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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企業經營效率3大因素 通過修正商品標示法

「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在公告方式、標示日期接軌國際、網路商品 販售平台也納入相關規範。(圖/胡華勝)

「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在公告方式、標示日期接軌國際、網路商品 販售平台也納入相關規範。(圖/胡華勝)

隨著商業環境與時代之變遷、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能與時俱進,行政院通過8日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進行本次修法;修草案在公告方式、標示日期接軌國際、網路商品販售平台也納入相關規範。

經濟部表示,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考量近年來商業快速變遷及資訊科技蓬勃發展,網路購物已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再者,電子標示方式亦隨之融入消費者日常生活,商品標示法有與時俱進的必要。現行條文對於違反標示義務之處罰,一律採取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才得予以處罰的模式,考量有調整之必要。修正重點考量因應科技發展增加標示的彈性化,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及對違規業者依情節為不同處分。

修正草案中,因應科技發展並接軌國際,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得採行電子標示方式之商品類別,以符合業界需求。修正製造日期採國際慣例,標示為「年月」或「年週」、另具時效性商品,除標示製造日期外,仍須加註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應標示至「日」。

另外,參考國外及國內管理現況,部分標示事項可依國際慣例將「公分」標示為「cm」、或以數學符號「±」標示數量之許可差、在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部分標示事項,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考量商品特性或實務慣例已有其標示方式,難以要求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讓特定商品得免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規定。例如書籍可以ISBN國際標準書號標示。新增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其廠商資訊變更,在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衡平下,增訂可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

近年來消費者網路購物之比例逐漸提高,為加強網路商品之管理,本次修法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之外,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之義務及不配合之違反罰則。

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新增如有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之規定,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