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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3歲兒撫養費…前妻竟拿去買房登記在現任名下 他氣炸怒告判決出爐

大陸一名男孩小傑3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一次性補貼了70萬元當作孩子的生活費,沒想到小傑的母親再婚後,用這筆錢買了房子,且還登記在自己和現任丈夫的名下。(示意圖/pexels)

大陸一名男孩小傑3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一次性補貼了70萬元當作孩子的生活費,沒想到小傑的母親再婚後,用這筆錢買了房子,且還登記在自己和現任丈夫的名下。(示意圖/pexels)

大陸一名男孩小傑3歲時,父母就離異,父親一次性補貼了70萬元(人民幣,下同)當作孩子的生活費,沒想到小傑的母親再婚後,用這筆錢買了房子,且還登記在自己和現任丈夫的名下,讓小傑父親氣炸提告,法院也做出判決了。

2019年7月2日,當年3歲的小傑,父母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小傑隨母親王女士共同生活,父親趙先生一次性給付孩子生活費70萬元。同時,協議另明確,王女士可用該筆費用購買商品房,但根據出資比例,小傑須作為按份共有人登記為產權人。

不過同月,王女士與李先生再婚,並購買市區某套商品房,成交價181.8萬元。王女士分別支付購房定金3.8萬元,過戶時支付78萬元,餘款以貸款方式支付,該新購房屋登記在王女士與李先生兩人名下,產權登記為兩人共同共有。隔了2年,趙先生得知王女士未按約履行離婚協定撫養內容,新購房沒有給小傑份額,侵害了小傑的利益,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被告王女士、李先生共同返還小傑 70 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原有生活水準的情況下,離異父母可以協議變更孩子生活費的用途,但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王女士利用孩子的生活費購房卻未按協議將小傑登記為產權人,作為監護人,王女士未能正當履行監護職責,對該財產處分損害了孩子利益,應當返還,判兩被告共同返還案涉錢款並支付利息。