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
時事

野戰砲兵退伍赴陸遭吸收!幫刺探國軍情報「換高報酬」 下場出爐

野戰砲兵退伍赴陸遭吸收。(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野戰砲兵退伍赴陸遭吸收。(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1名戴姓男子曾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擔任野戰砲兵,退伍後赴陸工作,期間結識對岸軍事組織派遣人士,隨後遭高報酬利誘,協助刺探台灣軍方情報,並幫忙吸收在臺灣多方吸收現役軍人加入。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定戴男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

判決書指出,戴男於96年2月9日入伍,嗣轉服志願役士兵,而自96年3月26日起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暨飛彈砲兵學校教勤營第五連服役任職野戰砲兵,於100年4月20日以上等兵軍階退伍。嗣於110年4月間赴大陸地區珠海市工作,於110年5月間,在廣東省珠海市結識派駐在大陸廣東省中山市之軍方或相關公務機關、組織所派遣而化名為「百威」之人。

「百威」得知戴男具有我國志願役士兵退伍之背景,為達收集取得我國軍事機密資料之目的,以給付高額報酬為代價,利誘吸收戴男加入其刺探、收集我國軍事機密資料或其他相關機敏資料之組織而成為「百威」之下線成員,戴男並為「百威」在臺灣多方吸收現役軍人加入。

檢警查出,其組織運作方式,係由戴男負責以按件計價給付報酬之利誘方式,在臺灣吸收有意願配合之現役軍人,依「百威」指示,交付持有之軍事機密相關資料,或在其所任職之部隊或單位中執行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相關資料之任務,於成功後交由戴男將資料轉交「百威」層轉所屬大陸地區之軍方上級人員審核,並依該資料重要性高低核定報酬金額多寡,再經由「百威」交付報酬與戴宥崴轉交提供該資料之下線現役軍人。戴男乃依指示,接續著手吸收現役軍人楊男、蔡男為其下線成員,但因遭2人拒絕而未能得逞。

台南高分院審酌,被告就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4項、第1項之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符合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7項前段減刑之要件,依該規定減輕其刑,考量被告自白犯行、刑法第57條所示各項量刑因子及其他一切各情,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