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為挽回愛情利用職權查42筆個資 被判刑不服上訴結果曝
彰化縣1名劉姓警員,為了挽回前女友(甲女),利用職務之便查詢她婚姻狀況及其親友個資,共計42筆,遭分局查獲移送法辦,判1年2月徒刑,緩刑3年,另分局依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核予1大過處分,劉員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遂提行政訴訟,主張受甲女煽惑查詢而遭陷害,法官不採信予以駁回。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劉姓警員從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間,為挽回甲女感情,假借職務上機會,使用公務電腦或行動電腦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在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警勤區訪查」等不實事由,查詢甲女與其胞姊、姐夫個人資料,總共42筆。法官考量劉員坦承犯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付和解金,且需負擔家庭經濟,所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另外彰化縣警局以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核予劉員記1大過懲處,劉員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遭駁回,轉而提起行政訴訟。劉員主張,甲女爭吵中煽惑他去查其是否已婚,再抓住把柄事後檢舉陷害,犯罪情節並非重大,為因感情糾紛查詢婚姻狀態,也未洩漏盜賣個資生損害公眾他人,加重處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應記小過為恰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劉員身為警職人員,依其職務歷練及個人智識能力,對於禁止非因公務查詢應有認識,竟為追求並挽回與甲女感情,屢次違反規定,彰化縣警局審酌劉員違失情節嚴重,核予記1大過懲處,於法並無違誤,尚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劉員所訴核無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仍可上訴。
就想拿遺產!女申請變更舅舅死亡日期遭否準 氣炸提告結果曝
中部一名馬姓女子因想繼承林姓舅舅遺產,將舅舅戶籍資料記事欄,原記載「7月19日發現死亡」變更為「7月15日推定死亡」,遭台中戶政事務所否准。她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她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確定。林姓男子(71歲)在台中獨居,因鄰居聞到惡臭,於2011年7月19日報警,才發現林男已死亡。而林男的同父異母姊姊則在同年7月16日過世。為釐清自己是否有舅舅遺產繼承權,馬女向台中地檢署聲請以科學方法判定舅舅的正確死亡日期或推定舅舅死亡時間。檢方回覆,林男在2011年7月9日施打新冠疫苗,2011年7月19日18時50分,經消防隊破門而入查看,發現已經死亡。因現場無監視器畫面,且林男是獨居,無從以科學方法判定判斷正確死亡日期。因此,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時間為2011年7月19日19時0分是指發現呈現死亡狀態時間。為了擁有林男遺產繼承權,馬女在2011年9月間向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林男戶籍資料記事內容,將原記載「7月19日發現死亡」變更為「7月15日推定死亡」台中戶政事務所以變更事項與戶籍法規定更正登記情形不符而否准。馬女不服提告,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二審指出,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得為更正者,應限於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始得為之。二審表示,本件戶政所是依據相驗屍體證明書,辦理林男死亡登記,在戶籍資料記事欄記載:「2011年7月19日發現死亡。」於法並無不合,且馬女未能提出足以證明本件登記有錯誤或脫漏的證明文件
規定範圍外取締超速不罰?民提告拚翻案 大法庭裁定「仍可開罰」
許姓民眾3年前開車超速遭罰1800元,許跑回員警測速現場查看,認為員警沒有在測速取締標誌的法定範圍內執行測速,提告請求撤銷裁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24日作成統一見解的裁定,認定警方沒有在測速警告範圍內取締超速,仍然可對許的超速行為予以裁罰。2020年6月23日下午3點多,許姓民眾開車行經行車速限每小時60公里的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距測速取締標誌203公尺處,遭員警以未位於距測速取締標誌100至300公尺範圍內的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速度每小時98公里。警方認定許開車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開單舉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將許裁處罰鍰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遭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駁回,案經上訴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統一見解的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本案的爭議主要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速限取締執法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但員警若違反這些規定,可以對違規者開罰嗎?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開庭辯論後,認定測速執法距離規定是提醒駕駛人注意速限,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這是規範舉發合法的程序要件,與汽車駕駛人違反速限規定行為的實體上,是否具有可罰性的判斷無關。大法庭裁定,執法機關對於一般道路汽車駕駛人,已在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前的一般道路100至300公尺,或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於300至1000公尺,明顯設置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汽車駕駛人通過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後,不因執法人員使用的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就認為舉發不合法,就不能予以裁罰。
駕駛人有福了!行政法院統一見解 測速標誌100至300公尺內超速才罰
全國駕駛人最關心的測速照相拍照位置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下午統一見解,裁定駕駛人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超速才開罰。至於另一派見解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的見解,則不被大法庭內多數法官採納。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做出上述具有原則重要性的預為統一見解後,希望台灣能擺脫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的奇異榜首排名。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包括:兼任審判長的院長吳明鴻、法官吳東都、帥嘉寶、胡方新、陳國成、蕭惠芳、王碧芳、簡慧娟、蔡紹良。其中胡方新及吳東都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
8所法院院長將異動 台南地院院長擬由最高法官沈揚仁接任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近日將討論重要人事案,司法院研擬台南地院院長由最高法院法官沈揚仁接任,基隆地院院長由苗栗地院院長陳雅玲接任,苗栗地院院長由台東地院院長王漢章接任,屏東地院院長由澎湖地院院長李昭彥接任,嘉義地院院長由金門地院院長陳弘能接任。另外,最高法院法官蔡新毅派為懲戒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陳國成派為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長張國勳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基隆地院院長李麗玲派為最高法院法官,嘉義地院院長胡文傑派為台中高分院庭長,屏東地院院長李淑惠派為高雄高分院庭長,司法院憲法訴訟廳長許辰舟、法治及新聞宣導處長張永宏派最高法院辦事法官。此外,最高法院辦事法官陳麗芬、宋松璟、侯廷昌、吳秋宏調派高院庭長,最高法院辦事法官謝說容調派台中高分院庭長。最高法院辦事法官林玉珮、王本源續留最高法院擔任辦事法官,高等法院庭長王怡雯、劉方慈,與高院法官呂淑玲、管靜怡、林怡秀、何俏美,及台中高分院法官林慧貞、台南高分院庭長藍雅清、台南高分院法官蔡孟珊等人皆調派最高法院擔任辦事法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李君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文燦調最高行政法院辦事。
罰單殺很大1/測速槍擺哪裡搶錢才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將統一見解
汽車性能愈來愈好,民眾開車時如果難得遇到道路順暢,有時會忘情踩上油門,要是沒注意到無孔不入的測速相機和超速警告標誌,荷包就會大失血,常常讓駕駛人氣得牙癢癢。一位許姓民眾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遭警方以超速為由開罰1800元,許姓民眾事後扮演柯南,發現測速槍拍照位置不在測速警告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料3所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一,最高行政法院已召開大法庭,近日將宣判、統一見解。中央警察大學曾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罰單比例世界第一,平均每人至少收到1.5張罰單!而取締超速更是警方重點執法項目,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測速照相警告標誌、及測速照相機設立位置的法律條文含糊不清,導致民眾被罰心有不甘,經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源起許姓民眾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開車行經新竹市香山區台1線南下88.2公里時,遭警方持「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即測速槍)」測得時速98公里,已超過當地60公里速限,警方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85條第4項等條文當場舉發,裁處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攸關取締合法性,不少民眾受罰後打行政官司,希望討回公道。(圖/報系資料照)許姓民眾很不服氣,主張他在測速警告標誌100公尺到300公尺之間根本沒看到警察拿測速槍在測速,沒想到事後收到罰單,指他在那個路段違規,可見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地點,根本不在上述距離內,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北、中、南3所高行見解不同,決定暫不判決,整理不同見解後,裁定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意見不一,該院第4庭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本案爭點在於當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的違規地點,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後來條文的文字雖然略有修正,可是法條一直沒說測速槍是否須設在上述100公尺至300公尺內。許姓民眾主張本案測速距離取締標誌203公尺,但測速槍距離取締標誌450公尺,測速槍拍照的距離違反法條,希望行政法院主持公道。對此,最高行政法院內部分成兩派,一派主張取締違規路段,僅限制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至於測速槍設立位置就不限,此見解較保守,但對駕駛人有利,因為不管測速槍放哪裡,都只能拍照測速取締標誌後方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的路段,超過這個範圍就是取締不合法。交通罰單引發不少民怨,最高行政法院準備對警察測速拍照時站的範圍,予以統一解釋(圖/方萬民攝)另一派則認為,測速槍應設置在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之間,但取締違規路段的距離就不限了,只要能偵測拍到車輛超速,不管多遠都算違規,此派見解對政府收入有利,也獲得主張強力執法的民眾支持,但會抓到較多違規,讓駕駛人荷包嚴重失血。本案雖然只是一張1800元的罰單,所涉交通判決原以二審的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但因台灣3所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同調,一張超速罰單罕見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看來終審法院要好好研究怎樣判,才能讓民怨與政府財政收入之間能取得平衡點。
搭訕妹子10分鐘挨告性騷擾 他不服上訴還想成立「男人轉型正義委員會」平反
張姓男子2019年在台中市向一名女子問路,還問她有沒有男友,想約對方喝咖啡,搭訕過程近10分鐘。台中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定性騷擾成立,裁罰張男3萬元,他不服提上訴,還揚言成立「男人轉型正義委員會」平反冤案,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確認犯罪事實,且裁罰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故駁回上訴。據判決書,台中市一名女子2019年8月28日晚間在人行道牽機車時,被張姓男子問路。張姓男子表示自己不是本地人,希望女子帶他去逢甲,又聲稱自己智商200多,在台中及高雄都有1間房子,名下有4間公司,最近要買馬莎拉蒂,要載女子去兜風,甚至問她現在有沒有男朋友,並建議與男朋友分手,約後天喝咖啡。女子背後及左側緊靠牆壁,前面遭機車擋住而難以脫身,張男卻一直糾纏對話,使女子深感到不適,向警方申訴性騷擾。張男不服調查結果提出再申訴,但遭台中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駁回,並裁處3萬元罰鍰,張男對此不服,又向台中地院提行政訴訟被駁回,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張男指出,女子的律師同時擔任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違反律師倫理,且委員會隨意更換代簽名單,對於出席名單、男女比例、偽造名單隻字未提。他批評台中地院「沒有勇氣審判市政府」,還揚言要成立男人轉型正義委員會,平反所有假錯冤案,並要求法院撤銷原處分。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經查案件資料,認定張男言語冒犯構成性騷擾,且裁罰3萬元罰緩已從低判決,無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事,原處分並無違法。另依台中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規定可由代理人出席,自無偽造名單等情事,因此駁回張男的上訴。
女師曠職被解聘「求償330萬」 陳情不完!再告總統府討12億
雲林一所學校劉姓英文女老師,因不滿校方要她教軍訓、健教等課程,沒請假直接不來上課,最後因曠職遭到學校解雇。事後,劉女提告要學校賠償薪資、年終獎金等共330萬,甚至也多次打電話到總統府陳情,但未獲回應,她氣到向總統府、學校教評會、2任校長、雲林縣府教育處等單位,一共求償12億2千萬餘元,案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劉女索償無據,判她敗訴。判決書指出,劉女在學校擔任英文老師,其自2017年5月4日起至該學期結束均未到校上班,也未完成請假手續;後續從8月1日起至隔年4月30日止辦理侍親留職停薪,5月1日復職,但是8月29日起至11月15日連續曠職,期間經校方多次電話聯繫並依法發送曠職通知函,學校依法組成調查小組提出調查報告,決議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事由,將劉女解聘。劉女不滿遭解聘提告,表示校方自2017年5月起即不派她教英文,反而要她教藝術與人文、軍訓、健康及資源班英文課程,顯已超出專業能力,違反教師聘約之約定,她無法接受校方之安排,導致沒有去教學,被迫自2017年8月起無法授課,依兩造間之教師聘約、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請求校方賠償共計330萬元。除了校方外,劉女也認為,她於2018年間多次致電總統府、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均回應尊重校方單位,漠視她權利,所以對總統府求償12億;而雲林縣教育處及學校教評會應賠償150萬元,及劉姓校長應賠償500萬元及精神補償700萬元,另薛姓校長校長應賠償500萬元,共計求償12億2千萬餘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女任教期間曠職屬實,學校依曠職扣薪、解聘劉女,皆依法定程序執行,劉女也不符合發放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的資格,認為劉女求償無據,駁回劉女全部請求,全案還可上訴。
法官輸官司1/退休後誤闖雪山遭罰 梁耀鑌力抗強人所難法律落敗
曾任法官學院主任秘書的高等法院退休法官梁耀鑌,去年和兩名友人前往梨山、合歡山及廬山進行4天3夜之旅,一行人沿路拍照留念,途經雪山步道入口處時未看見左下方警示牌就走上去,經登山客提醒不可任意進入,隨即折返回到步道附近的販賣部購物,此時管理員突然現身說他們未申請就進入管制區,通知警方到場開單處罰每人3000元,梁耀鑌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不料一審勝訴、二審卻翻盤敗訴確定。梁耀鑌指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限制民眾進入管制區的警示牌應該要標示明確,這件案子會輸讓他覺得非常意外。2021年8月31日他和友人買票進武陵農場參觀,走到離雪山步道口不遠的販賣部,同行友人向服務人員諮詢營業時間,並大聲說等走完步道就會回來買酸白菜和冰淇淋,當時販賣人員和管理人員都沒提醒須經許可才能走登山步道,沒想到回程進販賣部,管理人員就現身說他們違法,讓他們覺得莫名其妙,仍按照指示等了半小時才有警員來開單處罰。根據相關照片顯示,雪山步道入口處的管制警示牌位於左下側,右側入口則無標示。梁耀鑌認為左下側標示無法引起遊客注意,初到的遊客除非把步道入口前後左右所有文字都看過一遍,否則根本不會知道管制進入,因此他們誤闖既無故意、也沒過失,不料員警仍堅持開罰,而他聲請法官到現場履勘確認標示是否清楚,同時也聲請傳喚管理員和開單員警出庭對質都遭拒絕。雪山登山口服務站附近是武陵農場觀賞雲海、雲瀑最佳地點之一。(圖/翻攝台灣國家公園公共設施管理系統)梁耀鑌強調,本案最可議的就是當時進入管制區約500公尺沒碰到任何警員或巡查員,但事後員警卻在舉發單上記載「登山口管理員及山友已勸導多次未申請入園禁止登山」、「屢勸不聽,仍執意上山」,但事實上是其他登山客告知要獲得許可才能進入,他們就立即折返到販賣部買東西,此時管理員才現身說他們違法,因此舉發單的記錄明顯是「公文書上登載不實」,取締程序有嚴重瑕疵,此外,管理員未在入口處勸導阻止,也有失職入人於罰的嫌疑。梁耀鑌認為,本案裁罰金額雖僅3000元,但有關情節卻是人民日常生活最常遇到的事,根據《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義務應受最高3000元以下罰鍰的處罰,如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並得糾正或勸導,但本案雪霸國家公園自始未予受處分人改正或勸導機會。不過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在法院答辯認為,雪山步道入口階梯前設有柵欄阻隔民眾進入,並有警示牌懸掛柵欄上,以中英文載明「此登山步道位於生態保護區範圍,未取得入園許可證者請勿進入,以免違反國家公園法」,標示清楚且明確,並無設置不當情形,且園區遼闊高山林立,位於生態保護區並開放申請登山步道計有8條,執行取締違反《國家公園法》為保安警察第7總隊第5大隊警員、及保育巡查員,梁耀鑌等人也承認進入雪山步道,因此有權依法處罰。一審時,苗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相關標示清楚,至於取締過程有無瑕疵和違法失職,與本案處分無關,梁耀鑌等人已有過失,不過雪霸國家公園未依違規情節輕重,一律裁罰3000元,違反比例原則及裁量怠惰,因此撤銷處分,判決3人免罰,雪霸國家公園不服提出上訴,還委請知名的「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國家公園保護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許可就進入生態保護區,根據《裁處罰鍰數額表》應處罰3000元,不須再區分行為輕重程度,因此不管有無故意或過失都已干擾生態,所以處罰3000元並無裁量瑕疵和怠惰,改判梁耀鑌等人敗訴確定。法官學院前主任秘書梁耀鑌主張,雪山步道入口處的警示牌(左下方)標示不清。(圖/讀者提供)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回應:本案係以是否有違規事實作為認定開立處分單之依據。本處已於雪山登山步道入口處設有柵欄,並立有警示牌,明確標示告知「此登山步道位於生態保護區範圍,未取得入園許可證者請勿進入,以免違反國家公園法」,相關證據皆已提請法官審議並予採認,無涉勸導之有無。本案已依《行政程序法》函請陳述意見、內政部訴願及法院二審確定。其中警員開立的違規調查紀錄表(紅單)上有相關案主簽名確認,並無偽造文書。程序上警員只是協助本處違規案件蒐集證據填具調查紀錄表,本處收訖調查紀錄表後始展開調查,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函請違規人陳述意見,如調查違規行為屬實,陳述無理由,本處再予以處分。園區管理員首要工作係於雪山登山口服務站內查驗及登錄已辦入園證者,是為掌握實際入園人員,以利後續災害救援通報等。而有空檔時向到訪民眾宣導生態保育與登山倫理等。如登山者未主動詢問,也並無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章義務。也因此本處另於登山步道入口處設有柵欄,並立有警示牌,明確標示告知「此登山步道位於生態保護區範圍,未取得入園許可證者請勿進入,以免違反國家公園法」。
不滿被長官要求加快速度! 桃園監所管理員崩潰持刀作勢自殘
陳姓女子為桃園女監之監所管理員,不過其去年於物檢室值勤時,因為動作太慢,待檢查物品已堆滿桌子,戒護科科長見狀也上前幫忙,並要求陳女加快速度,未料陳女卻突然情緒崩潰,持刀自殘大吼,「不要再逼我了,我沒有辦法快,我腳痛,我一直做」等語,事後因而遭記申誡一支。陳女不服,怒提行政訴訟。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陳女敗訴。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先是在2018年時考上監所管理員,隔年7月便開始在桃園女子監獄任職,不過陳女在2020年11月因發生交通事故而有腳傷情形,因此在去年1月起於物檢室服務,主要負責檢查受刑人親友送進監所的物資和菜餚。不過由於陳女處理勤務速度較慢,過去也常有勤務延遲等情形發生,監所為維護收容人權益也常進入幫忙,以加快勤務速度,但這次戒護科的李姓科長和另名管理員進入幫忙後,李姓科長也同時要求陳女「動作快一點」,未料卻讓陳女情緒崩潰。陳女聽聞科長要他加快速度後,竟怒對科長回稱,「不要再逼我了,我腳痛、一直做」,其他同事見狀陳女表示腳痛,也回應她,「檢查物品是動手又不是腳」;未料情緒激動的陳女竟直接拿刀自殘,所幸事後並無大礙,不過陳女也將此次事件告知其他同事,更將自己自殘的照片傳給其他朋友看。事後陳女的行為也被桃園女監認為,陳女面對長官指示,竟持刀作勢自殘以此要脅,後續更告知他人自己割腕一事,誤導他人認為其在勤務中受到迫害,擴大事端,影響機關聲譽,因此對陳女記出2次申誡處分。而陳女也因此事調往台中女監服務。陳女不服,提出複審後,台中女監也召開考績會,衡量陳女當歷經母喪與車禍等情形來看,其情可憫,將其處分改為1次申誡,但陳女仍不服,怒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陳女強調,監所當時明知她腳傷未癒,卻將她調往要搬重物的物檢室中,過程中還幾度對她施壓,要她加快速度,逼得她不得不以自殘相逼。但她也強調,她絕無持刀要脅長官、擴大事端,以影響到機關聲譽等意圖。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為公務員身分,需忠於職務、服從命令,其確在面對主管要求加快速度時,執刀作勢自殘,以此要求長官不能在對她下有指示,違反公務員義務屬實,有言行失檢等情事,與其腳傷無關,認定監所處分並無不當,判陳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苗栗縣府敗訴不再上訴!坤輿案未環評停止開發 徐耀昌:絕無對廠商放水
苗栗縣造橋鄉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設置案21日凌晨3時許,因民眾抗爭而爆發流血衝突,結果遭到苗栗縣議員曾玟學爆料,兩三百個警察放著公司雇用的臨時保全攻擊鄉親、噴胡椒噴霧。而最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宣判苗栗縣政府應停止掩埋場的相關開發,原因是坤輿公司從頭到尾未實施環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已對坤輿公司提起的行政訴訟案宣判,苗栗縣政府對此應停止掩埋場的相關開發。苗栗縣縣長徐耀昌也在今天(27日)宣布,縣府除了在第一時間發函中止坤輿執行試運轉計畫外,另考量社會和諧,盼紛擾就此落幕,因此不會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強調縣府當初在程序上絕對沒有違反法令,也絕對沒有向廠商放水。此外苗栗縣政府也強調,坤輿公司雇用臨時保全對抗爭民眾暴力相向,違法脫序的行為,已要求警察局依法偵辦、祭出高額罰款,並希望警方持續緝捕當天滋事的違法份子到案。徐耀昌也呼籲,希望在縣府決定不上訴後,過去的紛擾、不安、指責,甚至不理性的謾罵,都可以就此落幕,避免製造社會對立或浪費社會資源。
坤輿案遭判停止開發 議長鍾東錦力促苗栗縣府不要上訴
苗栗縣坤輿公司掩埋場抗爭日前爆流血衝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21日判坤輿公司未實施環評,苗栗縣政府應停止掩埋場開發的行政處分;對此,苗栗縣議會議長鍾東錦今(26)日表示,聽取反坤輿自救會及苗栗縣府官員意見後,將強力建議苗栗縣政府不要上訴,讓鄉親早日恢復正常安穩的生活,並再次譴責坤輿公司雇用保全向鄉親施暴的行為。鍾東錦指出,坤輿公司在苗栗縣造橋鄉設置掩埋場,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坤輿公司未實施環評,判處苗栗縣府應停止開發的相關行政處分。他說,縣府雖然可上訴,但他將透過即將召開的苗栗縣議會臨時會,提出要求縣府不再上訴的建議,相信縣長徐耀昌基於苗栗縣大家長的立場,應會予以採納。鍾東錦也說,自己反對坤輿公司進行營運,而主有3點理由,包括收納廢棄物的範圍不適當;坤輿公司的公益性不足;濫用暴力傷害鄉親。他說,20多年前申請設立的坤輿公司,雖然是合法設立,但早期法規已修改過,加上時空背景轉換,即使坤輿可以運轉,也不能把全台各地廢棄物都運到苗栗,應以苗栗縣或新竹縣市生活圈的廢棄物為主,同時還必須通過環評。鍾東錦認為,如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停止開發,讓苗栗縣的行政官員有所依據,得以依法行政,因此建請縣府不要再上訴,避免浪費公帑,讓鄉親再次遭受傷害。針對傳言坤輿案夾雜苗栗派系鬥爭與選舉恩怨,鍾東錦直球回應,沒有那麼複雜,縣長依法行政,合法設立的公司向縣府申請試營運,縣府官員無法拒絕,卻因此遭受罵名。他也說,徐耀昌縣長曾經表示,只要拿出一條法規可以拒絕坤輿營運,會馬上辦理,而前縣長劉政鴻就住在坤輿公司附近,因此前往參與抗議,保護家園也是正常,與派系無關。關於議長友人宋先生透過法拍,所購置的房產,傳言是坤輿公司的辦公室,鍾東錦議長指出,即使他和宋先生以往有股東關係,但無法限制對方要買甚麼房子,無端遭到牽扯,「感到無奈」。對於坤輿公司雇用保全、幫派份子向鄉親施暴的行為,鍾東錦也再次予以譴責,並呼籲檢警積極偵辦、勿枉勿縱。
坤輿案遭黑幫介入 警再逮17人、苗檢訊後9人交保
苗栗造橋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7月21日凌晨突襲試運轉時與自救會衝突,造成8人受傷,檢警當天逮捕涉案2名保全,並查出有黑幫介入。警方前天動員100多名警力再拘提17人到案,其中3人是天道盟太陽會成員,昨依組織犯罪、恐嚇及妨害自由等罪嫌移送,檢方昨晚訊後9人交保、其餘請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7月21日審結坤輿案,判苗栗縣政府敗訴,認定無環評、應停止坤輿開發。當天凌晨3點多坤輿試運轉,聘僱大批黑衣人員到場支援,並要「壓車」讓砂石車順利進場試運轉,結果與自救會成員衝突,造成7名民眾、1名員警受傷送醫;警方逮捕蔡姓、王姓2名坤輿聘僱黑衣人員。苗栗地檢署依涉妨害公務、強制罪嫌,各以10萬元、5萬元交保。保全公司涉及違反《保全業法》,警方裁罰最高的50萬元罰鍰。警方前天拘提太陽會苗栗頭份分會陳姓男子等3名成員及8名保全、坤輿人員等17人,另通知59名證人說明。另就拘提到案的17人,經檢察官複訊後,其中9名犯嫌以1至3萬元不等金額交保,其餘犯嫌則均請回。對此,坤輿也喊冤,稱這場衝突他們也是受害者,也有6人受傷。
別扯國民黨 劉政鴻指「反坤輿」他最早到場挺自救會 險遭黑衣人鐵條破頭
苗栗縣造橋鄉坤輿掩埋場業者,昨日深夜欲突襲進場,與反坤輿掩埋場自救會成員爆發激烈流血衝突,昨日深夜最早趕抵現場與自救會鄉親「並肩作戰」的國民黨苗栗縣黨部主委劉政鴻回想昨晚現場激烈衝突,仍心有餘悸。他表示,昨天接到自救會鄉親通知後,在深夜11時就趕抵現場抗爭,但卻被對方「黑衣人」噴辣椒水,一名黑衣人發現他是前縣長,還衝向他拿鐵棍猛朝向他頭上打,好險鐵條被後方鐵柵擋住,千鈞一髮之際他才躲過「感謝玄天上帝保佑」。劉政鴻回憶,昨晚他應是最早到場的政治人物,深夜11點到場時後,現場只有自救會成員在抗爭,沒有看到有其它政治人物或民代在場,後來還有藍營議員陸續趕到現場關心,後來也受傷。至於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臉書提及,他在半夜3點抵達現場關心,劉政鴻表示,他從昨晚11點守到今天早上,沒看見洪申翰,但因為現場太混亂,除了自救會成員外還有警察與大批黑衣人,或許因他忙著應付各種狀況,沒有注意到也說不定。他說,今天凌晨對方在現場擋住自救會的黑衣人,下手十分殘暴,不僅用辣椒水噴他,他高喊不要噴不要打,表明身份後,還有黑衣人手拿長鐵棒,直接揮向他的頭,還好被後方的障礙物擋住,他才有機會閃避,他心有餘悸之餘,也頻頻感謝「玄天上帝」保佑。「所以,請不要又說『坤輿案』與國民黨有關」,劉政鴻感嘆的說,坤輿案已經吵了一年多,除了他本人堅持反對該案外,另有好幾位苗栗縣國民黨議員即在地民代也反對,不僅聲援自救會還出錢募款出力參與抗爭,他說,昨晚他到現場與自救會抗爭時,就已經有媒體在網路上PO文帶風向怪國民黨,他也透過管道親自向該媒體說明「自己人就在現場參與抗爭,還要怪國民黨什麼」,請對方更正做平衡報導。劉政鴻說,坤輿案已經吵了一年多,藍營基層也很多人反對,徐耀昌縣長既然堅持核准既應該要負責,不能「一缸子打翻一船人」。他也直言,縣府處理坤輿案「亂來」,不僅恐影響一千多公頃的田地,外界也擔心對當地環境也有很大衝擊,所幸,台中高等法院已經對本案有所判決、要求立即停工,他也會繼續關切後續發展。針對苗栗縣地方傳出,「坤輿案」與苗栗縣政府甚至苗栗縣議會都有牽扯,如今綠營顯然也盯上該案,「坤輿案」會不會又成為影響苗栗縣長選情的關鍵?劉政鴻停頓了一下回答,這件事現在還很難說,得再事後續發展觀察一下。熟知苗栗選情的藍營人士則私下透露,國民黨提名謝福弘選苗栗,但引發縣議長鍾東錦不滿,痛批國民黨不夠厚道、不顧情義,國民黨主席朱立倫雖表示無法提名鍾東錦是黨章排黑條款規定,他感謝鍾的付出但無法為鍾一人改規定,但鍾東錦迄今堅持不脫黨選到底。外界解讀,國民黨籍苗栗縣長徐耀昌對挺鍾還是挺謝不表態,令黨中央很頭疼,如今又爆發「坤輿案」黑衣人行兇事件,國民黨縣黨部主委劉政鴻點名徐耀昌要負責,徐耀昌是否會因此改挺鍾東錦,牽扯苗栗基層盤根錯節的政商關係,也更引發外界好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針對苗栗縣政府同意「坤輿案」進行判決,認定苗栗縣府應要求坤輿公司停止開發。縣府表示會立即函文坤輿公司中止試運轉許可。
苗栗坤輿爭議17年居民贏了! 法官「未環評無效、停止開發」打臉縣府放水
苗栗「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設置爭議17年,今天凌晨爆發流血衝突,雙方丟椅子、噴辣椒水互相攻擊,更傳出黑衣人爆打居民和學生,造成7位民眾和1名員警受傷。苗栗縣府未依環評就逕自讓坤輿掩埋場通過試運轉,今高等法院判決上午出爐,直接打臉苗栗縣政府,法官認定「核屬有誤,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停止坤輿掩埋場開發。據了解,爆發激烈抗爭的「坤輿掩埋場」爭議持續17年,原來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為特產南瓜的有機村,業者卻在此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居民憂心事業廢棄物污染水源,汙染鄰近500公頃農地。業者於 2005 年、2020 年兩度提出試運轉未果,尤其2020年提出試運轉時,苗栗縣政府僅審核10天就通過營運計畫書,且未告知居民,引爆全村不滿、組織自救會抗爭,居民們輪流住紮掩埋場門口、長期抗戰,雙方曾爆發多次流血衝突。業者今年4月1日,第三度向縣府提出試運轉計劃,苗栗縣政府依據環保署核定發給業者試運轉許可,近日傳出坤輿這兩天將進行「全量試運轉」,今天凌晨3時許,業者調派大批車隊進場,自救會收到消息號召百人到場「攔車」,演變成肢體衝突,雙方互丟椅子、扔石塊、噴辣椒水,連前苗栗縣長劉政鴻也遭辣椒水攻擊,導致7位居民和1名員警流血送醫。坤輿公司一案,當地居民提起「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等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判決居民勝訴,法官認為開發行為位於山坡地,整體面積合計已逾2公頃,應進行環評,坤輿公司卻未實施環評,也沒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府審查,即進行開發行為,「苗栗縣政府未依相關規定,命令坤輿公司實施環評即同意,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