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逆向造成1死1傷 最終遭判11年
男子李東運去年1月底晚間結束飲宴後,駕車載王姓男子返家,途中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3段,李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驟然變換車道,因閃避不及對向黃姓男子的轎車,導致王受到重傷,黃則傷重不治,而李的酒測值高達1.088毫克。經新北地院依《國民法官法》審理,判決李東運犯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新北地院指出,2023年1月25日晚間11時,李東運在蘆洲區某會館飲酒後,仍駕車上路,26日清晨7時12分,沿五股區新五路3段往泰山方向行駛,左轉彎駛入新五路2段時,闖越路口紅燈,以時速90公里車速逆向行駛、驟然變換車道,再逆向駛上高架橋,持續超速逆向行駛。隨後因閃避不及,與黃男駕駛轎車對撞,導致李東運搭載的王姓乘客受有肝臟、胰臟、脾臟多處撕裂傷、右踝關節、頸椎骨折等傷害;黃則因內出血引起休克,傷重死亡,李東運酒測值達1.088毫克。法院表示,當庭勘驗並播放行車記錄器、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李東運駛入新五路2段路段前,尚有停等紅燈,且依當時路口有行進方向標示、路面亦有「慢」等標示,顯然知悉為逆向行駛,仍執意駕車逆向行駛,有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主觀犯意無疑。合議庭認為,李東運已飲酒情形下,仍駕車搭載王男上路,罔顧其他用路人、乘客人身安全,不但闖越紅燈,且執意逆向超速行駛,造成黃男死亡、王男受傷結果,除造成生命無法彌補的損害,更使其家屬心理莫大悲痛。法官表示,李東運曾有妨害秩序、傷害、販賣毒品紀錄,素行已屬不佳,直至審理中僅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仍屬可議,未見有任何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的積極作為。經審理,李東運犯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1年,可上訴。
男子假扮外送員持刀砍斷人腳報復投資損失 遭判徒刑8年2月
一場投資失利引發的暴力事件震驚高雄市小港區,夏姓男子因投資400萬元於陳姓男子的便當工廠未果,對陳男避不見面且不接電話心生不滿,竟買來外送員制服,伺機報復,陳男在一家肉粽店買早餐時遭遇夏男,隨後慘被砍腳,全案訊後夏男因槍砲與重傷害罪被判處徒刑8年2月。據悉,夏男於2020年陸續投資陳男的便當工廠,總計約400萬元,然而投資未見回報,陳男也避而不見,2022年11月,夏男買來一套外送員制服和外送箱,假扮成外送員,開始在小港區漢民路一帶徘徊,尋找陳男的蹤跡。2022年11月28日清晨,夏男如往常般在漢民路附近尋找陳男,終於在一家肉粽店外碰見陳男,夏男隨即抽出藏在身上的西瓜刀,與陳男理論,爭執中夏男一時情緒失控,揮刀砍向陳男的雙腳,導致陳男左側膝膕窩及左側小腿深度撕裂傷,並伴隨神經、肌肉、肌腱斷裂,左側脛後動脈及靜脈斷裂,以及多處骨折,陳男慘叫後倒地瞬間血流如注,路人見狀立刻報警。警方迅速行動,於下午在夏男位於鼓山區的住處將其逮捕,並起獲1把非法製造的手槍及26顆子彈,檢方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夏男,高雄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傳,多位目擊證人作證。證人證實,案發當時,陳男曾用椅子抵擋夏男的攻擊。陳男倒地後,夏男隨即離開現場。根據這些證據,法院認為夏男並無致人於死地的犯意,由於雙方未達成和解,法院依《重傷害罪》及《非法持有槍彈罪》,判處夏男徒刑8年2月,並可上訴,警方呼籲,面對經濟損失時應採取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切勿以暴力手段解決問題,法律將對使用暴力的行為予以嚴懲,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
流程冗長立院要修法 涉兒少性剝削24小時內封網
藝人黃子佼被查獲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兒少性剝削問題備受關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日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外界認為政府封網流程冗長,是本次修法重點之一。衛福部建議增列第8條之1,如遇到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網頁資料犯罪嫌疑重大有即時處置必要、網路業者限制接取後更換網域名稱等3種情形,主管機關得為限制接取,獲立委支持通過。此次《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重點包括加重刑罰、必要時可強制封網、建立主動巡查機制等。立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完成初審,朝野立委提出多達36個版本,其中第8條針對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得知有犯罪嫌疑情事,應限制瀏覽或移除犯罪有關資料,衛福部希望增加時限為「24小時內」,也獲立委支持。另為避免非法網站遭封網另起爐灶,第47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運用科技設備方式,主動查詢網站有無涉及兒少性剝削,且網站業者不得規避,違者可處6萬到60萬元罰鍰,獲立委支持通過。至於朝野立委紛提案加重罰金或刑期,因去年修法已調整過刑度,法務部和司法院皆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此相關條文全數保留。法務部參事汪南均說,民眾現人手一機,考量到青少年可能無犯意而誤觸法律,若一律重刑移送地檢署,沒有緩起訴機會,希望委員考量罪責相當性和衡平性。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謝靜慧舉例,中部某高職男生洗澡時玩鬧拍攝同學的私密部位並透過手機傳出,現行條文刑度很重,儘管立法是希望防治犯罪,但重刑如同「化療」,應發展「標靶」做法,前面的行政先到位,後面的刑罰應該罪刑相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歷經2天審查送出衛環委員會,但僅通過4項條文,仍有17項條文未獲共識,予以保留,將擇期召開朝野黨團協商。
補教師放課特別授業伸狼爪…摸遍女學生竟辯「緩和氣氛」 賠百萬換緩刑
1名許姓男子曾在台北市中山區某間補習班擔任數學輔導老師,不料他竟利用在教室內單獨為女學生(下稱甲女)進行課後輔導之機會,多次環抱,撫摸、揉捏其腹部、胸部,強制猥褻得逞,一審遭處有期徒刑2年。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許男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同意賠償100萬元,二審獲緩刑5年;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許男於民國111年12月間,在臺北市某私立補習班擔任數學科之輔導老師,111年12月10日晚間6時8分起至7時58分間,許男在教室內單獨為甲女進行數學科課後輔導,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要求甲女起身至教室前方螢幕解題,並接續20多次站在甲女身體後方,伸出手環抱甲女之腰側。許男不顧甲女多次掙脫、閃躲之反抗舉動,將手上滑並撫摸、揉捏甲女之胸部,待甲女返回座位坐下後,許男復多次蹲在座位旁,將甲女環抱,撫摸、揉捏甲女之腹部、胸部,以此違反甲女意願之方式,對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許男否認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並辯稱「案發時我沒有想這麼多也沒有注意到,我只是想要讓教室的氣氛快樂、輕鬆,沒有意圖、也沒有想到我的行為會觸碰到甲女胸部,但畫面中看起來似乎是碰到了,我承認有對甲女為猥褻行為,然我沒有對甲女實施強暴、脅迫,也沒有壓制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意思,不構成強制猥褻」云云。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被告曾要求甲女站至螢幕前解題,並趁機從後方「22次以手環住甲女身體」,原先環抱位置僅在腰側,然逐漸將手滑至腰部以上,甚至穿過甲女之腋下、對應甲女之胸部位置,雙肘更不時前後、上下晃動,亦於甲女坐回座位上時,「多次」蹲在座位旁,以雙手環住甲女,幾乎將甲女環抱在懷中。一審法官認定,甲女「多次」以移動閃躲、彎腰避開、往外移動、撥開、甩動欲掙脫、左手肘向外彎曲、架起、往後掙開、大動作收拾物品、起身等不同動作,嘗試以肢體抗拒被告之猥褻行為,然而,被告非僅無視甲女之抗拒行為,時常於甲女抗拒後仍不放手,更持續、一而再、再而三為猥褻行為,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台北地院審酌,被告於案發時,係甲女在本案補習班之輔導老師,與甲女存在師生關係,本應善盡教學工作,維護學生權益,卻恣意碰觸甲女之身體,毫不重視人際、師長與學生間應有之身體互動界線,應予嚴重非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2年徒刑。高院審理期間,許男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同意賠償100萬元,二審獲緩刑5年;仍可上訴。◎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設局騙羽球鮮肉進房…女隊友脫衣硬上「跟我做一次」 他崩潰:真的不要
一名潘姓女子加入羽球社團後,對男隊友小剛(化名)有好感,竟以「贈送球拍」為由邀請對方到家中,隨後脫去上衣,用手勾著男方脖子倒到床上,並親吻小剛胸部、身體,甚至用手碰觸其生殖器,要求「跟我做愛一次」,惟因被害人奮力反抗未能得逞。案經上訴,最高院維持歷審見解,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潘女1年7月徒刑定讞。判決書指出,潘女和小剛因加入羽球社團進而結識,雙方並非男女朋友。女方於111年5月11日22時15分許,以欲贈送羽球拍為由,邀請小剛至住處拿取,隨後藉口球拍放在房間,誘使男方進房,隨即脫去上衣,先以手將他的頸部環勾倒至床上,見對方掙脫起身,潘女再次將其推至床上,並以身體壓制。期間小剛一再表示拒絕及制止,潘女仍不予置理,執意將男方衣服掀起,並親吻被害人胸部、身體,復以手隔著褲子碰觸生殖器,以此等強暴之方式,違反小剛意願而著手為強制性交之行為,嗣經對方奮力抗拒、喝叱,並趁隙離開,潘女之強制性交行為始未得逞。針對上述指控,潘女辯稱,「當時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在房間時親吻他,他當下沒有抗拒,他精神有問題與我沒有關係」等語;律師則主張,小剛身高將近180公分,與被告體型有差距,如果他不願意,潘女如何壓制得住,且小剛於案發後仍與潘女有聊天、參與球類活動,足證當時雙方為合意接觸。法官勘驗案發當下之錄音,發現小剛多次表明「很熱捏!不要用啦」、「我要回去了啦!好了喔!我要生氣了,我真的要生氣了」、「妳要幹嘛,妳發瘋唷」;潘女則稱,「就跟我做愛一次」;男方明確表示,「我真的不要,我真的沒有,沒有想要」;潘女回應,「我等下在你面前脫光衣服,你要不要?」等語。法院審酌,被告之主觀性慾,不僅以親吻身體、胸部及撫摸生殖器等猥褻行為為滿足,依當時之客觀環璄、被告行為態樣及其全部過程予以觀察,足以表徵擬對被害人為性交,且實際所為與性交行為之進行,為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甚為明確,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潘女1年7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院維持歷審見解,全案定讞。《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台南正副議長一審宣判 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等10人無罪
台南市議會第4屆正副議長2022年底選舉前夕爆發賄選案,民進黨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人,遭台南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刑法》等罪嫌提起公訴。台南地方法院2024年4月29日審結,以罪證不足為由,判決邱莉莉、林志展等10人無罪。對此,議長邱莉莉略帶哽咽地表示,非常感謝司法還她清白,更感謝一路走來給她溫暖支持的親友,以及議會民進黨團每一位議員的信任,總算沈冤昭雪,謝謝大家的關心。副議長林志展則簡單地回應說,「尊重司法判決」。台南地院指出,依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之通話內容,僅可知邱莉莉與郭再欽閒聊,展現將來參選決心、郭再欽與林志展討論相關情資傳言、邱莉莉提醒林志展勿向媒體透露民國配之政黨可能性等,依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明邱莉莉等人有賄選及恐嚇之謀議。關於行賄方一峰部分,郭再欽與楊志強之通話內容未曾具體提及要對哪些市議員、以何種方式行求賄,顯見郭再欽上開言語僅係選舉期間閒聊探詢選情之消遣場面話,且證人方一峰之證詞反覆且矛盾,自無從僅依證人方一峰具瑕疵之證詞作為有罪之依據。至於行賄李鎮國、高玫仙部分,在2022年12月21日會面前,李鎮國於同年月20日已確定支持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縱使同年月20日晚間發生李鎮國遭人比「7」恐嚇事件,亦未改變態度,並非如起訴書所指因所謂「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欠缺具體明確之事項而影響其投票意向,難認此部分有何對價關係。另外,關於妨害證人方一峰部分,合議庭認為方一峰證述前後矛盾,且依其本院證述,其聽聞林士傑話語後並未心生恐懼,難認恐嚇言語,卷內亦無積極客觀證據證明邱莉莉等人有何犯意聯絡,不能僅憑證人方一峰之單一指述,而為不利認定。本案被告藍綠和無黨籍人士都有,包括邱莉莉、林志展、南市議員李文俊(前國民黨籍)、黃麗招(無黨籍)、李鎮國(前國民黨籍)與楊志強(南市議會無黨聯盟顧問)、郭再欽(民進黨前中執委)、林士傑(南市區漁會理事長)及黃怡萍(李文俊稱表妹、南市府地政局僱員)、高玫仙(李鎮國妻子)等10人被起訴。
野戰砲兵退伍赴陸遭吸收!幫刺探國軍情報「換高報酬」 下場出爐
1名戴姓男子曾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擔任野戰砲兵,退伍後赴陸工作,期間結識對岸軍事組織派遣人士,隨後遭高報酬利誘,協助刺探台灣軍方情報,並幫忙吸收在臺灣多方吸收現役軍人加入。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定戴男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判決書指出,戴男於96年2月9日入伍,嗣轉服志願役士兵,而自96年3月26日起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教勤營第五連服役任職野戰砲兵,於100年4月20日以上等兵軍階退伍。嗣於110年4月間赴大陸地區珠海市工作,於110年5月間,在廣東省珠海市結識派駐在大陸廣東省中山市之軍方或相關公務機關、組織所派遣而化名為「百威」之人。「百威」得知戴男具有我國志願役士兵退伍之背景,為達收集取得我國軍事機密資料之目的,以給付高額報酬為代價,利誘吸收戴男加入其刺探、收集我國軍事機密資料或其他相關機敏資料之組織而成為「百威」之下線成員,戴男並為「百威」在臺灣多方吸收現役軍人加入。檢警查出,其組織運作方式,係由戴男負責以按件計價給付報酬之利誘方式,在臺灣吸收有意願配合之現役軍人,依「百威」指示,交付持有之軍事機密相關資料,或在其所任職之部隊或單位中執行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相關資料之任務,於成功後交由戴男將資料轉交「百威」層轉所屬大陸地區之軍方上級人員審核,並依該資料重要性高低核定報酬金額多寡,再經由「百威」交付報酬與戴宥崴轉交提供該資料之下線現役軍人。戴男乃依指示,接續著手吸收現役軍人楊男、蔡男為其下線成員,但因遭2人拒絕而未能得逞。台南高分院審酌,被告就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4項、第1項之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符合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7項前段減刑之要件,依該規定減輕其刑,考量被告自白犯行、刑法第57條所示各項量刑因子及其他一切各情,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
高雄男復合不成砍女友30刀 辯「我很愛她」遭法官重判
高雄市苓雅區去年發生砍人案,33歲余姓男子不滿23歲吳姓女友提分手,持刀跑到對方上班的超商猛砍對方30多刀後逃逸,吳女身受重傷幸好送醫撿回一命,余男落網後辯稱「我很愛她」。案經審理,法官日前依《殺人未遂罪》重判余男8年徒刑。判決書指出,被砍傷的吳女在超商擔任店員,去年9月13日凌晨上班時,余男突然持刀闖入朝她猛砍,她受傷掙扎爬出,但余男殺紅了眼,追上來將吳女壓在地上繼續揮刀,後來吳女呼救聲驚動隔壁保全,保全拿著高爾夫球桿前來救援,余男則是慌張逃逸。警消獲報到場,吳女滿身血倒地奄奄一息,當場沒有呼吸心跳,救護人員緊急將她送醫,所幸治療後救回一命。檢、警調查,余男和吳女原本是男女朋友,在去年5月間分手後,余男仍持續糾纏,吳女不堪其擾,6月間聲請保護令獲准,限制余男不能對吳女騷擾、不能靠近她的住處和工作場所,且須遠離吳女100公尺,但余男連2次違反保護令遭逮。案發當天9月13日,吳女凌晨在超商值班時余男突然出現,看到吳女拿出手機報警後,余男大怒揮刀狂砍,行兇後徒步逃逸,警方經過15小時搜查,於當晚6時45分在左營區一間速食餐廳內逮到余男。余男落網一再強調「我很愛她」,檢察官後續依《殺人未遂》等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余男坦承有傷害吳女,但沒有要殺害她的犯意,法官根據相關事證,依《殺人未遂罪》判處他徒刑8年,全案可上訴。
雙刀女拒分手砍殺男友 「很愛他不會傷害他」不認罪下場曝光
莊姓女子2023年因不想分手持刀到男友住處談判,並在談判無果、男友報警後砍傷對方及其父親頸部。莊女落網後雖否認殺人,稱自己很愛男友不會殺對方,但仍遭新北地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7年10個月。可上訴。據悉,莊女去年10月20日晚間在桃園住處附近購買菜刀、料理刀共2把,並攜至男友位於新北中和住處談判;莊女不滿男友拒絕跟她走及男友父母阻饒,雙方於客廳發生衝突,莊女亦揚言傷害自己。莊女見男友被其母親要求打電話報警,突轉身亮出雙刀砍向男友父親後腦、眉部及胸部,再持刀追砍男友母親到臥室,以及與男友奪刀時砍對方後腦至頸部、雙肩。男友浴血奪下刀具後成功報警。莊女宣稱自己很愛男友、不會傷害他,強調她只是想傷害自己,是被對方撲倒、過度防衛才不小心揮到,否認殺人犯意。但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莊女全程毫髮無傷,還能接連傷害男友父親後腦,攻擊男友頭頸部及周邊重要部位,具有殺人犯意,且莊女雖在偵查中認罪,後續卻否認犯行、企圖推卸責任,未見她有悔意;但考量莊女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被害人願撤回告訴,判處莊女7年10個月有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超商報電話被偷記 正妹遭設局「壁咚強吻」嚇壞…噁男下場出爐
台南市1名郭姓男子在超商消費時,無意間聽見店員詢問正妹電話,不料他竟暗中記下女方的手機號碼,並於事後撥打電話,未接通便掛斷;正妹誤以為郭男是友人,隨後回撥電話,並和對方相約見面,誰知竟遭到2度強吻。台南地院審理後,考量郭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強制猥褻罪判處8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郭男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凌晨3時許,在臺南市東區某統一超商內,聽聞超商店員詢問被害人電話時,將之記下,隨後撥打電話,未待女方接聽即掛斷,致當事人誤以為友人而回撥,並因郭男告以「你下來看看就知道我是誰」等語,而相約在臺南市東區某處見面。被害人於凌晨3時21分許前往查看時,詎郭男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女方意願,無視推阻及拒絕,對其施以強制力,強摟、強吻,見被害人掙脫後,復循後追逐至女方住處樓梯間,接續將她壓制於牆,強摟及強吻嘴巴,以此方式強制猥褻,經對方一再告以「我根本不認識你,請你離開」等語,始自行離開現場。台南地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並不認識,不思尊重告訴人身體自主權,深夜見其孤身可欺,竟違反意願強制猥褻,致告訴人身心受創,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女方達成調解,被害人嗣於調解程序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之意見,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強制猥褻罪判處8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
男大生女廁偷窺 辯想做「變性手術」:要看私密處
台南一名盧姓男大生去年潛入台積電女廁,拿手機反射螢幕偷窺2名女子,被發現後當場遭逮。盧男辯稱,他因為想變性才想看女生私密處,法院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9日晚間6點多,盧男潛入台積電18廠2樓大廳女廁隔間後埋伏,等一名女子如廁,她看到盧男拿手機自隔間牆板下方縫隙伸出,利用手機螢幕鏡面反射方式窺視。同天晚間7點多,盧男又故技重施,他繼續在廁所等,等另名女子如廁,他又用相同手法窺視,當場被陳女發現,踢開他的手機,通知公司保全人員及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當場扣得盧男手機2支。盧男提出入學證明、錄取名單、研習證明,還有在校表現優異證明、公司應徵面試錄取紀錄等,想證明他無犯意。盧男辯稱,他之前在其他公廁也看了幾次,「我不是故意要偷看,我是想動變性手術,想知道手術完會怎麼樣,我有上網查,之前也有跟醫生拿過關於女性私密部分的圖片,因為看圖片沒有真實性。」台南地院認為,盧男無故利用手機螢幕窺視他人如廁,嚴重侵犯他人隱私,實屬不當,他犯後矢口否認,也沒跟被害女子達成和解,依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2罪,各判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CTWANT》提醒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女警自轟3/警大天條是這兩條 知情者曝:有人偷喝牛奶被退學
台南市麻豆分局官田派出所一名梁姓女警日前以警槍自戕,原因直指被警察大學「未審先判」認定竊盜而迅速退學,才自轟證清白。有網友質疑,警大審理程序如此快速顯見未經過完整調查,也有知情人士透露,警大校風一直都相當封閉保守,且有2項「天條」,只要任何人觸犯,絕對會火速被退學。相較於竊盜和作弊的警大天條,有網友整理出警大近年來學生涉及的風紀案件,發現有警官在校期間已被抓包是偷拍慣犯,卻在記過後仍可繼續留校就讀,直到其畢業任職後再次因偷拍被抓包,才遭被記2大過免職,令外界難以置信。實際翻開警大學生獎懲紀錄,學生獎懲紀錄第13條中洋洋灑灑列了總共17項可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開除學籍的「罪行」,除了竊盜與作弊之外,時至今日仍舊可以看見「惡意毀謗國家元首」,或含糊不清的「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者的規定。有網友指出,花蓮港警總隊一名許姓員警在就讀警大期間就曾偷拍女生被抓,卻僅被記過懲處,質疑校方懲處比例原則何在。(圖/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有網友指出,花蓮港務警察總隊許姓員警,被北檢查出其在某校泳池偷拍女學生沐浴畫面,上網牟利,進而被查出他早在2018年就讀警大期間,就因在高中女廁裝密錄器被逮,警政署考量其初犯且年紀尚輕,予以改過機會,卻在分發至花蓮任職後持續偷拍長達5年,情節如此重大卻未被退學,讓外界質疑校方懲處的比例原則。有知情人士透露,警大校風封閉保守,若不是專校或正期體系出身,一般人入校就讀後除了有學業壓力外,通常都需要適應期,才能接受警大類軍事化的管理風格,且學生只要涉及「竊盜」和「作弊」,學校行政體系絕對會火速勒令退學,其中最有名的例子為,曾有學生因在校期間偷喝同學牛奶被抓到,即遭到退學處分。而梁姓女警因涉嫌竊盜遭退學後,也曾撰寫訴願狀,表達自己是否構成竊盜罪嫌,應由權責機關依正當程序調查,或經法院判決後方得認定,但她卻在未接受任何司法調查的情況下被退學,主張校方應遵從無罪推定原則,且校方只進行內部行政調查程序就認定她有竊盜之事實,「實屬速斷」。梁姓女警遭勒令退學後即附上Line Pay收款紀錄,證明自己絕無竊盜犯意。(圖/翻攝畫面)對梁女自戕一事,警大回應表示深表遺憾與哀悼,後續也將立即啟動心理輔導措施,輔導梁女在校同學之身心狀況,並承認梁女在校期間因違反校規,於去年12月25日遭到勒令退學。梁女後續也依救濟程序提出訴願,目前仍在審議中,其相關學籍仍有保留,而本案因涉及個資與自殺防治法等限制,不便對外提供。但對於遭控「未審先退學」及有人強勢主導督訓會議一事,警大則表示,督訓會議一切均符合相關程序,有讓梁女做完整答辯,而督訓會議成員為教授與學生代表組成,並無強勢主導一事,但對於細節仍不願加以說明。◎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大叔衝越南相親…妹子狂拖台錢 他見對象阿姨嗨喊「我要」結局超展開
高雄1名50多歲的周姓男子透過婚友社介紹赴越南相親,見到小他31歲的黎姓女子後甚為滿意,陸續付出82萬餘元,想把黎女娶回台灣,不料女方遲遲不願配合辦理結婚證明,雙方不了了之。溝通過程中,周男意外得知黎女在台灣有位30多歲的阿姨,外型十分亮眼,竟想改娶阿姨,最後也沒成功,氣得怒告婚友社。根據判決書,周男主張,被告與黎女、越南籍媒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先佯稱其可媒介他前往越南結婚,致其陷於錯誤,遂於108年5月19日簽立跨國婚姻媒合書面契約,並在媒人陪同下與黎女相親、辦理簡易婚宴,陸續支付82萬餘元,然而黎女卻未配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他才發現受騙,要求婚友社賠償損失。婚友社辯稱,媒合周男與黎女時,曾向對方表示雙方年齡差距過大,希望他考慮,經原告同意始進行,一切作為皆應原告要求且依約辦理,相關悔婚條約及處裡方式皆亦事先約定並經簽名同意,惟周男對婚姻觀念無正確認知,縱婚友社持續關心輔導,原告仍堅持己見,甚至與黎女發生紛爭導致斷聯,並非婚友社責任。高雄地院查出,婚友社確有偕周男前往越南和黎女相親、辦理簡易婚宴,原告並曾和女方同房,自相親後即不斷以LINE互相聯繫;而於黎女未依約辦理結婚登記時,婚友社旋即搭機前往越南查看,並向原告建議黎女甚為可疑,請他另擇相親對象,嗣於108年7、8月間亦陪同原告再度前往越南相親共2次。法官還發現,周男曾誤傳黎女阿姨照片予黎女,並稱「高雄阿姨,假如沒老公,我要,30幾歲這麼漂亮」等訊息,導致女方被惹怒,而原告抵達越南後雖與黎女同房,然因其不同意「摸摸」等細故,2人又發生爭吵,且婚友社察覺黎女行徑有異時,即多次勸告周男勿匯款,客觀上難認有詐欺犯意,判處婚友社免賠。
男大生告白學姐2次遭拒 拿刀狂砍送「最後一程」下場慘
高雄市一名林姓男大生因為跟同校盧姓學姐告白2次遭拒,他心生不滿拿美工刀砍對方,幸好盧女送醫搶回一命,他除了被法院判了5年8月,還要賠償165萬5400元。判決書指出,林男因為跟盧女讀同一所科大而認識,在2021年5月晚間,林男透過友人邀約盧女見面,他告白遭到拒絕,隔日又約她見面,又被拒絕一次,這時林男回宿舍偷拿舍監室的內美工刀,再前往盧女宿舍,拿刀朝盧女的頸部及身體猛力揮割數下,還說要送她「最後一程」,讓她前頸、前胸及右上臂被割傷,盧女緊急送醫後急救搶回一命,警方在宿舍逮捕林男,查扣他丟在資源回收桶的美工刀。林男辯稱,當時他服用大量安眠藥而意識不清,無殺人犯意。辯護律師稱,盧女身上的傷均非致命傷,雖然林男揮刀,但不是用致人於死的力道,另外林男就醫,尿液檢驗呈苯重氮基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案發前服用過量安眠藥而意識不清,主觀上無殺人犯意。法官認為,林男大學在學,現另從事廚房工作,月入約2至3萬元,盧女要300萬元慰撫金過高,林男因故意侵害盧女身體權,除依殺人未遂罪,判林男有期徒刑5年8月,還要賠償165萬5400元。
新北國中生割頸案「乾哥哥」慘了! 殺人少年遭法官裁定移送檢方偵辦
新北市某國中少年幫乾妹出頭,持彈簧刀攻擊男同學,造成對方頸部受傷、大量失血日離世,全國震驚。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2024年3月21日宣示裁定,收容少年因有殺人犯意的不確定故意,被依殺人罪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至於「乾妹妹」將於同日下午宣示。警方調查,少年的「乾妹妹」因到隔壁班找朋友被男同學嗆,找來少年替她出氣,未料少年竟持彈簧刀向男同學胸、喉攻擊,造成男同學失血過多,當場失去呼吸心跳,緊急送醫後一度恢復,仍因傷重不幸離世。受害家屬2024年3月11日透過前板橋市民代表石一佑發布4點聲明,包括應廢除少年塗銷記錄、先進中介學校專責完善輔導少年、家長落實親子教育且負連帶刑事責任、教育先行後還司法公權力,要求政府機關多關心老百姓心聲,讓社會更安全,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國教行動聯盟2024年3月19日發聲明,指責司法院從頭到尾未針對割頸案專責少年保護官提出檢討,少年割喉案犯案學生離開少年觀護所後,一定會有少年保護官負責本案少年之保護管束,新北割頸案犯案學生難道沒有專責少保官?若有少保官,本案少保官執行之檢討為何?司法院為何至今都未說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