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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臉書搭訕10歲女童「我好想跟妳色色」 哄傳裸照下場慘了

台南1名男子在臉書認識年僅10歲的女童,竟要求對方傳裸照,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示意圖/翻攝Pixabay)

台南1名男子在臉書認識年僅10歲的女童,竟要求對方傳裸照,男子被判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示意圖/翻攝Pixabay)

台南1名郭姓男子去年間在臉書認識年僅10歲安安(化名),明知安安未成年,郭男搭訕安安後取得信任,進而要求對方拍裸照傳給他,事後,被安安母親發現、憤而提告,法官審酌後,考量郭男坦承犯行,且雙方已經和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郭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郭男去年6月時在臉書上結識安安,當時安安謊稱自己13歲但實際上僅10歲,郭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但言語間以「我好想跟妳色色」、「妳胸部大嗎」、「真想看」等理由,要求安安拍下裸片,不過,安安母親察覺女兒有異後,進而發現此事遂報警處理。

地院調查後發現,一開始安安並未想拍攝裸露照片,是經不住郭男不斷以「我好想跟妳色色」等訊息慫恿,讓缺乏判斷能力、未成年的安安禁不起誘惑拍下2張裸照傳給郭男。郭男在庭上坦承犯案,表示自己已把照片刪除。

法官審酌,郭男是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但安安是年僅10歲之兒童,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缺少性自主、隱私觀念及自我保護能力,而郭男竟為滿足一己私慾,竟以文字訊息積極引誘拍攝並傳送裸露照片,危害其的身心健康,受到偏差、不當性觀念之負面影響,危害其未來健全之人格養成與發展。但考量郭男以35萬元和解,且取得安安母女原諒,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且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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