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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者爭「免術變性」贏了 戶政事務所未上訴輸官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跨性別者「免術變性」,戶政事務所未上訴而確定。(圖/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跨性別者「免術變性」,戶政事務所未上訴而確定。(圖/報系資料照片)

跨性別者小真(化名)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改變身分證性別,因未檢附變性手術證明遭拒,小真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9月23日判小真勝訴,由於大溪戶政事務所未上訴,全案確定。

內政部函釋指出,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資料,必須出具2名精神科醫師的鑑定診斷書,以及醫療機構開具的手術證明,男性變女性需摘除陰莖、睪丸,女性變男性則需摘除乳房、子宮及卵巢。

小真2019年10月間向大溪戶政所申請變更身分證性別為女性,但因未遞交手術證明遭拒,北高行則認為,內政部函釋強迫人民殘害身體才能變更性別登記,嚴重侵害人民身體健康、人格權與人性尊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憲法原則。

北高行指出,每個人的性別認同未必與出生時的性別登記一致,這種性別不一致現象,是自由民主社會應接受的個人自主決定範圍,當個人性別歸屬穩定時,即可依憲法賦予的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請求變更性別登記,因此判小真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