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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魔人暴打砸車男致死 辯稱義憤殺人無效、判17年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故意打爆被害人致死是殺人罪,需要重罰。(圖/報系資料照)

最高法院認定故意打爆被害人致死是殺人罪,需要重罰。(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男子黃騰羿看到警察正在淨空路面,準備制伏赤膊上身、沿路砸車的楊姓男子,黃男竟不顧警方阻止,拿球棒當場打死對方,還辯稱正當防衛、義憤殺人,一、二審皆認定,案發時警方已控制現場,黃男卻故意打死楊男,依殺人罪將黃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2016年7月9日下午4點多,楊男赤裸上身、手持鐵棒,沿路砸毀停在路邊的車輛,警方實施交通管制,準備將道路淨空要制伏楊男,黃男不滿堵車,竟拿金屬球棒朝楊男上半身、頭部、頸部連續攻擊,員警出手制止,黃仍不罷手,楊男送醫後不治。

黃男辯稱「我沒有要殺人的意思」,還說當時楊男和他揮棒對峙,「我一時脾氣上來就打他」,強調自己是正當防衛、義憤殺人。

不過一、二審都認為,黃男拿鋁棒猛敲楊男的頭、頸及上半身等部位,楊男不支倒地後,仍持續打他,員警上前阻攔,還想掙脫繼續打楊男,並不適用正當防衛和義憤殺人,依殺人罪究責,上訴後,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判處17年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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