LINE向動保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傳送「現在新處長上任,認為勸導次數不足,認為政府不能與違法民眾相左,要到勸無可勸,才去裁處」「讓基層像狗一樣被民代羞辱後,回去還要被長官退公文及其他事情刁難」等文字。縣府認為,楊女造成屏東縣動物保護業務形象大受損害等失職行為,2020年決議:「考量楊科長原係向外部團體說明動保業務之辛勞與難處,因用字遣詞欠妥,遭有心人士傳播渲染,實有疏失,核予記過一次,以資警惕。」,楊女不服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楊女具公務員身份且為單位主管,本應為同仁表率,恪遵上級長官之命令,但她在上級長官下達應先經勸導無效始得裁處罰鍰之命令後,仍以LINE傳送內容多有攻擊長官及被告動保政策之負面不當用語,記過懲處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判她敗訴,她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釋憲成功也沒用1/台南市府打臉大法官 官司打9年退稅不乾脆
民眾的土地若被政府列為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大多會大呼倒楣,因為土地被政府綁住,無法有效使用,也不易轉賣,其中又以非都市土地最吃虧,因為在移轉時無法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蘇嘉宏為此花了9年打官司,終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課徵土增稅條文和函釋違憲,行政法院也再審翻案,不料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竟不願全數退還之前已向他課徵的土增稅,形成「釋憲成功也沒用」的荒謬結果!目前被借調至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擔任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的蘇嘉宏表示,他在台南市善化區鄉下有塊472平方公尺的祖產土地,地點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從他小時候有印象以來,這塊地的一部分就被當成農業道路使用,隨著台灣經濟發展,這條路愈開愈寬,占用他家土地的面積也愈來愈大,整塊地也被台南市政府劃為道路用地,但一直未徵收,2013年轉賣土地時,被課徵土增稅20萬727元,他認為相當不公平,因為都市計畫內的交通用地免徵土增稅,非都市計畫的卻要課稅,「這不是欺負鄉下人嗎?」因此決定打官司抗稅爭公道。59歲的蘇嘉宏主張《土地稅法》第39條與財政部相關函釋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希望稅務機關和行政法院還他公道,不料在漫長的訴訟期間,歷經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統統都敗訴,但他不灰心,轉而聲請釋憲,終於獲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支持,2019年7月5日作出釋字第779號解釋,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要求主管機關2年內檢討修法。大法官黃虹霞表示,全體大法官罕見一致同意做出釋字779號解釋,認定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徵收前課徵土地增值稅違憲。(圖/翻攝司法院官網)大法官黃虹霞還在「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本案是她擔任大法官7年來,唯一一件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的個案,在釋憲史上相當罕見。黃虹霞很能理解非都市地區鄉親的痛,她表示,土地作公用,沒有交易機會又苦等不到徵收補償不說,土地交易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公平。此外,全體大法官都認為,財政部2001年11月13日發布解釋,指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路的交通用地,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已違憲,不能再適用。立法院遂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修法,2021年5月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若符合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使用,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蘇嘉宏遂據以提起再審之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訴願決定,要求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另做適當處分,不料財政稅務局竟只願將已開闢為道路的422平方公尺退稅17萬餘元,卻以剩下的50平方公尺土地未實際開闢道路為由,不願返還此部分溢徵的3萬元稅款,也未從道路用地解編。蘇嘉宏對此大表不滿,痛批台南市政府將他的472平方公尺土地劃為道路用地,課徵20萬餘元土增稅,退稅時卻找藉口設門檻,形同「沒收」大法官的釋憲結果。蘇嘉宏要的不多,只希望「當初課我多少稅,就還我多少錢」。台南市政府不願全數退還已獲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土增稅款,蘇嘉宏質疑打了9年官司竟白忙一場!(圖/翻攝GOOGLE MAP)
釋憲成功也沒用2/教授請求稅務局釋疑 官僚踢皮球將挨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為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若符合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使用,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聲請本案釋憲成功的輔英科大教授蘇嘉宏造福成千上萬的鄉親,不料他雖然打贏憲法官司,也再審成功,但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只願打折退稅,蘇嘉宏函詢請求釋疑,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卻又踢給工務局和善化區公所,讓蘇嘉宏考慮對相關公務員提告,甚至不排除連台南市長黃偉哲也告下去。蘇嘉宏指出,為了20萬餘元的退稅,他打了9年的官司,歷經復查、訴願、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審庭,橫跨行政、司法共6個審級機關的審查,付出的心力和訴訟成本遠超過20萬餘元的土增稅,爭的無非就是個理字,也希望和他同樣遭遇的鄉親別再被冤枉課稅,不料地方政府官僚體系和僵化的制度,在退稅過程中編造許多門檻,硬是要把法律上沒有的義務加在人民身上。此外,2019年7月5日釋憲成功後,立法院在2021年5月21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但是相關實施辦法(即《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在財政部賦稅署躺了快3個月,經蘇嘉宏多次致電催促,承辦公務員都說仍需與內政部跨部會討論,他不耐久候,2021年8月11日乾脆寫信到財政部長信箱,竟然隔天就發布實施辦法了!蘇嘉宏打了多年官司才釋憲成功,竟連實施辦法也是他催生的。不料蘇嘉宏仔細檢視實施辦法,發現民眾申請退稅,還要向台南市政府工務局等機關申請證明,拿到證明後才能去稅捐機關申請退稅。他氣憤地表示,不管是稅務局還是工務局,都是台南市政府底下的機關,各機關間不能主動調閱資料,還要叫民眾東奔西跑,難道這是「政府想盡辦法給人民找麻煩?」聲請釋憲成功的蘇嘉宏函詢為何50平方公尺土增稅無法退稅,不料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不願回應,只轉丟給其他機關。(圖/黃威彬攝)誇張的是,當初稅務局把蘇嘉宏全筆土地472平方公尺都認定是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課稅20萬餘元,結果退稅時,卻推說要有工務局已經開闢完成道路的422平方公尺所核發的證明才算數,只願退稅17萬餘元,換句話說,剩下的50平方公尺雖然也被編為道路用地,卻拿不到證明,當然也無法退稅。蘇嘉宏質疑:「為何當初能對整筆土地課稅?怎麼可以如此欺負鄉下人呢?」更離譜的是,滿腹疑問的蘇嘉宏去年寫信給稅務局新營分局,請求釋疑剩下的50平方公尺明明被編為交通用地,為何不能發給證明書?結果新營分局只是把他的函文轉給工務局和區公所,並將副本寄給他就了事,他每天翹首期盼相關機關回覆,至今過了一年,仍沒人理他。蘇嘉宏表示,正與律師研擬對稅務局新營分局的承辦科長和股長提告《刑法》的違法徵收罪,如再不返還溢徵稅款,在適當時機將聯合相同處境村民對台南市長黃偉哲提告。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被指「沒收」大法官779號釋憲結果,蘇嘉宏擬提告爭公道。(圖/翻攝GOOGLE MAP)
獨/全國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大調動 北中南3院長都將換人
全國3所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將有兩波異動,第一波是台中、高雄兩所高等行政法院的人事案,司法院長許宗力提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庭長蘇秋津調陞院長,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沈應南轉任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許金釵轉任懲戒法院法官,相關人事案將於下周二(2月15日)召開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表決。另一波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人事案則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劉鑫楨將在今年4月屆齡退休,繼任人選以最高行政法院庭長侯東昇呼聲最高,人事案預定排入下一波的人審會討論。此外司法院規劃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將在台北、台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集中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事件,草案條文正與行政院會商中。
旅美教授考挖土機證照失敗 疑因學歷高被考官玩針對
原在美國密西根大學化學系任職的朱姓教授為了照顧年邁的母親,去年離職返家,希望在母親名下的土地種植果樹創業,因此報名「鏟裝機挖土機雙技能訓鍊班」甄試,朱男在筆試拿到88分成績,但口試卻只有38分,導致他甄試落榜,朱男質疑考官因為他「學歷太高」遭受不公平評分,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朱男是為了省稅金自行整地才報考,不符合職訓目的,判他敗訴。判決指出,54歲的朱男原畢業於清華大學材料科學工程博士班,曾先後在全新光電、工研院、美國密西根大學化學系等處任職,後因其母年事已高,決定離職返家照顧母親,並欲在母親名下約4甲多的農地進行大規模「機械化」整地開墾與油茶創業,廣種3000顆「細葉山茶樹」,當作主要經濟作物,再以「二氧化碳超臨界流體」萃取「小果粒苦茶油」,行銷全世界。但若僱工整地每日工資約需7000元,且還要花費數個月時間整理,因此打算購入鏟裝機、挖土機等農耕設備自行整地,朱男上網搜尋全國各縣市勞工局辦理鏟裝機挖土機的職業訓練,但大多以證照考試為受訓目標,參訓時間通常未逾50小時,而高市勞工局訓就中心委託民間公司舉辦的訓練時間則高達400小時,且包含機器維修等學習項目,朱男受該課程內容吸引報名參訓。朱男花了2個月時間準備考試,還特地從北部南下應試,雖然朱男筆試成績高達88分,但口試成績卻只拿到38分,總平均為63分,由於他符合中高齡者身分,成績加權3%,最後成績為64.89分,但因最低正取分數為70分,所以只拿下備取第5名的成績。朱男落榜後提出訴願,認為考官以他的「學歷太高」、「筆試成績太高分」或「過去在學校所獲得的教育資源已經夠多」為由,刻意打壓排擠,使他無法正取參訓,將此職訓機會優先讓給他人,這不是「真平等」而是「假平等」,但朱男提的訴願遭到駁回,因此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討公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調閱口試時的錄音檔,發現朱男向考官表示,農地現在雜草蔓生,媽媽現在已經90歲,年紀蠻大,有問過地政處,現在由他經營,要過戶、轉移農地,但現在雜草蔓生,不符合農地農用,申請轉移要8000多萬土地增值稅,身故轉移5000多萬遺產稅,但是農地農用種滿芭樂,就零稅金,且因為常常都要整地,打算自己買機械,這跟將來的稅金比起來是天壤之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朱男是為了節約稅賦,又因僱工整地費用高昂意欲減省開銷,打算自主創業、自行購買及自為操作整地器械,到處搜尋各地勞工局所舉辦的免費職訓課程,與甄試招生簡章中記載「就業為導向」的目的不符,因此口試委員給他低分,不能算是錯誤的事實認定,或有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原理原則,判朱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