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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銀保證董總聽令「大股東」 金管會重罰2董事長

新光金控董事長許澎、新光人壽董事長潘柏錚,各遭到金管會處以停職、降薪的處分。(圖/報系資料照片)

新光金控董事長許澎、新光人壽董事長潘柏錚,各遭到金管會處以停職、降薪的處分。(圖/報系資料照片)

新光金控、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於2020年9月遭停職後,為單純的大股東身分,卻遭立委爆料仍干預公司治理與資金管理。金管會歷經三個多月調查,於今天(10日)公布對新光金控、新壽的糾正案,新光金董座許澎停職3個月、新壽罰款300萬元及其董座潘柏錚調降薪資3個月。

金管會並要求新光金控須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修正大股東互動機制之內部相關規定,並研提強化該金控集團公司治理之具體作法,提報董事會報告。

金管會表示,今天分別就新光金控與新光人壽做出裁罰。在新光金控部分,確認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且董事長許澎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予以處分。

金管會指出,新光金控、新光人壽、新光銀行、元富證券其他該金控集團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先後於2021年10月至11月間,有出席新光金控前董事長吳東進指示召開之4場次會議,討論金控集團業務經營及資源交叉運用相關議題,且吳東進有出席前3場次會議,並提出業務之想法及建議。

而在新光人壽2021年間,不動產相關會議由吳東進擔任主席者計24次,及吳東進未出席會議但涉有指示者計3次。依吳東進指示提報董事會審議新壽與吳東進投資事業進行交易者共4案。

由於吳東進以「股東身分」指示召開之案關會議,新光金控及銀、保、證子公司之董總及經理人等出席相關會議,討論涉及業務經營相關議題,聽取吳東進於會議中提出之業務想法及建議,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但上述公司明知吳東進有指示金控子公司召集會議,討論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之情事,卻未見公司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採行相關導正行為,因此認定許澎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金管會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為金融集團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管理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履行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包含督導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以遵循法令、落實公司治理,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公司治理之推動,應由上而下建立相關政策與文化,許澎不僅出席依吳東進指示召開之2場次會議,未能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良好文化,於會後又未見有相關具體導正作為,顯示其就應作為之義務,有能作為而欠缺作為之情事,尚難謂已善盡督導金控子公司經營管理之責,有礙金控集團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經營之虞,且該欠妥情事於新光金控完成改善前,仍處於持續之狀態,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性。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之董事及經理階層人員,如依大股東指示或主動向非公司負責人之特定大股東報告業務及政策等,不論是否因此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因已悖於公司治理之經營責任原則。

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有管理子公司之義務,且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是金控集團之最高領導人,必須以身作則,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文化,對子公司違反公司治理之情事,亦應採行導正作為,善盡管理義務,以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金融機構經營以社會大眾之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為謀求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之長遠發展,建立金融機構營運之良好法制環境,金管會近期將研議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制規範之精進作法,以建立金融機構據以依循之規範,提升國內公司治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