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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131億 內蒙古第一巨腐李建平一審被判死刑

涉貪131億元查4年,內蒙古第一巨腐李建平一審判死刑。(圖/央視新聞)

涉貪131億元查4年,內蒙古第一巨腐李建平一審判死刑。(圖/央視新聞)

大陸央視新聞用戶端報導,任內貪腐30億元(人民幣,下同,約合新台幣131億元)的大陸內蒙古第一巨貪、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前書記李建平,經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7日宣判,李建平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道一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貪汙所得及孳息、挪用公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對其受賄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其他同案被告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被告李建平依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表示,2016年至2018年,被告李建平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餘元,其中2.8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

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提供説明,收受財物共計5.77億餘元。

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夥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餘元,其中4.04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

此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係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汙所得中部分用於賭博或轉移境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李建平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北京青年報》新媒體「政知君」、《中國新聞周刊》等陸媒報導,李建平案被喻為「內蒙古反腐敗鬥爭史上迄今第一大案」。李在2018年9月落馬、2019年8月「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案發4年後才一審宣判。當時李建平被帶走時,辦案人員在他辦公室發現5、6本護照。起初一個月,幾度以絕食等手段,拒不交代問題,企圖蒙混過關,之後精神瀕臨崩潰,才被攻破心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