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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重判,夥計無罪」? 蘇震清、余學洋、趙正宇遭檢上訴

北檢認為立委貪瀆案判太輕,對2立委1助理提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北檢認為立委貪瀆案判太輕,對2立委1助理提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喧騰一時的立委集體收賄案,台北地院上月一審審結,將立委趙正宇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貪污罪,均判決無罪,合議庭認定余有向李恆隆收錢,是受李委託提供太流案進度資訊的對價,因余不具公務員身分,不算賄款,判決無罪,出現「老闆重判,夥計無罪」罕見情形。台北地檢署日前對蘇震清、余學洋部分及趙正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提起上訴。

台北地院7月6日審結立委貪瀆案,12位起訴被告,除立委助理余學洋無罪,11人判決有罪。5位立委部分,蘇震清被認定主動索賄2580萬元、金額最多,重判10年,廖國棟判刑8年6月、陳超明判刑7年8月、前立委徐永明判刑7年4月,各褫奪公權3年至5年;趙正宇雖未涉貪,但因逃漏稅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涉及行賄的李恒隆及擔任白手套的郭克銘,因坦承犯罪且證詞讓涉貪立委定罪,各獲緩刑5年,但得支付國庫1000萬元及600萬元。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及徐永明已表明將提上訴。

其中趙正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合議庭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財產增加與其收入顯不相當」,其中「收入」並不以公務員薪資為限,應包含公務員一切合法收入。因趙正宇及妻子107.108年度加計租金及土地仲介佣金收入達2339萬2566元,故檢察官指控的920萬元不明款項,相較其收入並無「顯不相當」情形,因此不符財產來源不明罪構成要件,因此趙並無對其財產說明之義務,諭知無罪。

至於余學洋部分,合議庭認為,蘇震清是自行向李恆隆要求並收取賄款,余學洋雖然2015年間知悉蘇震清有收受賄賂行為,但蘇不知余已發現此事,認定蘇、余並無共犯關係,諭知無罪。合議庭認為,余學洋歷來自李恆隆處收取的款項,是他個人受李委託,提供李太流公司案相關進度資訊的對價,因其不具公務員身分,不算賄款。

不過,北檢審視判決理由後認為,余學洋被控貪污罪無罪、趙正宇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無罪部分,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因此已於8月12日針對蘇震清、余學洋、趙正宇3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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