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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爭奪2】獨步全球修法 成為股東滋擾公司經營利器

民視董事長郭倍宏日前已口頭請辭董事長一職。(圖/報系資料照)

民視董事長郭倍宏日前已口頭請辭董事長一職。(圖/報系資料照)

從民視、電源控管大廠虹冠電子前及前陣子差點發生董事會雙胞爭議的新光三越等公司經營權爭奪案例來看,對照《公司法》第173條之1施行後的適用情形,該法原可大幅降低市場派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門檻,實則乃我國獨步全球的修法,反可能成為股東滋擾公司經營的利器。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指出,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之增訂備受產、官、學界討論。

依該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與公司法修法前既有的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要求股東必須繼續一年持有3%以上股份,並只能請求董事會或主管機關同意召開相比,第173條之1可謂大幅降低了市場派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門檻。

但實際上,公司法本次修法增訂第173條之1,乃我國獨步全球的修法。

觀諸該條規定的立法理由謂以:「當股東持有公司過半數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的影響,若持股又已達一定期間,自得賦予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利」。

然而該條規定除了短暫的持有時間要求和過半數股份的條件之外,並未設有其他限制,包括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必要性、合理性等,都無須經過任何審查,也無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開,使得本條規定反可能成為股東滋擾公司經營的利器。(5-2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