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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膽!男拒捕還持槍瞄準刑警 重判殺人未遂7年10個月

警方追捕巫男,在他身上起獲1把手槍、5顆子彈。(圖/本報資料照片)

警方追捕巫男,在他身上起獲1把手槍、5顆子彈。(圖/本報資料照片)

苗栗縣48歲巫姓男子前年因毒品案遭通緝拒捕,竟持槍欲朝身旁的偵查隊小隊長劉文兆開槍,幸好員警及時制伏,並依槍砲、殺人未遂罪嫌將他移送法辦。全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不採信巫男辯稱無殺人犯意,認為巫男行為構成殺人未遂,加上犯槍砲罪,判處巫男有期徒刑7年10個月。

判決書指出,前年9月11日苗栗警分局循線查緝,於銅鑼鄉九湖大橋旁河堤道路旁農田追捕巫男,豈料巫男竟為脫逃逮捕,亮出手槍上膛並朝劉文兆方向準備隨時擊發,當時劉文兆已緊追在旁,眼見情況危急,便趕緊以左手緊握上膛手槍槍管,阻止槍管滑動擊發,大喊「槍已經上膛」,並與隨後到場的員警陳泰木、陳智欽一起壓制巫男,倖免於難。

由於巫男矢口否認殺人未遂犯行,辯稱是要把槍塞到水稻田藏起來,且是因跟警察拉扯力道不同造成槍枝往後滑,沒有拉滑套、沒有把手指放在護弓裡、槍口沒有對著劉文兆,用意是想將槍主動交出來算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巫男若逃跑、自首、藏匿槍枝而無殺人犯意,理應以手持槍口等較為安全方式交付槍枝即可,無須拉扯槍枝,且刻意拉滑套、舉槍、瞄準員警方向,不採信巫男所辯,且劉文兆、陳泰木、陳智欽皆指證巫男馬上拉取槍枝滑套、右食指伸進護弓而近距離朝在場員警,巫男也承認倘要擊發槍枝3秒即可,推認巫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法院認為,巫男擅自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對社會治安存有潛在之危險,且為求脫免逮捕,竟持槍瞄準執行公務員警,行徑乖張大膽,幸因員警及時壓制逮捕未釀重大傷亡,對巫男涉犯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5萬元,以及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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