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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警強制查驗身分咬人反抗 北市男獲判無罪

士林警強制查驗少女身分遭她父親咬傷,依妨害公務、傷害罪送辦,最後獲判不起訴。(圖/翻攝GoogleMap)

士林警強制查驗少女身分遭她父親咬傷,依妨害公務、傷害罪送辦,最後獲判不起訴。(圖/翻攝GoogleMap)

廖東榮日前帶著13歲的少女在外徘徊遭警盤查,廖男接受警方查驗身分,但拒絕提供少女資料,被強制帶回派出所,廖男事後咬警反抗遭起訴。士院認為警察非法執行勤務,判廖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2020年8月間,廖姓男子與13歲少女深夜在台北市士林區一間超商劉天,民眾報稱街友在搭訕小妹妹,轄區員警到場了解。

廖男向警方表示,「這是我女兒」,少女也表示2人是一等親屬關係,路過民眾則說少女是廖男小孩,常在附近走動,但周員見2人互動無異狀,且少女拒絕協助還主動廖男,認為她無具體危險,2名員警因此離去。

但勤指中心卻認為回報內容未具體記載少女資料,2名員警又重返現場,在同條街另間超商碰到廖男與少女。廖男主動提供身分證字號供警方查核,但廖男戶籍資料卻不見廖男妻子及少女的資料,因此警方要求查證少女身分遭拒,隨即將2人分開帶回派出所。

廖男不滿遭員警強制帶走,在警車上、派出所咆哮衝撞,還咬傷警察,被依妨害公務、傷害罪送辦。士林地檢署認為警員見廖男帶少女徘徊街頭2小時,從廖男裝扮、少女不太說話情形,懷疑廖男涉嫌略誘,因此依妨害公務、傷害罪等起訴廖男。

承審合議庭認為,廖男與少女互動過程自然,難以認定有何犯罪之虞或防止危害的情況,已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於公共場所查證人民身分的要件。合議庭指出,員警密錄器影像顯示,員警以要查證少女身分為由將廖男帶往派出所,顯示員警並非因合理懷疑廖男有犯罪嫌疑,只是為了查證「他人」身分,也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使用強制力查驗身分的規定。

合議庭認為,警察行使職權並非毫無底線,本案員警不符法律規定對廖男施以強制力,屬非法執行職務;廖男以口咬、撞擊等方式排除員警現行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於保護自己權利的行為,未超過必要程度,屬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日前判決廖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