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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前董事長袁仁國受賄逾4.9676億 一審沒收全部財產判無期徒刑

受賄逾4.9676億,茅台前董事長袁仁國一審被判無期。(圖/澎湃新聞)

受賄逾4.9676億,茅台前董事長袁仁國一審被判無期。(圖/澎湃新聞)

大陸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一審公開宣判,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前副主任袁仁國任職茅台酒廠期間,收賄1.129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台幣4.9676億元)案,被告袁仁國依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大陸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23日消息,判決指出,1994年至2018年,被告袁仁國先後利用擔任貴州省茅台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台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台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29億餘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被告袁仁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袁仁國受賄2050萬元係未遂;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