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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陽明大學醫院院長遭控貪汙…纏訴多年獲判無罪 請求刑事補償60萬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本報資料照片)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本報資料照片)

前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院長唐高駿被訴在12年前,利用醫院採購醫療器材的機會收業者11萬多現金,去年底最高法院判無罪確定,唐高駿委由律師請求刑事補償,他遭收押120天、一天補償最高額度5000元,共請求6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將審理後裁定。

檢方起訴,陽明附醫2009年招標「輸液型麻醉機」,唐高駿經由友人介紹結識郭姓廠商,要郭直接找麻醉科提出請購需求,事後標案果然由郭得標,郭認為唐居中幫忙,提撥15%得標金額,將11萬5000元放在紅酒禮盒,前往唐的陽明大學辦公室當場交付。

唐高駿全盤否認指控,但因業者認罪,坦承是為了感謝唐的幫忙而行賄,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比對業者內帳、現金支出傳票,認定唐男犯行明確,依貪汙罪將他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唐不服提上訴,檢方對於另2年採購案無罪部分也提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輸液型麻醉機」的採購預算是醫院2007年就編定,與郭、唐在2009年餐廳餐敘沒有必然關係,且唐在本件採購案標出前,也只跟郭見過一次面,2人是否有可能形成「對價關係」有疑義。

高院表示,郭在送紅酒禮盒時並未向唐說明禮盒內有金錢,也能排除郭騙取「賄款」後侵占未交付唐男的可能性,由於郭的證述有諸多瑕疵,且欠缺足夠的補強證據,因此改判唐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一審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無從認定唐與業者有明示或默示之交付、收受賄賂之意思合致,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仍判唐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