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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集團內鬼A錢1億 最高法院判協理賠千萬確定

鴻海子公司協理翁世芳收廠商1億多元,最高法院判翁男賠鴻海1千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鴻海子公司協理翁世芳收廠商1億多元,最高法院判翁男賠鴻海1千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鴻海集團位於深圳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與合作廠商勾結,以高於市價替公司採購產品,並竄改瑕疵產品為合格,再私下向廠商索取「好處費」,鴻海集團察覺有內鬼,怒告翁男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求償 1000萬元,最高法院判決翁男敗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翁男為富泰華公司的產品開發處協理,長年派駐大陸深圳工作,負責新產品的研發及測試等,2012年起與策維公司、圖德公司勾結,私下洩漏富泰華產品打樣規格參數,甚至親派自家工程師到策維公司,協助解決技術問題,再利用職位之便,將圖德公司產品測試驗收結果竄改為「合格」。此外,翁男向公司建議「圖德產品是最好的」,誘騙公司以高於市價向對方採購,成交後再向對方索取「好處費」,導致公司大量虧損。

鴻海指控,策維、圖德兩家公司負責人趙姓男子從2012年至2014年間,付錢給翁男並替翁的女友等人購買社會保險等,翁男因此獲得人民幣2799萬多元的利益(約合新台幣1億2814萬餘元)。鴻海表示,得知翁男犯行後,原有意協商解決,但他無視公司善意,屢次以敵對態度刁難,公司實在忍無可忍,考量曾經合作情份,僅求償1000萬元。

翁男辯駁,「誠信廉潔約定書」中明定違約者應支付「最近3年的報酬」,但最近3年應是指「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但他近3年自鴻海取得報酬為0元,且該契約屬於由雇主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以「文字」來解釋,不該由鴻海公司恣意解釋。

最高法院支持一、二審見解,認為翁男明顯違反誠信廉潔約定,須返還公司「最近3年」內的報酬,應從2012年起算3年,翁男共領到1443萬餘元,因此鴻海公司求償有據,判決翁男須賠償100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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