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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繩縛攝影師上訴 依強制性交等罪判4年

5年前易姓攝影師以拍攝主題「繩縛」照片為由,分別用麻繩3條綑綁2名女模,滴蠟油搓揉胸部加以猥褻,並以手指強行其中一名女模私處性侵,最高法院判刑4年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5年前易姓攝影師以拍攝主題「繩縛」照片為由,分別用麻繩3條綑綁2名女模,滴蠟油搓揉胸部加以猥褻,並以手指強行其中一名女模私處性侵,最高法院判刑4年定讞。(圖/報系資料照)

5年前易姓攝影師以拍攝主題「繩縛」照片為由,分別用麻繩3條綑綁2名女模,滴蠟油搓揉胸部加以猥褻,並以手指強行其中一名女模私處性侵,最高法院駁回易的上訴,考量他犯後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寬恕,依強制性交等罪判刑4年定讞。

40多歲的易男2017年12月21日晚間7點在攝影棚利用繩縛之際,不顧一名女模特兒表明不想嘗試滴蠟之意願,仍強行滴蠟於她胸部,並徒手搓揉她胸部。

2018年1月29日下午1點多,易男利用對另一名女模調整繩縛時,強行拉下她泳衣使她露出胸部,再搓揉她胸部,又拍打她屁股及滴蠟於她胸部上;拍攝工作結束,易男以在其房間修片供她觀覽為由使她留下,將其手伸進她裙內,並以手指性侵她。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易男利用被害人等對於專業攝影師之信賴以及對攝影作品之欣賞與期待,而對被害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全無尊重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法紀觀念薄弱,更影響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與人格之健全發展,判刑4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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