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痛批金管會、數發部、通傳會怠惰 行政效能不彰像無政府
詐騙猖獗居高不下,檢方案件暴增且疲於奔命,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2024年4月26日舉辦打詐研討會,邀請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多位民代,與檢察首長和基層檢察官共同研議打詐方案,11位檢察官輪番上場報告,針對虛擬貨幣、人頭門號、網路廣告等詐騙工具進行報告,檢察官痛批金管會、數發部、通傳會等部門怠惰、行政效能不彰,要求強化各項監理,增修《法院組織法》及科技偵查法制。 由於「劍青檢改」日前才發聲明砲轟金管會對虛擬貨幣管理完全失能,猶如陷入無政府狀態,台北地檢署又以涉嫌詐欺、洗錢罪,起訴台灣前3大虛擬貨幣交易所之一的「ACE王牌交易所」負責人潘奕彰等人,顯見詐騙問題嚴重,已是國安問題。 劍青檢改林達檢察官直言,人頭帳戶、電信門號濫發,第三方支付和虛擬貨幣管理失能,行政管理怠惰,宛如無政府狀態,都丟給檢警事後追緝,才是詐騙始終無法減少的主因,檢警工作負擔太大,陷入惡性循環,即使破獲詐騙機房,也因M化車缺乏法制導致無罪,GPS被法院宣告違法也已7年還是沒有進展,現場檢察官呼籲要求強化各項監理,增修《法院組織法》及科技偵查法制。 這次研討會第1場次檢警議題由北檢蕭永昌檢察官、金門地檢施家榮主任報告,第2場次科技偵查由南檢李駿逸主任、中檢洪佳業、南投地檢張姿倩檢察官報告,第3場次虛擬貨幣詐騙由北檢姜長志、羅韋淵、基隆地檢陳淑玲檢察官報告,第4場次總盤點行政部會進度由北檢洪敏超、雲林地檢黃薇潔、高檢署卓俊忠檢察官報告。雲林檢察官黃薇潔指出,漫遊門號2023年1至5月達875萬多門,同時期來台人數217萬多人,通傳會應調查漫遊門號流向。(圖/黃威彬攝)新北地檢署檢察長余麗貞也提供警示帳戶研究報告,竟發現投資詐欺型警示帳戶2022年至2023年不減反增,年增約4成,郵局警示帳戶2022年至2023年急速攀升1.4倍,警示帳戶中,官股銀行年增7成。余麗貞研究顯示,銀行端在打詐還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金管會和銀行局應再強化反詐、反洗錢意識,「銀行局仍須努力」! 立委吳宗憲等民代也輪流發言,肯定檢察官在第一線打詐的專業,對於檢察官助理的法制化也表達支持。吳宗憲強調科技偵查法制的重要,希望《刑事訴訟法》和《通訊保障監察法》同步增修。本次活動現場上百位檢警界、學界等各界人士參與,線上並有超過900人視訊參加,法務部長蔡清祥、檢察總長邢泰釗、高檢署張斗輝檢察長、調查局王俊力局長和行政院打詐辦公室主任李憲明都親自到場。
士林地院前庭長拒簽評議簿 自律委員會決議「促其注意」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陳姓前庭長疑似在案件評議時,表決輸給陪席和受命法官後,竟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還涉嫌威脅書記官不能將判決結果上網公告,士林地院自律委員會原決議「不付處置」,遭司法院要求重新審議。據了解,士院自律委員會日前開會,推翻原決議,改認定有疏失,且指當時應公告判決結果卻未公告,要求「促其注意」。對此,士院表示,本案法官自律事項,業經本院自律委員會委員進行調查及充分討論,如做成決議,亦將循規定陳報司法院,尚不便對外公開。司法院則指出,司法行政廳尚未收到士院呈報公文。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曾對本案、及新北地院法官李昭融等問題提出質詢,批評這樣的事情怎麼會讓人民相信司法,當時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回應「對司法要有信心」,引發鬨堂大笑,林淑芬認為這樣的回應不負責任。此外,前司法官、司法改革黨主席張靜律師,也曾到士林地院按鈴控告,引發各界關注。本案源起士院民一庭前法官蘇錦秀2023年10月間,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披露,指民一庭陳姓庭長審理一件民事案件時,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在評議後,都已在判決書上簽名,但庭長閱覽判決書後,在評議簿寫下意見,未增刪修改判決內容,但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已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規定,竟表示「我沒有要簽名,我要再開辯論」、「我有一定要簽名嗎?」當天同庭法官還打電話請示庭長,能否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仍遭拒絕,讓同庭法官相當錯愕。蘇錦秀是這件案子的陪席法官,她指出,庭長拒絕簽名的舉動,已違反法官職務上義務,構成《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應受處分的規定,及同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應交付個案評鑑,以及《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應送交自律會審議。蘇錦秀還引用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的經典對白:「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的死掉。」並認為庭長的做法使合議制度成為獨裁制度,不但違法,也是職場霸凌,希望司法院查明真相。不過士院自律委員會曾決議「不付處置」,引發蘇錦秀不滿,她在2023年11月底,以「我有一個夢」為題,在法官論壇砲轟士院的法官自律委員會新聞稿指鹿為馬,荒誕不經,讓當了23年法官的她,痛徹心扉,且讓司法合議制度,「走入無盡的漫漫長夜」,使本案受到各界關注。
批綠營國會改革擬修法 羅智强:為護航行政官員連臉都不要
民進黨團早前提出國會改革法案,當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使法等法規提出相關修正建議。對此,國民黨立委羅智强31日表示,民進黨所提出國會法案版本,不罰行政官員,反而修法要罰立法委員,也是笑話一場,連自己的臉都不要了。民進黨團國會改革版本内容概括35條,重點含括推動調查權、調閱權雙軌制、完備黨團協商,定制立委質詢行政院長時間表定、針對「馬文君條款」,強化秘密會議規範,若有洩密涉刑事者可移送法辦。羅智強表示,民進黨提的國會改革法案「自我閹割」、「自廢武功」,不僅是「笑話一場」為了護航行政官員,民進黨立委連自身的臉都不要了。羅智強列舉民進黨2016與2024年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並進行對比,直言「民主進步根本民主退步」。對比過程之中,羅智強指出,2016年民進黨提的法案指出,立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可要求政府機關提供原本,2024年的法案卻說立法院只能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參考文件」。另外,民進黨2016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内容提及政府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交、隱匿文件資料,或在聽證時拒絕列席、虛偽陳述,要罰緩30萬,藐視國會的要判有期徒刑,2024年提的法案中卻連罰緩、有期徒刑都沒了,改成只能移送由執政黨掌握人事的監察院來糾正。最後,針對民進黨提的《立法委員行為法》,羅智強狠酸民進黨為了護航行政官員,連自家立委的臉都不要了。羅智強進一步表示,倘若民進黨主張移送法辦,首要移送的分別是當年把法務部大門踹破的邱議瑩,以及在質詢時問候官員爸爸的陳其邁。
民進黨團推國會改革法案 柯建銘:原則是絕不違憲
民進黨立院黨團29日公布黨團版國會改革法案,內容包括完備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調閱權雙軌、完備黨團協商規範、強化秘密會議規範、強化國會資通安全、強化幕僚單位提升專業量能、深化性平反對歧視、違反國會議員自律規範如涉犯罪得司法移送等8大面向;針對在野黨團主張的「調查權」,則提出「調查權」、「調閱權」雙軌制,強調需符合「可調查」、「有限制」與「要保密」3個原則。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幹事長吳思瑤、書記長莊瑞雄與立委鍾佳濱、范雲舉行記者會,公布黨團版的國會改革法案,內容涉及修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包含8大重點:第一、完備同意權行使規定,針對憲法的人事同意權須經全體立委2分之1同意,針對法律者則須經出席立委2分之1同意。第二點、明定「調查權」、「調閱權」雙軌制,規定「調查委員會」與「調閱專案小組」不得侵犯其他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且不得針對訴訟裁判確定前、訴願事件尚未確定前的處置與卷宗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權;且委員會與小組成員的保密義務,擴及至離職後、解密前之期間。第三點、逕付二讀的議案原則上應交付黨團協商,以完備黨團協商規範;第四個重點、強化秘密會議規範,將秘密會議「禁止攝錄影」、「簽具保密切結書」等規定入法,且若洩密涉及刑事責任,將移送該管檢察機關;第五、新增立法院「資通安全處」,由副秘書長擔任資通安全長。第六點、規定立法院法制局與預算中心得聘用具教育人員任用資格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以強化幕僚單位專業量能;第七點、立委涉嫌性騷擾,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得邀請具性別平權專業的學者專家進行調查;第八點、立委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若涉及刑事責任,應提報院會,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柯建銘說,國會改革五法是經過7次專家學者與黨內小組會議,以非常嚴肅的心情修改這些法案,是立院這個會期的重中之重,與藍白兩黨的毀憲不同,民進黨團版的原則是絕不違憲。
37死囚釋憲求生路「執行死刑」違憲 憲法法庭下月生死辯
司法院憲法法庭去年8月時,有37名死刑定讞的死囚認為我國「執行死刑」的相關規定違憲,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該款規定並無違憲之虞,判決合憲,而憲法法庭4月23日將開庭辯論死刑存廢,死囚們還有機會求得生路。《中央社》報導,37名死囚聲請死刑違憲,死囚們聲請釋憲標的,是針對《刑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等等,相關法律、行政命令中有關死刑的規定,或執行死刑的人員、方式等等,也就是我國死刑存廢的問題,聲請釋憲,本屆大法官已經決定受理,並訂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37名死囚今年2月27日提出聲請補充理由書,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第460條至第465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45條至第147條、執行死刑規則全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全文等規定,與死刑案有重要關聯性,應追加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標的。憲法法庭表示,37名聲請人所據以聲請的確定終局判決,皆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憲法法庭於今年2月27日收受聲請人所提的補充理由書,已逾越法定期間,因此裁定不受理。另外,司法院憲法法庭去年8月間,針對死囚們提出聲請,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等憲法原則,請求釋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該款規定並無違憲之虞,判決合憲。依照法務部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只要是死刑犯沒有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再審,或者是向總統請求特赦等等理由,就能執行。我國目前有37名死刑定讞的囚犯,人權團體為死囚們聲請釋憲或再審,所以法務部審核後,依照前開規定,已經許久未執行死刑。上次執行死刑為2018年8月31日。
國會改革朝野主張不同調 白營促民進黨團勿設法阻撓修法
國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將排審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有關國民黨團及民衆黨團提出之國會改革法案,遭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批評多項版本違法違憲,呼籲朝野之間應當先召開公聽會再審法案比較恰當。對此,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綠營切勿因抗拒改革,意圖將立法院當成自家立法局,設法阻撓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週四排審攸關國會改革相關修正草案,由於藍白黨團提出之國會改革法案中,涉及總統國情報告、擴大立法院調查權等議案在版本上,朝野之間有不同意見的碰撞,導致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放下重話,稱倘若國民黨團執意而為,他會把所有國會改革法案復議,引發各界熱議。黃國昌表示,2016年總統大選,藍綠兩大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與朱立倫皆有提出國會改革政見,因此第九屆立法院不分黨派基於政黨領袖競選期間的政見精神,提出國會改革相關修法草案總計86案,期間歷經七次的委員會審查,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黃國昌指出,當時僅僅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的議長中立化修法,對於其他強化國會監督能量的法案,包括蔡英文選前提出的「建立國會聽證調查」,民進黨全部擺爛,卡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中,一直刻意拖延不處理。「沒想到,在柯總召眼中,除了有三讀通過的議長中立化,其餘竟被形容為丟到垃圾桶,不知提出政見的蔡總統如何看待柯總召此番言論?」黃國昌强調,當初承諾國會改革的是蔡英文,結果經歷了完全執政八年,除了「議案協商網路直播、國會頻道直播」以外,其他涉及修法的政見,全都跳票。「柯建銘今還說若不先召開公聽會,就要把其他政黨的提案提復議阻擋審查,大剌剌地反對改革,完全不顧正是民進黨的怠惰、不作為才導致國會改革延宕。」黃國昌公開呼籲民進黨,不要因為想抗拒改革,想繼續將立法院當成自家立法局,想方設法阻撓修法,看在人民眼中,完全就是權力的傲慢。
「影響力交易」、「不法餽贈」入法 民眾黨立委要求動手司改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黃珊珊及吳春城26日開記者會指出,總統蔡英文2016年就職時宣示推動司法改革,國人高度關注進度,但包含「不法餽贈罪」、「影響力交易罪」已研議長達6年,行政機關一再延宕,民眾黨立院黨團因此具體提出「司法改革」修法方向,增列「影響力交易罪」、「不法餽贈罪」,也要提高貪污犯假釋門檻,讓「拿錢喬事」走入歷史,完善反貪腐法制。黃國昌指出,權貴不斷落跑,政府束手無策,除了「影響力交易罪」、「不法餽贈罪」,《吹哨者保護法》、「棄保潛逃罪」、「妨害司法公正罪」也多次跳票,台灣人民不能等,「還在研議」不該是藉口。黃珊珊表示,檢察官人力攸關司法改革的推動,尤其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包含偵查、金流追蹤,都仰賴檢調警共同偵辦,刑事局資料統計,警方接獲詐騙案件,從2019年2萬3000多件,到2023年暴增到超過3萬5000件,財損金額光2023年就高達88.億元,尤其電信詐騙案2022年已較2019年成長360%,人力不足會影響調查的品質。黃珊珊表示,法官助理、司法事務官都已經入法,檢察官卻只有檢察事務官,過去行政院以臨時人員方式增設100名檢察官助理,但由於經費僅2年,未來恐再面臨人力不足的問題,民眾黨團期盼修正《法院組織法》,讓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將現行以臨時人員聘用的檢察官助理制度法制化,補充人力襄助檢察官辦案,提高犯罪偵查品質,增進司法效能。「福爾摩斯需要華生,檢察官也需要助理。」黃珊珊指出,目前行政院依據《打詐1.5綱領》以臨時人員聘用的100位「檢察官助理」即將於113年底屆期,明年起就必須解編;因此,未來若要常態化設置,必須要有法源依據才能夠編列人力預算。吳春城表示,蔡英文政府8年來最大弊病就是貪腐,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蔡英文2016年剛上任時宣示司法改革,如今要下台了卻一事無成。吳春城也質疑,「為什麼行政院沒把法案送進立院?在掩飾什麼?」呼籲蔡英文政府要兌現政見。吳春城指出,每年「台灣公民人權聯盟」皆會發布司法信心調查,去年台灣民眾滿意政府司法改革的比例只有30.4%,認為司法公正的只有34.9%,「影響力交易罪」、「不法餽贈罪」沒有落實,司法改革就是在打假球。
士林地院民庭評議爭議延燒 司法院發回要求重查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在2023年10月間評議一起案件時爆發爭議,時任民一庭陳姓庭長疑似在案件評議時,表決輸給陪席和受命法官後,竟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且涉嫌威脅書記官不能將判決結果上網公告,不過士林地院自律委員會決議「不付處置」,引發爭議。據了解,司法院對此見解並不認同,已要求士院重新審議。本案源起士院民一庭前法官蘇錦秀2023年10月間,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披露,指民一庭陳姓庭長審理一件民事案件時,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在評議後,都已在判決書上簽名,但庭長閱覽判決書後,在評議簿寫下意見,未增刪修改判決內容,但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已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規定,竟表示「我沒有要簽名,我要再開辯論」、「我有一定要簽名嗎?」當天同庭法官還打電話請示庭長,能否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仍遭拒絕,讓同庭法官相當錯愕。蘇錦秀是這件案子的陪席法官,她指出,庭長拒絕簽名的舉動,已違反法官職務上義務,構成《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應受處分的規定,及同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應交付個案評鑑,以及《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應送交自律會審議。蘇錦秀還引用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的經典對白:「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的死掉。」並認為庭長的做法使合議制度成為獨裁制度,不但違法,也是職場霸凌,希望司法院查明真相。不過士院自律委員會決議「不付處置」,引發蘇錦秀不滿,她在2023年11月底,以「我有一個夢」為題,在法官論壇砲轟士院的法官自律委員會新聞稿指鹿為馬,荒誕不經,讓當了23年法官的她,痛徹心扉,且讓司法合議制度,「走入無盡的漫漫長夜」。現在司法院將全案發回,要求士院重查,未來有無翻案可能,司法界都相當關心。
新國會救救檢察官吧! 劍青檢改籲修法納編檢察官助理
詐騙案件暴增,全國基層檢察官承受極大規模的案量壓力,行政院決定今(113)年底額外增加150名檢察官助理員額,緩解檢方壓力,劍青檢改呼籲新國會修改《法院組織法》,將檢察官助理納入正式編制,優化檢方辦案能量!劍青檢改指出,檢察機關除須收納全國警察局、調查局、海巡署、移民署之全部案量,還須自接民眾直接申告與巨量濫訴案件,透過大量篩選分流,總體「偵他相案」結案起訴率尚不及一成。地檢署不僅是全國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守門人,更是全國刑事法院前端的攔沙壩。然而,檢察機關人力結構設計不良,檢察官人數與輔佐辦案的檢察事務官人數遠不成比例(書記官較無法襄助實體內容),形成「將多兵少」、「校長兼撞鐘」、「頭重腳輕」、「倒金字塔」的畸形結構,與日本、南韓檢察機關內部具有完善輔佐人力結構迥異,亟待從結構面與根源處有效改革。優化檢方人力結構,才能強化偵查與打詐效能,劍青檢改一向呼籲增設檢察官助理等輔佐人力。去(112)年,行政院同意以臨時預算方式增設100名檢察官助理,至今(113)年底額外增加150名員額,希能緩解檢方案量壓力。只是目前僅係臨時預算編制,未來隨時可能慘遭廢止。相較於現行《法院組織法》早已明文容許法院設置法官助理及司法事務官兩職,劍青檢改質疑:為何檢察體系無法正常設置檢察官助理?其不公平與不合理至矣!當務之急,在於增修與健全《法院組織法》的法源依據。期望新國會支持,能將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常態化,襄助全國強化偵查與打詐效能。
游錫堃接受民眾黨改革提議 綠黨團上屆也曾提單一召委修法
爭取連任的立法院正、副院長游錫堃、蔡其昌29日下午前往拜會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游錫堃表示,感受到民眾黨對國會改革的堅持,大家在會談中也把台灣國家利益放中間,也應思考如何團結讓台灣更好;游也在一封致民眾黨8位新科立委的公開信中表示,他個人認同民眾黨團所提出提出「建立國會聽證調查」、「人事同意權審查」及「立委利益迴避規範」、「朝向建立常設委員會單一召委制度」等4項國會改革提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天舉行黨團會議,推舉現任游錫堃、蔡其昌角逐下屆立法院正副院長。游錫堃說,民主政治就是尊重投票結果,現在還無法預料選舉結果,但是有信心,接下來會依序拜會民眾黨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尋求支持。游錫堃也發布了由他及蔡其昌兩人具名的《敬致台灣民眾黨八位立委當選人先進的公開信》,除了感謝民眾黨團安排,接受他與蔡其昌的拜訪請益外,游指出,由於當前社會對政治人士閉門會談頗有意見,為了避免引起疑慮,在登門之前,開誠布公,採取公開信的方式,回應大家對國會改革的期待。立院人士指出,名嘴、側翼對立法院常設委員會採單一召委制有疑慮,批評游錫堃為了選院長而接受民眾黨不合理的要求,但事實上,民進黨立院黨團早在上一屆(第9屆)立法院就曾提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示為推動國會改革,提升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允應修正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制度設計,採單一召集委員制,以朝向委員會中心主義,並強化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及國會權能。游錫堃也在臉書撰文表示,大選至今已滿半個月,是該回歸理性的時候了。今天他與民眾黨團意見交換過程中,雙方已經把「台灣的國家利益放中間」,共同思考什麼樣的選擇可以讓台灣更好?什麼様的選擇才能讓台灣邁向一個正常國家。他說,過去4年,他擔任立法院長,雖然沒有提案權,所作有限,但仍對國會改革、民主鞏固盡心盡力。未來如果有機會連任立法院長,會朝向他認同跟支持的改革方向持續邁進與深化,繼續依《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嚴守職權中立,維護議事秩序,在尊重各黨團意見之下處理議案。
前檢察總長江惠民開律師事務所 最高檢前書記官長朱文彬也加入
法界近來盛傳前檢察總長江惠民將開設律師事務所,今天終於得到證實,江惠民發出邀請函,表示他將與前最高檢察署書記官長朱文彬等退休司法官合作,一起設立律師事務所,預定11月8日在高雄開幕,事務所成員還包括曾任法官、檢察官的鍾忠孝律師、以及曾任法院庭長的黃怡玲律師。江惠民現年68歲,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學院18期結業,2018年接任檢察總長,2022年5月卸任。他歷任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苗栗地檢署檢察長、台中地檢署檢察長、高雄地檢署檢察長、法務部常務次長等要職。江惠民任職台中高檢檢察長時,針對鄭性澤案提出5項新事證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並認定鄭性澤應受無罪判決,受到各界矚目。江擔任檢察總長後,最高檢已廢除特偵組,使得他的曝光度比不上前幾任檢察總長,不過他上任時適逢《法院組織法」修正,最高法院新增「大法庭」制度,因此江在最高檢組成「訴訟組」,以相對應負責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案件,進行法律研析及到庭論告。
士林地院庭長遭控判決書拒簽名 疑涉職場霸凌、威脅書記官
本刊接獲讀者投訴,指士林地方法院民一庭庭長疑似在案件評議時,表決輸給陪席和受命法官後,竟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且涉嫌威脅書記官不能將判決結果上網公告,還多次要求陪席法官自請調庭、離開民一庭,在士林地院引發爭議,有法官在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揭露此事,認為民一庭長所為已經違法,希望司法院盡速處理並回應。指控士院民一庭庭長違法的同庭法官表示,該庭審理一件民事案件時,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在評議後,都已在判決書上簽名,但庭長閱覽判決書後,在評議簿寫下意見,未增刪修改判決內容,但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已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規定,竟表示「我沒有要簽名,我要再開辯論」、「我有一定要簽名嗎?」當天同庭法官還打電話請示庭長,能否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仍遭拒絕,讓同庭法官相當錯愕。這位法官指出,庭長拒絕簽名的舉動,已違反法官職務上義務,構成《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應受處分的規定,及同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應交付個案評鑑,以及《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應送交自律會審議。這位法官表示, 士林地院院長多次在院內工作會報指出,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務必在宣判當天公告判決主文,否則就會依相關規定處理,因此本案受命法官確認庭長拒絕簽名後,為免延遲交付判決原本,因此把判決資料交付書記官,不料庭長竟告知書記官「不准公告判決主文」,後來還要求書記官轉告承審法官,先將主文電腦系統撤下,如書記官敢公告主文,就要加以懲處,導致判決公告遲延公布,已涉嫌違反《刑法》強制、恐嚇、妨害公務等罪。這位法官透露,庭長曾聲稱要請院長出面處理,但陪席法官認為此為審判事務,不宜要求院長介入,後來庭長面見院長,院長則告知庭長應循制度辦理,庭長才在判決書簽名,但已導致書記官被迫延遲公告主文。此後,庭長多次利用機會要求陪席法官自請調庭,遭陪席法官拒絕,工作上就常受到庭長刁難。這位法官引用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的經典對白:「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的死掉。」並認為庭長的做法使合議制度成為獨裁制度,不但違法,也是職場霸凌,希望司法院查明真相。
政府打詐愈打愈多!地檢署積案如山 檢察官助理100人上場助陣
全國各地檢署詐欺案件堆積如山,基層檢察官叫苦連天,法務部為增加偵查輔助人力以疏減案源,今年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招考100名檢察官助理,現已全數向地檢署報到,開始上場協助檢察官辦案,法務部長蔡清祥下午與媒體茶敘時表示,未來將朝法制化進行,如明年年底法制化沒完成,還是會持續下去。蔡清祥上午在立院備詢時指出,法務部今年1至8月查獲1209個詐團,較去年同期增加11.7%;今年1至8月的被告人數較同期增加10.7%、有1萬1017人;羈押被告人數也成長69.4%。從被害人角度看,查扣不法所得增加44.4%,返還所得增加123%,從查緝面、保護被害人面都有相當成長。蔡清祥表示,已擬妥條文,希望修正《法院組織法》納入檢察官助理,但該法仍須與司法院協調,會先報行政院,再由政院徵詢司法院,對於司法院態度,他強調,「法官都有助理,檢察官同樣增加,實在沒什麼反對的理由」。檢察司調辦事主任檢察官黃育仁指出,偵查案件負荷繁重,檢察官急需偵查輔助人力以疏減案源。(圖/項程鎮攝)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主任檢察官黃育仁表示,檢察官助理設置緣起行政院提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透過跨部會、跨機關、跨領域合作由識詐、堵詐、阻詐、懲詐4大面向,全面遏止詐欺,目前偵查案件負荷繁重,檢察官亟需偵查輔助人力以疏減案源,法務部遂提出檢察官助理機制,初步執行至2024年底,2023年度所需經費以動支202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024年度則由檢梥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黃育仁指出,根據《檢察官助理工作項目指引》,工作內容為協助檢察官分析詐欺案件爭點、彙整相關事證資料,以及協助檢察官辦案的法律問題分析、整理及資料之蒐集,還有協助校對書類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等。
獨/時力向檢方取得高虹安起訴書 法界質疑恐違法
時代力量近來鎖定新竹市長高虹安,表示立院新會期將提案修法,以「避免再有下一個高虹安」;而早在8月14日高虹安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時,時力除了痛批民眾黨與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外,當天立即由立院黨團發公文,透過法務部要求檢方提供高虹安的起訴書,檢方也已迅速提供,遭外界質疑恐違法。時力立院黨團今(15)日表示,該黨團針在偵查終結後要求法務部提供起訴書內容,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法界人士指出,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公開的內容,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然而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目前仍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高虹安剛在12日首度出庭,對於一審未判決的案件,依法不得對外公開起訴書,時力與法務部的作法不僅有違法之嫌,立法委員向法務部索取審理中的案件起訴書,恐產生立法權與行政權介入司法權行使的爭議。高虹安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12日首次出庭,當天時代力量發言人余佳蒨指出,政治人物貪污案件層出不窮,時代力量在立法院新的會期將再提供增訂《不法餽贈罪》、《不法關說罪》的修法草案,杜絕下一個高虹安。時間拉回8月14日高虹安遭北檢起訴當天,時力立法院黨團就發出公文給法務部,表示為問政研議所需,要求法務部提供台北地檢署偵辦高虹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的起訴書。法務部檢察司接到時力黨團的公文後,第二天(15日)立即發文給台北地檢署,要求提供高虹安等人遭提起公訴的起訴書「正本」二份,其中一份原版提供法務部內部參考,另一份遮去個人資料的版本則提供給時代力量;檢方在18日經檢察長判行後,於21日將起訴書送出。不過,已有媒體在18日就刊載高虹安等人的起訴書全文,當時台北地檢署回應表示,起訴書於16日寄出給當事人,不排除媒體由其它管道獲知起訴書內容。時力黨團表示,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謂「偵查程序」是指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黨團表示,該黨團日前針對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於北檢檢察官偵查已終結,作成起訴處分後,請法務部提供起訴書內容之情事,自無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疑慮。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46萬」被起訴 北檢批:公私不分、壓榨下屬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涉詐領助理費46萬元,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費助理陳奐宇、黃惠玟、陳昱愷及王郁文為共犯,高虹安等5名被告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北檢認為,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此外,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但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明顯有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另外,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以下為北檢今天公布起訴高虹安等5人的起訴書內容:臺北地檢署偵辦被告高○安等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壹、偵查結果一、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二)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二、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被告高○安不起訴處分。贰、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一、簡要犯罪事實(一)高○安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宇為高○安委員辦公室主任、黃○玟為辦公室行政主任(負責襄助行政及人事薪資等業務)、陳○愷為辦公室法務主任、王○文為辦公室公關主任,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安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萬元、6萬2,000元、6萬元、4萬6,000元之酬金聘僱,均為高○安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聘用之公費助理。(二)緣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立法院於109年度分別編列「公費助理」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3)預算供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協助立法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及「問政相關業務」工作計畫(編號3304010206)預算供立法委員為民服務,協調中央及地方事務所需各類事務開銷。「公費助理經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酬金42萬4,360元、加班值班費每位委員公費助理8至14人每月8萬4,872元,上開經費係由立法院編列支應立法委員聘用助理依勞基法所生之實際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非屬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另立法院亦編列有「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位委員每月7萬9,072元。(三)高○安明知上開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係供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給付之酬金、獎金、加班值班費之用,不得流用非屬前揭費用之支出,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又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合計7萬9,072元,係供各委員選民服務及考察等事項,亦可供助理協助委員處理各項問政、服務選民所用,每月係直接撥付其受領立法委員薪資之帳戶。詎其每月除受領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7萬9,072元外,尚領有委員薪資19萬餘元,財團法人永○教育慈善基金會(下稱永○基金會)另每月支應10萬元予歷○網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歷○公司)協助其從事立法委員職務,且其擁有銀行存款達千萬餘元,具有相當之財力,竟未思將上開撥入其個人帳戶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或以其個人財產支應委員辦公室等開銷,反以其委員身分要求下屬公費助理黃○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下稱加班費)至上開預算上限金額(即酬金42萬4,360元、加班費8萬4,872元),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供其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於109年2月27日前,先與黃○玟謀議,視助理實際聘用異動情形,針對特定助理以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酬金進行調配達到預算上限金額,並以特定助理名義浮報加班費至預算上限金額後,再由黃○玟告知陳○宇、王○文,欲以其等及黃○玟名義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超出其等受聘約定之助理酬金及每月實際可領取加班費之差額,高○安並無給予之意而要其等配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宇、王○文同意後,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即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自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為下列行為:1、黃○玟依高○安指示,接續自109年3月起至109年11月止,視高○安聘用助理之異動情形計算高○安委員辦公室助理實際酬金總額,與立法院補助之助理酬金總額之差額後,將陳○宇、黃○玟、王○文實際助理酬金之7萬元、6萬2,000元、4萬6,000元之數額虛灌每人每月數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金額,並不實填寫在「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上,由高○安在「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2、高○安每月僅同意核給之陳○宇、黃○玟、王○文數千元不等之加班費,並將每人可實領數額以「獎金」名義告知黃○玟,由黃○玟先行計算立法院編列給助理之每月加班費餘額後,未核實而填載「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之不實加班費數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報」欄位),而陳○宇、王○文、黃○玟均明知上開請領名冊所載申報之不實加班費數額,除了高○安同意核給之「獎金」數額外,並非其等可實際領取,仍於上開請領名冊上簽名,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上開助理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3、黃○玟於109年7月某日,計算(6)月份之加班費餘額後仍有剩餘,由高○安指示黃○玟向陳○愷告知,欲以陳○愷名義浮報加班費,超出高○安同意核給之加班費「獎金」差額,須繳回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經陳○愷同意後,陳○愷與承前犯意之高○安、黃○玟共同基於職務上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玟填載陳○愷之109年6月、10月、11月份「申報」欄位之1萬3,333元、1萬7,417元、9,416元等不實加班費數額,陳○愷明知不實仍授權黃○玟於「立法委員公費助理延長工時、國定假日、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其他相關經費請領名冊」上蓋章,再由高○安於立法委員(親自簽名)欄簽名表示高○安已核定支付,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陳○愷之加班費(金額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4、高○安、黃○玟、陳○宇及王○文推由黃○玟以上開不實酬金及不實加班費,按月向立法院虛報或浮報,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立法院辦理會計、出納業務職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製作之「付款憑單」、「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公費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致立法院陷於錯誤,將前揭虛報或浮報款項如數撥至陳○宇等人銀行帳戶後,依黃○玟扣除因虛報或浮報金額致助理勞保及健保繳費之增加之金額,計算其等應繳回差額65萬1,842元,由陳○宇等人配合領出交與黃○玟或由陳○宇、王○文自行保管(下稱零用金),以供高○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惟實際繳回金額為62萬5,238元(理由如起訴書附表五備註欄所載,包括酬金共8萬4,126元、加班費共54萬1,112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如起訴書附表六),總計詐得46萬30元(即62萬5,238元-16萬5,208元=46萬30元),而將之私用於不得以「公費助理經費」支應,原應由高○安個人支付之零用金支出(舉例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等交通、住宿、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等辦公室用品、文具、餐具等),甚至個人使用(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高○安個人餐費等)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委員遴用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之正確性。二、量刑意見(一)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高○安擁有傲人之學經歷,曾擔任鴻○公司中階主管,每月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餘元及問政費用7萬餘元、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永○基金會並支應每月10萬元予歷○久公司協助被告高○安從事立委職務,財力豐厚,竟分毫不用上開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壓榨憚於其權勢之下屬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流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足認被告高○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為支應其他開銷操控助理薪資而詐得公費助理費用,且犯後態度不佳,卸責予助理,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二)被告黃○玟、陳○宇、陳○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玟係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宇及陳○愷身為勞工,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三、沒收本案被告詐領之犯罪所得46萬3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被告李○庭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被告李○庭雖於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每月領有2萬餘元至5萬餘元不等之助理酬金,但因其確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內容核屬助理範疇,即難以其另有其他兼職,而認有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之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叁、資策會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一、簡要告訴意旨被告高○安自97年7月14日起至107年5月14日止,任職告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擔任副工程師、專案經理、組長等職,從事技術研究、輔導廠商等工作,竟為下列行為:(一)於101年至102年利用至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洽談技術合作研發出差之機會,在上開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卻未依照規定說明出差行程變更一事,使告訴人資策會仍支付薪資72萬8,920元及差旅費72萬7,904元予被告。(二)被告與顏○泰等人曾組成團隊,於103年間參加告訴人舉辦之創業競賽獲得優勝,並獲頒獎金200萬元,嗣顏○泰成立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公司)並與告訴人簽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約定科○公司支付授權金500萬元,取得告訴人之技術,授權期間為103年9月24日至106年9月23日,且科○公司另與告訴人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雙方擬於103年至108年間,簽訂授權金總計1,500萬元之「科專研發成果授權契約」。詎被告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於上開授權契約簽立後3年內投資科○公司40萬元,且科○公司事後未能支付前揭備忘錄預定之授權金1500萬元,致告訴人受有損害。(三)被告未依資策會同仁會外兼職辦法申請在科○公司兼職擔任業務處處長,卻於104年10月14日至18日,以科○公司業務處處長身分出席在新加坡舉辦之「2015年度M2M新創公司獎」頒獎典禮時,向告訴人請領差旅費4萬4,003元。(四)科○公司於105年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行動製造管理和優化平台」之發明專利,惟該發明係使用告訴人授權之技術,其衍生之專利權應歸屬於告訴人;然被告竟將自己登記為專利發明人、科○公司為申請人,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科○公司為該發明專利權人,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背信罪嫌。二、不起訴處分理由摘要(一)被告至美國出差期間,確有從事資策會主管所交辦之工作、提交出差報告說明工作成果,自難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領取差旅費或薪資之情。資策會內部之主管,於當時均知悉被告同時在辛辛那提大學出差工作及就學一事,且其101年至103年間之考績評定結果分別為優、優及特優等情,難認被告於出差期間同時進修博士學位,有何造成告訴人損害之情。(二)被告未因投資科○公司取得不當利益,且科○公司嗣後未能按備忘錄簽立總計1,500萬元授權金之授權契約,係因技術變遷快速、科○公司資金不足等因素所致,與被告無關。(三)被告確係經告訴人主管指派至資策會間接持股之科○公司從事輔導工作,被告在科○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即屬其為告訴人工作之一部分,且被告未領取科○公司薪資報酬,難認有兼職之情形。又被告赴新加坡參加頒獎典禮,獎盃上亦刻有資策會之英文,堪認其參加典禮亦係為告訴人領取獎項,從事提升告訴人聲譽之工作,其向告訴人支領差旅費,即難認有背信行為。(四)本案發明專利並非被告職務上完成之發明,且該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登記為科○公司,亦查無確有侵害告訴人權利之處,告訴人所指,應為其與科○公司間授權契約爭議之民事糾紛,尚難據此主張被告不法而具有背信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