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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中部長功課2/衛福部版《醫預法》草案 學者:立意良善卻諸多破綻

學者羅承宗表示,衛福部版本的《醫預法》草案有些疑義。(圖/翻攝台灣制憲基金會)

學者羅承宗表示,衛福部版本的《醫預法》草案有些疑義。(圖/翻攝台灣制憲基金會)

立法院上半年為法案會期,衞福部長陳時中該會期力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簡稱《醫預法》)草案,希望發生醫療事故時,能及時引入第3方進行調解、和解,該部版草案目前處於預告期;雖然社會各方多認為需要加速推動《醫預法》立法,但有學者針對衛福部版本提出不少建議。

南台科大財法所所長羅承宗指出,衛福部版本的《醫預法》草案,乍看下立意良善,卻有諸多破綻與疑義。他說,草案名稱「醫療事故預防」,但醫療事故就是意外發生,如何「預防」,這有邏輯矛盾,且草案第1條開宗明義也揭露「妥速處理醫療爭議」為中心,因此建議將「預防」移除。

羅承宗也說,草案第4條、第9條提到「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這在法制上極端罕見。他指出,能否作為處分或裁判基礎,本來就由機關或法院於認定事實時依據經驗法則判斷;第6條提到「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因語言、文化因素或有聽覺、語言功能或其他障礙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這能否切實推動?目前現有資源有無盤點?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11條提到,醫療機構達一定規模者,應為其所聘僱之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相當之保障。而一定規模醫療機構的認定、保險金額、保險契約必要內容、醫療責任基金或其他保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羅承宗說,從1990年代以來雖然很常見的「授權立法」,即以法規命令規定的模式,但是以2020年法制水準來看,這不僅恐有悖離授權明確性原則疑慮,且易有可能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下,反而干擾甚至扼殺醫院既存且運作良善的糾紛解決機制。

羅承宗指出,目前許多醫療機構已自行參加民間保險公司開辦的「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大型醫療院所基本上也以互助會的形式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早已行之有年;以台大醫院為例,就有「景福互助會」來分擔醫糾風險,每月從醫師薪資中扣一定比率,人人納保,金額相對不高,宛如保險制度。他質疑,現行有如此穩定運作且良善的互助機制,真的要用未來衛福部統一的那套打掉重練?衛福部版草案仍有許多待討論改善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