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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總統官邸「丟石陳情」遭移送 北院裁定不罰

鍾姓男子去年5月對總統官邸「投石陳情」,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北地院裁定不罰確定。(圖/報系資料照片)

鍾姓男子去年5月對總統官邸「投石陳情」,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北地院裁定不罰確定。(圖/報系資料照片)

新北市鍾姓男子去年5月將陳情書丟進總統官邸圍牆內,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但台北地院裁定不罰。警方不服抗告,台北地院認為,鍾男行為並未造成實際損害,裁定駁回,鍾男不罰確定。

鍾男2020年5月27日晚間9時30分,騎腳踏車至北市愛國西路總統官邸北側,將裝有石頭及1疊陳情書的塑膠袋丟進官邸圍牆內,遭警方以涉犯《社維法》「藉端滋擾」移送台北地院裁罰。

北院第1次審理,法官認為鍾未循正常管道表達意見,行為固屬不當,但他是就社會議題向總統表達意見並提出訴求,除丟陳情信外,並無其他滋擾行為,不構成《社維法》,裁定不罰。

警方抗告,北院第2次審理認為,鍾男丟擲的塑膠袋上記載收件、寄件地址,收件人為「蔡英文總統大姊收」,明顯是向總統陳情,且遭警方制止後,沒有強留滋生事端、擴大紛爭,或與特勤人員、員警爭執,不能僅因地點的總統官邸,就認定鍾男影響住戶安寧秩序,故仍裁定不罰。

不過,鍾男認為陳情未受重視,去年8月22日晚間另至總統官邸旁人行道,拿出裝有汽油的寶特瓶,點火後朝地上丟擲,5分鐘後再到農委會做同樣的事情,這次被警方送辦,法官就認為已有危害安全之虞,依《社維法》「於公共場所焚火危害安全」裁罰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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