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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員「年假最後一天酒駕肇事」…6年前也犯同樣錯 下場出爐害慘長官

台中市大甲警分局陳姓警務員在連假最後1天酒駕肇事。(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大甲警分局陳姓警務員在連假最後1天酒駕肇事。(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大甲警分局陳姓警務員昨(6日)中午與友人餐敘後,涉嫌酒駕並擦撞另名邱姓男子的轎車。雙方經酒測後,邱男酒測值為0、陳男則高達0.50MG/L,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而陳男6年前才因酒駕丟掉大甲警分局警備隊長一職,如今又因飲酒闖禍,遭到調整職務和加重處罰。

擔任內勤的48歲陳男,在連假最後1天到餐廳與朋友聚會,會後於下午2點46分,在文武路上追撞邱男駕駛的自小客車,當時邱男車內載有其母,所幸2人都未受傷且酒測值為0;陳男的頭、頸椎及胸部有輕微擦、挫傷。由於被追撞的車輛並無損壞,邱男起初有意接受陳姓警務員提出的和解,但邱母不同意,導致雙方在馬路上僵持不下,後大甲派出所接獲其他民眾報案到場後,赫然發現竟有自己人。

陳男經檢測呼氣酒測值為0.50MG/L,被依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嫌送辦;雖然陳男態度相當配合,並坦承當天中午與朋友餐敘時有飲酒,但他早在2015年擔任大甲警分局警備隊長時,就曾因酒後騎車自摔送醫,並遭拔官調職,不料6年後的年假收假前1天,再度因酒駕造成憾事。

大甲警分局指出,陳男於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肇事,已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其行政責任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6點附表相關規定,記1大過懲處,並調整其服務地區,以資懲儆。另該案的「相關考核監督不周人員」均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9條第1項附表:「警察機關人員違法犯紀考核監督責任懲處基準表」之規定追究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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